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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庇护制与社会晋升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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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两代的主要晋升道路是通过教育和文官考试制度。明代的多数教育机构都是私人办的,在清代它们逐渐受国家官员的控制。雍正时代,一系列省一级书院受政府之命建立起来,由国家给予津贴。[1] 后来的乾隆时代是以宫廷用敢作敢为的方式关心学术活动著称,这种关注既采取了慷慨庇护制的形式,也采取了大兴文字狱的形式。虽然国家还没有直接控制省一级书院课程,但政府创办这些书院的一个公开的目的(用雍正帝的话说)是“黜浮崇实”和杜绝考试制度中的“流弊”。[2] 乾隆时代文字狱的重点在于贬斥有关北方和西北边境问题以及关于陆海军事防务问题的学术著作。[3] 虽然文字狱时期的种种限制在1800年以后已迅速减弱到微不足道的程度,但自十九世纪以来,很大数量的书院在政府控制和检查制度的双重压力下已蜕化成为专门教授科场文字的技术学校了。当时批评这一点的人举出了许多的理由,其中一种理由是,由于靠个人推荐和靠行贿以获取教职起了重要作用,致使教学质量下降;一种理由是指过分重视了考试的及第与否。[4]

考试性质的变化也是求职的竞争日趋激烈的反映。一方面,受教育机会越来越增加,也越来越规范化。其次,地方书院网建立以后,学生可以离开本乡本土求学,这无疑在更多的人口中培养了希求上进发迹的愿望。在中国新开发的地区,升迁的机会更是有增无已。但就总的趋势来说,特别是在富饶而人口稠密的东南地区,上升的机遇则是每况愈下的。[5]

在十九世纪社会中取得成就的合法道路上的这些滞碍,即教育和文官制度中的问题,促使人们诉诸非法途径,从而提高了非法途径的重要性,特别在富裕和有权势的人们中更是如此。这些滞碍也鼓励那些当权人物力图因人设事以用于收容一个朋友或报答一件恩宠,从而扩大了候补官员的队伍,他们麇集在水陆交通要道等候着不可能兑现的任命;同时这也在考核合格的谋求官职者中增加了荐举的重要性。[6]

对社会升迁现存渠道的压力,无疑地促成了清代中国政治行为的特殊型式—一即庇护制网络结构——的形成,在这个结构中,在庇护者与被庇护者的关系中负担的义务比他们在政府工作中通常承担的要多一些。庇护网结构有它传统的社会关系的根源。这种社会关系主要表现为亲属关系和同乡关系。共同的家庭纽带或者共同的乡里关系是与陌生人交往时应用的第一原则。它被用来确定社会的亲疏距离和等级制度,也被用来办理公务和确定相互间的义务。在没有这种纽带的情况下,通常就制造假亲属关系来代替它。这种关系是非正式社会交往的基础,也是常设性社会组织——从诗社到秘密会社到商业行会——的支柱。在学界和官场上,教育和考试制度也维系着同样的庇护人—被庇护人的关系,在这里上级就是先生(“老师”),下级就是学生(“门生”)。“老师”不仅包括学校中的教师,也包括政府官员,即乡试和会试中的主考官,以及各省的提学。

在非私人的制度中搀进些私人关系,这一趋势在社会交往中的各个方面都有所表现。这种趋势在行政和公务中至少都被认为是发挥效率的潜在障碍,而从最坏的方面说它被视为腐化的根源。这样结合起来的私利能够破坏行政中的公益或者商业企业中的集体利益。招权纳贿、任人唯亲、裙带关系以及所有馈赠和小恩小惠,是中国官场的通病,而这种事实是被接受,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是被体谅的。所以问题不在于消灭这些陋习,而是如何把它们限制在可以控制的范围内。

这种妥协需要比政府力所能及的更细心的平衡。通常的办法是由官方禁止一切行贿、馈赠和徇私枉法之举,因为假定:凡是继续偷偷摸摸地干的事,就能够把它们保持在可容忍的范围之内。因此,新皇帝登极时总是布告天下禁阻这种种弊端和搞这些活动的派系。那些被认为是国家官吏之间搞结党营私的行为,要受到弹劾和惩治。凡是这些政策被严格执行的时候,不论在任何情况下,即不论在社会上和官场上,都不可能又要讨好上官而又不冒遭到批评的危险。一纸便条、一句话、一次访晤,都可能使这一行动的主、客体双方招致疑虑。

自然,由于社会交际从来不会禁绝,甚至严厉的禁令也不能阻止形成政府所反对的那种私人的政治和社会联盟。因此,测量官场腐败到什么程度的好方法是看私人的派系纽带在某一时期公开表现,甚至夸耀到了什么程度。这反映在和珅官邸外面的干谒者门庭若市这一丑闻上,也反映在一位官员的言论中,他在赞誉另一位显宦的品质时说,他的门内没有私人干谒者。官场和学界中庇护人-被庇护人关系的重要性,以及它们在吏治混浊时代的 变本加厉,对庇护人和被庇护人来说都变成了一个负担。许多官员拒绝当提学,因为这个差事有过多的政治义务。许多及第的士子没有得官,因为他们忽视,或者更糟糕的是拒绝了向有权势的官员表表例行的“敬意”。

据说,中国的黄金时代是师即吏而吏即师的时代。十九世纪是教育腐败的时代,这正是因为它与官场风气联系太紧之故。由于老师是庇护人,而门生是被庇护人,也就明显地包含有政治义务在内。当然,政治关系的确立可以通过向要得到其恩宠的人送礼,并自称为他的学“门生”。用这种方式,虽然不光采,但可以变成权势人物的“门生”,即使前者年岁较轻和学识较浅也在所不计。[7]

[1] 盛朗西:《中国书院制度》,第155—156页。

[2] 1733年上谕,载同上书,第132页。

[3] 傅路特:《乾隆时期的文字狱》(纽约1966年重印版),第47—49、61页。

[4] 盛朗西:《中国书院制度》,第217—219页。关于当时人的观点,例如可看阮葵生:《茶余客话》,卷2第61页;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第18卷。

[5] 何炳棣:《中华帝国晋升的阶梯》,第242页。关于书院在教育中的重要性,见孟森:《清史讲义》,第390—391页。

[6] 关于任命制度,见瓦特:《中华帝国末年的县官》,第51—55页。关于荐举制度,见吕元聪:《清代初年的翰林院》,(伦敦大学博士论文,1968年),第206—207、212—213页。要得到荐举有时得付钱;梅茨格:《清代官僚政治的内部组织》,第323—324页。

[7] 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6第6页;徐珂编:《清稗类钞》,卷7(《师友录》)第65号第8—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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