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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重征租庸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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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闻天睛诸州送租庸,行纲发州之日,依数收领,至京都不合有欠。或自为停滞,因此耗损;兼擅将货易,交折遂多。妄称举债陪填,至州重征百姓。或假讬贵要,肆行逼迫。江淮之间,此事尤甚。所由既下文牒,州县递相禀承,户口艰辛,莫不由此。自今以后,所有损欠,应须陪填。一事已上,并勒行纲及元受领所由人知。其受纳司不须为行下文牒,州县亦不得征打。仍委按察使采访,如有此色,所由官停却,具状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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