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无论是谁,如果他没有发现一个点,看到客观东西与主观东西在其中全然不分离,而是浑然一体,就绝不会解释,怎么在某个时候客观东西能变为主观东西,自为的存在能变为被表象的东西——我是在这个众所周知的终点1把握一切哲学的课题的——我说的是,怎么能发生这种令人奇怪的转化。现在,我的体系确立的就是这样一个点,作为我的体系的开端的也是这样一个点。这个点是自我性、理智力量和理性,或者人们可以随便把它叫做什么。
自我中的主体与客体的这种绝对同一性只能被推断出来,而不能被直接证实为现实意识的事实。在一种现实的意识——尽管这也不过是对我们自己的意识——出现的时候,就发生了主客分离的结果。只有我把能够从事意识活动的我与构成意识对象的我区分开,我才意识到我自己。意识的全部机制都是基于主观东西与客观东西的这种分离和结合的两个不同方面。
2.
主观东西与客观东西首先是这样被看作统一的或和谐的:主观东西应该产生于客观东西,主观东西应该以客观东西为转移;这是认识方面,我们如何得出关于这样一种和谐的主张,是由理论哲学研究的。其次,两者是这样被看作和谐的:客观东西应该产生于主观东西,存在应该产生于概念(目的概念);这是活动方面;关于这样一种和谐的假定从何而来,是实践哲学要研究的。
关于第一个问题,即我们怎么能主张我们的种种表象与那些被认为不依赖于它们而现实存在的物是符合的,我们已经在真正必要的情况下考虑过。关于第二个问题,即怎么能把我们的一些概念设想为可以表达的,并且有些部分实际上在那个不受我们的影响而持续存在的自然界里业已得到表达,哲学至今甚至也从未感到惊奇。大家已经发现,我们能影响世界,这是极其自然而然的。众所周知,我们的确在任何时刻都在做这件事情;它是意识的事实,所以我们要很好地研究它。
3.
伦理学是一门实践哲学。正如理论哲学要清楚地说明一种必然的思维的体系,即我们的种种表象符合于存在,实践哲学也要彻底地阐明一种必然的思维的体系,即存在符合于和产生于我们的种种表象。因此,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是深入研讨最后提出的这个问题,一方面表明我们究竟怎么能把我们的一些表象视为存在的根据;另一方面表明那些绝对必然要产生存在的概念的体系是从什么地方特别给我们产生的。
从一个唯一的观点出发,扼要概括我们关于这个问题在本书中详细陈述的内容,就是我们写这篇导论的目的。
4.
我发现我自己在感性世界里发挥效用。这是一切意识的开端;没有对于我的效用性的这种意识,就没有任何自我意识;没有自我意识,就没有对于另一个人的任何意识,而我本人并不可能是这另一个人。谁想获得这个主张的证明,谁就会在本书第二编里详细看到这样的证明。在这里,这个主张只是作为直接的意识事实提出的,以便把我们的论证与此衔接起来。
在这种关于我的效用性的表象里包含的是哪种多样性的东西呢?我怎样能得到这种多样性的东西呢?
尽管大家可以暂且假定,包含在关于我的效用性的表象里的是关于在我的效用性中持续存在的、绝不能由它改变的质料的表象,是关于这种质料的那些可以由我们的效用性改变的性状的表象,是关于这种在未具有我所要求得到的形态以前存在的不断变化的表象;尽管大家可以暂且假定,所有这些包含在关于我的效用性的表象中的表象是从外部给予我的,虽然我不理解它们意味着什么;尽管大家可以暂且假定,它们是经验的东西,或者还可以用其它名称表示这类不属于思想的东西;但是,在关于我的效用性的表象里毕竟还包含着某种东西,它绝对不可能是从外部给予我的,而是必定存在于我自己之内的,我不能通过经验把握它,而是必须直接认识它,这就意味着,我本身是所发生的变化的最终根据。
说我是这种变化的根据,这意味着,只有认识变化者才同时也是发挥效用者;意识的主体与效用性的本原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但是,在一切认识的起源方面,我关于认识的主体本身所陈述的东西,或者说,我由于我在从事认识而认识的东西,却绝不可能是我从任何其它认识中得来的;相反地,我直接认识这种东西,我是绝对设定这种东西的。
由此可见,只要我从事认识,我就知道我是能动的。在一般认识的单纯形式中,已经包含了对于我自己的意识,包含了对于我自己是能动者的意识,因而也直接设定了这样的意识。
现在很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那就是:在认识的这种单纯形式中,即使不会直接包含着关于我的效用性的上述表象所包含的所有其它多样性东西,也会借助于上述直接东西而同样包含着这些多样性东西。假如这样的情况是存在的,那么,我们就会由于自己能用另一种自然而然的方式解释这些多样性东西,而避免了作出糟糕的假定,以为它们是从外部来的。这种解释会回答上面提出的那个问题,即我们怎么能假定我们在我们之外的感性世界里有效用性,因为作出这样一种假定的必然性是可以直接从业已假定的一般意识推演出来的。
我们想判定这样一种推演是否可能。推演的计划如下:我们刚才已经看到包含在关于我们的效用性的表象里的东西。其前提在于,这种东西已经包含在一般意识中,并且必然是与一般意识一起被假定的。因此,我们就从一般意识的形式出发,由此进行推演;并且当我们在推演的道路上又回到关于我们在感性世界里的效用性的表象时,我们的研究也就结束了。
5.
我把我自己设定为能动的,按照以上所述,这意味着:我在我之内把一种从事认识的力量与一种真实存在的力量区分开,虽然后一种力量不是从事认识的,而是现实存在的,但我把两种力量视为一个绝对统一的整体。我怎么能做出这种区分呢?我怎么恰恰能这样规定区分开的东西呢?回答了那前一个问题,也就可以同时回答这后一个问题。
我不认识某种东西,就没有从事认识;我不恰恰通过这种认识,对我变成某种东西,就没有关于我的认识;或者换个意思相同的说法,我不把在我之内的主观东西与客观东西分离开,就没有关于我的认识。设定了意识,就设定了这种分离;没有这种分离,就没有任何意识是可能的。但通过这种分离,也同时直接设定了主观东西与客观东西的相互关系。客观东西应该不受主观东西的影响,不依赖于主观东西,而独立地存在;主观东西应该依赖于客观东西,并且应该仅仅由此获得其内容方面的规定。存在是独立的,认识则依赖于存在;存在与认识必定向我们显现出来,犹如某种东西向我们显现出来那样,或者,犹如我们拥有意识那样。
我们由此获得的重要认识如下:认识与存在不是在意识之外,不依赖于意识被分离开的,而是仅仅在意识之内被分离开的,因为这种分离是一切意识成为可能的条件。通过这种分离才出现了认识与存在。不借助于意识,就绝没有任何存在,正像没有存在,也就决没有任何单纯作为主观东西而指向存在的认识一样。为了能够向我单纯说个自我,我不得不被分离开;但我不得不被分离,也仅仅是由于我说这个自我;当我说这个自我时,就出现了分离。一个统一的整体被分离开,从而为一切意识奠定了基础;并且借助于这个统一的整体,意识中的主观东西与客观东西又被直接设定为统一的整体;这样一个统一的整体绝对是=x,而绝不能作为单纯的东西达到意识。
我们在这里发现了主观东西与客观东西之间的一种直接的符合;我之所以有关于我的认识,是由于我存在,而我之所以存在,是由于我有关于我的认识。很可能,两者的所有其它的符合,无论是像在目的概念里那样,客观东西应该产生于主观东西,还是像在认识概念里那样,主观东西应该产生于客观东西,都无非是那种直接的符合的一个特殊方面;假如这种可能的情况真正能得到证实,那么,由于这种直接的分离与符合是意识本身的形式,而所有其它的分离与符合则要详尽阐明一切可能的意识的全部内容,所以也许就同时证明,所有能够出现在意识里的东西都是通过意识的单纯形式设定的。这种情况究竟会是怎么样的,无疑将在我们研究的过程中看出来。
6.
我把我自己设定为能动的,这在加以研究的精神状态中绝不意味着我认为我自己有一般活动,而是意味着我认为我自己有一种特定活动,它恰恰是这样一种活动,而绝不是任何其它的活动。
如我们刚才已经看到的,主观东西单纯通过它与客观东西的分离,变为全然有依赖性的和彻底受强制的,它的这种在内容方面的规定性的根据,即它的在它为何物方面的规定性的根据,绝不在于它本身,而在于客观东西。主观东西表现为对于呈现在自己面前的东西的单纯认识,而绝不在任何方面表现为对于表象的能动创造。所以,在一切意识的起源中,在主观东西与客观东西完全分离的地方,主观东西一定是必然的。但在意识发展的过程中,借助于一种综合,主观东西也表现为自由的和起规定作用的,因为它表现为能进行抽象的;在这种情况下,举例说,它也就能够有一种虽然不进行知觉,然而作出自由描述的一般活动。不过在这里我们是处于一切意识起源的地方,因此,加以研究的表象必然是一种知觉,也就是说,主观东西在表象中表现为不发挥其自身的作用而完全彻底地被规定的。
这意味着什么呢?主观东西有一种特定活动。这种特定活动是怎么变为被规定的活动的呢?仅仅是由于给它对设了一种抵抗,即通过理想活动设想一种抵抗是它的对立面,想像一种抵抗是与它对峙的。在你看到活动的地方与范围内,你也必然看到抵抗,因为如果不是这样,你就看不到任何活动。
首先,这种情况不容忽视。出现这样一种抵抗,仅仅是意识规律造成的结果;因此,这种抵抗有理由被视为这条规律的产物。这种抵抗据以存在于我们面前的规律本身,像刚才做过的那样,可以从主观东西与客观东西的必然分离推演出来,从业已完全设定的它们两者的关系推演出来。由于这个缘故,对于抵抗的意识就是一种间接的意识,而绝不是直接的意识,它之所以是间接的,是因为我必定把我自己视为单纯的认识主体,并且在这种认识中必定把我自己视为完全依赖于客观性的主体。
其次,关于抵抗的这种表象的各个特征,我们可以用它们的发生方式来说明。这种抵抗被表象为活动的对立面,因而被表象为某种单纯持续存在、静止不动和僵死不变的东西;它只是存在于那里,而绝不行动;它所追求的仅仅是持续存在,因而当然是以某种力量保持原状;它反抗自由对它自己的地盘的影响,但绝不再能克服自由对自己的领域的影响,简言之,它所追求的是单纯的客观性。这样的东西用它特有的名称来说,就叫做质料。——更进一步说,所有的意识都是由对于我自己的意识制约的,对于我自己的意识是由对于我的活动的知觉制约的,对于我的活动的知觉是由对于抵抗本身的设定制约的。由此可见,具有刚才所述的特征的抵抗必然贯穿于我的整个意识领域,与我的意识长期共存,而自由从来都不会被设定为能对抵抗有丝毫影响的东西,因为这会废除自由本身,废除一切意识和一切存在。我们在上文已经发现,在对我们的效用性的知觉中包含了关于一种绝对不能由我的效用性加以改变的质料的表象,这个表象已经从意识规律推演出来。
我们提出的主要问题之一,即我们怎么能假定主观东西、概念应该从客观东西、存在产生出来,并且由此得到规定,已经得到答案。如我们看到的,这是我们把我们之内的主观东西与客观东西在意识中分离开而又视为统一整体的必然结果;但是,主观东西应该由客观东西加以规定,客观东西不应该由主观东西加以规定的特定关系,则是产生于主观东西本身对客观东西本身的绝对业已被设定的关系。这样,全部理论哲学的原则和课题就推演出来了。
7.
我把我自己设定为能动的。关于这种设定中的主观东西与客观东西,关于它们的分离、结合以及原初的相互关系,我们已有充分论述;不过,对于统一的、不可分离的自我被认为具有的属性,我们尚未予以研究。说我是能动的,这到底意味着什么呢?在我认为我自己具有活动或能动性时,我究竟设定了什么呢?
一般活动、能动性、自动性的图式,或可以随便称之为什么的图式,在读者当中是预先假定的,对于任何一个没有在自己的自我直观中察觉到它的人来说,都无法予以展示。这种内在的能动性像我们刚才看到的,绝对不能被认为是客观东西本身具有的;客观东西仅仅是持续存在的,仅仅是现实存在的,并且始终保持原状。能动性在其行动的形式方面,仅仅为主观东西、理智力量本身所具有。我之所以说在形式方面,是因为像我们在上文看到的,规定中属于内容的东西是应该在另一方面由客观东西规定的。表象活动在其形式方面被察觉是最自由的内在运动。这时,我作为统一的和不可分离的自我应该是能动的,作用于客体的东西毫无疑问是我之内的客观东西,即真实存在的力量。如果我们考虑到这一切,我的活动就只能以它从主观东西出发的方式,被设定为规定客观东西的,简言之,被设定为单纯概念对客观东西的因果性或因果作用,而这个概念在这个范围里不能又由另一种客观东西加以规定,而是绝对在其自身并且通过其自身得到规定的。
这时,我们提出的主要问题之二,即我怎么能假定客观东西、存在应该从主观东西、概念产生出来,也已经得到回答,因此,全部实践哲学的原则就推演出来了。这个假定来自我必须绝对把我自己设定为能动的,但我在把我之内的主观东西与客观东西区分开以后,就只能把这种能动性描述为概念的因果性。绝对的活动是绝对直接属于我的属性,由概念发挥出来的因果性则是概念的那种必然由意识规律造成的唯一可能的表现。在这最后一种表现形态中,我们把绝对的活动也称为自由。自由是自动性的感性表象;就我们把客体与我们自己联系起来而言,这种表象是通过我们自己作为理智力量与客体的约束的对立发生的。
就我用我那种在后来被称为目的概念的概念解释感性行动或存在而言,我是把我自己设定为自由的。因此,我们在上边提出的事实,即我发现我自己发挥效用,只有在这样的条件下才是可能的:我假定一种由我自己制定的概念,效用性要以它为转移,要既在形式方面通过它得到论证,也在内容方面通过它得到规定。由此可见,除了业已在上文提到的关于我们的效用性的表象的各种特征以外,我们在这里还得到一个新的特征,它在上文是没有必要挑明的,但在这里却同时被推演出来了。不过应该注意,以往对这样一种概念的制定仅仅是被设定的,仅仅属于我们的自动性的感性方面。
应该得出客观规定的概念,即我们所谓的目的概念,如我们刚才提到的,并不又是由客观东西规定的,而是绝对由它自身规定的。因为假如它不是这样,自我就不会是绝对能动的,不会被直接设定为绝对能动的,而是我的活动会依赖于一种存在,以这种存在为中介,这是与我们假定的前提背道而驰的。诚然,在被联结的意识发展的过程中,目的概念表现为不是由对于存在的认识规定的,而是由这种认识制约的;但是,在一切意识起源的地方,在我们以绝对的活动为出发点的地方,事情却不能被认为是如此。由此得出的最重要的结论是:按照主观东西对客观东西的因果性来说,确实有单纯概念(即所谓绝对命令中的绝对东西)的一种绝对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正如按照客观东西对主观东西的因果性来说,应该有(物质实体的)一种绝对的、由自身设定的存在一样;这样,我们就把整个理性世界的两端相互结合起来了。
(无论是谁,只要他恰当地把握了概念的这种独立性,他就会对我们的整个体系得到最完备的认识,从而对这个体系的真理性抱有最坚定的信念。)
8.
从概念产生出客观东西。这怎么可能呢?这会意味着什么呢?无非意味着,概念本身对我表现为某种客观东西。但目的概念从客观方面来看,就叫做意志活动,而关于意志的表象也无非是单纯为了意识到我们的活动而设定的目的概念的这个必然方面。在我之内的精神东西直接作为效用性的本原来看,对我变成了一种意志。
这时,我应该作用于我们在上文业已就其发生过程描述过的质料;但是,除了借助于那种本身就是质料的东西,我便不可能设想一种对于质料的作用。因此,当我就像我必须做的那样,设想我自己作用于质料时,我对我自己就变成了一种质料;就我看到我自己是如此而言,我把我自己称为一种物质躯体。我作为物体世界中的效用性的本原来看,是一种由各个环节或肢体组成的躯体;关于我的躯体本身的表象无非是关于我自己作为物体世界中的原因的表象,所以间接地说,也无非是我的绝对活动的某种方面。
但是,意志在这时毕竟对我的躯体有因果性,并且有一种直接的因果性;只有意志的这种直接的因果性是可行的,躯体作为工具或肢体才是可行的。(我们预先提出的这个概括的看法并没有把我的躯体视为一种有机组织。)因此,意志也是与躯体区分开的,因而不表现为与躯体完全相同。但是,这种区分也不过是主观东西与客观东西的再次分离,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主观东西与客观东西的原始分离的一个特定方面。在这种关系中,意志是主观东西,躯体是客观东西。
9.
然而,我的现实的因果性是什么呢?在感性世界中会由此造成的变化是什么呢?可以由这种因果性改变的感性世界是什么呢?
当在我自身之内的主观东西要转化为客观东西,目的概念要转化为意志决断,意志决断要转化为我的躯体的某种形态变化时,我显然把我自己表象为已经变化的。但是,我算作我的所有的最后的东西,即我的有形躯体,应该与全部物体世界有联系,因此,正像我的躯体被察觉是已经变化的一样,全部物体世界也必然被发现是已经变化的。
可以由我的效用性改变的物或天然东西的性状与那种不可改变或纯属物质的东西是完全相同的,只不过是从不同的方面来看而已,正如概念对客观东西的因果性从两个方面来看,表现为意志和躯体那样。天然东西从主观方面,结合着我这个能动者来看,是可变的东西;同样的天然东西完全并且单纯从客观方面来看,则是不可变的东西,而它之所以不可变,是由于我们在上文已经指出的各种原因。
所有包含在对于我们的感性效用性的知觉中的多样性东西,像我们所要求的那样,在当前都已经从意识规律推演出来;我们这时发现,我们曾经由以出发的同一个东西是我们的推论达到的最后的环节;我们的研究过程回归到了自身,因而也就结束了。
扼要地说,我们研究的结果如下:一切意识和一切存在所依据的唯一的和绝对的东西,是纯粹的活动。按照各条意识规律来说,尤其是按照那条认为能动者只能被视为主客统一体(自我)的根本规律来说,纯粹的活动表现为对于某种在我之外的东西的效用性。这种现象中包含的一切东西,在一头,从这种绝对由我自己给我设定的目的开始,在另一头,到那种构成世界的原始质料为止,都是这种现象中的一些起中介作用的环节,所以它们本身也不过是一些现象。唯一的、真纯的东西则是我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