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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犯徒配军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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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之所设,将以闲邪,法不在严,贵于知禁。朕自临万国,向逾三纪。思宏至道之化,实务好生之德。比者应犯极法,皆令免死配流,所以市无刑人,狱无冤系。哀矜勿喜,冀洽于生灵,大小以情,宁忘于鉴寐。至于徒罪,虽非重刑,力役之外,不免拘絷,载罹寒暑,诚可矜量。自今以后,其犯罪应合徒者,并宜配诸军效力,庶感激之士,因以成功,宽大之恩,叶于在宥。且本置杖罪,是代肉刑,将以矜人,非惟重法。今官吏决罚,或有任情,因兹致毙,深可哀悯。其犯杖罪,情非巨蠹者,量事亦令效力。宜令所司作载限,仍立条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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