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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户籍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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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户籍三年一造,起正月上旬,县司责手实计帐,赴州依式勘造。乡别为卷,总写三通。其缝皆注某州某县某年某籍。州名用州印,县名用县印。三月三十日纳讫,并装潢。一通送尚书省,州县各留一通。所须纸笔装潢,并皆出当户户口,内外一钱。其户每以造籍年预定为九等,便注籍脚。有折生新附者,于旧户后,以次编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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