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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资本主义萌芽:近代化曙光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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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一、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地主阶级对于农民的残酷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迫使农民多次举行起义,以反抗地主阶级的统治。从秦朝的陈胜、吴广、项羽、刘邦起,中经汉朝的新市、平林、赤眉、铜马和黄巾,隋朝的李密、窦建德,唐朝的王仙芝、黄巢,宋朝的宋江、方腊,元朝的朱元璋,明朝的李自成,直至清朝的太平天国,总计大小数百次的起义,都是农民的反抗运动,都是农民的革命战争。中国历史上的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的规模之大,是世界历史上所仅见的。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只有这种农民的阶级斗争、农民的起义和农民的战争,才是历史发展的真正动力。因为每一次较大的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都打击了当时的封建统治,因而也就多少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1)

明初的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元末农民起义的结果,它首先表现在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方面。

经过二十年长期战争的破坏,人口减少,土地荒芜,是明朝初年的普遍现象。例如,唐宋以来的交通要道、繁华胜地的扬州,为青军(又名一片瓦、长枪军,是地主军队)元帅张明鉴所据,军队搞不到粮食,每天杀城里的老百姓吃。龙凤三年(1357)朱元璋部将缪大亨攻克扬州,张明鉴投降,城中居民仅余十八家。新任知府以旧城虚旷难守,只好截西南一隅筑而守之。(2)如颍州,从元末韩咬儿在此起义以后,长期战乱,民多逃亡,城野空虚。(3)特别是山东、河南地区,受战争破坏最重,“多是无人之地”(4)。洪武元年(1368)闰七月大将军徐达率师发汴梁,徇取河北州县,时兵革连年,道路皆榛塞,人烟断绝。(5)有的地方,积骸成丘,居民鲜少。(6)洪武三年(1370),济南府知府陈修和司农官报告:北方郡县近城之地多荒芜。(7)到洪武十五年(1382)晋府长史致仕桂彦良还说,“中原为天下腹心,号膏腴之地,因人力不至,久致荒芜”。二十一年(1388)河北诸处,还是田多荒芜,居民鲜少。三十年(1397)常德、武陵等十县土旷人稀,耕种者少,荒芜者多。(8)名城开封,以户粮数少,由上府降为下府。(9)洪武十年(1377),以河南、四川等布政司所属州县,户粮多不及数,凡州改县者十二,县并者六十。十七年(1384)令凡民户不满三千户的州改为县者三十七。(10)

针对这种情况,朱元璋于吴元年(1367)五月下令,凡徐、宿、濠、泗、寿、邳、东海、襄阳、安陆等郡县及今后新附土地人民,桑麻谷粟税粮徭役,尽行蠲免三年,让老百姓喘一口气,把力量投入生产。(11)集中力量,振兴农业,用移民屯田、开垦荒地的办法调剂人力的不足。兴修水利,种植桑棉,增加农业生产的收入。官给耕牛种子,垦荒地减免三年租税,遇灾荒优免租粮等措施,解决农民的困难。此外,还设立预备仓、养济院等救济机关。

他常说:“四民之中,莫劳于农,观其终岁勤劳,少得休息。时和岁丰,数口之家犹可足食,不幸水旱,年谷不登,则举家饥困……百姓足而后国富,百姓逸而后国安,未有民困穷而国独富安者。”(12)又说:“夫农勤四体,务五谷,身不离亩,手不释耒耜,终岁勤动,不得休息。其所居不过茅茨草榻,所服不过练裳布衣,所饮食不过菜羹粝饭,而国家经费皆其所出……凡一居处服用之间,必念农之劳,取之有制,用之有节,使之不致于饥寒,方尽为上之道。若复加之横敛,则民不胜其苦矣。”(13)政府收入主要来自农村,粮食布帛棉花、人力都靠农民供给,农业生产如不恢复和发展,这个政权是支持不下去的。

移民的原则是把农民从窄乡移到宽乡,从人多田少的地方移到人少地广的地方。洪武三年(1370)六月,徙苏州、松江、嘉兴、湖州、杭州无业农民四千多户到濠州种田,给牛具种子,三年不征其税。又移江南民十四万户于凤阳。九年(1376)十月徙山西及真定民无产者于凤阳屯田。十五年(1382)九月迁广东番禺、东莞、增城降民二万四千四百余人于泗州屯田。十六年(1383)迁广东清远瑶民一千三百七人于泗州屯田,以上皆为繁荣起义根据地及其附近的措置。二十一年(1388)八月山东、山西人口日繁,迁山西泽、潞二州民之无田者往彰德、真定、临清、归德、太康诸处闲旷之地,置屯耕种。二十二年(1389)以两浙民众地狭,务本者少而事末者多,命杭、湖、温、台、苏、松诸郡民无田者许令往淮河以南滁、和等处起耕。山西贫民徙居大名、广平、东昌三府者,凡给田二万六千七十二顷。二十五年(1392)徙山东登、莱二府贫民五千六百三十五户就耕于东昌,二十七年(1394)迁苏州府崇明县无田民五百余户于昆山开种荒田。二十八年(1395)青、兖、登、莱、济南五府民五丁以上及小民无田可耕者起赴东昌,编籍屯种,凡一千五十一户,四千六百六十六口。到二十八年(1395)十一月东昌三府屯田迁民共五万八千一百二十四户,政府收租三百二十二万五千九百八十余石,棉花二百四十八万斤。彰德等四府屯田凡三百八十一处,屯田租二百三十三万三千三百一十九石,棉花五百零二万五千五百余斤。(14)凡移民垦田都由政府给予耕牛种子路费。洪武三年(1370)定制,北方郡县荒芜田地,召乡民无田者垦辟,户给十五亩,又给地二亩种蔬菜,有余力的不限顷亩,皆免三年租税。其马驿巡检司急递铺应役者,各于本处开垦,无牛者官给之。若王国所在,近城存留五里以备练兵牧马,余处悉令开耕。(15)又令凡开垦荒田,各处人民先因兵燹遗下田土,他人开垦成熟者听为己业。业主已还,有司于附近荒田拨补。复业人民现在丁少而原来田多者,不许依前占护,只许尽力耕垦为业。见今丁多而原来田少者,有司于附近荒田验丁拨付。(16)洪武二十四年(1391)令公侯大官以及民人,不问何处,唯犁到熟田,方许为主。但是荒田,俱系在官之数。若有余力,听其再开。又令山东概管农民,务见丁著役,限定田亩,著令耕种。敢有荒芜田地流移者,全家迁发化外充军。二十八年(1395)令,二十七年(1394)以后新田地,不论多寡,俱不起科(收田租),若地方官增科扰害者治罪。鼓励人民大力开垦。(17)

也有从少数民族地区移民到内地屯垦的,如徐达平沙漠,徙北平山后民三万五千八百余户散处诸府卫,充军的给衣粮,为民的给田土。又以沙漠遗民三万二千八百多户屯田北平,置屯二百五十四个,开地一千三百四十三顷。

此外,吴元年(1367)十月徙苏州富民到濠州居住,因为他们帮着张士诚抵抗,还不断说张王好话。(18)洪武十五年(1382)命犯笞杖罪的犯人都送到滁州种苜蓿。(19)二十二年(1389)命户部起山东流民居京师,人赐钞二十锭,俾营生业。(20)二十八年(1395)徙直隶、浙江民二万户于京师,充仓脚夫。(21)

江南苏、松、杭、嘉、湖一带十四万户富民被强迫迁住凤阳,离开了原来的乡里田舍,还不许私自回去。此举动对于当时东南地主阶级是极大的打击。旧社会的旧统治阶级离开了原来占有的土地,同时也就丧失了社会地位和政治上的作用。相对地,以朱元璋为首的新统治阶级却从而加强了对这一地区人民的控制。这十几万家富户从此以后,不敢公开回原籍,便伪装成乞丐,以逃荒为名,成群结队,老幼男妇,散入江南诸郡村落乞食,到家扫墓探亲,第二年二三月间又回到凤阳。年代久了,也就成为习惯。五六百年来凤阳花鼓在东南一带是妇孺皆知的民间艺术。歌词是:

家住庐州并凤阳,凤阳原是好地方,

自从出了朱皇帝,十年倒有九年荒。(22)

朱元璋在克集庆后,便注意水利。到建国以后,越发重视,用全国的财力人力建设大规模的水利工程。洪武元年(1368)修江南和州铜城堰闸。周回二百余里。四年(1371)修治广西兴安县灵渠,可以溉田万顷。六年(1373)开上海胡家港,从海口到漕泾千二百余丈;以通海船。八年(1375)开山东登州蓬莱阁河,浚陕西泾阳县洪渠堰,溉泾阳、三原、醴泉、高陵、临潼田二百余里。九年(1376)修四川彭州都江堰。十二年(1379)修陕西西安府甜水渠,引龙首渠水入城,居民从此才有甜水可吃。十四年(1381)筑海盐海塘,浚扬州府官河。十七年(1384)筑河南磁州漳河决堤。决荆州岳山坝以通水利,每年增官田租四千三百余石,修江南江都县深港坝河道。十八年(1385)修筑黄河、沁河、漳河、卫河、沙河堤岸。十九年(1386)筑福建长乐海堤。二十三年(1390)修江南崇明海门决堤二万三千九百余丈,役夫二十五万人。疏四川永宁所辖水道。二十四年(1391)修浙江临海横山岭水闸、宁海奉化海堤四千三百余丈,筑上虞海堤四千丈,改建石闸。浚定海、鄞二县东钱湖,灌田数万顷。二十五年(1392)凿江南溧阳银墅东坝河道四千三百余丈,役夫四十万人。二十七年(1394)浚江南山阳支家河。凿通广西郁林州相隔二十多里的南北二江,设石陡诸闸。二十九年(1396)修筑河南洛堤。三十一年(1398)修治洪渠堰,浚渠十万三千余丈。这些规模巨大的用人力到几十万人的工程,没有统一的安定的全国力量的支持,是不可能设想的。除此以外,朱元璋还要全国各地地方官,凡是老百姓对水利的建议,必须即时报告。洪武二十七年(1394)又特别嘱咐工部工员,凡是陂塘湖堰可以蓄水、泄水防备旱灾涝灾的,都要根据地势一一修治。并派国子生和人才到全国各地督修水利。二十八年(1395)总计全国郡县开塘堰四万九百八十七处(23),河四千一百六十二处,陂渠堤岸五千四十八处。(24)

移民屯田,开垦荒地,兴修水利是增加谷物产量,增加国家租税的主要措施。也就是经过革命斗争后,政府不得不稍微对农民让步的具体表现。此外,朱元璋还特别重视经济作物的增产,主要的是桑麻木棉和枣柿栗胡桃等。龙凤十一年(1365)六月下令凡农民有田五亩到十亩的,栽桑麻木棉各半亩,十亩以上的加倍,田多的照比例递加。地方官亲自督视,不执行命令的处罚。不种桑的使出绢一匹,不种麻和木棉的出麻布或棉布一匹。(25)洪武元年(1368)把这制度推广到全国,并规定科征之额,麻每亩科八两,木棉每亩四两,栽桑的四果以后再征税。二十四年(1391)于南京朝阳门钟山之麓,种桐、棕、漆树五千余万株,岁收桐油棕漆,为修建海船之用。(26)二十五年(1392)令凤阳、滁州、庐州、和州每户种桑二百株,枣二百株,柿二百株。令天下卫所屯田军士每人种桑百株,随地宜种柿栗胡桃等物,以备岁歉。二十七年(1394)令户部教天下百姓务必多种桑枣和棉花,并教以种植之法。每一户初年种桑枣二百株,次年四百株,三年六百株。栽种数目造册回奏,违者全家发遣充军。执行的情况,如湖广布政司二十八年(1395)的报告,所属郡县已种果木八千四百三十九万株。全国估计,在十亿株以上。二十九年(1396)以湖广诸郡宜于种桑,而种之者少,命于淮安府及徐州取桑种二十石,派人送到辰、沅、靖、全、道、永、宝庆、衡州等处(今湖南及广西北部一带),各给一石,使其民种之。发展这一地区蚕丝生产和丝织工业。(27)为了保证命令的贯彻执行,下诏指出农桑为衣食之本,全国地方官考课,一定要报告农桑的成绩,并规定二十六年(1393)以后栽种桑枣果树,不论多少,都免征赋。(28)作为官吏考绩的主要内容,违者降罚。又设置老人击鼓劝农,每村置鼓一面,凡遇农种时月,五更擂鼓,众人闻鼓下田,该管老人点闸(名)。若有懒惰不下田的,许老人责决,务必严切督并,见丁著业(每人都做活),毋容惰夫游食。若是老人不肯劝督,农民穷窘,为非犯法到官,本乡老人有罪。平时老人每月六次手持木铎,游行宣讲勤农务本的道理。(29)颁发教民榜文说:

今天下太平,百姓除粮差之外,别无差遣,各宜用心生理,以足衣食,如法栽种桑麻枣柿棉花,每岁养蚕,所得丝绵,可供衣服,枣柿丰年可以卖钞,俭年可当粮食。里老尝督,违者治罪。(30)

洪武元年(1368)下诏田器不得征税。(31)四年(1371)、二十五年(1392)遣官往广东、湖广、江西买耕牛以给中原屯种之民。(32)二十八年(1395)命乡里小民或二十家或四五十家团为一社,每遇农急之时有疾病,则一社助其耕耘,庶田不荒芜,民无饥窘。户部以此意广泛晓谕。(33)各地报告修城垣建营房浚河道造王宫等工程,都反复告以兴作不违农时的道理,等秋收农隙时兴工。(34)对农业增产有成绩的地方官,加以擢升。如太平知府范常积极鼓励农民耕作,贷民种子数千石,到秋成大丰收,官民都庾廪充实。接着兴学校,延师儒,百姓很喜欢。召为侍仪。(35)陶安知饶州,田野开辟,百姓日子过得好,离任时,百姓拿他初来时情况比较,歌颂他:“千里榛芜,侯来之初;万姓耕辟,侯去之日。”南丰百姓也歌唱典史冯坚:“山市晴,山鸟鸣,商旅行,农夫耕,老瓦盆中洌酒盈,呼嚣隳突不闻声。”(36)农村里呈现一片繁荣欢乐的气象。

对贪官污吏,用严刑惩治。洪武二年(1369)二月元璋告谕群臣说:“尝思昔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疾苦,视之漠然,心实恨之。故今严法禁,但遇官吏贪污蠢害吾民者,罪之不恕。”(37)四年(1371)十一月立法凡官吏犯赃罪的不赦。下决心肃清贪污,说:“此弊不革,欲成善政,终不可得。”二十五年(1392)又编《醒贪简要录》,颁布中外。(38)官吏贪赃到钞六十两以上的枭首示众,仍处以剥皮之刑。府州县衙门左首的土地庙,就是剥皮的刑场,也叫皮场庙。有的衙门公座旁摆人皮,里面是稻草,叫做官的触目惊心,不敢做坏事。(39)地方官上任赏给路费,家属赐衣料。来朝时又特别告诫以:“天下新定,百姓财力俱困,如鸟初飞,木初植,勿拔其羽,勿撼其根。”(40)违法的按法惩办。从开国以来,两浙、江西、两广、福建的地方官,因贪赃被法办,很少人做到任满。(41)

苏、松、嘉、湖田租特别重,洪武十三年(1380)下诏减削。(42)凡各地闹水旱灾荒歉收的,蠲免租税。丰年无灾荒,也择地瘠民贫的地方特别优免。灾重的免交二税之外,还由官府贷米,或赈米和布、钞。各地设预备仓,由地方耆老经管,存贮粮食以备救灾。设惠民药局,凡军民之贫病者,给以医药。设养济院,贫民不能生活的许入院赡养,月给米三斗,薪三十斤,冬夏布一匹,小口给三分二。灾伤州县,如地方官不报告的,特许耆民申诉,处地方官以死刑。二十六年(1393)又令户部,授权给地方官在饥荒年头,得先发库存米粮赈济,事后呈报,立为永制。三十多年来,赏赐民间布、钞数百万,米百多万石,蠲免租税无数。(43)

几十年的安定生活,休养生息,积极鼓励生产的结果,社会生产力不但恢复,而且大大发展了。

第一表现在垦田数目的增加,以洪武元年(1368)到十三年(1380)的逐年增加的垦田数目来做例:

洪武元年(1368) 七百七十余顷

二年(1369) 八百九十八顷

三年(1370) 二千一百三十五顷(山东、河南、江西的数字)

四年(1371) 十万六千六百六十二顷

六年(1373) 三十五万三千九百八十顷

七年(1374) 九十二万一千一百二十四顷

八年(1375) 六万二千三百八顷

九年(1376) 二万七千五百六十四顷

十年(1377) 一千五百十三顷

十二年(1379) 二十七万三千一百四顷

十三年(1380) 五万三千九百三十一顷

十三年中增加的垦田数字为一百八十万三千一百七十一顷。到洪武十四年全国官民田总数为三百六十六万七千七百一十五顷。增垦面积的数字占十四年全国官民田数字的二分之一。由此可知,洪武元年(1368)的全国已垦田面积不过一百八十多万顷(不包括东北、西北未定地方和夏的领土四川和云贵等地)。再过十年,十四年(1381)的数字为三百八十七万四千七百四十六顷。(44)经过多年的垦辟和大规模全面的丈量,二十六年(1393)的数字为八百五十万七千六百二十三顷。(45)比十四年(1381)又增加了四百八十四万顷,比洪武元年(1368)增加了六百七十万顷。

第二表现在本色税粮收入的增加,洪武十八年(1385)全国收入麦米豆谷二千八十八万九千六百一十七石(46),二十三年(1390)为三千一百六十万七千六百石(47),二十四年(1391)为三千二百二十七万八千九百八十三石(48),二十六年(1393)为三千二百七十八万九千八百石(49)。二十六年(1393)比十八年(1385)增加了三分之一的收入。和元代全国岁入粮数一千二百十一万四千七百余石相比,增加了差不多两倍。(50)历史家记述这时期生产发展的情况说:“是时宇内富庶,赋入盈羡,米粟自输京师数百万石外,府县仓廪蓄积甚丰,至红腐不可食。岁歉,有司往往先发粟赈贷,然后以闻。”(51)

第三表现在人口数字的增加,洪武十四年(1381)统计,全国有户一千六十五万四千三百六十二,口五千九百八十七万三千三百五。(52)二十六年(1393)的数字为户一千六百五万二千八百六十,口六千五十四万五千八百十二。(53)比之元朝极盛时期,元世祖时代的户口:户一千一百六十三万三千二百八十一,口五千三百六十五万四千三百三十七(54);户增加了三百四十万,口增加了七百万。

第四表现在府县的升格,明制以税粮多少定府县等级:县分上、中、下三等,标准为田赋十万石、六万石、三万石以下。府也分三等,标准为田赋二十万石以上、二十万石以下、十万石以下。(55)从洪武八年(1375)起,因为各地方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垦田和户口的增加,田赋收入增加了,不断地把府县升格,例如开封原为下府,因为税粮数超过三十八万石,八年(1375)正月升为上府,河南怀庆府税粮增加到十五万石,陕西平凉府户口田赋都有增加,三月升为中府。十二月以太原、凤阳、河南、西安岁收粮增加,升为上府,扬州、巩昌、庆阳升为中府,明州之鄞县升为上县。山东莱州税粮不及,降为中府。(56)扬州残破最重,经过八年时间,已经恢复到收田赋二十万石以下的中府了,从这个名城的恢复,可以推知全国各地社会生产力的恢复和发展的情况。

第五表现在粮食的增产,特别是桑麻棉花和果木的普遍种植,农民的收入增加了,生活改善了,购买力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一方面为纺织工业提供了原料,另一方面农民所增加的购买力又促进和刺激了商业市场的繁荣,出现了许多新的以纺织工业为中心和批发绸缎棉布行号的城市。

二、棉花的普遍种植和工商业

棉布传入中国很早,南北朝时从南洋诸国输入,称为吉贝、白叠。(57)国内西北高昌(今新疆吐鲁番)产棉,唐灭高昌,置西州交河郡,土贡㲲布。㲲布就是白叠。(58)宋元间已有许多地区种棉,但是在全国规模内普遍种植和纺织技术的提高,则是明朝初年的事情。(59)

在明代以前,平民穿布衣,布衣指的是麻布的衣服。(60)冬衣南方多用丝绵做袍,北方多用毛皮做裘。虽然也有用棉布做衣服卧具的,但因为“不自本土所产,不能足用”(61)。唐元稹诗:“木绵温软当绵衣。”元太祖世祖遗衣皆缣素木绵,动加补缀。(62)宋谢枋得诗:“洁白如雪积,丽密过锦纯,羔缝不足贵,狐腋难比伦……剪裁为大裘,穷冬胜三春。”(63)可见棉布到宋末还是很珍贵的物品。

宋代福建、广东种植棉花的日多(64),琼州是纺织中心之一,妇女以吉贝织为衣衾,是当地黎族的主要副业生产。(65)元代从西域输入种子,种于陕西,捻织毛丝,或棉装衣服,特为轻暖。(66)元灭南宋后,浙东、江东、江西、湖广诸地区也推广棉花的种植,生产量增加,棉布成为商品,用的人日多。(67)至元二十六年(1289)四月置浙东、江东、江西、湖广、福建木绵提举司,责令当地人民每年输纳木绵十万匹,以都提举司总之。二十八年(1291)五月罢江南六提举司岁输木绵。(68)成宗元贞二年(1296)始定江南夏税输以木绵布绢丝绵等物。(69)

由于种棉面积的增加,种植和纺织的技术需要总结和交流,元世祖至元十年(1273)司农司编印《农桑辑要》,以专门篇幅记棉花的种植方法。(70)纺织的工具和技术通过各地方劳动人民的创造和交流,日益进步。据12世纪80年代的记载,雷化廉州南海黎峒的少数民族,采集棉花后,“取其茸絮,以铁筋辗去其子,即以手握茸就纺”(71)。稍后的记载提到去籽后,“徐以小弓,弹令纷起,然后纺绩为布”(72)。到13世纪中期,诗人描写长江流域纺绩情形说:“车转轻雷秋纺雪,弓湾半月夜弹去。”(73)已经有纺车、弹弓和织机了。江南地区的织工,“以铁铤辗去其核,取如绵者,以竹为小弓,长尺四五寸许,牵弦以弹绵,令其匀细,卷为小筒,就车纺之,自然抽绪如缫丝状”(74)。但是所织的布,不如闽广出产的丽密。琼州黎族人民所织的巾,上出细字,杂花卉,尤为工巧。(75)黄河流域主要陕西地区的纺织工具和技术比较简陋,只有辗去棉子的铁杖和木板,棉花的用途只是捻织粗棉线和装制冬衣。(76)一直到13世纪末年,松江乌泥泾的人民,因为当地土地硗瘠,粮食不够,搞副业生产,从闽广输入棉花种子,还没有蹈车椎弓这些工具,用手剖去子,用线弦竹弧弹制,工具和技术都很简陋,产品质量不高,人民生活还是很艰苦。(77)

元成宗元贞年间(1295—1296)乌泥泾人黄道婆从琼州附海舶回来,她从小就在琼州旅居,带回来琼州黎族人民的先进纺织工具和技术,教会家乡妇女以做造、扞、弹、纺、织之具和错纱、配色、综线、絮花的技术,织成被褥带蜕,其上折技、团凤、棋局、字样,粲然若写。一时乌泥泾所制之被成为畅销商品,名扬远近,当地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靠纺织生活的有一千多家。(78)诗人歌咏她:“崖州布被五色缫,组雾云粲花草,片帆鲸海得风回,千柚乌泾夺天造。”(79)当地妇女参加纺绩生产的情形,诗人描写:“乌泾妇女攻纺绩,木棉布经三百尺,一身主宰身窝低,十口勤劳指头宜。”(80)到了明朝初年,不但江南地区的农村妇女普遍参加纺织劳动,连有些地主家庭的妇女,也纺纱绩布,以给一岁衣资之用了。(81)松江从此成为明代出产棉布的中心,“其布之丽密,他方莫并”(82),“衣被天下”。(83)松江税粮宋绍兴时只有十八万石,到明朝增加到九十七万石,其他杂费又相当于征赋,负担特别重,主要依靠纺织工业的收入,“上供赋税,下给俯仰”(84)。

黄道婆传入琼州制棉工具和技术之后的二十年,王祯所著《农书》,列举制棉工具有搅车即蹈车,是去棉籽用的。二弹弓,长四尺许,弓身以竹为之,弦用绳子。三卷筵,用无节竹条扞棉花成筒。四纺车。五拨车,棉纱加浆后稍干拨于车上。六车,用以分络棉线。七线架。到元末又有了檀木制的椎子,用以击弦。(85)生产工具更加完备和提高了,为明代纺织工业的发展准备了技术条件。

朱元璋起事的地区,正是元代的棉业中心之一。灭东吴后,又取得当时全国纺织业中心的松江,原料和技术都有了基础,使他深信推广植棉是增加农民收入和财政收入的有效措施。龙凤十一年(1365)下令每户农民必须种木棉半亩,田多的加倍。洪武元年(1368)又把这一法令推广到全国。棉花的普遍种植和纺织技术的不断提高,明代中叶以后,棉布成为全国流通的商品,成为人民普遍服用的服装原料,不论贵贱,不论南北,都以棉布御寒,百人之中,只有一人用茧绵,其余都用棉布。过去时代人穿的袍,用旧絮装的冬衣,完全被用木棉装的胖袄所代替了。(86)就全国而论,北方河南、河北气候宜于植棉,地广人稀,种植棉花的面积最大,是原料的供给中心。南方特别是长江三角洲一带,苏州、松江、杭州等地人民纺绩技术高,是纺绩工业的中心。这样又形成原料和成品的交流情况,原棉由北而南,棍布由南而北。(87)从经济上把南方和北方更紧密地联系起来。

明初松江之外,另一纺织工业中心是杭州,由于简单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了置备生产工具和原料的大作坊资本家,和除双手以外一无所有出卖劳动力的手工业工人。资本家雇用工人,每天工作到夜二鼓,计日给工资。这种新的剥削制度的出现,正表示着社会内部新的阶级的形成,除封建地主对农民的剥削以外,又产生了大作坊资本家对手工业工人的剥削关系。明初曾经做过杭州府学教授徐一夔所作的《织工对》,典型地记述了这种新现象:

钱塘相安里有饶于财者,率居工以织,每夜至二鼓。老屋将压,抒机四五具南北向,列工十数人,手提足蹴,皆苍然无神色。日佣为钱二百,衣食于主人。以日之所入,养父母妻子,虽食无甘美而亦不甚饥寒。于凡织作,咸极精致,为时所尚。故主之聚易以售;而佣之直亦易以入。有同业者佣于他家,受直略相似。久之,乃曰:吾艺固过于人,而受直与众工等,当求倍直者而为之佣。已而他家果倍其直。佣之主者阅其织果异于人,他工见其艺精,亦颇推之。主者退自喜曰:得一工胜十工,倍其直不吝也。(88)

由此可见明初大作坊的一般情况,值得注意的是:在同一里巷,有若干同一性质的大作坊;大作坊主人同时也是棉布商人;从个体的生产到大作坊的集体生产,有了单纯协作,出品精致畅销;经营这种大作坊有利可图,资本家很赚钱,作坊也多了。资本家付给技术高的工人工资,虽为一般工人工资的两倍,但仍可得到五倍的剩余价值。

棉花棉布的生产量大大增加,政府的税收也增加了,以税收形式缴给国库的棉花棉布,成为供给军队的主要物资和必要时交换其他军需物资的货币代用品。洪武四年(1371)七月诏中书省:“自今凡赏赐军士,无妻子者给战祅一袭;有妻子者给棉布二匹。”(89)每年例赏,如洪武二年(1369)六月以木棉战袄十一万赐北征军士(90),四年(1371)七月,赐长淮卫军士棉布人二匹,在京军士十九万四百余人棉布人二匹。(91)十二年(1379)给陕西都指挥使司并护卫兵十九万六千七百余人棉布五十四万余匹,棉花十万三千三百余斤。(92)北平都指挥使司卫所士卒十万五千六百余人布二个七万八千余匹,棉花五万四千六百余斤。(93)十三年(1380)赐辽东诸卫士卒十万二千一百二十八人,棉布四十三万四百余匹,棉花十七万斤。十六年(1383)给四川等都司所属士卒五十二万四千余人,棉布九十六万一千四百余匹,棉花三十六万七千余斤。(94)十八年(1385)给辽东军士棉布二十五万匹,北平燕山等卫棉布四十四万三千匹,太原诸卫士卒棉布四十八万匹,等等。(95)平均每年只赏赐军衣一项已在百万匹上下,用作交换物资的,如洪武四年(1371)七月因北平、山西运粮困难,以白金三十万两、棉布十万匹,就附近郡县易米,以给将士。又以辽东军卫缺马,发山东棉布贳马给之。(96)十三年(1380)十月,以四川白渡纳溪的盐换棉布,遣使入西羌买马。(97)十七年(1384)七月诏户部以棉布往贵州换马,得马一千三百匹。三十年(1397)以棉布九万九千匹往“西番”换马一千五百六十匹。(98)皇族每年供给,洪武九年(1376)规定亲王冬夏布各一千匹,郡王冬夏布各一百匹。(99)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临时命令以秋粮改折棉布,如六年(1373)九月诏直隶府州和浙江、江西二行省,今年秋粮以棉布代输,以给边戍。(100)

和鼓励普遍植棉政策相反,朱元璋对矿冶国营采取消极的方针。往往听任人民自由开采。磁州临水镇产铁,元时尝于此置铁冶,炉丁万五千户,每年收铁百余万斤。洪武十五年(1382)有人建议重新开采,朱元璋以为利不在官则在民,民得其利则利源通而有利于官,官专其利则利源塞而必损于民。而且各冶铁数尚多,军需不缺,若再开采,必然扰民。把他打了一顿,流放海外。(101)济南、青州、莱州三府每年役民二千六百六十户,采铅三十二万三千多斤,以凿山深而得铅少,也命罢采。(102)十八年(1385)以劳民罢各布政司煎炼铁冶。二十五年(1392)重设各处铁冶,到二十八年(1395)内库贮铁三千七百四十三万斤,后备物资已经十分充足,又命罢各处铁冶。并允许人民自由采炼,岁输课程,每三十分取其二。三十一年(1398)以内库所贮铁有限,而营造所费甚多,又命重开铁冶。(103)总计洪武时代设置的铁冶所:江西进贤、新喻、分宜,湖广兴国、黄梅,山东莱芜,广东阳山,陕西巩昌,山西交城、吉州,太原、泽、潞各一所共十三所。此外还有河南均州新安、四川蒲江、湖南茶陵等冶,每年输铁一千八百四十余万斤。(104)

宫廷和军队所需的一切物品,都由匠户制造。匠户是元明两代的一种特殊制度,把有技艺的工匠征调编为匠户,子孙世袭。分为民匠、军匠两种。明初匠户的户籍,完全依据元代的旧籍,不许变动。(105)洪武二十六年(1393)定每三年或二年轮班到京役作的匠户名额为二十三万二千八十九名(106),由工部管辖。固定做工的叫住坐匠户,由内府内官监管辖。军匠大部分分属于各地卫所,一部分属于内府兵仗局、军器局和工部的盔甲厂。(107)属各地卫所的军匠总数二万六千户。(108)每户正匠做工,得免杂差,仍免家内一丁以帮贴应役。余丁每名每年出办缴纳工食银三钱,以备各衙门因公务取役雇觅之用。正匠每月工作十天,月粮由官家支给。(109)

轮班匠户包括六十二行匠人。后来又细分为一百八十八种行业,从纸、裱褙、刷印、刊字、铁匠、销金、木、瓦、油、漆、象开、纺棉花,到神箭、火药,等等。每种人数由一人到八百七十五人不等。内廷有织染局、神帛房和后湖(今南京玄武湖)织造局,四川、山西诸行省和浙江绍兴织染局,规模都较大。留在地方的匠户除执役于本地织染局的以外,如永平府就有银、铁、铸铁、锡、钉铰、穿甲等二十二行。(110)

匠户人数多,分工细,凡是宫廷和军队所需用的手工业制造品,都由匠户执役的官手工业工场的各局制造供给。这种封建制度的生产,使得宫廷和军队的需要,不须倚靠市场,便可得到满足;同时它所生产的成品,亦不在市场流通,这样,就直接对社会上的私人手工业作坊的扩大生产起了束缚和阻碍的作用。官营手工业工场的生产是不须计较成本的,因为劳力和原料都可以向人民无代价征发或由全国各地贡品的方式供给,不受任何限制,官营手工业工场的产品即使有部分作为商品而流入市场,私人手工业作坊的产品也不能和它竞争;另外,自元代以来就把技术最好的工人签发为匠户,子孙世袭,连技术也被垄断了,私人手工业作坊所能雇用的只是一般工人,技术提高受了一定的限制。明初把匠户分作住坐、轮班两种,轮班的除分班定期轮流应役以外,其余的时间由自己支配,制成的产品可以在市场出售,对于技术的钻研及其改进发生一定的刺激作用,所以轮班制对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危害略小的。但是总而言之,这种无偿的强制的劳役,不能不引起匠户的反抗,逃亡之外,唯一可以采取的手段是怠工和故意把成品质量降低。以此,匠户制度虽然曾经在个别情况下对生产技术的改进起了作用,推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就其全面而说,则束缚和阻碍生产技术的不断提高;妨碍私人手工业工场的发展;隔绝商品的流通;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原始资本积累都起着遏制、停滞的消极作用。

朱元璋对商业采轻税政策,凡商税三十分取一,过此者以违令论。税收机构在京为宣课司,府县为通课司。洪武元年(1368)诏中书省,命在京兵马指挥司并管市司,三日一次校勘街市斛斗秤尺,稽考牙侩姓名,规定物价。在外府州各城门兵马,一体兼管市司。(111)十三年(1380)谕户部,自今军民娶嫁丧葬之物,舟车丝布之类都不征税。并大量裁减税课司局三百六十四处。南京人口密集,军民住宅都是公家修建,连廊栉比,没有空地。商人货物到京无处存放,有的停在船上,有的寄放在城外,牙侩从中把持价格,商人极以为苦。朱元璋了解这种情况以后,就叫人在三山门等门外盖几十座房子,叫作塌坊,专放商货,上了税后听其自相贸易。(112)为了繁荣市面,二十七年(1394)命工部建十五座楼房于江东诸门之外,令民设酒肆其间,以接四方宾客,名为鹤鸣、醉仙、讴歌、鼓腹、来宾、重译,等等。修好后还拿出一笔钱,让文武百官大宴于醉仙楼,庆祝天下太平,与民同乐。(113)

棉花的普遍种植,棉布质量的提高,工资制手工业作坊的产生,新的蚕丝纺织工业区的开辟,轮班匠的技术和产品的投入市场,等等。加上税收机构的减缩和轻税政策的刺激,商业市场大大活跃了,不但联系了南方和北方,也联系了城市和乡村以及全国的边远地区,繁荣了经济,改善了提高了人民生活,进一步促进了国家的统一。

商品的生产和吐纳的中心,手工业作坊和批发行号的所在地,集中着数量相当巨大的后备工人和小商摊贩,城市人口剧烈地增加了。明初的工商业城市有南京、北平、苏州、松江、镇江、淮安、常州、扬州、仪真、杭州、嘉兴、湖州、福州、建宁、武昌、荆州、南昌、吉安、临江、清江、广州、开封、济南、济宁、德州、临清、桂林、太原、平阳、蒲州、成都、重庆、泸州等地。(114)

随着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工商业的活跃,作为贸易媒介的全国统一货币的需要是越来越迫切了。

在朱元璋称王以前,元代的不兑现纸币中统交钞因为发行过多;军储供给,赏赐犒劳,每日印造,不可数计,舟车装运,轴轳相接,京师用钞十锭(一锭为钞五十贯,一贯钞的法定价格原为铜钱一千文)换不到一斗米。(115)至正十六年(1356)中统交钞已为民间所拒用,交易都不用钞,所在郡县都以物货相交易。(116)十七年(1357)铸至正之宝大钱五品称为权钞,以硬币代替纸币,结果纸币也罢,大钱代钞也罢,人民一概不要。人民嘲笑权钞的歌谣中说:“人吃人,钞买钞,何曾见?”

朱元璋占应天后,首先铸大中通宝钱,以四百文为一贯,四十文为两,四文为一钱。平陈友谅后,命江西行省置货泉局。即帝位后,发行洪武通宝钱,分五等:当十、当五、当三、当二、当一。当十钱重一两,当一钱重一钱。应天置宝源局,各行省都设宝泉局专管铸钱,严禁私铸。洪武四年(1371)改铸大中洪武通宝大钱为小钱。虽然有了统一的货币,但是铜钱分量重,价值低,不便于数量较大的交易,也不便于远地转运,并且,商人用钞已经有了长期的历史,成为习惯了;用钱感觉不方便,很有意见。(117)

铜钱不便于贸易,决定发行纸币。七年(1374)设宝钞提举司,下设抄纸、印钞二局,宝钞、行用二库。八年(1375)命中书省造“大明宝钞”,以桑穰为纸料,纸质青色,高一尺,广六寸,外为龙纹花栏,上横额题“大明通行宝钞”,其内上栏之两旁各篆文四字:右旁篆“大明宝钞”,左旁篆“天下通行”。其中图绘钱贯形状,以十串为贯,标明币值一贯,下栏是:“中书省[十三年(1380)后改为户部]奏准印造大明宝钞,与铜钱通行使用,伪造者斩,告捕者赏银二十五两[十三年(1380)后改为赏银二百五十两]。仍给犯人财产。洪武年月日。”背和面都加盖朱印。边沿标记字号一贯的画钱十串,五百文的画五串,以下是四百文、三百文、二百文、一百文,共六种。规定每钞一贯准钱千文,银一两。四贯准黄金一两。二十一年(1388)加造从十文到五十文的小钞。(118)

为了保证宝钞的流通,在发行时就以法律禁止民间不得以金银物货交易,违者治罪,告发者就以其物给赏。人民只准以金银向政府掉换宝钞。并规定商税钱钞兼收,比例为收钱十分之三,收钞十分之七,一百文以下的只收铜钱。(119)在外卫所军士每月食盐给钞,各盐场给工本钞。十八年(1785)命户部凡天下官禄米以钞代给,每米一石支付钞二贯五百文。(120)

宝钞的发行是适合当时人民需要的,对商业的繁荣起了作用。但是朱元璋抄袭元朝的钞法,只学了后期崩溃的办法,没有懂得元代前期钞法之所以通行,受到广大人民喜爱的道理。原来元初行钞,第一,有金银和丝为钞本准备金,各路无钞本的不发新钞;第二,印造有定额,计算全国商税收入的金银和烂钞兑换数量作为发行额数;第三,政府有收有放,丁赋和商税都收钞;第四,可以兑换金银,人民持钞可以向钞库换取金银。相反,元代钞法之所以崩溃,是因为把钞本动用光了;无限制滥发造成恶性膨胀,只发行不收回;不能兑换金银;烂钞不能换新钞。(121)洪武钞法以元代后期钞法做依据,因之,虽然初行的几年,由于行用方便和习惯,还能保持和物价的一定比例,但是,由于回收受限制,发行量没有限制,发行过多,收回很少,不兑现纸币充斥于市场,币值便不能维持了。

宝钞发行的情况,以洪武十八年(1385)二月二十五日到十二月为例,宝钞提举司钞匠五百八十名所造钞共九百九十四万六千五百九十九锭。(122)明代以钞五贯为一锭,这一年的发行额约为五千万贯;合银五千万两。明初每年国库银的收入,不过几万两,一年的发行额竟相当于一千倍左右银的收入,加上以前历年所发,数量就更大了。更由于印制的简陋,容易作假,伪钞大量投入市场(123),币值就越发低落了。二十三年(1390)两浙市民以钞一贯折钱二百五十文(124),二十七年(1394)降到折钱一百六十文(125)。到三十年(1397)杭州诸郡商贾,不论货物贵贱,一以金银定价,索性不用宝钞了。(126)朱元璋很着急,三番五次地申明:钞一贯应折钱一千文,旧钞可以换新钞,禁用铜钱;禁用金银交易等办法,还是不济事,钞值还是日益低落,不被人民欢迎。到成化时(1465—1487)洪武钱民间全不通行,宝钞只是官府在用,一贯仅值银三厘,或钱二文,跌到原定法价的千分之一。(127)

大约百年以后,由于对外贸易的发展,银子流入国内的量一天天增多了。这样,在官府和市场就同时使用两种货币,官府支出用价值极低的纸币,收入却要银子,市场出入都用银子。银子终于逐渐代替了宝钞成为全国通行的通货。

三、人民的义务

红军起义的目的,就民族解放战争而说,洪武元年(1368)解放大都,蒙古统治集团北走。民族压迫的政权被推翻,这一历史任务是光荣地完成了。但是,另一个目的,解除阶级压迫的任务不可能完成。一部分旧的地主参加了新政权,出身农民的红军将领也由于取得政权而转化成了新的地主阶级,其中朱元璋和他的家族便是新地主阶级的代表人物。

元末红军起义对旧地主阶级起到了淘汰的作用,一部分地主被战争消灭了,一部分地主却由于战争而巩固和上升了他们的地位。

元末的农民,大部分参加了革命战争。他们破坏了旧秩序和压迫人民的统治机构。地主们正好相反,他们要保全自己的生命财产,就不能不维护旧秩序,就不能不拥护旧政权,阶级利益决定了农民和地主分别站在敌对的阵营。在战争爆发之后,地主们用全力组织武装力量,称为“民”军或“义”军,建立堡砦,抵抗农民军的进攻。现任和退休的官吏、乡绅、儒生和军人是地主军的将领,他们受过教育,有文化,有组织能力,在地方上有威望,有势力。虽然各地方的地主军人各自为战,没有统一指挥和作战计划,军事力量也有大小强弱的不同,但因为数量多,分布广,作战顽强,就成为反对红军的主要敌人了。经过二十年的战争,长江南北的巨族右姓,有的死于战争,有的流亡到外地。(128)参加扩廓帖木儿、孛罗帖木儿两支地主军的湖、湘、关、陕、鲁、豫等地的地主,也随着这两支军队的消灭而消灭了。一部分地主为战争所消灭,另一部分地主如刘基、宋濂、叶琛、章溢等则积极参加了红军,共同建立新政权,成为大明帝国新统治集团的组成部分,和由农民起义转化的新地主们一起,继续对广大农民进行压迫和剥削。

朱元璋和他的将领都是农民出身,过去曾亲身经受过地主的压迫和剥削。但在革命战争过程中,本身的武装力量不够强大,为了壮大自己、孤立敌人,又非争取地主们参加不可,浙东这几家大族的合作,是他们能够取得胜利的基本条件之一。到了他自己和将领们都转化为大地主以后,和旧地主们的阶级利益一致了,但又发生了新的矛盾,各地地主用隐瞒土地面积、荫庇漏籍人口等手段与皇家统治集团争夺土地和人力,直接危害到帝国的财政税收,地主阶级内部矛盾的深化,促成了帝国赋役制度的整顿和改革。

朱元璋于龙凤四年(1358)取金华后,选用宁越(金华)七县富民子弟充宿卫,名为御中军。(129)照当时的军事形势看来,这是很重要的军事措施,因为把地主们的子弟征发为禁卫军人,随军征战,等于做质,就不必担心这些地区地主的军事反抗了。洪武十九年(1386)选取直隶应天诸府州县富民子弟赴京补吏,凡一千四百六十人(130),也是一样作用。

对地主本身,洪武三年(1370)做的调査,以田税多少比较,浙西的大地主数量最多,以苏州一府为例,每年纳粮一百石以上到四百石的四百九十户;五百石到一千石的五十六户;一千石到二千石的六户;二千石到三千八百石的二户,共五百五十四户,每年纳粮十五万一百八十四石。(131)三十年(1397)又做了一次调查,除云南、两广、四川以外,浙江等九布政司,直隶应天十八府州,地主们田在七顷以上的共一万四千三百四十一户。编了花名册,把名册藏于内府印绶监,按名册依次召来,量才选用。(132)

对地主的政策,双管齐下,一是任为官吏或粮长,二是迁到京师。在科举法未定之前,选用地主做官,叫作税户人才,有做知县、知州、知府的,有做布政使以至朝廷的九卿的。(133)又以地主为粮长,以为地方官都是外地人,不熟悉本地情况,吏胥土豪作弊,任意克削百姓。不如用有声望的地主来征收地方赋税,负责运到京师,可以减少弊病。(134)洪武四年(1371)九月命户部计算土田租税,以纳粮一万石为一区,选占有大量田地纳粮最多的地主为粮长,负责督收和运交税粮,(135)如浙江行省人口一百四十八万七千一百四十六户,每年纳粮九十三万三千二百六十八石,设粮长一百三十四人。(136)粮长下设知数一人,斗级二十人,运粮夫千人。(137)并规定对粮长的优待办法,凡粮长犯杂犯死罪和徒流刑的可以纳钞赎罪。(138)三十年(1397)又命天下郡县每区设正副粮长三名,编定次序,轮流应役,周而复始。(139)凡粮长按时运粮到京师的,朱元璋亲自召见,合意的往往留下做官。(140)朱元璋把征粮和运粮的权力交给地主,以为“此以良民治良民,必无侵渔之患矣”(141)。“免有司科扰之弊,于民甚便。”(142)事实上恰好相反,地主做了粮长以后,在原来对农民剥削的基础上,再加上了国家赋予的权力,如虎添翼,农民的痛苦更深更重了。如粮长邾阿乃起立名色,科扰民户,收舡水脚米、斛面米、装粮饭米、车脚钱、脱夫米、造册钱、粮局知房钱、看米样中米,等等。通计苛敛米三万二千石,钞一万一千一百贯。正米只该一万,邾阿乃个人剥削部分竟达米二万二千石,钞一万一千一百贯。农民交纳不起,强迫以房屋准折,揭屋瓦,变卖牲口以及衣服、缎匹、布帛、锅灶、水车、农具,等等。(143)又如嘉定县粮长金仲芳等三名巧立名色征粮附加到十八种。(144)农民吃够了苦头,无处控诉。(145)朱元璋也发觉粮长之弊,用严刑制裁,尽管杀了一些人,粮长的作恶,农民的被额外剥削,依然如故。(146)除任用地主做官收粮以外,同时还采用汉高祖徙天下豪富于关中的政策,洪武二十四年(1391)徙天下富户五千三百户于南京。(147)三十年(1397)又徙富民一万四千三百余户于南京,称为富户。朱元璋告诉工部官员说:“昔汉高祖徙天下豪富于关中。朕初不取,今思之,京师天下根本,乃知事有当然,不得不尔。”(148)

地主们对做官做粮长当然很高兴,感激和支持这个维护本阶级利益的政权。但同时也不肯放弃增加占领田土和人力的机会,用尽一切手段逃避对国家的赋税和徭役,两浙地主所用的方法,把自己田产诡托(假写在)亲邻佃仆名下,叫作“铁脚诡寄”。普遍成为风气,乡里欺骗州县,州县欺骗府,奸弊百出,叫作“通天诡寄”(149)。此外,还有洒派、包荒、移丘换段等手段。朱元璋在处罚这些地主以后,气愤地指出:

民间洒派、包荒、诡寄、移丘换段,这等都是奸顽豪富之家,将次没福受用财赋田产,以自己科差洒派细民;境内本无积年荒田,此等豪猾买嘱贪官污吏及造册书算人等,其贪官污吏受豪猾之财,当科粮之际,做包荒名色征纳小户,书算手受财,将田洒派、移丘换段,做诡寄名色,以此靠损小民。(150)

地主把负担转嫁给贫民,结果是富的更富,穷的更穷。(151)地主阶级侵占了皇家统治集团应得的租税和人力,农民负担加重了,一方面国家田赋和徭役的收入、供应减少,另一方面农民更加穷困饥饿,动摇侵蚀了统治集团的经济基础,阶级内部发生矛盾,斗争展开了。

经过元末二十年的战争,土地簿籍多数丧失,保存下来的一部分,也因为户口变换,实际的情况和簿籍不相符。大部分土地没有簿籍可查,逃避了国家赋役;有簿籍的土地,登记的面积和负担又轻重不一,极不公平。朱元璋抓住这个中心问题,对地主进行斗争。方法是普遍丈量土地和调查登记人口。

洪武元年(1368)正月派周铸等一百六十四人往浙西核实田亩,定其赋税。(152)五年(1372)六月派使臣到四川丈量田亩。(153)十四年(1381)命全国郡县编赋役黄册。二十年(1387)命国子生武淳等分行州县,编制鱼鳞图册。(154)前后一共用了二十年的时间,才办好这两件事。

丈量土地所用的方法,是派使臣往各处,随其税粮多少,定为几区,每区设粮长四人,会集里甲耆民,量度每块田亩的方圆,作成简图编次字号,登记田主姓名和田地丈尺四至,编类各图成册,以所绘的田亩形状像鱼鳞,名为鱼鳞图册。

人口普查的结果,编定了赋役黄册。把户口编成里甲,以一百一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的地主十户做里长,余百户为十甲。每甲十户,设一甲首。每年以里长一人,甲首一人,管一里一甲之事。先后次序根据丁粮多少,每甲轮值一年。十甲在十年内先后轮流为国家服义务劳役,一甲服役一年,有九年的休息时间。在城中的里叫坊,近城的叫厢,乡都的皆叫作里。每里编为一册,里中有鳏寡孤独不能应役的,带管于一百一十户之外,名曰畸零。每隔十年,地方官以丁粮增减重新编定服役的次序,因为册面用黄纸,所以叫作黄册。

鱼鳞图册是确定地权的所有权的根据,赋役黄册是征收赋役的根据,通过土地和人户的普查,制定了这两种簿籍,颁布了租税和徭役制度。不但大量漏落的土田人口被登记固定了,国家增加了物力和人力,稳定了巩固了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且,也有力地打击了一部分地主阶级,从他们手中夺回对一部分土地和人口的控制,从而大大增强了皇家统治集团的权力,更进一步走向高度的集中、专制。朱元璋的政权,比过去任何一个时代,都更加强大、集中、稳定、完备了。

对城乡人民,经过全国规模的土地丈量,定了租税,在册上详细记载土地的情况,原坂、坟衍、下隰、沃瘠、沙卤的区别,并规定凡置买田地,必须到官府登记及过割税粮,免掉贫民产去税存的弊端,同时也保证了政府的税收,十年一次的劳役,使人民有轮流休息的机会,这些措施,确实减轻了人民的负担,鼓舞了农民的生产情绪,对于社会生产力的推进,起了显著的作用。

对破坏农业生产的吏役,用法律加以制裁,例如“松江一府坊厢中不务生理,交结官府者一千三百五十名,苏州坊厢一千五百二十一名,皆是市井之徒,不知农民艰苦,帮闲在官,自名曰小牢子、野牢子、直司、主文、小官、帮虎,其名凡六。不问农民急务之时,生事下乡,搅扰农业。芒种之时,栽种在手,农务无隙,此等赍执批文,抵农所在,或就水车上锁人下车者有之,或就手内去其秧苗锁人出田者有之……纷然于城市乡村扰害人民”(155)。朱元璋下令加以清理,除正牢子合应正役以外,其他一概革除,如松江府就革除了小牢子、野牢子等九百余名。(156)一个地方减少了四分之三危害农民的吏役,这对于农民正常进行生产有很大好处。

朱元璋虽然对一部分地主进行了斗争,对广大农民做了让步;一部分地主力量削弱了,农民生产增加了。但是,这个政权毕竟是地主阶级的政权,首先为地主阶级服务,即使对农民采取了一些让步的措施,其目的也还是为巩固和强化整个地主阶级的统治权。无论是查田定租,还是编户定役,执行丈量的是地主,负责征收粮米的还是地主,当里长甲首的依然是地主,在地方和朝廷做官的更非地主不可,从下而上,从上而下的重重地主统治:地主首先要照顾的是自己家族和亲友的利益,决不会照顾到小自耕农和佃农。由于凭借职权的方便,剥削舞弊都可以通过国家政权来进行,披上合法的外衣,农民的痛苦越发无可申诉;而且,愈是大地主,愈有机会让子弟受到教育,通过科举和税户人才等成为官僚绅士,官僚绅士享有合法的免役权。洪武十年(1377)朱元璋告诉中书省官员:“食禄之家,与庶民贵贱有等,趋事执役以奉上者,庶民之事也。若贤人君子,既贵其身,而复役其家,则君子野人无所分别,非劝士待贤之道。自今百司见任官员之家有田土者,输租税外,悉免其徭役,著为令。”十二年(1379)又下令:“自今内外官致仕还乡者,复其家终身无所与。”(157)连乡绅也享有免役权了。在学的学生,除本身免役外,户内还优免二丁差役。(158)这样,现任官、乡绅、生员都豁免差役,有办法逃避租税,完粮当差的义务,便完全落在自耕农和贫农身上了。自耕农和贫农不但要出自己的一份,而且要出官僚绅士地主的一份,亦何尝不由农民实际负担,官僚地主不交的那一份,他们也得一并承当下来。官僚绅士越多的地方,人民的负担就越重。

人民的负担用朱元璋的话叫作“分”,即应尽的义务。洪武十五年(1382)他叫户部出榜晓谕两浙江西之民说:“为吾民者当知其分,田赋力役出以供上者,乃其分也。能安其分,则保父母妻子,家昌身裕,为忠孝仁义之民。”不然呢?则“不但国法不容,天道亦不容矣!”应该像“中原之民……唯知应役输租,无负官府”。只有如此,才能“上下相安,风俗淳美,共享太平之福”(159)。

朱元璋要求人民尽应役输税的义务,定下制度,要官吏奉公守法,严惩贪污,手令面谕,告诫谆谆,期望上下相安,共享太平之福。但是官吏并不肯照他的话办事,地主做官只是管百姓,并不想替百姓办事,结果许多制度命令都成为空文,官僚政治的恶果当时便有人明确地指出:

今之守令,以户口钱粮狱讼为急务。至于农桑学校,王政之本,乃视为虚文而置之,将何以教养斯民哉!以农桑言之,方春,州县下一白帖,里甲回申文状而已,守令未尝亲视种艺次第,旱涝戒备之道也。

官吏办的是公文。公文上办的事应有尽有,和实际情况全不相干。上官按临地方检查的也是公文,上下都以公文办事,“法出而奸生,令下而诈起”。这是洪武九年(1376)的情形。(160)十二年后,解缙奉诏上万言书,也说:

臣观地有盛衰,物有盈虚,而商税之征,率皆定额,是使其或盈也,奸黠得以侵欺;其歉也,良善困于补纳。夏税一也,而茶椒有粮,果丝有税,既税于所产之地,又税于所过之津,何其夺民之利至于如此之密也。且多贫下之家,不免抛荒之咎。今日之土地无前日之生植,而今日之征聚有前日之税粮,或卖产以供税,产去而税存;或赔办以当役,役重而民困,土田之高下不均,起科之轻重无别,膏腴而税反轻,瘠卤而税反重。(161)

道理也清楚得很,正因为是“贫下之家”,才被迫抛荒,地主负担特别轻,不但不会抛荒的,而且尽力兼并,膏腴之田是地主的,瘠卤之田是贫民的,地主阶级自己定的税额,当然是膏腴轻而瘠卤重。

严惩贪污,贪污还是不能根绝,用朱元璋自己的话来证明吧,他说:

浙西所在有司,凡征收,害民之奸,甚如虎狼。且如折收秋粮,府州县官发放,每米一石,官折抄二贯,巧立名色,取要水脚钱一百文,车脚钱三百文,口食钱一百文。库子又要办验钱一百文,蒲篓钱一百文,竹篓钱一百文,沿江神佛钱一百文。害民如此,罪可宥乎!(162)

折粮原来是便民的措施,浙西运粮一石到南京,要花四石运费,百姓困苦不堪。(163)改折为钞,可以减轻浙西农民五分之四的负担。钞是用不着很大运费和蒲竹篓包装的,但地方官还是照运粮的办法苛敛,用种种名色加征至九百文,约合折价的百分之五十。急得朱元璋只是跺脚,说:“我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今后犯赃者,不分轻重皆诛之!”(164)

洪武一朝,“无几时不变之法,无一日无过之人”(165),是历史上封建政权对贪污进行斗争最激烈的时期,杀戮贪官污吏最多的时期。虽然随杀随犯,不可能根本清除贪污,但是朱元璋下定决心,随犯随杀,甚至严厉到不分轻重都杀,对贪污的减少起了作用,对人民有好处,人民是感谢他、支持他的。

资本主义萌芽问题

关于资本主义萌芽问题,现在学术界还在争论,有许多不同的意见。有的人认为资本主义萌芽很早,有的人认为很晚。所提供的史料的时间性都很不肯定,从8世纪到十六七世纪都有。特别是关于《红楼梦》的社会背景的讨论展开以后更是如此。是在什么情况下产生了《红楼梦》这部作品呢?它的社会基础是什么?《红楼梦》中的贾宝玉反对科举、尊重妇女的思想是从哪里来的?他骂念书人,骂那些举人、秀才都是禄蠹,说女孩子是水做的,男人是泥做的,这样的思想认识是在什么情况下发生的?对这一系列的问题提出了各种不同的看法,各有各的论据。而且关于“萌芽”这个词的含义也有不同的理解。比如种树,种子种下去以后,慢慢地露出了头,这叫萌芽;又如泡豆芽菜,把豆子放在水里,长出一点东西,这也叫萌芽。既然只是萌芽,它就不是已经成熟了的东西,还只是那么一点点。假如是整棵的菜,那就不是萌芽;至于开了花、结了果的东西就更不是萌芽了。所以要把这些情况区别开。可是现在某些讨论中存在有这样的问题:将萌芽看成已经开花结果的东西。这实际上就不是资本主义萌芽,而是资本主义的成熟阶段了,还有人认为中国资本主义早已经成熟了,中国社会早已经进入了资本主义社会。这样一来就发生了一系列的大问题:中国既然早已进入资本主义社会,那么,怎么解释1840年以后中国进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一百年来我们反对封建主义、反对帝国主义的问题怎么解释?

关于这个问题,我自己有些看法,也不一定成熟,提出来大家讨论。我想,要说明某个时期有某个事物萌芽,必须有一个界限。这个界限是什么呢?就是要具体地指出一些事实,这些事实是以往的时期所不可能发生和没有发生过的,只有到了这个时候才能发生的。没有这个界限就会把历史一般化了。试问:这个时期发生过,一百年以前发生过,五百年以前也发生过,这怎么能说明问题?而且这些新发生的东西不应该是个别的。仅仅在某个时期、某个地区出现的个别的东西能不能说明问题呢?不能说明问题。因为我们的国家这样大,经济发展不平衡,有先进的,有落后的,沿海和内地不同,平原和山区也不同。不要说别的地方,就说北京吧,全市面积有一万七千平方公里,市内和郊区就不同,因此,个别时期所发生的个别的事情也会有所不同。所以作为一个事物的萌芽,必须是这个东西过去没有发生过;现在发生了,而且不是个别的。只有这样看才比较科学。现在我们根据这个精神来看资本主义萌芽问题。我想把问题局限在14世纪到16世纪所发生的主要事件上面,特别是16世纪中叶,这个明朝人自己已感觉到发生巨大变化的时期,着重提出那些在这时期以前没有发生,或虽已发生而很不显著,这个时期以后成为比较普遍、比较显著的一些问题。

第一,关于手工工场。在明朝初年的时候,有一个人叫徐一夔,他写了一本书叫《始丰稿》。这本书里面有一篇文章叫《织工对》。这篇文章讲到元末明初,在浙江杭州地方有许多手工业纺织工场。这些纺织工场的经营方式是怎样的呢?有若干间房子和若干部织机,工人都是雇工,他们不占有生产工具。生产工具是谁的呢?是工场老板的。老板出房子、出机器、出原料,工人出劳动力。工人在劳动以后可以取得若干计日工资,工资随着工人的技术熟练程度不同而有高有低,其中有一些技术水平比较高的,可以得到比一般工人加倍的工资,假如这家工场不能满足他的要求,别的工场可以拿更高的工资把他请去,劳动强度很高,把工人弄得面黄肌瘦。这是元末明初(14世纪)的情况,当时这样的工场在杭州不止一个。但是能不能说在14世纪时就已经普遍地有了资本主义萌芽呢?因为只有这一个地区的资料,我看不能。但是从这里可以看出,在14世纪中期,个别地区已经有了这样相当大的手工工场,老板通过这样的生产手段来剥削雇用工人的历史事实。这说明当时已经有一部分农村劳动力转化为城市雇佣劳动者了。这种情况在14世纪以前是没有的。

第二,新的商业城市兴起。在讨论中有不少文章笼统地提到明朝有南京、北京、苏州等三十三个新的商业城市,来说明这个时期商业的发展。有三十三个商业城市是不错的,但是时间有问题。因为并不是整个明朝都是这样的情况。事实上,这些城市成为商业城市是在明成祖以后。在明成祖建都北京以后,为了解决粮食的运输问题,把运河挖深、加宽了。这样,通过水运不仅保证了粮食的运输,其他商品的运输也畅通了,因而促进了南北物资的交流。这样,到了宣宗时期(15世纪中期),沿运河一带的许多城市开始繁荣起来。这时候,由于农业、手工业的发展,国内市场扩大了。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当时为了保证货物的流通,沿长江、运河及布政使司所在地建立了三十三个钞关。明朝用的货币叫宝钞(纸币)。关于纸币的情况这里不能详细说了,只说明一条,明朝的纸币很不合理,它不兑现,开头拿一张钞票还能换到一些物资,后来就不行了。政府只发钞票,越发越多,超过了实际物资的几百倍。在这种情况下,钞票就贬值了。明朝政府为了提高钞票的信用,采取收回钞票的政策。怎样收回呢?其中一个办法就是增加税额。因此就在各个商业城市设立了一个机构,叫作“钞关”。一共设立了三十三个钞关。钞关是干什么的呢?就是向往来的货物收税。纳税时就用钞票交纳。钞关设在商业城市,有三十三个钞关就有三十三个商业城市,这是不错的。但有些人就根据这个数字说整个明朝只有三十三个商业城市,这就不确切了。因为设立钞关是明宣宗时候的事情,宣宗以前没有。而就商业城市来说,在明成祖的时候就不止三十三个,后来又有所增加。因此,不标明确切的时间,以一个时期的情况来概括整个明朝,是不符合当时存在的客观事实的。随着商业城市的增加,商人、手工业工人也增加了,这就形成了一个市民阶层(这个阶层主要是指手工业者、中小商人)。这些人为了保护他们自己的利益,建立了很多行会,有事情共同商量,采取一致的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就发生了明朝末年的市民暴动。这里应该指出:所谓“市民”这个概念不能乱用。有些人把当时的进士、举人、秀才等官僚都算作市民,这就模糊了阶级界限。这些人都是当时的统治者,不是被统治者。把市民阶层扩大化,混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界限,这是不对的。

第三,倭寇、葡萄牙海盗和沿海通商问题。明朝中叶,以朱纨为中心的一派人反对对外通商,对海盗采取镇压的政策,因而引起沿海地主阶级的反对,形成一个政治上的斗争。在这个斗争中,朱纨最后失败了。这种性质的斗争在以往的历史上是从来没有过的。汉朝、唐朝、宋朝、元朝都有过对外通商,有时还很繁盛,大量的中国人到海外去经商;不但如此,国内有不少地方还住有许多外国商人。在唐朝的时候,广州就有数量众多的蕃商。其中主要是阿拉伯人,他们住的地方叫蕃坊。其他如扬州、长安等地方也住了不少的外国商人,对外通商也很频繁。但是像明朝那样,代表通商利益的官僚地主在政治上形成一种力量,和内地一些反对通商的地主进行斗争,这种斗争影响到政府的政策,这种情况却是以往的历史上所没有的。为什么明朝会出现这种新的情况呢?因为明朝国内国外的市场日益扩大,商业资本日益发展,商人地主在政府里有了自己的代言人。商人地主在政治上有了地位,这在历史上是个新问题。关于这个问题,近年来也有人持不同的意见。北京大学有个学生写了一篇文章,说朱纨镇压海盗是爱国的行为。朱纨是个爱国者,这观点是没有问题的,朱纨确实是爱国者,可是不能拿这个来否认当时在政治上存在着的不同意见。当时已经出现了代表沿海通商地主利益的政治活动家,这和朱纨是否爱国是两回事。我们并没有说朱纨不爱国。这点不必争论。问题在于这个时期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主张通商,另一种意见反对通商,这是历史事实,是过去所没有的。

第四,内地的某些官僚地主也参加商业活动和经营手工工场。这方面的例子很多,大家所熟悉的《游龙戏凤》中的正德皇帝(明武宗),他就开了许多皇店。这是16世纪初期的事情。嘉靖时有个贵族叫郭勋(《三国演义》最早的刻本是他搞的),在北京开了许多店铺。另外有个外戚叫周瑛,在河西务开店肆做买卖。现在这个地方已经很萧条了。可是在明朝的时候,由于南方的粮食、物资运到北方来都要经过这里,因此是个很繁华的地方。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在地方上,明朝四品以上的官到处经商。四品有多大呢?知府就是四品。知县是七品。原来明朝有一条规定,禁止四品以上的官员做买卖。但是行不通。事实上官做得越大,买卖也做得越多越大。特别是像苏州这样的地方,很多退休官员开各种各样的铺子,有的发了大财,成了百万富翁。官员经商过去也有,但是在明初还多半是武官,到了明朝中叶这种情况就改变了,不但武官经商,文官也经商;不但小官经商,大官也经商;不但经商,而且还经营手工工场。华亭人徐阶做宰相时,“家中多蓄织妇,岁计所织,与市为贾”。

这种现象也是过去没有过的。过去的官僚认为做买卖有失身份,社会上看不起。士、农、工、商,商放在最后。孟子就骂商人是“垄断”,认为他们不劳动,出卖别人生产的东西从中取利,是不道德的事情,有身份的人不干这种事。汉朝以来,各个历史时期都曾不同程度地实行过重农抑商的政策。当时社会上一般是看不起商人的,当然也有个别地区有个别例外的情况。但是到16世纪以后,这种看法就改变了,不止武官,就连皇帝、贵族、官僚都抢着做买卖,商人的社会地位也提高了。

第五,当时的人对这个时期社会情况变化的总结。16世纪中期社会经济情况发生的变化,明朝人看得很清楚,有不少人就各方面变化的情况做出了总结。

首先,从社会风俗方面来说。明朝人认为嘉靖以前和嘉靖以后是两个显然不同的时代。有不少著书的人指出了正德、嘉靖以后社会风俗的变化。在嘉靖以前,妇女的服装很朴素;嘉靖以后变了,很华丽,讲究漂亮了。宴会请客,原来一般是四碗菜一碗汤,后来变成六碗、八碗,以至十二碗、十六碗菜。山东《郓城县志》记载在嘉靖以前老百姓很朴素、很老实,嘉靖以后变了,讲排场了,普通老百姓穿衣服向官僚看齐,向知识分子看齐。穷人饭都吃不上,找人家借点钱也要讲排场。总之,从吃饭、娱乐到家庭用具都不像过去了。这个时候,看到一些老实、朴素的人,大家认为不好,耻笑他。《博平县志》讲嘉靖以后过去好的风气没有了,过去乡村里没有酒店,也没有游民,嘉靖中期以后变了,到处都有酒店,二流子很多。当时有一种风气,一个人有名,有字,还要起别号。嘉靖皇帝就有很多别号。不但知识分子起别号,就连乞丐也有别号。

其次,在文化娱乐方面。嘉靖以前唱的歌曲主要是北曲,嘉靖以后南曲流行了,而且唱的歌词主要是讲男女恋爱的。嘉靖以前不大讲究园亭建筑;嘉靖以后,到处修假山,建花园,光南京就有园亭一百多所,苏州有好几十所,北方就更多了,清华园这些地方都是过去的园亭。明朝前期有一条规定,官员禁止嫖娼妓,嘉靖以后,这个纪律不生效了,文人捧妓女成为风气,为她们写诗,写文章,甚至选妓女为状元、榜眼、探花。戏剧方面,过去只有男戏,嘉靖以后就有女戏了。很多做过大官的人写剧本,像《牡丹亭》的作者汤显祖就是一个官。元曲的作者没有一个是高级官员,都是一些下层社会的人,有的在衙门里当一个小办事员,有的做医生;可是明朝戏曲的作者,大部分是举人、进士,有些还是高级官员。明朝后期盛行赌博,官吏、士人以不会赌博、打纸牌为耻。

再次,从政治方面来看。《明史·循吏传序》提到嘉靖以前一百多年,一方面休养生息,发展生产;另一方面政治上比较清明,好官比较多。譬如大家知道的《十五贯》里面有个况钟,连做十几年的苏州知府,是个好官。另外一个周忱也是个好官,他做苏州巡抚二十一年,在《十五贯》里被刻画坏了,这是不对的。此外,像于谦连做河南、山西巡抚十九年。嘉靖以前,有好些巡抚连任几年甚至十几年的,这是明朝后期所没有的情况。明朝后期好官就少了。做官讲资格,一讲资格就坏事了,只要活得长就可以做大官;相反,真正能给老百姓做点事情的人却到处碰壁。像海瑞就是这样,到处遭到大地主阶级的反对,办不了好事。明朝后期有个知识分子陈邦彦对吏治的这种变化做了总结,他说:在嘉靖以前,做官的人还讲个名节,做官回到家里,人家问他赚多少钱,他要生气;嘉靖以后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做官等于做买卖,计较做这个官赚钱多还是赚钱少,在这个地方做官赚钱多,另外换一个赚钱少的地方就不愿意去。到富庶的地方去做官,亲友设宴庆贺;如果到穷地方去,大家就叹息。做官和发财联系起来了,念书是为了做官,做官是为了发财。当时升官是凭什么呢?一个是凭资格,一个是凭贿赂。当时叫“送礼”。地方官三年期满要进京,朝廷要考核他的成绩。这时就是他“送礼”的时候了。送了礼就可以升官。所谓送上黄米、白米若干担,即指黄金、白银若干两。后来改为送书若干册,书的后面附上金子、银子,叫作“书帕”。所以明朝后期的地方官上任以后先刻书。但是他们又没有什么学问,于是粗制滥造,乱抄一气。

以上这些情况说明,由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变化,即农业、手工业生产的发展,商业的繁荣,影响到了社会各方面。一些大地主把一部分从土地剥削所得的财产投资于手工业和商业,这样,过去被社会上歧视的商人的地位就提高了。国家的高级官员有不少人变成了商人。经商成为社会风气。商人赚了钱就奢侈浪费,造成社会上的虚假繁荣现象。封建秩序、封建礼法开始受到冲击,从而在文学艺术方面也出现了反映这种社会生活的作品。

第六,货币经济的发展。在明朝以前,白银已经部分使用,但是还不普遍,还没有作为正式的货币。元朝使用钞票。明朝初年用铜钱,由于老百姓已经有了用钞票的习惯,反而不习惯用铜钱,只好仍然用钞票。但是由于明朝对钞票管理不善,无限制地发行,又不兑现,因而引起通货膨胀,钞价贬值,由一贯钞值银一两贬至只值一两个钱,钞票的经济意义逐渐没有了。钞票不能用,铜钱的重量又太大,短途进行交易还可以,像从南到北的远距离交易,带大量的铜钱就不行,几万、几十万铜钱很重,不方便。在这种情况下白银就日渐流通于市场。白银有它的优点:它的质量不会变,既能分割,化整为零,又能把一些分散的银子铸成一锭,化零为整。白银价值比较高,一两白银可以抵一千钱。因此社会上对白银的需要越来越迫切。

上次讲过,明朝迁都北京,粮食主要要从南方运来。四五百万石粮食的运费要由农民负担,运费超过粮食价格的几倍,农民负担很重。所以到明英宗时,逐渐改变了这种办法。有些地方税收开始改折“金花银”,像这个地区应该送四石粮食,现在不要你交粮食了,改交一两银子。政府用一两银子同样可以买到四石粮食。由于国内市场的扩大和税收折银的结果,银子的需要量就大大增加了,原有的银子满足不了市场的需要。因此在万历时期就出现了采银的高潮。政府征发许多人,到处开银矿,苛征暴敛,引起国内人民的反对。

通过对外贸易的入超,大量的白银输入了。西班牙人从墨西哥运白银到吕宋,由吕宋转运中国,以换取中国的丝织品和瓷器。到后期,墨西哥的银圆也大量流入中国。这样,国内白银数量逐渐增加。所以到万历初年,赋役制度大改变,把原来的田赋制度改为“一条鞭法”,使赋役合一。从此大部分地区的赋税和徭役改折银两。

由于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商品流通的客观需要,远距离的大量的交易需要共同的货币做媒介,因而白银普遍地应用起来了。这种情况也是以往历史上所没有发生过的。

第七,文学作品上的反映。唐朝、宋朝也有传奇小说,里面的主角是些什么人?主要是官僚、士大夫、文人,等等。写市井人物的作品很少。到明代中叶以后出现了以市井人物为主人公的作品。例如《白蛇传》的故事。在《西湖三塔记》中的三怪是:乌鸡、水獭、白蛇,男主角是将门之后——奚宣赞(岳飞部下的将官奚统制之子)。而《洛阳三怪记》的三怪是:赤斑蛇、白猫精、白鸡精,男主角却是开金银铺的老板潘松了。流传到现在的《白蛇传》只剩下二怪:白蛇和青蛇,男主角则是开生药铺的许仙。故事的主角从将门之后的奚宣赞转变为生药铺的许仙,这一变化是值得我们注意的。

又如《金瓶梅》,是万历二十二年(1594)以后的作品,写嘉靖、万历年间的事。主角西门庆也是开生药铺的。与西门庆来往的篾片、清客都是官僚地主的后人,原来的地位比西门庆高,后来没落了,成为西门庆的门客。以这样一些人物为中心的小说,在过去是没有的。

此外,在“三言”“二拍”中,如《卖油郎独占花魁》《倒运汉巧遇洞庭红》等,主角是卖油小贩和偶然发财的穷汉,这也都是当时的社会现实在文艺作品中的具体反映。

第八,明朝后期有了一些替商人说话的政治家。譬如徐光启,他是上海人,是最早接受西洋科学,介绍和传播西洋科学,如物理学、化学、天文学的一个人。他家里原来是地主,后来兼营商业。他本人中了进士,做过宰相。在他的思想中,反映了保护商人特权的要求,他提出了维护商人利益的具体建议。当时国家财政困难,西北有许多荒地,他就主张政府允许各地的地主阶级招募农民来开垦荒地。开垦荒地多的,除了粮食给他外,还可以允许这个地主家里的子弟有多少人考秀才、多少人上学,给他以政治保证。从他这种主张来看,他是当时从地主转为商人的这一集团在政治上的代表人物。

总的来说,上面所讲的这些问题是明朝以前没有发生过的,或者虽然发生过,但并不显著。当时的人也认识到了嘉靖前和嘉靖后所发生的这种巨大变化。当然,他们还不能理解这叫作资本主义萌芽。从我们今天来看,这个变化是旧的东西改变了,新的东西露出了头。这些例子都可以作为资本主义萌芽来看。但是这些萌芽并没有成长,以后又遭到了压制,因此到鸦片战争以前还不能说中国进入了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还处在萌芽状态。

这方面的材料直到现在还是不够完备的,还没有进行认真的研究。上面谈的只是个人的看法,不一定对,更不一定成熟,只供同志们参考。

明代之农民

按照职业的区分,明代的户口有民户、军户、医户、儒户、灶户、僧户、道户、匠户(166)、阴阳户(167)、优免户、女户、神帛堂户(168)、陵户、园户、海户、庙户(169)……之别。户有户籍户帖:

洪武三年(1370)十一月辛亥,核民数给以户帖。户部制户籍户帖,各书其户之乡贯丁口名岁,合籍与帖,以字号编为勘合,识以部印,储藏于部,帖给之民。仍令有司岁计其户口之登耗,类为籍册以进,著为令。(170)户籍藏于户部,户帖给民收执。“父子相承,徭税以定。”(171)令有司各户比对,不合者遣戍,隐匿者斩,男女田宅,备载于后。(172)若诈冒避免,避重就轻者杖八十,其官司妄准脱免,及变乱版籍者罪同。(173)洪武十四年(1381)改为赋役黄册,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后以丁粮多寡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在城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里编为册,册首总为一图,鳏寡孤独不任役者附十甲后为畸零,僧道给度牒,有田者编册如民科,无田者亦为畸零,每十年有司更定其册,以丁粮增减而升降之。册凡四,一上户部,其三则布政司、府、县各存一焉。上户部者册面黄纸,故谓之黄册。其后黄册只具文,有司征税编徭则自为一册,曰白册云。(174)

各色户口中占绝大多数的是民户,民户中占绝大多数的是农民。(也可以说民户即指农民,一小部分的小商也包括在内。曾任官吏的则另别为宦户。)其次是军户和匠户。民由有司,军由卫所,匠由工部管理。(175)农民人数最多,和土地的关系最密切,对国家的负担也最重。他们的生活也最值得我们注意。

农民中的富民和大地主的子弟有特权享受最好的教育,在科举制度下,他们可以利用所受的教育,一经中试便摇身变成儒户,一列仕途,便又变成宦户。退休后又变成乡绅,不再属于民户。或则买官捐监,也可以使一家的身份提高。贫农中也有由子弟的努力而成为儒户、宦户的,不过身份一改,便面目全非,对国家的担负和社会上的待遇便全然不同了。他们不但不再属于民户,反而掉转头来自命为上层阶级,去剥削他从前所隶属的集团了。

农民的本分是纳赋和力役,明太祖告诉他的百姓说:“为吾民者当知其分。田赋力役出以供上者乃其分也。能安其分则保其父母妻子,家昌身裕,为仁义忠孝之民,刑罚何由及哉。”(176)赋役都以黄册为准,册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租,租曰夏税,曰秋粮,凡二等。丁曰成丁,曰未成丁,凡二等。民始生籍其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役曰里甲,曰均徭,曰杂泛,凡三等。以户计曰甲役,以丁计曰徭役,上命非时曰杂役,皆有力役,有雇役,田租大略以米麦为主,而丝绢与钞次之。(177)

要农民安于本分,使其永远不能离开所耕种的土地,除有黄册登记土地户口外,并设路引的制度,百里内许农民自由通行,百里外即须验引:“凡军民等往来但出百里者,即验文引。”(178)天下要冲去处设立巡检司,专一盘诘无引面生可疑之人。军民无文引必须擒拿送官,仍许诸人首告,得实者赏,纵容者同罪。(179)此制在洪武初年即已施行:

洪武六年(1373)七月癸亥,常州府吕城巡检司盘获民无路引者送法司论罪。问之,其人以祖母病笃,远出求医急,故无验。上闻之曰:“此人情可矜,勿罪。”释之。(180)

于是农民永远被禁乡里,只好硬着头皮为国家尽本分。

田赋和力役只是农民负担的一小部分。除了对国家的以外,农民还要对地方官吏、豪绅、地主……尽种种义务,他们要受四重甚至五重的剥削。官吏则巧立名目,肆行科敛,即在开国时严刑重法,也还有此种情形,明太祖极为愤怒,他很生气地训斥一般地方官说:

置造上中下三等黄册,朝觐之时,明白开谕,毋得扰动乡村。止将黄册底册就于各府州县官备纸札,于底册内挑选上中下三等以凭差役,庶不靠损小民,所谕甚明。及其归也,仍前着落乡村,巧立名色,团局置造,科敛害民。(181)

科敛之害,甚于虎狼。如折收秋粮,府州县官发放,每米一石官折钞二贯,巧立名色,取要水脚钱一百文,车脚钱三百文,口食钱一百文。库子又要辨验钱一百文,蒲篓钱一百文,竹篓钱一百文,沿江神佛钱一百文。(182)政府之惩治虽严,而官吏之贪污如故,剥削如故,方震孺整饬吏治疏言:

一邑设佐贰二三员,各有职掌。司捕者以捕为外府,收粮者以粮为外府,清军者以军为外府,其刑驱势逼,虽绿林之豪,何以加焉。稍上而有长吏,则有科罚,有羡余,曰吾以备朝京之需,吾以备考满之用,上言之而不讳,下闻之而不惊,虽能自洗刷者固多,而拘于常例者不尽无也。又上之而为郡守方面,岁时则有献,生辰则有贺,不谋而集,相摩而来,寻常之套数不足以献芹,方外之奇珍始足以下点,虽能自洗刷者固多,而拘于常例者不尽无也。萧然而来,捆载而去。夫此捆载者非其携之于家,雨之于天,又非输于神,运于鬼,总皆为百姓之脂膏,又穷百姓卖儿卖女而始得之耳。(183)

其剥削之方法,多用滥刑诛求,英宗时江西按察司佥事夏时言:

今之守令冒牧民之美名,乏循良之善政,往往贪泉一酌而邪念顿兴,非深文以逞,即钧距是求。或假公营私,或诛求百计。经年置人于犴狱,滥刑恒及于无辜。甚至不任法律而颠倒是非,高下其手者有之,刻薄相尚,而避己小嫌,入人大辟者有之。不贪则酷,不怠则奸,或通吏胥以贾祸,或纵主案以肥家,殃民蠹政,莫敢谁何。(184)

地方官以下之粮长吏胥,则更变本加厉,横征暴敛,如《续诰》所记嘉定县粮长金仲芳等额外敛钱之十八种名色:

一定舡钱,一包纳运头米钱,一临运钱,一造册钱,一车脚钱,一使用钱,一络麻钱,一铁炭钱,一申明旌善亭钱,一修理仓廒钱,一点舡钱,一馆驿房舍钱,一供状户口钱,一认役钱,一黄粮钱,一修墩钱,一盐票钱,一出由子钱。(185)

又如粮长邾阿乃起立名色,科扰粮户,至超过正税数倍:

其扰民之计,立名曰舡水脚米,斛面米,装粮饭米,车脚钱,脱夫米,造册钱,粮局知房钱,看米样中米,灯油钱,运黄粮脱夫米,均需钱,棕软篾钱一十二色。通计敛米三万七千石,钞一万一千一百贯。正米止该一万,便做加五收受,尚余二万二千石,钞一万一千一百贯。民无可纳者,以房屋准者有之,变卖牲口准者有之,衣服段匹布帛之类准者亦有之,其锅灶水车农具尽皆准折。(186)

隶快书役为害尤甚:“民之赋税每郡小者不过数万,大者不过数十万,而所以供此辈者不啻倍之。”(187)

地方豪绅不但享有优免赋役的特权(参看《大公报·史地周刊》:《明代仕宦阶级的生活》《晚明之仕宦阶级》二文),而且创立了种种苛税,剥削农民。有征收道路通行税的:

宣德八年(1433)十一月丙午,顺天府尹李庸言:“比奉命修筑桥道,而豪势之家,占据要路,私搭小桥,邀阻行人,榷取其利,请行禁革。”上曰:“豪势擅利至此,将何所不为。”命行在都察院揭榜禁约。(188)

有私征商税的:

正统元年(1436)十二月甲申,驸马都尉焦敬令其司副李于文明门外五里建广鲸店,集市井无赖,假牙行名,诈税商贩者,钱积数十千。又于武清县马驹桥遮截磁器鱼枣数车,留店不遣。又令阍者马进于张家湾溧阳闸河诸通商贩处,诈收米八九十石,钞以千计。(189)

有擅据水利的:

正统八年(1443)十二月戊戌,吏部听选官胡秉贤言:“臣原籍江西弋阳,县有官陂二所,民田三万余亩借其灌溉。近年被沿陂豪强之人,私创碓磨,走泄水利,稍有旱暵,民皆失望。”(190)

叶盛《水东日记》卷十四亦记:

杭州西湖傍近,编竹节水,可专菱芡之利,而唯时有势力者可得之。故杭人有俗谣云:“十里湖光十里笆,编笆都是富豪家,待他十载功名尽,只见湖光不见笆。”

盐粮马草之利亦尽为势豪所占,《明英宗实录》卷一一五记:

九年(1444)四月壬辰,敕户部曰:“朝廷令人易纳马草、开中盐粮,本期资国便民。比闻各场纳草之人,多系官豪势要,及该管内外官贪图重利,令子侄家人伴当假托军民,出名承纳。各处所中盐粮,亦系官豪势要之家占中居多,往往挟势将杂糙米上仓,该管官司畏避权势,辄与收受,以致给军多不堪用。及至支盐,又嘱管盐官搀越关支,倍取利息。致无势客商,守支年久不能得者有之,丧赀失业,嗟怨莫伸,其弊不可胜言。”

更有指使家人奴仆,私自抽分的。《明律条例》名例条:

成化十五年(1479)十月二十二日节该,钦奉宪宗皇帝圣旨:管庄佃仆人等占守水陆关隘抽分,掯取财物,挟制把持害人的,都发边卫永远充军,钦此!

地主则勾结官吏,靠损小民,《续诰》第四五:

民间洒派包荒诡寄,移丘换段,这等都是奸顽豪富之家,将次没福受用财赋田产,以自己科差洒派细民。境内本无积年民田,此等豪猾买嘱贪官污吏及造册书算人等,其贪官污吏受豪猾之财,当科粮之际,做包荒名色,征纳小户。书算手受财,将田洒派,移丘换段,做诡寄名色,以此靠损小民。

或隐匿丁粮,避免徭役,一切负担均归小民:

宣德六年(1431)六月庚午,浙江右参议彭璟言:“豪富人民每遇编充里役,多隐匿丁粮,规避徭役,质朴之民皆首实。有司贪贿,更不穷究。由是徭役不均,细民失业。”(191)

或营充职事,使小民受累,《英宗实录》卷八九记:

七年(1442)二月丁酉应天府府尹李敏奏:“本府上元、江宁二县富实丁多之家,往往营充钦天监太医院阴阳医生、各公主府坟户、太常光禄二寺厨役及女户者,一户多至一二十丁,俱避差役,负累小民。”

一面以其财力,兼并小农,例如:

景泰元年(1450)六月丙申,巡抚直隶工部尚书周忱言:“江阴县民周珪本户原置田三百七十二顷,又兼并诱买小民田二百七顷五十余亩,诛求私租,谋杀人命。”(192)

因之,富者愈富,贫者愈贫。更加以苛捐杂税之搜括,农民至无生路可走,甚至商税派征,其负担者亦为农民:

榷税一节,病民滋甚。山右僻在西隅,行商寥寥。所有额派税银四万二千五百两,铺塾等银五千七百余两,百分派于各州府持。于是斗粟半菽有税,沽酒市脂有税,尺布寸丝有税,羸特蹇卫有税,既非天降而地出,真是头会而箕敛。(193)

负担过重,伶俐富厚点的也跟着一般地主的模样,诡谋图免,大部分的农民无法可处,只得辗转沟壑,沦为盗贼。侯朝宗曾痛论其弊云:

明之百姓,税加之,兵加之,刑加之,役加之,水旱灾加之,官吏之食渔加之,豪强之吞并加之,是百姓一而所以加之者七也。于是百姓之富者争出金钱而入学校,百姓之黠者争营巢窟而充吏胥。是加者七而因而诡之者二也。即以赋役之一端言之,百姓方苦其积极而无告而学校则除矣,吏胥则除矣,举天下以是为固然而莫之问也。百姓之争入于学校而争出于吏胥者,亦莫不利其固然而为之矣。约而计之,十人而除一人,则以一人所除更加之九人,百人而除十人,则以十人所除更加之九十人,展转加焉而不可穷,争诡焉而不可禁。天下之学校吏胥渐多而百姓渐少,是始犹以学校吏胥加百姓,而其后逐以百姓加百姓也。彼百姓之无可奈何者,不死于沟壑即相率而为盗贼耳,安得而不乱哉。(194)

除此以外,农民还有两条路可走。第一条路是当僧道,不过如被发觉,反要吃苦。如《太祖实录》卷二二七所记:

二十六年(1393)五月乙丑,道士仲守纯等一百二十五人请给度牒。礼部审实皆逃民避徭役者。诏隶锦衣卫习工匠。

第二条路是抛弃土地,逃出做“流民”。

洪武三年(1370)时曾有一次关于苏州一府地主的统计:

先是上问户部天下民孰富,产孰优?户部臣对曰:“以田税之多寡较之,唯浙西多富民巨室。以苏州一府计之,民岁输粮一百石以上至四百石者四百九十户。五百石至千石者五十六户。千石至二千石者六户。二千石至三千八百石者二户。计五百五十四户,岁输粮十五万一百八十四石。”(195)

苏州府在洪武二十六年(1393)时的户口统计是四十九万一千五百一十四户。(196)二十年中户口相差大致不会很远。如以此数估计,则五十万户中有地主五百户,地主占全户口的千分之一。不过这统计不能适用于别处,苏松财赋占全国三分之一,依照此例与在全国所纳的田赋比较,和其他各地至少要相差三十倍,即平均要三万户中才有一户地主。

地主有政治势力的保障,即使有水旱兵灾,也和他们不相干。而且愈是碰到灾荒,愈是他们发财的机会。

第一是荒数都分配给地主,农民却须照样纳税。王鏊曾说:

时值年丰,小民犹且不给,一遇水旱,则流离被道,饿殍塞川,甚可悯也。惟朝廷轸念民穷,亦尝蠲免荒数,冀以宽之。而有司不奉德音,或因之为利,故有卖荒送荒之说。以是荒数多归于豪右,而小民不获沾惠。(197)

而且贫农无田,所种多为佃田,即使有恩恤,好处也只落在地主身上,如《明英宗实录》卷五所记:

宣德十年(1435)五月乙未,行在刑科给事中年富言:江南小民佃富人之田,岁输其租。今诏免灾伤税粮,所蠲特及富室,而小民输租如故。乞命被灾之处,富人田租如例蠲免。从之。

第二乘农民最困乏时,做高利贷的剥削。法律所许可的利率是百分之三十。(198)遇到灾荒时,地主便抬高利率,农民只能忍痛向其借贷,不能如期偿还,家产人口便为地主所没收,《明英宗实录》卷一六七记:

十三年(1448)六月甲申,浙江按察使轩言:“各处豪民私债,倍取利息,至有奴其男女,占其田产者,官府莫敢指叱,小民无由控诉。”

政府虽明知有这种兼并情形,也只能通令私债须等丰收时偿还,期前不得追索。可是结果地主因此索性不肯借贷,政府又不能救济,贫农更是走投无路。只好取消了这一禁令,让地主得有自由兼并的机会:

景泰二年(1451)八月癸巳,刑部员外郎陈金言:军民私债,例不得迫索,俟丰稔归其本息。以此贫民有急,偏叩富室,不能救济。宜听其理取。从之。(199)

贫农向地主典产,产去而税存:

正统元年(1436)六月戊戌,湖广辰州府沅陵县奏:“本县人民多因赔纳税粮,充军为事贫乏,将本户田产,典借富人钱帛,岁久不能赎,产去税存,衣食艰难。”(200)

抵押房屋,过期力不能偿,即被没收:

正统六年(1441)五月甲寅,直隶淮安府知府杨理言:“本府贫民以供给繁重,将屋宅典与富民,期三年赎以原本,过期即立契永卖。以是贫民往往趁食在外,莫能招抚。”(201)

或借以银而偿则以米,取数倍之息,顾炎武记:

日见凤翔之民,举债于权要,每银一两,偿米四石。此尚能支持岁月乎?(202)

于是小地主更加力剥削而成大地主,贫农则失产而为佃农,佃农不堪压迫,又逃而为流民,《明宣宗实录》卷九四宣德七年(1432)八月辛亥条:

苏州田赋素重,其力耕者皆贫民。每岁输纳,粮长里胥率厚取之,不免贷于富家,富家又数倍取利,而农益贫。

《明英宗实录》卷一九三景泰元年(1450)六月庚辰条:

处州地瘠人贫,其中小民,或因充军当匠而废其世业,或因官吏横征而克其资财,或因豪右兼并而侵渔其地,或因艰苦借贷而倍出其偿。恒产无存,饥寒不免。况富民豪横,无所不至,既夺其产,或不与收粮而征科如旧,或诡寄他户而避其粮差,激民为盗,职此之由。

在京都附近的农民,则田产更有无故被夺的危险。例如弘治时外戚王源占夺民产至二千二百余顷。《明史·王镇传》记:

外威王源赐田,初止二十七顷,乃令其家奴别立四至,占夺民产至二千二百余顷。及贫民赴告,御史刘乔徇情曲奏,致源无忌惮,家奴益横。

正统时诸王所夺人民庄宅田地至三千余顷。(203)南京中官外戚所占田地六万三千三百五十亩,房屋一千二百二十八间。(204)边将史昭、丁信广置庄田,各有二十余所,霸占鱼池,侵夺水利。(205)景泰初顺天、河间等府县地土,多被宦豪朦胧奏讨及私自占据,或为草场,或立庄所,动计数十百顷。间接小民纳粮地亩,多被占夺,岁赔粮草。(206)夏言奉敕勘报皇庄及功臣国戚田土疏曾极言其弊:

近年以来,皇亲侯伯凭借宠昵,奏讨无厌,而朝廷眷顾优隆,赐予无节。其所赐地土多是受人投献,将民间产业夺而有之。如庆阳伯受奸民李政等投献,奏讨庆都、清苑、清河三县地五千四百余顷。如长宁伯受奸民魏忠等投献,奏讨景州、东光等县地一千九百余顷。如指挥佥事沈傅、吴让受奸民马仲名等投献,奏讨沧州静海县地六千五百余顷。以致被害之民,构讼经年,流离失所,甚伤国体,大失群心。(207)

从天顺以来,又纷纷设立皇庄,至嘉靖初年有皇庄数十所,占地至三万七千五百九十五顷四十六亩,扰害农民,不可记极,夏言云:

皇庄既立,则有管理之太监,有奏带之旗校,有跟随之名下,每处动至三四十人……擅作威福,肆行武断。其甚不靖者则起盖房屋,则架搭桥梁,则擅立关隘,则出给票帖,则私刻关防。凡民间撑架舟车,牧放牛马,采捕鱼虾螺蚌莞蒲之利,靡不括取。而邻近土地则展转移筑封堆,包打界至,见亩征银。本土豪猾之民,投为庄头,拨置生事,帮助为恶,多方掊克,获利不赀。输之宫闱者曾无什之一二,而私入囊橐者盖不啻什八九矣。是以小民脂膏,吮剥无余,繇是人民逃窜而户口消耗,里分减并而粮差愈难。卒致辇毂之下,生理寡遂,闾阎之间,贫苦到骨。(208)

结果是:“公私庄田,逾乡跨邑,小民恒产,岁朘月削。产业既失,税粮犹存,徭役苦于并充,粮草困于重出,饥寒愁苦,日益无聊,辗转流亡,靡所底止。以致强梁者起而为盗贼,柔善者转死于沟壑。其巧黠者或投充势家庄头家人名目,资其势以转为良善之害,或匿入海户、陵户、勇士、校尉等籍,脱免徭役,以重困敦本之人。凡所以蹙民命脉,竭民膏血者,百孔千疮,不能枚举。”(209)这情形由中央特派调查庄田的官吏所发表,当时的统治阶级也已深知此种举动之不合理,足以引起变乱。然而当这报告书发表以后,外戚陈万言又向皇帝乞得庄田,这庄田的来源还是“夺民田产”:

嘉靖三年(1524),泰和伯陈万言乞武清、东安地各千顷为庄田,诏户部勘闲田给之。给事中张汉卿疏谏,帝竟以八百顷给之。巡抚刘麟、御史任洛复言不宜夺民地。弗听。(210)

景恭王于嘉靖四十年(1561)之国,多请庄田,其他土田湖陂侵入者数万顷。(211)潞王居京邸时,王店、王庄遍畿内。居藩多请赡田、食盐无不应,田多至四万顷。(212)福王之国时,诏赐庄田四万顷,中州腴土不足,取山东、湖广田益之。尺寸皆夺之民间,伴读、承奉诸官假履亩为名,乘传出入,河南北、齐、楚间,所至骚动。(213)

皇室、中官、外戚、勋臣、地方官吏、豪绅、地主、胥役……这一串统治者重重压迫,重重剥削,他们的财富,他们所享受的骄奢淫逸的生活,不但由刮尽农民身上的血汗所造成,而且不知牺牲了多少农民的性命,才能换得他们一夕的狂欢。“尺寸皆夺之民间”,农民之血汗尽,性命过于不值钱,只好另打主意。

在平时,对政府的负担也使农民喘不过气来。因为在立法时并不曾顾虑到地主和贫农的差别悬殊,使他们一律出同样的力役,结果是地主行无所事,而贫农则破家荡产。此弊自元末以来即有之。王说:

今州县之地,区别其疆界谓之都,而富民有田往往遍布诸都。税之所入以千百计者,类皆一户一役而止。其斗升之税不能出其都者,亦例与富民同受役。而又富民之田不肯自名其税,假立户名,托称兄弟所分,与子女所受,及在城异乡人之业,飞寄诡窜,以避差徭。故富者三岁一役曾不以为多,贫者一日受役,而家已立破,民之所病,莫斯为甚。(214)

至正十年(1350),婺州路始行鱼鳞类姓鼠尾之籍,税之所在,役即随之,甚多田者兼受他都之役而不可辞,少者称其所助而无幸免。(215)洪武元年(1368)行均工夫之法,田一顷出丁夫一人,不及顷者以他田足之。黄册成后,行里甲法,以上中下三户三等五岁均役。一岁中诸色杂目应役者,编第均之,银力从所便。后法稍弛,编徭役里甲者以户为断,放大户而勾单小,富商大贾免役而土著困,官吏里胥轻重其手而小民益穷蹙。又改行鼠尾册法,论丁粮多少,编次先后,市民商贾家殷足而无田产者听自占以佐银差。可是官府公私所需,仍责坊里长营办,给不能一二,供者或什百。甚至无所给,唯计值年里甲只应夫马饮食,而里甲病。一被佥为上供解户,往往为中官所留难,贡品被挑剔好坏,故意不收,只能就地改买进奉,率至破家倾产。(216)斗库粮长之役亦使民不聊生,王鏊曾痛陈其弊,他说:

田之税既重,又加以重役,今之所谓均徭者大率以田为定,田多为上户,上户则重,田少则轻,无田又轻,亦不计其资力之如何也。故民唯务逐末而不务力田,避重役也。所谓重役者大约有三:曰解户,解军需颜料纳之内库者也。曰斗库,供应往来使客及有司之营办者也。曰粮长,督一区之税输之官者也。颜料之入内府亦不为多,而出纳之际,百方难阻,以百作十,以十作一,折阅之数,不免出倍称之息,称贷于京以归,则卖产以偿,此民之重困者一也,使客往来,厨传不绝,其久留地方者日有薪炭菜膏油之供,加以馈送之资,游宴之费,罔不取给,此民之重困者二也。太祖患有司之刻民也,使推殷实有行义之家,以民管民,最为良法,昔之为是役者未见其患。顷者朝廷之征求既多,有司之侵牟滋甚,旧唯督粮而已,近又使之运于京,粮长不能自行,奸民代之行,多有侵牟,京仓艰阻,亦且百方,又不免称贷以归。不特此也,贪官又从而侵牟之,公务有急则取之,私家有需则取之,往来应借则取之。而又常例之输,公堂之刻,火耗之刻,官之百需多取于长,长能安不多取于民。及逋租积负,官吏督责如火,则拆屋伐木,鬻田鬻子女,竟不免死于榜掠之下,此民之重困者三也。三役之重,皆起于田,一家当之则一家破,百家当之则百家破,故贫者皆弃其田以转徙,富者尽卖其田以避其役。(217)

在原则上,都应“佥有力之家充之,名曰大户。究之所佥非富民,中人之产,辄为之倾”(218)。地主富民能和官吏勾结,受另一集团的保障,中农以下的平民,便只能忍受破产倾家的苦痛,为国家服务。斗库之害,霍与瑕说得更为明白:

慈溪每年于均徭内额编绍兴府余姚县常丰四五仓斗级,每仓四名,每名役银五两,凡遭此役,无不破家,本县徭差内实为上等苦役。据原编常丰四仓斗级某等连名开称,俱为官攒等役剥削科取,每遇斗级上役,仓官先取分例银二十四两,家人取分例银三两,攒典书手各二两,及年烛开仓开印封印猪酒作福猪胙岁造文册歇家包办府县差人饭食,每月买办纸札,迎送新旧官盘费,收粮放粮官并过往官员下程礼物买办家火等项,皆出斗级,每年用百数余两。后浥烂贴补米石,年纳二三百石。(219)

外夷入贡,例于指定地方驻扎,一切支给,俱出里甲。《明英宗实录》卷五十八琉球馆臣是其一例:

正统四年(1439)八月庚寅,巡按福建监察御史成规言:琉球国往来使臣俱于福州停住,馆谷之需,所费不赀。此者通事林惠、郑长所带番梢人从二百余人,除日给廪米之外,其茶盐醯酱等物出于里甲,相沿已有常例。乃故行刁蹬,勒折铜钱,及今未半年,已用铜钱七十九万六千九百有余,按数取足,稍或稽缓,辄肆詈殴。

政府有特别需要,便行科差,最为贫农之害。凡朝廷科买一物,辄差数人促办。所差之人又各有无赖十数人为之鹰犬,百倍科敛,民被箠楚,不胜其毒,百分之一归官,余皆入于私室。(220)给价则十不及一,辗转克减,上下靡费,至于物主所得无几,名称买办,无异白取。(221)有时中间又需经过里长的一道剥削,土产或忍痛奉献,非土产则便要破家为朝廷征求:

永乐五年(1407)五月甲子,开平卫卒蒋文霆言:今有岁办各色物料,里长所领官钱悉入己,名为和买,其实强取于民,若其土产,尚可措办,非土地所有,须多方征求,以致倾财破产者有之。凡若此者,非止一端。(222)

洪熙元年(1425)行在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弋谦告诉皇帝说:“一夫耕作,上农不过百亩,中下之农,仅有其半。除夏秋二税,所存无几,苟再分外侵耗,使民不贫而困者寡矣。”(223)可是警告虽然提出,科买却依旧举行,三年后宣宗也警告他的臣下说:

比者所司每缘公务,急于科差,贫富困于买办,丁中之民,服役连年,公家所用,十不二三,民间耗费,常十数倍。加以郡邑官鲜得人,吏肆为奸,征收不时,科敛无度,假公营私,弊不胜纪。以致吾民衣食不足,转徙逃亡。凡百应输,年年逋欠。国家仓庾,月计不足。(224)

他们也明知“竭泽而渔”不是一个办法。可是还是要图享用,还是要科买,结果是“百姓逃亡,仓廪不足”。

在农民方面,土地分配不均和赋税过重是当时很严重的问题。如北直隶的富农与贫农的比较:

正统五年(1440)四月庚子,大理寺右少卿李畛奏:北直隶洪武永乐时人稀,富家隐藏逃户,辟地多而纳粮少,故积有余财而愈富,贫家地少而差役繁重,故典卖田宅,产去税存而愈贫。(225)

税粮的分配也极不公道,如归有光所记:

江右田地不相悬,而税入多寡殊绝。如南昌新建二县仅百里,多山湖,税粮十六万。广信县六,赣州县十,皆六万。南安四县粮二万。三郡二十县之粮不及两县,盖国初以次削平僭伪,田赋往往因其旧贯。论者谓苏州田不及淮安半,而吴赋十倍淮阴,松、江二县粮与畿内八府百二十七县埒,其不均如此。(226)

又有官粮、民粮之别,政府希望减轻农民的负担,减轻或免除民粮,结果却适得其反,又予地主以兼并的机会:

旧例应天、镇江、太平、宁国、广德四府一州官粮减半征收,民粮全免以致富家多民粮,下户多官粮,富者愈富,贫者愈贫。(227)

官田粮重,民田粮轻;官田价轻,民田价重;地主利粮轻,贫民利价重;故民田多归地主,官田粮重,贫民不能负担,只能逃税,出做流民,王鏊说:

吴中有官田,有民田。官田之税一亩有五斗六斗至七斗者。其外又有加耗,主者不免多收,盖几于一石矣。民田五升以上,似不为重,而加耗愈多,又有多收之弊也。田之肥瘠不甚相远,而一丘之内,咫尺之间,或为官,或为民,轻重悬绝。细民转卖,官田价轻,民田价重,贫者利价之重,伪以官为民,富者利粮之轻,甘受其伪而不疑。久之,民田多归于豪右,官田多留于贫穷。贫者不能供,则散之四方,以逃其税。税无所出,则摊之里甲。故贫穷多流,里甲坐困,去住相牵,同入于困。(228)

于是有“逃民”,有“流民”。

逃民和流民的分别,《明史·食货志》说:“其人户避徭役者曰逃户,年饥或避兵他徙者曰流民。”其实都是在本地不能生活,忍痛离开朝夕相亲的田地,漂流异地的贫农。

贫农除开上文所引述的一切人为的压迫和剥削外,又受自然的摧残,一有水旱,便不能生活:

困穷之民,田多者不过十余亩,少者或六七亩,或二三亩,或无田而佣佃于人。幸无水旱之厄,所获亦不能充数月之食,况复旱涝乘之,欲无饥寒,胡可得乎?(229)

或有疾病,便致流离:

农民之中,有一夫一妇受田百亩或四五十亩者,当春夏时耕种之务方殷,或不幸夫病而妇给汤药,农务既废,田亦随荒。及病且愈,则时已过矣。上无以供国赋,下无以养其室家。穷困流离,职此之由。(230)

或不能备牛具种子,无法耕种自己的田土,只好降为佃农,或乞丐度日,到处漂流。《明英宗实录》卷三四记:

正统二年(1437)九月癸巳,行在户部主事刘善言:比闻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并直隶诸郡县,民贫者无牛具种子耕种,佣丐衣食以度日,父母妻子啼饥号寒者十室八九。有司既不能存恤,而又重征远役,以故举家逃窜。

洪熙元年(1425)闰七月,广西布政使周干奉命到苏、常、嘉、湖等府巡视民瘼。据他的报告,民之逃亡皆由官府弊政困民及粮长弓兵害民所致:

如吴江昆山民田亩旧税五升,小民佃种富室田亩,出私租一石,后因没入官,依私租减二斗,是十分而取其八也。拨赐公侯驸马等项田,每亩旧输租一石,后因事故还官,又如私租例尽取之。且十分而取其八,民犹不堪,况尽取之乎?尽取则无以给私家,而必至冻馁,欲不逃亡,不可得矣!又如杭之仁和、海宁,苏之昆山,自永乐十二年(1414)以来,海水沦陷官民田一千九百三十余顷,逮今十有余年,犹征其租,田没于海,租从何出?常之无锡等县,洪武中没入公侯田庄,其农具水车皆腐朽已尽,如而有司犹责税如故,此民之所以逃也。粮长之设,专以催征税粮。近者常、镇、苏、松、湖、杭等府无籍之徒,营充粮长,专掊克小民以肥私己。征收之时,于各里内置立仓囤,私造大样斗斛而倍量之,有立样米抬斛米之名以巧取之,约收民五倍。却以平斗正数付与小民,运付京仓输纳,缘途费用,所存无几,及其不完,著令赔纳,至有亡身破产者,连年逋欠,倘遇恩免,利归粮长,小民全不沾恩。积习成风,以为得计。巡检之设,从以弓兵,本用盘诘奸细,缉捕盗贼。常、镇、苏、松、嘉、湖、杭等府巡检司弓兵不由府县佥充,多是有力大户令义男家人营谋充当,专一在乡设计害民,占据田产,骗耍子女,及稍有不从,辄加以拒捕私盐之名,各执兵仗,围绕其家,擒获以多桨快船送司监收,挟制官吏,莫敢谁何,必厌其意乃已。不然,即声言起解赴京,中途绝其饮食,或臧害致死。小民畏之,甚于豺虎,此粮长弓兵所以害民而致逃亡之事也。(231)

苏、松、常、镇、嘉、湖、杭一带,是全国财赋中心,农民所受的压迫,从一位政府官吏口中的报告已是如此,其他各地的情形更可想见了。

各地的赋役都有定额,由被禁锢在土地上的农民负责输纳。逃亡的情形一发生,未逃亡或不能逃亡的一部分农民便为已逃亡的农民负责,尽双重义务。原来自己所负的一份已觉过重,又加上替人的一份,逼得没有办法,也只好舍弃一切,跟着逃亡。这情形中最先倒霉的是里长,《明成祖实录》卷九十九记:

永乐七年(1409)十二月丙寅,山西安邑县言:“县民逃徙者田土已荒,而税粮尚责里甲赔纳,侵损艰难,请暂停之,以俟招抚复业,然后征纳。”上谕行在户部尚书夏原吉曰:“百姓必耕以给租税,既弃业逃徙,则租税无出。若令里甲赔纳,必致破产,破产不足,必又逃徙,租税愈不足矣。”

次之是贫农,例如沅陵县的农民,多因赔纳而破产:

正统元年(1436)六月戊戌,湖广辰州府沅陵县奏:本县人民因多陪纳税粮,充军为事贫乏,将本户田产典借富人钱帛,岁久不能赎,产去税存,衣食艰难。(232)

清苑、临晋两县的未逃农民,幸得邀特典而暂缓赔纳:

正统三年(1438)正月辛亥,行在户部奏:直隶清苑县,人民逃移五百九十余户,遗下秋粮六百六十余石,草一万三千四百余束。山西临晋县人民逃移四千五百七十余户,遗下秋粮三万四千一百四十余石,草六万八千二百九十余束。此二县各称,见存人户该纳粮草,尚且逋欠,若又包纳逃民粮草,愈加困苦,乞暂停征。上以民无食故逃,其无征之税责于不逃之民,是又速其逃也,宜缓其征,逃民其设法招抚。(233)

可是也只怕把未逃的农民也逼逃,这已逃农民的粮草还是要追征,而未逃的农民追征,只是追征的手续叫地方官办得慢一点而已。

农民逃亡的情形,试再举诸城县的情形做例:

正统十二年(1447)四月戊申,巡按山东监察御史史濡等奏:山东青州府地瘠民贫,差役繁重,频年荒歉,诸城一县逃移者一万三百余户,民食不给,至扫草子削树皮为食。续又逃亡三千五百余家。地亩税粮,动以万计。(234)

单是一县逃亡的户数已达一万三千八百户。正统十四年(1449)据河南右布政使年富的报告,单是陈、颍二州的逃户就不下万余。(235)试再就逃民所到处做一比较,同年五月据巡抚河南山西大理寺少卿于谦的报告,各处百姓递年逃来河南者将及二十万,尚有行勘未尽之数。(236)《明史·孙原贞传》也说:

景泰五年(1454)冬,(原贞)疏言:臣昔官河南,稽诸逃民籍凡二十余万户,悉转徙南阳唐邓襄樊间,群聚谋生。

成化初年荆襄盗起,流民附贼者至百万。项忠用兵平定,先后招抚流民复业者九十三万余人。(237)成化十二年(1476)原杰出抚荆襄,复籍流民,得户十一万三千有奇,口四十三万八千有奇。(238)

农民离开他的土地以后,同时也离去了登记他的户籍的黄册。虽然失去了倚以为生历代相传的田地,可是也从此脱离了国家的约束,不再向国家尽无尽的义务。他可以拣一个荒僻的地带,重新去开垦,做一个自由的农民。例如河南湖广等处的客朋,《明英宗实录》卷十六记:

正统元年(1436)四月甲子,巡抚陕西行在户部右侍郎李新奏:河南南阳府邓州内乡等州县及附近湖广均州光化等县居民鲜少,郊野荒芜,各处客商有自洪武永乐间潜居于此,娶妻生子成家业者,丛聚乡村号为客朋,不当差役,无所钤辖。

郧阳一带多山,地界湖广、河南、陕西三省间,又多旷土,山谷阨塞,林菁蒙密,中有草木,可采掘食,正统二年(1437)岁饥,民徙入不可禁,聚既多,无所禀约束。(239)从此不再有任何压迫,也不再有任何负担,自耕自食,真是农民的理想生活。然而,地主不肯让农民逃走,因为他们感觉到没有人替他们耕种和服役的恐慌。官吏和胥役不肯让农民逃走,因为农民逃了不回来,他们便失去了剥削的对象。国家更不肯让农民躲着不受约束,因为他们最需要农民的力量,农民最驯良,最肯对国家尽责任,国家需要他们的血汗来服役,更需要他们用血汗换来的金钱,供皇家和贵族们挥霍。

他们都是农民头上的寄生虫,他们非要农民回来不可。于是有招抚逃民之举。

凡逃户,明初督令还本籍复业,赐复一年。老弱不能归及不愿归者,令所在着籍,授田输赋。(240)还是要责成所在地的官吏勒令逃民回到原籍去,给以一年的休息,第二年起还是照未逃亡前一样生活。事实上不能强迫回到原籍去的,便令落籍在所逃亡的地方,照常尽百姓的义务,依旧被圈定在一土地的范畴。仍是不堪剥削,依旧逃亡。宣宗时特增府县佐贰官,专抚逃民。《明宣宗实录》卷七十七宣德六年(1431)三月丁卯条:

先是巡按贵州监察御史陈斌言:“各处复业逃民,有司不能抚绥,仍有逃窜者。乞令户部都察院各遣官同布政司、按察司取勘名数及所逃之处,取回复业。府县仍增除佐贰官一员,专职抚绥。”上命行在户部兵部议。太子太师郭资等议:“在外逃民多有复业而再逃者,今当重造籍册,民若逃亡,籍皆虚妄。今拟南北直隶遣御史二员,各布政司府州县皆添设佐贰官一员,专抚逃民。”上曰:“凡郡县官俱以抚民为职,何用增设。官多徒为民蠹,其更令吏部拟议以闻。”至是吏部言:“河南、山东、山西、湖广、浙江、江西有巡抚侍郎,其府州县七百三十五处已于额外增官一员,凡七百三十五员,宜改为抚民官。其余府州县宜各添设佐贰官一员。”上从之曰:“此亦从权,若造册完,取回别用。”于是增除府州县佐贰官三百七十一员。

因为是刚到十年一度重造黄册的期间,质以特别增设抚民官。希望人口土地和册籍一致。可是这种重床叠屋的官制、头痛医头的办法,仍不能阻止农民的再度逃亡。《明英宗实录》卷十八正统元年(1436)六月甲寅条:

山西左参政王来言:逃民在各处年久成家,虽累蒙恩诏抚回,奈其田产荒凉,不能葺理,仍复逃去,深负朝廷矜恤之意,请令随处附籍当差。

农民逃亡后在另一地域已开垦成一新家,硬又让他们回到久已荒芜的老家去,自然不能不做第二次的逃亡。同年闰六月戊寅条:

巡抚河南山西行在兵部右侍郎于谦言:“山西河南旱荒,人民逃移,遗下粮草,见在人户包纳。是以荒芜处所,民愈少而粮不减,丰熟地方,民愈多而粮无增。乞令各处入籍,就纳原籍粮草,庶税无亏欠,国无靠损。”

以此重又下令命逃民占籍于所寓地方。同年十一月庚戌条:

先是行在户部奏:“各处民流移就食者,因循年久,不思故土。以致本籍田地荒芜,租税逋负。将蠲之则岁入不足,将征之则无从追究。宜令各府县备籍逃去之家并逃来之人,移交互报,审验无异,令归故乡。其有不愿归者,令占籍所寓州县,授以地亩,俾供租税。则国无游食之民,野无荒芜之地矣。”上命下廷臣议。至是佥以为便,从之。

这也只是一个理想的办法,因为经过几十年的流移,册籍早已混乱,无从互报。而且即使册籍俱在,也不过是文字上的装饰,和实际情形毫不相干。如宿州知州王永隆所说造册报部的情形:

正统二年(1437)二月辛酉,直隶凤阳府宿州知州王永隆奏:“近制各处仓库储蓄及户口田土并岁入岁用之数,俱令岁终造册送行在户部存照。州县唯恐后期,预于八月臆度造报。且八月至岁终,尚有四月,人口岂无消息,费用岂无盈缩,以此数目不清,徒为虚文。”(241)

正统五年(1440)四月又规定逃民抚恤办法:

一、各处抚民官务要将该管逃民设法招抚,安插停当,明见下落。其逃民限半年内赴所在官司首告,回还原籍复业,悉免其罪,仍优免其户下一应杂泛差役二年。有司官吏里老人等并要加意抚恤,不许以公私债负需索扰害,致其失所。其房屋田地,复业之日,悉令退还,不许占据,违者治罪。

二、逃民遗下田地,见在之民或有耕种者,先因州县官吏里老人等,不验所耕多寡,一概逼令全纳逃民粮草,以致民不敢耕,田地荒芜。今后逃户田地,听有力之家尽力耕种,免纳粮草。

三、逃民既皆因贫困不得已流移外境,其户下税粮,有司不恤民难,责令见在里老亲邻人等代纳,其见在之民被累艰苦以致逃走者众。今后逃民遗下该纳粮草,有司即据实申报上司,暂与停征,不许逼令见在人民包纳。若逃民已于各处附籍,明有下落者,即将本户粮草除豁。违者处以重罪。(242)

抚民官的派出,目的本在抚辑流亡。可是恰和实际情形相反,恤民之官累设而流亡愈多(243),他们不但不能安抚,反加剥削,纵容吏胥里老人等生事扰害。(244)正统十年(1445)从张骥言,取回济南等府抚民通判等官。(245)一面于陈州增设抚民知州,令负责招抚(246),又置山东东昌府州同知、直隶凤阳府颍州府亳县县丞各一员,专管收籍逃户。(247)专负抚民的,河南山西巡抚于谦则抚定山东、山西、陕西等处逃民七万余户,居相近者另立乡都里,星散者就地安插。(248)可是不到一年,又复逃徙,同书卷一四六正统十一年(1446)十月乙已条:

河南左布政使饶礼奏:“外境逃民占河南者,近遇水旱,又复转徙,甚者聚党为非。”

另一面则虽设官招抚,逃民亦不肯复业。如景泰三年(1452)五月敕巡抚河南左副都御史王暹所言:“河南流民,虽常招抚,未见有复业者。”(249)

虽然有黄册,有逃户周知册,可是都只是官样文章,簿上的数目和实际完全不符。由此发生两种现象,第一是户口和土地的减少,第二是分配不均的尖锐化。成化中(1465—1487)刘大夏上疏言:

今四方民穷则竭,逃亡过半。版籍所载,十去四五。今为之计,必须痛减征敛之繁,慎重守令之选,使逃民复业,人户充实,庶几军士可充,营伍可实。(250)

从户口方面看,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十八户口登耗之异条:

国家户口登耗之异,有绝不可信者,如洪武十四年(1381)天下承元之乱,杀戮流窜,不减隋氏之末,而户尚有一千六百五十万四千三百六十二,口五千九百八十七万三千三百五。其后休养生息者二十余年,至三十五年(建文四年,1402)而户一千六十二万六千七百七十九,口五千六百三十万一千二十六。计户减二万二千五百八十三,口减三百五十七万二千二百七十九,何也?其明年为永乐元年(1403),则户一千一百四十一万九千八百二十九,口六千六百五十九万八千三百三十七。夫是时靖难之师,连岁不息,长淮以北,鞠为草莽,而户骤增至七十八万九千五十余,口骤增至一千二十九万七千三百十一,又何也?明年户复为九百六十八万五千二十,口复为五千九十五万四百七十,比之三十五年,户却减九十四万一千七百五十九,口减五百三十五万五百五十六,又何也?……自是休养生息者六十年,而为天顺七年(1463),户仅九百三十八万五千一十二,口仅五千六百三十七万二百五十,比于旧有耗而无登者何也?然不一年而户为九百一十万七千二百五,减二十七万七千八百七十二,口为六千四十七万九千三百三十,增四百十二万九千八十,其户口登耗之相反,又何也?成化中户不甚悬绝,二十二年(1486)而口至六千五百四十四万二千六百八十,此盛之极也。二十三年(1487)而仅五千二十万七千一百三十四,一年之间而减一千五百二十三万五千五百四十六,又何也?……然则有司之造册,与户部之稽查,皆儿戏耳。

实际上这数目突升突降的古怪,倒并不是儿戏,只是一种虚伪的造作。洪武十四年(1381)的户口数,也许是实际上经过调查,永乐元年(1403)的数字,只是臣下故意假造,去博得皇帝高兴的趋奉行为。以后流亡渐多,原额十去四五,册籍只是具文,州县官臆度造报,中央也就假装不知道。以此忽升忽降,竟和实际情形毫不相干。在田土数目方面也是同样的古怪,洪武二十六年(1393)时核天下水田,总八百五十万七千六百二十三顷,到弘治十五年(1502)天下土田只剩四百二十三万八千五十八顷,一百零九年间,天下额田已减强半。(251)户口和土田日渐消减,当然有其他种种原因,不过,农民的逃亡是一个最重要的因素。逃亡的情形因政治的腐败而加速发展,登记人口和土田的黄册制度由之破坏,使农民和土地不相联系。这影响,一方面,慢慢地,统治阶级的基础因之日益动摇;另一方面,治安不能维持,农民叛乱接踵而起。在反面,逃民此往彼来,被抛弃的土地为地主所兼并,农民却跑到另一地带去和人争地。土地分配因之愈加不均,地主和贫农的关系也愈趋恶化。在这情形下,从天顺到正德爆发了几次空前的农民叛乱。

作者附识:这原是我预备要写的《明代的农民》一文中的一段札记。因为篇幅的限制,材料未及全盘整理,行文系统未能如意。凌乱破碎之处,自知不免。阅者谅之。

* * *

(1)《毛泽东选集》卷二第625页。

(2)《明太祖实录》卷五。

(3)《明太祖实录》卷三三。

(4)顾炎武:《日知录》卷一〇,《开垦荒地》。

(5)《明太祖实录》卷二九。

(6)《明太祖实录》卷一七六。

(7)《明太祖实录》卷五三。

(8)《明太祖实录》卷一四八、二五〇。

(9)《明太祖实录》卷九六、一九三。

(10)《明太祖实录》卷一一二、一六四。

(11)《明太祖实录》卷一八。

(12)《明太祖实录》卷二五〇。

(13)《明太祖实录》卷二二。

(14)《明太祖实录》卷二二三、卷二三六、卷二四三;《明史》卷七七,《食货志》卷一。

(15)《明太祖实录》卷五三。

(16)《大明会典》卷一七,《户部田土》。

(17)《大明会典》;《明太祖实录》卷二四三。

(18)《明太祖实录》卷二一。

(19)《明太祖实录》卷一四三。

(20)《明太祖实录》卷一九六。

(21)《明太祖实录》卷二四三;《明史》卷七七,《食货志》卷一。

(22)赵翼:《陔余丛考》卷四一,《凤阳丐者》。

(23)《明太祖实录》;《明史》卷八八,《河渠》六,《直省水利》。

(24)《明太祖实录》卷二四三;顾炎武:《日知录》卷一二,《水利》。

(25)《明太祖实录》,卷一五;《明史》卷一三八,《杨思义传》。

(26)《明太祖实录》,卷二七、二〇七;查继佐:《罪惟录》;《明太祖本纪》卷一。

(27)《明太祖实录》,卷二一五、二二二、二三二、二四三、二四六;《明会典》;朱国桢:《大政记》;《明通纪》。

(28)《明太祖实录》卷七七、二四三。

(29)《明太祖实录》卷二五五;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卷一四,《开国规模》。

(30)《古今图书集成》,《农桑部》。

(31)《明太祖实录》卷三〇。

(32)《明太祖实录》卷六一、二二三。

(33)《明太祖实录》卷二三六。

(34)《明太祖实录》卷一一二、一一八、一五三、一五九、一六三。

(35)《明太祖实录》卷二七。

(36)朱彝尊:《明诗综》卷一〇〇。

(37)《明太祖实录》卷三八。

(38)《明太祖实录》卷六九、二二〇。

(39)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三,《重惩贪吏》。

(40)《明史》卷二八一,《循吏传序》。

(41)《大诰续诰》。

(42)《明太祖实录》卷一三〇。

(43)《明太祖实录》卷五三、二〇二、二一一、二三一;朱健:《古今治平略》;《明史》卷七八,《食货志》卷二。

(44)《明太祖实录》卷一四〇、二一四。

(45)《明史》卷七七,《食货志》卷一,《田制》。

(46)《明太祖实录》卷一七六。

(47)《明太祖实录》卷二〇六。

(48)《明太祖实录》卷二一四。

(49)《明太祖实录》卷二三〇。《明史·食货志》:“赋役作夏秋二税,收麦四百七十余万石,米二千四百七十余万石。”

(50)《元史》卷九三,《食货志》,《税粮》。

(51)《明史》卷七八,《食货志》卷二,《赋役》。《明太祖实录》卷二四一:“山东济南府广储、广丰二仓,粮七十五万七千百,蓄积既多,岁久红腐。”

(52)《明太祖实录》卷一四〇;卷二一四:“二十四年(1391)为户一千零六十八万四千四百三十五,口五千六百七十七万四千五百六十一。”口数比十四年少三百万,是不应该的,可能传写有错误,今不取。

(53)《明史》卷七七,《食货志》卷一,《户口》。

(54)《元史》卷九三,《食货志》。

(55)《明史》卷七八,《食货志》卷二,《赋役》。

(56)《明太祖实录》卷九六、九八、一〇二。

(57)张勃:《吴录·地理志》;《南史》,《呵罗单传》《干陀利传》《婆利传》《中天竺传》《渴盘陀传》;《北史·真腊传》;《梁书·林邑传》;《唐书·环王传》。

(58)《南史·高昌传》;《唐书·地理志》。

(59)明丘濬《大学衍义补》:“至我国朝,其种乃遍布于天下,地无南北皆宜之,人无贫富皆赖之,其利视丝枲盖百倍焉。故表出之,使天下后世,知卉服之利,始盛于今代。”

(60)孔鲋《小尔雅》:“麻纻葛曰布。”桓宽《盐铁论》:“古者庶人耋老而后衣丝,其余则仅麻枲,故曰布衣。”《陈书·姚察传》:“门生送麻布一端,谓之曰:‘或所衣者,止是麻布。’”

(61)元王祯:《木绵图谱序》,引《诸番杂志》。

(62)《元史·英宗本纪》。

(63)《古今书图集成》,《木绵图》。

(64)周去非:《岭外代答》卷六;赵汝适:《诸番志》下。方勺《泊宅编》:“闽广多种木绵。”彭乘《续墨客挥犀》上:“闽岭以南多木绵,土人竞植之,有至数千株者,采其花为布,号吉贝布。”《通鉴》卷一五九胡三省注:“木绵江南多有之……织以为布,闽广来者尤为丽密。”邱濬《大学衍义补》:“宋元之间始传其种入中国,关陕闽广首得其利,盖此物出外夷,闽广通海舶,关陕壤接西域故也。”李时珍《本草纲目》:“此种出南番,宋末始入江南”。

(65)《宋史·崔与之传》。

(66)《农桑辑要》卷二。

(67)王祯《木绵图谱序》:“木绵产自海南,诸种艺制作之法,骎骎北来,江淮川蜀既获其利。至南北混一之后,商贩于此,被服渐广,名曰吉布,又曰棉布。”

(68)《元史》卷一五,《世祖本纪》。

(69)《元史》卷九三,《食货志》,《税粮》。

(70)《农桑辑要》卷二。

(71)赵汝适:《诸番志》下;周去非:《岭外代答》卷六。

(72)方勺:《泊宅编》中。

(73)陆心源:《宋诗纪事补》卷七五,艾可叔:《木绵诗》。

(74)《资治通鉴》卷一五九,胡三省注。

(75)方勺:《泊宅编》中。

(76)《农桑辑要》。

(77)陶宗仪:《辍耕录》卷二四,《黄道婆》。

(78)王逢:《梧溪集》卷三,《黄道婆祠》。

(79)王逢:《梧溪集》卷三,《黄道婆祠》。

(80)王逢:《梧溪集》卷七,《半古歌》。

(81)郑涛《旌义编》二:“诸妇每岁公堂(公共所有)于九月俵散木棉,使成布匹,限以次年八月交收,通卖钱物,以给一岁衣资之用。”郑涛是浙江浦江著名大族地主郑义门的族长,《旌义编》有洪武十一年(1378)宋濂序。

(82)《群芳谱》。

(83)《梧浔杂佩》。

(84)徐光启:《农政全书》卷三五,《木棉》。

(85)参看俞正燮:《癸巳类稿》卷一四,《木棉考》。冯家升:《我国纺织家黄道婆对于棉织业的伟大贡献》,载《历史教学》,1954(4)。

(86)宋应星:《天工开物》卷上,《乃服》。

(87)王象晋:《木棉谱序》;徐光启:《农政全书》卷三五,《木棉》。

(88)《始丰稿》卷一。徐一夔,天台人,《明史》卷二八五有传。

(89)《明太祖实录》卷六七。

(90)《明太祖实录》卷四二。

(91)《明太祖实录》卷六七。

(92)《明太祖实录》卷一二五。

(93)《明太祖实录》卷一二八。

(94)《明太祖实录》卷一五〇、一五六。

(95)《明太祖实录》卷一七二、一七四。

(96)《明太祖实录》卷六七。

(97)《明太祖实录》卷一三四。

(98)《明太祖实录》卷一六三、二五二。

(99)《明太祖实录》卷一四。

(100)《明太祖实录》卷八五。

(101)《明太祖实录》卷一四五。

(102)《明太祖实录》卷一五〇。

(103)《明太祖实录》卷一七六、二四二、二五六。

(104)《明史》卷八一,《食货志》,《铁冶所》;《大明会典》。

(105)《大明会典》卷一九,《户口》。

(106)《大明会典》卷一八九;《明史·严震直传》。

(107)《大明会典》卷一八八。

(108)《明史》卷一五七,《张本传》。

(109)《大明会典》卷一八九。

(110)吴晗:《元明两代之“匠户”》,载《云南大学学报》,第一期,1938年。

(111)《明太祖实录》卷三四。

(112)《明太祖实录》卷二一一;《明史》卷八一,《食货志》,《商税》。

(113)《明太祖实录》卷二三四。

(114)《明宣宗实录》卷五〇。

(115)《元史》卷九七,《食货志》,《钞法》。

(116)孔齐:《至正直记》卷一;《元史》卷九七,《食货志》,《钞法》。

(117)《明史》卷八一,《食货志》,《钞法》。

(118)《大明会典》卷三一,《钞法》;《明史》卷八一,《食货志》,《钞法》。

(119)《大明会典》卷三一,《钞法》。

(120)《明太祖实录》卷一七六。

(121)参看1946年7月《中国社会科学集刊》七卷二期吴晗《元史食货志钞法补》,1943年6月《人文科学学报》二卷一期吴晗《记大明通行宝钞》二文。

(122)《大诰续诰》,钞库作弊第三二。

(123)《大诰》伪钞第四八:“宝钞通行天下,便民交易。其两浙江东西民有伪造者,句容县民杨馒头本人起意,县民合谋者数多,银匠密修锡板,文理分明,印纸马之户同谋刷印,捕获到宫。自京至于句容,所枭之尸相望。”

(124)《明太祖实录》卷二〇五。

(125)《明太祖实录》卷二三四。

(126)《明太祖实录》卷二五一。

(127)陆容:《菽园杂记摘抄》卷五。

(128)贝琼:《清江集》卷八,《送王子渊序》。

(129)《明太祖实录》卷六。

(130)《明太祖实录》卷一七九。

(131)《明太祖实录》卷四九。

(132)《明太祖实录》卷二五二、二五四。

(133)吴宽:《匏翁家藏集》卷七五,《施孝先墓表》。

(134)宋濂:《朝京稿》卷五,《上海夏君新圹铭》;吴宽:《匏翁家藏集》卷五二,《恭题粮长敕谕》。

(135)《明太祖实录》卷六八。

(136)《明太祖实录》卷七〇。

(137)《明太祖实录》卷八五。

(138)《明太祖实录》卷一〇二。

(139)《明太祖实录》卷二五四。

(140)《明史》,《食货志》卷二,《赋役》;《匏翁家藏集》卷四十三,《尚书严公流芳录序》。

(141)《明太祖实录》,卷六八。

(142)《明太祖实录》卷一〇二。

(143)《大诰续诰》卷四七。

(144)《大诰续诰》卷二一。

(145)黄省曾:《吴风录》。

(146)宋濂:《朝京稿》卷五,《上海夏君新圹铭》。

(147)《明太祖实录》卷二〇。

(148)《明太祖实录》;《明史》卷七七,《食货志》卷一。

(149)《明太祖实录》卷一八〇。

(150)《大诰续诰》卷四五,《靠损小民》。

(151)《明太祖实录》卷一八〇。

(152)《明太祖实录》卷二九。

(153)《明太祖实录》卷一七四。

(154)《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五、一八〇。

(155)《大诰续诰》,罪除滥役第七四。

(156)《大诰续诰》,松江逸民为害第二。

(157)《明太祖实录》卷一一一、一二六。

(158)张居正:《太岳集》卷三九,《请申旧章饬学政以振兴人才疏》。

(159)《明太祖实录》卷一五〇。

(160)《明史》卷一三九,《叶伯巨传》。

(161)《明史》卷一四七,《解缙传》。

(162)《大诰》,折粮科敛第四十一。

(163)宋濂:《芝园续集》卷四,《故岐宁卫经历熊府君墓铭》。

(164)刘辰:《国初事迹》。

(165)《明史》卷一四七,《解缙传》。

(166)《弘治会典》卷一一。

(167)《弘治会典》卷二〇,引《大明令》。

(168)《明史》卷二八一,《庞嵩传》。

(169)《明史》卷七八。

(170)《明太祖实录》卷五八。

(171)《明宣宗实录》卷六九。

(172)谈迁:《枣林杂俎》,《逸典》。

(173)《明律》四,《户》一。

(174)《明史》卷七七,《食货志》,《户口》。

(175)《弘治会典》卷二〇。

(176)《明太祖实录》卷一五〇。

(177)《明史》卷七八,《食货志》,《赋役》。

(178)《弘治会典》卷一三〇。

(179)《弘治会典》卷一三〇。

(180)《明太祖实录》卷八三。

(181)《大诰》第四四。

(182)《大诰》第四一。

(183)《方孩未集》卷一。

(184)《明英宗实录》卷四〇。

(185)《续诰》第二一。

(186)《续诰》第四七。

(187)吴应箕:《楼山堂集》卷一二,江南汰胥役议。

(188)《明宣宗实录》卷一一七。

(189)《明英宗实录》卷二五。

(190)《明英宗实录》卷一一一。

(191)《明宣宗实录》卷七九。

(192)《明英宗实录》卷一九三。

(193)《石隐园藏稿》卷五,《嵩祝陛辞疏》。

(194)《壮悔堂文集》,《正百姓》。

(195)《明太祖实录》卷四九。

(196)《明史》卷四〇,《地理志》。

(197)《王文恪公集》卷三六,《吴中赋税书与巡抚李司空》。

(198)《明律》九,《户》六。

(199)《明英宗实录》卷二七〇。

(200)《明英宗实录》卷一八。

(201)《明英宗实录》卷七九。

(202)《亭林文集》卷三,《病起与蓟门当事书》。

(203)《明英宗实录》卷七二。

(204)《明英宗实录》卷二九。

(205)《明英宗实录》卷一〇三。

(206)《明英宗实录》卷二〇一。

(207)《桂洲文集》卷一三。

(208)《桂洲文集》卷一三。

(209)《桂洲文集》卷一三。

(210)《明史》卷三〇〇,《陈万言传》。

(211)《明史》卷一二〇,《景王传》。

(212)《明史》卷一二〇,《潞王传》。

(213)《明史》卷一二〇,《福王传》《潞王传》。

(214)《王忠文公集》卷六,《婺州路均役记》。

(215)《王忠文公集》卷六,《婺州路均役记》。

(216)《明史》卷七八,《食货志》二。

(217)《王文恪公文集》卷三六,《吴中赋税书与巡抚李司空》。

(218)《明史》卷七八,《食货志》二。

(219)《霍勉斋集》卷一八,《为乞恩痛革仓弊以苏民困事申察院》。

(220)《明宣宗实录》卷五四。

(221)《明宣宗实录》卷四下。

(222)《明成祖实录》卷六七。

(223)《明宣宗实录》卷四下。

(224)《明宣宗实录》卷三九。

(225)《明英宗实录》卷六六。

(226)《震川集》卷二五,《李公行状》。

(227)王恕:《王端毅公文集》卷六,《石渠老人履历略》。

(228)《王文恪公文集》卷三六,《吴中赋税书与巡抚李司空》。

(229)《明英宗实录》卷一八六。

(230)《明太祖实录》卷二三六。

(231)《明宣宗实录》卷六。

(232)《明英宗实录》卷一八。

(233)《明英宗实录》卷三八。

(234)《明英宗实录》卷一五二。

(235)《明英宗实录》卷一八四。

(236)《明英宗实录》卷一五四。

(237)《明史》卷一七八,《项忠传》。

(238)《明史》卷一五九,《原杰传》。

(239)《明史纪事本末》卷三八,《平郧阳盗》。

(240)《明史》卷七七,《食货志》,《户口》。

(241)《明英宗实录》卷二七。

(242)《明英宗实录》卷六六。

(243)《明英宗实录》卷八二。

(244)《明英宗实录》卷六六。

(245)《明英宗实录》卷一三三。

(246)《明英宗实录》卷一三二。

(247)《明英宗实录》卷一三五。

(248)《明英宗实录》卷一三四。

(249)《明英宗实录》卷二一六。

(250)《刘忠宣公遗集》卷一,《处置军伍疏》。

(251)《明史》卷七七,《食货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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