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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丧葬违礼及士人干利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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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之送终,所尚乎俭。比来习俗,渐至于奢。苟炫耀于衢路,复何益于泉壤,又凡庶之中,情理多阙,每因送葬,或酣饮而归,及寒食上墓之时,亦便为宴乐,在于风俗,岂成礼教。自今已后,其缘葬事有不依礼法者,委所由州县并左右街使严加捉搦,一切禁断。其有犯者,官人殿黜,白身人所在决一顿。凡士庶人,不兼二业。或有衣冠之内,寡于廉隅,专以货殖为心,商贾为利,须革其弊,以清品流。有犯者,委京都御史台及诸道采访使具以状闻,当另处分,宣布中外,咸使知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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