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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平户籍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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朕听政之余,精思理本,意有所得,庶益于人。且什一而税,前王令典,农桑异宜,旧制犹阙。今欲审其户等,拯贫乏之人;赋彼商贾,抑浮惰之业。优劣之际,有深察之明;闾里之间,无不均之叹。顷以人不欲扰,法贵从宽,所以比来,未全定户。今已经数载,产业或成,适可因兹,平于赋税。自今已后,每至定户之时,宜委县令与乡村对定。审于众议,察以资财,不得容有爱憎,以为高下。徇其虚妄,令不均平,使每等之中,皆称允当。仍委太守详覆。如有不平,县令录奏,量事贬降,其乡村对定之人,便与节级科罪。覆定之后,明立薄书。每有差科,先从高等,务兹不足,庶叶彝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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