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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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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

臺灣府

民戶一萬二千七百二十七;番戶二千三百二十四;口偽額二萬一千三百二十;底定存冊一萬二千七百二十四;續招徠三千五百五十;實在民口三萬二百二十九:男子一萬六千二百七十四,婦女一萬三千九百五十五。實在番口八千一百零八;另澎湖民戶五百二十三;口偽額九百三十三;底定存冊五百四十六。

臺灣縣

民戶七千八百三十六;口偽額一萬一千七百八十二;底定存冊七千零八十三;續招徠一千四百九十六;實在一萬五千四百六十五:男子八千五百七十九,婦女六千八百八十六。另澎湖民戶五百二十三;口偽額九百三十三;底定存冊五百四十六。

鳳山縣

民戶二千四百五十五;番就男女丁口徵米,並無編戶;口偽額五千一百二十六;底定存冊二千八百零二;續招徠六百九十四;實在民口六千九百一十:男子三千四百九十六,婦女三千四百一十四。實在番口三千五百九十二。

諸羅縣

民戶二千四百三十六;番戶二千三百二十四;口偽額四千四百一十二;底定存冊二千八百三十九;續招徠一千三百六十;實在民口七千八百五十三:男子四千一百九十九,婦女三千六百五十。實在番口四千五百一十六。

田土

臺灣府

偽額官佃上、中、下則田園共計九千七百八十二甲八分九厘五毫二絲三忽五微;偽額文武官上、中、下則田園共計二萬零二百七十一甲八分四厘零四絲八忽五微;底定存冊官佃上、中、下則田園共計八千三百九十一甲二分七厘五毫九絲零三微;底定存冊文武官上、中、下則田園共計一萬零六十二甲九分八厘八毫一絲二忽;通府共計官佃、文武官田園一萬八千四百五十四甲二分六厘四毫零二忽三微。

另,康熙二十四年召募新墾,應于二十五年起科田園共二千五百六十五甲二分一厘五絲八忽。

另,偽額地種五百零四石七斗六升,照石徵銀。底定存冊地種一百五十四石二斗五升七合六勺。

臺灣縣

偽額官佃上、中、下則田園共計七千一百零二甲八分九厘九毫二絲三忽九微;偽額文武官上、中、下則田園共計四千五百九十九甲七分四厘零一絲九忽四微;底定存冊官佃上、中、下則田園共計六千二百零九甲八分三厘一毫八絲九忽七微;底定存冊文武官上、中、下則田園共計二千三百五十一甲九分九厘零七絲七忽四微;通縣共計官佃、文武官田園八千五百六十一甲八分二厘二毫六絲七忽一微。

另,康熙二十四年召募新墾,應于二十五年起科田園四石一十八甲二分一厘四毫四絲九忽。

另,澎湖偽額地種五百零四石七斗六升;底定存冊地種一百五十四石二斗五升七合六勺。

鳳山縣

偽額官佃上、中、下則田園共計一千八百九十二甲五分六厘二毫一絲九忽;偽額文武官上、中、下則田園共計七千三百一十五甲七分八厘四毫一絲三忽;底定存冊官佃上、中、下則田園共計一千五百三十七甲五分三厘七毫八絲九忽;底定存冊文武官上、中、下則田園共計三千五百一十一甲零七厘四絲七忽;通縣共計官佃、文武官田園五千零四十八甲六分零八毫三絲六忽。

另,康熙二十四年召募新墾,應于二十五年起科田園五百二十五甲五分六厘五毫二絲八忽。

諸羅縣

偽額官佃上、中、下則田園共計七百八十七甲四分三厘三毫八絲零六微;偽額文武官上、中、下則田園共計八千三百五十六甲三分一厘六毫一絲六忽一微;底定存冊官佃上、中、下則田園共計六百四十三甲九分六毫一絲一忽六微;底定存冊文武官上、中、下則田園共計四千一百九十九甲九分二厘六毫八絲七忽六微;通縣共計官佃、文武官田園四千八百四十三甲八分三厘二毫九絲九忽二微。

另,康熙二十四年召募新墾,應于二十五年起科田園一千六百二十一甲四分三厘八絲一忽。

賦稅(附存留經費)

田賦

臺灣府

偽時官佃田園科則:上則每甲徵粟一十八石,園每甲徵粟一十石零二斗;中則田每甲徵粟一十五石六斗,園每甲徵粟一十一斗;下則田每甲徵粟一十石零二斗,園每甲徵粟五石四斗。

偽時文武官田園科則:上則每甲徵粟三石六斗,園每甲徵粟二石零四升;中則田每甲徵粟三石一斗二升,園每甲徵粟一石一斗二升;下則田每甲徵粟二石零四升,園每甲徵粟一石零八升。

今官佃文武官田園酌議通勻一例科則:上則每甲徵粟八石八斗,園每甲徵粟五石;中則田每甲徵粟七石四斗,園每甲徵粟四石;下則田每甲徵粟五石五斗,園每甲徵粟二石四斗。

實徵粟共計九萬二千一百二十八石零三升七合九勺四抄八撮一圭。

另,康熙二十四年召募新墾,應于二十五年起科粟一萬一千九百二十八石三斗八升二合九勺八抄四撮。

偽時徵鳳山縣屬下淡水等八社土番男婦丁口米共計五千九百三十三石八斗;今議量減,實徵丁口米共計四千六百四十五石三斗,折粟九千二百九十石六斗。

偽時徵澎湖地種銀三百零二兩八錢五分六厘;今酌減,實徵地種銀六十四兩七錢八分八厘一毫九絲二忽。

臺、鳳、諸三縣田園租粟並八社土番丁口折粟並八社土番丁口折粟供應徵粟一十一萬三千三百四十七石零二升九勺三抄二撮一圭外,應徵澎湖地種銀六十四兩七線八分八厘一毫九絲二忽。

臺灣縣

偽時官佃田園租粟共計六萬二千三百零一石四斗四升二合二勺四抄六撮八圭;偽時文武官田園租粟八千八百九十四石八斗零二合三勺三抄九撮;偽時澎湖地種銀三百零二兩八錢五分六厘;今實徵粟共計三萬九千六百四十一石五斗五升七合八勺四抄三撮三圭。

另,康熙二十四年召募新墾,應于二十五年起科粟二千七百一十二石六斗九升零二勺九抄二撮。

今實徵地種銀六十四兩七錢八分八厘一毫九絲二忽。

鳳山縣

偽時官佃田園租粟共計一萬七千六百一十五石六斗零七合七勺八抄六撮;偽時文武官田園租粟一萬五千五百五十二石九斗二升五合九勺一抄四撮二圭;今實徵官佃、文武官田園租粟並八社土番丁口折粟共計三萬八千三百零八石七斗二升二合九勺三抄六撮。

另,康熙二十四年召募新墾,應于二十五年起科粟二千八百九十六石一斗九升九合七勺八抄。

諸羅縣

偽時官佃田園租粟共計五千零三石四斗三升九合八勺六抄三撮;偽時文武官田園租粟一萬六千九百五十五石六斗四升七合零一抄七撮六圭;今實徵粟共計二萬三千四百六十八石三斗五升七合一勺六抄八撮八圭。

另,康熙二十四年召募新墾,應于二十五年起科粟六千三百一十九石四斗九升二合九勺一抄二撮。

稅鹽

臺灣府

偽時鹽埕共計二千七百四十三格,偽時鹽額徵時銀三千四百八十兩二錢五厘;實在鹽埕共計一千二百九十格,今實徵紋銀二千四百三十六兩一錢四分三厘五毫。

臺灣縣

偽時鹽埕共計一千四百二十一格,每格大小不等,計算一千五百四十三丈一尺五寸,每年徵時銀一千零八十兩二錢零五厘;今實在鹽埕共計八百四十六格,實徵紋銀七百五十六兩一錢四分三厘五毫。

鳳山縣

偽時鹽埕共計一千三百二十二格,共徵時銀二千四百兩;今實在鹽埕共計四百四十四格,實徵紋銀一千六百八十兩。

陸稅

臺灣府

男子壯丁一萬五千九百三十三丁,新增人丁八百八十七丁,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厘,共額徵銀八千零六兩三錢二分。

街市店厝四千七百零五間,內瓦店厝二千八百二十五間,每間徵銀三錢零三厘八毫,額徵餉銀八百五十八兩二錢三分五厘;草店厝一千八百八十間,每間徵銀二錢一分七厘,額徵餉銀四百零七兩九錢六分。

土番社三十八社,各社徵銀不等,共徵餉銀七千八百八十八兩七錢五分九兩二毫。

臺灣縣

男子壯丁八千一百三十五丁,新增人丁四百四十四丁,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厘,共額銀四千八十三兩六錢零四厘。

另,澎湖人丁五百四十六丁,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厘,共徵銀二百五十九兩八錢九分六厘。

瓦店厝二千六百五十九兩八錢九分六厘,額徵銀八百一十八兩四錢三分七厘二毫;草店厝一千七百七十八間,每間徵銀二錢一分七厘,額徵銀三百八十五兩八錢二分六厘。

鳳山縣

男子壯丁三千二百七十四丁,新增人丁二百二十二丁,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厘,額徵銀一千六百六十四兩九分六厘。

土番社四社,社餉額徵銀一百七十九兩二錢二分二厘四毫。

瓦店厝一百三十一間,每間徵銀三錢零三厘八毫,額徵銀三十九兩七錢九分七厘八毫;草店厝一百零二間,每間徵銀二錢一分七厘,額徵銀二十二兩一錢三分四厘。

諸羅縣

男子壯丁三千九百七十八丁,新增人丁二百二十一丁,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厘,額徵銀一千九百九十八兩七錢二分四厘。

土番社三十四社,社餉額徵銀七千七百零九兩五錢三分六厘八毫。

水稅

臺灣府

採捕小船五百八十六隻,計載梁頭一萬三千六百五十二擔,每擔徵餉七分七厘,額徵銀一千零五十一兩二錢零四厘。

尖艚、杉板頭船九十七隻,額徵銀四十二兩八錢分四。

安平鎮渡船三十四隻,計載梁頭九百八十九擔,每擔徵餉七分七厘,額徵銀七十六兩一錢五分三厘。

港潭二十一所,共額徵港餉銀一千二百五十三兩八錢五分一厘二毫。

臺灣縣

小船一百八十九隻,計共載梁頭七千六百七十六擔,每擔徵餉七分七厘,額徵銀五百九十一兩零五分二厘。

尖艚、杉板頭船九十七隻,額徵銀四十二兩八錢四分。

港潭共七所,共額徵港餉銀六百四十五兩六錢二分四厘。

鳳山縣

安平鎮渡船三十四隻,計載梁頭九百八十九擔,每擔徵餉七分七厘,額徵銀七十六兩一錢五分三厘。

採捕小船二百五十六隻,計共載梁頭五千零三十擔,每擔徵餉七分七厘,額徵銀三百八十七兩九錢二分六厘。

港六所,內除拋荒無人承贌一所,實五所,共額徵港餉銀二百一十八兩零三分零四毫。

諸羅縣

船四十一隻,計共載梁頭九百三十八擔,每擔徵餉七分七厘,額徵銀七十三兩二錢二分六厘。

港九所,共額徵港餉銀三百九十兩零一錢九分六厘八毫。

雜稅

臺灣府

採捕罟、繒、𦊓、泊、縺、滾、蠔八十四張條,徵銀不等,共額徵銀五百八十八兩。

大小網、泊、滬三十八張口,每張口徵銀不等,共額徵銀六十一兩六錢。

採捕烏魚旗九十四枝,每枝徵銀一兩五分,共額徵銀九十八兩七錢。

車磨二十五首,每首徵銀五兩六錢,共額徵銀一百四十兩。

蔗車五十七張,每張徵銀五兩六錢,共額徵銀三百零一十九兩二錢。

臺灣縣

罟、繒、縺、𦊓三十張條,每張條徵銀不等,額徵銀零六兩六錢四分。

大小網、泊、滬三十八張口,每張口徵銀不等,共額徵銀六十一兩六錢。

牛磨二十四首,每首徵銀五兩六錢,共額徵銀一百三十四兩四錢。

蔗車二十八張,每張徵銀五兩六錢,共額徵銀一百五十六兩八錢。

鳳山縣

罟、繒、𦊓、縺、蠔、滾、泊三十五張條,每張條徵銀不等,共額徵銀二百六十七兩一錢二分。

采捕烏魚旗九十四枝,每枝徵銀一兩五分,共額徵銀九十八兩七錢。

蔗車七張,每張徵銀五兩六錢,額徵銀三十九兩二錢。

諸羅縣

罟、繒、𦊓、縺、滾、蠔十九張條,每張條徵銀不等,共額徵銀一百一十四兩二錢四分。

牛磨一首,應徵銀五兩六錢。

蔗車二十二張,每張徵銀五兩六錢,額徵銀一百二十三兩二錢。

存留經費

臺灣府

存留項下,官役俸食銀共四千六百九十九兩六錢八分九厘八毫四絲四忽八微。內:

分巡臺廈道副使一員,俸銀六十二兩四分四厘,遇閏年加銀五兩一錢七分三毫三絲三忽,照例奉裁充餉;薪銀七十二兩,照例裁扣餉銀二十七兩四分四厘;實給凑俸銀四十二兩九錢五分六厘,遇閏年加銀三兩五錢七分九厘六毫六絲七忽,照例奉裁充餉。門子、轎傘扇夫、聽事吏、皂隸、快手、鋪兵等役共三十九名,計實給工食銀二百四十一兩八錢。

本府知府一員,俸銀六十二兩四分四厘,遇閏年加銀五兩一錢七分三毫三絲三忽,照例奉裁充餉;薪銀七十二兩,照例裁扣充餉二十九兩四分四厘;實給凑俸銀四十二兩九錢五分六厘,遇閏年加銀三兩五錢七分九厘六毫六絲七忽,照例奉裁充餉。門子、皂隸、馬快、步快、庫子、燈夫、轎傘扇夫、禁卒、斗級等役共七十七名,總計實給工食銀四百七十七兩四錢。

本府同知一員,俸銀四十二兩五錢五分六厘,遇閏年加銀三兩五錢四分六厘三毫三絲三忽,照例奉裁充餉;薪銀四十八兩,照例裁扣充餉一十兩五錢五分六厘;實給凑俸銀三十七兩四錢四分四厘,遇閏年加銀三兩一錢二分三三絲三忽,照例奉裁充餉。門子、皂隸、步快、燈夫、轎傘扇夫共三十一名,總計工食銀一百九十二兩二錢。

本府經歷司經歷一員,俸銀二十四兩二錢二厘,遇閏年加銀二兩一分六厘八毫三絲三忽,照例奉裁充餉;薪銀二十四兩,裁扣充餉銀八兩二錢二厘;實給凑俸銀一十五兩七錢九分八厘,遇閏年加銀一兩三錢一分六厘五毫,照例奉裁充餉。門子、馬夫、皂隸等役共六名,計實給工食銀三十七兩二錢。

臺、鳳、諸三縣知縣三員,縣丞一員,典史三員,巡檢四員,共計俸銀薪銀三百九十五兩六錢四分。臺、鳳、諸三縣并縣丞、典史、巡檢、各衙門門子、皂隸、馬快、燈夫、轎傘扇夫、禁卒、庫子、倉斗級、民壯、弓兵、鋪司等役,共計實給工食銀三千二十五兩四錢四分九厘八毫四絲四忽八微。

臺灣縣

本縣知縣一員,俸銀二十七兩四錢九分,遇閏年加銀二兩二錢九分八毫三絲三忽,照例奉裁充餉;薪銀三十六兩,照例裁扣充餉銀一十八兩四錢九分;實給凑俸銀一十七兩五錢一分,遇閏年加銀一兩四錢五分九厘一毫六絲七忽,照例奉裁充餉。門子、皂隸、馬快、燈夫、轎傘扇夫、禁卒、庫子、倉斗級、民壯等役共一百零三名,總計實給工食銀六百三十八兩六錢。

縣丞一員,俸銀二十四兩三錢一厘,遇閏年加銀二兩二分五厘一毫六絲,薪銀二十四兩,奉裁扣充餉銀八兩三錢三厘,實給凑俸銀一十五兩六錢九分八厘,遇閏年加銀一兩三錢八厘三毫六司七忽,照例奉裁充餉。門子、皂隸、馬夫等役共六名,總計實給工食銀三十七兩二錢。

典史一員,俸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遇閏年加銀一兩六錢二分六厘六毫六絲六忽,照例奉裁充餉;薪銀一十二兩,遇閏年加銀一兩,照例奉裁充餉。門子、皂隸、馬夫等役共六名,總計實給工食銀三十七兩二錢。

新港巡檢司巡檢一員,俸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遇閏年加銀一兩六錢二分六厘六毫六絲六忽,照例奉裁充餉;薪銀一十二兩,遇閏年加銀一兩,照例奉裁充餉。

澎湖巡檢司巡檢一員,俸銀一十九兩九錢五錢二分,遇閏年加銀一兩六錢一分六厘六毫六絲六忽,照例奉裁充餉;薪銀一十二兩,遇閏年加銀一兩,照例奉裁充餉。

巡檢一員,皂隸、弓兵共四十名,總計實給工食銀九十兩五錢二分。鋪司兵十二名,共計實給工食銀一百零八兩三錢三分三厘三毫二絲四忽八微。

鳳山縣

本縣知縣一員,俸銀二十七兩四錢九分,遇閏年加銀二兩二錢九分八毫三絲三忽,照例奉裁充餉;薪銀三十六兩,照例裁扣充餉銀一十八兩四錢九分;實給凑俸銀一十七兩五錢一分,遇閏年加銀一兩四錢五分九厘一毫六絲七忽,照例奉裁充餉。門子、皂隸、馬快、燈夫、禁卒、轎傘扇夫、庫子、斗級、民壯共一百零三名,總計實給工食銀六百三十八兩六錢。

典史一員,俸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遇閏年加銀一兩六錢二分六厘七毫六絲六忽,照例奉裁充餉;薪銀一十二兩,遇閏年加銀一兩,照例奉裁充餉。門子、皂隸、馬夫等役共六名,總計實給工食銀三十七兩二錢。

下淡水巡檢司巡檢一員,俸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遇閏年加銀一兩六錢二分六厘六毫六絲六忽,照例奉裁充餉;薪銀一十二兩,遇閏年加銀一兩,照例奉裁充餉。皂隸、弓兵等役共二十名,總計實給工食銀四十五兩二錢六分。鋪司兵二十八名,總計實給工食銀一百九十七兩九錢二厘九毫。

諸羅縣

本縣知縣一員,俸銀二十七兩四錢九分,遇閏年加銀二兩三錢三分九厘九毫一忽一微,照例奉裁充餉;薪銀三十六兩,照例裁扣充餉銀一十八兩四錢九分;實給凑俸銀一十七兩五錢一分,遇閏年加銀一兩四錢五分九厘一毫六絲七忽,照例奉裁充餉。門子、皂隸、馬快、燈夫、轎傘扇夫、禁卒、庫子、斗級、民壯等役共一百零三名,總計實給工食銀六百三十八兩六錢。

典史一員,俸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遇閏年加銀一兩六錢二分六厘六毫六絲六忽,照例奉裁充餉;薪銀一十二兩,遇閏年加銀一兩,照例裁扣充餉。門子、皂隸、馬夫等役共六名,總計實給工食銀三十七兩二錢。

佳里興巡檢司巡檢一員,俸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遇閏年加銀一兩六錢二分六厘六毫六絲六忽,照例奉裁充餉;薪銀一十二兩,遇閏年加銀一兩,照例裁扣充餉。皂隸、弓兵等役共二十名,總計實給工食銀四十五兩二錢六分。鋪司兵六十七名,共計實給工食銀四百七十三兩五錢五分三厘三毫二絲。

臺灣府

本府進表合用紙箚綾袱銀一十六兩一錢一分五厘九毫二絲八忽四微,照例裁半充餉銀八兩五分七厘九毫六絲四忽二微,實給銀八兩五分七厘九毫六絲四忽二微。

新官到任

府縣儒學(四學)

聖廟香燈銀各二兩五錢二分,共計銀一十兩八分。習儀、春秋二祭、府縣四學、啓聖公文廟、山川、社稷、邑厲銀五百二十八兩。

修理文廟、城隍、社稷、無祀等壇祠六十二兩七錢一分四厘。

修理倉監銀六十兩。

鄉飲一年二次,銀五十四兩六分,照例裁扣充餉銀二十七兩三分,實給銀二十七兩三分。

習儀、救護、庭燎香燭銀一兩八錢。

祈晴、禱雨香燭銀五兩四錢。

鞭春、春牛、芒神、春花、彩杖銀一十三兩。

新官到任,祭品銀五兩七錢六分。

存恤孤寡夏冬衣布銀二百六十八兩二錢五分三厘八毫。

孤寡月糧銀四百六十八兩三錢二分二厘三毫三絲五忽。

囚犯月糧銀七十兩。

臺灣縣

本府進表合用紙箚綾袱等項,本縣實給坐解銀三兩。

新官到任,祭品銀一兩九錢二分。

府學聖廟香燈銀一兩五錢二分。

縣學聖廟香燈銀二兩五錢二分。

習儀、春秋二祭、府縣二學、啓聖公文廟、山川、社稷、邑厲銀二百三十二兩。

習儀、拜賀、救護、庭燎香燭銀六錢。

修理兩學、文廟、城隍、社稷、無祀等壇祠銀四十兩。

修理倉監銀二十兩。

鞭春、春牛、芒神、春花、彩杖、春宴、庭燭,實給銀九兩。

鄉飲一年二次,實給銀一十五兩三分。

祈晴、禱雨庭燭銀三兩。

存恤孤老夏冬衣布,每名年給銀一兩五錢八分七厘三毫,本縣屬孤貧六十三名口,額編銀一百兩。

孤寡月糧,每名口月給銀二錢三分九毫二絲八忽,本縣屬孤寡六十三名口,額編銀一百七十四兩五錢八分一厘九毫七絲三忽。

囚犯口糧銀三十兩。

鳳山縣

本府進表合用紙箚綾袱等項,本縣實給坐解銀二兩五錢二分八厘九毫八絲二忽一微。

新官到任,祭品銀一兩九錢二分。

縣學聖廟香燈銀二兩五錢二分。

習儀、救護、庭燎香燭銀六錢。

春秋二祭、啓聖公文廟、山川、社稷、邑厲銀一百四十八兩。

修理縣學、文廟、城隍、社稷、無祀等壇祠銀一十一兩三錢五分七厘。

修理倉監銀二十兩。

鞭春、春牛、芒神、春花、彩杖銀二兩。

鄉飲一年二次,銀六兩。

祈晴、禱雨庭燭銀一兩。

存恤孤老夏冬衣布,每名年給銀一兩五錢八分七厘三毫,本縣屬孤貧六十名口,共銀九十五兩二錢三分八厘。

孤寡月糧,每名月給銀二錢三分九毫二絲八忽,本縣屬孤寡六十名口,共銀一百六十六兩六分八厘一毫六忽。

囚犯月糧銀二十兩。

諸羅縣

本府進表合用紙箚綾袱等項,本縣實給坐解銀二兩五錢二分八厘九毫八絲二忽一微。

新官到任,祭品銀一兩九錢二分。

縣學聖廟香燈銀二兩五錢二分。

習儀、救護、庭燎香燭銀六錢。

春秋二祭、啓聖公文廟、鄉賢、山川、社稷、邑厲銀共一百四十八兩。

修理縣學、文廟、城隍、社稷、無祀等壇祠銀一十二兩三錢五分七厘。

修理倉監銀二十兩。

鞭春、春牛、芒神、春花、彩杖、春宴銀二兩。

鄉飲一年二次,銀六兩。

祈晴、禱雨香燭銀一兩二錢。

存恤孤老夏冬衣布銀,每名年給銀一兩五錢八分七厘三毫,本縣屬孤貧四十六名口,實給銀共七十三兩一分五厘八毫。

孤寡月糧,每名月給銀二錢三分九毫二絲八忽,本縣屬孤寡四十六名口,實給銀共一百二十七兩四錢七分二厘二毫五絲六忽。

囚犯月糧銀二十兩。

祀典

至聖先師之祭

凡歲以春、秋仲月上丁日,郡守行釋菜禮。先于祭之前一日,潔修祭器,到視牲所視牲;次早五鼓,庭設燎燭,正位:以犢、羊一、豕一、登一、鉶一、籩豆各十、簠簋各二、帛一、爵一、篚一。

四配位:每位羊一、豕一、登一、鉶二、籩豆各十、簠簋各一、帛一、爵三、篚一。

十哲位:東五壇,每位豕一、帛一、篚一、爵三、籩豆各四、簠簋各一、酒盞一;西五壇陳設同。東廡每壇豕一、帛一、篚一、爵一、籩豆各四、簠簋各一、酒盞四;西廡陳設同。

主祭官同陪祭官行三獻禮,其儀文照會典編載。所配先賢、先儒,照各州郡學宮位置。樂舞未備,權以鼓吹侑食迎送。臺、鳳、諸三縣官從祭府學畢,乃詣各縣本學先師廟行釋菜禮,儀文與府學同。

啓聖公殿未建,未行祀禮。

風雲雷雨山川社稷城隍之祭

社稷以春、秋仲月上戊日共壇祭;雲雨、風雷、山川、城隍,以春、秋仲月上旬擇日共壇祭,設三位,雷雨風雲居中,山川居左,城隍居右。獻官及陪祭官各致齊三日,宿齋所。臺灣縣附府祭;鳳、諸二縣各于其境內壇所祭之。府社稷山川壇在府治外永康里界;鳳、諸二縣之壇草創,致祭無定所也。

旗纛之祭

偽時不置旗纛廟,只于霜降日令各鎮率營官、軍兵,皆頂盔披鎧,倍極壯觀,俱到一崑身張幕祭獻。今祭期亦以霜降之日,而祭所各就本營行禮。

郡邑厲祭

郡邑有司每歲春清明日、秋七月十五日、冬十月一日,先期一日,主祭官牒呈城隍。至祭日,設城隍位于壇上,用羊一、豕一;設無祀鬼神牌于壇下,用羊二、豕二,以米三石為飯羹,香燭酒紙隨用,其祭文載會典,甚淒惻。府厲壇在東安坊,臺灣縣附府祭;鳳、諸二縣之壇草創,致祭無定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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