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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周代彝铭中无井田制的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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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制是中国古代史上一个最大的疑问。其见于古代文献的最古的要算是《周礼》。然而《周礼》便是有问题的书。如像《诗经》的“中田有庐,疆场有瓜”或“雨我公田,遂及我私”,《韩诗外传》及《孟子》虽然作为古代有井田的证据,但那是戴着有色眼镜的观察。此外如《春秋》三传、《王制》等书都是后来的文献,而所说与《周官》亦互有出入。儒家以外如《管子》、《司马法》诸书虽亦有类似的都鄙连里制,然其制度亦各不相同。

论理所谓“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孟子·滕文公上》)的办法,要施诸实际是不可能的。不可能的理由可以不用缕述,最好是拿事实来证明,便是在周代彝铭中有不少的锡土田或者以土田为赔偿抵债的纪录,我们在这里面却寻不出有井田制的丝毫的痕迹。

“锡汝田于埜,锡汝田于渒,锡汝井家(邢家) 田于畯山,以(与)厥臣妾,锡汝田于 ,锡汝田于匽,锡汝田于 原,锡汝田于寒山,锡汝史小臣霝龠鼓钟,锡汝井 人耤,锡汝井人奔于 。”(《克鼎》)

土田与臣仆、人民共为赐予之品物,足证周代已经实行了土地的分割。这和井田制根本不相容,而此中亦无井田制之痕迹。所谓“井家”、“井长”、“井人”之“井”乃国名,卜辞有井方,殷彝《乙亥父丁鼎》有“隹王正井方”,入周则有《井人钟》。《周公簋》、《麦鼎》、《麦盉》均有井侯,《 曹鼎》有井伯,《 鼎》有井叔,《散盘》有井邑,《俟卣》有井季 ,《穆天子传》有井利或井公。是可知井乃殷代以来之古国,入后为周人所灭。《周公簋》铭文,所纪者即系征服井侯之事,其文曰:

“隹(唯)三月,王令 内史曰: (此字不识或系发语词),井侯服,锡臣三品,州人、 人、庸人。拜稽首鲁(旅也,陈也)天子造厥顺福,克奔走上下帝无冬(终)令(命)于右(有)周追孝,对不敢 (坠)。昭(昭)朕福血,朕臣天子。用册王令(命),作周公彝。”

所谓“ 人”当即“井人奔于 ”之 国。“州人”于《散氏盘》有地名“州冈”,又有官名“州 ”,是井国与散氏国比邻,当在今大散关附近。

《克鼎》纪王以井之土田遗民锡克,当与《周公簋》之“锡臣三品”同时。诸器时代虽不能确知(王国维疑《散盘》、《克鼎》乃厉王时器),然必在西周。可见西周已有土地之分割,已无井田制之痕迹。

“锡汝马十匹,牛十,锡于亡一田,锡于 一田,锡于队一田,锡于 一田。”(《卯簋》)

以一田为计于井田制已不相容。如一田为一井,一人亦不应有四井。此时天子尚以牛马十匹锡其臣下,可见时代之原始。

“伯氏曰:‘不 ,汝小子,汝肇敏于戎工,锡汝弓一,矢束,臣五家,田十田。’”(《不 簋》)

此簋之伯氏乃不 之父(王国维说),上伯氏言 狁寇边,分二路而进;王命伯氏御戎。伯氏御于西,命不 追于东。不 有功,故伯氏锡之人民田器。是可见当时之王臣亦可以自由以田邑分割于其子孙。《不 簋》之时代不可考定,然视其字本必在东周以前。“臣五家”与“四十四”之分配于井田制亦不合。如一田为一井,以八家共井计则十四当得臣八十家,以“夫三为屋,屋三为井”计则亦当得三十家。二者均不合。

“隹王十有一月,王各(格)于成周大庙,武公入右敔告禽,馘百讯册。王蔑敔历,史(使)尹氏受厘敔圭鬲, 贝五十朋,锡田于 五十田,于早五十田。”(《敔簋》)

此以五十田为赐,如九田为一井,为数自不合,即一田为一井亦与井牧法不合。井牧法“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周礼·小司徒》),无五十之数。又如司马法乃以“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百井三百家”(《小司徒》郑注所引),此如为五十井亦只当半成,不合制度。

《周金文存》卷五补遗有《召尊》,文曰:“隹十又二月初吉丁卯,召启进事奔走事,皇辟尹休,王自 史(使) (赏)毕土方五十里。召弗敢 (忘)开休异,用作邵宫旅彝。”邹安附记云:“澄秋馆(福建陈氏)藏《召尊》……静安(王国维)以敢字上不从又,疑为伪造。余按花纹,又揣铭字似在器内,仍存之。”案,以所附拓景全形及字迹判之,邹说殊不误(敢字虽略变,并无异处),其器且甚古,必在周初。然余于“赏毕土方五十里”句苦难索解。《孟子》云“子男五十里”,俨若召被封为子男,同时又若周初已确有方若干里的四方四正的画境分封之制度。然而余苦思之结果,始恍然大悟“毕”乃召之名,“土方”即卜辞中习见之国名“土方”,“里”乃邑里之里,非道里之里,所谓“赏毕土方五十里”即以土方之邑里五十赏毕。(锡里之事亦见于《善夫大簋》) 〔补注1〕 。故此《召尊》亦不足为儒说之证据。更进,周初沿殷习,凡国亦称方,准《召尊》之例,余谓古器物或典籍中必多有“锡某方若干里”之文,后世儒家不得其解,故造为五等诸侯各方若干里之说。

依上诸例,可知土地可以任意分割,而耕种土地者为臣仆俘虏,无所谓井里制,亦无所谓颁井受田的农人。此由以下数例更可得其明证。

有《鬲攸从鼎》王国维疑是周厉王时器(当与《克鼎》、《周公簋》、《散氏盘》等器同时),其铭曰:

“隹卅又二年三月初吉壬辰,王在周康宫,迟大室。鬲从以攸卫牧告于王曰:‘汝为我田牧,弗能许鬲从。’王令省史南以即虢旅。虢旅乃史(使)攸卫牧誓曰:‘我弗具付鬲从其租射分田邑,则放。’攸卫牧则誓。从作朕皇祖丁公,皇考惠公尊鼎。鬲攸从其万年子子孙孙永宝用。”

此铭与《 鼎》、《散氏盘》相似,乃田契之类。《周礼·秋官·司约》:“凡大约剂书于宗彝,小约剂书于丹图。”揆此器意乃鬲从(鬲从国名)以祖田租借于攸卫牧(攸亦小国名,于卜辞中已屡见),攸卫牧未能遵守契约,故鬲从控之于王,得借王力索还祖田。

《 鼎》铭文后段已于上章引列匡人寇 禾黍, 控匡季于东宫;匡季以七田赔偿,又以臣庶五人为 服役。田既无所谓井田制,耕者亦无所谓“一夫受田百亩”的农人。

《散氏盘》铭文更详,大意因 国侵略散氏国之故, 国以田地赔偿。其铭文前叙眉田与井邑田之田界,中叙规定田界的 、散两造的有司,末叙定约时的情形。字虽多不可识,然意义甚可明了。今释录如下:

“用 扑散邑,乃即散用田。眉:自 涉以南至于大、沽,一 。以陟,二 ,至于边柳。复涉 ,陟 徂 ,以西 于 木, 于刍 , 于刍街内。陟刍,登于厂湶, 诸 陵。陵刚 , 于东街, 于厡街, 于周街。以东 于 东疆右。还, 于眉街。以南 于 街。以西至于 墓堳。井邑田:自桹木街左至于井邑 街以东一 ,还以西一 ,陟刚三 ,降以南 于同街,陟州刚 降棫二 。 人有辞眉田 、且、 、武父、西宫 、豆人虞丂、 贞、师氏右、眚,小门人 ,原人虞 、淮祠工虎 、 丰父、 人有辞 丂,凡十又五夫正眉 予散田。辞徒屰 、辞马 , 人辞工 君、宰 父、散人小子眉田戎、 父、 父, 之有辞 州 焂从 ,凡散有辞十夫。唯王九月辰在乙卯, 俾 且 旅誓曰:‘我既付散氏田器,有爽,实 有散氏心贼, 隐千罚千,传弃之。’ 且 旅 誓。乃俾西宫 武父誓曰:‘我既付散氏滋田墙田, 有爽变,隐千罚千。’西宫 武父 誓。氒授图 王于豆新宫东庭。

氒左执要史正仲农。”

大抵《散氏盘》之制作与《鬲攸从鼎》同时,“ 从 ”当即彼鼎之“鬲攸从”(王国维说),是则《散氏盘》亦当是厉王时的古器。散氏的疆域,王国维以为当在今大散关附近,此中地名如“ 之有司”之 (同克),“州道”“州 ”之州,“井邑”之井,“东道”“东凰”之东(与《克鼎》之东,《周公簋》之东人,当同系一字),与《周公簋》、《克鼎》均饶有关系。井国灭后,其土地人民实受人瓜分,周公之后人有所得,善夫克有所得,散氏亦有所得,故州 为散之有司。

试观此盘之田界为如何?此以山原林木为界,一封之,二封之,三封之,作种种界标,实与今人定田界之方法了无差异。

又有《格伯簋》,其铭文性质与上三器亦相近,文曰:

“隹正月,初吉,癸巳,王在成周,格伯受良马乘于倗生,厥贮卅田,则折(誓)。格伯还,殹姙及俊人从。格伯安及甸,殷人初(吴大澂以为‘约’字,余疑‘绍’省,《说文》一曰绍紧纠也)灵谷杜木 谷 桑涉东门。厥书史戠武立 成 ,铸保(宝)簋,用典格伯田。其万年子子孙孙永保用。 。”

此簋中段辞意虽亦不甚明了,然 生向格伯购买良马乘(四匹)以卅田为贷金,则无丝毫可疑处。此若田为井田,不能作如是自由之处分。

综合以上的材料可得一断案,便是周代自始至终并无所谓井田制的施行。 〔补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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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注1〕 此说甚牵强,余已改正,见《两周金文辞大系》及《十批判书》。

〔补注2〕 本篇立说,谬误甚多。四方四正的田不仅中国古代有之,罗马百分田法亦是方田。说详后附录《土田附庸之另一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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