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 详见《社会科学》第一卷第三期拙著《元代之社会》一文。
注2 箭内亘:《蒙古库利尔台之研究》;《元史纪事本末》卷二《北边诸王之乱》;赵翼:《廿二史劄记》卷二九《元代叛王》。
注3 《元史》卷一一五《裕宗传》。
注4 《廿二史劄记》卷二九《元诸帝多由大臣拥立》;《元史纪事本末》卷一九至二二。
注5 《廿二史劄记》卷三〇《元曲祖嗜利黩武》;《元史纪事本末》卷七《阿合马卢桑之奸》;《元史》卷二〇五《奸臣传》。
注6 《新元史》卷七八《食货志·赐赍》下。
注7 《元史》卷二四《仁宗纪》。
注8 《陔余丛考》卷一八《元时崇奉释教之滥》。
注9 《归田类稿》卷二《时政书》。
注10 《陔余丛考》卷一九《元时崇奉释教之滥》。
注11 《元史》卷二四《仁宗纪》;《新元史》卷六八《食货志序》。
注12 《元史》卷二二《武宗纪》。
注13 《元史》卷二〇五《铁木迭儿传》。
注14 《新元史》卷六八《食货志序》。
注15 《元史》卷一八四《陈思谦传》。
注16 《新元史》卷六八《食货志序》。
注17 《归田类稿》卷二《时政书》。
注18 《元史》卷二三《武宗纪》。
注19 《元史》卷一七五《李孟传》。
注20 《元史》卷一三六《拜住传》。
注21 《归田类稿》卷二《时政书》。
注22 《元史》卷一三〇《不忽木传》。
注23 《归田类稿》卷二《时政书》。
注24 《归田类稿》卷二《时政书》。
注25 箭内亘:《蒙汉色目待遇考》;吴晗:《元代之社会》。
注26 《草木子》卷三《克谨篇》。
注27 李翀:《日闻录》卷一。
注28 《草木子》卷四《杂俎篇》。
注29 王磐:《中书右丞相史公神道碑》,《元文类》卷五八。
注30 吴伯生:《诚意伯刘公行状》,《诚意伯文集》卷首。
注31 《宋学士文集》卷三《元故翰林待制朝散大夫致仕雷府君墓志铭》。
注32 《草木子》卷四《杂俎篇》。
注33 《草木子》卷四《杂俎篇》。
注34 《草木子》卷三《杂制篇》。
注35 朱思本:《贞一斋杂著》卷一《广海选论》。
注36 《草木子》卷三《克谨篇》。
注37 《草木子》卷四《谈薮篇》。
注38 《玉笥集》卷三。
注39 权衡:《庚申外史》。
注40 《草木子》卷三《克谨篇》。
注41 姚桐寿:《乐郊私语》。
注42 钱谦益:《国初群雄事略》卷三。
注43 《元史》卷一四四《星吉传》。
注44 《草木子》卷三《克谨篇》。
注45 余阙:《青阳山房集》卷二《再上贺丞相书》。
注46 李士瞻:《经济文集》卷一《上中书丞相书》。
注47 周霆震:《石初集》卷二《古金城谣并序》。
注48 参看作者所著《元代之社会》一文。
注49 《元史纪事本末》卷一《江南群盗之平》。
注50 《元史》卷一三一《忙兀台传》。
注51 《元史》卷一六七《王恽传》。
注52 《元史》卷一五六《董士选传》。
注53 《元史》卷一五七《刘秉忠传》。
注54 宋子贞:《中书令耶律公神道碑》,《元文类》卷五七。
注55 《元史》卷一七三《崔彧传》。
注56 《元史》卷一七二《赵孟頫传》。
注57 《圭斋文集》卷九《魏国赵文敏公神道碑记》。
注58 《经世大典序录·经理》,《元文类》卷四。
注59 《元史》卷二〇五《铁木迭儿传》。
注60 《元史》卷一七七《吴元珪传》。
注61 《元史》卷一二二《塔海传》。
注62 《元史》卷二五《仁宗纪》。
注63 《元史》卷二五《仁宗纪》。
注64 《元史》卷二六《仁宗纪》。
注65 《元史》卷二七《英宗纪》。
注66 《元史》卷一七五《张珪传》。
注67 姚桐寿:《乐郊私语》。
注68 《双溪醉隐集》卷二。
注69 《归田类稿》卷一六。
注70 《所安遗集》。
注71 《金囦集》。
注72 《尚絅斋集》卷三《荒田行》。
注73 《归田类稿》卷一二。
注74 吾衍:《闲居录》。
注75 《竹素山房集》卷一。
注76 《石初集》卷三《人食人》。
注77 《蜕庵诗集》卷一。
注78 《青阳山房集》卷五。
注79 《元史》卷四一《顺帝纪》。
注80 《诚意伯文集》卷一三《赠周宗道六十四韵》。
注81 《存复斋续集·平江路问弭盗策》。
注82 《贞素家藏集》卷三序:“移曳元帅为总制,病民本甚,邑中添设罔计数,无非苛政,姑计之。”
注83 《石初集》卷二。
注84 《书林外集》卷一。
注85 叶子奇:《草木子》卷三《克谨篇》。
注86 《元史》卷四二《顺帝纪》。
注87 权衡:《庚申外史》卷上。
注88 《元史》卷四二《顺帝纪》。
注89 《庚申外史》卷上。
注90 《草木子》卷三《克谨篇》。
注91 钱谦益:《国初群雄事略》。
注92 《元典章》卷三三《礼部》六,《白莲教》。
注93 《元史》卷二二《武宗纪》。
注94 《元史》卷二八《英宗纪》。
注95 《元史》卷二九《泰定帝纪》。
注96 《新元史》卷一九《泰定帝纪》。
注97 《元史》卷三九《顺帝纪》。
注98 《元史》卷三九《顺帝纪》。
注99 祝允明:《九朝野记》。
注100 《增一阿含》第四十二品八难品,《八大人念经》。
注101 《大阿罗汉难提蜜多罗所说法住记》。
注102 王叔英:《静学文集》卷二《凌府君行录》。
注103 王祎:《王文忠公集》卷二二《故参军缙云郡伯胡公行述》。
注104 李继本:《一山文集》卷六《刘则礼传》。
注105 宋濂:《翰苑别集》卷九《元赠进义副尉金溪县尉陈府君墓铭》。
注106 陶宗仪:《辍耕录》。
注107 权衡:《庚申外史》卷上。
注108 《元史》卷一四二《答失八都鲁传》。
注109 《元史》卷一四一《察罕帖木儿传》。
注110 《元史》卷一四二《答失八都鲁传》。
注111 《元史》卷一四一《察罕帖木儿传》;卷二〇七《孛罗帖木儿传》。
注112 《元史》卷一三八《脱脱传》;卷二〇五《哈麻传》。
注113 《元史》卷二〇五《哈麻传》。
注114 《元史》卷一四〇《太平传》;卷二〇四《朴不花传》。
注115 《元史》卷二〇七《孛罗帖木儿传》;卷二〇四《朴不花传》。
注116 《明史》卷一二四《扩廓帖木儿传》。
注117 《元史》卷一四一《察罕帖木儿传》;《明史》卷一二四《扩廓帖木儿传》。
注118 《明太祖实录》卷五三。
注119 祝允明:《九朝野记》。
注120 朱权:《通鉴博论》;钱谦益:《太祖实录辨证》。
注121 《明太祖实录》卷二六。王世贞:《诏令杂考》一,《弇山堂别集》卷八五。
注122 《明史》卷一二二《韩林儿传》;《国初群雄事略》卷一《韩林儿》。
注123 《明史》卷一二三《陈友谅传》;《国初群雄事略》卷三《天完徐寿辉》。
注124 《明史》卷一二三《明玉珍传》;《国初群雄事略》卷五《夏明玉珍》。
注125 《明史》卷一二三《陈友谅传》;《国初群雄事略》卷四《汉陈友谅》。
注126 《明史》卷一二三《明玉珍传》;《国初群雄事略》卷五《夏明玉珍》。
注127 《明史》卷一二三《张士诚传》。
注128 《明史》卷一二三《张士诚传》;《国初群雄事略》卷七《周张士诚》。
注129 《明史》卷一二三《方国珍传》;《国初群雄事略》卷八《方谷真》。
注130 《元史》卷一二四《陈友定传》;《国初群雄事略》卷一三《陈友定》。
注131 《明史》卷一三五《范常传》。
注132 《明史》卷一三六《陶安传》。
注133 《明史》卷一《太祖本纪》。
注134 《明史》卷一三六《朱升传》。
注135 《明史》卷三《太祖本纪》。
注136 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八五。
注137 《明太祖实录》卷一九九。
注138 《明太祖实录》卷二〇二。
注139 《明太祖实录》卷二〇二;《明史》卷一三八《周祯传》,卷一四〇《道同传》。
注140 《明太祖实录》卷一九〇。
注141 《明太祖实录》卷七一。
注142 《明太祖实录》卷一九六。
注143 《明太祖实录》卷一〇九。
注144 《明太祖实录》卷五一。
注145 《明成祖实录》卷二三。
注146 《明律》卷六《户律》。
注147 《明太祖实录》卷三〇。
注148 《明史》卷一《太祖纪》。
注149 《叠山集》卷六《进方伯载归三山序》。
注150 《心史》下,《大义略》。
注151 《青阳先生文集》卷四,《贡泰父文集序》。
注152 《青阳先生文集》卷四,《杨君显民诗集序》。
注153 《逊志斋集》卷二二。
注154 《明太祖实录》卷二七。
注155 《明太祖实录》卷一二六。
注156 《明史》卷七一《选举志》。
注157 《明史》卷九四《刑法志》。
注158 《明史》卷一三八《杨靖传》附《严德珉传》。
注159 《明史》卷七六《职官志》。
注160 《元史》卷九八《兵志》,卷八六《百官志》。
注161 《明史》卷八九、卷九〇《兵志》。
注162 《广阳杂记》卷一。
注163 《明史》卷九一、卷九〇《兵志》。
注164 《元史》卷八一《选举志·学校》。
注165 《明史》卷六九《选举志》。
注166 《元史》卷八一《选举志·科目》。
注167 《明史》卷七〇《选举志》。
注168 《明史》卷七一《选举志》。
注169 《明史》卷二《太祖纪》。
注170 《明太祖实录》卷六八。
注171 《明史》卷七八《食货志·赋役》。
注172 《明太祖实录》卷二六。
注173 《明史》卷七七《食货志》。
注174 《逊志斋集》卷二二。
注175 《明史》卷七七《食货志》。
注176 《明太祖实录》卷七四。
注177 《逊志斋集》卷二二。
注178 《明史》卷七七《食货志》;参看梁方仲先生:《明代鱼鳞图册考》,载《地政月刊》第八期。
注179 参阅吴晗:《明代之农民》,载天津《益世报·史学》第十二、三期,1935年10月。
注180 《元史》卷九七《食货志·钞法》。
注181 《明太祖实录》卷五。
注182 《明太祖实录》卷五三。
注183 参看《明代之农民》;吴晗:《晚明流寇之社会背景》,载天津《大公报·史地周刊》第五至六期,1934年10月。
注184 日人和田清君曾撰《关于明之国号》一文,刊《东洋学报》,滇中无从得此书,未能论列。
注185 钱谦益《国初群雄事略》引俞本《皇明纪事录》,《明史·太祖纪》系称吴国公事于至正十六年。
注186 此承向觉明先生教。三阶教日人矢吹庆辉著有《三阶教之研究》。
注187 《北平图书馆刊》九卷六号王重民《金山国坠事零拾》,此亦承向觉明先生教。
注188 《明史》卷一二八《刘基传》,高岱《鸿猷录》二《宋事始末》:“诸将议于中书省设御座奉韩林儿,刘基从后踢上所坐胡床曰:‘牧竖子耳!奉之何为?’密陈天命所在。上意悟。会陈友谅来入寇,遂议征讨,不果奉。”何乔远《名山藏·天因记》:“龙湾之捷(按陈友谅龙湾之败,事在至正二十年闰五月,时宋帝在安丰),诸将欲奉小明王为帝,刘基怒不许,陈天命所在。然高帝用其年纪如初。”
注189 按《明史》卷一百十一《七卿年表》,太祖朝与郁新任户部尚书同时之礼部尚书为李原名、任亨泰、门克新、郑沂、陈迪、宋礼、李至刚等,无杨隆名。《明史》卷一百五十《郁新传》,“新,临淮人”,仕迹亦未尝履闽。
注190 《明史》卷九四《刑法志》;卷一三二《蓝玉传》。
注191 《皇明祖训》首章;《明史》卷三一二《日本传》。
注192 《皇明大政记》卷三。
注193 《明政统宗》卷七。
注194 《明史》卷三〇八。
注195 《皇明祖训》首章;《高皇帝实录》卷一二九。
注196 《弇州史料后集》卷六一。
注197 《列卿记》卷一《胡惟庸传》引《实录》作封续,北平图书馆藏《实录》作封绩。
注198 《明史》卷三〇八《胡惟庸传》。
注199 《明史》卷三二二《日本传》。
注200 《明史》卷一二七《李善长传》。
注201 《明史纪事本末》卷一三,胡蓝之狱。
注202 《今言》卷一四四。
注203 王世贞:《史乘考误》。
注204 《皇明驭倭录》卷一。
注205 《明史》卷三〇八《严嵩传》。
注206 王世贞:《国朝丛记》,严世蕃供辞。
注207 《国朝列卿纪》卷一《胡惟庸传》附录。
注208 《弇州别集·胡惟庸传》。
注209 邓元锡:《皇明书》卷一三《宦官传》。
注210 傅维麟:《明书》卷一五七《胡惟庸传》;卷一五八《云奇传》。
注211 《皇明从信录》卷七。
注212 《殊域周咨录》卷二。
注213 《皇明泳化类编》卷一二七“防细”。
注214 《皇明史窃·宦官传》。
注215 《明史纪事本末补编》五“宦官贤奸”。
注216 《明史纪事本末》卷一三。
注217 饭田忠彦:《野史》卷二八二《外国传》一。
注218 《明史·太祖本纪》二。
注219 《明通鉴》卷七《考异》。
注220 《国朝献征录》卷一一七《何孟春赠司礼监太监云公奇墓碑铭》。
注221 《国史考异》卷二之一一。
注222 《国史考异》卷二之一一。邵荣谋反事见《明史》卷一二五《常遇春传》。
注223 《明太祖高皇帝实录》卷一二九。
注224 同上。
注225 《明太祖高皇帝实录》卷一二九;《明太祖文集》卷二《废丞相大夫罢中书诏》。
注226 《皇明大事记》卷九,高皇帝御制及纂辑诸书。
注227 《名山藏·刑法记》。
注228 《皇明大事记》卷九。
注229 《皇明祖训》首章,5页。
注230 《大事记》九,封建。
注231 《大事记》九,高皇帝御制及纂辑诸书。
注232 《大事记》九,封建。
注233 《吾学编》,《皇明四夷》上,《日本》。
注234 《七修类稿》卷五《日本》。
注235 《图书编》卷五〇《日本国》。
注236 《皇明书》卷一六六《日本传》。
注237 《皇明象胥录》卷二《日本》。
注238 《武备志》卷二三〇《日本考》。
注239 《潜确类书》卷一三《日本》。
注240 焦竑:《皇明人物考》附录,张复:《南倭考》。
注241 《苍霞草》卷一九《日本考》。
注242 《全边略记》卷九《海略》。
注243 《博物典汇》卷二〇《日本》。
注244 《制御四夷典故》,《日本国考略》。
注245 《名山藏·王享记》一,《日本》。
注246 《筹海图篇》卷二。
注247 《殊域周咨录》卷二。
注248 《皇明驭倭录》卷一。
注249 辻善之助:《海外交通史话》卷一五,303页。
注250 《野史》卷二八二《外国传》一,明上。
注251 《日本史讲话》,563—565页。
注252 《海外交通史话》,303页。
注253 《综合日本史概说》三二,“足利时代之外国关系”;《中日交通史》下卷,第七章“日本使之往来与胡惟庸事件”。
注254 《异国丛书》四,《日本交通贸易史》,263页。
注255 李中麓:《闲居集》,文九。
注256 《明史》卷三二二《日本传》。
注257 王世贞:《弇州别集·胡惟庸传》。
注258 王世贞:《日本志》。
注259 《皇明世法录》卷八五《韩国公传》。
注260 《开国臣传》卷二《韩国李公传》。
注261 《明史纪事本末》卷三一《胡蓝之狱》;《明通鉴》卷七。
注262 潘柽章:《国史考异》卷二之一三《大诰三编》,39页,“指挥林贤胡党第九”。
注263 同上。
注264 《明史》卷一二八《刘基传》。
注265 《皇明名臣琬琰录》卷七,黄纪委(伯生):《诚意伯刘公行状》。
注266 《明太祖实录》卷一二八。
注267 《明史》卷三二四《占城传》。
注268 《明太祖实录》卷一二六;《皇明大事记》卷一三四《夷朝贡》。
注269 《明史》卷一三七《吴伯宗传》。
注270 刘辰:《国初事迹》(《金华丛书》本)。
注271 《明太祖实录》卷一二九。
注272 薛应祺:《宪章录》卷七。
注273 陈建:《皇明法传录》卷七。
注274 《国朝献征录》卷一一。
注275 《太祖实录辨证》卷三。
注276 《明史》卷二《太祖本纪》二。
注277 《有学集》卷一〇四。
注278 《明太祖实录》卷一二九。
注279 《明史》卷一二七《李善长传》。
注280 同上。
注281 《太祖实录辨证》四。
注282 《皇明大政记》卷三。
注283 《弇州别集·李善长传》。
注284 《开国臣传》卷二《韩国李公传》。
注285 黄金:《皇明开国功臣传》卷一《李善长传》。
注286 《皇明世法录》卷八五《韩国公传》。
注287 《明太祖实录》;《皇明大事记》卷一三;《皇明驭倭录》卷一。
注288 涂山:《明政统宗》卷七。
注289 高岱:《鸿猷录》卷六。
注290 《吾学编》,《大政记》一;《皇明四夷考》上《日本》。
注291 《皇明大政记》卷三。
注292 《图书编》卷五〇《日本国考》。
注293 《名山藏·王享记》一,《日本》。
注294 《日本国考》卷二《朝贡》。
注295 《皇明世法录》卷七五《海防·日本》。
注296 《皇明驭倭录》卷一。
注297 《皇明书》卷一六六《日本传》。
注298 《皇明象胥录》卷二《日本》。
注299 《殊域周咨录》卷二。
注300 《全边略记》卷九《海略》。
注301 《武备志》卷二三《四夷》八。
注302 《苍霞草》卷一九《日本考》。
注303 《异称日本传》卷中八,46页。
注304 《日本史讲话》,563—565页。
注305 《日本交通贸易史》,263页(“异国丛书”本)。
注306 《详说日本历史》,285页。
注307 《海外交通史话》,303页。
注308 《日支交通史》下,“征夷府与明朝之交涉”。
注309 《明史》卷三二二《日本传》,卷九一《兵志》;《闽书》卷一四六《岛夷志》。
注310 渡边世祐:《室町时代史》,234页;《日本海上史论》,《日明交通与海贼》。
注311 《图书编》卷五〇《日本国序》。
注312 李言恭:《日本考》。
注313 《明史》卷九一《兵志》。
注314 《续文章正宗》卷五,吴莱:《论倭》。
注315 何乔远:《闽书》卷一四六《岛夷志》;《皇明驭倭录》卷一。
注316 《修史为征》卷一《大明皇帝书》。
注317 《皇明驭倭录》卷一。
注318 《修史为征》卷一《大明皇帝书》。
注319 《皇明驭倭录》卷一;《明史·日本传》。
注320 瑞溪周凤:《善邻国宝记》上。
注321 《皇明驭倭录》卷一;《明史·日本传》。
注322 《日本外史》卷七,足利氏上。
注323 《阿苏文书》。
注324 宋濂:《翰苑续集》卷七《送无逸勤公出使还乡省亲序》。
注325 《花营三代记》。
注326 木宫秦彦:《日支交通史》,《征西府与明朝之交涉》;《明史·日本传》。
注327 《明史·日本传》。
注328 《日本外史》卷五,楠木氏附北昌氏。
注329 《明史·日本传》;《大明会典》卷一〇五,主客清吏司。
注330 《皇明驭倭录》卷一;《明史·日本传》。
注331 《皇明驭倭录》卷一。
注332 《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二;《明太祖文集》二,卷一六《设礼部问日本国王,日本将军》。
注333 《明史·日本传》。
注334 《北平图书馆藏钞本》,豫章丛书本《姜氏秘史》卷二亦载有此文件,唯经删节,与钞本面目大异。
注335 《明太宗实录》卷一。
注336 《弇州史料》卷六一。
注337 《七修类稿》卷一〇。
注338 今《岭南遗书》本黄佐《革除遗事节本》(六卷)无此说,黄氏书原十六卷,然《明史·艺文志》已作六卷,则原本明清之际已不传。世贞所见当是未经删节之十六卷本。
注339 《国立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二本第四部分,《明成祖生母纪疑》。
注340 《国立中山大学文史学研究所集刊》第二卷第一期,《明成祖生母纪疑辩》。
注341 《典谟记》六。
注342 《国榷》,建文四年。
注343 义集《彤管篇》,孝慈高皇后无子条。
注344 《识大录》卷七《帝典》。
注345 《三垣笔记·附志》。
注346 《陶庵梦忆》卷一《钟山》。
注347 朱彝尊:《明诗综》卷四四。
注348 《纪录汇编》卷二〇五。
注349 《蒙古源流》卷八。
注350 《广阳杂记》卷二。
注351 《明成祖生母纪疑》。
注352 《明史》卷一四三。
注353 《明史》卷一四一《方孝孺传》。
注354 《明太宗实录》卷九下。
注355 《明太宗实录》卷一〇至一三。
注356 《明太宗实录》卷一〇。
注357 《明太宗实录》卷一八。
注358 《明史》卷一一六《周王传》。
注359 《燕王令旨》。
注360 《燕王令旨》卷二。
注361 《燕王令旨》卷一〇上。
注362 《燕王令旨》卷一〇下。
注363 此说明人著作中流传甚广。朱睦为周藩宗室,他也在《革除逸史》中记:(齐)泰欲伐燕,(黄)子澄曰:“不可,燕兵最精,卒难图,不如先取周。周乃燕母弟,去其手足而后燕可图也。”
注364 《明通鉴义例》。
注365 《明史》卷一一五。
注366 《明太祖实录》卷三。
注367 《明史·太祖本纪》卷一。
注368 钱谦益:《国初群雄事略》卷二引。
注369 《明史》卷一二五。
注370 《明史》卷一三〇。
注371 《宋文宪公全集》卷四。
注372 《宋文宪公全集》卷四。
注373 金华丛书本。
注374 《国初事迹》。
注375 《明成祖生母纪疑》。
注376 《殊域周咨录》卷一《朝鲜》。
注377 《明成祖生母纪疑辩》。
注378 《明史》卷一三六《陶安传》。
注379 《明史》卷一三五《叶兑传》。
注380 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一;《明史》卷一二九《冯胜传》附《冯国用传》。
注381 旧名建业、建康、金陵,元为集庆,明太祖克集庆后以为应天府,洪武二年以为南京。十一年改为京师,成祖北迁后以为南京,以北京为京师。文中为行文便利计,除引原文处仍其原称外,一律称南京。
注382 丘濬:《大学衍义补·都邑之建》。
注383 刘辰:《国初事迹》。
注384 黄光昇:《昭代典则》。
注385 《明史》卷一二八《刘基传》。
注386 《明史》卷二《太祖本纪》二。
注387 《明史》卷四〇《地理志》一。
注388 《明史》卷一四七《胡广传》。
注389 《明史》卷一一五《兴宗孝康皇帝传》。
注390 姜清:《姜氏秘史》卷一。
注391 郑晓:《今言》卷二七四。
注392 《明史》卷一一五《兴宗孝康皇帝传》。
注393 《春明梦余录》卷一。
注394 何孟春:《馀冬录》卷二。
注395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一〇三《江南》一。
注396 《明史》卷二《太祖本纪》二。
注397 何乔远:《名山藏》卷一《分藩记》。
注398 何乔远:《名山藏》卷一《分藩记》。
注399 《明史》卷九十《兵志》二《卫所》。
注400 《明史》卷一一六《诸王传序》。
注401 《皇明祖训》“兵卫”条。
注402 同上。
注403 《明史》卷一一七《宁王传》。
注404 《明史》卷二《太祖本纪》二。
注405 《明史》卷九一《兵志》三《边防》。
注406 祝允明:《九朝野记》卷一。
注407 《明史》卷一一六《晋王传》。
注408 《明史》卷三《太祖本纪》三。
注409 《皇明祖训》“法律”条。
注410 同上。
注411 《明史》卷三《太祖本纪》三。
注412 《明史》卷一三九《叶伯巨传》。
注413 尹守衡:《明史窃革除纪》。
注414 《明史》卷一四一《黄子澄传》。
注415 《明史》卷一四三《高巍传》。
注416 高皇后无子。懿文太子标、秦王樉、晋王棡,李淑妃出。燕王棣,周王,碽妃出。均为高皇后养子,故燕王起兵时冒称高后嫡子,以图耸动天下耳目,且以为三兄俱死,已伦序当立。说详吴晗:《明成祖生母考》,载《清华学报》十卷三期。
注417 《明史》卷一四一《黄子澄传》。
注418 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卷一五;《明史》卷一四一《齐泰传》。
注419 《明史》卷四《恭闵帝本纪》。
注420 《明史》卷三《太祖本纪》三。
注421 《明史》卷五《成祖本纪》一。
注422 《明史》卷三《太祖本纪》三。
注423 《明史》卷一四五《姚广孝传》。
注424 《明史》卷四《恭闵帝纪》,卷五《成祖纪》一,卷一四四《盛庸传》,卷一二六《李文忠传》,卷一二五《徐达传》;《明史纪事本末》卷一六。
注425 《明史纪事本末》卷一八。
注426 《明史》卷一四一《方孝孺传》。
注427 《明史》卷五《成祖本纪》一;钞本《燕王令旨》。
注428 作者有专文讨论,参阅《大公报·史地周刊》第十三期《明代的锦衣卫和东西厂》(1934年12月24日)。
注429 王世贞:《锦衣志》。
注430 《明史》卷三〇四《宦官传序》。
注431 《明史·成祖本纪》二。
注432 同上。
注433 同上。
注434 《明史》卷三〇四《宦官传序》。
注435 《明史》卷一三八《薛祥传》。
注436 《明史》卷九五《刑法志》三。
注437 《明史》卷一六三《李时勉传》。
注438 《明史》卷一三八《杨靖传》附《严德珉传》;卷二八五《孙传》。
注439 《明史》卷三二八《朵颜三卫传》。《成祖本纪》二:永乐元年三月“始以大宁地畀兀良哈”,《兵志》三同。按兀良哈为地名,在潢水(即西喇木伦sira muren)北。西起兴安岭,东至哈尔滨、长春等平野。南有全宁卫,更南有大宁卫。《太祖高皇帝实录》卷一九六:“二十二年五月辛卯,置泰宁、朵颜、福余三卫指挥使司于兀良哈之地以居降胡。”明人习称泰宁、朵颜、福余为兀良哈三卫,更节为兀良哈。兀良哈及三卫之名称由来,详见日本箭内亘:《兀良哈三卫名称考》。
注440 万言:《管邨文钞内编》二《诸王世表序》。
注441 《明史》卷一二〇《诸王传赞》;卷一一九《襄王传》。
注442 《明史》卷一一九《崇王传》。
注443 《明史》卷一一八《韩王传》、《唐王传》。
注444 赵翼:《廿二史劄记》卷三二《明分封宗藩之制》。
注445 《明史》卷一一六《诸王传序》。
注446 《明史》卷二一四《靳学颜传》。
注447 《明史》卷八二《食货志》六。
注448 《明史》卷一〇〇《诸王世表序》。
注449 《明史》卷一一九《襄王传》附《枣阳王传》。
注450 《明史》卷一一九《郑王传》。
注451 章潢:《图书编》卷三三《论北龙帝都垣局》。
注452 顾祖禹:《读史方舆纪要》卷一〇《直隶方舆纪要序》。
注453 朱健:《古今治平略·古今都会》。
注454 谢肇淛:《五杂俎》。
注455 《明史》卷五《成祖本纪》二;卷八五《河渠志》三;卷七九《食货志》三。
注456 《明史》卷七六《职官志》五;卷七九《食货志》三。
注457 《明史》卷七六《职官志》五。
注458 《明史》卷七《成祖本纪》三。
注459 八年征鞑靼本雅失里,十二年征瓦剌马哈木,二十年至二十二年三征鞑靼阿鲁台。
注460 《明史》卷一四九《夏原吉传》。
注461 《明史》卷一六九《胡濙传》。
注462 《明史》卷八《仁宗本纪》。
注463 《明史》卷一〇《英宗前纪》。
注464 《明史》卷九一《兵志》三。
注465 黄道周:《博物典汇》卷一九,九边。
注466 今热河平泉、赤峰、朝阳等县地。
注467 严从简:《殊域周咨录》卷一六《鞑靼》。
注468 今绥远托克托县及蒙古茂明安之地。
注469 《明史》卷九一《兵志》三;卷四二《地理志》二《山西》。
注470 元兴和路,自张家口以北至内蒙古苏尼特旗皆其境。洪武三年为府,后废。三十年置兴和守御千户所。今察哈尔张北县治即兴和故城。
注471 《明史》卷四〇《地理志》一《京师》。
注472 在今察哈尔多伦县地。
注473 《明史》卷四〇《地理志》一;《殊域周咨录》卷一七《鞑靼》;方孔炤:《全边略纪》卷三《宣府略》。
注474 《博物典汇》卷一九。
注475 《明太祖实录》卷二四。
注476 《明太祖实录》卷二五。
注477 赵翼:《廿二史劄记》卷二九,“元建国始用文义”条。
注478 孙宜:《洞庭集·大明初略》四:“国号大明,承林儿小明号也。”吴晗:《明教与大明帝国》,载《清华周报》三十周年纪念号。
注479 祝允明:《九朝野记》卷一。
注480 吴晗:《明教与大明帝国》。
注481 以上并据玄览堂丛书本《昭代王章》。
注482 宋濂:《芝园续集》卷四《故岐宁卫经历熊府君墓铭》;何乔远:《闽书》卷七《方域志》。
注483 吕毖:《明朝小史》卷二。
注484 《明成祖实录》卷九〇;沈德符:《野获编》卷三〇《再僭龙凤年号》。
注485 《明成祖实录》卷五六、九六、二〇〇。
注486 本节参看吴晗:《明教与大明帝国》。
注487 《明太祖实录》卷一九九、卷二〇二;《明史》卷一三八《周祯传》,卷一四〇《道同传》。
注488 《明太祖实录》卷七一、卷一九〇。
注489 《明太祖实录》卷五〇;《明成祖实录》卷三三。
注490 《明律》卷六《户律》。
注491 《明太祖实录》卷三〇。
注492 《明史·太祖本纪》。
注493 吴晗:《元帝国之崩溃与明之建国》五,载《清华学报》十一卷二期。
注494 《明太祖实录》卷六八。
注495 吴晗:《明代之粮长及其他》,载《云南大学学报》第二期。
注496 《大诰三编》,递送潘富第十八。
注497 吴晗:《明代之粮长及其他》。
注498 《明史·食货志》一《田制》。
注499 《明史·食货志》二《赋役》。《明太祖实录》卷二三〇作:粮储三千二百七十八万九千八百余石。《元史》卷九三《食货志·税粮》。
注500 《明史·食货志·户口》。《明太祖实录》卷二一四,洪武二十四年十二月,天下郡县更造赋役黄册成,计人户一千六十八万四千四百三十五,口五千六百七十七万四千五百六十一。
注501 《元史》卷九三《食货志·农桑》。
注502 《大诰续诰》四五。
注503 《明太祖实录》卷一一一。
注504 《明太祖实录》卷一二六。
注505 张居正:《张太岳集》卷三九《请申旧章饬学政以掘兴人才疏》。
注506 《明太祖实录》卷一五〇。
注507 《弘治大明会典》卷一一三。
注508 《明律》卷一五《兵律》。
注509 《大诰续诰》,互知丁业第三。
注510 《大诰续诰》,辨验丁引第四。
注511 吴晗:《传·过所·路引的历史——历史上的国民身份证》,载1948年1月《中国建设》月刊五卷四期。
注512 《明史》卷二八五《张以宁传》附《秦裕伯传》。
注513 《明史》卷一二四《扩廓帖木儿传》附《蔡子英传》;《明太祖实录》卷一一〇。
注514 《明史》卷二八五《杨维桢传》、《丁鹤年传》。
注515 余阙:《青阳文集》卷四《杨君显民涛集序》。
注516 《明太祖实录》卷二六、卷一二六。
注517 贝琼:《清江诗集》卷八《述怀二十二韵寄钱思复》。
注518 贝琼:《清江诗集》卷五《秋思》。
注519 《明史》卷一三九《叶伯巨传》。
注520 《明史》卷七一《选举志》。
注521 黄佐:《南廱志》卷九《学规本末》。
注522 《南廱志》卷一〇《谟训考》。
注523 《南廱志》卷一五。
注524 《大明礼令》。
注525 《南廱志》卷一;《皇明太学志》卷七。
注526 《南廱志》卷一。
注527 《南廱志》卷一。
注528 《明史》卷一三九《钱唐传》,卷五四《礼志》四;李之藻:《类官礼乐疏》卷二;全祖望:《鲒埼亭集》卷三五《辨钱尚书争孟子事》;北平图书馆藏洪武二十七年刊本《孟子节文》;刘三吾:《孟子节文题辞》;容肇祖:《明太祖的孟子节文》,载《读书与出版》二年四期。
注529 《南廱志》卷一。
注530 《南廱志》卷九。
注531 《南廱志》卷一。
注532 《南廱志》卷九《学规本末》。
注533 赵翼:《廿二史劄记》卷三一,“明史立传多存大体”条,引叶子奇:《草木子》。按通行本《草本子》无此条。
注534 《明史》卷一三七《宋讷传》。
注535 《南廱志》卷一、卷一〇;《明史·宋讷传》。
注536 《南廱志》卷一〇《谨训考》。
注537 《南廱志》卷一。
注538 《南廱志》卷一;《明史》卷六九《选举志》。
注539 《大明会典》卷七八《学校》。
注540 《御制大诰》,社学第四四。
注541 本节参看吴晗:《明初的学校》,载1948年《清华学报》十四卷二期。
注542 《明史》卷七〇《选举志》。
注543 宋濂:《銮坡集》卷七《礼部侍郎曾公神道碑铭》。
注544 宋濂:《轴苑别集》卷一《送翁好古教授广州序》。
注545 陆容:《菽园杂记》。
注546 《明史》卷一二八《刘基传》。
注547 《明史》卷九一《兵志》。
注548 吴晗:《明代的军兵》,载1939年《中国社会经济史集刊》五卷二期。
注549 《明太祖实录》卷二二三。
注550 宋讷:《西隐文稿》卷一〇《守边策略》;《明史》卷七七《食货志》。
注551 《大诰武臣》,科敛害军第九。
注552 《明太祖实录》卷五三,卷五六;《明史》卷一五〇《郁新传》。
注553 宋濂:《洪武圣政记》,肃军政第四。
注554 沈德符:《野获编》卷一七《铁册军》。
注555 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八六《诏令考》二。
注556 《宋史·职官志一》。
注557 司马光:《司马文正公传家集》卷二一《乞分十二等以进退群臣上殿札子》;钱大昕:《潜研堂文集》卷三四《答袁简斋书》。
注558 司马光:《涑水纪闻》卷三;李攸:《宋朝事实》卷九;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二五。
注559 《旧唐书》卷八七《刘祎之传》。
注560 明成祖永乐元年(1403)以北平布政司为北京,五年置交阯布政使司,十一年置贵州布政使司。宣德三年(1428)罢交阯布政使司,除两京外定为十三布政使司。
注561 《明史·职官志》。
注562 《明史·胡惟庸传》;吴晗:《胡惟庸党案考》,载《燕京学报》十五期。
注563 宋濂:《洪武圣政记·肃军政》第四。
注564 参看《明史·职官志》。
注565 宋濂:《洪武圣政记》;《明史》卷七四《职官志》。
注566 《明史》卷一〇八《外戚恩泽侯表序》,卷一一三《后妃列传序》,卷三〇〇《外戚传序》。
注567 《明太祖实录》卷二六,卷一二六;《明史》卷七一《选举志》。
注568 《明太祖实录》卷三九。
注569 《明太祖实录》卷八五。
注570 《明史》卷一三六《陶安传》。
注571 《明史》卷一二九《冯胜传》;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一。
注572 《明史》卷一三五《叶兑传》。
注573 邱濬:《大学衍义补·都邑之建》。
注574 刘辰:《国初事迹》。
注575 黄光昇:《昭代典则》。
注576 《明史》卷一二八《刘基传》;卷二《太祖本纪》二。
注577 《明史·地理志》一。
注578 《明史》卷一一五《兴宗孝廉皇帝传》,卷一四七《胡广传》;姜清:《姜氏秘史》卷一;郑晓:《今言》卷二七四。
注579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一三《江南》一。
注580 《明史》卷二《太祖本纪》。
注581 何乔远:《名山藏·分藩记》一。
注582 《明史·兵志二·卫所》;《诸王传序》。
注583 《明史·宁王传》。
注584 《明史·太祖本纪》,洪武十年。
注585 《兵卫章》。
注586 《明史·兵制三·边防》;祝允明:《九朝野记》卷一。
注587 《明史·晋恭王传》,《太祖本纪》三,二十六年三月:“诏二王军务大者始以闻。”本节参看吴晗:《明代靖难之役与国都北迁》,载1935年10月天津《益世报·史学》。
注588 《明史》卷一二四《把匝剌瓦尔密传》,卷一二九《傅友德传》,卷一二六《沐英传》,卷一三二《蓝玉传》。
注589 张:《云南机务钞黄》,洪武十五年闰二月二十五日敕。
注590 钱谦益:《国初群雄事略》卷一一《纳哈出》;《明史》卷一二九《冯胜传》,卷一二五《常遇春传》,卷一三二《蓝玉传》。
注591 《明史·兵志三》;严从简:《殊域周咨录》卷一七《鞑靼》;方孔炤:《全边略记》卷三;黄道周:《博物典汇》卷一九。
注592 孟森:《明元清系通纪》,《清朝前纪》。
注593 内藤虎次郎:《明奴儿干永宁寺碑考》,载《北平图书馆馆刊》四卷六期。
注594 《皇明祖训·箴戒章》。
注595 参看吴晗:《十六世纪前之中国与南洋》,载1936年1月《清华学报》十一卷一期。
注596 《明史·土司传》。
注597 《明史·西域传》。
注598 《明史》卷九一《兵志》,弘治十四年(公元1501)兵部侍郎李孟旸《请实军伍疏》:“天下卫所官军原额二百七十余万。”
注599 《明史》卷九一《兵志》,弘治十四年(公元1501)兵部侍郎李孟旸《请实军伍疏》。
注600 按《明史·职官志》五:“计天下内外卫,凡五百四十有七,所凡二千五百九十有三。”
注601 左右都督,都督同知,都督佥事。
注602 《明史》卷六八《舆服志四》:“武臣受重寄者,征西、镇朔、平蛮诸将军银印虎纽,方三寸三分,厚九分,柳叶篆文。洪武中尝用上公佩将军印,后以公侯伯及都督充总兵官,名曰挂印将军。有事征伐,则命总兵佩印以往,旋师则上所佩印于朝。”卷七六《职官志》五:“其总兵挂印称将军者,云南曰征南将军,大同曰征西前将军,湖广曰平蛮将军,两广曰征蛮将军,辽东曰征虏前将军,宣府曰镇朔将军,甘肃曰平羌将军,宁夏曰征西将军,交阯曰副将军,延绥曰镇西将军(诸印洪熙元年制颁)。其在蓟镇、贵州、湖广、四川及儹运淮安者,不得称将军挂印。”
注603 《明史》卷一四五《张玉传》:“帝尝谓英国公辅有兄弟可加恩者乎?辅顿首言蒙上恩,借近侍,然皆奢侈。独从兄侍郎信贤可使也。帝召见信曰:是英国公兄耶?趣武冠冠之,改锦衣卫指挥同知世袭。时去开国未远,武阶重故也。”
注604 敖英《东谷赘言》下:“我国初都督府军数,太仆寺马数,有禁不许人知。”
注605 陈衍《槎上老舌》:“祖制五府军外人不得预闻,惟掌印都督司其籍。前兵部尚书邝埜向恭顺侯吴某索名册稽考,吴按例上闻,邝惶惧疏谢。”《明史》卷六九《兵志一》:“先是京师立神机营,南京亦增设,与大小二教场同练军士,常操不息,风雨方免,有逃籍者。宪宗命南给事御史时至二场点阅。成国公朱仪及太监安宁不便,诡言军机密务,御史诘问名数非宜。帝为罪御史,仍令守备参赞官阅视,著为令。”
注606 《明史》卷九一《兵志》,弘治十四年(公元1501)兵部侍郎李孟旸《请实军伍疏》:“天下卫所官军原额二百七十余万。”
注607 《大明会典》卷一二九至一三〇各镇分例。
注608 《明太祖实录》卷二三二:“洪武二十七年(公元1394)四月癸酉,诏兵部凡以罪谪充军者,名为恩军。”
注609 陆容《菽园杂记》八:“本朝军伍皆谪发罪人充之,使子孙世世执役,谓之长生军。”
注610 黄佐《双槐岁钞》四:“齐(泰)黄(子澄)奸恶九族外亲姻连亦皆编伍,有遍一县连蔓尽而及他邦者,人最苦之。”
注611 《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一:“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五月乙未,诏曰:军民已有定籍。敢有以民为军,乱籍以扰吾民者禁止之。”
注612 宋濂《宋学士文集》补遗三《棣州高氏先莹石表辞》:“北兵戍南土者宗族给其衣费,谓之封桩钱。”这名称到明代也仍沿用。
注613 《明史》卷二三《潘埙传》:“故事每军一,佐以余丁三。”
注614 《明史》卷二〇五《李遂传》:“嘉靖三十九年(公元1560)江北河池营卒以千户吴钦革其帮丁,驱而缚之竿。帮丁者操守卒给一丁资往来费也。”
注615 《明史》卷一七七《李秉传》:“景泰二年(公元1451)言:军以有妻者为有家,月饷一石。无妻者减其四。即有父母兄弟而无妻,概以无家论,非义,当一体增给。从之。”同书卷二〇五《李遂传》:“旧制南军有妻者月粮米一石,无者减其四。春秋二仲月米石折银五钱。”
注616 《明史》卷一八五《吴世忠传》:“弘治十一年(公元1498)言:国初设七十二卫,军士不下百万。”同书卷八九《兵志》一:“嘉靖二十九年(公元1550)吏部侍郎王邦瑞摄兵部,因言:‘国初京营劲旅不减七、八十万。’”
注617 《明史》卷一八一《李东阳传》,同书卷一九三《费宏传》:“太仓无三年之积,而冗食日增,京营无十万之兵,而赴工不已。”卷一九四《梁材传》:“嘉靖六年(公元1527)时修建两宫七陵,役京军七万,大役频兴,役外卫班军四万六千人,郭勋籍其不至者,责输银雇役,廪食视班军。”
注618 《明史》卷一八〇《张宁传》:“景泰七年言:京卫带俸武职,一卫至二千余人,通计三万余员,岁需银四十八万,米三十六万,他折俸物动经百万。耗损国储,莫甚于此。而其间多老弱不娴骑射之人。”
注619 《明史》卷二七五《解学龙传》:“天启二年(公元1622)疏言:国初文职五千四百有奇,武职二万八千有奇。神祖时文增至一万六千余,武增至八万二千余。今不知又增几倍?”
注620 《明成祖实录》卷六八:“永乐五年(公元1407)六月辛卯,御史蒋彦禄言:国家养军士以备攻战。暇则教之,急则用之。今各卫所官夤缘为奸,私家役使,倍蓰常数。假借名义以避正差,贿赂潜行,互相蔽隐。”
注621 《明史》卷一七七《年富传》:“英国公张懋及郑宏各置庄田于边境,岁役军耕种。”
注622 王鏊《王文恪公文集》卷一九《上边议八事》:“今沿边之民,终年守障,辛苦万状。而上之人又百方诛求,虽有屯田而子粒不得入其口,虽有月粮而升斗不得入其家,虽有赏赐而或不得给,虽有首级而不得为己功。”《明史》卷一八二《刘大夏传》:“弘治十七年召见大夏于便殿……问军,对曰:穷与民等。帝曰:居有月粮,出有行粮,何故穷?对曰:其帅侵克过半,安得不穷!”《明英宗实录》卷一二六:“正统二年十月辛亥,直隶巡按御史李奎奏:沿海诸卫所官旗,多克减军粮入己,以致军士艰难,或相聚为盗贼,或兴贩私盐。”
注623 《明史》卷一六四《曹凯传》:“景泰中擢浙江右参政。时诸卫武职役军办纳月钱,至四千五百余人。”同书卷一八〇《汪奎传》:“成化二十一年言:内外座营监枪内官增置过多,皆私役军士,办月钱。多者至二三百人。武将亦多私役健丁,行伍惟存老弱。”甚至余军亦被私役,《明英宗实录》卷一八六:“正统十四年十二月壬申,兵科给事中刘斌奏:近数十年典兵官员既私役正军,又私役余丁。甚至计取月钱,粮不全支。是致军士救饥寒之不暇,尚何操习训练之务哉!”
注624 《明英宗实录》卷四六:“正统三年九月丙戌,行在兵部奏:天下都司卫所发册坐勾逃故军士一百二十万有奇。今所清出,十无二三。未几又有逃故,难以遽皆停止。”
注625 《筹海图编》卷一一《实军伍》,兵部尚书张时彻云:“(卫军)无妻者辄罢革。”《明史》卷九二《兵志》四:“军士应起解者皆佥妻。”
注626 《大明会典》卷一五五《兵部三八·军政二·册单》:“凡大造之年,除军黄总册照旧攒造外,又造兜底一册,细开各军名贯,充调来历,接补户丁,务将历年军册底查对明白,毋得脱漏差错。又别造类姓一册;不拘都图卫所,但系同姓者摘出类编。又别造类卫一册,以各卫隶各省,以各都隶各卫,务在编类详明,不许混乱。其节年问发永远新军亦要附入各册,前叶先查概县军户总数以递合图,以图合都,以都合县。不许户存户绝,有无勾单,务寻节年故牍,补足前数。每于造册之年,另造一次,有增无减,有收无除。每县每册各造一样四本,三本存各司府州县,一本送乒部备照。册高阔各止一尺二寸,不许宽大,以致吏书作弊。”按军黄《明史》及《明史稿·兵志》均作军贯,今从《会典》。
注627 《明史》卷九二《兵志》,清理军伍。同书卷一三八《陈修传》:“翟善迁吏部尚书,帝欲除其家戍籍。善曰:戍卒宜增,岂可以臣破例。帝益以为贤。”
注628 《明史》卷一四二《陈彦回传》:“彦回莆田人。父立诚为归安丞,被诬论死,彦回谪戍云南,家人从者多道死,惟彦回与祖母郭在。会赦又弗原,监送者怜而纵之,贫不能归,依乡人知县黄积良。……彦回后擢徽州知府。……当彦回之戍云南也,其弟彦囦亦戍辽东。至是诏除彦回籍。”按以罪谪戍者,如罪不至全家,经请求得由子弟代役,《明史》卷一四三《高巍传》:“由太学生试前军都督府左断事,……寻以决事不称旨当罪,减死戍贵州关索岭。特许弟侄代役,曰旌孝子也。”《周缙传》:“遣戍兴州,有司遂捕缙械送戍所。居数岁,子代还。”
注629 《明史》卷二八一《赵豫传》,同上《张宗琏传》:“朝遣李立理江南军籍,檄宗琏自随。立受黠军词,多逮平民实伍。”吴宽《匏翁家藏集》卷三三《崔巡抚辩诬记》:“宣德初所谓军政条例始行于天下。御史李立往理苏、常等府。立既刻薄,济以苏眔张徽之凶暴,专欲括民为军。民有与辩者,徽辄怒曰:汝欲为鬼耶?抑为军耶?一时被诬与死杖下者,多不可胜数。苏人恨入骨髓。然畏其威,莫敢与抗也。”
注630 顾起元:《客座赘语》二《勾军可罢》:“南都各卫军在卫者,余尝于送表日见之。尪羸饥疲,色可怜,与老稚不胜衣甲者居大半。平居以壮仪卫,备国容犹不足,脱有事而责其效一臂力,何可得哉!其原繇尺籍,皆系祖军,死则其子孙或其族人充之,非盲瞽废疾,未有不编于伍者。又户绝必清勾,勾军多不乐轻去其乡,中道辄逃匿,比至又往往不习水土,而病且死。以故勾军无虚岁而什伍日亏。且勾军之害最大,一户而株累数十户不止。比勾者至卫所,官卫又以需索困苦之,故不病且死,亦多以苦需索而窜。”
注631 《明史》卷一四五《朱能传》:“朱勇以南北诸卫所军,备边转运,错互非便。请专令南军转运,北军备边。”
注632 《刘忠宣公集》卷一《乞休疏》中语。
注633 《明史》卷一六五《丁眗传》:“当是时浙闽盗所在剽掠为民患,将帅率玩寇,而文吏励民兵拒贼往往多斩获。闽则有张英王得仁之属,浙江则金华知府石瑁擒遂昌贼苏才。处州知府张佑击贼众,擒斩千余人。”
注634 《明史》卷一六五《叶祯传》。卷一七七《叶盛传》:“天顺二年巡抚两广,时两广盗贼蜂起,所至破城杀将,诸将怯不敢战,杀平民冒功,民相率从贼。”
注635 狼兵和土兵是湖南、广西一带土司的军队,参看《明史》卷三一〇《土司传》和毛奇龄《蛮司合志》。
注636 《明史》卷一八七《洪钟传》:“正德五年,保宁贼起。官兵不敢击,潜蹑贼后,馘良民为功,土兵虐民尤甚。时有谣曰:贼如梳,军如篦,土兵如鬀。”
注637 《明史》卷一八七《陈金传》:“正德六年,江西盗起。金以所属郡兵不足用,奏调广西狼土兵,累破剧贼。然所用目兵,贪残嗜杀,剽掠甚于贼。有巨族数百口阖门罹害者。所获妇女率指为贼属,载数十艘去。民间谣曰:土贼尤可,土兵杀我。金亦知民患之,方倚其力不为禁。”
注638 蒙古降人和内地的土著蒙古人。
注639 顾炎武《亭林文集》卷六《兵制论》:“正德末始令郡县选民壮。弘治中制里佥二名若四五名。有调发官给行粮。正德中计丁粮编机兵银,人岁食至七两有奇,悉赋之民。此之谓机(兵)快(手)民壮,而兵一增,制一变。又久备益弛,盗发雍豫,蔓延数省,民兵不足用,募新兵,倍其糈,以为长征之军,而兵再增,制再变。屯卫者曰:我乌知兵,转漕耳。守御非吾任也。故有机壮而屯卫为无用之人。民壮曰:我乌知兵,给役耳。调发非吾任也。故有新募而民壮为无用之人。”
注640 《明史》卷一五七《杨鼎传》:“也先将寇京师,诏以监察御史募兵兖州。”同书卷一六《石玮传》:“景帝即位,出募天下义勇。”卷一七五《白圭传》:“陷土木脱还,景帝命往泽州募兵。”按同书卷一六四《左鼎传》:“初京师戒严,募四方民壮分营训练,岁久多逃,或赴操不如期。建议编之尺籍。(练)纲等言:召募之初,激以忠义,许事定罢遣。今展转轮操,已孤所望。况其逃亡,实迫寒馁。岂可遽著军籍!边方多故,倘更召募,谁复应之。诏即除前令。”此为景泰四年事,距召募入伍时已五年。似乎这次所募的大部分是各地民壮,虽未著录于中央军籍,却已入伍四五年,编营训练,其性质和后来的兵相同了。至于《杨鼎传》和《白圭传》所记的募兵,当即为和军对称并行的兵,并非地方的民壮。又募兵须由中央,地方长官不得擅募。《明史》卷一六四记李信以擅募被劾可证:“景泰中曹凯擢浙江右参政。镇守都督李信擅募民为军,糜饷万余石。凯劾奏之。信虽获宥,诸助信募军者皆获罪。”传中军当作兵。
注641 《明史》卷二〇五《李遂传》:“振武营者(南京)兵部尚书张鏊募健儿以御倭,素骄悍。(以给饷逾期哗变)遂奏调振武军护陵寝,一日散千人。”
注642 《明史》卷一九九《郑晓传》:“募盐徒骁悍者为兵。”
注643 《明史》卷二一二《戚继光传》:“朱先募海滨盐徒自为一军。”
注644 《明史》卷二一二《俞大猷传》:“嘉靖四十二年,惠州府参将谢敕与伍端温七战失利,以俞家军至恐之。”
注645 《明史》卷二〇四《翟鹏传》:“嘉靖二十一年,起鹏宣大总督。……修边墙……得地万四千九百余顷。募军千五百人,人给五十亩,省仓储无算。”
注646 《明史》卷二五一《蒋德璟传》:“文皇帝设京卫七十二,计军四十万。畿内八府军二十八万,又有中都、大宁、山东、河南入卫班军十六万,春秋入京操演。深得居重驭轻之势。且自来征讨,皆用卫所官军,嘉靖末始募兵,遂置军不用,至加派日增,军民两困。”
注647 《明史》卷二三七《冯应京传》:“辽阳陷,时议募兵。何栋如自请行。遂赍帑金赴浙江,得六千七百人。……所募兵畏出关,多逃亡。”
注648 《明史》卷二五九《熊廷弼传》:“刘国缙募辽人为兵,所募万七千人,逃亡过半。”并参阅《熊襄愍公集》卷四《新兵全伍脱逃疏》。
注649 《明史》卷二六四《李梦辰传》:“崇祯六年冬……累迁本科给事中。复言:将骄军悍,邓盇、张外嘉之兵弑主而叛,曹文诏、艾万年之兵望贼而奔,尤世威、徐来朝之兵离汎而遁。今者张全昌、赵光远之兵且倒戈为乱矣。荥泽劫库杀人,偃师列营对垒,且全昌等会剿豫贼,随处逗留,及中途兵变,全昌竟东行,光远始西向。骄抗如此,安可不重治。帝颇采其言。”
注650 《明史》卷一五七《柴车传》:“宣德六年,山西巡按御史张勖言:大同屯田多为豪右占据。命车往按得田几二千顷,还之军。”卷一七六《商辂传》:“塞上腴田率为势豪占据,辂请核还之军。”卷一五五《蒋贵传》:“成化十年,蒋琬上言:大同、宣府诸塞腴田,无虑数十万,悉为豪右所占。”卷一八〇《张泰传》:“弘治五年泰言:甘州膏腴地,悉为中官武臣所据,仍责军税。城北草湖,资戍卒牧马,今亦被占。”卷二六二《孙传庭传》:“崇祯九年……西安四卫旧有屯田二万四千余顷,其后田归豪右,军尽虚籍。”
注651 侯朝宗《壮悔堂文集》卷四《代司徒公屯田奏议》:“(诸阃帅荫职以)肥区归己,而以其瘠硗者移之军士,久则窜易厥籍,而粮弥不均。于是不得不寄甲于势要,而欺隐遂多。欺隐多于是不得不摊税于佃军,而包赔愈苦。流病相仍,非朝伊夕,人鲜乐耕,野多旷土,职此之繇。”
注652 《明史》卷二〇八《黎贯传》:“嘉靖二年疏言:国初夏秋二税,麦四百七十万,而今损九万,米二千四百七十三万,而今损二百五十万。以岁入则日减,以岁出则日增。”
注653 《明史》卷二〇〇《孙应奎传》:“俺答犯京师后,羽书旁午征兵饷。应奎乃建议加派,自北方诸府暨广西、贵州外,其他量地贫富,骤增银一百十五万有奇,而苏州一府乃八万五千。”
注654 《明史》卷二二四《宋纁传》:“万历十四年迁户部尚书。言:边储大计,最重屯田、盐策。近诸边年例银增至三百六十一万,视弘治初八倍。”
注655 《明史》卷二三五《王德完传》:“万历十四年进士……累迁户科都给事中,上筹划边饷议言:诸边岁例,弘正间止四十三万,至嘉靖则二百七十余万,而今则三百八十余万。”
注656 《明史》卷二二〇《王遴传》:“故事户部银专供军团,不给他用。帝大婚,暂取济边银九万两为织造费。至是复欲行之,遴执争。未几诏取金四千两为慈宁宫用,遴又力持,皆不纳。”卷二三七《万象春传》:“皇女生,诏户部光禄寺各进银十万两,象春力谏不听。”卷二二〇《赵世卿传》:“福王将婚,进部帑二十七万,犹以为少。……至三十六年七公主下嫁,宣索至数十万。世卿引故事力争,诏减三之一。世卿复言:陛下大婚止七万,长公主下嫁止十二万,乞陛下再裁损,一仿长公主例。帝不得已从之。”卷二四〇《朱国祚传》:“万历二十六年诏旨采办珠宝二千四百万,而天下赋税之额乃止四百万。”《王德完传》:“今皇长子及诸王册封冠婚至九百三十四万,而袍服之费复二百七十余万。”卷二四〇《张问达传》:“帝方营三殿,采木楚中,计费二百二十万有奇。”
注657 《明史》卷二三〇《汪若霖传》:“万历三十六年巡视库藏,见老库止银八万,而外库萧然。诸边军饷积逋至百余万。”
注658 《明史》卷二三五《王德完传》:“万历二十八年起任工科,极陈国计匮乏,言:近岁宁夏用兵费百八十余万,朝鲜之役七百八十余万,播州之役二百余万。”按毕自严所记与此不同,《石隐园藏稿》卷六《清查九边军饷疏》:“征盋拜之费用过一百余万,两次征倭之费用过五百九十五万四千余两,征播之费用过一百二十二万七千余两。”
注659 《明史》卷二七五《杨文弱集》卷一,万历四十七年九月,《请立兵册清查辽饷确数稿》:“新兵原食一两二钱,今递加至一两八钱。旧兵原食四钱,今递加至一两二钱。新兵递加,往开元等一两八钱,往铁岭等一两六钱。旧兵递加,其上等一两二钱,中等者八钱。”天启元年六月《三覆议山东河北增兵用饷稿》:“定辽西新旧兵例分为五等,一等月给银二两,二等月给银一两八钱,三等月给银一两五钱,四等月给银一两二钱,五等月给银八钱。”
注660 《明史》卷二五六《毕自严传》:“兵部尚书梁廷栋请增天下田赋,自严不能止。于是旧增五百二十万之外,更增百六十五万有奇,天下益耗矣。”卷二五七《梁廷栋传》:“亩加九厘之外,再增三厘,于是增赋百六十五万有奇,海内益怨咨。”按卷二五二《杨嗣昌传》:“神宗末年增赋五百二十万,崇祯初再增百四十万。统名辽饷。”作百四十万,误。
注661 《明史》卷一三九《钱唐传》,卷五四《礼志四》,李之藻《领宫礼乐疏》卷二,全祖望《鲒琦亭集》卷三五辨钱尚书争孟子事,北平图书馆藏洪武二十七年刊本《孟子节文·刘三吾孟子节文题辞》:“《孟子》一书,中间词气之间抑扬太过者八十五条。其余一百七十余条,悉颁之中外校官,俾读是书者知所本旨。自今八十五条之内,课士不以命题,科举不以取士,壹以圣贤中正之学为本。”
注662 “非为”是明太祖的口头和文字上常用术语,含有特别内容,和他常用的“异为”、“他为”同义。
注663 《唐会要·关市》。
注664 《经世大典序录·赋典·钞法》,《元史·食货志·钞法》、《新元史·食货志·钞法》并同。疑均有误,说详后文《释锭》。
注665 世祖以后历朝所铸钱,如世祖朝之大朝通宝钱,大朝通宝银钱,至元通宝钱,至元通宝蒙古新字钱。成宗之元贞通宝钱、银钱、折二钱、蒙古新字折二钱、大德通宝钱、折二钱、蒙古新字当三钱。仁宗之皇庆元宝钱、银钱、皇庆通宝钱、延袼元宝钱、延祐占三年大昊天寺钱。英宗之至治元宝钱、至治通宝钱。泰定帝之泰定通宝钱、致和元宝钱。文宗之天历元宝钱、至顺元宝钱、至顺通宝钱。顺帝之元统元宝钱、至元通宝钱、至元戊寅香殿钱、普庆寺宝等钱。后二者盖以备布施佛寺之用,为菩萨供养钱,非民间通用之货币也。说详日人奥平昌洪《东亚泉志》十一。
注666 《元史》卷五《世祖纪》。《元朝名臣事略》卷四《平章鲁国文贞公神道碑》:“或请加包银江南,公曰:‘包银出于河朔未平……至宪庙定制户率赋银四两,中统惟听如数入钞,实轻其旧之半。”
注667 参看沙海昂注、冯承钧译:《马可·波罗行纪》第九十五章“大汗用树皮所造之纸币通行全国”。
注668 诏文由姚燧草,见《元文类》卷九,其后至正行铜钱诏文语多袭此。
注669 叶子奇:《草木子》卷三。权衡:《庚申外史》:“至正十年,户部尚书薛世南武子春知脱脱有意于兴作庶事,建言谓至元钞法经久当变制,宜为中统交钞法,交钞贯文与铜钱子母相权并用。脱脱奏用其言,立宝泉提举司,铸至正通宝钱。”
注670 《元史》卷一百四十六《耶律楚材传》。
注671 《元史·张惠传》。
注672 《秋涧集》卷五十八。
注673 《元史·世祖纪》。
注674 《元史·兵志》“兵制”条。
注675 《元典章》卷三十四“出征”条。
注676 《元经世大典·工典总叙》。
注677 苏天爵:《元文类》卷四十二。
注678 《秋涧集》卷九。
注679 《元史·世祖纪》。
注680 《黄文献公集》卷八。
注681 《元文类》卷四十一。
注682 《元史·食货志·税粮》。
注683 《明史·食货志·户口》。
注684 《明史·赋役》。
注685 《大明会典》卷一百八十八《工匠一》。
注686 《大明会典》卷十九《户口一》。
注687 刘昌:《悬笥琐探》。
注688 《苏州府志》。
注689 《松江府志》。
注690 《武进县志》。
注691 沈德符:《野获编》卷十九。
注692 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十。
注693 《大明会典》卷一百八十九。
注694 《明史》卷一百三十八《薛祥传》。
注695 《明史》卷一百五十一。
注696 《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三十。
注697 《大明会典》卷一百八十九;《明史·严震直传》。
注698 《明英宗实录》卷一百五十三。
注699 《明宣宗实录》卷十三。
注700 《明英宗实录》卷一百九十九。
注701 《明英宗实录》卷二十七。
注702 《明英宗实录》卷四十九。
注703 《明英宗实录》卷八十。
注704 《明英宗实录》卷二。
注705 《大明会典》卷十九。
注706 《大明会典》卷十九。
注707 《大明会典》卷一八九。
注708 《大明会典》卷一八九。
注709 《戒庵漫笔》。
注710 《大明会典》卷一八九。
注711 《大明会典》卷一八九。
注712 《大明会典》卷一八九。
注713 《明史·食货志六》。
注714 《明史》卷九十二《兵志》。
注715 《明史》卷一百九十四。
注716 《明史》卷一百五十七。
注717 《大明会典》卷二十。
注718 根据《万历会典》。参看梁方仲:《明代户口田地及田赋统计》第十七、二十及第二十一表。
注719 天津《益世报·史学》第十二、三期。
注720 国立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中国社会经济史集刊》第五卷第二期。
注721 南京《中央日报·史学》第三期。
注722 彭大雅、徐霆:《黑鞑事略》。
注723 李志常:《长春真人西游记》上。
注724 《黑鞑事略》。
注725 《元史》卷一八七《乌古孙良桢传》。
注726 《蒙兀儿史记》卷二二《帖木格斡惕赤斤传》,卷三三《拖雷传》。
注727 《元文类》卷五七,宋子贞:《中书令耶律公神道碑》。
注728 《蒙鞑备录·风俗》。
注729 《蒙鞑备录·祭祀》。
注730 《蒙鞑备录》卷七二《祭祀志·郊祀上》。
注731 《蒙鞑备录》卷七四《宗庙上》。
注732 《黑鞑事略》。《元史》卷一四六《耶律楚材传》作灼羊胛:“帝每征讨必令楚材卜,帝亦自灼羊胛以相符应。”《元文类》宋子贞撰《中书令耶律公神道碑》一烧羊胛骨:“每出征必令公预卜吉凶,上亦烧羊胛骨以符之。”《蒙鞑备录》作烧羊胛骨:“凡占卜吉凶,进退杀伐,每用羊骨扇以铁椎火椎之,看其兆坼,以决大事,类龟卜也。”
注733 箭内亘:《蒙古库利尔台之研究》。
注734 《蒙鞑备录》。
注735 《元史》卷一四九《郭宝玉传》。
注736 《黑鞑事略》。
注737 《蒙鞑备录·妇女》。
注738 《黑鞑事略》。
注739 《蒙鞑备录·军政》。
注740 《黑鞑事略》。
注741 《元史》卷一五八《许衡传》。
注742 《陵川文集》卷三二《立政议》。
注743 《元史·耶律楚材传》,《王文统传》。
注744 《元史》卷一二五《高智耀传》。
注745 《元史》卷四四《顺帝纪》。
注746 《元史》卷一〇二《刑法志·职制上》。
注747 同上。
注748 赵翼:《廿二史劄记》卷三〇《元诸帝多不习汉文》。
注749 陶宗仪:《辍耕录》卷二。
注750 《元史》卷三《泰定帝纪》。
注751 《元史》卷二《成宗纪》。
注752 《廿二史劄记》卷三《色目人随便居住》。
注753 《元典章》卷二三《户部九·蒙古军人立社》。
注754 《元典章·劝农立社事理》。
注755 钱大昕:《养新录》卷九。
注756 《元史》卷八五《百官志序》;《元史》卷三九《世祖纪》。
注757 《元史》卷二五《仁宗纪》。
注758 《元史》卷一八六《成遵传》。
注759 《元史》卷一四〇《太平传》。
注760 《元史》卷一四一。
注761 《元史》卷一八四《王克敬传》。
注762 《元史》卷九八《兵志》。
注763 《元史》卷一九《成宗纪》。
注764 《元史》卷三二《泰定帝纪》。
注765 《元史》卷六《世祖纪》。
注766 《元史》卷二一《成宗纪》。
注767 《元史》卷一〇二《刑法志》,《卫禁》。
注768 《元史》卷二三《武宗纪》。
注769 《元史》卷二四。
注770 《元史》卷二〇五《铁木迭儿传》。
注771 《元史》卷三〇《顺帝纪》。
注772 《元史》卷一〇二《刑法志·职制上》。
注773 《元史》卷一〇五《刑法志·杀伤》。
注774 《元典章》卷四四《刑部六》。
注775 《元史》卷七《世祖纪》。
注776 《元史》卷三八《顺帝纪》。
注777 《元史》卷二〇《成宗纪》。
注778 《元史》卷二一《成宗纪》。
注779 《元史》卷八二《选举志》。
注780 《元史》卷一〇《世祖纪》。
注781 《元史》卷八一《选举志·科举》。
注782 同上。
注783 同上。
注784 《元史》卷八一《选举志·学校》。
注785 《元史》卷七八《舆服志》。
注786 《元史》卷一四《世祖纪》。
注787 《元史》卷一九《成宗纪》。
注788 《元史》卷一三《世祖纪》。
注789 《元史》卷七《世祖纪》。
注790 《元史》卷一四九《耶律留哥传》。
注791 《元史》卷六《世祖纪》。
注792 《元史》卷一一。
注793 《元史》卷一三。
注794 《元史》卷一八〇《赵世延传》。
注795 《元典章》卷二。
注796 《宋史纪事本末》卷一〇〇《蒙古立国之制》。
注797 《元史》卷一四六。
注798 同上。
注799 《元史》卷一八九《赵复传》;《元文类》卷三四,姚燧:《序江汉先生死生》。
注800 《元史》卷一六三《张雄飞传》。
注801 《元史》卷一五一《石抹孛迭儿传》。
注802 徐大焯:《烬余录》。
注803 《元典章》卷五七《禁夜》。
注804 《元史》卷一〇五《刑法志·禁令》。
注805 《元典章》卷五七《禁夜》。
注806 《元史》卷一〇五《刑法志·禁令》。
注807 《元典章》卷五七《禁聚众》。
注808 《元史》卷一六《世祖纪》。
注809 《元史》卷二七《英宗纪》。
注810 《元史》卷三九《顺帝纪》。
注811 参看《宋史纪事本末》卷一〇四《李眎之纳》;《元史》卷二〇六《叛臣传》、《李眎传》、《王文统传》。
注812 《元史》卷一五五《史天泽传》。
注813 《元史》卷一五六《董文炳传》。
注814 《元史》卷一五五《史格传》。
注815 《元文类》卷二一,虞集:《元帅张忠献王庙碑》;卷四九,虞集:《翰林学士承旨董公(文用)行状》。
注816 《元史》卷一〇《世祖纪》。
注817 《元史》卷二四《仁宗纪》。
注818 《元史》卷二九《泰定帝纪》。
注819 《元史》卷三二。
注820 《元史》卷一五《世祖纪》。
注821 《元史》卷四三。
注822 《元史》卷一五四《郑鼎传》。
注823 《元史》卷一八四《韩元善传》。
注824 《元史》卷一八四《王克敬传》。
注825 《元史》卷一八七。
注826 《经世大典序录政典总序》,《元文类》卷四一。
注827 《元史》卷一六八《陈天祥传》。
注828 《元史》卷一四《世祖纪》。
注829 《元史》卷一五《世祖纪》。
注830 《元史》卷三九《顺帝纪》。
注831 《元史》卷一四《世祖纪》。
注832 《元史》卷四五《顺帝纪》。
注833 《元史》卷一七二。
注834 《元史》卷一九〇《陈孚传》。
注835 《元史》卷一八一《元明善传》。
注836 《元史》卷一八四《王都中传》。
注837 《元史》卷一九二《王艮传》。
注838 《元史》卷二三《武宗纪二》。
注839 《元史》卷二八《英宗纪》。
注840 《元史》卷九二《百官志·科目》。
注841 《元史》卷一八七《贡师泰传》。
注842 《元史》卷一八七《周伯琦传》。
注843 《元史》卷三九《顺帝纪》。
注844 《元史》卷一八二《许有壬传》。
注845 《元史》卷三九《顺帝纪》。
注846 《元史》卷一三八《脱脱传》。
注847 权衡:《庚申外史》。
注848 屠寄:《蒙兀儿史记》卷二二。
注849 《蒙兀儿史记》卷三四《拙赤列传》。
注850 《蒙兀儿史记》卷三二《察阿歹诸王列传》。
注851 《蒙兀儿史记》卷四《斡哥歹可汗本纪》。
注852 《蒙兀儿史记》卷三三《拖雷列传》。
注853 《蒙兀儿史记》卷三二《察阿歹诸王列传》。
注854 《蒙兀儿史记》卷五六《阿里不哥传》。
注855 《蒙兀儿史记·海都传》。诸王贵戚分赐汉地食邑情形详见:《蒙兀儿史记》卷四《斡哥歹可汗本纪》“三八年六月”条。
注856 《蒙兀儿史记》卷二三《德薛禅传》。
注857 《元史》卷九五《食货志三·岁赐》。
注858 《元史》卷二《太宗纪》。
注859 《元史》卷二二《成宗纪》。
注860 《元史》卷一七三《马绍传》,卷一一五《裕宗传》。
注861 《元史》卷一三《世祖纪》。
注862 《元史》卷一二。
注863 《元史》卷二二《成宗纪》。
注864 《元史》卷九五《食货志·岁赐》。
注865 《元史》卷一一九《木华黎传》,卷一二〇《术赤传》,卷一五二《齐荣显传》,卷一五三《王玉汝传》。
注866 《元史》卷一五五《史天泽传》。
注867 《元史》卷一二一《畏答儿传》。
注868 《元史》卷一三五《铁哥术传》。
注869 《元史》卷一四六《耶律楚材传》。
注870 《元史》卷一二三《阔阔不花传》。
注871 《元史》卷九五《食货志三·岁赐》。
注872 《元史》卷一八《成宗纪》。
注873 《元史》卷一一九《木华黎传》。
注874 姚燧:《牧庵集》卷一二《中书左丞李公(恒)家庙碑》。
注875 刘因:《静修文集》卷一六《泽州长官段公墓碑铭》。
注876 《元史》卷三二《文宗纪》。
注877 《元史》卷一二八《相威传》。
注878 《元史》卷一五《世祖纪》。
注879 《元史》卷四三、四六《顺帝纪》。
注880 《元史》卷一一七《宽彻普化传》、《帖木儿不花传》。
注881 《元史》卷一七六《王倚传》。
注882 《元史》卷一二四《孟速思传》,卷一二五《布鲁海牙传》。
注883 《元史》卷一四《世祖纪》。
注884 《元史》卷一三七《马绍传》。
注885 《元史》卷一三七《察罕纪》。
注886 《元史》卷一九《成宗纪》。
注887 《元史》卷八九《百官志》。
注888 《牧庵集》卷一四。
注889 《元史》卷一六《世祖纪》。
注890 《元史》卷一〇二《刑法志·职制上》。
注891 《元史》卷二四《武宗纪》。
注892 《元史》卷二五《仁宗纪》:“延祐三年正月增置晋王部断事官四员。”
注893 《经世大典序录·投下》。
注894 《元史》卷一六八《陈祐传》。
注895 《元史》卷一二四《忙哥撒儿传》。
注896 《元史》卷一二六《廉希宪传》。
注897 《元史》卷一二九《李恒传》。
注898 《元史》卷八二《选举志》。
注899 《元史》卷一五五《史天泽传》。
注900 《元史》卷一三八《脱脱传》。
注901 《元史》卷一六七《张础传》。
注902 《元史》卷一一《世祖纪》。
注903 《元史》卷二一《成宗纪》。
注904 《元史》卷二六《仁宗纪》。
注905 《元史》卷一七三《崔彧传》。
注906 《元史》卷九九《兵志》。
注907 《元史》卷一九《成宗纪》。
注908 《元典章》卷二五《户部》一一《影避》。
注909 《元典章》卷二五《户部》一一《影避》。
注910 《通制条格》卷三。
注911 《元史》卷一六三。
注912 《元史》卷一二《世祖纪》。
注913 姚燧:《牧庵集》卷一〇《故提举太原盐使司徐君神道碑》。
注914 《元史》卷二二《武宗纪》。
注915 《元史》卷三三《文宗纪》。
注916 《元史》卷二二《武宗纪》。
注917 《元史》卷三五《文宗纪》。
注918 《元史》卷二五《仁宗纪》。
注919 《元史》卷三四《文宗纪》。
注920 《元史》卷三三《文宗纪》。
注921 《元史》卷二七《英宗纪》。
注922 《元史》卷三九《顺帝纪》。
注923 《元史》卷二六《仁宗纪》。
注924 《元史》卷三二《文宗纪》。
注925 《元史》卷三四《文宗纪》。
注926 《元史》卷三二《文宗纪》。
注927 《元史》卷三八《顺帝纪》。
注928 《元史》卷三九《顺帝纪》。
注929 《元史》卷四一《顺帝纪》。
注930 《元史》卷二三《武宗纪》。
注931 《元史》卷三五《文宗纪》。
注932 《元史》卷三九《顺帝纪》。
注933 《元史》卷三四《文宗纪》。
注934 《元史》卷一九《成宗纪》。
注935 《元史》卷二四《仁宗纪》。
注936 《黑鞑事略》。
注937 《黑鞑事略》。
注938 柯劭忞:《新元史》卷七三《食货志》,《斡脱官钱》。
注939 王恽:《中堂事记》。
注940 《新元史》卷七三《食货志》。
注941 《元史》卷五《世祖本纪》;《新元史》卷七三《食货志》。
注942 《元史》卷六《世祖纪》;《新元史》卷七三《食货志》。按,斡脱所,《元史·世祖纪》作至元九年立。
注943 《牧庵集》卷一三。
注944 《元史》卷一八《成宗纪》。
注945 《菊潭集》卷二。
注946 《新元史》卷七三《食货志》;《元典章》卷二七《户部》,“斡脱钱为民者倚阁”。
注947 《新元史》卷七三《食货志》;《元典章》,卷二七《户部》,“斡脱钱为民者倚阁”。
注948 《陵川文集》卷三二《河东罪言》。
注949 《陵川文集》卷三二《河东罪言》。
注950 《元史》卷二五《仁宗纪》。
注951 《元史》卷二《太宗纪》。
注952 《元史》卷二四《仁宗纪》。
注953 《元史》卷二一《成宗纪》。
注954 《元史》卷二〇《成宗纪》。
注955 《元史》卷一九。
注956 《元典章》卷三。
注957 孛术鲁翀:《菊潭集》卷二《参知政事王公神道碑》。
注958 《元史》卷一五《世祖纪》。
注959 《通制条格》卷三。
注960 《元史》卷一五七《张文谦传》。
注961 《元史》卷一四四《星吉传》。
注962 《蒙鞑备录》。
注963 《黑鞑事略》。
注964 《黑鞑事略笺证》。按王国维于《黑鞑事略》“镇海”条下注:“彭氏云镇海回回人,案《元史》本传云:镇海怯烈台氏。”然颇有可疑者。本传言镇海从太祖同饮斑朱尼河水,则怯烈部未灭之前镇海已事太祖,一可疑也。此书言文书行于回回者则用回回字,镇海主之,行于汉人、契丹、女真诸亡国者只用汉字,移刺楚材主之。却又于后面日月之后,镇海亲书回回字云付与某人,以互相检眒,是镇海不独精通回回文字,亦当略知汉文,如系蒙古克烈部人,恐未易办此,二可疑也,以《元史》以镇海为怯烈台氏为疑。并引《蒙鞑备录》回鹘田姓一条,列举数证,以镇海为回回人,即《蒙鞑备录》之田姓。晗按《元史·镇海传》以镇海为怯烈部人者确误,镇海实田姓,元程钜夫《雪楼文集》卷一九《赵国公田府君神道碑铭》:“父讳子成,随父(嗣叔)攻城破栅,常为士卒先,说其帅田镇海曰:俘多百工有技艺,宜存之备任使。镇海言之上,上以为然,命阅实。”可证。《新元史·镇海传》:“从征乃蛮,又从攻西辽,七年从太祖伐全,师次抚州,与金将忽察虎战,流矢中左臂,裹创复战,竟拔其城。”是则镇海不特为商人,为执政,且曾为战将,确曾从伐金,与程碑合。《新元史》以此正旧史之误,改为:“镇海怯烈氏,或曰本田氏,至漠北始改为怯烈氏。或曰当时同名者三人,以管屯田,故称田镇海云。”然犹模棱其辞。今为附考于此,以证王说之确。
注965 《新元史》卷一一三《镇海传》。
注966 《九灵山房集》卷一九。
注967 《元文类》卷五七,宋子贞:《中书令耶律公神道碑》。
注968 《元史》卷一四六。
注969 《蒙兀儿史记》卷四《斡哥歹可汗本纪》。
注970 《蒙兀儿史记》卷五《古余克可汗本纪》。
注971 《元史》卷二〇五。
注972 《新元史》卷二二三。
注973 《元史·阿合马传》作“世祖不允曰:彼贾胡事犹不知,况可贵以机务乎?”《蒙兀儿史记》卷一〇六《阿合马传》作:“汗亦知其非才,曰:彼贾胡事且不知,其可责以机务耶!”和《新元史》所记恰相反。但无论忽辛之为贾胡或不知贾胡事,均可见当时回纥人大抵多经商,故提及回纥人即以贾胡称之。且阿合马为弘吉剌投下人,参前章所论,阿合马父子盖即弘吉剌投下之斡脱也。
注974 《元史·阿合马传》。
注975 《元史》卷一六八《陈天祥传》。
注976 《元史》卷一三《世祖纪》,卷二〇五《卢世荣传》。
注977 《元史》卷二〇五《桑哥传》。
注978 《元史》卷二〇五《桑哥传》。
注979 《元典章》卷二四《户部》一〇。
注980 《元史》卷五。
注981 《通制条格》卷二九。
注982 《元典章》卷二四。
注983 《通制条格》卷二九。
注984 《通制条格》卷二九;《元史》卷二二《武宗纪》。
注985 《元史》卷二三《武宗纪》。
注986 《元史》卷三三《文宗纪》。
注987 《元典章》卷二二《户部》八。
注988 《宋史·瀛国公本纪》。
注989 桑原骘藏:《蒲寿庚考》。
注990 《辍耕录》卷五;《新元史》卷一八三《朱清张瑄传》。
注991 《元史》卷二一《成宗纪》。
注992 周密:《癸辛杂识续集》下。
注993 《辍耕录》卷二三。
注994 《辍耕录》卷二七。
注995 《元史》卷九四《食货志·市舶》。
注996 俞尔考地尔:《马哥博罗》卷二,234—235页。
注997 hans von mzik:reise des arabers ibn batuta durch indien und china.p.422.
注998 《元史》卷九四《食货志·市舶》,卷二〇五《卢世荣传》。
注999 吴澄:《吴文正公集》卷三二《赵国董忠宣公神道碑》。
注1000 《元史·食货志·市舶》。
注1001 《元史》卷二〇五《铁木迭儿传》。
注1002 《黄文献公全集》卷八。
注1003 《元史》卷三八《顺帝纪》。
注1004 《元史》卷一八二《宋本传》。
注1005 《元史》卷一七五。
注1006 杨瑀:《山居新话》。
注1007 《元史》卷一七〇《尚文传》。
注1008 《秋涧集》八八。
注1009 《元文类》卷五七,宋子贞:《中书令耶律公神道碑》。
注1010 同上。
注1011 《元史》卷一五五。
注1012 《元史》卷一五二。
注1013 《元史》卷一五一。
注1014 《元史》卷一二五《布鲁海牙传》。
注1015 《元史》卷一六〇。
注1016 《元史》卷二《太宗纪》。
注1017 《元史》卷一二《世祖纪》。
注1018 《元典章》卷五一《刑部》一三《防盗设置巡防弓手》。
注1019 《元典章》卷五一《刑部》一三《路人验引夜行》。
注1020 《元典章》卷五一《刑部》一三《商贾于店止宿》。
注1021 《辍耕录》卷二。
注1022 赵翼:《陔余丛考》卷一八《元时崇奉释教之滥》。
注1023 《雪楼文集》卷九。
注1024 冯承钧:《元代白话碑》,39页。
注1025 《元史》卷二二《释老传》。
注1026 《元史》卷二六《仁宗纪》。
注1027 《元史》卷三五《文宗纪》。
注1028 《元史·释老传》。
注1029 《通制条格》卷三《寺院佃户》。
注1030 《元史》卷二〇《成宗纪》。
注1031 孔齐:《至正直记》卷三《豪僧诱众》。
注1032 《元史》卷一九〇。
注1033 《元史》卷一七五《张珪传》。
注1034 《元史》卷一二六。
注1035 《元史》卷一四六《耶律楚材传》。
注1036 《元史》卷一六八。
注1037 《雪楼文集》卷一〇《吏治五事》,“给江南官吏俸钱”。
注1038 《元史》卷一五九《宋子贞传》。
注1039 《元史》卷九九《兵志·镇戍》。
注1040 《元文类》卷三一。
注1041 《元文类》卷一五,马祖常:《建白一十五事》。
注1042 《元典章新集·户部·赋役差发》。
注1043 《至正直记》二。
注1044 《元典章新集·吏部·重惜名器》。
注1045 《元史》卷一七五《敬俨传》。
注1046 《至正直记》卷四。
注1047 《元典章》卷五七《刑部》一九《禁豪霸》。
注1048 同上。
注1049 《元典章》卷五七《豪富户子孙跟随官员》。
注1050 《道园学古录》卷一五《户部尚书马公墓碑》。
注1051 《元史》卷一七三。
注1052 《元典章》卷五四《刑部》一六。
注1053 《元史》卷一二五《忽辛传》。
注1054 《至正直记》卷三。
注1055 《元史》卷一八四《王都中传》。
注1056 《元史》卷二〇三《孙威传》。
注1057 《元史》卷一九二《林兴祖传》。
注1058 《元史》卷一八五《盖苗传》。
注1059 《元史》卷一九二《耶律伯坚传》。
注1060 《元史》卷六五《河渠志》。
注1061 同上。
注1062 《元史》卷一五六《董士选传》。
注1063 《钦定续文献通考》卷一《田赋一》,赵天麟:《太平金镜策》。
注1064 《元史》卷一五四。
注1065 张养浩:《忠告牧民省事条》。
注1066 《元史》卷二〇五《卢世荣传》。
注1067 《元文类》卷四〇《经世大典序录》。
注1068 《元史》卷九三《食货志》。
注1069 《元史》卷一七〇。
注1070 《元史》卷九三《食货志·经理》。
注1071 《元史》卷一二二《虎都铁木禄传》。
注1072 《元史》卷九三《食货志·经理》。
注1073 《元史》卷二五《仁宗纪》。
注1074 《元史》卷一八七。
注1075 《元史》卷一七三。
注1076 《元史》卷一二二《塔海传》。
注1077 《元史》卷一四八。
注1078 《元史》卷一五六。
注1079 《元史》卷一九一《谭澄传》。
注1080 《元史》卷一九二《邹伯颜传》。
注1081 《元史》卷一九二《白景亮传》。
注1082 《元史》卷一五二《张晋亨传》。
注1083 《元史》卷一四七《史天倪传》。
注1084 《元史》卷一八四《王都中传》。
注1085 《元典章》卷三《均赋役》。
注1086 《元史》卷一八五《汪泽民传》。
注1087 《元史》卷一八四《王克敬传》。
注1088 《元史》卷一二〇《立智理威传》。
注1089 《元史》卷一七五《张珪传》。
注1090 《元史》卷一三九。
注1091 《元史》卷二〇五《阿合马传》。
注1092 《元史》卷一六〇。
注1093 《元文类》卷五七。
注1094 《元史》卷一五七。
注1095 《元史》卷一七三。
注1096 《至正直记》卷三《势不可倚》。
注1097 《元典章》卷三《圣政》二《减私租》。
注1098 《元典章》卷三《圣政》二《减私租》。
注1099 《元典章》卷五七《刑部》一九。
注1100 《元典章》卷五七《刑部》一九。
注1101 《元典章》卷五七《刑部》一九。
注1102 《元典章》卷四二《刑部》四。
注1103 《元典章》卷一九《户部》五。
注1104 《元典章》卷三《圣政》二《减私租》。
注1105 《元史》卷一四六。
注1106 《元史》卷一二六。
注1107 《元史》卷一二五《高智耀传》。
注1108 《元史》卷一七三《叶李传》,卷一七〇《雷膺传》。
注1109 《元典章》卷一七《户部》三一《儒人户》。
注1110 《元文类》卷四〇。
注1111 《元史》卷二〇三。
注1112 《静修文集》卷二一。
注1113 揭傒斯:《揭文安公集》卷一三《陕西等处行中书省平章政事吕公墓志铭》。
注1114 《静修文集》卷一六。
注1115 《静修文集》卷一七《洛水李君墓表》。
注1116 《元史》卷一六七《张惠传》。
注1117 王恽:《秋涧集》卷五八《浙西道宣慰使行工部尚书孙公神道碑铭》。
注1118 《元文类》卷四二。
注1119 《元史·百官志》。
注1120 《黄文献公集》卷八。
注1121 《秋涧集》卷九〇。
注1122 《蒙鞑备录》。
注1123 《元典章》卷三四《兵部》一。
注1124 《墙东类稿》卷一二。
注1125 《元史》卷一六三。
注1126 《元史》卷一五九。
注1127 《元史》卷一八五《吕思诚传》。
注1128 《牧庵集》卷一八。
注1129 《雪楼文集》卷一八。
注1130 《元史》卷一九七。
注1131 《吴文正公集》卷三四。
注1132 《元史》卷一六七。
注1133 《元史》卷一八一。
注1134 《元史》卷一五一。
注1135 《牧庵集》卷二二《浙西廉访副使潘公神道碑》。
注1136 《辍耕录》卷一七。
注1137 《辍耕录》卷一七。
注1138 《元典章》卷一七《户部》三。
注1139 《辍耕录》卷一七。
注1140 《元文类》卷五七,宋子贞:《中书令耶律公神道碑》。
注1141 《元典章》卷七《户部》三一《驱良蒙古牌甲户驱》;《元史》卷一〇三《刑法志》“户婚”条。
注1142 《通制条格》卷二。
注1143 《元史》卷一四六。
注1144 《元典章》卷三四《兵部》一。
注1145 《通制条格》卷二〇《获逃驱》。
注1146 《元史》卷一五一。
注1147 《元史》卷一六三。
注1148 《元史》卷一〇。
注1149 《元史》卷一二八。
注1150 《元史》卷一七〇《雷膺传》。
注1151 《元史》卷一六八。
注1152 《元史》卷一五六。
注1153 《清容居士集》卷三五。
注1154 《元史》卷一九五。
注1155 《元史》卷一七〇。
注1156 同上。
注1157 《元史》卷一八〇。
注1158 《元史》卷一六七。
注1159 《元史》卷一五七。
注1160 《元史》卷一六三。
注1161 《元史》卷一二三。
注1162 《元史》卷一四八。
注1163 《元史》卷一六三。
注1164 《元典章》卷二《圣政一·重民籍》。另详《孛阑奚及怯怜口考》。
注1165 《元典章》卷五七《刑部》一九,“典雇男女”。
注1166 《元典章》卷五七《刑部》一九,“典雇妻妾”条。
注1167 《元典章》卷五七《刑部》一九,“过房人口”条。
注1168 《元典章》卷五七《刑部》一九,“禁典卖蒙古子女”条。
注1169 《元史》卷九九《兵志·宿卫》。
注1170 《菊潭集》卷二。
注1171 《雪楼文集》卷八。
注1172 《元史》卷一八〇。
注1173 《至正直记》卷三。
注1174 《元典章》卷五七《刑部》一九。
注1175 叶子奇:《草木子》卷三下《杂制》。
注1176 《元史》卷一〇五《禁令》。
注1177 《元史》卷一〇四《食货》。
注1178 《元史》卷二三《武宗纪》。
注1179 《吴文正公集》卷三四《故善人申屠君墓表》。
注1180 《墙东类稿》卷一三。
注1181 《吴文正公集》卷四一《平章政事车公墓志铭》。
注1182 《秋涧集》卷六〇《宁晋县令李公墓碣铭》。
注1183 《元史》卷一四七《史天祥传》。
注1184 《元史》卷一五一。
注1185 同上。
注1186 《元史》卷一三《世祖纪》。
注1187 《辍耕录》卷一七。
注1188 《元史》卷一二五《布鲁海牙传》。
注1189 《元典章》卷四二《刑部》四《打死无罪驱》。
注1190 同上。
注1191 《元典章》卷五七《刑部》一九《禁富豪擅锢奴隶》。
注1192 《清容居士集》卷三〇《郑照磨墓志铭》。
注1193 《辍耕录》卷一七。
注1194 《菊潭集》卷二,孛术鲁翀:《参知政事王公神道碑》。
注1195 《元史》卷一六三。
注1196 《辍耕录》卷一七。
注1197 《元史·刑法志·奸非》。
注1198 《元史·刑法志·户婚》。
注1199 《通制条格》卷三《驱女由使嫁》。
注1200 《元史》卷二百。
注1201 《垂光集》卷一。
注1202 《堵文忠公集·救时十二议疏》。
注1203 《留青日札》。
注1204 《明史》卷三〇七《陆炳传》。
注1205 林时对:《荷牐丛谈》卷四。
注1206 《小柴桑喃喃录》下。
注1207 黄宗羲:《撰杖集·张南垣传》。
注1208 张岱:《陶庵梦忆》卷四《方物》。
注1209 《明宣宗实录》卷五六。
注1210 《明宣宗实录》卷五七。
注1211 《野获编》卷二四。
注1212 余怀:《板桥杂记》。
注1213 《野获编》卷二四。
注1214 汤来贺:《梨园说》。
注1215 黄宗羲:《南雷集子·刘子行状》。
注1216 《识小录》卷二。
注1217 《陶庵梦忆》卷二。
注1218 《陶庵梦忆》卷五。
注1219 《绥寇纪略》卷一二。
注1220 《野获编补遗》卷三。
注1221 《野获编》卷二六。
注1222 《南雷文案》卷一七。
注1223 艾南英:《天眫子集》卷六《复陈怡云公祖书》。
注1224 《五杂俎》卷三。
注1225 於虚乙主和於虚出为同一名之异译。即阿哈出。据1462年满住上朝鲜书契“永乐二十年太宗皇帝谕父於虚乙主曰”语,似於虚乙主为满住之父,然阿哈出子释家驭,於虚出子亦名时家奴,释家奴即时家奴,阿哈出当即为於虚出,则书契所言当为祖父之略词,或为译文之误也。据《实录》满住原住奉吉古城,於虚出则住凤州。考凤州为元开元路。开元在元魏称勿吉,吉,即奉吉之转音。《世宗实录》二十一年九月节日使李思俭《闻见事目》记明廷斥满住等有“今尔等又要般回凤州牧猪地面居住”之语,则凤州亦即勿吉,即奉吉古城,亦即元开元路。原为阿哈出释家奴父子所住地,至满住始被逼徙地也。至於虚出、时家奴二名上冠以金之称号,则建州自称为金之遗民,冠以金者表其为金后裔或即以金为姓,用于部落中以明共其于贵族,其对明廷则固仍用赐姓也。《实录》记阿哈出事与李满住恰相衔接,无一事及于释家奴,似是释家奴早死,满住即相继祖领部,或释家奴无能,部人不附而以其子统部也。
注1226 弓之加茂,事迹但一见,达罕则《实录》记其事迹极多。弓之加茂于1469年左右袭职,正在明成化三年役后。达罕则至1482年始见于《实录》,同为李豆里子,李满住孙,名字无相同处,当未必是同一人。且弓之加茂曾遣使朝鲜修好,1483年达罕子入朝,朝鲜人谓“乃翁都督未尝通款”,则弓之加茂与达罕为兄弟相承甚明。
注1227 赵翼:《廿二四劄记》卷三一“明史”。
注1228 《廿二史劄记》卷三一,《明史》。清修《明史》起顺治二年,未几罢。至康熙十八年开馆重修,规模极大。
注1229 《鲒埼亭集》卷一一《梨洲先生神道碑文》;卷一二《亭林先生神道表》。
注1230 《廿二史劄记》卷三一,《明史》立传多存大体。
注1231 《廿二史劄记》卷三一《明史》条。
注1232 参看孟森《清朝前纪》及故宫博物院《明清史料》。
注1233 《国学论丛》一卷四期,陈守实:《明史抉微》。
注1234 《明史稿》五百卷原出万斯同手,殁后为王鸿绪所盗,攘为己撰。见全祖望《鲒埼亭集》、钱大昕《潜研堂集》、魏源《古微堂集》诸书。
注1235 郑真字千之号荥阳外史的证据,是《四库总目》:《荥阳外史集》七十卷(两淮盐政采进本)——明郑真撰。真字千之,鄞县人,成化《四明郡志》称其研穷六经,尤长于《春秋》。吴澄尝策以治道十二事,皆经史之隽永,真答之无凝滞。洪武四年乡试第一,授临淮教谕,升广信府教授。
注1236 作者另撰有《胡惟庸党案考》一文,可参看。
注1237 本年表由赵克生撰写。
注1238 蒋廷黻:《历史学系概况》,《清华周刊》第41卷第13、14期(1934年6月1日),第23页。
注1239 苏双碧编:《吴晗自传书信文集》,中国人事出版社1993年版,第75页。
注1240 同上书,第75—76页。
注1241 苏双碧编:《吴晗自传书信文集》,第76页。
注1242 吴晗:《谈迁与〈国榷〉》,收入《吴晗史学论著选集》(第三册),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30页。
注1243 梁启超:《清代学术概论》之“十七”,《梁启超史学论著四种》,岳麓书社1998年版,第65页。
注1244 陈学霖:《〈明实录〉与明初史事研究》,转自谢贵安:《明实录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页。
注1245 吴晗:《漫谈资料工作和研究工作》,收入《吴晗史学论著选集》(第三册),第271页。本文涉及到的吴晗论著,除加说明外,皆引自《吴晗史学论著选集》。
注1246 夏鼐、苏双碧等:《吴晗的学术生涯》,浙江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6页。
注1247 苏双碧编:《吴晗自传书信文集》,第80页。
注1248 北京市历史学会编:《吴晗纪念文集》,北京出版社1984年版,第102页。
注1249 苏双碧编:《吴晗自传书信文集》,第184页。
注1250 顾颉刚:《当代中国史学》,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85页。
注1251 南炳文:《辉煌、曲折与启示:20世纪中国明史研究回顾》,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
注1252 转自陈锋:《两极之间的新史学:关于史学研究会的学术史考察》,《近代史研究》2006年第1期。
注1253 夏鼐、苏双碧等:《吴晗的学术生涯》,第155页。
注1254 梁启超:《中国历史研究法》,《梁启超史学论著四种》,第110页。
注1255 陈锋:《两极之间的新史学:关于史学研究会的学术史考察》,《近代史研究》2006年第1期。
注1256 苏双碧编:《吴晗自传书信文集》,第229页。
注1257 这一问题源自美国学者史乐民(paul jakov smith)和万志英(richard von glahn)主编的《中国历史上的宋元明变迁》,国内学者如葛兆光、李伯重、赵世瑜等人都有回应。
注1258 李治安:《论题:元代及明前期的社会变动》,《历史教学问题》第1期。
注1259 吴晗:《论历史知识的普及》,收入《吴晗史学论著选集》(第三册),第418页。
注1260 吴晗:《论历史知识的普及》,收入《吴晗史学论著选集》(第三册),第422—423页。
注1261 北京市历史学会编:《吴晗纪念文集》,第37—38页。
注1262 北京市历史学会编:《吴晗纪念文集》,第220—221页。
注1263 梁启超:《中国历史研究法》,《梁启超史学论著四种》,第13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