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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禁滞狱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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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卿分设,诸郡咸理,在于下人,合免冤滞。如闻越局侵务,背公向私,其伤则多,为政必紊。宜令天下州县,百司寮采,俱守乃曹,各勤所职。或有身名尚屈,刑罚不平,职役未均,征差无次,爰及侵夺,亦兼违负,凡人所诉,大略如斯。若县不为申,州必须理,州不能理,省必为裁。上下相持,冤讼可息。自今已后,诉事人等,先经县及州并尚书省披理,若所繇延滞,不为断决,委御史采访奏闻,长官已下,节级量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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