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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 气府论篇第五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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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气府者。各经脉气交会之府也。故有言本经。而他经之穴。入其中者。止论脉气所发所会。不以本经别经为拘也。其穴有多少。亦不拘于本经故耳。前篇论穴。故名气穴。而此论脉气所发。故名曰气府也。高删论字。此亦以无问答也。

七十八穴 吴云:下文。考得九十一穴。多一十三穴。此与近世不同。近世左右共一百二十六穴。

张云:详考本经下文。共得九十三穴。内除督脉少阳二经。其浮气相通于本经。而重见者。凡十五穴。则本经止七十八穴。近世经络相传。足太阳左右。共一百二十六穴。即下文各经之数。亦多与今时者不同。

入发至项三寸半 马云:谓大杼风门二穴也。盖自后项。上至入发。则自入发至项而下。计有三寸半许。其数正如二穴所在也。中乃督脉。旁有四行。俱足太阳经穴。故曰旁五。二穴。各开中行一寸半。则在左之穴。至在右之穴。共相去三寸也。(按入发者。入后发际也。在后曰项。在侧曰颈。在前曰喉。新校正。以入发为前发际。故欲以项字更为顶字。且以囟会至百会。百会至后顶。俱有三寸之说。又以半字为衍。何其强也。今如愚注。则王注自明。新校正。不必赘矣。)马云:项。当作顶。自眉上入发。曲差穴也。自曲差上行。至顶中通天穴。则三寸半也。并通天而居中者。督脉之百会也。百会。为太阳督脉之会。故此以为言百会居中。而前后共五穴。左右凡五行。故曰旁五。自百会前。至囟会后。至强间左右。至少阳经穴。相去各三寸。共五五二十五穴。如下文者也。高云:顶。旧本讹项。今改。顶。前项穴也。自攒竹入发际。至前顶。其中有神庭上星囟会。故长三寸半。前顶在中行。次两行。外两行。故旁五。言自中及旁。有五行也。简按甲乙。神庭。在发际直鼻。上星。在直鼻中央。入发际一寸。囟会。在上星后一寸。前顶。在囟会后一寸五分。凡四穴。通三寸半。高注似是。

浮气 吴云:阳气浮于巅顶之上者也。张云:言脉气之浮于巅也。

项中大筋两旁各一 高云:风池二穴。

风府两旁各一 高云:天柱二穴。以明上文外两旁。在项中大筋两旁。名为风池者。各一。内两旁在风府穴两旁。名为天柱者。各一也。简按此与王注互异。甲乙。天柱。在侠项后发际。大筋外廉陷者中。足太阳脉气所发。

又云:风池。在颞后。发际陷者中。由此观之。王注为是。

十五间各一 吴云:间。两骨之间。自大椎。至胞肓。凡十五肋。故曰十五间。十五间各一者。今甲乙经所载十三穴。并去脊三寸。附分。云云。(与王注同)左右合成二十六穴。近世有膏肓二穴。在魄户之次。晋汉而上。率未有也。曰十五间各一。当得三十穴方是。不然。则五当作三矣。简按张加大杼膏肓二穴。为十五穴。马以五脏六腑之俞。中膂内俞。白环俞。为十五俞。志高同。然膏肓。晋以上无所见。而五脏六腑之俞。乃出下文。故并不可从。

两角上 吴云:角。谓额角。张云:耳角也。高云:头角也。沉氏释骨云。额之中曰颜。曰庭。其旁曰额角。巅之旁崭然起者。曰头角。亦曰角。经筋篇云。足少阳之筋。循耳后。上额角。交巅上。彤按耳上近巅者。乃头角。非额角也。故额角。为头角之讹。简按据沈之说。此所言两角。亦头角之谓。天冲穴。在耳后发际二寸。故张云耳角。误。

锐发 高云:即鬓发。锐。熊音。睿。

面鼽骨 马。鼽。●同。王。下文鼽骨注云:鼽。也。面颧也。高云:面上鼻气旁通之处。故曰面鼽。简按●。字书无考。或恐是颊字。高说亦未见所据。盖是杜撰。沉氏释骨云。目之下起骨。曰。其下旁高而大者。曰面鼽骨。曰颧骨。亦曰大颧。亦曰。鼽。。古通用。

挟脐广三寸各三 高。三寸。作二寸。注云:挟脐。与脐相并也。广。开广也。挟脐广二寸。天枢穴也。各三。乃天枢外陵大巨。左右各三。凡六穴。简按高据甲乙等。改二寸。似是。然而遗滑肉门一穴。何诸。

下脐二寸挟之各二 高。作三寸。注云:下脐三寸。关元穴也。下脐三寸挟之。乃外两旁之水道归来气冲。左右各三。简按若作二寸。则阙气冲一穴。故高作三寸。然而气冲穴。下文举之。则不可从。

伏菟 吴本。作伏兔。

鼽骨下各一 高云:即上文面鼽骨空之下。两巨穴。简按甲乙。颧。在面骨下廉陷者中。则旧注为是。张云:鼽。当作。颧二穴也。张注前面鼽骨云。同。而此改字。疏甚。

耳郭上各一 高云:郭。匡郭也。

曲掖上 高云:肩端尖骨。从后下陷。是为曲掖。简按曲掖。盖谓肘掖曲弯之处。犹曲之曲。俞。肩之后。大骨之下。腋之曲弯上。是穴。高注恐非。

柱骨上陷者各一 高云柱骨。项骨也。柱骨上陷者。两肩井穴也。简按肩井。在肩上陷者中。即是项骨外旁。安得言项骨上陷者。此必别有所指。诸注并同。今无可考。

上天窗四寸 高云:浮白穴也。简按与前注异。未知孰是。

小指本 高云:指本。指头也。肘以下。至手小指本。谓肘骨之下。从侧而下。至小指之头。简按新校正。以本为爪甲之本。却非。

大迎骨空各一 吴云:一出足阳明。一出乎此。岂手阳明。足阳明二经。所并发者乎。甲乙。为晚出之书。未足据也。

角上各一 吴云:颔厌穴也。张同。高云:头角之上。两天冲穴也。简按王注前文足少阳耳前角下各一云。谓悬厘二穴。而此注亦云悬厘。误矣。吴以角为额角。高为头角。故其说不一。甲乙。颔厌。在曲周颞上廉。(周。铜人。作角。)悬厘。在曲周颞下廉。铜人。天冲。在耳后入发际二寸。则吴注为得。

项中足太阳之前 高云:足太阳之脉。下项行身之背。今在足太阳项中之前。乃人迎之下。气舍二穴。

简按在后曰项。在侧曰颈。在前曰喉。今气舍在颈。不可云项中足太阳之前也。当从王注。

挟扶突各一 高云:承上文气舍而言。故曰挟扶突。谓气舍扶突穴相并也。简按此注亦非。

肩贞下三寸分间各一 高云:肩贞下三寸。消泺穴也。分间。即肩贞分肉之间。天宗俞穴也。

面中三 高云:面之中央。从鼻至唇。有素水沟兑端三穴。简按此本于张注。诸家载龈交。而不载兑端。龈交。在唇内齿上。不宜言面中。今从张高。

及旁十五穴 吴云:从大椎。至长强。十三穴。又会阳。在两旁。各一。共十五穴。张云:会阳二穴。属足太阳经。在尻尾两旁。故曰及旁。共十六穴。本经连会阳。则二十九穴也。

●下 诸本。作下。熊音。丁计反。张云:。音底。尾也。

鸠尾下三寸胃脘五寸胃脘 马云:言鸠尾下一寸。曰巨阙。又下一寸半。曰上脘。今曰三寸者。正以鸠尾上之蔽骨数起也。鸠尾下三寸半。为胃之中脘。今五寸者。字之讹也。张云:鸠尾。心前蔽骨也。胃脘。言上脘也。自脐上。至上脘五寸。故又曰五寸胃脘。此古经颠倒文法也。高本。鸠尾下三寸。(句)胃脘五寸。(句)胃脘以下。(句)注云:鸠尾下三寸。自鸠尾之下。有巨阙上脘中脘三穴。当三寸也。胃脘五寸。自上脘至脐中。有中脘建里下脘水分脐中五穴。当五寸也。胃脘以下。指脐中也。志注义同。

至横骨六寸半一 马云:言自中脘以下。有建里下脘水分神阙阴交气海石门关元中极曲骨等穴。共计一十三寸今曰六寸半一者。疑当为二六寸半者二。则为十三寸也。张云:骨度篇曰。kt以下。至天枢。长八寸。天枢以下。至横骨。长六寸半。正合此数。一。谓一寸。当有一穴。此上下共十四寸半。故亦有十四穴。

自鸠尾至曲骨。是也。高云:自胃脘以下之脐中。由中极。至两旁横骨。有阴交气海石门关元中极五穴。五寸。

中极至横骨。约寸半余。当六寸半一分也。自鸠尾至两横骨。凡十五穴。此任脉任于前。而为中行腹脉之法。

简按从鸠尾下三寸。至于此。诸注未清晰。今姑仍张义。吴改作鸠尾下三寸胃脘。四寸胃脘。八寸脐中。以下至横骨五寸。十四俞。腹脉法也。盖旧经文当如此。然竟不免为肆臆矣。

下阴别一 吴云:阴别。任脉至阴而支别也。张云:自曲骨之下别络。两阴之间。为冲督之会。故曰阴别。高云:下阴。下于阴前。会阴穴也。别一。上文横骨不通会阴。别从曲骨至会阴之一穴。简按下阴别。盖会阴一名。高注恐非。

龈交一 志云:龈交穴。一在唇内齿下龈缝中。盖上古以龈交有二。督脉之龈交。入上齿。任脉之龈交。入下齿也。以上下之龈齿相交。故名龈交。高云:齿缝。任督之交。故曰龈交。简按龈交有二。其说难依据。考上文诸穴。则其误自明。

足少阴舌下 志云:谓肾脉之上通于心。循喉咙。挟舌本。而舌下有肾经之穴窍也。简按刺疟论云。舌下两脉者。廉泉也。根结篇云。少阴根于涌泉。结于廉泉。知是任脉廉泉之外。有肾经廉泉。故王云。足少阴舌下二穴。薛氏口齿类要云。舌下廉泉穴。此属肾经。马张以任脉廉泉释之。疏矣。

毛中急脉一 吴云:少阴舌下。厥阴mao中。四穴。古无穴名。张云:急脉。在阴mao之中。凡疝气急痛者。上引小腹。下引阴丸。即急脉之验。厥阴脉气所发也。今甲乙针灸等书。俱失此穴。马同。图翼云。按此穴。自甲乙经以下诸书皆无。是遗误也。经脉篇云。足厥阴。循股阴。入毛中。过阴器。又曰:其别者。循胫上睪。结于茎。然此厥阴之正脉。而会于阳明者也。简按志云:谓肝经之脉。起于大指丛毛之际。而肝气之弦急也。高云:曲骨穴也。并非。

手少阴各一 志云:言三百六十五穴之中。有心脉之穴二也。高云:左右少冲各一。简按吴马张依王注。似是。

手足诸鱼际 吴云:凡手足黑白肉分之处。如鱼腹色际。皆曰鱼际。张云:手足掌两旁丰肉处。皆谓之鱼。此举诸鱼际为言者。盖四肢为十二经发脉之本。故言此以明诸经气府之纲领也。简按志云:手之鱼际。肺之脉气所发。足之鱼际。脾之脉气所发也。高同。此说不可从。

凡三百六十五穴也 吴云:凡三百九十八穴。除去重出四穴。实多二十九穴。张云共三百八十六穴。除重复十二穴。仍多九穴。简按志高强合三百六十五穴之数。不可凭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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