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483~公元565
查士丁尼皇帝以集罗马法律之大成而著称于世,他所编纂的法典在他即位期间得到了实施。《查士丁尼法典》保留了罗马在法学上天才性的创造成果,后来成为欧洲许多国家制订法律的蓝本。也许没有哪一部法典对世界有这么持久的影响。
查士丁尼约在483年出生于今日南斯拉夫的托利希尔姆。他是查士丁一世的侄子。查士丁几乎是一个目不识丁的色雷斯农民,他是靠军队发迹才当了东罗马帝国的君主。查士丁尼虽然也出身在农民家庭,但却受过良好的教育,在他叔叔的帮助下成长很快。查士丁无后,便于527年任命查士丁尼为他的同位皇帝。查士丁在当年去世。查士丁尼从这时起到565年去世一直是独一无二的皇帝。
476年亦即查士丁尼出生前的第七年,西罗马帝国在野蛮的日耳曼部落的猛烈攻击下做出让步,只是东罗马帝国未受到影响,它的首都在君士坦丁堡。查士丁尼决心收复西罗马帝国的失地和恢复罗马帝国。他在位期间的大部分精力都奉献给了这一目标。他在这方面获得了一定的成功,因为他从野蛮的日耳曼人的手中收复了意大利、北非和西班牙的上部分。
但是,查士丁尼在本册中的名次与其说是取决于他的成功,倒不如说是取决于他在编纂罗马法律中所起的作用。早在登基后的529年。查士丁尼就组建了一个帝国法律制订委员会,该委员会制订的法律草案于529年公布,经修订后于534年作为正式法律生效。与此同时,未收入这部法典的从前的一切敕令和法规都宣告废除。这部“法典”是《民法大全》的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叫做“罗马法典”或“法律类编”,是对杰出的罗马法律作者观点的概括,也具有权威性;第三部分叫做“初级法汇编”,基本上是法学学生的教科书和学习手册。最后查士丁尼批准了这些法律,在此之前“法典”已被编入《新律》,该部法书直到查士丁尼死后才发表。
由于查士丁尼忙于各种战争和履行行政职责,当然就不能亲自起草《民法大全》。实际上这部法书是根据查士丁尼的敕令,在大律师及法律专家团的监督下,由一些法律学者编订而成。
查士丁尼精力非常充沛,他还积极努力致力于政治改革,其中包括一次反对政治贪污腐化的运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他鼓励发展贸易和工业,制订了宏伟的公共建筑计划。在他的领导下,修建了许多堡垒,修道院和教堂(包括在君士坦丁堡的著名的“圣索菲亚教堂”)。这些建筑计划和战争使赋税大为增加,引起了公众的强烈不满。532年发生了一起叛乱事件(尼卡暴乱),险些使他失去了帝位。查士丁尼平息了那起叛乱之后,基本上是稳坐江山了。但是当他在565年死去时,人们一片欢腾,举国上下同庆。
查士丁尼的妻子西奥多拉才干非凡,给了他很大的帮助,这里似乎应该对她略提几笔。西奥多拉大约生于500年,年青时当过演员和名妓,有一个私生子。她20岁时与查士丁尼相遇,成了他的情妇。525年就是他登极做皇帝的前两年,他俩结为伉俪。查士丁尼看到他的妻子才干杰出,就让她做自己的顾问,以及履行各种各样的外交职责。她对他所主编的主要法规有着重大的影响,包括一些通过的改善妇女权力和地位的法律。她于548年死于癌症,这对他是一个严重的损失,不过他随后17年的统治还是相当成功的。西奥多拉既美丽又聪明,成为许多艺术作品的主题。
把查士丁尼列入本册之中,主要是因为《民法大全》所产生的重要意义。这部法书重新表述了罗马法律,具有权威性。它在不少世纪中在拜占庭帝国确实甚为重要。而在西方它大体上被遗忘了约五百年的时间。但是约在1100年又恢复了对罗马法律的研究,特别是在意大利的各个大学之中。在中世纪末期,《民法大全》(即《国法大全》)成为欧洲大陆确立法律体制的主要基础。据说这样的国家施行的罗马法体制与讲英语的国家施行的普通法体制形成了对照。没有哪个国家完全照搬《国法大全》,只是把其中的某些部分编入民法。它在欧洲的许多国家中是法律研究、训练和论说的基础。因为许多非欧洲国家最终都采用了罗马法中的某些部分,所以《国法大全》的影响是十分广泛的。
尽管如此,过高地估计《查士丁尼法典》的重要性也是错误的。除了《国法大全》外,民法的制订还受许多其他因素的重要影响。例如,合同法主要是来自商人的实践和商人法官的决议,而不是来自罗马法律。日耳曼法和教会法对民法也有影响。当然,现代欧洲的法律和法律体制都得到了广泛的修正。今天大多数实行民法的国家中的基本法和《查士丁尼法典》相对说来没有什么相似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