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在2006年5月6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可以申请发行新股,还应该当符合以下具体的要求:
(1)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是健全、运行良好的;
(2)上市公司的盈利的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的;
(3)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是良好的;
(4)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的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的记载,,且不存在重大的违法行为;
(5)上市公司募集的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该符合规定;
(6)上市公司存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够公开的发行证券:1本次发行申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况出现;2擅自改变以前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但是未作纠正;3上市公司在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一交一 易所的公开的谴责;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5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的董事、高级的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6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关于配股的特别规定
向原股东配股.除了符合上述一般规定之外.还应当符合下列的规定:
(1)拟配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2)控股的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的股份的数量;
(3)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进行发行;如果控股的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的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没有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话,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且加算银行同期得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关于公开增发的特别规定
向不特定的对象公开募集股份,除了符合上述一般规定之外,还应该符合以下的规定:
(1)最近的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的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了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的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的1期末不存在持有的金额较大的一交一 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一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的投资的情形;
(3)发行的价格应该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一交一 易日的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一交一 易日的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