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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法家思想(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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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论国家起原,与儒家之家族起原说墨家之民约起原说皆有别。彼宗盖主张“权力起原说”也。其言曰:

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匹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于是智者诈愚,强者凌弱,老幼孤弱,不得其所。故智者假众力以禁强虐而暴人止。(《管子·君臣》篇)

法家主义,纯以人类性恶为前提,彼之言曰:“人故相憎也,人之心悍,故为之法。”(《管子·枢言》篇)然则以同情心相结合之组织,殆为彼宗所否认。虽然,其否认亦非绝对,不过视为未有国家以前之状态。换言之,则彼宗谓不能恃同情心以组织国家云尔。故其言曰:

天地设而民生之。当此之时,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其道亲亲而爱私,亲亲则别,爱私则险,民生众而以别险为务,则有乱。当此之时,民务胜而力征,务胜则争,力征则讼,讼而无正则莫得其性也。故贤者立中,设无私,而民日仁。当此时也,亲亲废,上贤立矣。凡仁者以爱利为道,而贤者以相出为务。(案:相出者谓才智临驾别人。)民众而无制,久而相出为道,则有乱。故圣人承之,作为土地货财男女之分。分定而无制,不可,故立禁。禁而莫之司,不可,故立官。官设而莫之一,不可,故立君。既立其君,则上贤废而贵贵立矣。(《商君书·开塞》篇)

据近世社会学者所考证,凡国家成立,大率分为三阶段。第一阶段,以血统相系属。社会组织力,则恃亲亲也。在此种社会中,纯由族中长老为政,其子弟不过附属品而已。然群中事变日赜,或对内或对外有重大问题发生,非年富力强且有特别技能之人不胜其任,则众共以诿之。于是社会组织力,渐移于上贤。社会益廓,事变益滋,以贤(包智力在内)相竞者日众,而无一定衡量之标准,则惟有将权力变为权利,立一尊以统饬之。于是社会组织力,渐移于贵贵。《商君书》此段所论,似最得其真相矣。

彼宗以为社会情状既有变迁,则所以应之者自不得不异其术。儒家所主张“行仁政”,所谓“民之父母”。彼宗谓是以第一阶段之理论适用于第三阶段也,谓国家性质与家族全异,君主性质与父母全异,故反对之。其言曰:

今上下之接,无父子之泽,而欲以行义禁下,则交必有郄矣。且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此俱出父母之怀衽,然男子受贺,女子杀之者,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故父母之于子也,犹用计算之心以相待也,而况无父子之泽乎。(《韩非子·六反》篇)

彼所言“父子犹以计算之心相待”,以此为推论之出发点,其偏宕自不待言,但其将人性黑暗方面,尽情揭破,固不得不谓为彻底沉痛之论也。彼宗此种推论之结果,故对于儒家——如孟子之流者以仁义说时主,明加攻击。其言曰:

今学者之说人主也,皆去求利之心,出相爱之道,是求人生之过于父母之亲也。此不熟于论恩,诈而诬也。(同上)

彼宗不徒谓仁政之迂而难行也,且根本斥其不可。其言曰:

明主之治国也,使民以法禁,而不以廉止,母之爱子也倍父,父令之行于子者十母。吏之于民无爱,令之行于民也万父母。父母积爱而令穷,吏用威严而民听从。(同上)

然则令行民从者,将以快人主之意耶?是又不然。彼续言曰:

今家人之治产也,相忍以饥寒,相强以劳苦,虽犯军旅之难饥馑之患,温衣美食者必是家也。相怜以衣食,相惠以佚乐,天饥岁荒,嫁妻卖子者,必是家也。故法之为道,前苦而后乐,仁之为道,偷乐而后穷。圣人权其轻重,出其大利,故用法之相忍,而弃仁之相怜也。(同上)

又云:

慈母之于弱子也,爱不可为前,然而弱子有僻行使之随师,有恶病使之事医,不随师则陷于刑,不事医则疑于死。慈母虽爱,无益于振刑救死,则存子者非爱也。母不能以爱存家,君安能以爱持国。(《韩非子·八说》篇)

此种议论,确含有一部分真理,此理在春秋时已多能言之者。《国语》记公父文伯之母言曰:“夫民劳则思,思则善心生;逸则淫,淫则忘善,忘善则恶心生。沃土之民不材,淫也。瘠土之民莫不向义,劳也。”(《鲁语》下)《左传》记子产临终戒子太叔之言曰:“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昭二十一》)此类语,确能深察人性之微,抉其缺点而对治之。孔子答子路问政,曰:“劳之”,又曰:“爱之能勿劳乎?”即是此意。法家专从此点发挥以张其军,对于孟子一派之“保姆政策”根本反对。(孟子言无可议,已见第七章。兹不更论。)其意盖欲矫正人民倚赖政府之根性,使之受磨炼以求自立,不可谓非救时良药也。

彼宗大都持性恶之说,又注意物质的关系,其所以重法,凡以弭争也。其言争之所由起,立论最克实。曰:

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妇人不织,禽兽之皮足衣也。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今人有五子不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是以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故饥岁之春,幼弟不饷,穰岁之秋,疏客必食。非疏骨肉爱过客也,多少之心异也。是以古之易财,非仁也,财多也;今之争夺,非鄙也,财寡也。(《韩非子·五蠹》篇)

此可谓最平恕且最彻底之论。彼宗既认争夺为人类所不能免,认多数人为环境所迫,实际上已生活于罪恶之中。谓政治之目的,在对治多数陷溺之人使免于罪戾,并非为少数良善者而设。故其言曰:

夫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恃人之为吾善也,境内不什数,用人不得为非,一国可使齐。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夫必恃自直之木,百世无矢;恃自圜之木,千世无轮矣。……然而世皆乘车射禽者,隐栝之道用也。虽有……自直之箭自圜之木,良工弗贵也。何则?乘者非一人,射者非一发也。不恃赏罚而恃自善之民,明主弗贵也。何则?国法不可失,而所治非一人也。故有术之君,不随适然之善,而行必然之道。(《韩非子·显学》篇)

后儒动诃法家为刻薄寡恩,其实不然。彼宗常言:

不为爱民亏其法,法爱于民。(《管子·法法》篇)

以形式论,彼辈常保持严冷的面目,诚若纯为秋霜肃杀之气。以精神论,彼辈固怀抱一腔热血,如子产铸刑书时所谓“吾以救世”者。(看前论第七章)故孔子称管仲曰:“如其仁,如其仁”,称子产曰:“古之遗爱”。而后世宗尚法家言之诸葛亮亦谓“示之以法,法行则知恩”也。

法治与术治势治之异,前既言之矣。故法家根本精神,在认法律为绝对的神圣,不许政府动轶法律范围以外。故曰:

明君置法以自治,立仪以自正也……禁胜于身,则令行于民。(《管子·法法》篇)

又曰:

不为君欲变其令,令尊于君。(同上)

就此点论,可谓与近代所谓君主立宪政体者精神一致。然则彼宗有何保障,能使法律不为“君欲”所摇动耶?最可惜者,彼宗不能有满意之答覆以饷吾侪,虽然,彼宗固已苦心擘画,求出一较有力的保障焉,曰:使人民法律智识普及。其办法如下:

公(秦孝公)问公孙鞅(商君)曰:法令以当时立之者,明旦欲使天下之吏民皆明知而用之如一而无私,奈何?公孙鞅曰:为法令置官吏,朴足以知法令之谓者(“法令之谓”犹言“法令讲的是什么”),以为天下正……诸官吏及民有问法令之所谓也,于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政所欲问之法令明告之。各为尺六寸之符,明书年、月、日、时所问法令之名,以告吏民。主法令之吏不告及之罪而法令之所谓也(案此句当有讹脱),皆以吏民之所问法令之罪各罪主法令之吏……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此所生于法明白易知而必行。(《商君书·定分》篇)

欧洲之法律公开,率皆经人民几许流血仅乃得之。我国法家对于此一点,其主张如此诚恳而坚决,且用种种手段以求法律智识普及于一般人民,真可谓能正其本,能贯彻主义之精神也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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