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考察
土地所有者支付给不生产阶级 ,并由这个阶级 用于生活的支出,和土地所有者为维持其本身和他的共同生活者(commensal),以及为饲养动物而对生产阶级 的直接支出,是不能混同的。因为土地所有者对生产阶级 的支出,与对不生产阶级 的支出比较起来,对农业的利益要大得多。
在有收入的所有者中,有很多人由于非常富裕,因而消费极其高价的产品。他们所消费的产品数量,从比例上看,要远低于其他阶级以比较低廉的价格所消费的产品数量。根据这一点把收入用于购买高价物品的人,与他们购买数额比起来,要少得多。然而他们的支出,支持了优质产品的价格,因而相应地也维持着其他产品的好价格,这对于土地的收入是有利的。
土地 所有者对不生产阶级 的大量支出的情况和上面所说的不同,这里有生活的奢侈(faste de subsistance)和装饰的豪华(luxe de décoration)的区别。对前者的结果,不应当像对后者的结果那样害怕。
购买豌豆一利特隆(litron过去的容积单位,是一蒲华束的十六分之一。一蒲华束约合十三公升litre)的人,支付给耕种者一百利佛尔,耕种者把它用于年再生产的耕种的支出。购买金辫带一百利佛尔的人,把它支付给工人,工人把其中的一部分,用于从外国购买原料。只有用于购买自己生活用品的另一部分,才回到生产阶级 手里。甚至这流回的部分,也不像从土地所有者直接对生产阶级 支出的费用那样有利。因为工人不会为生活而购买高价的产品,因此对维持能生产高价产品性质的优良土地的价值和收入说,他的贡献不及土地所有者。甚至为购买外国产品而支付出去的部分,在进行产品相互贸易的国家,实际上至少有一部分要回到生产阶级 手里 [1] ,这是由于要负担贸易的费用,因此它的数额会减少;不可能全部流回。
第二考察
单纯的消费支出,是自身要消灭而不会流回的支出。这种支出,只有能够自给自足的生产阶级才能维持。所以,这种支出,如果不用于再生产,就要把它看作是不生产的 支出。再则,如果对于农业是多余的和不利的,那么甚至可以把它看作是有害的和浪费的支出。
土地所有者 支出的最大部分,至少是不生产 的支出。其中只有他们用于维护改良土地及扩大耕种的支出可以除外。但是由于他们是依据自然法尽力于财产管理,并且还担负为修复世袭财产的支出,因此不能把他们和形成纯粹的不生产阶级的那部分人混同起来。
第三考察
在一个处于繁荣状态的国家里,耕种以及交易的自由与便利达到了最高阶段,因而土地所有者的收入已经达到了不能再增加的限度,这样就使土地所有者能够把半数 的收入用于向不生产阶级 购买货物。如果一个区域还没有完全耕种和改良,道路缺乏,为了运送产品,还需要使河流便于通航和开凿运河,那么土地所有者为了通过必要的支出,尽可能地增多他们的收入和享乐,就必须节约对不生产阶级 的支出。在这些不能够做到时,上面所说的对于不生产阶级 的多余的支出,是对于他们的富裕和国家的繁荣有害的浪费。因为一切对于农业不利的东西,对于国民和国家是有害的。一切有利于农业的事,也有利于国家和国民。土地所有者只有为增加他们的财富,和为社会一般福利的支出才是必要的。因为土地所有权的保全,是国家统治的自然秩序的根本条件。
封建政治曾经把土地所有权看作领主的武力的基础,但它所考虑的只是土地所有权。由于这个缘故,关于土地所有权继承程序的许多习惯和奇怪的法律,尽管在君主政体经过多次变动,至今依然保持着。另外方面,为耕种所必要的,唯一能使土地获得生产力的动产所有权的保障,就注意得非常少。这是由于没有充分的理解,王国武力的真实基础,首先是国民的繁荣。
罗马虽然能够打败和征服许多国家,但不知道怎样来统治。罗马掠夺了所统治各国的农业财富。因此在它的武力消失时,使它富裕的占领地就被夺去,结果使自己无可奈何地受到敌人的掠夺和欺凌。
第四考察
我们在这里所提到的规则的秩序中,每年土地所有者 和不生产阶级 用于购买的总额,货物的全部款项都流回到生产阶级,这样使生产阶级每年能够对土地所有者 支付二十亿(利佛尔)的收入,以及对自己支付的原预付和年预付的利息。
在这样的支出分配中,如果给农业以损害,如果由于某些不适当的课税和交易中的某些束缚,使耕种者收回的数额减少,必然要使国民财富的年再生产衰落,并使人口减少。而且这种情况很容易表现在数字上。由于支出回到 生产阶级还是离开生产阶级 ?由于支出使生产阶级的预付增加还是减少 ?由于支出是维持还是降低产品的价格 ?因此使一国管理效果的好坏,由支出分配的秩序来判明 。
不生产阶级 所取得的二十亿 〔利佛尔〕,所以只有约半数能够支用于本阶级工作者的生活,因为其他的一半,要用于购买加工品的原料。因此这个阶级的人口只占国民中的约四分之一。
前面已经考察过,在生产阶级 所收回的三十亿〔利佛尔〕中,有十亿 〔利佛尔〕要作为这个阶级的每年的原预付的利息,用来不断地恢复这些预付。因此这个阶级为自己的直接工作者的支出,只余下约二十亿 〔利佛尔〕,因此他的工作者的数目,约为不生产阶级的两倍。但他们每个人可以使用耕畜进行的再生产,足以养活八个人,就是假定由四个人所组成的他自己的家族,以及属于不生产阶级 或土地所有者阶级 的同样人数所组成的其他的家族。
如果要对于一国支出的分配作进一步的详细研究,可以看农业哲学第七章。在那里可以看到,除了这里国民分配到的五十亿〔利佛尔〕之外,尚有其他的支出。例如交易的费用和耕畜的饲料等。这些支出,并不包含在《经济表》中所表示的支出分配中,如果加上这些支出,那么年再生产的总价值,就要增高到六十三亿七千万〔利佛尔〕了。关于这一点应该注意的,是交易的支出,由于它是否会引起违反自然秩序的作用,可能在增加时会对国民不利,减少时,对国民有利。
第五考察
在上面所说的支出状态中,是假定国民只在本国进行交易。然而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在它的地区之内,生产出满足住民需要的一切种类的财富。因而国外贸易是必要的。依靠对外贸易,国家可以把它的产品的一部分,出卖给外国,以便从外国购买它所需要的东西。然而由于一国只能根据对外国售卖的数量而从外国购买,它的支出状态,必须经常的和这个区域每年重复的再生产相适应。因此以再生产的定额为基础,这项支出是能够正确地计算的。但是由于对外国贸易的不稳定,因而无法详细计算,同时就把它排除在考虑之外。还应该注意,在自由竞争状态下的国外贸易,只进行相等价值的交换。一方面不致使另一方受到损失,也不致使另一方占到便宜。
关于运输费,一国和另外一国,双方都在售卖或购买时支付。这些经费和所谓的国民基金不同,是为商人形成的另外的基金。因为在农业国家的对外贸易中,任何商人,都是和这个国家的利益无关的外国人。这样,在一个既从事农业又从事商业的国家,就把两种不同的国民结合起来。一种构成社会的主要部分,是和提供收入的耕种区结合起来,另一种,成为从事对外贸易的整个共和国一部分的外在附属物,这种贸易是依靠从事农业的国民进行和支付的。这项贸易的费用是必要,但应当看作是从土地所有者的收入中扣除的一种沉重负担的支出。因此这种费用,必须从所有的垄断和所有的重税中解放出来。不然将会对于主权者和其他的土地所有者的收入,成为不幸的因素。
在国外贸易处于自由竞争的情况之下,各国间进行交易的价格,应该是自由免税(immun)商业各国计算财富和年支出的基础 [2] 。国外贸易范围的大小,取决于居民消费的多样性和产品种类的多少,一国产品的变化愈多,它的输出入就愈少,这个国家对外贸易的费用愈节省。然而只有在各国之间维持着贸易关系,才能够不断的保证国内商业中的产品得到最高价格,保证君主和国民得到最大收入,因此对外贸易应该是完全自由的,必须从一切的束缚下解放出来,免去一切的课税。
第六考察
大家都能看到,同一产品,不知多少次的在商人和工人的手中移转。必须注意,如果流通的次数,无意义的增多,反复的出卖和购买,只是货物的转移和增加费用,并不是生产任何财富。因此产品的计算,只限于最初售卖者〔生产者〕的出售数量和价格。
这种价格越是遵循自然秩序,和越是持续维持高价,对外贸易就越是有利,越能活跃农业 [3] ,维持各种土地产品的价值,增进君主和土地所有者的收入,越能增加国民的现金,同时用于支付不是产品原始所有者的劳动和职务的报酬的工资数额,也会增多。
分配得或好或坏的工资的使用情况,对于国家的繁荣或衰落,国民风气的纯良或紊乱,以及人口的增加和减少,影响很大。可以使人抛离农村,为都市的豪华和享乐所吸引,或者他们也可能平均地分布于各地。后一种情况,他们可以按照生产而维持其消费。而在前一种情况下,就难免要有很多输送费,这种输运费,要使最初售卖的产品价格降低,并使土地的收入,工资的数量和人口减少。
转卖(revendeur)商业,会因商人的勤勉和才能而扩大。但农业国家的商业,则受一个地区每年再生产数量的限制。因而不应该把作为国内商人纯收益的利润,和国民的财富相混同。因为国民的财富,不可能超过最初出卖者出卖时市场价格计算的土地实际再生产物的售卖量。商人为了取得尽可能多的利益,就要牺牲国民,尽可能的廉价买进,高价卖出。商人的私人利益和国民的利益相反。但是从整个情况切实地来观察,无论从整个商人阶层以及这个广大阶层的各个成员说,是以产品在最初就能以尽可能高的价格出售,实益最大。因为产品越是能够以高价出卖,则耕种就能够得到越多的纯收益。耕种的纯收益越多,则耕种越是有利。耕种越有利,则耕种的范围越能得到扩展。耕种越能再生产出更多的产品,则可以提供耕种者回收额,君主、土地所有者、十分之一税征收者的收入,以及其他一切阶层人民的工资就越多。所有种类的支出越增加,使商业能得到越多的交易物品,交易机会,和活动力,因而商人的利得总额,就会由于竞争的作用而增大。在各种特殊情况之下,竞争虽然有损害产品价格,抑制利得过高的作用,但是有如此远见的商人是极少的。至于为了确得将来的巨利,而能牺牲目前利益的则更少。因而保证产品最初售卖价格的,决不是商人,而是消费者的需要和满足消费者需要的资力。商人既不会创造价格,也不会创造商业的可能性。相反的,是商业的可能性和由价格进行交换的可能性创造了商人。 [4]
第七考察
我们完全没有谈过铸币的数量。铸币是在各国的商业中流通的,又因为货币可以用来购买一切需要的东西 ,因而有些俗人就把它看作是国家真正的财富。但是没有人问,货币是怎样取得的。可是这种财富并不是无偿地取得的,对于它的购买者来说,是要有相当多的费用的。对于没有金银矿的国家说,只有依靠商业来取得。如果一个国家,没有可以支付的东西以获得金银,那么这个国家就不会有金银;如果一个国家有可以提供交换的产品,并且想购买金银,又感到购买是恰当时,那么这个国家就会要多少金银,就能取得多少金银。
我说感到购买是恰当时,这个国家才会购买金银,因为货币并不是人们享乐所必需的财富。必须取得的是生活所必需的财富,和每年再生产这种财富所必要的财富。把产品去交换货币,把这项货币从对农业有利的支出中除去,这样就会使每年财富的再生产规模缩小。一个国家货币数量的增加,不可多于再生产的增加。不然,货币数量的增加,必然要损害财富的年再生产。而再生产的减少,不久必然要引起货币数量的减少和国民的贫穷。而一国的财富没有减少,货币数量也可能减少。因为在国家富裕而有方便的自由贸易的情况下,补足货币的方法是很多的。然而决不能,没有损失地来补充满足人们需要的财富年再生产的不足。甚至可以设想贫穷国家保有的货币量,应当比富裕的国家更多一些。因为不管在这个还是那个国家里,货币数量是为出售和购买所要的数额所决定的。然而贫穷的国家,在商业上必须有更多的货币为媒介。因为在那里几乎任何人都不能够有可靠的信用,一切都必须用现金来支付。而在富裕的国家,有很多知名富足的人,因为有他们的财富作充分的保证,他们所写的票据,是非常可靠的。因而所有的巨额的卖买都可以通过信用来进行,即可以用有价证券代替货币,使贸易的进行大为方便。所以货币的多少,并不是判断一个国家是否富裕的基准。因此在流通正常、商业能以信用和充分的自由进行的农业国,有等于土地所有者收入的现金就很够了 [5] 。
在各国中日益扩大起来的世界性商业共和国,以及只是作为这个广大共和国的几个部分,可以看作它的主要都市,或主要商店的纯粹商业的小国,它们的货币数量,是和它们中介贸易的规模成比例的。他们为了增加商业基金,依靠利润和储蓄,尽可能地设法增加货币数量。货币是他们唯一的世袭财产。商人只是把货币用于购买,只是为了在售卖中把它收回并取得利润。因此他们只有在交易中损害国民,才能增加自己的货币。他们经常把货币保留在自己手中。如果让它流出店铺加入流通,只是为了在它收回时有所增加,所以这些货币并不是农业国财富的组成部分。农业国的财富,经常是由再生产的数量限定的,而且其中的一部分不断地作为利得支付给商人。商人无论居住在什么国家,都是以他们的商业,把各国联结起来。商业是他们的职务,是他们的财富的源泉。商人有时在自己的住所进行卖买,也可以到别的地方从事贸易。他们职业的经营范围,并没有特定的界限和特殊的地区。我们的商人,也是其他国家的商人;其他国家的商人,也是我们的商人;除此之外,双方相互都在进行交易。所以他们的商业交流终究是以获得货币为目标,而到处渗透和扩大,这些货币是商业本身所获得的,并按照价格分配于各国。这个价格是服从于每天调整产品出售价值的自然秩序的支配的。对于农业国,他们持有另一种观点,认为是更为有利,并且具有着更为广大意义的,他们为了增多并继续有适合于人们实际享用的财富,必须尽可能地致力于最大的再生产。他们认为,货币只是微不足道的中介财富,如没有再生产,是转瞬之间就要消失的。
* * *
[1] 这种情况,在东印度贸易中,普通并不发生。但在由外国商人,把从东印度所购买的东西卖给我们,并把我们为购买印度商品所支付的金钱,用于购买我国产品的贸易说,情况就不是如此。如果这种贸易由我们的国内商人来做,而且这种交易又只限于我们和只要货币的东印度人之间进行时,情况就不同了。(原注)
[2] 所谓自由而免税的商业,就是免除国库和领主等所有的贡纳,免除垄断,免除监察官以及其他无用官吏的俸给的商业。商业和农业一样,不可能有自然秩序以外的统治。在所有的商业交易中,贩卖者和购买者是相对立的,但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自由地订立契约。他们自己这样调整的利益是和公共的利益相一致的,因为他们自己是他们利益的唯一最合适的审判者。在这个情况下,任何有权力的官吏的介入,都是不适当的,如果无智,甚至更进一步有不良的动机,那就更加危险。在商业和农业的垄断中,常常会遇到过多的拥护者。如葡萄的种植,果子酒的卖买,谷物的自由交易,外国制品输入的被禁止。国家的各个制造业,在取得垄断的特权中相互破坏。强制制造业的企业家,不使用本国的原料,使用其他国家的原料等等。在黑暗中闪耀着虚伪的妖光。然而常是隐蔽的,在一般福利的借口之下,为了求得特殊利益,而颠倒了自然秩序。(原注)
[3] 耕种者的利益,是所有经济活动和农业上一切成功的主要原动力。产品越能经常的保持高价,租地农场主年年的收入越有保证,耕作越是增加,土地由于产品的优价和每年再生产的增加,越能得到更多的收入。再生产增加越多,国民的财富越是增多,则国力越伸张。(原注)
[4] 这情况和打井水用的绳子及它的使用一样。打井水用的绳子和它的使用,并不是井水的起源,相反的是井中有水和我们对于水的认识以及对于水的需要,是绳子使用的原因。聪明人是不会把原因和手段相混淆的。(原注)
[5] 认为英国的货币保有额,在它当时的财富状况下,约略保持如下的比数,即二千六百万镑,也就是维持银一千一百万马尔(marc旧重量单位,合八盎司)。这个数量的货币财富,在中介商业和运输业占优势,在商人所有的货币和国民所有的货币必须加以区别的国家,并不是使人惊异的。在把武力建立在借债的基础上的国家(这并不是一国实力的证明),商人只在有利息时才愿意把货币出借,这两部分的货币是没有什么共同之处。如果一个国家由于战争而陷于极度的贫困和过度的负债,这并不是由于货币不足,而是由于支出超过公共收入。由借债来填补收入愈多,则借债越使收入承担过重的负担。如果它使收入的源泉渐次衰竭,使财富的年再生产减少,国家就要破产。在这个情况之下,必须看一看国家的状况,因为必须从土地的收入来判断一国的繁荣和实力。一个国家,如果不是财富不断地枯竭,而是能够不断地更新,那么它所持有的货币是会经常不断地再生的。
约在一世纪之间,就是从一四四四年到一五二五年,从当时的商品价格可以判断,欧洲的货币数量曾经大为减少。然而货币这样数量的减少,对各国并没有什么影响。因为货币财富的出卖价值是到处一样,因此和货币有关的各国的生活状况,由于到处都是以同一价值的货币来测定收入的,所以是一样的。在这个场合,为了人们的便利,与其由数量来补足价值,不如以价值来补足数量比较好些。
美洲的发现,无疑的使欧洲的金银更为丰富。然而它们的价值,在美洲的金银到达欧洲之前,和商品比较已经开始显著地下降了。虽然所有这些一连串的变化,对于和土地的收入成比例的各国持有货币的状态,并不会引起任何的变化。但作为贸易商人对外贸易基金一部分的货币,是流通于各国之间的货币,和在一国各地之间流通的货币不一样,则不在考虑之中。
这种贸易商人所持有的货币,同时也流通于本国和殖民地之间,普通是双方都没有任何财富的增加。有时候,甚至财富会大为减少,特别是在排除了各国商人的竞争的时候。在这个场合,垄断会使在本国和殖民地之间进行交易的商人所持有的货币增加,使本国和殖民地所持有的货币减少。虽然如此,商人会把他们的货币无偿地提供给本国吗?相反,他们竟忘记了把牺牲本国所得到的货币,全部地转卖给本国。因为他们认为在本国的商人是本国人,在本国和殖民地垄断事业得到利益的,是本国自己,则使本国和殖民地的财富减少及本国产品的价格降低的,还是本国自己。这种错误的不合理的观念,几个世纪来,引起了欧洲的大混乱。
在前一世纪,法王路易十四的朝代,一马尔的银,可以铸造货币二十八利佛尔。因而银一千八百六十万马尔,约相当于当时五亿利佛尔的价值。这是法国当时的货币状况,那时的法国可以说远比这个君主的终结时期为富裕。
一七一六年,货币的一般的改铸,不到四亿。银一马尔铸造四十三利佛尔十二苏价值的货币。这样改铸货币的数量,不到九百万马尔。这样的改铸货币的总量,不到一六八三年和一六九三年一般改铸的半数。这个货币数量,表示每年铸造货币的增加,不能和国民收入以相同程度增加。每年铸造的总数,自从改铸以来,虽然多少有所增加,但是并没有能够使货币数量的增加有什么影响,只是对于由秘密输入,输入贸易的各个部门,以及货币在对外的其他用途,每年用去的数量的补充上,发生了较大的作用。因为根据正确的计算,这样每年流出的总数,五十年来是很大的。货币价值虽然长久地固定在〔一马尔〕五十四利佛尔,但是它不能成为国民持有货币数量显著增加的证据。因为货币价值的增加,只表示想以名义来补充实质的努力而已。
这些考察,实际上,差不多是和一般人关于一国货币数量的俗人见解相一致的。一般人相信,一国的财富就是货币。然而货币和其他所有的产品一样,由于有出卖价值才是财富,由支付其他的财富以取得货币,并没有比取得其他所有的商品为困难。一国的货币数量,只限定于由国民年支出中的售卖和购买所规定的货币使用量。又国民的年支出,是由收入所规定。所以一国只能有和他的收入相适应的货币。多余的货币数量,对于国民是没有用的。一国自然会把过剩的货币,和其他的国家进行更为有利或更能满足需要的其他财富的交换。因为货币的持有者,即使是最节约的货币所有者,终是想从货币获取某种的利得。假使在一国可以把货币放高利贷,就能充分证明,我们所考察的货币数量中,是缺少了这一部分。原因是为了使用或需要这部分货币,甚至要支付很高的代价。(原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