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诛王钧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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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之设法,本以闲邪,苟无所施,虽立安用。朕以寡昧,缵承丕业,夙夜怵惕,恐不克胜。驭朽徒知其所危,涉川罔知其所济。是用寤寐永叹,常思罪己。冕旒不欲见其臧否,黈纩不欲闻其是非,隐忍含容,十载于兹矣。不能使令行禁止,讼息刑清,家习礼让之教,人兴廉耻之节,此朕之不德也。河南府雒阳县主簿王钧,贪残其性,暴虐其心,轻侮我章程,残剥我黎献,处事不遵乎法理,黩货不知其纪极。此而可恕,孰不可容,且辇毂之下,事犹如此,想于远处,人何以堪。然而当发生之时,属阳和之月,朕情存恶杀,不加殊死,且从杖罪,以肃朝端,可与朝堂集众决杀。自今已后,内外官有犯贿至解免以上,纵使逢恩获免,并宜勿齿终身。御史宪司,职当推劾,不存纠举,多有颜情,纲纪不施,谁任其咎?又府县寮采,上下相承,犯法公然,无闻按诘。若或知而故纵,即是职务不举,各自思审,何以当官?自今已后,所进拟御史,皆须历职清白,众所推者,不得虚相引进,侥幸祈荣。凡厥朝臣,宜悉朕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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