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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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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长公书《醉翁亭记》真迹,在绍兴小儿医方氏家,后为士人白麟摹写赝本以售于人,见者不能辨,往往厚值市之。或以一本献工部侍郎王佑,佑奇之,自云家藏旧物,以夸视翰林诸老。方共唶唶叹赏。学士王英最后至,熟视之,曰:“艺至此,自出其名可矣,何必假人哉!”众愕然,问其说。英曰:“宋纸于明处望之,无帘痕。此纸有帘痕,知其非宋物也。”众方叹服其博识。

陈暹季昭为南京刑部郎时,见司务分俸钱独少,其人色颇不怡。季昭戏赠一绝曰:“俸钱三百意如何,日计虽廉岁计多。内帑莫言成贯朽,皇家涓滴是思波。”

杜宏,字渊之,河南临颖人,弘治庚戌(三年)进士。为阜城令时,北方常有群盗共谋杀人以诬人求贿。(原注:此人谓之“贩苦恼子”,又曰“打清水网”。)杜令廉知其事。

会有数商人来邑中,与人交易而斗。明日,其徒一人死逆旅中。令遗坊甲追捕。顷之,一人至庭,牵二骏马,鞍勒皆饰以银。

出符以示令,指符中姓名曰:“张鉴即我,张庆即今死者,吾弟也。我张都御史从子,鬻鹾淮上,索逋直来此。昨令吾弟出外,以黄金易钱,与人斗而死耳。”令使人捡其橐,有新衣数事。诘其余资安在,曰:“吾所挟银,途中遇盗劫去矣。”令笑曰:“汝诈也,银且被劫,安得黄金独存,又余美衣骏马耶!”其人词穷色动,欲逸。令乃絷其马,封其橐,使卒守之。

适景州逸他盗,逻者获一人,自言:“我商也,有同侣在阜城,与人斗而死,我避官府来此耳。”州吏移之至阜验之。

令得之甚喜,乃移景州,并逮其人至,严刑讯之,盗皆具伏,曰:“某实杀人求贿者,于某地杀某,于某地又杀某,计凡杀九人。今死者非吾弟也,乃途中行焉者。吾衣食之,令饲马,复令其与人交易而斗,乃杀之耳。”令犹恐有遗情,复再三汛之。中一人杨杰吐实曰:“初与交易者斗,乃杰也,非死者也。杰等五人于此夜杀饲马者。杰恐斗者识我,即逃往景州耳。”

令乃具白巡抚大臣,下属郡核盗所陈往事,皆符合,遂闻于上。内批:“为首者凌迟处死。为从者斩,枭首示众。仍著为令。”远近称快。

后杜令以内艰去,服阙补山阴,召为监察御史。

成化间,牟俸为江西按察使,夜梦在舟中有虎,身被三矢,登舟而咆哮。噩而悟,意殊不乐,明日以告僚佐。有胡佥事者,颇廉明,知牟之行事多躁急,乃曰:“公治狱得无有冤乎?”牟艴言曰:“吾有冤狱,汝何不纠之?”胡唯唯而退。既而闻牟尝断吉安一女子杀夫事有疑。

初,女子许嫁一庠士,女富而夫贫,女家恒周给之。其夫感激,每告其同学友周彪。彪家亦富,尝闻其女美而欲求婚。

后贫士亲迎时,彪与偕行,谚谓之伴郎。途中贫士遇盗杀死,从行者惊散。贫士之父疑女家疾其贫而杀之,冀欲他适也,遂讼于牟。牟乘怒不察,因按女有奸而谋杀其夫,盖恶其家之不义,故被以污名耳。

胡移文逮贫士之父问之,具得其颠末。但问女与何人奸,则不得其主名。使媪验其女,又处子。乃谓贫士之父曰:“尔子与谁交最密?”曰:“惟周彪耳。”胡沉思曰:“虎带三矢而登舟,非周彪乎?牟之梦是矣。”

越数日,移檄下吉安,取高才生修郡志,而周彪之名在焉。既至,觞之。酒半,独召彪于后室,屏去左右,引其手叹曰:“牟公廉知若事,欲置若干极典。吾怜若才,且劝牟公以狱既成,不容反异。若当吐实勿欺吾,则相救耳。”彪错愕战怵,即跪,悉陈之。

胡录其词,潜令人擒其同谋者,具狱以白牟。牟即日欲杖杀彪。胡止之曰:“须众证以出其女,然后杀之未晚也。不然恐有异词。”牟愧谢,从之。一郡称胡为神明焉。

邢部郎中李玺,成都人,在京娶一妾,极妬悍。玺目忽不能见其妻,若病盲然。僚友闻而怪之,共诣其家,掘地得木人,用针刺其目,去之,玺目复明。

乡人顾参政天锡云,为刑部郎时,亦曾鞠一事。有千户娶妾后,与其妻如仇,不欲相见。妻族疑其妾之咒诅也,讼于官。天锡召千户讯之,千户亦不讳,但云我亦不知何故,见妻则仇恶之,不欲视其面。乃盛陈狱具以恐其妾,妾辞不知,曰:“恐是吾母所为。”即引其母讯之。母具吐实云:“在千户家土炕及卧褥中。”令人发之,果得小木人二枚,相背,用发缠之。裂其褥,中置纸金银钱,面幕相背,复有彩线及丝连络其间,不知何术也。遂论置于法。而千户与妻欢好如故。

……

顾天锡为刑部郎中,奉玺书录囚山西。时大同天城卫刘千户之子安,娶于指挥之女,有殊色,出则人皆属目焉。安性豪荡不检,一日与弟富从外醉归,其弟语安曰:“吾嫂与木工王文美通。”安闻之愤怒,抵家,见于熟睡,即解佩刀截其首。复至王所,并取其首。明旦,诣巡按御史以二首献。

巡按以委属吏讯鞠,终不明,仅拟安以罪人已就拘执而擅杀者绞。累经刑官审录,不决。

天锡至,用意询访,亦不得其实,即草奏,欲以疑狱请谳;又欲奏请驳行巡按御史再问。其词略云:王文美、于氏,既非奸所捕获,亦非罪人已就拘执。只因兄弟乘醉之言,一时戕害二命,实力非辜云云。天锡已具二稿,意尚未定。

是夕三鼓,梦一妇以发蒙面,于马首称冤。遂惊寤,毛发棘竖。至明,召藩臬守巡官皆会,即依后驳稿为奏上之。

呜呼!观此则治狱者其无以民命为可忽,以幽冥为易欺,而徇情上下其手哉!

绍兴一妇,为所私者杀其夫。事觉,妇虽不知情,准律当绞。分巡金事某,恶其淫荡而贻祸于夫,遂坐以知情律。狱成,剐于市。

是后,佥事所至,夜辄有鬼随而称屈,或抛击砖石,或寐中被其曳掷床下。乃问曰:“尔鬼何冤?当明以告我。”空中忽语曰:“我某妇人也,我罪只当绞,尔何置我于极典邪?”佥事曰:“坐尔极典我实为过,然尔亦不过一死。况我非私意杀尔,尔何为者!”叱之去,后鬼乃不至。

嗟乎!绞与极刑,均之死也。况此妇淫荡,以致死其夫,可谓微贱如虫鼠者矣,然犹有灵如此。彼酷吏滥杀无辜,独无报耶!

无锡华允昭常畜一鬼,工象齿,葫芦大如龙眼,中藏杂器数十事,皆象齿所造,微细不可数。用黑角小盆一枚,如当三钱大,然后倾葫芦中物于内,则黑白分明。盘上有字曰某年某月某人造,字皆隐起,其大仅如芝麻,非少年明目之人不能读。中有浮图一,长如粒米,亦有七级,每级就上斫一环束之。一水桶,上有连环作铁索状,每环固转相交,如麻粒大。其他如剪刀、琴、琶、烛台、镜奁、炉、瓶之类,悉如麻粒,而规制俨然。人玩时,鼻息稍粗,则触而飞起。一象齿杖,上刻鹤喙,凡物重叠不分,则以此挺拨之。

韩非子言,燕王集巧士,有自言能以棘刺之端造沐猴者。今观此,则此技信有之邪!

苏人诸役之害,无如驿传、马头、借债为甚。其始自永乐间。文皇帝以北方民买马当役艰难,暂令南方百姓代之,三年而复。故其后因循不改,至今百余年。南人非土著,不谙马性,皆转雇土人代役,马死,则为之买以偿官。驿吏及代役者,规买马之利,多盗减刍粟,马日赢饿死,所费不货,于是称贷以继之。山东诸处民之狡猾无赖者,立券取数倍之息,先以贿结津要,约追得所负,则以其半奉之。故贪墨者争为作书抵郡邑,每县动以万数。守令望风督责,民破产以偿,无所控诉。

翻阳贺公霖守郡时,有都御史边某者,先下札郡县,云:“子弟皆居家读书务农,并无出外经商放债者,如有假托干扰,所在官司即捕执送京治罪。”既乃以手书取债,令子侄赍诣有司,其为计亦狡矣。贺公悉力与追,民不胜捶楚,如伪卷偿之。未几,贺公卒于郡而无子,边公亦竟以贪罢云。

夫居台省者,当兴利除害以报国。任专城者,当奉公守法以惠民。今也,反之,斯获罪于天甚矣。其及此也宜哉。

弘治壬戌(十五年,)以后,人帽顶皆平而圆,如一小镜。靴、履之首皆匾如站鱼喙,富家子弟无一不然。云自京师倡始,流布四方。衣下壁积几至脐上,去领不远。所在不约而同,近服妖也。

山东鲁桥,相传有灵哥者,乃老猴精也。云能知人祸福及未来事。

弘治壬子(五年,),予以岁贡上京,与二友同往。先有一妇人出迎,问予三人出处,盖饴之也。诡言今日大圣出游不在,方遣人迎之来矣。须臾,顾左右如有所言,闻壁间索然有声,又有声鵙鵙,若鸣鼠,然妇人自能辩其语云云。其物盖灵哥所役使,妇使往迎之也。

已而灵哥来,止室中床上。床有帷,帷外又设幕。妇人先入幕中坐,若为神所依者。帷中忽作声,俨如老人,警咳其言,无绝殊者,亦不能如未来事,不过甘言求索耳。

及去时,则空中隐隐如鸽铃声。然盖所传灵异者,皆妄言也。

《史记》言:汉武致神君,闻其言不见其人,时去时来,来则风肃然,居室帷中,时昼言,然常以夜,因巫为主人关饮食所欲,言行下与灵哥之事绝相似。传云:妖由人兴,谓此类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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