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篇描写游叙弗伦和苏格拉底相遇于王宫前廊,二人各有法律事务在身。苏格拉底是个被告,迈雷托士告他慢神。(此处附带指出,他本人不像会告人的。)游叙弗伦的是个杀人案的原告,告自己的父亲。此案的起因如下:一个仆人在纳克索斯杀死另一家奴。游叙弗伦的父亲命将凶手缚住,投入沟中,使人去雅典请示神的意旨应如何处置此凶手,使者未及返而凶手已死于冻饿。
这是游叙弗伦控告他父亲的缘起。苏格拉底相信,他负起控诉的责任之前,一定已经完全了然于敬神与慢神的性质;自己正要受审讯慢神的罪,莫如向游叙弗伦学,什么是敬神、什么是慢神,——游叙弗伦将被人人、包括审判官在内,认为无可非议的权威。
游叙弗伦,知识横胸,甚愿负起一切责任,他答道:敬神是如我所为,告发自己的父亲,如果他犯杀人罪;正如神之所为,——如楚士之库漏诺士,库漏诺士之于欧阑诺士。
苏格拉底不喜欢这些神话故事,他猜想,即此是他被告慢神的原因。“这些故事确实是真的吗?”“是的”;游叙弗伦愿意再讲一些,而苏格拉底先要得个较为满意的答案,关于“什么是敬神的问题”;“如我所为控告父亲杀人”,这是敬神的单一事例,不能当做一个概括的界说。
游叙弗伦答称,“敬神是神之所喜,慢神是神之所不喜。”不是可能有见解之不同?人与人之间有不同的见解,神与神之间不是也有吗?尤其是关于善与恶,没有固定的尺度;正是此类分歧引起纷争。因此,一神之所喜于另一神未必然,同一行为可能又敬神又慢神;例如,你讼父的行为可能是楚士之所喜,因他曾讼其父,却不同样为库漏诺士或欧兰诺士之所喜,因其曾遭逆子之祸。
游叙弗伦覆称,杀人之应抵罪,不论神或人,都无异议。苏格拉底答曰,对,如果确知其人是凶犯;可是你从假设论点出发。如果此案的原委面面研究周密,你能指出你父确犯杀人之罪,或者所有的神一致同意对他的控告吗?你是否必须承认,一神之所恶可能是另一神之所喜?既驳此议,苏格拉底建议修正这个界说;凡神之所共喜者是敬神,所共恶者是慢神。对此,游叙弗伦赞同。
苏格拉底进而分析这个新型的界说。他指出,有时行为在状态之先。例如被携、见爱等等行为在被携、见爱等等状态之先;与此相似,神之所以喜因其先见喜于神而成为神之所喜,不因其为神之所喜而后见喜于神。可是,敬神因其是敬神乃为神之所喜,这等于说,因其对神是可喜的乃见喜于神。这里便出现一个矛盾,——游叙弗伦对敬神只是提到了其属性或偶性,未曾指出其本质。游叙弗伦自己承认,他对敬神的解说显得离题或兜圈子,如苏格拉底的祖先戴达洛士所制能转动的人像,——戴氏将其术传之子孙。
苏格拉底想激励游叙弗伦之惰弱的智力,用另一方式提出问题:“敬神是否全都公正?”“是。”“公正是否全都敬神?”“不是。”“然则公正哪一部分是敬神?”游叙弗伦答称,敬神是公正之事神的部分,有另一部分的公正是伺候人。事神的意义是什么?事或伺字应用于犬、马和人,含有使之受益而变好之义。然则敬神的行为如何裨益于神而使之变好?游叙弗伦解释他所谓敬神行为是服役或奉事的行为。对。然而农人、医生和营造师的服役各有目的。服役于神为何目的,助神成就什么?游叙弗伦说,所有这些困难问题不能在短时间内解决;他宁可简单地说,敬神是懂得如何以言语、行为,即祈祷和献祭,去讨好神。换句话,苏格拉底说,敬神是一门求与供的学问,——求己之所无,供神之所需,简单说,是人与神之间的交易。神是赐神者,人以什么好处报答他们?不,人尊崇神,荣耀归于神。那么,人所供于神无利,只是讨好神或为神所喜;这是已被驳过的。
苏格拉底虽为游叙弗伦的遁词所苦,却坚信不疑地以为他必然明了敬神的性质,否则绝不至于讼其老父。苏氏仍然希望他不吝垂教,游叙弗伦却匆匆然不能逗留。苏格拉底最后的希望在受审慢神之前获悉敬神的性质便落得一场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