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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卷 蠲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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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元鼎二年,诏以水潦移于江南,迫隆冬至,惧其饥寒不活,遣博士中等分循行,谕告所抵,无令重困。吏民有赈救饥民免其厄者,具举以闻。 前《汉书》

后汉永平十八年,大旱,诏勿收兖、豫、徐州田租刍藁,以现谷赈给贫人。 《后汉书》

建和元年,荆、扬二州饥,遣四府掾分行赈给。 《后汉书》

三 国

魏景初元年,冀、兖、徐、豫四州民遇水,遣侍御史循行赈救之。 《魏志》

吴赤乌十三年,丹阳、句容及故鄣、宁国洪水泛滥,诏原逋责,给贷种食。 《吴志》

泰始五年,青、徐、兖三州水,遣使赈恤之。 《晋书》

元康五年,兖、豫、徐、扬等州大水,诏遣御史巡行赈贷。 《晋书》

咸和四年,会稽、吴兴、宣城、丹阳大水,诏复租税三年。 《晋书》

咸康元年,扬州诸郡饥,遣使赈给。 《晋书》

宁康二年,三吴、义兴、晋陵及会稽遭水之县,尤甚者全除一年租布,次其听除半年,受赈贷者即以赐之。 《晋书》

太元十八年,荆、扬二州大水,伤秋稼,遣使赈恤之。 《晋书》

南 北 朝

宋元嘉七年,吴兴、晋陵、义兴大水,遣使巡行赈恤。 《南史·宋纪》

十二年六月,丹阳、淮南、吴兴、义兴大水,以徐、豫、南兖三州,会稽、宣城二郡米谷百万斛赐五郡遭水人。八月,原除遭水郡诸逋负。 《宋书》

十七年,徐、兖、青、冀四州大水,遣使赈恤。又诏前所给扬、南徐二州百姓田粮种子,兖、豫、青、徐诸州比年所宽租谷应督人者,悉除半,今年有不收处都原之,凡诸逋债,优量申减,并禁州郡估税所在市调烦刻。 《宋书》

孝建二年,三吴饥,诏所在赈贷。 《宋书》

大明元年,吴兴、义兴大水,遣使开仓赈恤。 《宋书》

八年,以东境偏旱,诏出仓米付建康、秣陵二县,随宜赡恤。又原除扬、南徐州七年逋租。 《宋书》

齐建元元年九月,诏二吴、义兴三郡遭水,减今年田租。 《齐书》

永明元年,诏赐建康、秣陵二县贫人,又吴兴、义兴遭水县,蠲降租调。 《南史·齐纪》

五年六月,霖雨过度,水溢京师,遣官随宜赈赐。七月,诏原丹阳属县积年逋租。八月,诏蠲吴兴、义兴二郡租调。 《齐书》

陈太建十二年,亢旱,诏丹阳、吴兴、晋陵、建兴、义兴、东海等十郡,即年田赋禄秩各原半,其丁租半申至来岁秋登。 《陈书》

贞元八年,以江淮所停运米,委转运使于水灾州县粜之,以救贫乏。 《资治通鉴》

大中九年,以旱遣使巡抚淮南,减上供馈运,蠲逋租,发粟赈民。又罢淮南宣、歙、浙西冬至元日常供,以代下户租税。 《唐书》

五 代

周显德六年,淮南饥,上命以米贷之。或曰:民贫恐不能偿。上曰:民犹子也,安有子倒悬而父不为解者,安责其必偿也? 《文献通考》

建隆元年,赈扬州城中饥民。 《宋史》

三年正月,赈淮南饥。 《宋史》

开宝八年,平江南,诏出米十万石,赈城中饥民。《文献通考》

雍熙二年四月,遣使赈江南诸州饥民。九月,蠲江浙诸州民逋租。 《宋史》

淳化四年,诏以江淮饥,遣使巡抚。 《宋史》

咸平二年,江浙春霜害稼,分使发粟赈之。 《宋史》

景德元年,江南东西路饥,命使赈之。 《宋史》

祥符二年九月,赐泰州被水民粟。 《宋史》

三年,以江南旱,升、润州屡火,遣使存抚。 《宋史》

五年五月,江淮、两浙旱,给占城稻种,教民种之。八月,减运河水,灌淮南民田,仍宽租限。又淮南、河北饥,减直鬻谷以济流民。 《宋史》

七年十二月,淮南、江浙饥,除其租。 《宋史》

乾兴元年正月,蠲秀州水灾民租。二月,诏苏、湖、秀州民饥,贷以廪粟。又诏赈徐州贫民。《宋史》

天圣元年,以淮南水灾,遣使安抚。《宋史》

四年,蠲淮南被水田租。《宋史》

五年,江宁府、扬、真、润州江水溢,坏官、民庐舍,遣使安抚赈恤。《宋史》

明道二年,诏发运使以上供米百万斛,赈江淮饥民。《宋史》

景祐元年正月,淮南饥,出内藏绢二十万,代民岁输。二月,权减江淮糟米二百万石。 《宋史》

皇祐三年,遣使安抚江南饥民。 《宋史》

治平元年,濠、泗、庐、寿、高邮军大水,遣使行视,疏治赈恤,蠲其赋租。 《宋史》

熙宁六年,赈江淮、两浙饥。 《宋史》

七年,诏浙西路提举司出米赈常、润州饥。 《宋史》

八年,诏赈常、润州饥民。 《宋史》

元祐六年,以苏、湖、常三州大水,兼浙西诸郡灾伤,诏赐米百万斛、钱二十余万缗赈之。 《文献通考》

八年,遣使按视淮南水灾。 《宋史》

崇宁四年,苏、湖、秀三州水,赐乏食者粟。 《宋史》

绍兴元年三月,赈淮南流民。 《宋史》

七年,蠲建康府、太平、宣州逋赋,及下户今年身丁钱。 《宋史》

十三年三月,赈淮南饥民,仍禁遏籴。九月,蠲淮南逋欠坊场钱及上供帛。 《宋史》

二十一年,以两淮民复业未久,宽其租赋。 《宋史》

二十六年,诏两淮边民未复业者,复其租。 《宋史》

二十八年,诏在法水旱检放及七分以上者济之;自今及五分处,即拨义仓米赈济。《文献通考》

隆兴元年,赈两淮流民。又以两浙、江东大水,悉蠲其租。 《宋史》

二年,赈江东、两淮被水贫民。 《宋史》

乾道三年,两浙水,江东、西路蝗,赈。 《宋史》

六年,诏江东运使将建康府、太平州被水县人户,今年身丁钱并与放免。 《续文献通考》

淳熙三年,以常州旱,宽其逋负之半。 《宋史》

六年正月,赈淮东饥民。三月,再赈。 《宋史》

七年正月,蠲淮东民贷常平钱米。十一月,蠲两淮州军二税一年。 《宋史》

八年,江浙、两淮等处水、旱相继,发廪蠲租,遣使按视。民有流入江北者,命所在赈济之。 《宋史》

九年,诏江浙、两淮旱伤州县,贷民稻种,计度不足者,贷以桩积钱。 《宋史》

绍熙四年,赈江淮、两浙被水贫民。 《宋史》

六年,常、润、扬、通、泰、和州、江阴军旱,赈之。《续文献通考》

嘉泰元年,浙西、江东、两淮旱,赈之,仍蠲其赋。《续文献通考》

嘉定元年,出米二十万石赈江淮流民。 《续文献通考》

二年八月,出米十万石赈江淮流民。 《续文献通考》

十六年九月,诏江淮诸司赈恤被水贫民。 《宋史》

淳祐四年,诏蠲高邮民耕荒田租。 《宋史》

七年,镇江府旱,诏两浙转运使检复,蠲米七万四千石有奇。 《宋史》

十年十二月,诏江浙沿江郡县,刷其流民口数,于朝廷桩管钱米内赈济,仍许于寺观及空间官舍居住。 《续文献通考》

宝祐六年,诏常州、江阴、镇江发米赈赡淮民。 《宋史》

咸淳六年,嘉兴、华亭两县水,免公田租五万一千石,民田租四千六百一十石。 《宋史》

至元十六年,以江南漕运旧米赈军民之饥者。 《元史》

十八年,通、泰二州饥,发粟赈之。 《元史》

十九年,江南水,民饥者众,令所在官司发廪以赈。 《元史》

二十五年,中书省臣言:杭、苏、湖、秀四州大水,请辍上供米三十万石赈之。帝是其言。 《元史》

二十七年二月,晋陵、无锡二县霖雨害稼,并免其田租。五月,江阴大水,免其田租。《元史》

二十八年正月,免江淮贫民至元十三年至二十六年所逋田租。 《元史》

是年三月,杭州、平江等五路,溧阳、太平、徽州、广德州、镇江五路,江南、湖广大都饥,发粟赈之。 《续文献通考》

二十九年,湖州、平江、嘉兴、镇江、扬州、宁国、太平七路大水,免其田租。又太平、宁国、平江、饶、常、湖六路民艰食,发粟赈之。 《元史》

大德元年九月,以镇江之丹阳、金坛旱,并以粮给之。十月,扬州、淮安路饥,赈之。十一月,常州路及宜兴县旱,并赈之。 《元史》

二年二月,以浙西嘉兴、江阴,江东建康、溧阳、池州水、旱,并赈恤之。 《续文献通考》

三年正月,免江南夏税十分之三。九月,扬州、淮安旱,免其田租。 《元史》

四年九月,建康、常州、江陵饥,给粮济之。 《元史》

六年七月,建康民饥,赈之。

十年,以扬州之泰兴、江都,淮安之山阳水,蠲其田租。 《元史》

十一月,以米二万一千余石,赈粜扬州饥。 《续文献通考》

十一年六月,江浙饥,赈粮。三月七日,以江浙、湖广、江西属郡饥,诏行省发粟赈之。又两淮属郡饥,于盐茶课钞内折粟遣官赈之。又诏富家能以私粟贷者,量授以官。八月,以江东郡县饥,遣官赈之。江南饥,以十道廉访使所储赃罚钞赈之。十一月,平江等处大饥,发粮五十万一千一百石赈之。 《续文献通考》

至大元年正月,广德、建康、镇江等六路饥,户月给米六斗,以没入货物隶徽政院者,鬻钞贷之。二月,淮安等处饥,以两浙盐引十万贯贸粟赈之。六月,内郡、江淮饥,免今年常赋及夏税。十一月,诏免建康、广德田租。 《元史》

二年正月,免江淮夏税。又诏各处人民饥荒转徙复业者一切逋欠并行除免,仍除差税。《续文献通考》

延祐二年,敕江南行台赃罚钞赈恤饥民。 《续文献通考》

四年,扬州、淮安等处饥,发粟赈之。 《续文献通考》

至治元年八月,盐城、山阳、高邮、兴化水,并免其租。 《元史》

三年三月,崇明诸州饥,赈之。九月,淮安、扬州属县饥,赈之。十一月,镇江路丹徒县饥,发米赈粜。 《元史》

泰定二年四月,以镇江诸郡饥,赈粮五万余石。 《续文献通考》

三年,扬州路属县水,免其租。又建康、太平、池州诸路饥,并赈之。 《元史》

四年正月,淮安、扬州诸路饥,并赈之。四月,建康、太平、常州诸路饥,赈粮、钞有差。 《元史》

天历二年,诏赈池州、广德、宁国、太平、建康、镇江、常州诸路及江阴州饥民。 《元史》

至顺元年正月,扬州、庐州等路饥,以两淮盐课钞五万锭、粮五万石赈之。二月,建康、广德、镇江诸路饥,赈粮一月。 《元史》

七月,以江浙大水饥,诏行省以入粟补官钞三千锭,以及劝出粟十万石,赈之。是岁被灾者多,尤加赈恤。 《续文献通考》

二年三月,以淮安属之山阳县去岁水灾,免其田租。四月,以高邮、宝应等县去岁水,并免其租。《元史》

元统元年,江浙旱饥,发义仓粮,募富人入粟赈之。 《元史》

二年,镇江、常州、松江、江阴等处水、旱,敕有司发义仓粮赈之。 《元史》

五月,中书省臣言:江浙大饥,以户计者五十九万五千六十四,出粟发常平、义仓赈之;并存海运粮七十八万三百七十石,以备不虞。诏从之。 《续文献通考》

至元二年,松江府上海县饥,发义仓粮及募富人出粟赈之。 《元史》

至正元年,扬州路、崇明、通、泰等州海潮灾伤,赈之。 《元史》

八年,平江、松江水灾,给海运粮十万石赈之。 《元史》

明太祖训:凡天下承平,四方有水、旱等灾,验国之所积,于被灾去处,优免税粮。若丰稔之岁,虽无灾伤,亦当验国之所积,稍有富余,择地瘦民贫处,优免之。特不为常例。《续文献通考》

凡赈济,令灾伤去处有司不奏,许本处耆宿连名申诉有司。 《续文献通考》

洪武二年十二月,赈应天、苏、松诸府贫民。 旧《通志》

三年六月,赈苏、松饥民。 《明典汇》

八年,免苏、松旱租。 郑晓《吾学编》

九年七月,苏、松大水,免其田租。十二月,赈江南饥。郑晓《吾学编》

十一年五月,苏、松水灾,蠲免历年逋赋,遣使行赈饥民。旧《通志》

永乐元年,诏以苏、松水,量免今年租税。 《明典汇》

二年,定苏、松等府水淹去处给米则例:每大口米一斗,六岁至十四岁六升,五岁以下不与。每户有大口十口以上者,止与米一石。其不系全灾,内有缺食者,原定借米则例:一口借米一斗,二口至五口二斗,六口至八口三斗,九口至十口以上者四斗。候秋成,抵斗还官。 《续文献通考》

六月,赈济苏、湖。 郑晓《吾学编》

十一月,从户部奏请,蠲苏、松粮租有差。 旧《通志》

三年,赈江东饥民。 《明政统宗》

四年,赈苏、松等府复业民户。 旧《通志》

八年正月,诏以扬州、淮安军民疾苦,免其被灾田租。 《明典汇》

七月,命户部赈镇江等郡饥民。 《明政统宗》

十年,邳州水灾,命御史往赈之。 《明典汇》

十一年,徐州水灾,民乏食,发廪赈之。 《明典汇》

十二年,蠲苏、松五府水灾田租。 旧《通志》

宣德元年,遣官复视苏、松诸府灾伤,蠲其税。 旧《通志》

八月,巡抚周忱奏置苏、松等府济农、水次等仓,以备赈恤。 《续文献通考》

七年,诏蠲苏、松水灾田亩租税。 旧《通志》

八年,以济农仓米赈济苏、松饥民。 《明通纪》

九年,江南大旱,令诸郡大发济农仓以赈贷之。 《明通纪》

正统二年,淮、扬地方被灾,敕巡抚按视给贷。 《明政统宗》

九年,令扬州府江潮泛涨淹死人民,量给钞收瘗。 《续文献通考》

十年,蠲免苏、松、常、镇等十四府州县九年水灾无征粮米,共四十万余石。 旧《通志》

景泰二年,徐、淮诸郡大饥,发广运仓赈济。 《明典汇》

三年,赈济徐州饥民。 《明典汇》

四年,山东、河南、江北、直隶、徐州等处灾伤,令所在问刑衙门,责有力囚犯,于缺粮州县仓纳米赈济,杂犯、死罪六十石,流徒三年四十石,徒二年半三十五石,徒二年三十石,徒一年半二十五石,徒一年二十石,杖罪每一十一石,笞罪每一十五斗。 《续文献通考》

天顺四年秋,江南北大水,免征被灾州县粮草有差。 《明典汇》

成化二年,江淮旱饥,命副都御史往赈恤之。 郑晓《吾学编》

七年,以水灾免凤阳府泗州、天长、盱眙、宿州,徐州、萧、沛、砀、丰诸县夏税。 《明政统宗》

十三年,以南直诸府州水灾民饥,遣使赈济。 《明典汇》

十八年,南畿饥,命户部粜常平仓济之。 《明政统宗》

弘治五年二月,诏以水灾,免苏、松等府卫粮草子粒有差。十一月,免应天、苏、松、常、镇、太平、宁国七府弘治四年夏税秋粮。 旧《通志》

七年,江南水灾,准以存留折银二十万两,兑军米三十万石,分赈各属。 《明典汇》

八年五月,以水灾,免应天、苏、松、常、镇等府弘治七年粮草子粒有差。又免本年夏麦十之三。十一月,以浒墅关今年秋、冬二季并春、夏二季课税银,留赈苏、松、常、镇四府饥民。 旧《通志》

十六年,命南工部侍郎赈济江淮。 《明典汇》

十七年,议准苏、松灾伤,改折起运粮米。 《明典汇》

正德三年五月,南兵部尚书言,留都地方灾伤最甚,遣官赈济。 《明典汇》

十二月,以苏、松等府旱灾,令无灾处所免军米及两京俸粮,共折五十万石,省其耗费,以补灾伤地方起运之数。 旧《通志》

四年,丹阳、金坛二县大饥,拨苏、常二府米谷赈之。《明典汇》

五年,以苏、松、常三府水灾,凡起运税粮俱量改折,各卫所屯田子粒并视灾之轻重蠲免。旧《通志》

七年,以旱灾,免苏、松、常、镇四府秋粮有差。 旧《通志》

十三年,淮、徐等处岁饥,截漕运粟万石,并益以仓储赈济。《明典汇》

十四年,以苏、松、常、镇等府水灾,蠲免夏税有差。旧《通志》

十六年,凤阳巡抚奏称:淮、徐连岁灾伤,特以淮、扬二钞关船料银十五万两,并发太仓银三万两赈之。 《明典汇》

嘉靖元年,南京江水泛滥,遣官巡视赈恤。 《明通纪》

二年,应天、苏、松、淮、扬、徽、池等郡,徐、滁等州大旱,特留苏、松折兑银两、折盐价,苏、常粳白米,浒墅关钞课,应天府缺官皂薪、赎锾等金,并发太仓银二十万两,折糟米九十万石赈之。 《明典汇》

三年,南畿诸郡大饥,令户部侍郎督赈江淮。又发帑金十五万,分赈淮、凤二府。 《明典汇》

七年,以苏、松被灾,蠲免全税。发太仓库银一百万两,抵补起存钱粮,余行赈济。 旧《通志》

八年,令抚按晓谕积粮之家,量其所积多寡,以礼劝借。若有仗义出谷二十石、银二十两者,给与冠带;三十石、三十两者,授正九品散官;四十石、四十两者,正八品;五十石、五十两者,正七品。俱免杂派差役。出至五百石、五百两者,除给其冠带外,有司仍于本家竖立牌坊,以彰尚义。又题准灾伤地方军民人等,有能收养小儿者,每名日给米一升;埋尸一躯者,给银四分。邻近州县不得闭籴。又题准各灾伤地方守巡官查审流民,大口给谷二三斗,小口一二斗,令各速还原籍。 《续文献通考》

三十二年秋,议准淮、徐水灾,减免有田有户之人应纳税银五万石。其现在淮、徐两仓米麦,专给与无田无户之人;或不敷,将淮、徐附近府、州、县该起运兑改,及各户现运到淮漕粮内照数截拨补给。 《续文献通考》

三十三年,题准淮、凤灾伤,将未完改兑粮,待麦熟后止征折色。 《明会典》

又议准,漕运本色十分为率,七分征运,三分折征。每正兑米一石,连席耗征银七钱,改兑米一石,连席耗征银六钱。 《续文献通考》

苏、松等府兵荒相继,尽蠲本年存留钱粮,改折起运之半。旧《通志》

三十八年,两淮三十场灾伤异常,令支库贮挑河银两酌量赈济。《明典汇》

四十年,以苏、松等府水灾,改折起运粮米,停征宗人府米折、京库折、草布绢等银,仍留关税与各府引价事例银赈济。 旧《通志》

四十三年,议准淮、扬、徐州灾伤,改折嘉靖四十四年应运四十三年份兑运,改兑秋粮,淮安所属邳州、海州、盐城、山阳、睢宁五州县,各准三分,安东、赣榆、沭阳、宿迁、桃源、清河六县,及徐州所属萧县,各准五分,徐州并砀山、沛县、丰县,及扬州府属兴化县各准六分。 《续文献通考》

四十五年,淮、徐饥,命巡盐御史以修河道银赈之。《明政统宗》

隆庆三年八月,以江南北各府灾伤,命查庐州课银自嘉靖二十二年至四十三年逋负者,悉蠲之。九月,诏南直隶太仓州崇明,靖江、嘉定、溧阳、吴江、高淳、六合、长洲、丹徒等县,改折漕银有差,无漕粮者停征租一年。十一月,诏减庐、淮、扬等四府,徐、滁、和三州军饷银三万一千余两,又将四府三州带征积逋银钱,俱行停免。又诏免应天等府今年芦课之半。又苏州、松江、常州三府,改折额解禄米仓粮一年。十二月,又改折松江府华亭、上海二县漕粮十分之五,存留蠲免亦如之。又免淮安府、徐州府、高邮州、宝应县岁征追捕民壮军饷三万四千余两。又诏留两淮盐课银二万两,淮、扬船银三季,以赈饥民。 《续文献通考》

五年四月,以直隶淮安府所属州县灾伤,诏停征积逋马价。九月,以水灾,命蠲南京锦衣等卫所及直隶扬州等卫所屯粮有差。又以徐、淮等处灾伤,许蠲免各项钱粮有差,仍令有司赈济如例。 《续文献通考》

万历九年,江北淮、凤及江南苏、松等处灾伤,着动支各该州县库银仓谷赈济。 《明通纪》

十六年,吴中大荒,发太仆寺马价及南京户部银两赈济。 旧《通志》

二十二年三月,以徐、淮等处去岁水灾,遣使以两宫及中宫银五万五百两赈济。又览给事中杨东明饥民图,命部臣议可蠲可赈者以闻。户部条上,以漕粮十五万平粜江北。《续文献通考》

二十九年十一月,户部复:直隶巡按何熊祥题苏、松水灾异常,乞将嘉定县永折漕粮,姑准改折一年,毋分正、改,每石折征银五钱,以后仍照原题起解。被灾十分江阴一县,被灾九分以上太仓州、吴江、昆山、武进、江阴、宜兴、金坛七县,本年漕粮,俱准改折七分,仍征本色三分。被灾八分以上,长洲、吴县、常熟、华亭、上海、青浦、无锡、丹徒、丹阳九县,俱准改折五分,仍征本色五分。其改折之数,不分正、改,照例每石折银五钱,连席板、耗脚、轻赍在内,每同本色齐征。其改折项下,运军月粮亦准扣数免编。及查靖江县被灾虽止七分以上,姑念疲邑,准将该年应解南京光禄白粮,每石折银八钱,四门仓糙米,每石折银六钱,与别县本色一同征解南京户部。其正征、带征、金花银两等项,已经差官守催,速令追完解进。及南京各卫仓米,已经题准改折,毋容别议。奉旨:是。《续文献通考》

三十六年,苏、松、常、镇四府水灾,诏留税银五万两赈济。《明通纪》

天启四年七月,赈恤江南水、旱灾民。十月,改折江南漕粮。《明通纪》

七年、苏、松、常大水,免本年起存额赋有差。 旧《通志》

崇祯十四年,大旱,诏苏、松等府漕米改兑麦折三分。旧《通志》

《续文献通考·赈贷群议》:

一议储蓄。自大学生财有道之外,惟积谷可以备凶荒、赈饥怒而民不至于流移。如汉大司农中丞耿寿昌奏设常平仓以给北边省转漕,赐爵关内侯。唐开成元年,户部奏请公私田亩,别纳粟一升,添置义仓,从之。宋淳熙八年,浙东提举朱熹言:乾道四年间,建民艰食,熹请于府,得常平米六百石,请本乡土居朝奉郎刘如愚共任赈贷。夏受粟于仓,冬则加二计息以偿。自后逐年敛散,或遇少歉,即蠲其息之半,大饥则尽蠲之。凡十四年,得息米造成仓廒,以原数六百石还府。现管米三千一百石,以为社仓,不复收息。每石只收耗米三升,故一乡四五十里内虽遇凶年,不缺食。请以是行于司仓。我朝于正统六年置预备仓,民食有饥窘,即时验实赈济。如遇丰年,仍以例支给官银收籴备用。嘉靖六年,诏各抚按司道督责有司照现行事例设法多积谷米,以备饥荒。仍仿古平粜法春放支以赈贫民,秋成抵斗还官,,不取息。如现在米谷数少,各将贮库银并间过抵赎银,趁秋成委的当官籴买。比时估量添二三文,庶来者辐辏,易于收积。府以一万石,州以四五千石,县以二三千石为率,明立簿籍稽查。如遇荒年,减价粜与贫民。按以上数条,实积储良法。近来有司率以简讼为德政,而抵赎之入,纵不别费,亦无几何。今仿朱氏社仓法,有司遇年丰时,查各集镇乡村大处,置一社仓,劝谕本处得过乡民输借,或三五石、十石、二十石不拘多少,俱听其愿,不许逼迫。每仓以百为率,不及则以官钱买补之。遇春间民缺食,听本处民借用,登簿秋偿,每石加息谷三斗。放收委之乡约保正,看守责之甲长乡夫。待三四年后,所积息谷过其本者,仍将原劝借谷石照数退还。各主如不愿领者,以出谷多寡行赏,以尚义匾其门。此正所谓以取于民者还以予民,不费之惠,莫过于此。

二议停蠲。盖岁值大祲,公私俱病,惟停蠲则民虽苦无所入,犹幸于无所出。我朝永乐十九年,诏自十七年以前各处逋欠税粮、程课、盐课、马草等项,及十八年被水地税粮,悉与蠲免。宣德八年,两直隶、河南、山东、山西,凡被灾地方,自七年以前逋欠夏秋粮、户口盐粮,及官军屯粮子粒,诏皆停征;其逋欠各项,及今夏秋税租,悉数蠲免。嘉靖十六年,被灾地方应免钱粮,已征者,准作本户下年该纳之数;未征者,照例蠲免。何者?民间殷实户间有积聚,尚堪补一家食指,并宗族亲邻枵腹称贷者。惟常税不蠲,其素藏遗粒悉供输纳,冀免鞭敲,而贫民既称贷无窦,又征求不已,富者不至于贫,贫者不至于流亡不已也。惟急议停蠲,则为仁政所当先者。奈何二三有司,或拘泥常限,预期征之,或恐完数不及,碍其迁转,停蠲之旨方下,而税粮数计已完。贤者则议抵补下年,不肖者扣之私囊,竟使朝廷恩泽,徒为纸上虚文。民辗转沟壑,啸聚为盗,咎将谁职!凡遇水、旱灾伤,有司速行踏勘,申请奏闻,速议停蠲,庶圣泽不辜,民沾实惠矣。

三议赈济。粤稽汉武元鼎二年,江南水潦,遣博士等官循行告灾所属,无令重困,吏民有救赈饥民,免其厄者,具以名闻。宋太平兴国八年,以粟四万石赈同州饥。咸平三年,出粟十万石赈两浙贫民。我朝嘉靖三十四年岁祲,诏发内帑银三万两赈济饥民。盖赈济所以赒穷民无告者,若稍得过之家,虽遇大祲无收,犹能称贷富室,或百计求活,不至流亡。惟无告穷民,生借无路,坐以待毙,赒之期宜急,赒之法宜均。必须藉仁明掌印官,亲自临地清查,临仓调停,给散不使有遗,吏胥不致渔猎,定期赴领随给,不得担延等候。万一荒村远域,用舟车载至其地散之,庶枵腹之民,不致毙之仓下,仆之中途矣。不然,虽空竭仓廪,而嗷嗷者卒未免为沟中之瘠也,恶在其为民父母乎!

四议抚恤。宋天圣七年闺二月,诏河北转运使,契丹流民其令分送唐、邓、襄、汝州,以间田处之,仍令所过人给米二升。初,河北转运司言:契丹大饥,民流过界河。上谓辅臣曰:虽境外之民,皆朕之赤子,可赈救之。国朝洪武七年,诏各处人民流移愿归,或身死抛下老幼还者,听从其便,鳏寡笃疾之人贫难存活者,有司勘实,官给衣粮养赡。宣德五年,各处百姓因饥逃移者,行布、按、州、郡招谕复业,仍善加抚恤,免其户下税粮杂差。盖民以水、旱灾伤,生活无计,差税无办,倘遇贤有司多赒济,设法抚绥,缓其赋役,宽其逋负,贷其种子,靖其寇盗,葺其室庐,尚堪存活,不至流窜。万一他邑流移,至我疆界,须念呻吟愁怨,上干天和,驱逼啸聚,类致揭木。要必撼摇观望,禁谕有术;号呼逃窜,招抚有方;侨寓寄食,馆谷有备;仆惫骼骸,赡葬有道;掷妻捐子,录育有宜。不愿复业,许令附籍;思返故乡,资给路费。此皆仁人君子忠厚存心,亦弭盗睦邻之大义也。

五议平粜。古称商贾之事,可通于官府。盖握权奇,时通塞,铢较而寸权之,亦救荒权宜之一策也。大都年凶谷贵,小民病之。若发官廪,减价出粜,而四方巨侩,贩运谷米,一时辏集,其价自平矣。我朝周忱巡抚直隶,初至,苏、松属甚饥,谷贵。忱廉得江浙、湖广大稔,令人橐金至其地,故抑其值勿籴,且绐言吴中米价高甚。用是三省大贾,贩米数百艘集吴中。忱乃下令,尽发官廪贷民,半收其值,城中米价骤减。各贾进退两难,只得贱粜。忱复椎牛酾酒谢之,各贾悉大欢而去。米价既平,乃复官籴以资廪。盖昔耿寿昌之法,谷贱增价而籴,谷贵减价而粜,忱盖祖其法而善用之者。但减不可大减,增不可过增,使不越原值,庶官廪不竭,而惠可继矣。然所以佐平粜者,又在无遏籴,俾商贩谅我之公,凡道经我境者,俱运米而来。又在无抑价,俾商贩闻风,价值倍常,自将辐辏而至。慎斯术也,复何患米价不渐平,而嗷嗷者不甦之生哉!

六议发仓。夫近来令甲有司殿最在积谷多寡。要知所积之谷,虽民所输,而非民之藏,虽君所储,而非君之利。盖专为备荒计耳。若岁荒谷价腾涌,民嗷嗷待哺,命在旦夕,司民牧者,更不必拘泥待报之常期,即宜发粟救济,年终汇报。以朝廷所蓄,活朝廷赤子,谁 曰不可!宋李久元通判宁州,会岁饥,发仓粟数万赈之,民得不流徙。国朝夏元吉奉命往抚三吴饥民,奏发仓粟三十万石,民赖以济。夏寅以吴中饥,投书抚台,发廪二十万斛,籴十万斛,三吴赖以全活。以上三公,皆不拘待报之常,而发仓行赈,可为后世法。倘虑其散之易,敛之难,必待报闻而后发,则枵腹之民,不为沟中瘠者鲜矣。

七议倡义。盖富民,国之卫也,民之依也。所谓藏富于民者,藏之此矣。记曰:富则仁义附焉。夫好义之心,人孰无之?要知在上之人,阳激而阴率之,则倜傥之士,将浮慕焉,而虽啬夫亦捐千金如敝屣矣。宋程珦知沛县,会久雨,平原出水,谷既不登,晚种不入。珦计可耕而种,时已过矣,乃募富室,得豆数千石贷民,使布之。水未尽涸,而甲已露矣,是年遂不艰食。陈尧佐知寿州,岁大饥,公自出米为糜,以食饿者,吏民遂争出米,活数万人。公曰:以令率人不若身先而使其从之乐也。赵阅道知赵州,岁大歉,公集富民诱以赈济之义,自解腰间金带置庭下,于是施者云集,全活十数万人。我朝何乔新奉命赈晋中,请发内帑,并淮盐银数万两,劝贷富室,得粟数十万石,活三万人,招回复业者十四万人,附籍者六万余户。凡此皆以百姓之财,救百姓之死。倡导鼓舞之机,惟豪杰默运之已耳。

八议煮粥。盖凶荒,人民流徙饥馁疾病,扶老挈幼,驱之不前,缓之则毙。资之钱币,则价涌而难籴;散之菽粟,则廪歉人众而难遍。惟煮粥庶可救燃眉。宋程颐谓:救饥者,使之免死而已,非欲其丰肥也。当择宽广之处,宿戒使辰入,至巳则阖门不纳,午而后与之食,申而出之。日得一食,则不死矣。其力自能营一食者,皆不来矣。比之不择而与者,当活数倍之多也。凡济饥当分两处,择赢弱者作稀粥,早晚两给,勿使至饱,俟气稍完,然后一给。第一先营宽广居处,切不得令相枕藉。作粥须官自尝,恐生及入石灰也。我朝万历十四年,河南彰德府饥,巡抚衷公议发赈余数千石,及该府库置银若干于丰穰处籴米,随在委官煮粥,日一餐,人给三碗。明年复行开封等州县如彰德,所全活不可胜计。大都煮粥虽救荒下策,然举行固自有法,盖处之宜广不宜隘,举之宜同不宜异,令行宜严不宜宽,食之口宜散不宜聚,授之餐宜遍不宜频,是在贤令守善行之而已。

九议给粟。盖凶年行赈,给之钱,类费而鲜实,辅之粥,或聚而难散,惟出公廪之余,藉富室之蓄,计口给粟,人不过升合,家不过斗釜,庶几乎拯溺救焚之一策也。昔赵 抃知越州,令吏录老稚不能自食者二万一千九百余人。故事,岁廪穷人止三千石,抃劝富人及僧道食羡者,得粟四万八千余石。自十月朔起,人日受一升,幼小者半之。市郊各置给粟所,共五十七处,受粟者男女异地,各以便受之。且戒富人勿闭籴,又出官粟五万余,平其价粜之,为粜粟处十有八处,以便籴者。又佣民修城,为工者三万八千,计工倍与粟。弃男女者,得收养之。全活甚众。苏次恭为澧州,开赈患札不公,给印历一本,用纸半幅,上自书家大人若干,小儿若干,合请米若干,榜于门,如虚首出甘罪。又请米分几人为队,用旗引,卯时一刻给第一队,二三刻及辰巳如之,即老幼妇女病弱悉得均籴。万历十五年,中州饥,时衷巡抚贞吉至其地,见河北诸郡及他省流寓者甚众,因命所司查勘,每大口给粟二斗,小口五升,活二万余人。愿回籍者,计程人给粟日二升,又移檄本郡邑计口赈之,有地者量给种,一时复业者三千余口。以上三公,皆得给粟良法,举而行之,存乎其人而已。

十议权宜。盖饥民嗷嗷待哺,命在旦夕,救荒如救焚,非大豪杰权宜从事,曷克有济哉?昔汲黯奉命按河内,适见贫人伤水、旱万余家,至有父子相食者。因以便宜,矫制开赈,归请加罪,武帝贤而释之。范仲淹守杭,值岁大稷,纵民竞渡,日出宴湖上,自春至夏,富民空巷出游,又诏僧修寺及新仓廒、吏舍,日役千夫。监司劾其不恤荒嬉游,公乃条叙所以,皆欲发有余之财,以惠无者。是岁两浙惟杭无流民。范尧夫知庆州,饥殍满路,官廪尽空,公议发常平仓、封椿粟麦济之。州邑欲俟奏请后发,公曰:人七日不食死,可待报乎?吾宁独坐罪,不累若等!遂发粟。国朝韩文绾南枢,岁凶,饥殍相枕藉,公移咨户部,请支官军三月俸粮,度支以未得旨为辞,公曰:救荒如救焚,命在旦夕,安能忍死以待也?即罪,吾独当之!遂支米六千石。以上四公,皆能便宜从事。有地方之责者,仿其意而行之,则苍生幸甚。

清 (上)

顺治元年,平定江南,定明季加派三饷及台买津粮,概予豁免。 《大清会典》

二年春,旨蠲免本年税粮十分之七,兵饷十分之四,其明末无艺之征尽永除之。 旧《通志》

三年,苏松巡抚赵弘文题请,奉旨:本内称:长洲等县额粮太重,应否酌减?江南官户免役太滥,困累小民,作何限制?俱着详察旧制确议。 旧《通志》

又奉谕:江南各府漕米折价,于恩诏外,再免三分之一。江阴漕、白二粮亦如之。 《大清会典》

又奉谕:江南丹徒、丹阳二县,明末加派马折银,悉予豁除。 《大清会典》

四年,南中大祲,设粥赈之。 旧《通志》

又奉谕:江南淮、徐荒地无主者,钱粮全免;有主者,量免额赋三年,漕米一年。 《大清会典》

五年,题请奉旨:直省驻防官应给涝地米,所留家口在京支给,随带家口在驻防支给。《大清会典》

七年,题请奉旨:江南淮、扬二府属被灾十分、九分田地,漕项于八、九两年带征。《大清会典》

八年,苏、松等府大水,改折秋粮十分之六。又赈济苏州等处饥民。 旧《通志》

九年,江南大旱,敕督抚按视灾伤,江苏等处改折漕粮,免派耗米。 旧《通志》

十年,奉谕:江南各属旱灾,被灾八、九、十分者,免十分之三;五、六、七分者,免十分之二;四分者,免十分之一。有漕粮州、县、卫、所,准令改折。 《会典》

十一年,靖江海啸,漂毁民舍,蠲免本年秋粮三分之一。 旧《通志》

又奉诏:顺治六、七两年直省地丁本折钱粮积欠在民者,悉予豁免。 《会典》

又奉谕:江南连年水、旱,将旧欠钱粮一并停征,并将十一年带征八、九两年漕项漕、白二米,悉暂停征。 《大清会典》

十三年,奉诏:顺治八、九两年直省地丁本折钱粮积欠在民者,悉予豁免。 《会典》

又奉谕:蠲荒流抵,恐民间不得实惠,令百姓亲填布政使司原簿,以禁滥政。 《大清会典》

十六年,江南大水,奉旨蠲免十五年以前未完钱粮。 旧《通志》

十七年,奉谕:常平仓谷,春夏出粜,秋冬籴还,平价生息,务期便民。如遇凶荒,即按数给散灾户贫民。饬有司实力奉行。 《会典》

十八年,奉谕:江南之江都、如皋、海州三州县,修理烽墩马路,各免一年差徭。 《大清会典》

又奉谕:江南邳、宿、徐、萧、砀山五州县灾荒,以前逋欠,分作五年带征。 《会典》

十九年,奉谕:江南赋繁,积欠追比累民,其十三年至十六年钱粮,自十九年始分年带征。 《会典》

康熙三年,松江、上海等处飓风秋发,奏报灾伤,蠲银有差。 旧《通志》

又奉诏:蠲免直省顺治十五年以前民欠各项银、米、药材、绸绢、布匹等项钱粮。 《会典》

又奉谕:江南海州近海居民,迁移内地,所遗田亩,准予豁免。《会典》

四年,钦奉恩诏:直隶各省顺治十六、七、八年旧欠钱粮,着照蠲免,十五年以前一体除免。 旧《通志》

本年苏、松等府水灾,蠲银米停征有差。 旧《通志》

七年,淮安山阳等州县水灾,免本年额赋十分之一。旧《通志》

又奉谕:江南淮、扬二府被灾十分、九分田地,漕粮、漕项于八、九两年带征。 《大清会典》

八年,奉恩诏内开:康熙元、二、三年直隶各省,其丁地正项钱粮,实系拖欠在民、不能完纳者,该督抚奏请蠲免。 旧《通志》

九年,苏、松、淮、扬等处大水,被灾田地,漕、白米摊征,仍蠲起运改折十分之三。 旧《通志》

又奉谕:江南淮属邳、海、宿、沭四州县,扬属通、泰坍塌入水地亩,令勘明永免。《会典》

又奉谕:淮、扬水灾,以凤阳仓米麦及捐输等各项米谷,尽数赈给。如仍不敷,即动正粮接济。 《会典》

十年,钦奉恩诏内开:康熙四、五、六年各省丁地正项钱粮,实系拖欠在民、不能完纳者,该督奏请蠲免。 旧《通志》

是年江南大旱,蠲被灾田地起运正赋十分之一、二、三不等,漕粮改折外耗、赠米俱奉蠲免。 旧《通志》

是年截留漕米,并凤、徐各仓米赈济淮、扬灾民,每名给米五斗,六岁以上、十二岁以下给半,各处同日散给,以杜重冒之弊。 《会典》

又奉谕:江南淮、扬府州县分设米厂,散给饥民,每人日给米一升,三日一放。部差司官每府一人,协同地方官亲验给放。 《会典》

十一年五月,旱、蝗,钦奉恩旨:念江南水、旱频仍,停征九年份摊米折银,并停征九年以前未完钱粮。

麻勒吉《报明江宁流移饥民疏》:

为报明江宁省城流移饥民甚众,仰体洪仁,劝谕赈粥以恤灾黎事。

窃惟江南地方灾荒,荷蒙皇上屡次蠲赈,饥黎得以保全。淮、扬各属现蒙俞允捐输事例,其捐到银两,陆续发赈。凤阳各属先蒙皇恩大赈,安庆府属先经题准仓谷发赈,庐州府属查有存贮捐纳米石,抚臣靳辅现会疏题请。惟江宁省城两年灾伤,虽未合蠲免之例,而收获实寡,人稠米贵,多不聊生。既无存贮款项,又不敢以淮、扬捐输之银,分济于不成灾地方。臣目击饥民情形,随与司道府官酌议,设厂赈粥,勉力捐输。并劝绅士商民,共襄善举。分设三厂,自十二月初旬,煮粥开赈。凡捐到银米登记印簿,臣与司道府官不时到厂验视。每厂饥民,日有二三万人,每日用米二三百石不等。约至四月中旬,始可停止。凡尚义捐助者,臣多方奖勉,自可源源接赈。至于府属六合等县,滁属来安、镇属丹阳、宁属宣城、太平,现在设厂赈粥,池州、广德俱报煮粥给赈,臣均行奖勉,发示劝谕捐输。至凤属凤、临、天、定四县被灾尤甚,虽当大赈之后,臣仍与府道官多方捐措煮粥,使灾黎成获存济。

伏念皇上轸恤民瘼,睿怀殷切,为臣子者,推广洪仁,随宜设赈,自是职分当然,本不敢烦渎宸聪。但官绅士民,尚义乐施,其捐助数少者,臣自酌行奖励。倘有捐输及额者,若不获邀恩典,则无以示鼓劝。容臣赈毕之日,查明题叙,合先题明,伏乞皇上睿鉴施行。 旧《通志》

是年奉谕:江南连年水、旱,将旧欠钱粮一并停征,并将十一年带征八、九两年漕项漕白银米,悉暂停征。 《会典》

又奉诏:江南苏、松、常、镇、淮、扬六府连年灾荒,免明年地丁钱粮之半。 《大清会典》

又奉谕:江南财赋繁多,旧欠追比累民,康熙十二年以前均予豁免。 《大清会典》

王弘祚《江南赈饥记》:

粤稽三代而上,有荒岁而无荒民。尧、汤水旱,民鲜孑遗之嗟。其时主圣臣良,视民犹子,补救备至,故天不能为之灾。继至《周礼》,荒政十二,补救极其详尽。然行之后世者,惟散利、薄征最切。夫散利即今之赈,薄征即今之蠲,二者皆善政也。若通行于官民间,以推广德义,莫亟于赈之一法也。

我皇上御极以来,如天好生,加惠元元,每闻四方水、旱灾伤,倍廑宵旰。庚戌岁,淮、扬大祲,流莩载道。时督抚诸公绘图以奏,皇上恻然轸念,诏发帑金廪粟,遣大臣会赈。辛亥大旱,复遣大臣截漕开赈。嗣凤属旱、蝗时甚,又加赈焉。匪惟蠲租缓征而已,且允督抚麻公之请。圣主贤臣,所以克全此灾黎者,亦既周且渥矣。

独是江宁省会之地,五方错处,米价涌贵,加以远近饥民,趋省丐食,络绎不绝,遂至价益倍增,会城贫窭,皆成载道饥夫。时事之可忧,岂仅人满已耶?幸际麻公驻镇两江,其善政及人,更仆莫数。大要以朝廷爱民之心为心,遘兹啼饥惨目,请蠲既格,乞赈嫌数渎,毅然倡议赈粥。有以费大难继之说进者矣,公弗顾,怒如调饥之在躬,而不能一刻缓也。采舆论称善士者敦礼之,授以方略,俾董赈事,一切薪米之资,先为措给,悬示劝谕,仁言谆恳。维一时诸公忧患同心,分猷襄事,或罄捐积俸,或易质裘马,或多方劝谕,竭蹶急公,勇义若渴。爰订十二月朔,设一粥厂于城南之报恩寺,设一粥厂于城内之神庙。始就食者各以数千计,日渐至二三万。因亟移城内一厂于城东观音阁,增一厂于城北之静海寺。三厂日计口数万人,日需米数百石,登记簿籍章章可睹。第江南迩年水、旱频仍,人多匮乏,家鲜盖藏,自赡不给,责捐输于穷尽之日,盖难言矣。乃今绅士商民,无论见义者乐输恐后,驯至越界越疆,闻风而效壶浆之惠,且竞推而为泛舟之役也。

昔韩卫公为广惠仓,应受米者三日一给,人一升,幼者半之。陈文惠公知寿州,遭岁大饥,公自为粥以食饿者。吏民以公故,皆争出粟,以活数万人。富郑公移青州,河朔大水,民流江东,劝民出粟,得十五万斛,益以官廪,凡活五十万人。此皆善行其赈者也。麻公匹休古人,受糜盈器,因人为善,时于临政之暇,减从轻骑,偕司府营协,周视三厂,稽执事之勤惰,视治粥之精粗,睹稠人之授受,事益饬而民益亲,慈悲佛号,所由作也。藉微实有人饥己饥之至情,几何不秦越视之,虚文应之,泛泛焉付之胥吏之手以滋弊哉!

余过从观赈,糜汁浓腻,散给应时,男女别于途,出入循序。董赈者奉命而各殚其劳,就食者饱德而各遵其令,聚数万饥民于一所,卒无拥挤颠蹶之虞。聚数十万饥民于一城,并无穿窬盗贼之患,俨若有韩、富纪律部署其间,化鸠鹄而成含哺鼓腹之氓,荒政可弭盗贼,不已阴寓于赈饥之内耶?所谓有荒政无荒民,于今亲见之,依稀三代而上之风也。

事竣,诸善士以公施赈四月有奇,日全活数百万生灵,功德稀有,而慕义向风者,亦为近今罕见,不可以无纪,乃请纪以垂不朽。余旅人也,蒙恩予告金陵,调摄夙疾,敬谢不文,而恭逢其会。聿观厥成,谊不获辞,勉为之记,得以览焉而有感也。若夫亟公助赈,协力经营,则织造曹公、藩司徐公、慕公、臬司陈公、粮道王公、驿道王公、学道简公、郡守张公、城守张公,郡佐魏公、冯公、杨公、何公、胡公,暨上、江二令也。捐输为士民首倡,则乡绅佟、邓、胡、蔡、徐、叶、黄、张诸公。分厂董赈,不惮劳悴者,报恩则沈、黄、刘、庞、诸、朱、安、杨,观音阁则黄、龚、钱、高,静海则卞、姜、万、罗也。例得备书。 旧《通志》

是年,江宁各属秋灾,蠲银有差。 旧《通志》

十二年,扬州各属大水,凡全淹田地,正赋漕粮漕项慨行蠲免。 旧《通志》

又奉旨:水淹田地,但有涸者,效垦荒例,三年后起征;后凡涸出田地,亦准三年起征。 旧《通志》

四月十二日,谕户部:江南苏、松、常、镇、淮、扬六府连年灾荒,民生困苦,与别处不同。朕心时且轸念,除今年钱粮已经派拨兵饷外,其六府康熙十三年地丁正项钱粮,特行蠲免一半,以昭朕存恤灾黎至意。尔部即将应蠲免数目,察明确议具奏。特谕。 旧《通志》

十三年,扬州高邮、泰州、宝应等处被灾,蠲免地丁银两糟米、月粮米等有差。兴化等县积水淹田,正赋漕粮俱免。 旧《通志》

又丹徒、金坛二县田地有坍入大江者,准予永豁。 《会典》

十四年,扬州高邮、泰州、宝应等处被灾,蠲银有差。兴化县正赋漕粮俱免。 旧《通志》

十五年,扬州高邮等处水灾,蠲免银两有差,兴化全免。 旧《通志》

十六年,蠲免同前。 旧《通志》

十七年,江南各属水灾,蠲停地丁、漕项银两有差。又苏、常等处俱动支正项钱粮,买米赈济。 旧《通志》

十八年正月,发帑令江苏抚臣等亲行督赈。 旧《通志》

是年三月至八月不雨,奉旨:江南财赋繁多,旧欠无征钱粮,如再行征比,恐累小民,其十年、十一年、十二年钱粮俱着蠲免。其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年钱粮,俱自十九年起分年带征,以舒民力。着该抚通行晓谕,务令均沾实惠,以副朕爱养斯民至意;该部知道。

又奉旨:九分、十分荒者,免本年税银十分之四;七分荒者,免十分之三;五、六分荒者,免十分之二。

高邮等处水灾,蠲停正赋银两。

又奉旨:各属灾田漕米,缓至来年带征。于缓征米内,半征漕米,半征漕麦,不拘米色,红、白、粳、籼并纳。 旧《通志》

十九年,淮、扬、苏、松、镇等处大水,奉旨蠲免被灾田亩钱粮十分之三,缓征本年被灾田漕米于二十年分带征。

慕天颜《请赈疏》:

为恭请酌赈极灾饥民,以广洪仁事。

据江苏布政使司布政使丁思孔呈详:前事。等情到臣。据此,该臣看得救灾设赈,原属不得已之请,我皇上视民如伤,惟恐一夫不获,凡有上闻,必蒙俞允。全活之众,既颂仁恩浩大,而臣等抚此残黎,谓既赈之后,可幸享有丰年,上慰九重宵旰,下庆四野含哺。乃不意江南连年水、旱,民愈穷而灾愈甚,是皆臣等抚绥无术,莫能召感休祥,以致小民困阨。所以每一请蠲,每一请赈,惟有局蹐悚惶,窃虑恩之难再,臣罪之益深耳。如今年春赈饥,动帑数十万,虽现在开例收补,而尚未捐足。夏秋水淹地方,又多饥黎绝食,倘可设法全济,曷敢上廑宸衷?

惟是臣细加察访,现在被灾各属人民,实有严冬无完衣蔽体者,亦有累日而炊烟常断者,又有庐坏而乞食飘零者,疫殁而父子待毙者。盖因旱荒之后,继以洪水,积苦至今,谋生无路。官役催呼在门,老幼哀号在室,江南江北,处处有之。臣于此时,又能食下咽卧贴席乎!念国用之殷繁,不第不能生节,更且屡祈蠲赈,臣心何忍?故自入冬以来,臣查极灾极苦之处,多方捐措,稍稍赈恤,使之苟延,不致冻饥绝命。若至来春,麦熟尚遥,饥馑愈迫,不得不再吁恩沛泽。

但就大江以南而论,苏、常、镇等属,向系繁华之区,今城市外貌,尚自可观,而穷乡村僻之民,饥寒交切,实堪悲悯。前宪臣勘报之灾,皆系水沉颗粒无收田地,余即一望有稻者,迨刈获多成空秕。此等情形,臣已备陈于前疏。但江南人民众多,一邑之男妇,几有数十万。食口既繁,收米实少,办漕且万分艰难,安能计及温饱?然问民之疾苦而周恤之,臣职分当然。与司道有司旦夕商榷,并闻水乡贫农,拾取鱼虾,尚可博换升合以自存。又开春浚白茆盂河,亦可招徕赴工以食力。其真正无告之茕独孤寡,则臣等竭力鼓劝,以期全活,不敢概请国帑矣。

惟大江以北地方,十余年昏垫,方起之疮痍,复遭今岁沉淹,未有若高邮一州城乡俱浸之最惨,及兴、盐二邑、邵伯一乡之尽灾者。此宪臣亲勘时,以重灾入告。今高邮举足皆灾地,满目皆饥民,必须广行施赈,庶得生全。而兴化、盐城全淹,待赈更切。又宝应、泰州、江都三属,虽不比高、兴、盐之全灾,而穷蹙亦甚,皆为宪臣所目击。臣时时体访确情,行据藩司具详前来。

查高邮、兴化、盐城、宝应、泰州五州县,及江都之邵伯乡,饥民遍地,旦夕莫保。臣当分委廉能官员,于康熙二十年正月初十日开赈起,至麦熟止,或按口大小,分别散给银米,或设厂附近煮粥令其赴食,务期因时制宜,随地就便,不令失所。但此赈项,名、口数目尚难定,而措捐万无应济。伏望皇上准臣先动正项,核实赈毕报销,统候捐输例银还项,活此数十万命,皆为朝廷耕凿之赤子,所全实多。况江北人民,不比江南之多,请赈此六邑饥民,约计其数不过如江南二大县之众,动帑亦属有限,谅蒙恩允。臣刻刻以节用为心,自不敢虚冒分毫也。臣谨会同督臣阿席熙、河漕臣勒辅合词具题,伏乞睿鉴,敕部议复施行。 旧《通志》

二十年,扬州等处水灾,蠲停正赋银两。

慕天颜《设厂赈饥疏》:

为饥民望赈甚迫,亟请洪恩开济事。

窃念臣属地方,今岁夏秋赤旱遍地,禾苗枯萎,兼以蝗蝻踵至,在在失取,真属从来未有之奇荒。报灾共有四十州县,其余虽有未报灾伤,及勘不成灾者,仅有十余处,而亦皆薄收,俱非丰稔。臣业将被灾情形及委官勘实灾田分数先后会疏入告。荷蒙皇上特遣部员来南察勘,民情既已上达,灾黎可望更生,见候部议,将钱粮分别蠲折,指日均沾浩荡。惟是目今灾地穷民饥苦已极,望赈迫切,实有刻难缓待者。

农夫终岁勤动,惟冀秋成,得以资食。乃今秋困于胼胝,疲劳万状。当初旱之时,无不仰望雨泽之继至,男妇老稚,悉力桔槔,犹赖麦熟所收,以糊其口。迨旱既太甚,沟港断塞,农本已罄,枵腹徒嗟。而业主又复稍给饘粥,再为挖渠引流,多方车救。孰意滴雨不施,泉源亦竭,力田之耕民,固已束手骨立,而有田之业户,亦皆室悬垒空矣。共顾焦禾,惟相饮泣。是以交冬以来,乏食者更苦寒威,将树皮石屑充肠,岂能久活?臣闻见所及,处处同然,早夜图维,亟思赈救。

臣先酌议告籴于江楚,满望买米一到,即为贫民疗饥。不谓楚地亦遇灾伤,无从购买。接阅楚抚臣咨复,臣几荒迷痛哭,莫知适从。差往江西采办官员,亦据回称,价贵难得,尚未运到。现今本地米值日昂,且无多买之处。如上年江南被旱,今春洊饥,四方尚有客贩而至。臣于彼时,鼓励官绅士庶,共相捐济。届正月初旬,设厂赈粥旋蒙皇上俯允,督臣会请动帑,买米给散,普救灾黎。又得河臣之留漕,盐臣之劝商,狼镇臣之分力协捐,民遂得以有生,不致流离。今则灾后重灾,委实田中颗粒无获,外来商贾杳然,故至穷檐绝粒最早。

兹钦差部员历勘,以下江之民,比上江之民稍可存活,不在即赈之内。但臣属江苏等府州县,与上江凤、庐地方,迥不相侔。盖凤、庐地广人稀,即稔熟之年,原觉村墟萧索,一遇灾而荒凉更甚。若江苏常、镇等属,寸地片壤,皆系赋重之产,村落相联,人民稠密,虽贫家室空如洗,而外观仍似蕃庶。臣从今春亲赈之后,曾遍历郊野,目击疾苦情形。今日如此真饥,不即拯救,窃恐老弱空填沟壑,壮健疾贫思逞,不仅弃土逃亡也。臣受抚绥重任,敢不鳃鳃过虑乎哀愍!惟我皇上哀愍饥溺斯民,特允督臣会题,展开事例,广行分赈,正遗黎再生之日。然而赈济之法,宜筹至当,若欲每人给米,来春饥民愈多,领者如蚁,拒之不能。一经挨户稽查,反滋冒滥,而外方乞食之人不与焉。况人支斗粟,不数日而食尽,仍复饿伤,更难为继。且领米于城,或分给于市镇,远近不等,匍匐为艰。莫若就灾地近区,多设粥厂,在道路适均之处,煮粥散食便饥民,远不过十里,便其扶老携幼,则稍可自全者,决不蒙耻食粥,而溷滥之弊一清。所赈之民甚溥,至公至广,而又节省者也。

再查臣属幅员辽阔,如淮、徐去臣所驻苏城至远,河漕臣勒辅以勘工时常往来,熟悉其人民困苦真情。臣现在咨商河臣,就近区划,分任赈济。仍请皇上敕下该督,速行酌议勘赈外;如江宁一属应听督臣查赈,扬州一属,仍藉盐臣分济。惟苏、常、镇所属长洲、吴县、常熟、武进、无锡、江阴、宜兴、丹徒、丹阳、金坛,臣已先为劝捐米石,发往各邑,饬令在城乡各设厂五六处,公举好义绅士,诚实耆民,董理其事,于腊月十五日为始,煮粥开赈。而江属之六合、句容二邑,扬属之江都,为该属诸邑中被灾尤甚者,臣亦先买米酌发,咨会督、盐二臣矣。以上应赈各属,煮粥所需柴米,虽臣与司、府等官极力设法,但有司无力可捐,绅民值灾难助,现措之米,不过供赈数月。将来饥民众多,务须源源接济,至麦熟始行停止。仰恳皇上准将现展捐输事例银两,动支买米报销,则江南数百万饥黎得庆复生,不致轻去其乡,委填沟壑。而来岁田亩耕耨有人,仍得可收乐利矣。

除买米设厂赈过灾民数目,容俟造册送部查核外,臣谨会同总督臣阿席熙,合词缕晰披陈,仰请皇上睿鉴,敕部速赐议复施行。 旧《通志》

苏、松、常等地方坍缺版荒田地,赔粮累民。奉旨:将版荒田地一应本折钱粮,尽行豁免,于康熙七年为始。先是,巡抚韩世琦敕书内阁抛荒田亩,不许人户包赔,于是苏、松九州县开报,奉旨永行蠲免。

慕天颜《请豁苏松版荒疏》:

为坍荒赔累无追,亟请殊恩豁免,甦民困以召天和事。

臣惟地震之变,皇上躬行修省,敕将应行应革事宜条奏。臣思最重者,首在恤民,而恤民之最苦最急者,莫若豁免江南坍荒田地钱粮一事。臣查苏、松、常坍荒田地,向来屡经勘驳,实有三千余顷,合算其本折钱粮,亦不满十万。而因此遭累,反致欠多。民情之隐苦,实不可胜言。盖坍者久成白水,无土可开,荒者硗瘠不毛,无法可耕。公占则系地入公家,民已失业。此种情形,前抚臣及臣任藩司时,入觐条奏,历历绘陈,久蒙皇上洞鉴。止因兵兴以来,军务倥偬,前抚臣无暇亲勘,故议暂停,俟事平之日议复,因循至今。臣抚任三载,正值军需告急,方在生节之时,何敢再渎宸严?是以日切焦思,而对此包赔之穷民,赧颜无以自解。臣故于自陈不职疏内,首列此端为臣罪也。然思我皇上爱民,惟恐一夫不获,恭逢下诏求言之日,臣再不言,臣罪益深矣。

又念此坍荒钱粮,如果可征赔,又何敢即言?奈何有粮无田,有户无人,历年地丁条折,原无完纳,委系纸上虚数,不豁亦无完,豁之可免累耳。惟漕粮一项,徒累里中,里中因此包赔,逃亡株连,不知凡几。官役因此漕欠,挪移垫买,每致难清,完犹不完也。三吴赋重额繁,保无顽梗拖欠。然每岁考成,计民间零星尾欠,积累而有数万。或灾患不时,民力困竭,逋逃者又数万。总以四百余万之额征而论,亦不可谓之顽矣。此有田有户之欠数,仍可于年限续完。惟坍荒所欠,万万无从责赔。臣前于备陈旧欠无征等事一疏,题蒙特恩蠲停者,即此坍荒在内也。今查前勘坍荒数内,如长洲县田地新经丈清,升补无缺不议外,其太仓、常熟、昆山、嘉定、华亭、娄县、上海、青浦、宜兴九州县,确有坍荒未豁,臣请皇上大沛恩纶,特准开豁。容臣再加复勘,细数造册报部,从康熙十七年起,扣免于民,毋容纤毫捏冒。此系永远甦困,培我国家万年之乐利,非比一时之蠲停。将见涣汗一颁,民之歌舞雷动于三吴,岂不可坐致休祥也哉!伏乞皇上鉴允施行。 旧《通志》

是年十二月,奉恩诏:兵革寝息,人民乂安,免康熙十三、四、五、六、七年地丁民欠钱粮。 旧《通志》

二十一年,扬州高、泰等处水灾,蠲停正赋银四万有奇。兴化积水淹田,正赋、漕粮全免。其扬州归并高邮等卫屯田钱粮,自康熙十八年为始,各伍屯田被旱灾,除漕项外,蠲免四分。 旧《通志》

二十三年九月,恩诏:江南、浙江、江西、湖广省份,自用兵以来,供应繁苦,宜加恩恤,康熙二十四年所运漕粮,着免三分之一。又自康熙十三年起至二十二年拖欠漕项钱粮,着自二十三年起,每年带征一年,以免小民一时并征之累。《大清会典》

二十四年三月,以邳州二十三年水灾,蠲免地丁银二千四百余两。旧《通志》

四月,蠲免沭阳县地丁银三百六十余两。 旧《通志》

六月,巡抚汤斌奉二十年恩诏,题免苏、松等七府州属地丁,及并卫带征项下十三年至十七年未完银七十六万八千六百一十四两有奇,米二万六千四百一石有奇。 旧《通志》

九月,以邳州本年水灾,蠲免地丁银三千四百七十一两八钱有奇。又沛县秋灾,蠲免地丁银十分之三。 旧《通志》

十一月初四日,谕户部恩旨:江南宿迁、兴化、邳州、高邮、盐城等处水灾,蠲免康熙二十四年下半年、二十五年上半年地丁各项钱粮。 《会典》

二十五年闰四月二十二日,谕大学士恩旨:徐州等处亢旱,发凤阳仓银米赈济。又沛县本年秋灾,蠲免地丁银两,仍赈济饥民。 旧《通志》

二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谕户部恩旨,江苏所属各郡县二十七年应征地丁各项钱粮,俱奉蠲免,二十六年未完钱粮,亦悉奉豁除。又泰州、兴化二县本年水灾,蠲免地丁银四千六十五两有奇,米七百八十二石有奇。 旧《通志》

又奉恩诏:自用兵以来一应动用钱粮累年未清者,概行豁免。 《会典》

又奉谕:除漕项钱粮外,江苏、陕西省康熙二十七年应征地丁各项钱粮,均着蠲免;二十六年未完钱粮,亦悉予豁免。《会典》

又奉恩诏:自康熙十三年以后加增各项杂税,该部查明豁免。《会典》

二十七年三月,奉旨:将十七年以前未完漕项银米麦,俱着蠲免。 旧《通志》

五月,蠲免宝应县涸出田地二十六年未完钱粮及今年地丁钱粮。

八月,蠲免山阳县二十五年缺丁银两。旧《通志》

十月,奉恩旨:免江南各府属二十六年地丁钱粮。《会典》

又奉谕:康熙十七年以前民欠漕项银及米麦,均着蠲免。《会典》

二十八年正月,奉谕:朕南巡至江南境上,所经宿迁诸处,民生较前次南巡,稍加富庶。朕念江南积年带征钱粮,恐为民累,出京时曾询户部,知全省积欠约有二百二十万。除江南正项钱粮,已与直隶、各省节次蠲免外,再将江南全省积年民欠地丁一应钱粮、屯银、芦课米麦杂税,概予蠲除。 《会典》

又奉谕:江南丹徒县康熙十八年以后坍卸入江田亩,将钱粮豁除。《会典》

七月二十二日,谕户部恩旨,蠲免邳州被水田亩应纳地丁漕项,历年逋欠尽奉豁除。

又题请奉谕:江宁民间铺面岁输房号廊钞等银,悉行豁免。《会典》

又奉谕:朕过邳州,亲见彼处田地为水所淹没,应纳地丁及漕运钱粮,均着蠲免。积年逋欠,亦尽予豁除。 《会典》

二十九年,蠲免江都县本年秋灾银一千三百七十五两有奇,米一百八石有奇,又归并高邮卫银七十五两有奇。 旧《通志》

三十年九月,蠲免兴化县本年秋灾银三千八百一两有奇。旧《通志》

十二月初四日,谕户部恩旨:各省岁运漕米,向来未经议免。除河南省明岁漕粮已预谕免征外,湖广、江西、浙江、江苏、安徽、山东应输漕米,着自康熙三十一年始,以次各蠲免一年。至江宁、京口、杭州、荆州大兵驻防地方,亦应预行积贮,将康熙三十一年起运三十年漕米,各截留十万石存储仓廒,以备需用。 《会典》

又赈济宿迁、睢宁饥民。 旧《通志》

又奉谕:江南睢宁县坍废地亩及缺额丁银,自康熙三十年为始,概予豁免,从前旧欠并免追征。又豁免江南通州海门乡坍江田地正赋银四百九十二两,米麦一百二十石。 《会典》

三十一年,以兴化本年秋灾,蠲免地丁银四千六十七两有奇,又赈济盐城县饥民。 旧《通志》

三十二年,以沭阳县上年秋灾,蠲免地丁银四千九百七十四两有奇。 旧《通志》

又奉谕内阁恩旨:江苏、安徽等处夏旱,免本年漕粮三分之一,俟至应蠲年份补还。 旧《通志》

十一月,以沭阳、安东、高邮、宝应四州县本年秋灾,蠲免地丁银一万七千四百八十三两有奇,米八百三十八石一斗有奇。 旧《通志》

十二月,以兴化县本年秋灾,蠲免地丁银二千九十四两有奇,又版荒田地银一千一百九十九两有奇。 旧《通志》

三十三年,蠲免山阳县捐田地丁银三十二两六钱有奇,米麦豆四十九石有奇。先是,总河靳辅奏:山阳县训导移驻清江浦,仍于山阳县捐田二十顷,为修葺碑亭、学宫、河神庙之用,请将所捐之田,免其赋役。至是,巡抚宋荦复请豁除。

又蠲免江都县本年被灾地丁银两。 旧《通志》

又奉谕:邳州二十四年至二十七年积欠租银悉予蠲免。《会典》

又奉谕:江苏盐城等五州县存水田亩地丁钱粮、漕米,均照该督抚所题蠲免。

三十四年,蠲免高邮、兴化、宝应三州县上年被灾钱粮,又赈济长洲、吴江、常熟、昆山、青浦等县饥民。 旧《通志》

又奉恩诏:凡应追赔私赃,如果家产尽绝,力不能完者,准予豁免。

又奉恩诏:山西、陕西、江南、浙江、江西、湖广、广东、福建等省,康熙三十三年以前历年积欠,及带征未完银米,皆着豁免。 《会典》

三十五年,赈济淮、扬、徐州所属二十州县饥民。旧《通志》

又奉谕:漕项累年积欠,及带征未完银米,均着豁免。《会典》

又奉谕:江南淮、扬、徐等处去岁水势骤发,被灾小民困苦万状,三十五年一应银粮尽行酌免,其三十四年未完银两,于三十七年带征。《会典》

三十六年正月二十二日,谕大学士恩旨:淮、扬、徐等处被灾,钱粮尽行蠲免。 旧《通志》

六月,蠲免江都县牧马草场三十三年以前银米。旧《通志》

十二月,以盐城、山阳、高邮、泰州、兴化、宝应六州县本年被水,蠲免地丁银八万六千五百四十七两有奇,米麦六万九千九百八十七石五斗,又赈济淮、扬、徐所属二十州县,及淮安、大河、徐州三卫饥民。 旧《通志》

又奉谕:海州等十八州县、三卫,被九分、十分重灾田亩,本年应征地丁银米及此项田亩所有漕粮、漕项,着通行蠲免。 《会典》

又奉谕:江南山阳、高邮被淹荡租,均着全免。 《会典》

三十七年六月,以海州大河卫水灾,蠲免地丁银三千三百二十六两有奇。又盐城水灾,蠲免地丁银六千八百一十三两有奇。 旧《通志》

十一月二十五日,谕户部恩旨,海州、山阳、安东、盐城、高邮、兴化、泰州、江都、宝应等州县并各卫所,康熙三十八年一切地丁银米等项及漕粮,尽行蠲免。又高邮、泰州、江都、兴化、宝应五州县,蠲免本年被灾地丁银十一万九千九百一十两有奇,米麦七万四百九十四石有奇。又赈济盐城等九州县饥民。 旧《通志》

又奉谕:淮、苏、松等府州属,康熙十八年起至二十六年止,民欠正杂钱粮,尽行蠲免。《会典》

三十八年三月初七日,谕户部恩旨:着将漕粮截留十万石,于高邮、宝应、兴化、泰州、盐城、山阳、江都受灾七州县,各留一万石,悉较时价减值发粜。余米三万石,着于邳州留八千石,宿迁、桃源、清河、安东四县各留五千五百石,亦较时价减粜。 旧《通志》

三月十三日,谕户部恩旨:江苏、安徽所属旧欠带征钱粮,除康熙三十三年恩诏内已经赦免外,其三十四、五、六年一应地丁米麦豆杂税,俱着豁免。 旧《通志》

三月二十二日,谕户部恩旨,淮安府属海州、山阳、安东、盐城,扬州府属高邮、泰州、江都、兴化、宝应等九州县,并淮安、大河二卫,康熙三十七年未完地丁、漕项等银一十九万有奇,米麦一十一万石有奇,全奉蠲免。 旧《通志》

九月,蠲免高邮州牧马草场银九十余两。又高邮、泰州、江都、兴化四州县本年被灾,复蠲免杂办银七百一十余两。 旧《通志》

十一月初五日,谕户部恩旨,海州、山阳、安东、盐城、大河卫、高邮、泰州、江都、兴化、宝应被灾各州县卫,康熙三十八年地丁银米等项,及漕粮、漕项银两,尽奉蠲免。又赈济淮、扬所属饥民。

又奉谕:江苏、安徽所属旧欠带征钱粮,计及百万,今除康熙三十三年恩诏内已经赦免外,其三十四、五、六年奏销未定民欠地丁钱粮、米麦豆杂税,着户部行文该督抚,查明悉免征收。《会典》

又奉谕:江南淮、扬三十四场灶户,康熙三十七、八两年应征盐课,尽行蠲免。《会典》

又奉谕:昨岁淮、扬两属被灾,钱粮曾经减免三分,用沛特恩,淮安府属之海州、山阳、安东、盐城,扬州府属之江都、高邮、泰州、兴化、宝应等九州县,并淮安、大河二卫,康熙三十七年未完地丁、漕项等银十有九万,米麦十万石各有奇,着全予蠲免。《会典》

又奉谕:淮、扬所属海州等州县卫,连年河流浸漫,已将康熙三十八年银粮均行蠲免。今春南巡,复将康熙三十七年未完钱粮,尽予豁除。今念清河口河流未通,田遭淹没,来年租赋安能输办?着将被灾海州、山阳、安东、盐城、高邮、江都、泰州、兴化、宝应、大河等州县卫,康熙三十九年地丁银米等项,及漕粮、漕项银尽行蠲免。《会典》

四十年,奉旨:将江苏巡抚所属州县等处,除漕项外,康熙四十一年地丁钱粮,尽行豁免。

又题请奉谕:截留楚省漕粮四万五千石,分发淮安等处平粜,以济民食。《会典》

四十二年四月,奉旨:江南徐州睢宁县康熙三十七、八、九年未完地丁、仓项银二万四百二十二两零,及邳州四十年未完钱粮,俱着免征。《会典》

八月,奉旨赈济邳州等处。又令应免钱粮,另议具奏。

四十三年四月,蠲免江、安两属黄快缺丁银六千四百四十余两。旧《通志》

七月,蠲免淮、扬二属轻赍等银一万八千二百六十余两,赠米六千一百九十余石。旧《通志》

四十四年,蠲停睢宁、沭阳二县被灾地方应征地丁、漕项银米,又赈济江宁、扬州、淮安三府所属饥民。 旧《通志》

四十五年正月,以上元县上年水灾,蠲免地丁银一千七百三十余两,米豆二百九十余石,仍赈济饥民。旧《通志》

十月二十五日,谕户部恩旨,直隶各省钱粮次第全蠲者,业经数举;江苏自康熙四十三年以前,未完地丁银米,尽奉蠲免;其旧欠已完在官,而现年钱粮未完足,亦准扣抵。《会典》

又淮安、大河、徐州三卫,本年水灾,蠲免银一千二百四十余两,仍赈济饥民。又海州、邳州、清河、桃源、宿迁、睢宁、沭阳、安东、萧、砀等州县本年水灾,蠲免地丁银三万八千九百二十余两,仍赈济饥民。 旧《通志》

十一月,以徐州本年水灾,蠲免地丁银六千一百八十余两,仍赈济饥民。旧《通志》

四十六年十月,奉旨:四十三年以前,江宁巡抚所属各府州县未完民欠漕项银两六十八万七千两有奇,米麦三十一万一千八百石有奇,着该抚一一察明,悉与蠲免,仍将本年所征漕粮,每州县或留八九万石,或留十万石,酌量赈给。 《会典》

十一月初二日,谕户部恩旨,康熙四十七年江南通省人丁额征银两,悉奉蠲免,其本年被灾江宁巡抚属二十五州县三卫,应征地亩银共二百九十七万五千二百余两,粮三十九万二千余石一概免征,所有旧欠带征银米,并暂停追取。 旧《通志》

四十七年四月,奉旨:以江西、湖广漕粮三十余万石,至苏、松减价平粜。 旧《通志》

十月十六日,谕户部恩旨,康熙四十八年除漕粮外,江南通省地丁银四百七十五万四百两有奇,全奉蠲免,所有旧欠银米,暂停追取。 旧《通志》

十二月,以上元、江宁、溧阳、溧水、高淳、江浦、崇明、上海八县,太仓、镇海、金山三卫,本年秋灾,蠲免地丁银五万四千六百五十余两,米豆三千四百八十余石,漕米缓征一半,仍赈济饥民。 旧《通志》

又奉谕:江南淮、徐、扬三府属水,仓无存谷,将司库四十七年截留平粜银,动支十万两赈给,大口月给银三钱,小口月给一钱五分。

又奉谕:去年江、苏皆被旱灾,今岁又报潦伤,所有旧欠带征银米,仍暂停追比。 《会典》

又奉谕:江南地方两岁被灾,将本年应征一半漕米,于四十八年秋收带征。 《会典》

四十八年,动支库饷赈给淮、扬、徐所属州县,并徐州卫被灾饥民。 旧《通志》

十月二十五日,谕户部恩旨:以淮安、扬州、徐州三属水灾独重,除本年钱粮全免,又将康熙四十九年淮、扬、徐三属邳州等十九州县三卫额征地丁银五十九万三千八百余两,一概豁免。 旧《通志》

十二月,奉旨动常平仓米谷,赈济饥民。 旧《通志》

又题请奉谕:江、淮、扬、徐、邳、宿等府州卫,本年夏麦秋禾皆伤,其现运漕粮、漕项及旧欠漕项钱粮,均于四十九年秋收后,带征搭运。 《会典》

又奉谕:江南山阳等州县卫,四十七年以前河滩地租旧欠,停征一年。 《会典》

四十九年六月,奉旨将江南旧欠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年未完地丁等项钱粮,于五十年起,分四年带征;四十七年漕项钱粮,于五十三年带征。 旧《通志》

又奉谕:蠲免江南淮、扬、徐三属,淮、徐、泰三卫地丁银。 旧《通志》

又奉谕免赔补,题请江苏所属府州县无著银十万八千有奇,将俸工等项捐赔还补。 《会典》

又奉谕:所有江苏、安徽、江西、山东各抚属,除漕项外,康熙五十二年应征地亩银共八百八十二万九千六百四十四两有奇,人丁银共一百三万五千三百二十五两有奇,悉予豁免,其累年旧欠银二百四十八万三千八百二十八两有奇,着一并免征。 《会典》

又奉谕免江南荒地银有差。 《会典》

五十一年十月,又恩诏内开:将各省应征房地租税银两,着察明额数,于康熙五十三年豁免一年。其历年逋欠,一并察明,免其追补。 旧《通志》

是年,蠲免淮、徐所属十二州县,并淮、徐、大河三卫水灾地丁银两,仍赈济饥民。 旧《通志》

五十二年,奉谕:嗣后编捐增益人丁,止将滋生实数奏闻,其征收办粮,但据五十年前丁册定为常额,永不加赋。 《会典》

又蠲免江苏等属地丁银有差。 《会典》

五十三年,以江、常、淮、扬等属二十州县,并仪征卫本年旱灾,蠲免地丁银两有差,仍赈济饥民。 旧《通志》

五十四年,以苏、松、淮、扬等属三十三州县卫本年水灾,蠲免地丁银米有差,仍赈济饥民。 旧《通志》

五十五年十一月,蠲免江、常、镇、淮、扬等府属旱灾县卫,共银十六万四千八十余两,米麦豆共一万八千二百五十余石。其被灾军民,在现年漕粮内截留米二十五万石赈济;不敷仍于漕米及续收例米谷石,并现存各事案米谷内奏赈。 《会典》

五十六年十一月,奉旨:豁免江苏等处带征地丁屯卫银两,其带征漕项银米麦豆,免征各半。 《会典》

又蠲免淮、扬等府被灾州县地丁银有差,仍散赈饥民。 旧《通志》

五十七年,蠲免沛县上年被灾地丁,并湖地租银三千二百余两。 旧《通志》

五十八年十一月,蠲免山阳、高、宝三州县本年秋灾地丁银一万六千二百九十余两,米七百九十余石,仍赈济饥民。 旧《通志》

十二月,蠲免清河、桃源、沭阳三县,淮安、大河两卫,地丁银一万二千四百余两,仍赈济饥民。

又赈济安东、盐城、泰州、江都、兴化等县饥民。 旧《通志》

五十九年二月,蠲免大河卫河滩租地银五十二两有奇。 旧《通志》

五月,以江都、兴化、安东、盐城等县上年被灾,蠲免银米有差。又赈济高、宝、江、兴、泰五州县饥民。 旧《通志》

六十年四月,蠲免高、宝上年秋灾地丁银一万三千七百余两,米八百四十余石。

八月,以沛县本年被灾,蠲免地丁银二千一百余两。又赈济江、苏、松、常、镇、扬所属州县饥民。又江宁、上元等州县卫等处被灾,钱粮按分数蠲免。 旧《通志》

六十一年,蠲免江、常、镇、淮、扬等一十六州县本年旱灾地丁银两有差,缓征一半漕粮,赈济饥民,海州全缓。 旧《通志》

雍正元年二月,奉恩诏:各省钱粮,部议旧欠银米应准蠲免者,自康熙十八年至四十五年止,着加恩将五十年以前旧欠银米等项,均查明豁免。 《会典》

六月,奉旨恩蠲江苏各属康熙十一年至五十年未完地丁等银七百二十九万六千二百九十两零,米豆四十三万七千二百二十石零,又芦课等银一十九万二千七百三十三两零。 旧《通志》

又赈济江、苏、常、镇、淮、扬六府属二十四州县被水饥民。 旧《通志》

又奉谕,江苏等处康熙三十三年以前未完民屯地丁等项钱粮一百三十一万余两,内芦课等项银九万八百余两,有虽非恩诏内应豁免之项,但此事阅年最久,倘行催征,穷民必致受累,一并尽行豁免。 《会典》

又奉谕:江苏苏、太等卫积年未完屯折银二万四百余两,内存留俸工银一千二百余两,拖欠在军,一并豁免。 《会典》

又奉谕:江、苏等属四十七年以后民欠三百五万九千余两,内地租等项银六千八百余两,实欠在民,一并豁免。 《会典》

又奉谕:蠲免四十五年以前积年民欠银一千六百二十余两,米麦一千九百余石。 《会典》

二年二月,蠲免靖江、丹阳上年被灾地丁银一万九千三百六十余两,米六百二十余石。旧《通志》

又官员到任,其属下人役、铺设修理,派及兵、民者,均严行禁止。《会典》

又六月,特恩蠲免江南全省康熙四十六年至五十年旧欠地丁银六十三万三百余两,米麦二十六万八千六百七十余石。 旧《通志》

又奉谕:江南苏、松、镇、淮、扬五府属及太仓等十四州县,本年田禾潮淹,将漕粮征一半,俟三年秋收后带征。又海州地方,今岁被灾甚于去岁,本年灾田漕米,全予豁征,俟来岁秋收后,征完起运。 《会典》

又赈济苏、松、常、镇、淮、扬等属十五州县饥民。

又江南沿海地方海潮泛滥,民被灾,发仓赈济。

又通、泰、淮三分司所属海潮淹漫,奉旨发库银三万两,委员分赈,蠲未完折价银四万余两。 旧《通志》

三年三月十九日,奉旨:准将苏州府正额银蠲免三十万两,松江府正额银蠲免五万两,着为定例。 旧《通志》

《怡亲王疏》:

苏、松田税,宋时每亩输赋一斗,元时水田不过五升,明太祖因苏民为张士诚固守不降,尽籍诸豪族及富民田以为官田,按私租簿为税额,每亩四五斗、七八斗至一石以上。苏州一府,秋粮至二百七十四万六千余石。时民田仍照元时之额,岁输仅十五万石,余皆征之官田。松江官田略少,秋粮亦至一百三十余万石。计苏州田地山荡滩溇等共九万九千九百余顷,松江四万八百余顷,以宋时均税一斗合算,苏、松正额只应一百四十余万石,乃加增二百六十余万石,几二倍于原额矣。至宣德时,以苏、松官田租额太重,递减二三分,苏、松二府减七十余万石。巡抚周忱定均耗之法,以官田税额,摊派民田,每亩税额,少者一斗九升,多者至三斗六七升不等。其后以二府额粮太多,地产米石不敷,始于平米内改征条折,此地丁等项折银所由始也。嘉靖时,增江、浙税赋百二十万,苏、松又在加增之内。嗣后东南被倭,又有额外提编之加。万历时,又每亩加增九厘,后于九厘外,再加三厘。自宣德递减之后,嘉靖、万历时,复递增浮额三十余万。于是二府之民,终明之世,困于重赋。

我朝平定海内,悉除前明苛政,各省赋税,凡嘉靖以后加增者,概行蠲免,洪恩浩荡,万民乐业。惟苏、松二府明代屡增之额,因未经详细奏请,至今仍旧。伏查苏州府条折、兵饷、徭里、人丁、匠班,随漕经费等项,岁征银一百六十二万六千九百两零,松江府八十三万三千五百三十两零,苏州府正、耗、漕、白等项,岁征米九十七万五千二百三十石零,松江府四十一万八千五百八十石零。其岁征额米,历年以来,民间输纳,完者居多。且天庾正供,兵食攸关,无庸请减。惟额征地丁银项,每至次年奏销之期,苏州一府民欠必至三十余万,松江一府十五六万两。积累数年,动至三四百万。幸遇圣朝,时施旷典,蠲免宿逋,至数百万。而数年之内,粮户日受追比之苦,地方官亦因承追而罢去者多矣。此虽有额征之名,而无征收之实也。

我皇上心周蔀屋,洞照万里。雍正二年,江西南昌府属明初加增浮粮,已蒙恩旨酌减宽免。今苏、松浮粮,事同一体。但从来加浮之额,为数太多,或应酌减几分,仰候皇上钦定。 旧《通志》

五月,以丹徒滨江坍田,奉旨蠲免额征银一千六百二十余两,米麦一千九百七十余石,自康熙五十一年为始。 旧《通志》

十二月,以苏、松、常、镇、扬、太、通七府州被灾,蠲免二年芦课银五千二百一十余两。又赈济山阳、清河、宝应、兴化、宿迁、睢宁六县被水灾民。又以江南宿迁、睢宁二县水灾,动支积谷,自十月初一日为始,煮粥散赈五月。 《会典》

又奏请奉谕,准两淮各场、江西九江关、湖北汉口镇盐义仓米谷,每年遇有青黄不接之时,视市价贵贱,酌定平粜。 《会典》

四年,奉谕:平粜之时,如有奸商势豪居集射利者,即时访拿,按律治罪。该州县官不严行查禁,该督抚题参,交部议处。 《会典》

又奉谕:凡有平粜州县多立厂所,各预定日期,令附近村庄居民赴厂粜买,州县官亲行监粜,毋使穷民有远涉守候之苦。 《会典》

又奉谕:州县官有将平粜米谷,杂以灰砂者,一经查出,或百姓首告,该督抚即指名题参,从重治罪。其所粜仓谷,或积年久,及零星量粜稍有亏折,各州县据实详报,每石准销三合。该督抚核实稽查,倘有捏报者,亦即指参,交部治罪。 《会典》

又奉谕:江苏所属之苏、松、常、镇四府地广人稠,需米甚多,四府所属漕兑,共一百四十余万石,居七省漕粮三分之一。今州县既有被灾之区,恐小民输纳匪易,着将五分以上之地亩,应出漕米缓征一半,其缓征一半漕米,于雍正五年秋收后带征。 《会典》

又奉旨:着动支库银,赈济江、苏、松、常、镇、扬、淮、太、邳、徐所属三十九州县被灾饥民。 旧《通志》

五年八月,以福泉、阳湖二县上年被灾,蠲免地丁银一万一百四十余两,米二百七十余石。又上元、丹徒二县秋灾,蠲免四年芦课银五百五十余两。 旧《通志》

九月十二日,上谕:着江南总督用库银二万两,于上、下两江被水之处散赈。 旧《通志》

六年,以江都、泰兴二县被灾,蠲免五年分芦课银二千二百余两。 旧《通志》

七年闰七月,以靖江县上年被灾,蠲免地丁银九千八百八十余两,米三千一百七十余石 旧《通志》

又奉上谕:蠲免钱粮,将免分数仍刊串票,填写某户免银若干,付花户收执。 《会典》

八年六月,奉旨:蠲免通州税课局缺额商税,自康熙三十五年至雍正三年,共银一万七千六百五十余两。 旧《通志》

又邳州、宿迁、桃源等处大水,动支藩库银两赈济。本年银粮,悉行蠲免,有已经完纳者,准作明年额征之数。 旧《通志》

八月初九日,上谕:江南被水州县漕粮,按成灾分数蠲免。 旧《通志》

十二月,奉旨:着江南、直隶等省督抚,动支常平仓米谷,核实赈给外来就食之灾民,并动存公银两,赏为路费,资送回籍。又赈济淮、扬、海、邳、徐所属十八州县饥民。 旧《通志》

九年四月,蠲免山阳、清河等八州县,并徐州卫挖废田地,自康熙五十一年至雍正五年地丁银米。又蠲免大河卫、桃源县司挖废田,并栽柳废田银两。 旧《通志》

又江南邳州等处被水,赈饥三月。 《会典》

十年三月,奉恩旨:以官侵吏蚀,包揽钱粮,分为十年带征实在民欠,更缓作二十年带征,自壬子年为始,即以带征完纳之分数,为次年蠲免之分数。 旧《通志》

五月,蠲免吴江、震泽二县坍田,自康熙五十一年至雍正三年地丁银一万四千一百五十二两有奇,米麦豆一万四千三百一十六石有奇。

八月,以徐州、丰、沛、萧、砀五州县,并徐州卫上年秋灾,蠲免地丁银四千一百七十余两。 旧《通志》

又奉旨:江南滨海人民被水,着督抚等督率有司诚心抚绥,毋使失所。 旧《通志》

十二月,准总漕性桂疏,截留漕米四十万石,以备平粜。

性桂疏略:

漕米关系天庾,例应干圆洁净。今据苏州府属之常熟、昭文,太仓州属之镇洋,松江府属之上海、华亭,常州府属之江阴、靖江,扬州属之泰州、江都、兴化,通州属之泰兴、如皋,淮安府属之盐城共十三州县详报:田稻自被水以后,其中勘不成灾之田亩,或称稻经盐潮浸灌,不能干洁饱足,或叠遭风雨蚰虫,米粒细小,青白不一。等情。又据苏州府属之长洲、元和、吴江、震泽、昆山、新阳,松江府属之金山,常州府属之无锡、金匮,江宁府属之江浦,淮安府属之阜宁、桃源,并海州共十四州县各详称:田地虽不成灾,但当吐花结秀之候,秋雨过多,米色不无减损,虽细碎可以簸扬,而青粒殊难拣净。各等因。俱经臣严行批饬经征各员,务须拣择干净好米上纳。去后,惟是秋雨过多,蚰虫间生,以致米色不能纯洁,则虽红白兼收,籼粳并纳,恐不能米色全纯也。

以臣愚见,凡经先后题报被灾之州县,其中有勘不成灾之处,应纳漕粮者,及原未成灾,但报米色不纯之州县,应全纳漕粮者,除饬令选拣干净堪以久贮之米,仍照常兑运通仓交纳外,若有实系不能纯洁之米,令各州县报明数目,酌留四十万石,仍储本处仓廒,于明春确访时价,酌减平粜,查照被灾之轻重,分别平粜之多寡。虽江省积谷亦多,但谷能经久,多储益善。且地方广阔,人民繁庶,需米甚多。目今淮安米价日贵,食米每石已卖至一两三四钱不等,民食未免艰难。访闻各府米价亦贵,来春青黄不接之时,恐米价又长。臣再四思维,若将各属不纯之米,截留本处平粜,将来米价不至腾贵。其平粜事竣,仍令各州县将米价解赴上、下两江粮道,转解户部。一转移间,米无霉烂之虞,民受平价之益,其于明春生计,似有裨益。

臣与总河臣嵇曾筠就近筹商,亦虑明春米价增长,似应接留平粜。且漕河两标兵丁,计有九千余名,力作河兵、苇荡营兵一万余名,其标兵俱于春夏二季支领折米,每石折银七钱五分,而河兵则概领折色,自行买食。兵、民杂处,需米浩繁,若于四十万石之内,截留十万石在淮平粜,则兵、民均荷皇恩普遍矣。 旧《通志》

又奉谕:江苏淮安府阜宁县属射阳湖地方,雍正五年升淤地八千一百余顷,升租银四千余两。又康熙五十九年丈量射阳湖北岸滩地案内,升地四百余顷,应升银一百七十两。前项升地八千五百一十四顷四十九亩零,租银四千二百六十一两有奇,悉行豁除,以甦民困。

又奉谕:江苏淮、扬、徐等属开河筑堤所废民屯田地,豁除银五千三百两有奇。 《会典》

十一年正月,奉旨:江南常熟等二十二州县,并华亭等六县沿海被水地方,已定议大赈三次,着再加赈四十日。其有从前遗漏贫民,并先可糊口而目下力不能支者,亦着查明补赈。再,被水之盐场灶户,亦照贫民例,加赈一月。 《 会典》

又以九年徐州并所属四县、徐州卫秋灾,蠲免地丁银四千一百七十余两。 旧《通志》

又奉谕:江南南汇等县,并金山、镇洋等三十四州县卫,十年潮灾风灾,其本年应纳地丁钱粮,及十年以前各项旧欠,皆缓至十一年秋成后征收。 《会典》

又奉谕:闻上年秋月,江南沿海地方海潮泛溢,苏、松、常三府近水之人遭值水患,其本地绅衿士庶中,有雇觅舟楫救济者,有捐输银米煮赈者;今年夏间,人有时症,绅衿人等又复捐输方药,资助米粮。似此拯灾扶困之心,不愧古人任恤之谊,风俗淳厚,甚属可嘉,着该督抚宣旨褒奖。仍遵前谕,将捐多者具题议叙,少者给与匾额,登记册籍,免其差徭等,造册报部。《会典》

十二月,奉上谕:江苏雨水稍多,收成歉薄,着将乙卯年起运漕米,截留二十万石于被水州县平粜。新旧条银及本年南漕等米,缓至来年麦熟开征。仍令动支仓谷,分别赈济。 旧《通志》

又奉谕,将本年漕米一半折征,每石折征银一两。旧《通志》

十三年九月初三日,皇上登极恩诏内开:各省民欠钱粮系十年以上者,该部查明具奏,候旨豁免。 旧《通志》

九月十三日,奉上谕:将雍正十二年以前各省钱粮、各省民欠者,一并宽免。从前江苏、浙江积欠钱粮内曾有官侵吏蚀二项,从民欠中分出者,亦着照民欠例宽免。《会典》

十月初七日,奉上谕:江南等省漕项、芦课及学租、杂税等银,着全省豁免。 旧《通志》

十一月十六日,奉上谕:豁免雍正十二年以前钱粮、耗羡银两。 旧《通志》

总理事务王大臣《议副都御史陈世倌疏》:

查钱粮火耗,提解归公,以为各官养廉及地方公事之用。凡遇蠲免钱粮之年,若将耗羡一并蠲除,则民邀浩荡之恩,而官受拮据之苦,必自转滋弊端。所以雍正八年,钦奉谕旨:凡遇特恩,蠲免钱粮,其耗羡仍旧输纳。若因水、旱蠲免者,不得征收耗羡,将此永著为例。钦此。钦遵在案。

查耗羡随正项交纳,为势犹便,正项既蠲,而独征耗羡,其弊最多。盖以耗羡原属零星小项,为数无几,一经征此,则往返守候,饮食盘费等项,必至加倍。因而胥役遂得包揽苛索,书吏遂得重戥称收,且不肖官员,因非正项钱粮,种种流弊,皆势所必至者。况现在特恩蠲免之项,尤与各官养廉无涉。查本年九月内,奉旨宽免雍正十二年以前民欠钱粮。其在雍正十二年以前各官应支养廉,早已支给。若现年之养廉,自有现年之耗羡可征,原不藉此旧欠应用。应如陈世倌所奏,请敕下该部,通行各省,将现在特恩蠲免十二年以前之项,其耗羡一并豁免。严饬地方官不得私行征收。

奏奉御批:所议甚是,依议速行。 旧《通志》

十二月初八日,奉特恩豁免雍正十二年以前带征、缓征漕项本折银米。 旧《通志》

十二月初十日,奉旨:蠲免直隶、江苏、安徽、浙江、河南、山东等省雍正十二年以前未完额征河银,并江南省未完额征黄快丁银钱,及江南、山东二省各州县卫所未完额征造船等项银两。 旧《通志》

《工部奏疏》:

雍正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奉上谕:将雍正十二年以前各省民欠钱粮,及江南省官侵吏蚀之项,一并宽免。钦此。臣等查,臣部有直隶、江苏、安徽、浙江、河南、山东等省,每年额征河银共二十八万三千七百八十余两,各省按年征解江南总河,为河工之用。又江南省每年额征黄快丁银共一万三千七百余两,系江苏、安徽二省各州县于田亩内摊征,为黄、快等船差修工食之用。又江南、山东二省各州县卫所每年额征进船料银七千九余两,为修造漕船之用,均系编征条款。臣部于钦奉上谕之后,随即咨询户部。据户部复称:前项银两完、欠各数,咨报工部查核,应听工部自行办理。臣等恭查前项银两,俱系民欠之项,应否一律宽免之处,理合奏闻。

奉旨:依议。 旧《通志》

乾隆元年四月初四日,奉上谕:江南阜宁、盐城等处州县,上年夏、秋之间,雨水稀少,田禾歉收,曾降谕旨,着该督抚委员查勘被灾情形,已将阜宁、盐、兴、海四州县乏食穷民等,加意赈恤。其额征钱粮,各按灾伤分数,照例扣蠲。至应征漕粮等项,复令缓至今冬带征。朕思此等地方,被灾之后,既有本年应纳之粮,又有上年带征之项,未免新旧交催,追呼两迫,输纳维艰。着将阜、盐、兴、海四州县雍正十三年未完缓征漕粮,一例豁免,以纾民力。再闻阜宁、盐城二县漕米,昨年未降谕旨之先,已有按数完纳者,此等急公良民,尤当加以恩泽。着逐一确查,将已完之数,准抵今年应完之项,俾得一体沾恩。该督抚饬令该州县实力奉行,毋使奸胥地棍中饱滋弊。钦此。

又奉谕:江南长江一带网户鲥鱼折价,着加恩免,永著为例。《会典》

又奉谕准,各省会及通都大郡概设立普济堂,养赡老疾无依之人,拨给人官之产及罚赎银两、社仓积谷,以资养赡。 《会典》

又奉谕:各省县丞、主簿、典史、巡检等微员,嗣后离任身故实系贫苦不能回籍者,该督抚于存留公项银两酌量赏给还乡路费,每年造册报销。《会典》

又题请奉谕准,江苏每囚一名,日给米一升,钱五文,于狱田租银租米及常平仓粮存留公项银支给。 《会典》

又奉谕:地方偶有水、旱之事,凡察勘户口,造具册籍,势不得不经由胥役里保之手。凡饭食、纸张、舟车各费,皆酌量动用存公银,毋许丝毫派累。 《通典》

又奉谕准,被灾贡、监生员,实有赤贫乏食者,令报明教官,造册转送地方官,按其家口,量加抚恤,并饬教职不得徇情诡冒,致启弊窦。 《会典》

又奉诏除天下浮粮:凡江苏淮安府之桃源县,徐州府之宿迁、睢宁沿河地亩,淹涸靡常。雍正五年,涸出睢宁县报升地五千五十九顷,宿迁县报升地四千七十二顷,桃源县报升地三千八百四十二顷。嗣蒙世宗宪皇帝以淤地勘报不实,令河臣会同督臣察勘,共豁地七千二百余顷,万民感颂。存地五千七百余顷,照各县成例,折算实地三千五百余顷,科则亦经减轻。其潼安一卫,裁汰改归州县征收。乃比年以来,仍催征不全。盖此淤出之地亩,即旧有粮田,是以民力维艰,输将不继也。朕既洞悉其中情事,自当加恩开除,以纾民力。着将宿迁、睢宁、桃源三县现存新淤涸复改科地粮,额征银六千五百两,全行豁免。其雍正十三年淤地未完钱粮,亦免征收。至水沉地亩,仍照例每年冬勘。

又:江南阜宁、盐城、兴化上年被水,蠲免水兑漕米及因灾缓征漕米。《通志》

又:嗣后遇灾四五分者,亦加恩免十分之一,永著为例。《通志》

又:减江南昆山、新阳二县沿江滨湖地浮粮。《通考》

又:漕运总督顾琮奏请蠲免江南苏、松二府浮粮。《东华录》

十月二十六日,雍正十二年以前旗退地亩及入官地亩民欠蠲免。 《东华录》

四月,蠲免江南阜宁等州县雍正十三年逋赋。 《东华录》

又奉谕:查勘江南被水村庄,酌免本年额赋。 《东华录》作六月。

二年正月,奉谕:免雍正十二年以前截留应追行粮漕赠。《东华录》

又奉谕准,江苏省每年岁底煮赈一月,需用银两在存公银两动支,如岁收偶歉,再增一月。 《会典》

六月,奉谕:免江南康熙五十二年至雍正十二年未完民欠。《东华录》

十一月,免江南铜山、砀山二县逋赋。 《东华录》

十二月,蠲除江苏盐城、阜宁二县滨河地粮。 《东华录》

又题请奉谕内开:苏、松浮粮,前已蒙世宗宪皇帝谕旨,裁免四十五万,以纾民力。但江省粮额,尚有浮多之处,着再恩免额征二十万两。该督抚确勘详核,务使均匀。钦此。遵旨减免浮粮,悉照雍正三年例办理,将苏、松、太二府一州,并崇明、昭文二县划分通州沙地,共免粮银二十万两。《会典》

又题请奉谕准,江南淮、徐、海、通二府二州额设孤贫原编有银无米,江、苏、松、常、镇、泰五府一州原编有银无米,岁支数目不一,应一例均给:每孤贫一名,岁给银一两二钱六分,米二石八斗三升有奇,遇闰加银三分,加米二斗三升,各有奇,于本县照额动支。其原编银有余者,即裁充饷;不足者,于地丁银内拨给。其原编米有余者,改归南米项下拨给;兵饷无米者,即动地丁银,按每石折给银一两。

又奉谕准,漕船纤夫中途患病,弃置河岸,即无生理,令河漕督臣转饬沿河各官,遇有此等病夫,就近送入各州县普济堂调养,或送附近庵观,量给口粮,务令得所。 《会典》

又题请奉谕准,地方倘遇水灾骤至,督抚闻报,一面题报,一面委官量拨存公银,会同地方官确查被灾之家,果系房屋冲塌无力修整,并房屋虽存实系饥寒切身者,均酌量赈恤安顿。如遇冰雹飓风等灾,其间果有极贫之民,亦准其一例赈恤。 《会典》

又奉谕准,州县散赈,假手书役,米粮多杂砂土,斗斛不能足数,皆由有司漫不经心之故。令该管上司查明,严参议处。 《会典》

又以江南砀山县元年被灾,学田蠲免租粮。 《会典》

江苏所属江、常、镇、淮、徐、海七府州属,雍正十三年、乾隆元、二年有缓征停征银米豁免。《会典》

又高邮等五州县堤工民房租银,皆系荒浮累民,诏悉除之。《通志》

又奉上谕:闻江南州县征收钱粮有加火耗之弊,传谕督抚严查所属,果有劣员暗地加耗,立即题参治罪。 《通考》

又奉谕:各州县设立养济院,原以收养孤贫,但因限于地额,不能一同沾惠。嗣后如有外来流丐,察其声音,讯其住址,即移送各本籍收养。令各保甲将实在孤苦无依者,开明里甲年貌,取具邻佑保结,呈报州县官。除验补足额外,其有浮于额数者,亦收养济院内,动支公项,散给口粮。仍将散过额外孤贫口粮名数,按年造册报销。如冒滥克扣,奉行不力,照例参处。 《会典》

又议:江苏省原额孤贫,如有流移别邑者,收养补额。如有浮于额数者,口粮动支公费。孤独残疾不能自存活者,于所收恤米费钱内动给。又酌定额外孤贫口粮,在耗羡内给银一百五十八两。 《会典》

三年,奉谕准江苏所属系狱囚罪有赤贫之犯,缘事系狱,家口不能逐日送饭,准一例与口粮油盐等费。 《会典》

又各省赃赎银两,其解部留充狱囚棉衣、药饵、棺木等项之用。 《会典》

又以江南旱灾,免江苏逋赋,并免江苏田租一年。 《通考》

又以高淳县有草场田五千六百余顷,前明分给马户,以供刍牧,后改照民田起科。旧征租银五百余两,一半摊入民户代输,一半仍责马户承租。此项田地,久非马户承耕,小民既输田赋,又纳场租,至是特令除之。

四月,奉谕:各省所有学田银粮,原为散给各学廪附贫生之用,但为数无多。或地方偶逢歉年,贫生不能自给,往往不免饥馁,深可悯念。朕思伊等身列胶庠,自不便令有司与贫民一例散给。嗣后凡遇地方散赈之时,该督抚、学政饬令教官,将贫生等名籍开送地方官,核实详报,视人数多寡,即于存公项内,量拨银米,移交本学教官,均匀散给,资其 饘粥。如教官开报不实,给散不均,及为胥吏中饱者,交督抚、学政稽察,即以不职参治。至各省学租,务须通融,散给极贫次贫生员,俾沾实惠。此朕体恤贫士之意,若生员等不知感激自爱,因此而干预地方,恃有生监护符,以致肆行种种不法之事,该督抚等仍应照例查察,毋使蹈于罪戾。 《东华录》

又谕:各省督抚身任地方,皆有父母斯民之责,于所属州县水、旱灾伤,自应速为访察,加意抚绥。朕前降谕旨训示,谅督抚等自能仰体朕心,不致玩视民瘼,稽延时日。朕念水、旱之灾,固宜赈救,而水为尤甚。旱灾之成以渐,犹可先事预筹。水则骤至,陡发之时,田禾浸没,庐舍漂流,小民资生之策,荡然遽尽,待命旦夕,尤当速为赈救,庶获安全,不致流移失所。见在成例,分别极贫、次贫,其应行办赈者,原系不待部复。但恐各省办理不一,或仍有拘泥迁延,致灾民不能及时沾惠者,用特再降谕旨。嗣后各该督抚可严饬地方官,凡遇猝被之水灾,迅文申报。该督抚即刻委员踏勘,设法赈济安置。一面办理,一面奏闻,务使早沾实惠,俾各宁居,以副朕悯念灾黎之至意。倘或怠玩濡迟,致伤民命,或有司奉行不力,胥役侵蚀中饱,以及借名捏饰,浮冒开销等弊,该督抚照例严参。倘办理未协,积弊未除,朕惟于该督抚是问。将此永著为例。 《东华录》

七月,又谕:周廷燮奏请蠲除米税,以裕民食。朕御极以来,加惠民生,免赋蠲租,不下千万。计算米粮之税,于国课所增几何,何难概为蠲除,以广恩泽?但为民生计,必有必须加以筹划者。盖各省丰歉不一,遇歉收之省,除赈恤平粜,抚绥安顿外,又特免关榷米税,俾客商图利,争趋云集,转达流通,此昔日皇考屡行之善政。近岁朕踵而行之,具有成效。是蠲免米税,实亦救荒之一策也。若平时概令蠲除,则各省地方,丰歉盈虚,均属一例。富商大贾,趋利若鹜,歉收之处与丰收之处,毫无分别。国家又何以操鼓舞之权,而使商贾踊跃从事于无米之地哉!惟是各省情形,或朕一时未及周知,该督抚等当仰体朕轸念民瘼之意,遇地方歉收,有藉外省接济者,即行奏闻,免收米税。如情形孔亟,奏请需时者,即一面奏闻,一面停其输税,将此永著为例。 《东华录》

八月,奉命酌定各省缓征钱粮,分别带征。 《东华录》

九月,奉谕:本年江南旱灾,除免漕外,额粮均准折征。《东华录》

十月,奉免直隶、江苏、安徽被灾州县逋赋。 《东华录》

又命江南招商接济灾区。 《东华录》

十一月,饬办赈州县侵渔人己者,拟罪不得援减。《东华录》

四年,奉谕:蠲免江苏本年钱粮百万两,并将所蠲正赋之耗羡,一概免征。《会典》

又奉谕:上年江南地方收成歉薄,民食维艰,朕宵旰焦劳,多方筹划,惟恐一夫不获其所。据部臣与该督定议赈济之例:极贫户口赈四月,次贫者赈三月,又次贫者赈二月,皆以本年二月为止。朕思三四月间,正青黄不接之际,在官仓虽有平粜之米,而无力穷民,仍苦粜买无资,难以糊口,良可轸念。下江地方,着将极贫之民,加赈一月。上江去岁歉收较下江为甚,着将被灾五分以上之州县,加赈极贫、次贫者二月;被灾四分以下之州县,加赈一月。该部可即行该督抚预先筹办米谷,并饬有司实力奉行,俾闾阎均沾实惠。 《会典》

又申令各省养济院,加意收养茕独。 《会典》

又奉谕准,赈灾之时,饬令地方官预将被灾分数及赈恤事宜先行宣示,俾愚民洞悉规条。如有聚众嚣陵情弊,督抚确访,果系有司缓视民瘼,即行参劾。若奸民藉端要挟,以及纵容妇女滋事,即按律分别究拟,毋得遽揭属官,致长刁风。 《会典》

又奉谕:江苏被旱,将乾隆二年江、淮、镇、常、徐、海等府州属被水停征银米等项豁免。

又海州及安东、萧、砀三县连年被水,在淮、徐等府内被灾尤属独重,将此四州县所有雍正十三年、乾隆元年地漕等项,悉行豁免。 《会典》

又题请奉谕:江南安东、泰、丰、沛、海、沭阳等六州县被水、旱、冰雹,所有屯田、滩河、田地租银,按照分数蠲免。 《会典》

三月,截留江苏漕粮二十万石备赈。 《东华录》

又谕:命鄂尔泰勘江南新建口,并查灾赈。 《东华录》

九月,以江南海州、赣榆二州县被水,蠲免漕粮有差。《东华录》

又以江南山阳县被灾,蠲免额征余地租银有差。《东华录》

十二月,奉谕:户部议复,江苏巡抚奏武进、阳湖二县役田租银,原因明代白粮,责成粮长、里民运送,苦累不堪,后经巡抚捐银买田,除完办条漕外,另收租银,以抵白粮募船水脚之用。我朝粮由官运,此役租遂归白粮经费裁存项下完饷。在当时置买此田,止令民间领价认租,并未开报实在田亩,遂有无田领价,有田私卖,以致日久无着。后因迫于清查,凡有户可追者,暂将己田开抵,其无户可问者,即将租银摊派图里认赔。请将无着田租银八百十二两,全行豁除,以甦民困。应如所请,照数除免。《东华录》

五年,奉谕准,军、流、徒三项人犯,一体于存公银内给与口粮。《会典》

又奉谕准,凡缉获命、盗案内人犯移解收审,其口粮亦应一体支给。令给获起解之该省督抚,将缉获日期先行咨部在案,年底汇题核销。至督府司道及府州县等衙门自理案件,或关提质讯,或递解安插,所需口粮无多,地方官酌量办理。秋审人犯解省候审,及审毕递回,沿途口粮,应归入囚粮案内支销。 《会典》

又奉谕准,各省赈济米数,每名日支三四合或至七八合不等,其间数目参差,现无成规。嗣后大口日给米五合,小口日给米二合五勺,多少适中,著为定例。《会典》

又奉谕准,凡遇年岁灾歉,游手贫民与力作之民,一例与赈。《会典》

江省岁额钱粮,地丁、漕项、芦课、杂税之外,又有名为杂办者不在地丁项下编征,仍人地丁项下汇入分数奏销,款项甚多,沿至前明迄今,特颁旨确查奏免。《通志》

江南江苏所属山头地角硗瘠荒地未经开辟者,听民耕植。其沟畔田塍,奇零隙地,不成丘段者,亦听附近居民随宜垦种,并给执照,免其升科。《 通考》

六年,题请奉谕准,留养额内额外孤贫,定上下稽查责成之法。将现在额内额外孤贫,饬令各该州县逐一详查。凡不愿居住院内,及冒滥食粮者,悉行革除。将境内实系老病无依之人,照例取给,收院顶补。其余多者,亦准作额外孤贫收养。有滥收捏结者,照例治罪。核定之后,将实在之数,按额内额外分造两册,挨次编甲,开列花名,辨明年貌,委系何项残疾孤苦之民,并注明原住籍贯,出具印结,由府转送上司稽查后,遇裁革病故、顶补新收,随时申明。仍于年终将给过口粮柴米,造册申核。《会典》

又奉谕准,各处额设孤贫,令该管道府每年遇查勘公事之时,即带原送册籍,赴养济院点验。如房屋完整,孤贫在院,并无冒滥,出具印结,呈报上司。如房屋坍塌,孤贫不尽在院,或年貌不符冒给者,该管官照违例支给例,降一级调用。道府不行查验,遽行加结转详,照违例支给之转详官例,罚俸一年。若纵胥及令为首之孤贫代领,以致侵蚀,该管官照纵役犯赃例革职。道府不行查出,照预先不行查出例,降一级调用。如道府徇庇容隐,及扶同出结,照徇庇例,降三级调用。《会典》

江苏省军、流、发遣及递解人犯,程一百六十里,给口粮米一升,银五文,于耗羡银内支销。 《会典》

又奉谕准,江南所属江浦、六合、海州、沭阳极贫灾民加赈两月,次贫灾民加赈一月。清河、桃源、安东、铜山、沛县、宿迁极贫灾民,加赈两月。

又题请奉谕准,江苏丰、沛等十州县卫,五年分夏秋水、旱、虫伤被灾,应征地丁、屯折、芦课、河租银米豆,一概豁免。 《会典》

又题请奉谕:江南上元、江宁等二十八州县卫秋禾被水,民屯、芦滩、地亩应征地丁、屯折、河租、芦课、学租银米豆,一概豁免。 《会典》

又奉谕:国家爱养黎元,莫先于轻徭薄赋。朕御极以来,加惠闾阎,凡所以厚其生计而除其弊端者,无不留心体察,次第举行。近闻各州县征粮一事,尚有巧取累民之处。每至开征之际,设立滚单,将花户姓名及应完条银数目,开列单内,散给乡民。原使乡民易知,得以照数完纳,前人立法本善。而无如奸书、蠹吏,日久弊生,视各户银数之多寡,于额粮之外,或多开数钱至数分不等。乡民多不识字,且知粮额者甚少,既见官府所开,遂尔照数完纳。即有自能核算者,又以浮开为数无几,不肯赴官捏告,结怨吏胥,且恐匐匍公庭,废时失业,往往隐忍不言,勉强输纳。其多收银两,或系书役先将别户钱粮侵收挪用,而以此弥补其数。或通县钱粮正额,业经报完,而于卷尾之时,兜收入己。更有不肖有司,暗中依分,以饱私囊。其申送上司册籍,则仍是按额造报,并无浮多。一州县滚单之多,动以万计,上司难以稽查,无从发觉,其为民间之害,固不减于重耗也。朕闻此弊,各省有之,而浙、江尤甚。用是特颁此旨,通行晓谕,是在各省督抚,仰体朕心,时加访察。如有仍蹈此弊者,即行严参,不稍宽贷。则官吏不得假公营私,而小民共受其惠矣。《东华录》

又奉谕:德惟善政,政在养民。以天下之大,天时固有不齐,地形亦复不一,雨泽稍愆,则高阜之地防旱;雨水既足,则低洼之地虑淹。总期先事预筹,始可有备无患。言念及此,虽当丰稔之年,而朕宵旰忧勤,实不敢稍释于怀也。向来各省报灾,原有定期,若先期题报,便不合例。朕思按期题报者,乃指具本有言。至于水、旱情形,为督抚者察其端倪,早为区划,随时密奏,则朕可倍加修省,而人事亦得以有备。若过于拘成例,则未免后时矣。至于督抚之报灾,有故为掩饰,不肯奏出实形者,亦有好行其德,希冀取悦于地方者。惟公正之大臣,既不肯匿灾以病民,亦不肯违道以干誉,外此则不能无过不及之失。朕痌瘝在抱,再四思惟,匿灾者使百姓受流离之苦,其害甚大,违道干誉,虽非正理,以二者较之,究竟此善于彼。宁可国家多费帑金,不可令闾阎一夫失所,此朕之本意也。各省督抚俱当仰体,随时留心,以副朕惠鲜怀保之至意。 《东华录》

七月,蠲免江苏苏州等府属逋赋。 《东华录》

九月,奉命截留江南、浙江漕粮八十万石备赈。《东华录》

十一月,蠲免江苏山阳等州县卫河租。 《东华录》

又奉谕准,通行直省督抚,将各处现设育婴堂,严饬地方官实力奉行,择富厚诚谨之人董理。并令州县率同佐贰不时稽查,将实在无依遗弃婴儿,收入养赡。每年终将所育婴儿,及支存细数,分晰造报查核。如有怠玩克扣需索等弊,即行查参。《会典》

又奉谕准,各省流寓孤贫,如系附近都邑,仍照例移送原籍收养。其有隔省遥远,及本省相去至千里外者,准其一例收养。动支公项银,年终造册报销。《会典》

七年,奉谕准,各省收到军犯,无论有卫无卫之地,俱发各州县收管。如老病残废,拨入养济院,给与孤贫口粮。其挟有微资,习有手艺者,交地保守管,听其自为谋生。其少壮军犯,按照地方分派各衙门,匀拨一二名充当水草夫役,日给本身口粮银二分,以资食用。实系贫穷者,初到配所,该管官照孤贫例给与口粮。一年之后,有驿递地方,交驿递夫头管束,令其当差。无驿递地方,查有公用夫役之处,令其充当,交夫头管束。均给以应得工食。《会典》

又奉谕准,江苏所属山阳等二十州县,夏秋被水,冲坍民房十四万八千四百八十七间,给银抢修。草房每间给银四钱五分,瓦房每间给银七钱五分。《会典》

又奉谕:今岁六七月间,江南淮、扬、徐州一带,淮、黄交涨,水势漫溢,甚于往时,朕已屡降谕旨,令该督抚等加意抚绥,现又命大臣前往会同办理。兹据该抚奏称:扬州目下河水日逐增长,民间自中人之家以及极贫下户,皆流离四散。虽有平粜之官粮,抚恤之公项,亦不能奔走领粜。似此情形,实非寻常被灾可比,朕心深为轸恻。该督抚等不得拘于常例,务须多方设法,竭力拯救,使灾黎稍可资生;以俟水退,倍加抚绥,俾得安其故业,毋致失所。《会典》

黄、淮交涨,淹民田庐,勘赈发帑千余万,旋蠲被赈州县本年应征钱粮:江苏所属江浦等二十九州县卫地丁、岁夫、芦课、学租等二十四万九千五十三两,本色米八千二百石;山阳等二十六州县卫漕项银三万三千五十余两,米麦豆十有二万八千八百石。又续免各灾地蠲余带征之赋。《通志》

又奉谕准,江苏所属秋灾被水最重之山阳、阜宁、安东、清河、桃源、铜山、沛县、邳州、宿迁、睢宁、海州、沭阳十二州县,极贫之民,先抚恤一月。甘泉、高邮、兴化、宝应、泰州、盐城六州县,不分极贫次贫,皆先抚恤两月。极贫自十月起赈四月,次贫自十一月起赈三月。次重之六合、江都二县,极贫自十一月起赈三月,次贫自十二月起赈两月。稍轻之江浦、丰县、砀山、赣榆四县,极贫自十一月起赈两月,次贫自十二月起赈一月。淮安、大河、扬州、徐州四卫,随坐落州县,一律抚恤赈济。 《会典》

又奉谕准,江苏所属之铜山、沛县、邳州、宿迁、桃源、清河、安东、海州、沭阳等续罹水灾,沛县近城一带,原报次贫者转成极贫,应先加赈十月一月。《会典》

又奉谕:江南上、下两江,有叠被水灾之州县。最重者着于定例应赈月份之外,加赈三月,其次者着加两月。至于灾至六分,次贫不赈,皆亦赏赈一月。其被灾屯卫军丁,着照坐落州县,一律加展月份。又无业贫民、乏食生监,各随所居乡村,准其照例领赈。《会典》

又奉谕:江南山阳、阜宁、安东、清河、桃源、淮安、大河等七县卫叠被灾祲,自应格外施恩。着将夏灾所赈米价,准与秋灾一例报销,每米一斗,折银一钱二分。 《会典》

又奉谕:地方如遇水、旱,即行抚恤,先赈一月,再行查明户口。被灾六分者,极贫加赈一月,连抚恤共二月。被灾七八分者,极贫加赈两月,连抚恤共三月;次贫加赈一月,连抚恤共赈两月。被灾九分者,极贫加赈三月,连抚恤共四月;次贫加赈两月,连抚恤共三月。被灾十分者,极贫加赈四月,连抚恤共五月;次贫加赈三月,连抚恤共四月。 《会典》

又奉谕准,地方连年积歉,抑或灾出非常,将凡属应行赈恤事宜,该督抚因时因地,妥议题明。除偶被偏灾照例赈济外,有不能照常办理者,或将极贫加赈,自五六月至七八月不等,次贫者加赈自三四月至五六月不等。 《会典》

又奉谕准,江苏所属之江浦、六合、山阳、阜宁、清河、桃源、安东、淮安、大河、兴化、铜山、沛县、邳州、宿迁、睢宁、海州、沭阳共十七州县卫,雨雹水溢,伤损二麦秧苗,除兴化一县,其余各州县卫,皆系上年被水之后,平民补种秋禾,俱属艰难。应于常平仓项下,或种谷米,或动粜价,借给籽种口粮。所借仓粮,秋成免息还仓。 《会典》

又奉谕:江南被灾之后,着有司劝谕灾民,爱护耕牛,官借给草价,以资收养。 《会典》

又奉谕准,山阳等二十六州县卫七年夏秋被灾田地,除已经按照成灾分数蠲免外,仍有蠲剩地丁、折屯等银米,及芦课、杂租、学租等银,一并蠲免。 《会典》

又题请奉谕:江苏八年秋水、旱灾荒,溧水等十五州县卫所田地,并海州沭阳、赣榆二县,及溧阳、盐城二县学租银米等项均豁免。 《会典》

又奉谕:今年上、下两江水灾甚重,朕宵旰忧劳,百端筹划,以拯我民之困厄。但思此等穷民,在本地引领待赈者固多;而絜家四出,觅食于邻省邻郡者,亦复不少。着江南及河南、山东、江西、湖广等省督抚,各严饬地方有司,凡遇江南灾民所到之地,即随地安顿留养。或借寺庙,或盖棚厂,使有栖止之所。动用该处常平仓谷,计口授粮,据实报销。并训谕约束,不得藉端生事。至于灾民聚集众多之处,则更委道府大员,专行督察。及冬月水消,春初耕种之时,有愿归本乡者,即资送回籍,知照本籍,照例安插,并给以麦种,俾得及时赶种。其不愿回籍者,亦不必强。 《会典》

三月,截留江西、湖广漕粮七万石于江南备赈。 《东华录》

四月,蠲免江苏阜宁等二县河租。 《东华录》

七月,高斌、周学健至江南,查办灾赈水利。 《东华录》

八月,奉谕命江南截留漕项银十九万备赈。 《东华录》

又奉谕,命拣选候补府州县等官,往江南办赈。 《东华录》

又奉谕,命河南、山东预备上陵糈四万石,改拨江南备赈。《东华录》

十月,江南截留癸亥年漕粮八十万石,仍拨山东漕粮二十万石,河南仓米二十万石,运江南备赈。 《 东华录》

又奉谕准,江南铜山等九州县,因九月湖、河并涨,续被水灾,请将次贫增十月一个月口粮,与极贫一体赈恤。

又奉谕,命拨江西仓谷八万石,又拨山东沿河仓谷十万石,又拨四川仓谷二十万石运江南备赈。 《东华录》

八年,奉谕准,江苏所属江浦等二十九县卫,上年夏秋大水,抚恤正赈加赈给被灾军民米共一百五十六万三十五石,银共五百五万一千五百二十一两有奇。

又沛县护城堤工冲决近城一带贫民,赈粮漂沉,共补给过小麦七百四十三石七斗。又赈过贫生米二千八百三十四石,银四万三千六百九十四两有奇。 《会典》

又奉谕准,江苏所属淮、扬、徐、海等府州上年被水之地,耕种莫及,麦秋失望,极贫之户,再加赈闰四月一月。 《会典》

又奉谕:江南淮、扬、徐等府州上年水灾甚重,兵丁食用艰难,准在司库借支一季饷银,于今年分作四季扣还。今朕闻各省粮价渐增,若再扣还借项,则食用更苦。着将前借一季饷银,缓至本年秋成后散给冬饷时扣起,作四季扣还。 《会典》

又奉谕:江省清河等十二州县卫,乾隆五年以前未完带征银,统行停缓。兹山阳、阜宁、盐城、甘泉、高邮、泰州、兴化、宝应、淮安、大河、扬州等十一州县卫,上年灾重,丰县、砀山、赣榆三县灾虽稍轻,而均系连年被水。所有十四州县卫乾隆五年以前未完地丁、漕项银米,照清河等十二州县卫一体停缓,并将清河等十二州县卫及山阳等十四州县卫乾隆六年带征地丁、漕项银同治五年以前未完之项,一并停缓,俟丰年酌量奏闻。

又淮安分司所属板浦等六盐场,乾隆二、三、四等年带征未完折价银,该督等因系盐场名目,未曾归入停缓之内。惟灶户输纳折价钱粮,与民人无异,着与民户一体停缓。 《会典》

闰四月,免江南山阳十三州县牙税。 《东华录》

七月,奉谕:各省抚恤流民。 《东华录》

又截留江苏、安徽、浙江、江西、湖南、湖北漕粮六十万石,各补仓储。 《东华录》

又江苏山阳等七县卫七年被灾,蠲免银米有差。 《东华录》

又奉谕:免江苏雍正十三年逋赋。 《东华录》

九年,奉谕:江南江浦、六合等县,水冲民屋,瓦屋每间给银七钱五分,草房每间给银四钱五分,淹毙人口,每口给银五钱。 《会典》

又奉谕:江苏所属海州、安东、砀山等四州县在淮、徐二府被水灾内独重,将雍正十三年、乾隆元年未完地漕等项,悉行豁免。 《会典》

又江苏淮、扬、徐、海四府州属,叠被水灾,乾隆七年四属灾户共给籽种牛草银二十五万四千七百六十两零,麦谷二万一千四百十二石零,为数已多,难以一并完纳。着于本年麦收后开征,分作三年,至十一年秋收全完。

再,乾隆八年江、镇、淮、扬、海等属歉收,安东、阜宁、盐城、海州、高邮、兴化、宝应等州县所借银两谷石,准其分限两年,自本年起,至十年秋后全完。《会典》

十年六月,大学士户部议奏:普免天下钱粮,请照康熙五十一年例,各省分三年轮免。上允其请,仍谕:应免之年或遇水、旱,将特旨应免之数记登,于次年开征时豁除。 《东华录》

十月,江苏、安徽截留明年漕粮十万石,备本省赈粜。《东华录》

又拨江苏司库银十万两,扬州府仓谷十万石,于淮安、徐州二府备赈。《东华录》

是年,奉旨议定,各直省除芦课、漕项例不蠲免外,将江苏等省地丁钱粮共一千四十二万九百余两,于十一年全行豁免。《会典》

又奉谕准,上、下江被灾民房,上江瓦房每间给银四钱,草房三钱;次贫各减一钱。下江瓦屋每间给银七钱五分,草房四钱五分。仍于定例之外,每间各加银二钱。

又淮安所属阜宁县水冲民房,草房每间给银六钱五分外,每间加给三钱。《会典》

十月,蠲免江苏海州等七州县漕粮。 《东华录》

又给灾民葺屋银两。 《东华录》

又蠲免江苏州县雍正十三年至乾隆元年未入正项杂赋,所属偏灾,加赈有差。 《通志》

十一年,奉谕准,孝子、节妇中有食贫守志,难以存立之人,或至饥寒失所,较之泛常孤贫,尤宜矜恤。令该省督抚分饬州县核实,取具邻右印官各结详报,酌给口粮,俾存活有赖,不致失所。仍将动用款项数目,造册报部。 《会典》

又奉谕准,上、下两江地方被灾银米,兼赈灾轻州县,每米一石折银一两。下江邳州等十州县加赈月份折价散给,每米一石,加增二钱。

又奉谕:江苏海州及沭阳、赣榆二县频年水灾,除将应征地漕银米停缓,又将三州县十年以前积欠地漕银米,概行豁免。其淮安分司所属之板浦、徐渎、中正、莞渎、临洪、兴庄等六盐场,十年以前未完折价银,亦一例豁免。 《会典》

又题请江苏山阳等二十四州县卫十一年被水田地,地丁、屯折、河租等银本色米粮,奉准蠲免。至清河等县卫应征漕项银米麦豆,一并准免。 《会典》

又苏州沿城屋地租,一例永除。先是,苏州城内外居民沿城构屋,赁地输租,后屋毁他徙,租遂逋悬,州县率以罚锾抵解。至是严禁滥罚,遂除其租。 《通志》

又截留二十万石充赈,并给银葺居,以安栖止。 《通志》

又城租吏农斑余米、军饷、碾饷、折谷等项,均系有款无征,以乾隆十一年为始,准予豁除。 《通志》

是年,江苏飓风海溢,崇明、宝山、上海、镇洋、常熟、昭文、南汇、江阴沿江、海各县灾,奉谕兵、民并赈。

又徐州偏灾,咸赈如例。 《通志》

以江南水灾,奉谕开捐例赈济。 《东华录》

又奉谕,拨浙江仓谷十万于江南备赈。 《通志》

又江南崇明县风潮为灾,坍塌民房,除照常例给银外,每间加给银二钱。 《通志》

又奉谕准,江南苏、松、太所属,猝被潮灾,最重之崇明极、次贫民,均加赈三月;次重之太仓、镇洋、宝山、上海及南汇之浙盐场,极贫民、灶户,均加赈二月;又次重之常熟、昭文,极、次贫民,均加赈一月。淮北所属被水成灾,虽较江以南稍次,但系积歉之区,其灾重之海州等九州县内,被灾九分、十分者,极、次贫民,加赈两月;被灾七八分者,极、次贫民,均加赈一月;两淮盐场灶户,被灾十分之莞渎,九分之板浦、徐渎、中正、临洪庄,七分之伍佑等场,极、次贫民,均加赈两月;六分之新兴场,极、次贫民,加赈一月;五分之刘庄、庙湾场,极、次贫民,加赈一月。

又江南苏、松等属沿海潮灾,银、米兼赈。令于旧例每米一石折银一两之外,加增二钱散给。 《会典》

又奉谕准,地方偶遇歉收,即动本地方积贮仓谷,减价平粜。或存七粜三,尚有不足,则酌量详报,不必拘定粜三之数。

又平粜常平仓谷,凡遇价值偶贵,各该州县酌定卖价,一面开粜,一面详报。

十二年,题请奉谕准,江南睢宁夏秋被灾,应征赋银及漕项银米麦,一并蠲免。 《会典》

又山阳等二十六州县,乾隆七年夏秋被灾田地,除免蠲剩地丁、漕项银米豆麦等项外,尚有未完起存地丁等银米、杂项、学租,一并豁免。 《会典》

又题请奉谕准,本年七月,江苏滨临江、海地方,飓风骤雨,潮水冲决。常熟等十七州县,并苏州、太仓、镇海、金山四卫,民屯沙洲,田禾花豆冲没;又夏秋雨泽衍期,上元等十二县,并扬州、仪征、镇江三卫被旱灾田,地丁银米,按分数蠲免,蠲剩银米,按被灾轻重,分年带征。十三年新赋,缓至秋成后起征;各年旧欠地丁银米,缓至来年麦熟后征输。如有勘不成灾,收成歉薄,应征本年地丁银米,并借欠籽种,亦缓至来年麦熟后征收。

又灾田漕粮、漕项,所有被灾较重之上海、镇洋、宝山、常熟、昭文、太仓、通州各州县,并苏州、太仓、镇海、金山四卫灾田,按分蠲免银米。南汇、嘉定、上元、江宁、句容、六合、丹阳、甘泉九县,所有本年灾田漕粮,均缓至明冬带办,漕项银与地丁一例缓征。《会典》

又以江南沿海各州县卫所被潮灾,徐州偏灾,如例赈济。 《通典》

又以江南崇明县潮溢,蠲免灾田本年租。 《通志》

八月,以江苏潮灾,奉命截留明岁漕粮二十万石备赈。 《东华录》

九月,以水灾,免江苏崇明县明年应征额赋。 《东华录》

十月,命江苏再截留漕粮二十万石备赈。 《东华录》

又复截留明岁漕粮四十万石备赈。

十三年,以江南崇明县上年潮灾,免蠲余各赋。 《通志》

又除江南山阳等二十六州县乾隆七年蠲余米及地丁杂赋。

又奉谕:江南于加赈外,再行展赈,并运仓谷助赈。《通典》

又江苏淮安等三府州属,历年灾缓漕粮征完后,留本省备用。《会典》

十四年,题请奉谕准,微员回籍,赏给路费。查节年各省酌给银数,有计算人口大小支给者,亦有笼统酌给者,有分别水陆程途里数支给者,亦有按每百里、每千里约计省份远近核给者,亦有按其无力等次分别给与者,办理参差,殊不划一。嗣后各省县丞以下等官,如遇病故、休致,因公革职,并无侵吞重款,穷苦不能回籍者,不论家口多寡,每千里给银十两,按程途扣算。身故者,不论远近,加扶榇银八两,州县官出结,府州加结,藩司于存留公项银两核实支给,不得额外加增。至各省教官,有相隔本地五百里以外,实系艰窘不能回籍者,亦照此例支给。 《会典》

十五年,上谕:朕明春巡幸江、浙,每省各截留漕粮十万石,以资平粜之用。 《会典》

又题请奉谕准,江、淮等属被灾学田五顷二十七亩有奇,免征四分银十七两六分有奇。《会典》

江、淮、扬、徐、海五府州属被水田地,共八万三千二百七十顷三十七亩,地丁等项银六万五千五百九十八两五钱,本邑漕粮漕赠米麦豆一万六千四百七十九石五斗各有奇,一例蠲免。 《会典》

赈江南江宁、淮安、扬州、徐州、海州五府州被水贫民。《通志》

正月,免江苏、安徽、山东耗羡十分之六。 《东华录》

五月,命江南再截留漕粮五万石备赈。 《东华录》

十六年,江苏省煮赈米石,于镇江府截留随漕赠米内拨给千石,核实动用。《会典》

又奉谕:上年江省偏灾,宿迁、邳州、大河、海州等处,该抚将本年应征新旧漕粮,题请分别蠲缓。所有此项减船军丁苫盖食用之需,未免拮据,着加恩于定例折给半月之外,再赏二分,以恤丁力。 《会典》

江南去年被水成灾最重之邳、海、宿迁、睢宁、沭阳等州县,次重之清河、桃源、安东等县,被灾最重之州县极贫加赈三月,次贫加赈两月;次重之州县,无论极贫、次贫,均加赈两月。其贫生、饥军等,随所在地方,一例赈给。 《会典》

又奉谕:江苏徐、海等属,上年田禾被水,已经蠲赈,所有余剩应征漕米豆麦等项,缓至今冬带征。惟该地上年被水稍重,将淮安府属之清河、桃源、安东、大河,徐州所属之邳州、宿迁、睢宁,海州所属之沭阳等八州县一卫,本年应行带完乾隆十五年灾蠲余剩漕项米麦豆,分作三年带征。 《会典》

是年,上南巡经过之宿迁、清河、桃源三县被灾贫民,上年出借籽种银,免其征还。《会典》

上南巡,着将乾隆元年至十三年江苏积欠地丁银二百五十八万余两,悉行蠲免,并免经过州县今年租田十之三。

又免乾隆二年至十四年,两淮灶户因灾停缓带征各未完折价银四万二千余两。

又除江南之武进、阳湖二县开抵田租。

又除徐州、扬州二属之兴化、沛县滨湖荒田未淹以前应征逋赋。 《东华录》

又奉谕:江苏厘革催征积弊。 《东华录》

又截留漕粮三十万石,备明年平粜。 《东华录》

十七年,江苏三十二州县水,均免本年租。 《通典》

江苏之铜山、邳州、沛县、萧、宿、睢皆以灾告,于常赈外,均展赈。

十八年,奉谕:御史奏请饬谕江南邻省督抚,照旧例留养流民,春融资送回籍。等语。留养流民之法,前曾行之,有名无实,转滋多事。且于灾民,实无裨益,导之使轻去其乡耳。近日督抚已经具奏,故未准行。盖与其留养于异方,何如厚加赈恤,使不流移转徙之为愈?今年淮、徐等处被水,朕叠次降旨,多方筹济,截留拨饷,不惜数百万帑金,加恩抚恤。以留养资送之费计之,何啻百分之一二,岂有爱焉!若以留养资送所需,赠为本地赈济,岂不更沾实惠乎?夫以灾地专委多员,挨户查赈,尚恐不能一无遗漏,邻省州县,各有专办事务,又何从办其灾黎?徒滋奸民在本地则乘机混冒,及资送则聚众强抢,去而复返,日不暇给。而实在被灾流民,或依傍亲属,或佣工糊口,又必逐一稽留安插,于伊等生计,益致拘碍,故停止此例。 《会典》

是年,黄、淮涨,淮、扬、徐灾,河决铜山堤,发帑截漕以赈饥。《通志》

七月,江南邵伯湖减水二闸,及高邮车逻坝决,查办水灾。《东华录》

八月,四川总督酌拨仓谷二三十万石,运往江南备赈。《东华录》

九月,运湖北米十万石,江西碾米谷二十万石,于江苏备赈。《东华录》

十月,湖南、山东、河南各拨米十万石,浙江拨米五万石,于江苏备赈。《东华录》

又再截留漕粮二十万石,于江苏备赈。 《东华录》

又江南阜宁等三十一州县卫,额赋及旧欠漕粮、漕项,分别蠲免。《东华录》

又赏江南河工员弁银二万两。 《东华录》

十一月,赏江南堵筑决口兵丁一月饷银。 《东华录》

又江南上游州县,冬月以银折赈下游州县,艰于舟贩,以米散给。《东华录》

十九年,谕:江南淮、扬、徐、海上年被灾甚重,经降旨截漕发帑,赠给赈银。惟今年闰月,节候较迟,麦秋尚早,将下江之阜宁、盐城、兴化、海州、沭阳、山阳、清河、桃源、安东、高邮、泰州、甘泉、宝应、铜山、沛县、邳州、宿迁、睢宁等十八州县,镇江、淮安、大河、扬州、徐州五卫,无论极贫、次贫民,皆再加赈一月。其余灾轻州县,仍及时平粜,以资接济。 《会典》

又以江苏上元等三十二州县卫秋禾被水,蠲免地丁等银三十一万九千三百一两,米麦豆十二万八千三十二石有奇。 《会典》

又淮安、扬州水,赈农民、灶丁。 《通志》

八月,江苏截漕粮十万石备赈。 《东华录》

二十年,江南淮、徐等属所有被水涸出地亩,即行借给籽种。 《会典》

又江南上元等州县,乾隆十七年夏秋水旱风潮,田禾被灾,共赈灾民银七千七百六十六两,又赈恤倒房银二千八百九十八两各有奇。 《会典》

又淮、扬、徐水,如例赈恤。 《通志》

七月,江苏截留漕粮十五万石备赈。 《东华录》

八月,江苏再行截留漕粮十五万石备赈。 《东华录》

九月,江苏再截留漕粮二十万石,并拨运河南粟麦二十万石备赈。《东华录》

又江苏武进等二县,元年至十五年,开抵役租银两均免。《东华录》

又截留湖广漕粮二十万石,江西糟粮十万石,于江南备赈。《东华录》

十月,江南灾地折银米价,每石加银二钱。 《东华录》

又拨运湖南仓米十万石,于江南备赈。 《东华录》

二十一年,江南十六州县卫水,赈如例。 《会典》

又奉谕:上年江省被灾,米价昂贵,所有江宁驻防兵,借给一月饷米。《通典》

江南邳州被水冲沙压废田地八十九顷三十余亩,应征地漕等项银三百六十八两有奇,米麦六十石四斗有奇,永行豁免。 《通考》

正月,江南疏浚各州县支河代赈。 《华东录》

二月,河南、山东各采买小米数万石,于江南平粜。《东华录》

三月,减江苏上元等十四州县卫低瘠田地额赋。《东华录》

十一月,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拨银一百六十万两,于江苏备赈。又江南截留漕粮五万石备用。 《东华录》

二十二年,上南巡,免江苏递年逋赋,江宁、苏、杭三府本年田租,其江南十年以前漕项悉除之。

又以江南淮、海、徐等属频罹水患,加恩将三属新旧积欠,及两淮灶户逋悬,概予豁除。《通志》

上南巡,谕:江南淮、徐、海等属受水患有年,朕所过桃源、宿迁、邳州、睢宁诸县,鹑衣鹄面,相望于道,而徐属较甚,朕心为之惄然增戚。国家所恃以拯患恤灾者,惟赈济一事。现在徐属七州县已降旨加展赈期,可至五月,并截留本处漕粮,以资借粜,所以为斯民计者,不遗余力。着再加恩,将淮、徐、海三属各州县所有积年借欠籽种口粮,不分新旧,概予豁免。

又免两淮灶户各逋。 《通典》

正月,以上南巡,免江苏二十一年以前未完民欠。《东华录》

二月,免经过江南江、浙地方额赋十分之三,被灾地方十分之五。

三月,上奉皇太后临幸江宁府,免江南之江宁、苏州附郭诸县本年地丁钱粮。

四月,江南淮安等三府州水灾,蠲免积年民欠。 《东华录》

又江南再截留漕粮十万石备赈。 《东华录》

八月,以江、淮灶户水灾,蠲免积欠。 《东华录》

九月,以江南被灾地方例赈折价外,每石加给银二钱。《东华录》

又江苏截留明岁漕粮二十万石备赈。 《东华录》

二十三年,加赈上年被灾最重之清河等州县,极贫者三月,次贫者两月。次重之丰县等州县极贫者两月,次贫者一月。又被灾较轻州县,无论极贫、次贫者一月。《会典》

又淮、徐、海三府州属频潦,二十二年旧粮先带征一半,所余一半,同十一年至二十一年积欠银米及二十二年借给口粮籽种,均再作两年带征。各属本年水退稍迟未种地亩,所有应缓钱粮,亦着缓至明年开征。 《会典》

二十四年十一月,湖广、江西搭运通州仓米,兑存浙江、江苏备用。《会典》

二十五年,江南之淮、扬、徐、海四府州县偏灾,咸赈如例。《通志》

又奉谕准,向例军流人犯,贫穷无手艺者,初到配所各犯,本身妻室子女,每名给与一年口粮。今佥遣家属之例停止,情愿携带者,沿途口粮及到配一年口粮,自应只给军犯本身,不必并及妻室子女。 《会典》

二十六年,上年淮、扬等处偶被水灾,被灾较重之阜宁等州县,无论极贫、次贫民,俱加赈两月。其被灾次重之清河等州县,加赈一月。

二十七年,上南巡,免江宁、苏州、杭州三府附郭诸县本年租赋,江苏等省二十二年至二十六年因灾缓征及地丁之未入者。

又免两淮灶课带征银九千两,积年民欠之项,分年缓征。带征钱粮,加恩将乾隆十三年至二十五年概予豁免。 《通典》

又免江苏清河、昆山等十一州县灾田租。 《通典》

又贷宿迁等被水州县谷。 《通典》

二月,免江南经过地方本年额赋十分之三,去秋被水处十分之五。 《会典》

二十九年,江苏江浦、海州旱灾,蠲免田赋。 《通典》

三十年,上四巡江、浙,东南黎庶,望幸情殷,宜布渥恩,用光盛典。前此三经临幸,恩旨叠颁,所有江南省积欠地丁等项,蠲免至二百余万两。维时地方大吏,率多遵循旧例,例所应蠲者,不论灾熟积欠,并予豁除,而因灾缓带之项,其中有例不准蠲者,转未获一体邀恩,于情理未能允洽。因思成熟地亩,当年出产本丰,自不难踊跃输将,年清年款。其陈积未完者,实不免豫觊恩膏,有心观望。因灾停缓之粮,势由岁歉不齐,致滋逋负,初非玩户抗延之比。今翠华所过,庆典聿修,而此等祲薄之黎,未蒙泽。朕心深为轸念,着加恩将江苏乾隆二十五年以前,积年因灾未完,蠲剩河驿俸工等款,并二十六、七、八年因灾未完地丁河驿等款,以及二十八年以前节年因灾未完漕项,暨因灾出借籽种口粮,民借备筑堤堰等银一百四十三万余两,又籽种口粮内米麦豆谷十二万三千余石,概予蠲免。 《会典》

又所有江南水陆经过地方,本年额赋免十分之三。

又宿迁一带地方,滨河沮洳,土瘠民贫,将所经过之宿迁、桃源、清河暨回銮时所过之铜山等四县,本年应征地丁银两,蠲免十分之五。《会典》

又奉谕:南巡启銮时,前已降旨,将江苏历年灾缓积欠银一百四十余万两,概行豁免。着再加恩,将苏州布政使所属各州县乾隆二十八年以前熟田地丁杂款,一体豁免。并将江苏经过地方本年钱粮,均免十分之五。 《会典》

闺二月,免江宁、苏州附郭诸县本年应征地丁银两。 《东华录》

减除江南泰州属丁溪、庙湾二场垦荒地折征课银四千六百九十两有奇。 《通典》

三十一年,奉谕:所有湖广、江西、浙江、江苏、安徽、河南、山东应输漕米,着照康熙年间之例,于乾隆三十一年为始,按年分省通行豁免一次。并各该省蠲免次第,应行酌办各事,着该部议奏。钦此。遵旨议定:三十二年免江苏;其江苏、浙江白粮一项,亦随免漕年分一体蠲免。《会典》

又办漕各省州县内有征收折免者,一体概予豁免。 《会典》

又自三十二年以后轮免漕粮次序,将江苏之松江、太仓、常州、扬州、徐州、海州于乾隆三十二年蠲免,江苏之江宁、苏州、镇江、淮安、通州于三十三年蠲免。 《会典》

三十二年,奉谕:去岁江南滨河各州县黄水漫溢,偶被偏灾,着将铜山等州县卫被灾极贫加赈两月,次贫加赈一月,用资接济。 《会典》

又赈江南偏灾州县饥民。又于常赈外各加赈。 《通志》

三十三年,江南上元等州县卫被灾七、八分者,无论极贫、次贫民,均加赈一月。其九分、十分者,极贫加赈二月,次贫加赈一月。

又江苏旱,加赈并贷口粮籽种。 《通典》

三十四年,江南盐城、泰州、东台、兴化四州县被灾九、十分之极贫,各加赈一月。 《会典》

又赈江南偏灾各州县,并加赈。 《通典》

三十五年,江苏江浦等五州县间有一隅被水,秋成稍歉,各处均有缓带旧欠,将被水稍歉处所缓带旧征银米,统行缓至来年麦熟后开征。《会典》

又奉谕:江苏高淳等州县间有被灾之处,如有尚需官借牛具籽种,着酌量借给,令农民得以乘时播种。 《会典》

江苏各府州县上年偏灾,被灾九、十分之极贫,加赈两月;九、十分之次贫,八分之极贫,均加赈一月。 《会典》

又皇上六旬万寿,明年皇太后八旬万寿,着自乾隆三十五年为始,将各省应征钱粮,通行蠲免一次。其如何分年递蠲之处,即速详议具奏。遵旨议定:除各省芦课、漕项外,其地丁银粮额银共二千七百九十四万有奇,分作三年轮免。内江苏、江西、福建、陕西、甘肃、广东、广西、四川等八省,共银九百四十九万四千三百两有奇,于三十六年蠲免。凡遇轮免之年,照应免粮十分之四,令食力佃户,准直减租。所有苏、松等属尾欠漕项银两,均着加恩宽免。 《通典》

三十六年,江宁、震泽、清河坍荒田,泰州淹没田,各粮赋蠲除。《通典》

又江苏各属灾,常赈加赈,并发帑截漕粟。 《通典》

三十七年,江苏滨临江、海、河、湖各属,上年偶被偏灾,清河等厅州县卫,无论极、次贫民,概行加赈一月。 《会典》

又奉谕:江南苏州等属积欠,现在仅余尾欠五万余两,急公可嘉,着行蠲免。《通典》

又免宿迁县修筑月堤占废民地,及清江水冲沙压田赋。《通典》

三月,蠲免江苏金坛等十一州县六年至十年逋赋。《东华录》

三十八年,江南清河、桃源、安东三县,大河、淮安二卫被水,各如例赈恤。《通志》

又太仓等州县所有坍没田亩租赋,并捐义冢地亩,应征米豁除。《通志》

又江南安东、山阳、阜宁、清河、沭阳、海州水灾,蠲免各田赋。 《通典》

又逐年灾田积欠银,并米麦豆谷,概予豁免。

又赈江苏各属灾民均展赈。 《通典》

三十九年,奉谕:江苏安东等处上年春夏迭被偏灾,新春正赈已毕,贫民待哺方殷,着再加恩,无论极、次贫民,一体加赈一月,以资接济。 《会典》

又免江苏上元、江宁、清河、六合、上海、江浦、震泽、铜山、常熟等县冲坍及筑堤占用民地各田赋。 《通典》

是年,黄水骤溢,山阳、清河、盐城、阜宁田租,淮安、大河二卫漕米均蠲免。 《通典》

又以江苏水,截留粟二十万石赈济。 《通典》

四十年,江苏桃源县冲坍田赋,丹徒县坍废田地漕米,均蠲免。 《通志》

又酌免江苏水、旱被灾田赋。 《通典》

又江苏二十八州县卫旱,于例赈外各再赈一月。 《通典》

又江苏镇洋县筑塘占废田地,应缴银米,分别扣蠲。《通考》

四十一年,奉谕准,各省赈济米折银定价,江苏每米一石价银一两,每谷一石价银五钱。《会典》

又免上元等四十六州县卫被灾田赋。 《通典》

又奉谕:昨岁江苏地方间被偏灾,新春正赈已毕,麦秋尚早,将被旱较重之句容等十县,及次重之上元等十八州县,并镇江、扬州二卫,成灾七八分之极贫户口,各加赈一月,以资接济。 《会典》

四十三年,江苏常熟、娄县、嘉定、长洲坍没田赋豁除。《通典》

又江苏江浦等二十六州县卫及各场灶户水灾,均加赈。《通典》

又清河县于雍正十三年修闸筑堤,挖废田地,应征银粮均准豁免。《通考》

八月,四川酌拨仓谷二三十万石,于江南备粜。 《东华录》

四十四年,除江苏常熟、嘉定等县水冲沙压田赋。 《通志》

上年江苏高、宝水灾,八九分灾之极、次贫,及七分灾之极贫,各加赈一月。 《会典》

上年淮海分司所属被灾九分之板浦、中正、临兴三场,分别极贫、次贫,展赈借粮。《会典》

四十五年,上五巡江、浙,所有江南水陆经过地方,本年应征地丁钱粮,俱着蠲免十分之三。其该地每年积欠钱粮,及商场逋赋,概予蠲免:江藩所属银四十五万二千余两,米十七万余石,苏藩所属银二万三千余两,米十二万九千余石,两淮灶户节年未完银三万五千余两,两淮商民应完川饷未缴银一百二十万两。 《会典》

又奉谕:巡幸江、浙,着将江南之江宁、苏州,浙江之杭州所有附郭诸县本年应征地丁钱粮,概予蠲免。 《会典》

又上年江苏阜宁、清河等处水灾,极、次贫民,俱展赈一月。《会典》

又奉谕准,江苏吴县向有公田一万二千五百余亩,原系富民措置,岁收租息,以为抵补逃亡无着钱粮之用,年有余米,留为该县地方公用。嗣后此项应余米石,如遇歉收之年,亦照民田一体勘明灾分,随同正赋蠲缓。《会典》

又轮免钱粮,即于本年普行蠲免。其已征者,准作明年正赋。《会典》

四十六年七月,江苏截留漕粮十万石,于崇明县备赈。 《东华录》

十一月,谕拨两淮盐课银五十万两,修沛县城垣,并安辑移徙户口。 《东华录》

本年六月,江苏崇明县猝遇风潮,被灾较重,所有应征本年地丁钱粮,均行蠲免。《东华录》

加赈江苏上年被水灾民。时黄河南北岸漫溢,侵及江南、山东濒河各州县,如例赈恤。《通志》

又江苏水,拨藩库银五十万两,盐课银五十万两,漕粟五万石资赈。又因灾地较广,赈费甚多,再拨银六十万两,分别加赈。 《通典》

是年,豁免阜宁卫河滩地租。 《通考》

又奉谕:本年江苏沛县等州县被灾较重,屡经降旨,拨道库银五十五万两,又两淮盐课银内再行动拨银五十万两,以资赈恤。第念该处米石尚恐不敷赈粜,着再加恩,于淮、扬各属本年应行起运漕粮内,截留五万石,以备赈粜之用。 《会典》

又奉谕:丰、沛等县俱被水灾,居民秋粮全没,田庐倒坍,势难缓待赈期,着加恩先行赏给一月口粮。 《会典》

四十七年,奉谕:上年江苏邳州等州县因河水漫溢,田禾被灾;崇明等县猝遇风潮,禾稼受伤;丰、沛等县湖水涨发,城堤亦俱被水。今春正赈已毕,青黄不接之时,民食不无拮据,着再加恩,将睢宁、沛县、崇明三县十分灾之极、次贫民,概行加赈两月;九分灾民,同邳州、宿迁、铜山、丰县、桃源、清河、海门、通州、海州、沭阳各厅州县九分、十分灾民,俱无分极、次,加赈一月。各卫屯地坐落被灾州县者,一体分别办理,俾灾黎均资接济。《会典》

又截留漕粮八万石,赈恤江苏省下游水灾。《会典》

又加赈江南上年被水各州县。

以黄河漫口未堵,令将被水较重之州县,不限月份,常予赈恤,俟堵筑后停止。《会典》

又黄河溢,江南被水灾区,常予赈恤,不必论月,俟水退停止。 《会典》

又奉谕准,地方猝被水灾,该管官查倒塌房屋,给与修费;淹毙人畜,分别抚恤。江苏省水冲民房修费银瓦屋每间给银七钱五分,草房每间给银四钱五分;淹毙人口每大口给银五钱至八钱为率,每小口给银 自三钱五分至四钱为率。 《会典》

又以江南水灾,于加赈外,复展赈三月。发浙商佐工银八十万两,漕粟八万石济赈。《通典》

是年,江苏二十四州县秋禾灾,赈如例,并加赈。复展江苏河流下游地亩赈至明年六月。《通典》

四十八年,上年江苏淮安、徐州等处因水漫未消,丰县、沛县、铜山、邳州四处不论月份常予赈外,下游之宿迁、桃源等州县被水灾田,均各照灾分按月给赈,不在常赈之内。着再加恩,将邳州、铜山、丰县及宿迁、海州二州县,凡九、十分灾,不分极、次贫民,概行加赈两月。次重之桃源、睢宁、沭阳九、十分灾贫民,不分极、次,概行加赈一月。其徐州、大河二卫屯田,有坐落该州县灾重区分,一体分别加赈,以资接济。《会典》

又徐州府属之铜山等州县被灾较重之地,展赈五月。《会典》

又奉上谕:朕明春南巡,着照从前之例,于江、浙二省冬兑漕粮内,各截留十万石,在水陆驻跸地,分厂平粜。 《会典》

又奉谕:免江苏铜山等州县受灾田租,沛县灶课杂税。 《通典》

又赈江苏灾民,铜山、丰县、邳州加赈五月,上元、句容、丹徒三县加赈二月。 《通典》

又奉谕:江苏铜山等州县灾分稍轻之处,及上元等县被江水冲漫田亩,俱酌借籽种口粮,俾得赶种春麦。 《会典》

又以江南被水最重之沛县、丰县、铜山、邳州四处,不论月份,常予赈恤。 《通典》

又奉谕:淮南商人应征提引余利银两,前经降旨加恩,将未完银展缓分作二十一限缴完。今该商等已完至第十三限,其余八限,尚应交银三百八十六万六千余两。此项提引余利,该商等按限完交,已经过半。朕思恤商所以恤民,着加恩于未完银内豁免二百万两,其余仍按原限完缴。 《通典》

四十九年,奉谕:江苏上元、句容、丹徒三县,因江水盛涨,滨江地亩被淹成灾,无论极、次贫民,俱着加恩,加赈两月。 《会典》

又以镇江后帮漕船,猝遇暴风,人力难施,以致登时沉溺,情殊可悯。所有漂水米石,恩予宽免;其淹毙人口,并照例赏恤。 《会典》

是年,上六巡江、浙,所有江南水陆经过地方,本年应征地丁钱粮,俱着蠲免十分之三。其该地江宁所属积欠地丁漕项银三十六万七千两,民借银十五万一千九百两,米麦豆十八万九千石各有奇,苏州所属地丁等银四万八百两,民借银一千二百两,漕项等米麦豆三万八千石各有奇,两淮商人提引余利银一百六十三万余两,及民借籽种口粮,全行豁免。 《会典》

又奉谕:巡幸江、浙,着将江南之江宁、苏州,浙江之杭州所有附郭诸县本年正赋,概予蠲免。《会典》

又免两淮灶户四十五年、四十六年逋赋。《东华录》

又除江苏吴县公用额征留备公用米。 《东华录》

五十年,奉谕:淮、徐、海三属均为积歉之区,上年冬间,久晴土燥,种麦无多。今春雨泽又复愆期,以致麦苗未能长发。所有贫民,播种无资,着借给口粮、籽种、银两,俾资接济。 《会典》

又缓新旧钱粮,秋成后征收。 《会典》

又奉谕:江苏徐、海、淮三属,本年二麦歉收,所有被灾最重之铜山、丰县、沛县、萧县、砀山、邳州、睢宁、宿迁、安东、阜宁、桃源十一州县实在贫民,着借给三个月口粮,次重之清河、盐城、海州、沭阳、赣榆五州县灾民,借给二个月口粮,以资接济。再该处州县仓石,频年赈贷,存贮无多。其淮安一属,着该督抚就近酌拨调济;所有徐、海两属,着即于邳、宿一带水次截留漕米十万石,以八万石分拨徐州各属,二万石分拨海州各属,以备赈贷之用。 《通志》

又江苏淮安等五府旱,截漕粟十五万石平粜。 《通典》

又奉谕:伍佑、新兴、庙湾三场地方,因天气久晴,粮价昂贵,灶户买食维艰,着酌借一月口粮,俾无力灶户得资口食。 《会典》

二月,奉谕:免江南江宁等六府州四十七年以前积欠。《东华录》

三月,奉谕:免江苏安东等二县四十四年以前积欠。《东华录》

八月,奉谕:免各省四十年以前积欠耗羡。 《东华录》

五十一年,奉谕:上年江苏淮安、徐州、海州所属雨泽愆期,夏、秋二季均属失收,江宁、扬州、镇江所属亦多歉薄,今春正赈已毕,青黄不接之时,民食不无拮据。着再加恩将萧县、砀山二县十分灾极、次贫民,展赈两月,其淮安、徐州、海州、江宁、扬州五属之八、九分灾极、次贫民,展赈一月。 《会典》

又奉谕:海州场地,上年被旱较重,曾经降旨给赈,俾灾丁口食有资。今届青黄不接之时,正赈已毕,所有板浦、中正、临兴三场极、次贫灶户,再加恩展赈一月。 《会典》

又奉谕:江苏淮安、徐州、海州、江宁、扬州、镇江被灾,其七分灾以下,及勘不成灾地方,所有实在乏食农民,着酌借籽种口粮,俾乏食者得资糊口,乏粮者无误翻犁。 《会典》

又奉谕:海州场地,上年被灾七分以下,勘不成灾各场,实在乏食贫灶,着照例借给口粮,以资接济。 《会典》

五十二年,奉谕:上年江苏淮、扬等处,因河水漫溢,田禾被淹,清河等县成灾十分各村庄,无分极、次贫民,各加赈两月。又山阳等州县成灾八分、九分各村庄,无分极、次贫民,各加赈一月。 《会典》

又奉谕:上年江苏淮、扬水灾,已蠲、赈兼施。其勘明七分、五分及勘不成灾各村庄户口,俱酌借籽种口粮,以资接济。 《会典》

五十三年,奉谕:江苏淮北一带,滨临河、湖,及江宁府属沿江地方,因本年雨水较多,间被淹浸。所有萧县等州县新旧钱粮漕米,缓至明年秋成后征收。其山阳等县旧欠钱粮,缓至明年秋成后征收。 《会典》

又奉谕:江南庙湾场成灾五分之十二庄,本年应征折价钱粮,分别蠲缓。其未完旧欠钱粮借种,并一并递缓征收。至勘不成灾之七庄,及海州三场本年应征钱粮,并历年因灾带征钱粮,及旧欠借给口粮,亦展至来年麦熟后分作二年带征。 《会典》

五十五年,皇上八旬万寿,将乾隆五十五年各直省应征钱粮,通行蠲免。其如何按年轮蠲之处,着速具奏。 《会典》

又奉谕,令田产业主,将佃户应交地租,量予减收。 《会典》

又奉谕:江南砀山一县漫水较多,着先给一月口粮,以资接济。 《会典》

又奉谕:萧、砀、宿地方水灾,节次赏给一月口粮,并拨银一百万两抚恤。今睢宁十三社村庄,亦有被淹之处,所有被水较重之六社,给一月口粮,以资接济。 《会典》

是年,拨两淮运关各库银一百万两,解交江督备赈。 《会典》

五十六年,奉谕:上年江苏萧县、砀山、睢宁三县被灾地方,将八、九分灾,无分极、次贫民,概行展赈一月。其卫所及贫生、兵属,亦照正赈之例,一体办理。 《会典》

又奉谕:江南苏州等府属雨水较多,低洼地亩间被淹浸。所有长洲等十一县本年应完漕屯等米,缓至来年秋收后,作二年带征,其应纳地丁等银,亦缓至来年麦收后完纳。

又太仓州属之宝山县,并海州暨所属之沭阳等三州县,本年垫漕银两,及麦石地漕等款,一并缓至来春麦收后,分作两年征收。 《会典》

五十八年,奉谕:两淮泰州、海州所属各场洼地,本年秋雨稍多,收成歉薄。该处产盐较少,灶户生业维艰,借给一月口粮。并于附近盐义仓内,借谷二万七千七百九石八斗,以资接济。《会典》

十二月,除江苏吴县等四县捐置义冢地亩额赋。 《东华录》

五十九年,奉谕:以六十年元旦日食,上元月食,各省漕粮自六十年为始,分作五年轮免。各省积年民欠,及因灾带缓未完银谷,详悉查明,按照该省所属之某州某县实欠在民银谷若干,速行开单具奏,到日降旨豁免。 《会典》

又奉谕:泰州、海州各盐场本年连遇风雨,湖、河并涨,低洼处所,多有被淹,煎晒已停数月。所有本年应征新旧折价钱粮,缓至来年熟后,分作两年带征。

又奉谕:松江华亭县本系沿海地方,秋雨过多,低洼田亩,稻棉间多受伤。所有本年应征、带征地丁漕粮,缓至来年秋后带征。 《会典》

六十年,奉谕:海州等州县卫被水地亩,应征本年新赋,并带征钱粮籽种银两,俱缓至来年秋成后,分作二年带征。《会典》

又奉谕:海州分司所属板浦等场,因夏秋雨多,田被淹浸,本年压征折价钱粮,缓至明年麦熟后起征,分作二年带还。《会典》

江苏省节年民欠及因灾缓带银米麦豆等项,俱加恩豁免。《会典》

两淮应征、缓征折价及借给口粮、谷价银两,并加恩一体豁免。《会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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