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开办了一个专门给企业供货的贸易公司,客户里有美国企业、韩国企业、日本企业……也有国有企业,跟他在一起的时间长了,我就发现了一个规律:外资企业付款很积极,到规定的日子你不去取钱都不行,对方会一而再、再而三地催促你;相反,国有企业付款很拖拉,到规定的日子你去几次也取不来钱,对方会一而再、再而三地推迟。
我一直不明就里,一个偶然的机会,我终于了解了其中的猫腻。
一次,我陪同这朋友给一个国有企业送货,我随便地过目了一下他的送货清单,价格高得离谱,吓得我好悬从轿车的天窗蹿出去:
100w的白炽灯泡他卖5元钱一只;破铁锹他卖45元钱一把;破砂纸他卖3元钱一张;我问:“你小子也太黑了,这价格高得有点离谱了吧?”
他说:“你不知道,是他们企业领导太黑,不是我黑,我原来是白的,我身上的黑纯粹是被他们给染的,他们纯粹是逼良为娼,逼上梁山。最开始我给他们的灯泡一个就两元钱,但是把钱要回来的时候我仔细一算,赔钱!为什么赔钱?他妈的,他们企业规定,每一笔货款都必须有采购人员、使用者、使用者的领导、会计主管、总经理5个人签字,而且也没规定文件签署的最长时限,于是一笔货款无限期地在每一个人手里旅行,甚至都能把那付款的单子给你攥出水来,有的时候转到最后单子都不知道在谁手里了,于是重新填一张单子,再来一次旅行,就是不给你签字。每一个人不打点到你都无法把货款拿到手,很明显,这些打点费用最后都将计算在商品的价格里,羊毛出在羊身上。签署文件的人员越多,商品的价格就越离谱。后来我就明白了,他们这是雁过拔毛,怎么办?他们要拔毛我就得多长毛,要不我不被他们拔成白条鸡了?我就按着他们的人头往上加呗,比如一只灯泡,原来没有回扣的时候我送货的价格是每只两元钱。现在是5元钱,每个人的回扣是10%,5个人总计50%,我还剩下另外50%,也就是剩下2.5元,他们几个就占了货款的一半了,再去了17%的税款,是8角5分,最后一个灯泡的实际货款就剩下1元6角5分了,去了1元钱的采购成本,最后利润就6角5分钱,也就是13%的利润,这还没包括送货的运输费、办公费、财务费,如果把这些费用再减去,利润都不到10%,你说5元钱一个灯泡价还高吗?”
我无语,没想到一个灯泡里面还有这么多不为人知的猫腻?
看来白条鸡也不容易。
为什么外资企业在规定的日子里必须给供应商付款呢?我结合白条鸡给我讲的这个案例,想了一些日子,懂了。
外资企业在付款的时候当然也需要相关人员的签字,但是他们规定出文件签署的最长时限,在规定的时间里他们必须把文件签署完毕,耽误在谁手里就将追究谁的责任。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剥夺文件签署者寻租的权力、索贿的权力、拔毛的权力。寻租的少了,索贿的少了,拔毛的少了,商品的价格自然也就降低了。
可见,监督、制约,成本是很高的,代价是很大的。
比如现在我们为了监督和制约官员的贪污受贿行为,设置了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审计局、国家预防贪污腐败局、反贪局、检察院,一共6个部门,其实对一些贪污腐化的高官而言,这些机构就如同国有企业一样,只能增加监督成本,贪官们贪污腐败越难,贪污成本就越高,因此他们贪污的动力也必然会越大,因为贪的少了不够打点的,最后这些钱还是由纳税人来埋单。
我们不是已经wto很久了吗,怎么还学不会老外那几招呢?
得想辙,既要预防贪污腐败,还要把监督贪污腐败的成本降下来。看来用人监督人并不是一个很好的办法,人都是活的,活人还能让尿憋死?你有多少人监督,贪官就会预备多少个红包。北京检察当局披露,90年代中期以来,近2万贪官外逃,携带款项达8千亿元人民币。为什么其他国家这样的事情不多,而我们国家这样的事情却这么多?而且,我们的监督机构也是最多的,说明还是制度设计上有漏洞。
生意经:
墨菲定理说:“不是钱的问题,是原则问题。其实不是,其实就是钱的问题。”
很多时候都是如此。
用制度管人比较好,制度是死的,贪官没有办法给它送红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