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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文武选人对众留放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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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理之源,实惟选士;铨综之道,必在至公。比来文武选人调集者,及于留放,末日引通,甄鉴匪周,或纪纲不一,以资取舍,讵免流言。须议事以制法,亦因时而革弊。自今已后,吏部选人,宜审定格限颁示,令集铨之日,各量官资书判,状迹功优,据阙合留,对众便定。岂惟免淹时日,抑亦共表公平。见收者既无溢升,被放者亦当敛分,则自近及远,以绝幸求。其有宏词博学,或书判特优,超越流辈者,不过限以选数听集。其武部选人,试日较等功优,亦对众便从留放。仍永为常式,并作条件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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