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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章 秦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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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之文化,自周宣王时始开,

《诗·车邻·小序》:“《车邻》,美秦仲也。秦仲始大,有车马、礼乐、侍御之好焉。”《郑氏诗谱》:“周孝王为伯翳能知禽兽之言,子孙不绝,故封非子为附庸,邑之于秦谷。至曾孙秦仲,宣王又命作大夫,始有车马、礼乐、侍御之好。国人美之,秦之变风始作。”

文公时,始有史以纪事,

《史记·秦本纪》:“襄公以兵送周平王,平王封襄公为诸侯,赐之岐以西之地……襄公于是始国,与诸侯通使聘享之礼。……十二年,伐戎而至岐,卒。生文公。……文公十三年,初有史以纪事,民多化者。十六年,文公以兵伐戎,戎败走。于是,文公遂收周余民有之,地至岐。”

足见秦民开化之迟,盖虽居周岐丰之地,而其文教实别为一系统,与周之故俗不相衔接。(如《史记》称襄公用駠驹、黄牛、羝羊各三,祠上帝西畤。文公初为鄜畤,用三牢。十九年,得陈宝。二十年,法初有三族之罪之类,皆非周之礼也。)其后之强,率以用客卿之故[1],秦固无杰出之人也。商鞅、韩非皆务愚民,

《商子·垦令篇》:“民不贵学,则愚,愚则无外交;无外交,则勉农而不偷。”

《韩非子·五蠹篇》:“事智者众则法败,用力者寡则国贫,此世之所以乱也。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

不用文士,惟吕不韦稍好士,尚文艺。

《史记·吕不韦传》:“是时诸侯多辩士,如荀卿之徒,著书布天下。吕不韦乃使其客人人著所闻,集论以为《八览》《六论》《十二纪》,二十余万言,以为备天地万物古今之事,号曰《吕氏春秋》。布咸阳市门,悬千金其上,延诸侯游士、宾客,有能增损一字者,予千金。”

然其书固类书之体,不足为一家言也。

秦既一统,始尚文教,使天下文字皆同于秦文。

《史记·始皇本纪》:“一法度衡石丈尺。车同轨,书同文。”《琅邪刻石》:“器械一量,同书文字。”

而其时作者亦辈出。《仓颉》《爰历》《博学》诸篇,皆秦文也。

《说文序》:“七国田畴异亩,车涂异轨,律令异法,衣冠异制,言语异声,文字异形。秦始皇帝初并天下,丞相李斯乃奏同之,罢其不与秦文合者。斯作《苍颉篇》,中车府令赵高作《爰历篇》,太史令胡毋敬作《博学篇》,皆取史籀大篆,或颇省改,所谓小篆者也。”

《汉书·艺文志》:“《苍颉》一篇上七章,秦丞相李斯作。《爰历》六章,车府令赵高作。《博学》七章,太史令胡毋敬作。”

虽小篆之字不多,似不敷用。

《说文注》(段玉裁):“李之七章,赵之六章,胡毋之七章,各为一篇。《汉志》最目,合为《苍颉》一篇者,因汉时闾里书师,合为三篇,断六十字以为一章,凡五十五章,并为《苍颉篇》故也。六十字为一章者,凡五十五,然则自秦至司马相如以前,小篆只有三千三百字耳。”

然当时书为八体,不仅用小篆一种。

《说文序》:“秦书有八体。一曰大篆,二曰小篆,三曰刻符,四曰虫书,五曰摹印,六曰署书,七曰殳书,八曰隶书。”

而隶书尤约易,便于书写。

《说文序》:“是时秦烧灭经书,涤除旧典,大发吏卒,兴戍役,官狱职务繁。初有隶书,以趣约易,而古文由此绝矣。”“左书即秦隶书,秦始皇帝使下杜人程邈所作也。”

其功不独为秦统一之用,且为数千年来中国全境及四裔小国所通用。其体势结构,可独立为美术之一品,是亦至可纪念者也。

篆隶兴而古文废,犹不足为秦重也。所奇者,金石文辞,光耀海内;文字之美,与其流传之久,皆为史记所仅见,是岂不尚文教者所能乎?《始皇纪》载刻石凡六。

《史记·秦始皇本纪》:“二十八年,上邹峄山,立石,与诸儒生议,刻石颂秦德……乃遂上泰山,禅梁父,刻所立石。”“南登琅邪,大乐之。留三月……作琅邪台,立石刻,颂秦德,明德意。”“二十九年,登之罘。刻石,其辞曰……其东观曰……”“三十二年,之碣石,刻石门。”“三十七年,上会稽,祭大禹,望于南海,而立石刻颂秦德。”

至今琅邪台铭文,犹存十三行,泰山亦存十字。

《语石》(叶昌炽):“秦始皇东巡,刻石凡六。始于邹峄,次泰山,次琅邪,次之罘,由碣石而会稽,遂有沙丘之变。今惟琅邪台一刻尚存诸城海神祠内,通行拓本皆十行,惟段松苓所拓精本,前后得十三行。翁、阮、孙三家著录者,皆是也。泰山二十九字,先在岳顶玉女池上,后移置碧霞元君庙。乾隆五年,毁于火,今残石仅存十字耳。之罘、碣石、会稽三刻久亡。峄山,唐时焚于野火,当时即有摹本,杜诗所谓‘枣木传刻肥失真’者也。”

而他石拓本钩摹影印者,世尚有之。二千一百余年之古刻,证据极确,非檀山石刻及石鼓之出于推测者可比。世人虽极斥秦,于此独宝存之,知其文字之美,为千载所共推矣。三代金文最多,至秦始尚刻石,亦可见秦之各事,皆不蹈袭前人,大书深刻,悉李斯、王绾等之意匠也。然秦以刻石著,亦非不善镂金,其权量刻文,尤极精美。

《陶斋吉金录》载秦铜权十八,椭量四,方量一。

学小篆者,近且由秦石而进言秦金。是秦之文学美术,不惟不逊于三代,甚且过之矣。顾亭林论秦刻石,谓其坊民正俗之意,未始异于三王。

《日知录》:“秦始皇刻石凡六,皆铺张其灭六王并天下之事。其言黔首风俗,在泰山则云:‘男女礼顺,慎遵职事。昭隔内外,靡不清净。’在碣石门则云:‘男乐其畴,女修其业。’如此而已。惟会稽一刻,其辞曰:‘饰省宣义,有子而嫁。倍死不贞,防隔内外。禁止淫泆,男女洁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男秉义程,妻为逃嫁,子不得母。’感化廉清,何其繁而不杀也。考之《国语》,自越王勾践栖于会稽之后,惟恐国人之不蕃,故令壮者无取老妇,老者无取壮妻。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取,其父母有罪。生丈夫,二壶酒,一犬;生女子,二壶酒,一豚;生三人,公与之母;生二人,公与之饩。《内传》子胥之言亦曰:‘越十年生聚。’《吴越春秋》至谓勾践以寡妇淫过犯,皆输山上。士有忧思者,令游山上,以喜其意。当其时,盖欲民之多,而不复禁其淫。传至六国之末,而其风犹在。故始皇为之厉禁,而特著于刻石之文,以此与灭六王并天下之事并提而论,且不著之于燕、齐,而独著之于越。然则秦之任刑虽过,而其坊民正俗之意,固未始异于三王也。汉兴以来,承用秦法以至今日者多矣。世之儒者,言及于秦,即以为亡国之法,亦未之深考乎!”

观其刻辞,固可见秦之注重民俗,而辞中所言多男女并举,尤为秦俗男女平等之证。夫淫他室,杀者无罪,是秦人初不专责女子以节义也。责女子以节义,而视男子之淫泆若无睹,是鄙秦者,乃真未喻秦代法制之意也。古俗不禁女子改嫁,亦无旌表守节之事。考守节树坊之始,盖本于始皇之奖巴寡妇清。

《史记·货殖列传》:“巴蜀寡妇清,其先得丹穴而擅其利数世,家亦不訾。清,寡妇也,能守其业,用财自卫,不见侵犯。秦始皇帝以为贞妇而客之,为筑女怀清台。”

然其筑台而客之,以清能用财经营事业,为女子之杰出者,似不徒专以其为贞妇也。

秦之为世口实者,曰“焚书坑儒”。此文化史上最大之罪恶也。然刘海峰《焚书辩》为秦平反,最得事理之实。

《焚书辩》(刘大櫆):“《六经》之亡,非秦亡之,汉亡之也。何则?李斯恐天下学者道古以非今,于是禁天下私藏《诗》《书》百家之语,其法至于‘偶语《诗》《书》者弃市’,而吏见知不举,则与之同罪。噫,亦烈矣!然其所以若此者,将以愚民,而固不欲以之自愚也。故曰:‘非博士官所职,诣守尉杂烧之。’然则博士之所藏具在,未尝烧也。迨项羽入关,杀秦降王子婴,收其货宝妇女,烧秦宫室,火三月不灭,而后唐、虞三代之法制,古先圣人之微言,乃始荡为灰烬。昔萧何至咸阳,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于秦博士所藏之书,独不闻其收而宝之。设使萧何能与其律令图书,并收而藏之,则项羽不烧,则圣人之全经犹在也。”

且据《汉志》,秦于诸经,亦未尽燔。

《汉书·艺文志》:“秦燔书,而《易》为卜筮之事,传者不绝。……诗三百五篇,遭秦而全者,以其讽诵,不独在竹帛故也。”

秦之博士甚多,

《汉书·百官表》:“博士,秦官。掌通古今,秩比六百石,员多至数十人。”

其遗献皆能优游论著,

《秦献考》(章炳麟):“秦博士七十人,掌通古今。识于太史公书者,叔孙通、伏生最著。仆射周青臣用面谀显,淳于越相与牴牾,衅成而秦燔书。其他《说苑》有鲍白令之斥始皇行桀、纣之道,乃欲为禅让,比于五帝[2],其骨鲠次淳于。《汉书·艺文志》儒家有《羊子》四篇,凡书百章。名家四篇则《黄公》,黄公名疵,作歌诗,二子皆秦博士也。京房称赵高用事,有正先用非刺高死[3]。最在古传纪,略得八人,七十员者九一耳。青臣朴樕不足齿,其七人,或直言无挠辞,不即能制作,造为琦辞,遗令闻于来叶,其穷而在蒿艾。与外吏无朝籍。烂然有文采论纂者,三川有成公生,与黄公等同时。当李斯子由为三川守,而成公生游谈不仕,著书五篇,在名家。从横家有《零陵令信》一篇,难秦相李斯。然秦虽钳语烧《诗》《书》,然自内外荐绅之士,与褐衣游公卿者,皆抵禁无所惧,是岂无说哉?!”

(按《集韵》引《炅氏谱》:“桂贞为秦博士,始皇坑儒,改姓昋。”宋濂《桂氏家乘序》亦述其事。是秦博士尚有一桂贞。)及孔鲋为陈涉博士,亦秦时人也。

《史记·孔子世家》:“孔鲋年五十七,为陈王涉博士,死于陈下。”

第执“焚书坑儒”一语,遽以为秦之对于古代文化摧灭无余,是实不善读史耳。

秦法,民之欲学者,以吏为师。

《史记·秦始皇本纪》:“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

吏主行政,师主教育,二者似不可兼,且专以法令为学,学之途尤隘矣。而章实斋盛称其法,谓为三代旧典。

《文史通义》(章学诚):“以吏为师,三代之旧法也。秦人之悖于古者,禁《诗》《书》而仅以法律为师耳。三代盛时,天下之学,无不以吏为师。《周官》三百六十,天人之学备矣。其守官举职而不坠天工者,皆天下之师资也。东周以外,君师政教不合于一,于是人之学术,不尽出于官司之典守。秦人以吏为师,始复古制,而人乃狃于所习,专以秦人为非耳。秦之悖于古者多矣,犹有合于古者,以吏为师耳。”

盖以吏为师,犹能通知当世之务,视专读古书而不知时事者,其为教犹近古而较善耳。周代教民,最重读法,汉之学童,亦籀尉律。

《说文序》:“尉律,学童十七以上,始试讽籀书九千字,乃得为吏。”段玉裁曰:“讽,谓能背诵尉律之文;籀书,谓能取尉律之义,推演发挥,即缮写至九千字之多。”

是周、汉皆使人民学法令,以吏为师也。秦法虽亡,其遗文犹存于汉律。

《汉书·刑法志》:“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言法律者,溯其渊源,不能外乎秦律;虽谓秦吏所授止于法令,其关系亦至巨矣。(按吾国刑法,见于《书·尧典》《吕刑》及《周官·司寇》职文者,均刑律之渊源。春秋时复有刑书,然不名律。言律,实始于秦。按《唐律疏》,魏文侯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4]。商鞅传授,改法为律[5]。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6]。魏因汉律为一十八篇,改汉具律为刑名第一。晋命贾充等增损汉魏律为二十篇,于魏刑名律中,分为法例律。宋、齐、梁及后魏因而不改。爰至北齐,并刑名法例为名例;后周复为刑名;隋因北齐更为名例;唐因于隋,相承不改。此吾国旧律传授之源流。自宋迄清,亦多沿唐律。至清季始改定新刑律,因吾国之习惯,采欧洲之法意,然亦未能尽变旧法也。)政府立法,恃国民之推行,民力不充,虽有良政府亦无如之何。民能自立,政府虽强暴压制,亦不能阻其进取也。吾观秦史,颇见秦民进取之迹。如:

《汉书·高帝纪》:“诏曰:粤人之俗,好相攻击,前时秦徙中县之民南方三郡,使与百粤杂处。会天下诛秦,南海尉它居南方,长治之,甚有文理,中县人以故不耗减,粤人相攻击之俗益止。”

《史记·货殖传》:“蜀卓氏之先,赵人也,用铁冶富。秦破赵,迁卓氏。卓氏见虏略,独夫妻推辇,行诣迁处。众迁虏少有余财,争与吏,求近处,处葭萌。唯卓氏曰:‘此地狭薄。吾闻汶山之下,沃野,下有蹲鸱,至死不饥。民工于市,易贾。’乃求远迁。致之临邛,大喜。即铁山鼓铸,运筹策,倾滇、蜀之民。”

由此推之,秦时南越、滇、蜀,皆赖中夏之民为之开化。尉佗之文理,卓氏之筹策,特其著者耳。吾国人民之优秀实冠绝于四裔,虽为政府强迫迁徙,亦能自立于边徼。故秦代谪戍移民之法,虽在当时为暴虐,而播华风于榛狉之地,使野蛮之族皆同化于中县,其所成就,正非当时政府意计所及也。

* * *

[1] 见李斯书。

[2] 《至公篇》。

[3] 孟康曰:“姓正名先,秦博士也。”

[4] 注:“盗法,今贼盗律;贼法,今作伪律;囚法,今断狱律;捕法,今捕亡律;杂法,今杂律;具法,今名例律是也。”

[5] 注:“改法为律者,谓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也。”

[6] 注:“户者,户婚律;兴者,擅兴律;厩者,厩库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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