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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氏《史案》为有清一代文字。大狱罹祸者至七十余人,死者剖棺剉尸,生者延颈就戮,妻孥极边充军为奴。私家纪述,廑有存者,迄今读之未尝,不令人神魂詟栗也。以意度之,其书必丑诋清室,无所不至。顾版已尽毁,求之数十年不可得。闻吾友潘君博山藏残本数卷,亟往求之。至则写本两巨册,存《神宗纪》二卷,有半。又《光熹二宗纪》,暨李成《梁》、戚继光等传,《开国后释教传》、《李戚传论》,均冠以庄砻之名。其涉及清室,并无讪谤语。仅偶见建夷及夷氛、夷寇等字,不意竟触震怒,酿成惨狱。噫!帝王之量,抑何隘耶?夫以雷霆万钧之力,加诸无拳无勇之辈,自可以为所欲为。推其意,且必谓经此惩创,自今以往,当无有敢稍干犯之徒即,凡受庇宇下者,亦皆可无所忌惮,同享讳尊讳亲之利。于是人人低首,家家颂圣,专制之乐,其乐无穷。乃曾几何时,敌国外患相逼而来,当日之不许他人夷己者,而人亦不许以夷字相加。江宁订约,著为专条,而侵陵之甚,竟因是以亡其国,循环倚伏,终无已时,岂不大可哀耶!书名《明史抄略》,必为抄者所定,原本当不如是。卷中遇留字缺笔,章、赵诸君定为石门吕氏抄本,说当可信。余以是书湮没久,且可补官书之不逮,故虽残缺,仍乞博山假我影印,以贻世之留心史事者。

《中华民国》二十四年七月,海盐张元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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