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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后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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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对话是柏拉图最早的作品之一。其时代背景是苏格拉底被告。有人把此篇和苏格拉底的申辩(the apology of socrates)、克力同(crito)、弗爱冬(phaedo)等三篇合成一卷,言曰苏格拉底的审判与处刑(the trial and death of socrates)。

游叙弗伦是人名。他是宗教家和预言家(soothsayer),自信极深,自负关于宗教的知识比任何人都丰富,自居与当时一般社会处反抗地位。他对苏格拉底表同情,自命和苏格拉底同是新人物。

当时苏格拉底被人控告慢神和诱惑青年,他上法庭准备受审,恰巧在走廊上遇见游叙弗伦。彼此各言来意以后,游氏表示自己关于敬神和慢神的知识十分有把握。苏格拉底想向他讨教,请他说明虔敬与亵慢的性质如何,二者究竟是什么;他说,自己想得游氏指教,以便和原告辩驳。此篇对话的缘起如此。

游氏毫不迟疑地答道,“虔敬就是做我此刻所做的事,不虔敬就是不做我此刻所做的事。”苏氏对此答案表示不满。他说问的是虔敬是什么,要的是虔敬的界说,并不要求列举一两件虔敬的实例。

游氏进一步说,虔敬是神所喜欢的事或物,不虔敬是神所不喜欢的事或物。对此界说,苏氏指出神与神之间有意见分歧,一件事也许见喜于一神,而见恶于另一神;于是神喜与不喜的话不能成为界说。苏氏协助游氏修改此界说,从而变成凡神一致所喜者是虔敬,一致所恶者是亵慢。但苏氏又说,神喜与不喜,这些都是虔敬与不虔敬的赋性,并非其本质,所要的是其本质,构成其界说的基本元素。

游氏再进一步说,虔敬是正当的事之一部分。苏氏也进一步问,虔敬是正当的事的哪一部分?游氏说,正当的事有对人者与对神者,对神者谓之“事神”,虔敬就是这一部分。经此一番补充,虔敬的定义变成:正当的事之事神的部分是虔敬。

苏氏再分析“事”的概念:“事”字有二义,换句话说,服事有两种,一种是以下事上,一种是以上事下,在上者有所施于在下者,在下者受惠于在上者,如马夫之于马,牧人之于牛羊。人之事神当然不是这种服事,是以下事上的服事,按游氏的话,是奴仆对主人的那种服事。

奴仆服事主人,是替主人做事,换句话说,以下事上的服事,是在下者当在上者的工具,替他成就某种事功。以人有神,为神做了什么事,成就了什么事功?苏氏此问,游氏不能答,却另转方向,说,虔敬是祈祷和献祭的知识。

苏氏再就祈祷和献祭二事加以分析,祈祷无非向神要东西,献祭无非把东西送给神;那么这方面的知识成了取和予的知识,彻底说,成了人与神交易的知识。这话对不对是另一问题,总是从游氏的前言推出的结论。

一提交易,便知是双方的事。我们和神交易,从神所得的好处不胜枚举;神和我们交易,从我们得到什么好处?游氏说没有的,我们如此渺小,能有好处给神吗?神那样伟大,还需要我们给的好处吗?我们给神的只是于神无补的崇敬、赞美、感谢……而已。

崇敬、赞美……等等,虽然于神无补,却是神所视为珍贵的,游氏这样声明。按方才的问答,虔敬的界说,由神所喜者转为正当的事之事神的部分,再由此转为祈祷与献祭的知识,再由此变成人与神的交易,再由此转为人对神的崇敬、赞美……,再由此变成神所视为珍贵者。神所视为珍贵者和神所喜者岂不是一回事?前面已推翻以虔敬为神所喜者之界说,现在却又回到原议。苏氏藉此对游氏开玩笑,向他回敬一炮,说他的话才是游移不定,回旋不休。苏氏仍然孜孜不倦,想再往下讨论,游氏却脱身走了。

本篇大意即如上所述,读者不难见其题材(subject matter)所在,其题材在于虔敬与不虔敬的问题。此问题并没有讨论出结论;读者不必因此而失望,本篇的价值不在于此问题本身所讨论的结果,倒在于讨论此问题所指示的用思和立言的方法,读者应当由此着眼。

用思方面所指示的方法就是所谓的辩证法,教人怎样分析问题,如何由大问题中找小问题,再由小问题中找更小的问题,如剥笋皮,一层一层地剥,以达到最里的笋尖。至于立言方面所指示的方法,第一步,告诉人一两个实例不足以成界说;第二步,指出界说的性质如何;第三步教人如何下界说,——怎样用辩证法求一物的本质,即基本元素,以构成一物的界说。

以上阐明的是柏氏在本篇文字上所要达的目的,也可以说是本篇的贡献,——他的目的确实达到,达到了便是他在思想上的贡献。此外,本篇还有言外的用意,这和本篇的时代背景有关。前面说过,本篇的背景是苏格拉底被告,被告的罪状之一是慢神。柏氏在本篇中,特意隐隐约约地描写当时所谓宗教家对敬神和慢神的问题多么隔膜,这方面的知识多么简陋,藉此反映当时希腊的一般社会,以见得雅典人控告苏氏,甚至判他死刑,都是无理性的举动。

此外还有四点,值得读者注意。四点之中,两点关于伦理学,两点关于方法论(名学或逻辑)。

关于伦理学方面的:(一)苏氏曾提出:“虔敬是否因其为虔敬而见喜于神,或者因其见喜于神而为虔敬?”这问题成了后世伦理学的一个大问题。这问题的涵义(implication)引起了道德的价值问题,或道德上行为的标准问题。到底道德本身有其内在的(intrinsic)价值,或者其价值是由外面加上去(imposed from outside)的?到底道德上的行为有天然的标准,或者其标准是人定的?用浅近的话说,譬如一个人做了一件正当的事,是否此事本身就是正当的,或者因为人家都说此事正当,都要他这样做,此事才成为正当的?(二)苏氏把虔敬认为正当的事之一部分,所涵意义很重要,就是,把宗教置于伦理的基础上。这可算是苏氏对当时希腊宗教(神话宗教)的一个大革命。

关于名学或逻辑方面的:(一)苏氏指出凡虔敬的都是正当的,却不能转过来说,凡正当的都是虔敬的。此处他所阐明的是名学上的全称正词(universal affirmative proposition)不得随便换位(conversion)的公例。若用画圈法说明,表示虔敬的小圈在表示正当的大圈之内,所以能说凡虔敬的都是正当的;可是不能反过来说凡正当的都是虔敬的,因为表示正当的圈子不在表示虔敬的圈子之内。(二)同时苏氏还说,敬是畏的一部分,奇数是数的一部分。此即后来亚里士多德所谓“别”和“类”的关系,畏与数是类,敬与奇数是别,不过当时还没有这两个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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