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讲 欲望的满足
我们研究的经过或许有重新一提的必要。我们刚要应用分析法时,就遇到了梦的化装作用,那时我们决定将化装问题暂时搁起,先研究小孩子的梦,以期对于一般的梦的性质有所了解。等到研究儿童的梦已有结果之后,再直接研究梦的化装,我希望我们对于梦的化装的研究也已逐渐略有把握。但是我们却不得不承认,由这两方面求得的结果未能互相连贯,所以,求结果的连贯,就是我们此时所应做的工作。
由这两种研究看来,都可见梦的主要性质在于将思想变形而为幻觉的经验。这个历程究竟如何完成,是令人惊奇的。但这是普通心理学的问题,我们在此不必过问。我们由儿童的梦,已知道梦的工作的目的在于求得某一欲望的满足,从而消除那干扰睡眠的刺激。关于化装的梦,在我们未知道如何加以解释之前,自然不能下同样的断语,但是在一开始,我们就希望能够将关于这些梦的观念和关于儿童的梦的观念互相连贯起来。我们若知道一切梦实际上就是儿童的梦,都利用幼稚的材料,而且都以儿童的心理冲动和机制为特征,那么我们这个希望便可实现了。我们现在若对梦的化装已有所了解,我们便不得不进一步要问:“梦是欲望的满足”这个观念是否也可用以解释化装的梦?
我们刚才已解释过许多梦,但没有将“欲望的满足”这个问题加以讨论。我想在我们以前释梦时,你们必已多次感觉到这个问题:“你假定作为梦的工作目标的欲望的满足已否有了证明呢?”这个问题颇为重要,因为这就是一般批评家常常提出的。你们要知道人类生来对于新知创见就有厌恶的情感,这个情感表示的方法之一,就是将任何新解缩小到不可再缩的范围之内,假使可能,还要给以一个标号。“欲望的满足”已成了这么一个标号,用来概括我们的这个梦的新论。他们一听说梦是欲望的满足,便问:“梦中哪里才是欲望的满足呢?”他们提出这个问题便算是推翻了这个观念。他们立即想起自己的无数的梦,它们都伴有很不愉快的情感,有时且感到恐惧;因此,精神分析的梦的学说似乎很不可靠。然而这个疑问是不难答复的;因为在化装的梦中,欲望的满足并不公开表露,而是要我们去追寻的,所以要证明它,便不得不等到梦已得到解释之后。我们又知道,化装的梦所有背后的欲望是为检查作用所禁止排斥的,而且正是这些欲望的存在,才形成化装的原因和检查作用的动机。但是,我们并不容易使一般批评家懂得这一事实:就是,在梦未得到解释之前,我们一定不要问起梦究竟满足哪一种欲望;他们总是忘记了这一层。其实他们不愿意接受满足欲望之说的缘故也正是梦的检查作用的结果,因为有这个检查作用,所以他才以赝品代替真正的思想,从而否认这些被检查的梦的欲望。
在我们自己,当然要说明为什么有这许多内容不快的梦;而且更希望懂得我们为什么会有所谓“焦虑的梦”anxiety dreams。这里我们才第一次遇到了梦的感情问题;这个问题值得特别研究,但是很遗憾,现在还不能加以讨论。假使梦是欲望的满足,不快情绪当然没有侵入的可能:一般批评家在这一点上似乎是对的。但是,这个问题之所以复杂,是因为下面的三点被他们忽视了。
一梦的工作有时也许不能完全造成欲望满足的局面。因此,隐念中的不快情感有一部分出现于显梦之内。分析的结果表明,这些隐念的不快要比由这些隐念而成的梦强烈得多。这是在任何例子内都可以证明的。所以我们承认梦的工作此时已不能达到目的,正好象因渴梦见喝水而不能止渴。梦者醒来仍觉口渴,乃不得不起而喝水。然而这也不失为正当的梦,因为它仍保留着梦的特性。我们须要说“utdesint vires,tamen est laudanda volun-tas”〔“虽力量缺乏,但仍不失其为欲望的实践”〕。无论如何,其显然可以辨认的意向仍然是可以赞许的。这种工作失败的例子确不在少数;其所以失败的原因,有一个是:以梦的工作改造事实虽颇容易,但要以梦的工作产生所需要的情感变化,便远较困难;情感往往是很倔强的。所以在梦的工作进行时,梦念中不快的内容化为欲望的满足,而其不快的情感则始终不变。于是情感和内容很不调和,批评家就乘机说梦根本不是欲望的满足,甚至无害的内容也伴有不快的情感。对于这种不高明的批评,我们可以说,正是在这些梦里,梦的工作的满足欲望的倾向是最显而易见的。因为这种倾向在这些梦里才分离呈现。他们批评之所以错误,就因为不熟悉神经病者的人们,总以为内容和情感之间的关系较密切于实际存在的关系;因此不能了解内容改变时,其伴生的情感仍可保持而不变。
二第二点更为重要,但也同样为一般人所忽视。一个欲望的满足原可产生快感,但是我们要问:“究竟是对什么人引起快感?”感到愉快的当然是有此欲望的人。然而我们知道梦者对于他的欲望的态度却很特别:他屏斥这些欲望,指责这些欲望,总之,不愿意有这些欲望。因此,这些欲望的满足并不使他快意,反而使他不快。经验证明,这种不快,虽尚待解释,但它们是焦虑形成的主因。就其欲望而言,梦者宛若两人,因某些共同的要点而合为一人。这个问题,我想不再加以引申,只想告诉你们一个著名的神仙故事。在这个故事里,你们便可看出这些关系。一个慈爱的仙人说要满足一个穷人和他的妻子的头三个欲望。他们俩乐不可支,对于欲望的选择非常慎重。那女人因为嗅到邻人烧腊肠的香味,于是愿有两条腊肠。一动念间,腊肠已放在面前了,第一个欲望因此得到了满足。男人不以此为然,忿恨之余,乃愿这两条腊肠挂在妻子的鼻端之上,因此腊肠便挂在她的鼻端上不能移动,第二个欲望满足了。但这是男人的欲望,女人却深以此为苦。这个故事的结局,你们可想而知;因为他们究竟是夫妻,所以他们第三个欲望就不得不使腊肠离开女人的鼻端。这个神仙故事,我们或许常用来比喻其他各事;这里则仅用以说明这个事实:就是,一个人的欲望的满足,可以使另一个人深感不快,除非这两个人完全是同心一意的。
现在对于所谓焦虑的梦便不难加以更完满的解释了。还有一点尚须顾及,然后才可采取那为几方面共同拥护的假说。这一点就是:焦虑的梦的内容,往往没有什么化装;好象是已经躲开检查者的注意似的。这种梦常常是毫无隐蔽的欲望的满足,但这个欲望当然不是梦者要承认的,而是他已经屏斥的那个欲望了;于是焦虑就乘机而起,以代替检查作用。儿童的梦是梦者所承认的欲望的公然满足,普通的化装的梦是被压抑的欲望的隐秘满足,至于焦虑的梦的公式,则为被压抑的欲望的公然满足。可见焦虑乃是表明被压抑欲望的力量太大,非检查作用所能制服,所以虽有检查作用的掣肘,但仍能求得或大致求得其满足。因为我们站在检查的立场上,所以我们应知道被压抑欲望的满足,只能使我们产生不快的情绪而引起我们的抵抗。所以,梦里所表现的焦虑,乃是由于那时不能制服欲望的力量而起。这个抵抗为什么竟成焦虑,我们不能仅由梦的研究便可知道:我们显然必须在其他方面再加以讨论。
未经化装的焦虑的梦所可用的假说,也可用来解释那些只有轻微化装的梦,以及其他产生的不快或和焦虑相等的梦。大概地说,焦虑的梦常使我们惊醒;当梦的背后的被压抑欲望未能克服检查者而求得完全满足之前,我们常先惊醒了。就这些梦而言,其原有的目的虽未达到,但其主要性质却未因此而改变。我们曾把梦比喻为睡眠的看守者或监护人,以保护睡眠使不受骚扰为目的。这个保护人现在的力量如果不足以单独抵御干扰物或危险物,就会和梦一样,不得不唤醒睡者;但我们有时虽因梦而感到不安,感到焦虑,却仍能继续鼾睡。我们在睡眠中自慰着说:“这毕竟不过是一个梦。”因此仍然继续睡而不醒。
你们也许要问,梦的欲望究竟在何时才能制胜检查者。那要看欲望和检查作用两方面而定;也许因为某种理由,欲望的力量可以变得非常强大;但是据我们所得的印象,二者的势力平衡时发生变化的原因,常常是由于检查者的态度。我们已知道检查作用因不同的梦的成分而随时改变其强度,从而严厉的态度各不相同;现在可再加说一句,检查作用的普遍行为是不一定的,对于同一成分也不常有同样严厉的表示。假使那检查者忽然自觉无力与某种欲望相争衡,它便会丢开化装不用,而采取最后对付的办法:就是使梦者引起焦虑而惊醒。
这些罪恶的、被排斥的欲望,何以偏偏起于夜间来扰乱我们的睡眠呢?我们对此虽觉得奇怪,但还不能加以解释。要答复这个问题,我们只好采用另一种以睡眠的性质为基础的假说。在白天,检查作用的沉重压力施加于这些欲望之上,使他们没有侵入意识的可能。但是一到夜里,检查作用也许象精神生活的其他一切作用那样,因睡眠而暂时松弛,或者至少也大大地减削了力量。检查作用既然松弛下来,于是被禁止的欲望就乘机活动。有些患失眠症的神经病人自认最初的失眠本出于自动;他们不敢入睡是因为怕作梦——这就是说,他们深怕检查作用松弛而产生的结果。你们不难知道,检查作用的减弱本无大害:因为睡眠可以削弱活动的机能;所以罪恶的意念纵在此时乘机而动,充其量也只能产生梦景,实际上是毫无妨碍的。因为这个缘故,所以梦者可以在夜里自慰着说:“这只是梦而已,”由它去吧,而继续入睡。
三假使你们记得梦者反对他自己的欲望时,好像是两个不同的人,因有密切的关系而混在一起似的,你们便可知道还有一种方法可以使欲望的满足引起很不快的事件:这个方法就是惩罚。这里我们又可借用前述的那个神仙故事,作为说明的帮助。那面前盘子上的腊肠是第一人即妻子的欲望的直接满足;鼻端上的腊肠则为第二人即丈夫的欲望的满足;同时也是对那妻子的愚蠢欲望的惩罚。在神经病中,我们也会看见和这个故事里第三个欲望相仿佛的欲望。人类的精神生活颇多这种惩罚倾向,它们都强大有力,可视为某些痛苦的梦的主因。你们现在或许以为所谓欲望的满足就很少根据了。然而经过仔细研究,便可知你们的意见是错误的。现在若和梦可以成为什么内容或确成何种内容的种种可能容再讨论互相比较,则欲望的满足,焦虑的满足,惩罚的满足等等说法当然都是意义很狭窄的。然而焦虑本是欲望的绝对反面,而反面又很容易和正面造成联想,据我们所知,二者在潜意识内同为一物,而且惩罚本身也不失为欲望的一种满足,它满足的乃是检查者的欲望。
因此,大概地说,你们虽反对欲望满足的理论,我却未曾让步;不过我们对于这个工作,也不愿意推诿:那就是要在每一个化装的梦里,证明欲望满足的存在。现在请回来推论前面曾经解释过的那个梦,即关于一个半弗洛林买三张蹩脚座位戏票的梦,我们曾由此梦得到许多关于梦的知识。我希望你们仍能记得它。那一妇人有一天听她的丈夫说,比他小三岁的朋友爱丽丝已订婚了,当晚便梦见自己和男人同去观剧,而剧场的座位有一边几乎空无一人。男人告诉她,爱丽丝和她的未婚夫本也想来的,但终于没有来,因为他们不愿意以一个半弗洛林买三个坏座位。她说,这还是便宜了他们的。我们已知道她在梦念中对于丈夫不满,而深悔自己匆忙出嫁。我们也许觉得奇怪,这种悔恨的思想是如何变为欲望满足的。而在显梦中,如何显露出相当的痕迹。我们已知道“太快了,太匆忙了”这一元素已因检查作用而不敢显露出来;剧场中的空座位即为这个元素的暗喻。“一个半弗洛林买三张票”这一句话,原令人迷惑不解;但是因为现在已有了象征作用的知识,便较易了解了。“三”这个数目实为男子的代表,所以不难把这个显梦的成分译为:“以嫁妆买一男人丈夫”“用我如此盛大的嫁妆,可买一个较好十倍的男子”。“到剧院去,”显然是指结婚。“买票太早,”其实是指结婚太早了。这个代替便算是欲望满足的工作。梦者对于结婚太早虽觉不满,但总不象听到女友订婚那一天那么强烈。她也曾夸耀过自己的婚姻,以为比自己的女友幸福。我们常听到天真的女子,当订婚的日子到来时,每以为自己不久就可去看前所不许看的种种戏剧,而感到喜悦。
好奇心的表现和“窥看”1ook on的欲望当然起源于性的“窥视冲动”,尤以关于父母的为甚,这个冲动就促成了女子早婚的强有力的动机;因此,到剧院去显然就是结婚的代替。她现在既因结婚太早而深觉后悔,于是她乃回想到曾用这同样的结婚以满足自己的“窥视欲”skoptophilia的时候;又因为受这个古老的欲望冲动的支配,乃改用到剧院去的观念来代替结婚的观念。
我们或许可以说刚才采用的例子似乎不易说明潜在欲望的满足;其实就其他任何化装的梦而言,我们解释的进行都不得不如此迂回曲折。此地此时,我们都不能细谈,所以我们只愿声明这种研究方法肯定是有相当成绩的。然而,在理论上,我却愿意对此点更有所讨论:因为经验已告诉我们,这是梦的整个理论的一个最容易引起矛盾和误解的论点。而且你们或许仍觉得我已将我的学说撤回了一部分,因为我曾说梦可为欲望的满足,也可为欲望满足的反面,如焦虑或惩罚;你们也许以为这又是一个好机会,可强迫我作出进一层的让步。同时,更有人说我将自己明瞭的事实陈述得太简约了,以致不能令人信服。
你们虽已在释梦上研究到这种地步,虽已接受我们的一切结论到达这种程度,但是对于欲望满足的问题,,常不免停下来要问:即便承认了凡是梦都有意义,而且这个意义都可以用精神分析法研究出来,但是我们究竟为什么要否认一切反面的证据,而勉强将这个意义放在欲望满足的公式之内呢?为什么我们黑夜里的思想一定不及白天里的思想那样多方面的呢?为什么一个梦不能有时为某种欲望的满足,有时为欲望满足的反面,如惊惧,又有时为一种决心,一种警告,一种问题的正反面考虑,或一种谴责,一种良心的刺痛,或对于一种事业的预备——或其他呢?为什么硬说是一种欲望,或至多也只是说欲望的反面呢?
我们也许可以说,如果其他各点都取得了同意,仅在这一点上持有异议,那是无关重要的。我们既已发现了梦的意义和寻求意义的方法,不也就可以满足了吗?假使我们太严格地限制了梦的意义,则已往取得的成绩或不免又被抛弃。然而这种说法是不对的。因为在这个问题上的误解和我们关于梦的知识有重要关系,其结果且将危及这种知识对神经病的理解的价值。还有一层,“屈己从人”在处世上虽有价值,但是在科学上,不仅无益而且有害。
梦的意义为什么不是多方面的?对这个问题的第一个答案是很平常的。我不知道它们为什么不如此,它们果然如此,我也不反对。就我这方面说,它们未尝不能如此。然而这个比较宽大的梦的概念却有一个小小的障碍——就是,事实上梦的意义却不是这样的。我的第二个答案将着重下面这一点:就是,说梦可代表思想和理智操作的多重方式,在我看来决不是一种新的观念。我有一次研究某种病理的发展,曾记载一个连梦三夜、而以后便不再作的梦。据我那时的解释,此梦相当于一个决意,决意一成事实,便没有再做梦的必要了。其后,我又刊布一梦,以为这梦是用以表示忏悔的。现在我为什么要自相矛盾,说梦总只是欲望的满足呢?
在我则宁愿矛盾,却不愿承认一个愚蠢的曲解,因为这个曲解,也许会丧失我们在梦的问题上所有一切苦心研究的结果;而且会将梦和梦的隐念混为一谈,以为梦的隐念如此,则梦也必然如此。梦确可以代表或还原而为刚才所讲过的各种思想方式;如决心,警告,反省,动作的准备以及计划等。但是你们若仔细观察,便可见这是仅就变成梦境的隐念而言的。你们由释梦的经验,可知人们的潜意识历程富有这种决心,准备和反省,通过梦的工作而成为梦景的材料。不论什么时候,你们的兴趣不在于梦的工作,而集中于人们的潜意识历程,你们便可置梦的构成于不论之列,而称梦的本身可代表一种警告,一个决心或其他,这在实际上也未尝不对。精神分析的研究也常用此法:大概地说,我们只是企求拆除梦的表面形式,而代之以梦所由起的相应的隐念。
因此,当我们估计梦的隐念时,却在无意中知道了我们刚才讲过的高级的复杂的心理动作,都可以在潜意识中完成——这个结论确实是惊人的,同样是令人惶惑的。
然而现在要言归正传了:你们说梦可代表各种思想方式,假使你们以这句话为一种简约的表达方式,而不以这些思想方式为梦的重要性质,那当然是很对的。你们说到一个梦时,你们要么是指显梦,即梦的工作的产物,要么就是指梦的工作本身,即梦的隐念化为显梦的那种心理历程。你们若以为此外还有其他意义,那都足以使思想混乱,谬误立见。假使你们所说的话是用来指梦的隐念,那便请你们明白说出,千万不要因说话欠明确而增加问题的隐晦程度。梦的隐念是梦的工作制造显梦所用的材料。你们为什么总是将材料和制造材料的手续混为一谈呢?有些人仅知道那最后的产物译按:即显梦而不能解释其由来译按:即梦的起源和制造的经过译按:即梦的工作,你们若分不清显梦和隐念,又比这些人高明多少呢?
梦的唯一的要点就是处理思想材料的梦的工作;讲到理论方面,我们便没有忽略此事的权利,虽说在某种实际的情境下,这也未尝不可被忽略过去。再者,分析的观察表明,梦的工作从来不仅仅是将隐念译为前所说过的原始的或退化的表示方式。反之,总有一个“虽不属于白天的隐念,但实际是造梦的动机”的事物附加于其上,这个不可缺少的成分便是潜意识的欲望;梦的内容的改造,为的是这个欲望的满足。所以你们若仅讨论梦所代表的思想,那么梦就可为任何物——一种警告,一种决心,或一种准备,等等。但是除此之外,它本身也常可为一种潜意识欲望的满足;假使你们把梦看成梦的工作的产物,则舍欲望满足之外就不再有其他意义了。所以梦必不仅为决心、警告的表示:而且决心或其他,在梦内常借助于潜意识欲望而译成原始的形式,而译成的结果则适为那一欲望的满足。总之,欲望的满足,这一特性才是梦的主要性质;其他成分则可有可无。
凡此一切,在我都很了然,但不知道已否使你们也搞清楚了。要证明这一点,自然是不容易的;因为一方面,证明要有证据,而证据则要在对许多梦作慎重的分析之后才可求得;另一方面,关于梦的概念的最重要之点,只有和他种现象联带讨论才可令人信服,而这些现象的讨论,尚有待于未来。你们若知道各种现象都有着如何密切的关系,便可知道这种现象的性质,若未加以研究,便无从深知另一种现象的性质。因为我们对于类似于梦的现象——神经病的症候——尚无所知,所以对于已了解的部分不得不暂时视为满足,现在请再举一例予以一种新的推论。
我们仍取已讨论过几次的关于一个半伏洛林买三张票的梦为例,我可以明白地告诉你们,我选取这个例子,并没有什么特殊的动机。我们已知这个梦的隐念如下:梦者听到她的朋友刚订过婚,便深悔自己结婚太早,又以为如果自己能耐心稍待,或可嫁得一个较好的丈夫,因此,对于现在的丈夫是有点蔑视的。我们又知这些隐念所以成梦的愿望,乃是一种窥视欲,想可以因此自由看戏——这或者是要看结婚后有何结果的一种古老的好奇心的产物。我们都知道小孩的这种好奇心常以父母的性生活为目标;换句话说,这是一种婴儿期的冲动,成人若有这种冲动,则其冲动也必起源于婴儿时期。然而,在作梦的前一天所得到的新闻译按:即女友订婚的新闻可不会引起窥视欲;而仅引起懊悔。这个窥视欲的冲动最初并不和隐念有联带的关系,所以,分析时就是不牵涉到窥视欲,也可以得到释梦的结果。然而,懊悔可不能由本身生梦:想到结婚太早的失策,决不足以成梦,除非是因为这个思想激起了从前要看结婚后有何结果的欲望。这个欲望乃构成梦的内容,而用到剧院去看戏代替了结婚;至其形式则为早期欲望的满足:“现在我可以到剧院去看从前所不许看的一切了;但是你还不能。我已经结婚了,你还得等着。”这样一来,实际的情境恰巧变成了反面,而旧时的胜利乃起而代替新近的懊悔;其结果,则窥视欲和自夸之感同时得到了满足。而正是后者的满足,决定着显梦的内容;因为就显梦说,梦者坐在剧院内,她的朋友则独抱向隅。梦的其余部分,则表现为这个满足情境的所有不易了解的变动形式,其背后仍隐藏着隐念。释梦的任务就是要将那些代表欲望满足的部分略而不谈,而追求其背后所隐藏的苦痛的隐念。
讲这一大段话,无非是要你们注意这些梦的隐念。第一,你们不要忘记梦者对于这些隐念都是一无所知的。第二,这些隐念都很容易合理而互相关联,所以可视为对于引起梦的任何刺激的应有反应。第三,它们的价值和任何精神的冲动及理智的活动不相上下。我想给这些隐念以一种较前更有限制的名称,而称之为前一天的遗念theresidue from the previous day,梦者对于它们,可以承认,也可以否认。因此,我就可以在这个“遗念”和隐念之间建立一种区别,凡是由释梦而发现的一切都称梦的隐念。这正是前所习用了的;而“前一天的遗念”则仅为这些隐念的一部分。于是我们可以将梦时经过情形的概念略述如下:“前一天的遗念”之外,还有一种强有力而被压抑的潜意识欲望的冲动,正是这个冲动使梦有造成的可能。因为,这个欲望的冲动对那所谓“遗念”在起作用,所以,隐念的其他部分,即非醒时所可理解的部分,也就随而造成了。
我曾用过一个比喻,说明那遗念和潜意识欲望之间的关系,现在最好重述于此。任何种企业,总有一个资本家支付费用,一个计划家担任设计,且又知道如何实现其计划。就梦的结构而言,资本家常为潜意识的欲望,给造梦提供精神能力的必要资源;至于计划家则为前一天的遗念,决定着消耗能力的方式。资本家自己本可兼有计划及其所需要的特殊知识,而计划家自己也大可有资本。这本来可以使实际的情境化繁为简;然而在理论上的困难却因而增加了;就经济学上说,同是一个人,也对于他的资本家的职能或计划家的能力往往加以区别,而有了这个区别,我们的比喻才能有相当根据。梦的形成,也有相类似的变化:我不说,由你们自己去想吧。
讲到这里,我们不能再向下讲了;我想你们或许早已发生一个疑问,现在似乎应当提出了。你们或许要问:“所谓‘遗念’,是潜意识的,它和梦的形成需要的欲望是潜意识的果真是相同的吗?”你们的问题是不错的:这是整个事件中的重要之点。它们二者同为潜意识的,但涵义有所不同。梦的欲望是另一种潜意识,既起源于婴儿期内,又有其特殊的机制,那是我们已知道的。这两种潜意识,我们若用不同的名称以示区别,固然是很便利的。然而我们却宁愿等到我们熟悉了神经病的现象之后再说。假使潜意识的概念已经令人感到异想天开,那么现在要再断定潜意识共有两种,便不免更引起种种非难了。
因此,我们便在此结束。这又是一段未说完的话;但是我们正可以希望这种知识因我们自己的努力或他人的研究,而更有一些进步。而且即就我们所已知道的而言,也够新奇而令人吃惊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