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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镇改建兵房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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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郡绅士陈泰阶等佥呈:以郡城内各兵分据各坊街占住民房,复设立私庙公厅,以为犄角斗争之势;以致兵民杂处,易启衅端。呈请示禁勒归营房,俾得彼此相安等情。查兵民错杂民居,难免不起衅生端;据请示禁勒归营房,诚为彼此相安之道。

惟各营兵房,自道光二十五年被风雨倒塌之后,至今尚未估办。现在有无续塌及原建间数可否量为减缓,均应一律勘估,通盘筹议。

当即札委候补通判张启煊会同该营、县逐一履勘:现存营房若干?倒塌若干?应修建若干?开摺具禀去后。兹据该员禀称:遵即移会各营及台湾县于十一月十一日会同亲诣各营房逐一查勘。计各营全倒应建营房连堆房三百八十七间,损坏应分大、小修营房连堆房二百一十一间,堪住十二间;开具清摺,呈送察核。查台地兵丁,每易生衅,其故皆由散处民居。

提标各兵,俱住镇北坊一带民房;同安兵丁,散住东安上下坊,俱系错处民居,与营较远,每易滋事。其同安兵丁曾建公厅,前台湾县托令业经拆毁;现查建有同安祖庙,虽无公厅名目,而其实与公厅无异。应请赶紧修建营房,饬令归伍。至督、抚、标、兴化、诏安、云霄等各兵所居,俱尚在营盘附近;应由营查明,间处民房者,赶修营房,饬令归伍;其余不与民房间杂者,尚可相安,其营房可以缓为修理。

至于本土募兵,系属土着,应与民居错处;其余各营向不多事者,由营查明,有营房者,令其归伍;无营房者,亦可暂缓。此就现在情形,酌分缓急,应请饬县召匠估价,分别修建。其提标所买杨二房屋一层,并请由县查明禀覆等由。查该员会勘郡城各营兵房应行修建各处,分别缓急办理,甚为明晰;已批府移行营、县照禀确估,详请拨款兴办。

至所禀温陵妈庙及同安公庙,均为兵丁聚集之所。且同安兵丁,从前曾建公厅,经姚前道饬县会营拆毁有案;此时复又改建,仍杂民居,难免不复启衅,易滋骚扰。应否一并拆毁,勒令各归营房?抑或筹款按价承坐,另作郡城公所,将价银归营先行移建?并即由府妥议覆夺,合并移会,一体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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