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献公(公元前384年至前362年)即位,意味着新兴地主阶级取得政权。但是,秦国的旧制度在很多方面都不适应于封建制的发展。必须对奴隶社会的旧制度进行彻底改革,才能使封建制确立下来。秦国这一改革,由献公开始,经过秦孝公(公元前361年至前338年)用商鞅变法,前后共四十余年,才最后完成。
一、秦献公时期的改革
秦献公的统治共二十三年,在他即位之初,就对旧制度进行了改革。其中主要有以下几项:
正式废除人殉制度 残酷的人殉制,在秦穆公死时(公元前621年)就已遭到人们谴责。但是,在二百余年内,这种野蛮的制度,并没有被废止,说明秦国旧势力的顽固。秦献公刚一即位,在公元前384年(献公元年)就宣布“止从死”(《史记•秦本纪》),正式明令禁止人殉制,从此才以法令的形式正式废除殉葬制。[1]
编制户籍——“为户籍相伍” 在奴隶社会里,奴隶居在“野”,平民和奴隶主在“国”,两部分人的界限是十分清楚的。随着奴隶制崩溃,要求按照阶级变动的新情况,重新编制户籍。公元前375年,秦献公即位后十年,将全国人口按五家为一“伍”的单位编制起来,称为“户籍相伍”(《史记•秦始皇本纪》)。这一编制的意义在于:取消了“国”和“野”的界限,凡秦国统治下的人民一律被编入“伍”,实际就等于在法律上承认原来的“野人”与“国人”处于同样的地位。提高了“野人”的身份,也就是承认奴隶们经过斗争取得的成果,这是积极的、进步的一面。
统治阶级实行“为户籍相伍”,还在于把秦国控制下的人口统统编制于军事组织之中,以便于征兵作战和加强互相间的监视,其目的就是对广大劳动人民实行镇压。
迁国都、推广县制 秦的国都原在雍(陕西凤翔)。[2]秦献公即位后,于公元前383年就将国都从雍迁往栎阳,迁都的目的,显然是为了同东方的魏作斗争。这时,关中东部的黄河西岸已为魏所占。秦的雍,远在关中西部,有鞭长莫及之感。栎阳在今陕西省临潼县栎阳镇东北12.5公里的武家屯附近,这里距魏很近,又是个商业贸易繁盛、往来要冲之地,“东通三晋,亦多大贾”(《史记•货殖列传》),是战略要地。秦献公毅然将国都从雍迁到这里,表明了秦国统治者经营东北的决心。秦都迁来后,就在原有建筑的基础上,围筑一圈夯土城郭。[3]可见,献公从雍迁都到栎阳[4]主要是军事方面的需要,反映了恢复河西之地的决心。
早在春秋时期,秦国就在边远地区设置带有军事性质的县。战国初期,随着领地的变化,秦国不断增置县,如公元前456年就设频阳(陕西富平东北)县,公元前389年又在陕(河南三门峡西)设县。到秦献公时,又集中地设了数县:公元前379年(秦献公六年)把蒲、蓝田(陕西蓝田西)、善明氏改建为县,特别是公元前374年(秦献公十一年)在栎阳设县,更有其特殊的意义。本来,县是设于新夺得来的土地,或是边远地区,现在竟在首都也设置县这一级军政合一的组织。这一方面表明当时的首都栎阳处于军事争夺的要冲,地方行政组织也必须适应战争的需要;同时也为秦国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县制(统一以后为郡县制)进一步作了准备。所以说,秦献公在推行郡县制方面是有贡献的。
允许商业资本的活动 由于封建经济的发展,商业贸易和交换就有一定的活动。根据这种形势,秦国于公元前378年(秦献公七年)“初行为市”,明令允许在国都内进行商业活动。封建经济下的商业,与奴隶制社会“工商食官”的制度下的商业活动,当然有本质的不同。这是封建经济初步发展的结果,“初行为市”,又给刚刚发展起来的商业资本提供了进一步发展的可能,而它的发展无疑会加速旧生产方式的分解。正如恩格斯指出的:“商人对于以前一切都停滞不变、可以说由于世袭而停滞不变的社会来说,是一个革命的要素。……现在商人来到了这个世界,他应当是这个世界发生变革的起点。但是,他并不是自觉的革命者;相反,他与这个世界骨肉相连。”(《资本论》,第三卷,1019页)商业资本的发展,对奴隶制的生产方式进一步瓦解,起着加速的作用。这是秦献公不曾料到的。但在他统治时期,秦国能够“初行为市”,当然也不是偶然的。总之,秦献公时期进行的一些改革虽然很不彻底,但它却是以后大规模封建改革的先导,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而且,这些改革对秦国的富强,起了重要作用,并很快地就在军事斗争中反映出来。
军事斗争上的初步胜利 由于秦献公实行了一些改革,国内实力增强,在他统治的后期,秦同韩、赵、魏的军事斗争,由失败开始转向胜利。
秦献公时期首次得胜,是在公元前366年(秦献公十九年)。这一年,魏与韩两国国君在宅阳(在荥阳县东南)相会。(《史记•魏世家》)秦国出兵向韩、魏联军进攻,大败韩、魏联军于洛阴。[5]接着,于公元前364年(秦献公二十一年),秦军深入到河东,在石门(山西运城西南)[6]和魏大战,斩首六万级,取得对魏国进攻的胜利。这一仗,在当时的震动很大,就连那个名义上的天下“共主”——周显王,也赶紧前来向秦祝贺。(《史记•秦本纪》、《史记•周本纪》)秦献公竟自称为“伯”,表示自己的身份地位提高了。(《史记•周本纪》)
公元前362年,魏国和韩、赵两国发生大战,并在浍大败韩、赵。正当韩、赵同魏鏖战之时,秦国又趁机向魏进攻,在少梁大败魏军,并俘虏了魏将公孙痤。[7]此役秦取得庞城。
秦献公的改革,虽仅仅是开始,但也显示出巨大的作用。然而,秦国军事上取得的初步胜利,并不足以表明秦国真正强大起来了。因为在秦国最根本的社会制度还没有得到改革。这个任务并没有在秦献公统治时期完成,在伐魏并取得胜利后不久,年迈的秦献公就死去了[8],秦国的封建改革只能在他的儿子秦孝公统治时期去完成了。
二、商鞅变法的准备
秦国大规模进行封建改革,是在秦孝公统治时期(公元前361年至前338年)实现的。这场改革是秦孝公依靠商鞅进行变法来完成的,故习惯上称之为“商鞅变法”。在没有正式进行变法以前,秦国作了一系列的准备:
秦孝公及其主张 秦献公死后,子渠梁继位,是为孝公。当公元前361年秦孝公上台时,他已经二十一岁了。这时秦国虽经过献公的改革,取得一点胜利,但总的形势较秦穆公时代还差得很远。献公时期那些改革,也遭到旧势力的抵抗,而不能全部贯彻到底。[9]所以秦国同东方诸侯大国相较,仍处于劣势。河西之地仍在魏国控制之下,各诸侯大国早就把秦视为“戎、狄”,甚至会盟都不要秦参加。这些客观现实对年轻的秦孝公刺激很大,他认为秦国这样的地位“丑莫大焉”(《史记•秦本纪》),于是决心变法图强。
孝公同一些有远见的统治者一样,懂得民心的重要,因此首先采用笼络民心的方法加强统治:“布惠,振孤寡”,同时又增强军事实力,“招战士,明功赏”。并且宣布:“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史记•秦本纪》)。为证明图强的决心,孝公还出兵向东围陕城,向西讨伐戎族,斩“戎之獂王”。由于取得初步胜利,次年,周天子也来“致胙”,表示祝贺。
在秦的历史上,孝公不失为一个有为的君主。不过,秦孝公最初的愿望,无非也同献公一样,仅是“复穆公之故地,修穆公之政令”而已,也就是企图恢复一个强大的奴隶制政权。但是“历史喜欢作弄人,喜欢同人们开玩笑,本来要进这间屋子,结果却跑进了那间屋子。在历史上,凡是不懂得、不认识自己真正的实质,即不了解自己实际上(而不是凭自己的想象)倾向于哪些阶级的人们、集团和派别,经常会发生这样的事情”(《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反对工人的方法》,见《列宁全集》,中文2版,第二十五卷,335页)。时代的潮流不允许秦孝公走回头路,在封建制确立的时代,要使秦由弱变强,只能进行封建制的改革,而不是恢复秦穆公时代的奴隶制。尽管秦孝公主观上以穆公为标准,但客观上却不能不采取否定奴隶制的具体做法,像“与之分土”以奖励“出奇计强秦者”,正是为封建制的土地私有发展大开方便之门。这样,以秦孝公为代表的一部分秦国统治阶级人物,从巩固自己的统治的“贪欲和权势欲”(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237页)出发,就不能不站在新兴的封建主的立场上实行改革,从而成为地主阶级的代表人物。[10]
在秦孝公以土地和官爵为诱饵,发出求贤的号召以后,有一个人急急忙忙从魏国赶来。这个人就是商鞅。
商鞅入秦 商鞅原是卫国国君的后裔,所以他的名字原叫做“卫鞅”或“公孙鞅”[11],因为他到秦以后,被封为商君,这样历史上就习惯地称为“商鞅”。
商鞅从少年时代起就“好刑名之学”(《史记•商君列传》),所谓“刑名之学”,是指建立和巩固地主阶级专政的一套法家学说。不过,他也曾经向鲁国人尸佼学习过,尸佼是个杂家[12],因此,商鞅对战国时各派的理论主张均有所涉猎。
公元前365年,商鞅来到魏国。魏国是战国时期进行封建改革比较早的一个诸侯国。尤其是在魏文侯时期(公元前445年至前396年),这里是法家思想影响很深的地区。当商鞅来到魏国时,虽然那些著名的法家如李悝等已经不在世,但他们的“余教”尚在。商鞅来到这里,对于进一步研究法家思想,完善他自己的法家理论主张,有很重要的作用,特别是李悝所著的《法经》对商鞅的影响尤大。不过,商鞅在魏并没有得到重用,仅在魏相公叔痤的门下当一名被称为中庶子的家臣。
这样,当秦孝公下令求贤的时候,在魏国不得志的商鞅,就怀着求富贵的目的,带了李悝的《法经》,从魏来到秦国。
商鞅到秦国后,通过秦的大臣景监去见秦孝公,第一次见到孝公时,商鞅向孝公说以“帝道”。这是属于“道”家学派的一种政治学说。秦孝公对这一套毫不感兴趣,商鞅边讲,孝公边打瞌睡。第二次商鞅又求见孝公,这一次向孝公说以“王道”。这是儒家的学说。孝公仍然不愿听,并十分生气地责备景监竟给他找来这样一个无用之人。商鞅第三次求见孝公,说以“霸道”,这是法家的学说。这一回孝公才对商鞅重视起来,开始有用他的意思。于是,商鞅又一次同孝公谈话,向他鼓吹“强国之术”。孝公对此特别有兴趣,听着听着不觉凑到商鞅面前,一连数日也不厌倦。商鞅的“强国之术”,就是法家的一套政策和主张,孝公觉得这一套是有效的。因此,相信了商鞅的学说[13],准备按照这样的学说,对秦国的制度进行改革。
变法前的一场争论 秦孝公虽相信商鞅的法家理论主张,准备进行变法,但仍有些犹豫:他顾虑“变法”、“更礼”改变旧的制度会遭到守旧势力的反对,一时下不了决心。
依照秦国的惯例,凡国君一时不能决断的大事,允许在朝廷上争论。[14]于是,秦孝公便召集反对变法的两个代表人物——甘龙和杜挚,在朝廷上和商鞅展开辩论:“讨正法之本,求使民之道”(《商君书•更法》)。这对商鞅来说,实际上是为变法扫清思想障碍的一场理论斗争。
在辩论中,商鞅首先针对孝公思想状况,直截了当地指出:“疑行无成,疑事无功”,若要变法,就不要怕别人反对,而要强国必须变法。这种言论得到了孝公支持,但遭到甘龙和杜挚的反对,一场激烈争论就此展开。
这场争论集中在应不应当改变旧制度的问题上。
商鞅认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他是以“强国”和“利民”为最终目的,他认为:为此目的,不用拘泥于过去的习惯和制度。这实际是以封建政权的“国”,和新兴地主阶级的“民”的利益为最高准则,要求改变一切不适应封建制发展的旧制度。因此,他提出:“当时而治法,因时而制礼”,要根据已经变化了的形势改变制度和政策。这种革新的主张,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要求建立和巩固封建制度的进步思想。
甘龙、杜挚站在旧制度的维护者的立场上,极力反对变法。他们认为:“法古无过,循礼无邪”,只能按照旧制度、旧规矩去进行统治。也就是说:奴隶社会的一切制度都不能变。他们说:“圣人不易民而教,知者不变法而治。”他们理想中的“圣人”和“知者”,无非是古代奴隶主阶级的代表人物。因此,古代的一切万万动不得:“利不百,不变法;功不十,不易器。”显然,在战国时代,当社会制度发生剧烈变化的时刻,维护旧制度、反对变法,这正是代表即将被历史淘汰的、没落的奴隶主阶级利益的思想。
在批判这种思想的过程中,商鞅提出了进步的历史观,他认为“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前世不同教”,“帝王不相复”。各个时代是不同的,历史总是在变动的过程中前进。从这一观点出发,他主张“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这种进步的历史观,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改革主张,是有利于新兴的封建制确立、适应历史潮流向前发展的,因而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在辩论过程中,也暴露了作为地主阶级代表的商鞅,其思想、理论上有反动的一面。他始终把人民群众称为“愚者”、“不肖者”,而以地主阶级代表人物为“圣人”、“智者”、“贤者”。那些“愚者”、“不肖者”是不配同他们讨论什么问题的,他们只能俯首帖耳地顺从地主阶级的统治:“故知者作法,而愚者制焉,贤者更礼,而不肖者拘焉。”关于变法的问题,更不需要考虑人民群众的好恶:“民不可与虑始,而可与乐成”、“成大功者不谋于众”。这些观点充分反映了地主阶级代表人物敌视人民的反动性。商鞅是先秦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就其对人民群众的态度来说,与孔子“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观点是一致的。由此可见,儒家和法家,作为剥削阶级意识形态,即使在先秦时期也有其共同的一面。
由于商鞅的理论、主张,适应了秦国的新兴地主阶级需要,迎合孝公“图强”的愿望。经过辩论,秦孝公终于下定决心,任用商鞅实行变法。(本节引文凡未注明出处者均引自《商君书•更法》)
徙木之行必信[15]孝公任用商鞅决定进行变法以后,商鞅就制定改革秦国旧制度的法令。在这些改革法令没有公布以前,商鞅曾做过这样一件事:
一天,商鞅将一根三丈长的木头放到国都的南门,并宣布:有能将它移至北门者,赏十金。当时,人民莫明其妙,没有人敢动。接着,商鞅又宣布,能移去者赏五十金。果然,有一人将它移去,商鞅立即赏此人五十金,“以明不欺”(《史记•商君列传》)。
这就是人们熟悉的“徙木赏金”的故事。可是,奇怪的是在商鞅之前,吴起在魏国时,也干过类似的事。据记载:吴起在魏国变法时,就曾在国都北门放车辕一根,并宣布:能将它搬至南门者有赏。后来有人搬了,吴起就按原宣布的办法给赏。[16]这两个记载如此之类似,以致有一些历史学家对它们的可靠性产生怀疑,其实,商鞅和吴起都有可能这样做过。因为,它体现了先秦法家的两个很重要的思想:“明法”和“壹刑”。所谓“明法”,就是要把法令公之于众,并让人们相信:此法必定执行,这就是后来韩非总结的:“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韩非子•定法》)。所谓“壹刑”,就是“刑无等级”,“无贵贱”(《商君书•赏刑》)。这些虽然都是后来才总结出来的,但都是早期法家的经验,如商鞅在秦国变法后,由于“明法”,使得“妇人婴儿皆言商君之法”(《战国策•秦策一》)。而且,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做到“法令至行,公平无私,罚不讳强大,赏不私亲近,法及太子,黥劓其傅”(《战国策•秦策一》),这就是“壹刑”。商鞅在变法以前,用实际行动宣传“明法”和“壹刑”的主张,让人们对新法相信,从而建立起法的威信。所以采取“徙木赏金”的办法,是完全有可能的。
对于商鞅的这种做法,后世的一些进步思想家和政治家认为是可取的。唐代著名的诗人、参加过中唐时期的“永贞革新”的进步思想家刘禹锡,针对中唐时期政治腐败、法令混乱、执法官吏贪赃枉法、贿赂公行的状况,就曾经大声地疾呼:“徙木之行必信,此政之始也”(《答饶州元使君书》,见《刘梦得文集》)。以商鞅曾经使用过的“徙木”的办法为譬,强调法要“明”、要“平”(即壹刑),这样才能达到建立法的威信的目的,使其“必信”,并指出这是“政之始”。由此可见,商鞅变法之前做的这件事,决不是无关紧要的,它是关系到以后的变法能否成功的大问题,如果能贯彻“徙木赏金”所反映出的“明法”和“壹刑”的原则,变法就能胜利。否则,就难免失败。
三、商鞅变法的实施
在做好各方面准备以后,秦国的封建改革就开始了。
发布垦草令 秦孝公的决心一下,立即根据商鞅的意见,发布了变法的首道政令——“垦草令”。[17]
“垦草令”就是开垦荒地的命令。由于奴隶制的崩溃,在奴隶主国有土地上劳动的奴隶纷纷反抗、逃亡,使许多土地荒芜了。另外,因为秦国地广人稀,有大片土地没有开垦。为了增加剥削收入,必须设法发展农业生产,所以秦国的改革,首先从发布“垦草令”开始。
“垦草令”的原文现已佚失,其内容不能确知。不过在《商君书》中的第二篇有《垦令》,这可能就是商鞅向孝公提出的方案。从中可以大体推知“垦草令”的内容。
《商君书•垦令》对于如何促使人们耕垦土地,提出二十种办法。这二十种办法可归纳为下列四个方面:
(1)实行封建制的租税制
商鞅提出:“訾粟而税,则上壹而民平。上壹则信,信则臣不敢为邪。”这就是说:朝廷计算农民收入的粮谷多少来征收地税,那么,国君的地税制度就统一了,农民的负担就公平了。税制统一,有信用,百官就不敢作弊了。这虽然是出于为统治者自己打算,但实行按田亩和粮谷的收入征税,这已是封建性质的剥削,比起奴隶制的剥削来,是重要的进步。对农业生产在客观上起了促进作用。
(2)统一制度,整顿吏治
“百县之治一形,则从迂者不敢更其制,过而废者不能匿其举”。也就是说,政治制度要统一,则官吏不敢胡作非为。商鞅还提出,对官吏要求他们不许拖延政务:“无宿治”,有了错误不能掩盖:“过举不匿。”用这些办法来加强地主阶级国家机器的效能。
(3)压制商人和商业活动,鼓励农业生产
法家对商人一贯主张采取抑制政策,在《垦令》中商鞅提出,朝廷应禁止商人卖粮米。这样,商人就不能趁丰年、荒年粮价涨落之机,进行投机活动。又提出,“重关市之赋”,对商人多征赋税,压制商业活动,以便强迫所有的人都参加农业生产。
(4)实行愚民政策
商鞅提出,不能让农民掌握文化知识,使他们处于愚昧状态,只知种地干活,国家就能安宁:“民不贵学问则愚,愚则无外交,无外交则国安而不殆”,这样就“草必垦矣”。
除上述四项外,还有一些办法,其目的无非均系强迫人民进行农业生产劳动。这些措施,一方面具有促进封建经济发展的进步作用;同时也暴露了其压迫人民的本质,是地主阶级在上升时期两面性的一种反映。
《商君书》中的《垦令》,虽不是孝公发布的“垦草令”,但从后来实行的有关变法措施来判断,其精神是一致的。它实际是商鞅在秦国变法关于农耕政策的一个纲领,以后陆续颁发的,就是根据这个纲领而制定的具体改革办法。
秦国的变法虽自公元前359年就开始了,但由于在这期间商鞅仅系客卿的身份,没有实权,所以一切变法措施仍是由孝公推行。到公元前356年(秦孝公六年),即商鞅入秦后三年,孝公拜商鞅为左庶长。(见《史记•秦本纪》)孝公既将实权交给商鞅,就在这一年,商鞅实施了大规模的改革。
再次编造户籍实行什伍连坐 将人民用军事的组织形式编制起来,并登记在户籍之上,这本来是献公时就已经推行的制度。商鞅在公元前356年,又公布了这样的法令:“令民为什伍。”表明献公时这个制度贯彻得不够彻底,或者是由于旧势力的反对而遭到破坏。商鞅再次将全国人民编入户籍,且较献公时更为严密:五家为一伍,十家为一什。如果一家“犯罪”,其余四家就要连坐。其具体办法是:五家相互监视,发现有“奸人”,应向官府告发,告奸者可以得到同在前线斩得敌人首级一样的奖赏。如果隐瞒而不告发,就要受到同“奸人”一样的处罚;若藏匿“奸人”,就要受到和投降敌人一样的刑罚,这就是什伍连坐法。
由于全国人民都编制于伍什之中,实行什伍连坐法,所以较远的往来和留宿客舍(旅馆)均须有凭证。没有凭证者,客舍主人不得收留。否则,客舍主人就要同罪连坐。
这种什伍连坐的统治方法,是秦镇压人民的重要手段。它愈到后来发展得愈加严密,根据最近出土的云梦秦简可知,秦的法律规定:伍,有“伍老”(《法律答问》第二十一条),系什伍组织的基层负责人。编入什伍组织的人民称为“伍人”,一伍中的其余四家称为“四邻”。什伍之上又有“里”,里有里典,即相当于后世的保甲长。(见《法律答问》第二十一、九七、九八、九九等条)不仅隐匿“奸人”要遭到同罪连坐的处罚,就是在“伍人”中有报告不实者,也要受到惩罚。
奖励军功禁止私斗 商鞅推行新法的第二个方面,是奖励为封建政权作战,而严格禁止私斗。
奖励军功的办法是:凡有军功者,均可得到赐爵、赐地、赐官等奖赏。根据各种资料记载有下列几项具体规定:
(1)凡在战争中能杀得敌人甲士一人、并取得其首级者,赐爵一级(见《史记•鲁仲连列传》《集解》引谯周云),并且还赐田一顷,宅九亩(见《商君书•境内》)。
(2)得一甲首者,若为官者可当五十石俸禄之官,得二甲首者可为百石之官。(见《韩非子•定法》)也就是说,一爵相当于五十石之官。
(3)斩得敌一甲首者,还可役使一人(或一家)为自己的农奴,“除庶子一人”(《商君书•境内》),得到五个甲首的即可“隶五家”(《荀子•议兵》)。
与奖励军功紧密关联的是爵制。在商鞅变法以前,在秦国也有官爵,如上造、大夫、庶长等,但并不细密。商鞅变法的过程中,对秦的爵制进行系统整理,并明确规定了二十等级。这二十爵是:
(1)公士;(2)上造;(3)簪袅(又称谋人[18]);(4)不更;(5)大夫;(6)官大夫;(7)公大夫;(8)公乘;(9)五大夫;(10)左庶长;(11)右庶长;(12)左更;(13)中更;(14)右更;(15)少上造;(16)大上造;(17)驷车庶长;(18)大庶长;(19)关内侯;(20)彻侯。
与爵相适应,还有一定特权和待遇,如前述:得爵一级的就可役使农奴性质的“庶子”(又称“弟子”[19])一人之类。爵至九级五大夫,就可“税邑三百家”,即坐食三百家的税收。七级公大夫,就可以得到同县令相等的待遇。若犯罪,爵高的可以用爵抵罪。(见《商君书•境内》)还可以用爵为亲属中有奴隶身份的求得赎免,如云梦秦简的《秦律》规定,“欲归爵二级以免亲父母为隶臣妾者一人;及隶臣斩首为公士,谒归公士而免故妻隶妾一人者,许之”(《军爵律》)。
商鞅变法时规定:无军功者虽然是宗室贵族,也不得超越规定的标准占有田宅、臣妾。连穿衣着屦都有限制,不得任意铺张。
这一切,无非是鼓励人们为秦国的封建政权去作战。由此途径产生了大批的自耕农和地主。
与此同时,商鞅变法时还制定了禁止私斗的刑罚条款。(《史记•商君列传》)这是针对当时的形势而提出的措施。所谓“私斗”,并非一般人之间的打架纠纷,而是指“邑斗”。(见《商君书•战法》)“邑”在奴隶制时代被大大小小的奴隶主占据着。这些奴隶主们为争夺土地、财产,经常发生争斗,这在春秋战国时代是普遍现象。所以《韩非子•八奸》中就有“邑斗之勇”的提法。秦国也不例外。商鞅严厉禁止邑斗,违犯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史记•商君列传》)。其目的在于消除奴隶主的势力,加强封建中央集权,是与奖励军功相辅相成的办法。
这一方面法令实施的结果是:“乡邑大治”,“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史记•商君列传》),使奴隶主的势力削弱,加强了封建政权的武装力量。
鼓励耕织,发展封建经济 秦国变法时还规定:凡由耕田和纺织而生产粟帛多的人,可免除自身的徭役;凡经营商业及怠惰而贫困的,要连其妻子儿女一同没入官府为奴。
当时,将农业称为“本业”,将从事商业称为“末业”,重本抑末从此成为秦国的传统。商鞅变法时推行的这一政策,对发展封建经济有着积极作用:它使更多的劳动力投入到农业生产上来。但由此途径也造成了一批地主,因为法令规定“致帛粟多者,复其身”,帛粟愈多者,负担愈轻。[20]其结果是贫者愈贫,富者愈富,造成“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现象,这也是封建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
制定严厉的法令 商鞅还制定了严厉的法令以维护封建地主阶级利益。这些法令制定的原则是“轻罪重刑”,即使犯了很轻的“罪”,也要处以极重的刑罚。据说连“弃灰于道者”(即将灰倒在路上),也要处以黥刑。[21]因为先秦的法家都有这样一个理论:认为只有对轻罪处以极重的刑罚,人们才不敢犯更大的罪,“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商君书•赏刑》)。由于民不敢犯“罪”,则“国无刑民”,这叫做“以刑去刑”。[22]
当然,事实上“国无刑民”是不可能的。因此,“以刑去刑”,只不过是地主阶级为掩盖其残酷本性的一块遮羞布而已。
商鞅变法时所制定的法令,除了前面举出的一些以外,其余的还有些什么,现已不得而知。后来陆续完成的《秦律》可能包括了商鞅变法时的某些法令,从那里也可看出商鞅所制定的法令是极为严厉的。
为加强思想统治,商鞅也曾将不符合地主阶级利益的某些诗书烧掉。“燔诗书”(《韩非子•和氏》)表现了地主阶级一开始登上统治地位,就十分重视思想领域内的专政,同时也表现了他们的愚蠢和反动。
以暴力推行新法 “商鞅变法”改革的对象,是旧奴隶制度。所以它首先遇到的是旧制度的代表——奴隶主贵族们的拼命反对;由于变法的实质是建立地主阶级专政,所以它也必然会遭到被压迫阶级——农民和劳动人民的反抗。这两个方面性质是不同的,前者是反动的,后者是进步的。但是,地主阶级无论对旧奴隶主贵族,还是对广大劳动人民,都是采用暴力的办法来进行镇压。不过,这种暴力的矛头开始侧重于打击奴隶主贵族,当封建政权稳定以后;则主要对准广大劳动人民。所以对地主阶级专政的暴力性质,只能作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商鞅变法,首先遭到秦国旧贵族势力的反对。新令一公布,以太子驷的老师公子虔和公孙贾为首的一部分旧势力代表人物,就故意违犯法令,阻挠新法的推行,商鞅就将公子虔处刑,将公孙贾黥面;还有许多人认为新法“不便”,议论纷纷。在商鞅的严厉镇压下,这些人都再不敢说话,就是用这样的暴力推行了新法。
当然,在地主阶级专政的确立过程中,劳动人民的反抗斗争也随之展开了。据《史记•商君列传》载:新法“行之十年”,“山无盗贼”。可见,至少在最初“盗贼”(也就是劳动人民的反抗斗争)还是有的。
总之,商鞅使用严厉的镇压手段推行新法,将议论法令的人均“迁之于边城”,将触犯法令的人处以酷刑。据说,一天就在渭河边上杀死七百余人,“渭水尽赤,号哭之声动于天地”(《史记•商君列传》《集解》引《新序》)。结果,新法得以推行,“秦人皆趋令”,取得了初步的成果。
公元前352年(秦孝公十年),商鞅又被升为大良造(又称大上造)。为了进一步保护封建制,公元前350年(秦孝公十二年),商鞅又颁布了深入封建改革的法令:
进一步废除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 继公元前408年,秦简公时代“初租禾”承认封建土地私有之后,商鞅又于公元前350年宣布:“开阡陌封疆”(《史记•商君列传》),即把标志着国有土地的阡陌封疆去掉,所以也称为“决裂阡陌”(《史记•蔡泽列传》)。这就彻底地废除了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23]
与此同时,商鞅又“制辕田”(《汉书•地理志》)。“辕田制”本是奴隶社会土地国有的一种形式,随着封建制的产生,这种制度到春秋战国之交已经崩溃了。所以《汉书•地理志》引孟康说:“三年爰土易居,古制也。末世侵废,商鞅相秦,复立爰田。”不过商鞅“复立”的爰田,不是旧的国有土地的恢复,而是“爰自在其田,不复易居也”。也就是说:这种爰田制不再像从前那样,到一定时期将土地交还国家,劳动者重新根据国家分配的土地“易居”。而是仅限于在自己的土地上轮换耕作,再也不将土地交还国家,因而也就不需要“易居”了。显然,这种爰田制,只是在私有土地上轮换耕作的制度,与从前的那种属于奴隶制土地国有的“爰土易居”的爰田制,有着根本性质的不同。
商鞅取消了标志着国有土地的“阡陌封疆”,又承认私有土地爰田,这就使封建的土地所有制顺利地发展起来。这一措施对封建制的确立和发展,具有很重大的意义。
普遍实行县制 县,本来是秦国原来就存在的一级行政组织机构。不过,在以前它只设置于个别地区。商鞅在变法时,将县制普遍在全国推广,于是,那些奴隶制的邑、聚等组织都合并为县。开始共设县三十余个,以后随着土地的扩展逐步增加[24],成为封建地方政权的基本组织形式。每县设县令和县丞,县令是全县最高地方长官,县丞是他的助手。后来,到公元前349年(秦孝公十三年),秦在各县设置了定额俸禄的官吏。(见《史记•六国年表》)满万户以上的县设县令,不满万户的设县长,俸禄由三百石至一千石不等。县令、县长之下设丞和尉,尉负责全县的军事,他们的俸禄有二百石到四百石。还有一些百石以下的“少吏”(《汉书•百官公卿表》),相当于县长的六百石以上俸禄的官吏,称为“显大夫”(云梦秦简《法律答问》),斗食以下的低级官吏,称为“有秩之吏”(《秦律•仓律》)。这些官吏领取封建朝廷的俸禄,而国君则可随时任免他们,与奴隶社会的世卿世禄制完全不同,是属于封建性质的行政机构和官僚制度。这一套行政组织,为以后数千年的封建国家机器最初的雏形。
迁都咸阳 第二次大规模进行变法的时候,秦还将国都从栎阳迁到咸阳。[25]
迁都的目的是十分明显的:秦国的统治阶级急欲向东发展,原来的国都栎阳位于关中平原中部,处于同魏斗争的重要位置上。由于秦献公晚年同魏斗争取得一系列的胜利,迫使魏在公元前361年将国都由安邑(山西夏县)迁往大梁(河南开封)。[26]这时,河西之地部分已为秦收回,斗争中心转移至函谷关以东,秦的视线就扩展至更远的东方。这样,栎阳就显得偏北了,这里不是去函谷关的大路,而咸阳(在咸阳市窑店东)北依高原,南临渭河,适在秦岭怀抱,既便利往来,又便于取南山之产物,若浮渭而下,可直入黄河;在终南山与渭河之间就是通往函谷关的大道。这对向东发展是极为方便的,真所谓“据天下之上游,制天下之命者也”(顾祖禹:《读史方舆纪要》)。秦迁都至咸阳,是有其战略意义的。秦在这里“筑冀阙宫廷”(《史记•商君列传》)并非权宜之计。最近考古发掘的资料证明,其建都之初,规模就十分宏大,据调查:其遗址东到今咸阳市红旗公社柏家嘴,西到窑店公社,与汉长安城西墙相对,南临渭水,北城遗址在二道原上,形势居高临下,气魄雄伟。城内建筑有南门、北门、西门,冀阙是类似城门的建筑,用来发布教令。由商鞅监修的咸阳宫,在城内,是由众多的宫殿连接在一起组成一座宫殿群,豪华瑰丽,1975年考古工作者曾在这里发掘出大量文物,其中有壁画残片四百多片,陶文七十多种,从这些实物可以推测建都时的规模。[27]商鞅变法时迁都咸阳,十分清楚地反映了秦国地主阶级要向更大范围发展的勃勃雄心。
“初为赋”及其意义 在公元前350年以后,商鞅又陆续颁布了许多改革的法令。
公元前348年(秦孝公十四年)“初为赋”(《史记•秦本纪》),是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来“赋”这个名称并不是从秦孝公十四年才出现,早在西周实行井田制时,就在国中“什一使自赋”。井田制崩溃后,实行爰田的地方,行“彻”法,也称为“赋”(见本书第四章第三节),但那时所谓“赋”,所征发的根据是土地,即按照一定的土地向在这一块土地上的人征收实物,或征发军役。所以说:“‘治’者,正其井牧,定其赋税”(《诗经•大雅•崧高》郑氏笺),也就是由于土地而产生出的负担。在秦国“初为赋”以前的“赋”,都是这个意思,因为以土地为征收单位,所以统治者十分重视对土地的调查:“度其隰与原田之多少,彻之使出税。”(《诗经•公刘》毛氏传)这种制度反映了奴隶主土地国有的特点。
但是,公元前348年秦国“初为赋”的“赋”却与以前不同,它是以人口为计算对象,即按人口征收赋,也就是人头税。何以见得呢?《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商鞅实行的许多改革中有这样一条:“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现在,大多数史学家都认为这条法令是在“初为赋”以后,至少是和“初为赋”同时公布的。从这条材料可以看出“倍其赋”的根据是人口,而不是由于土地。这也就证明:这时所征的“赋”不同于以前根据土地所出的“赋”了。这是在中国历史上出现最早的人头税,也就是后来董仲舒说的“至秦……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汉书•食货志》引)中的“口赋”。
“赋”的性质变化,正是当时社会性质变化的反映:由于封建经济的发展,土地由奴隶主土地国有变为封建土地私有,一方面由于土地“民得买卖”,使有的人“贫无立锥之地”,另一方面则出现了一些富商大贾。这两部分人均与土地无关,若仍继续采取以前的那种根据土地征收税赋的办法,对封建国家显然是不利的。因此在“初租禾”以后,又出现了“初为赋”的记载,也就是除以田亩收“租”外,还要以人头征“赋”。从此“田租”(土地税)和“口赋”(人头税)成为封建社会两种重要的赋税制度。它们像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一样,是封建政府财政收入不可少的两部分。
“初为赋”在当时也有一定积极作用,如利用“倍其赋”的办法,迫令家有“二男”以上者分家。这就有利于改变秦国以前“聚族而居”的落后习惯,发展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而这种小农经济正是整个封建制度的基础。其次,征收人头税,对于没有土地的商工也起到一定压制作用,是“重农抑末”政策的体现。因为按人头征赋,使负担不至于全部落在耕种土地的农民身上,这就在客观上为农民带来一点好处。这种赋制又迫令劳力多的家庭分居,又强制个人必须奋发活动,不能吃“大锅饭”,这对于农业发展、土地开垦和生产的进步,都是有好处的。当然,它也是广大人民身上的一个负担。
统一度量衡 公元前344年(秦孝公十八年),秦国政府又下令统一度量衡,这也是改革中的一个重要内容。[28]
统一的办法,一是规定全国的度量衡都必须统一进位制度,即把升、斗、权、衡、丈、尺作划一规定,据说六尺为步,二百四十步为一亩,“步过六尺者罚”(《新序》);二是制造统一的标准度量衡器,发到全国各地,例如流传至今的“商鞅方升”,原来就是作为标准器而造的。秦国政府还不断下令用标准器检验和校正各地的度量衡。在最新出土的云梦秦简中,就有这样的律令:“县及工室听官为正衡石赢(累)、斗用(桶)、升,毋过岁壶〈壹〉。有工者勿为正。叚(假)试即正。”(《工律》)可见,秦国政府对统一度量衡这件事,是十分重视的。
商鞅变法中统一度量衡,其目的无非是加强对人民的剥削。但是,这种统一对当时的经济发展是有利的,也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全国后统一度量衡奠定了基础。所以,这一措施对全国的统一起了积极作用。
四、封建制的初步胜利
商鞅变法是对旧制度的改革。革除了奴隶社会的旧制度,封建制就在秦国确立起来。封建制代替奴隶制,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进步,新兴的封建制对于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是起着促进作用的。因此,经过变法后的秦国“兵革大强,诸侯畏惧”(《战国策•秦策一》),“家给人足”(《史记•商君列传》)。其后,随着封建制在秦国的确立,在商鞅变法过程中,就逐渐改变了落后、衰弱的状况,一步步地强大起来。
秦国的地位逐步提高 由于在变法过程中,秦国日益富强,对外战争也逐渐由败而胜,使秦在各国间的地位步步提高。
在秦孝公实行变法以前,魏对秦的威胁是很大的,虽然在公元前362年前后,秦国夺回河西一部分地区,并迫使魏迁都大梁。但河西大部分仍在魏国控制之下。公元前358年,在秦国将要大规模变法之前,魏国派大将龙贾沿洛水修了一道长城,从郑向北,将河西、上郡等广大地区圈在长城以内,虎视眈眈地伫立在秦的侧翼。
在商鞅变法最初几年,秦国无暇外顾,魏国也新迁大梁,双方没有发生大战。但各国都在进行着紧张的外交活动。开始,魏先对宋、卫、韩、鲁等国威胁和拉拢,使这些诸侯国的国君于公元前356年(秦孝公六年)入朝魏惠王,与魏结成盟国。同年,赵成侯和齐威王、宋桓侯也在平陆(山东汶上北)相会。然后又同燕文公在安(河北安新西南安州)相会。这些新兴的封建主代表频繁地相会,都是准备扩大自己的势力,企图兼并别国。在此期间,秦国也开始了大规模的封建改革,并初步显示了成效。公元前358年(秦孝公四年),秦在西山打败韩国军队。(见《史记•六国年表》)见到秦国开始强大,魏也不敢再把它当做“戎狄”看待了。公元前355年(秦孝公七年),魏惠王与秦孝公在杜平(陕西澄城东)相会。从此结束了中原各国长期以来不与秦国会盟的局面,显示了秦国地位的提高。
大败魏国的元里之役 公元前354年(秦孝公八年),秦国趁魏、赵交兵之际,取得了对魏国的一次大胜。
公元前354年,赵国进攻卫国的富丘和漆两地(均在河南长垣),企图迫使卫国朝赵。卫原来是朝魏的,赵国此举自然引起魏国的干涉。魏派兵包围赵国都邯郸,赵派人向齐、楚求救。但齐、楚均未直接救赵:齐威王派田忌率兵向魏的襄陵进攻(《水经注》引《竹书纪年》),楚国则抱观望态度。[29]赵国危急万分,大臣麛皮主张“列(裂)地以和亲于魏”(《战国纵横家书•麛皮对邯郸君章》),但赵君不听,魏国则加紧向赵进攻。
正当魏国集中兵力向邯郸进攻之际,秦国却从后面上来了。秦军出兵攻魏,在元里一战大获全胜,斩首七千级,攻取了魏国的少梁,取得变法后第一次对魏的胜利。
出兵河东围攻安邑 秦国在元里取得胜利之时,魏赵齐楚之间的大战还正在激烈地进行着。秦孝公九年(公元前353年)十月,魏军攻克了赵的国都邯郸。但这时楚军却出兵攻魏(见《战国纵横家书•麛皮对邯郸君章》),因此魏军在腹背受敌的情况下,在桂陵(河南长垣西北)被齐军打败,魏国大将庞涓被擒(见银雀山竹简《孙膑兵法•擒庞涓》)。公元前352年(秦孝公十年),进攻襄陵的齐、宋、卫联军,被魏、韩两国联军打败。
当这几个大国正在酣战之际,商鞅在秦国的变法已取得初步成果,商鞅本人也升为大良造,控制着秦国的军政大权。趁魏军的主力在东面与齐、赵等打得难解难分的时候,魏国后方空虚之机,商鞅率秦军向魏猛攻,他们穿过河西,直奔魏国过去的国都安邑,迫使安邑投降。这一年,魏国虽在固阳继续修筑长城,也依然没有能阻止住秦国的进攻。
魏国处于三面受敌的地位,齐国也在襄陵遭到失败,双方都感到不能再战下去。于是,在公元前352年(秦孝公十年),由齐威王请楚国的景舍出面与魏讲和,下一年(公元前351年),赵国在漳水之上与魏结盟,魏军退出邯郸。至此,齐、楚、赵同韩、魏之间的数年大战始告一段落。
但是,秦国向魏国的进攻并没有停止。公元前351年(秦孝公十一年),商鞅率兵围攻固阳。魏国的固阳守军,在强大的攻势面前只好投降,秦国取得再次的胜利。
秦魏暂时休战 公元前351年以后,魏国同齐、楚、赵等国的战事暂告结束,能抽出更多的兵力同秦较量。而秦国这时的国内改革尚未最后完成,不能进行大战,只好与魏暂时“修好”讲和。公元前350年(秦孝公十二年),秦孝公和魏惠王在彤(陕西华县西南)相会,两国至此暂时休战。
秦魏两国暂时休战,酝酿着更大的战争。在秦国的统治者看来,秦魏是绝对不能两立的。商鞅在公元前340年就曾对秦孝公说:“秦之与魏,譬若人之有腹心疾,非魏并秦,秦即并魏。何者?魏居领阨之西,都安邑,与秦界河而独擅山东之利。利则西侵秦,病则东收地。”(《史记•商君列传》)可见,秦是绝不甘心居于当时的地位的,不过由于暂时无力攻魏,只好暂时休战,并将已经取得的河东之地和河西部分地区退还给魏,以换取充分的准备时间。
公元前344年(秦孝公十八年),魏国联合宋、卫、邹、鲁等小国,企图以朝见周天子的名义,向秦进攻,秦国见势不利,就派商鞅去魏进行游说。商鞅迎合魏君一心想称王的心理,对魏惠王说:“大王不如先行王服,然后图齐、楚”(《战国策•齐策五》),劝说魏君自己先称王,再去进攻别的国家。魏君果然中了商鞅的缓兵之计,打消了对秦进攻的计划,而去准备称王的典礼。不久,魏惠王就约集诸侯至逢泽(河南开封南),秦也派公子少官率军队参加。会上,魏惠王自称“王”,满足了虚骄的欲望,会后,他还带领诸侯去朝见周天子。
由于秦国灵活的策略,避开了过早地同魏进行正面的大战,从而赢得了时间,在国内改革的基础上,做好同魏决战的必要准备。
同魏决战“东地渡洛” 公元前342年(秦孝公二十年),魏国又卷进同齐、赵、宋等国的大战之中。这一年,齐、魏两国在马陵(河南范县西南马陵)大战。齐国以田忌、田婴为将,孙膑为师,率兵攻魏,魏国的太子申率兵十万迎敌。[30]双方在马陵展开激战,至次年(公元前341年),魏军被打败,太子申被俘。是年五月,齐、宋又联合向魏进攻。这时,魏国因在马陵战败,实力大损,又遭齐、宋进攻,自然十分狼狈。商鞅见有机可乘,就向孝公提出:如果趁此机会伐魏,魏必支持不住,只能东徙,秦将魏赶走,“据河山之固,东向以制诸侯,此帝王之业也”(《史记•商君列传》)。可见,秦国统治者的目标已经不仅是魏地了。孝公当然同意商鞅的看法,九月,派他率兵伐魏。正在秦国向魏进攻之时,十月,赵国也出兵攻魏,魏国两面应敌,力不能支,被秦打败。
公元前340年(秦孝公二十二年),齐、赵两国又一次向魏进攻(《史记,魏世家》),魏国形势危急。商鞅则率领秦兵继续攻魏之西鄙,魏国派公子卬率兵抵抗秦军。以当时秦魏双方兵力而论,秦很难迅速取胜,商鞅自忖正面交战不行,就写信给公子卬。原来商鞅在魏时,曾与公子卬有旧交,商鞅假意表示念旧,愿意罢兵和好,并约公子卬前来饮酒会盟。魏国正处于几面受敌之际,公子卬接商鞅来书,自然欣喜异常,信之不疑,并应约前去会盟。不料会盟刚一结束,正待饮酒之际,商鞅早已埋伏好的甲士突然出现,公子卬立即成为秦国的俘虏。而秦军则趁势进攻魏军,魏军毫无防范,又失去主将,被打得落花流水。商鞅就是采用了这样不光彩的手段,取得了一次巨大的胜利。
由于魏国连年对外作战,屡遭攻击,损兵折将,国内空虚,不敢再战,只得将河西一部分土地割给秦讲和。秦国战胜魏国,并取得河西的部分土地。从此,在军事实力方面超过了魏国,改变了劣势的地位。
商鞅的被杀 对外战争的胜利,反映了秦国内部变法的成功。经过近二十年的时间,封建制终于在秦国确立起来。秦国封建制的胜利和领地的扩大,也给商鞅带来了高官厚爵。商鞅作为大良造,已经相当于其他诸侯国相的职位,且国相无权率领军队,而商鞅则集军政大权于一身,孝公对其言听计从。公元前340年(秦孝公二十二年),秦打败魏、俘虏公子卬后,商鞅又被封以於(河南内乡县东)、商(陕西商县东南)之地十五邑,因而号为商君。至此,商鞅的权势已达无以复加的程度。
商鞅采取暴力手段,镇压奴隶主贵族的反抗,因而遭到旧势力的代表人物攻击和反对,自然是不可避免的。如在商鞅相秦十年以后,有一个名叫赵良的人,就代表“宗室贵戚”去见商鞅。开始,赵良劝说商鞅让位,继而又劝商鞅放弃“骏刑”,最后直接攻击说商鞅你不得好死。这个赵良对商鞅的诅咒,确实是代表了旧贵族对新兴封建制的仇恨。商鞅遭到他们的攻击,也是不难理解的。
但是,商鞅在秦执政后期,不仅打击了奴隶主贵族势力,同地主阶级内部的一些代表人物也发生了利害冲突(同人民群众的对立自不待言)。由于商鞅拥有炙手可热的权势,早就在统治阶级中间引起一部分人的不满。从赵良攻击商鞅所举出的事实就可以看出:他“相秦不以百姓为事”,“百姓”在当时指地主阶级(详说见本书第九章),“残伤民以骏刑,是积怨畜祸也”。反映商鞅的酷刑所及,已不限于奴隶主贵族,以致积怨甚多。商鞅自己也了解这种处境,所以也十分害怕,处处严加防范。每次出门,必有“后车十数,从车载甲”,并使武装卫士“旁车而趋”,才敢出行。(见《史记•商君列传》)这表明,商鞅在地主阶级内部也有很多仇敌。
孝公二十四年(公元前338年)五月,秦孝公卒,太子驷继位,是为秦惠文王(公元前337年至前311年)。公子虔之徒诬告商鞅准备反叛,惠文王下令逮捕商鞅,商鞅闻讯后立即出逃,至关下,见天色已晚,准备投宿客舍,但客舍主人拒绝收留他这样没有凭证之人,并告诉他:这是“商君之法”。商鞅无奈又企图奔魏,但魏国早对商鞅恨之入骨,将他赶回秦国。商鞅归秦后,奔回自己的封地——商邑,并把徒属组织起来进行负隅顽抗,但惠文王派大军粉碎商鞅的抵抗,终于在郑之渑池将商鞅俘获,除将商鞅本人处以车裂之酷刑外,还将商鞅全家族灭。[31]
商鞅未死以前,封建制已经在秦国确立起来,秦惠文王及公子虔等杀死商鞅,仅系地主阶级内部的矛盾,他们并不想在秦恢复旧制度。所以商鞅虽被处死,而“秦法未败也”(《韩非子•定法》)。秦国的封建制在商鞅死后继续发展、巩固起来。
商鞅的功过是非 “在历史上,任何一个阶级,如果不推举出自己的善于组织运动和领导运动的政治领袖和先进代表,就不可能取得统治地位。”(列宁:《我们运动的迫切任务》,见《列宁选集》,第一卷,286页)商鞅就是秦国这一场封建制改革运动的政治代表,由于他善于组织运动和领导运动,使封建制度终于在秦国取得胜利,他不愧为当时处于先进地位的地主阶级的杰出代表人物,其历史功绩是应当肯定的。
当春秋战国时期、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社会大变革时代,历史呈现出令人眼花缭乱的面貌,刚刚产生的与即将灭亡的、新与旧的事物在进行着剧烈的搏斗,有时它们又交织在一起,使人难以分辨。在这个历史时期,封建制代替奴隶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改变旧的制度,改变旧的不适合生产力向前发展的一切旧的上层建筑,是地主阶级的先进代表人物的要求。商鞅就是站在这个新生的阶级方面,为新社会的诞生而坚决主张“变”的,他敢于蔑视传统势力和习俗的见解,大声疾呼:“知者作法,而愚者制焉;贤者更礼,而不肖者拘焉。”他敦促孝公进行改革不要动摇:“疑行无成,疑事无功。君亟定变法之虑,殆无顾天下之议之也。”(《商君书•更法》)坚定了孝公变法的决心,也表明商鞅对变革所采取的进步立场。
在变法过程中,商鞅吸取了此前各国变法的经验教训,尤其是魏国李悝等提出的一套法家的主张,提出了适合于秦国具体情况的变法措施。他在秦国制定的改革方案,并非照搬李悝等人的蓝图,而是有进一步的发展:如耕战政策,当时许多政治家在不少诸侯国都提出并实行过,然而唯独秦国的成效特别显著。其中重要原因,就是由于商鞅根据秦国的特点,提出了更为具体的办法。古人早就已经指出这一点,班固以赏战功一事为例说:“秦人,其生民也狭阨,其使民也酷烈。劫之以势,隐之以阨,狃之以赏庆,道之以刑罚,使其民所以要利于上者,非战无由也。功赏相长,五甲首而隶五家,是最为有数,故能四世有胜于天下。”(《汉书•刑法志》)这种分析虽不尽正确,但可以反映商鞅采取赏战功的具体办法,并非完全照搬魏国的办法,而是考虑到秦国特殊条件的。因此,改革易于见效。
在推行新法过程中,商鞅敢于同旧势力作斗争,为维护封建制不动摇、不徇情,表现了地主阶级在上升时期生气勃勃的精神:“商君治秦,法令至行,公平无私,罚不讳强大,赏不私亲近,法及太子,黥劓其傅”(《战国策•秦策一》),这是新法得以贯彻的根本原因。这种“守之以公”(《新序•善谋》),严厉推行法治的精神,是历代许多改革成功的关键,后世有不少次改革就是由于缺乏这种精神,而致使失败。历史上有不少统治阶级的代表人物,虽然能提出一些理想的社会改革方案,但一触犯“亲”、“贵”的私利和特权,往往就无法推行下去,致使改革不能彻底,甚至使旧势力更加嚣张,社会腐朽和黑暗变本加厉,这种情况是屡见不鲜的。商鞅能以极大的勇气坚决推行新法,不畏权贵,不徇私情,当然主要还是由于有秦孝公的支持,但与商鞅个人的胆识与魄力也是分不开的。
正是由于商鞅在秦国变法的成功,才使得秦国“移风易俗,民以殷盛,国以富强,百姓乐用,诸侯亲服”(《史记•李斯列传》)。因此,在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的历史上,在秦国发展的历史上,商鞅有着重大的历史功绩,他的作用是不可抹煞的。
商鞅在对历史作出重大贡献的同时,当然还有其残酷镇压人民的一面。站在地主阶级立场上的商鞅,将人民群众视为草芥,他露骨地鼓吹愚民政策,并使用最残暴的方法进行统治,这种统治当然加深了人民的痛苦,如“商鞅为秦立相坐之法,而百姓怨矣”(《淮南子•泰族训》),“峭法长利,秦人不聊生”,以致“造诽谤,增肉刑。百姓斋栗,不知所措手足也。赋敛既烦数矣,又外禁山泽之原,内设百倍之利。民无所开说容言”。“无恩于百姓,无信于诸侯”(《盐铁论•非鞅》)等都是事实。这充分暴露了地主阶级就是在刚刚登上历史舞台的时候,对人民的统治和压榨也是血淋淋的,绝不能以其进步的一面掩盖其反动的一面,也不能据其反动的一面而否认其进步的历史作用。
至于商鞅个人品质及其为人,如司马迁指出的“其天资刻薄人也。迹其欲干孝公以帝王术,挟持浮说,非其质矣”(《史记•商君列传》),都是事实。在前文叙述中已随时给予批判,这里不再重述。
最后还应指出:商鞅虽然对秦国的变法以至后来的富强,有着重要作用,但绝不可把秦国变法成功的原因,完全归结为商鞅个人。秦国之所以在战国时期出现改革的客观形势,根本原因在于生产力的发展,而变法之所以能够彻底,则是因秦国历史的发展为商鞅准备了变法有利的条件。这些条件是在秦国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如秦国奴隶社会实行的爰田制,政权组织形式的高度中央集权,以及缺乏宗法制等特点,都是使商鞅变法得到成功的有利条件。因此,秦国变法的成功是有其必然因素的,它们是前提,没有这一前提,任何人也不可能得到成功。正如列宁指出的:“在评价个人的社会活动时会发生的真正问题是: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保证这种活动得到成功?有什么保证能使这种活动不致成为孤立的行动而沉没在相反行动的汪洋大海里?”(《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们如何攻击社会民主党人?》,见《列宁选集》,第一卷,26~27页)只有在上述前提和条件下,商鞅才得以发挥其应有的历史作用,也只有在肯定上述前提和条件下评价商鞅的功过、是非,才能得出符合历史实际的结论。
注释
[1]秦虽自献公时就已宣布“止从死”,但实际上,到战国末年,殉葬制度在秦国仍没有绝迹,从陕西境内战国时期秦墓的发掘中,仍不断有人殉的尸骨出现,就可得到证明。
[2]据记载,秦历世所居之地有:西垂、犬丘、汧渭之会、秦、平阳、雍、泾阳、栎阳、咸阳。这里记的有的是地名,有的是国都。如西垂、汧渭之会等仅泛指一处地方,并非国都。
[3]据《秦都栎阳遗址初步勘探记》(载《文物》,1966(1))报告:栎阳城遗址东西宽1801米,南北长2232米,城内有正街三条,东西向两条,南北向一条,有城门六座。在原建筑外围筑有一圈外城郭。据初步判断,系献公迁都栎阳时修筑。
[4]据《史记•秦始皇本纪》末段记载:灵公“居泾阳”,似乎在秦献公迁栎阳之前,国都已从雍迁到泾阳。按秦自厉公时,方趁晋国不宁而向东发展,同时伐大荔。至灵公时与魏战于少梁、城籍姑,此时灵公由雍至泾阳是可能的。因泾阳在栎阳之西,泾水入渭之处;东距三晋较近,便于向东发展。但作为国都,此时仍在雍城,并未迁于泾阳。《史记•秦始皇本纪》后附《秦纪》云:灵公陵墓在“悼公西”,而悼公葬雍,则灵公亦葬雍,以后简公、出子亦葬雍。可见,王国维所说的“灵公虽居泾阳,未尝定都也”(《秦都邑考》,见《观堂集林》)是可信的。又,泾阳遗址至今未有任何发现,估计这里不可能有较大的建筑。这也可作为秦未尝在此定都的证据之一。
[5]据《史记•魏世家》记:“五年,与韩会宅阳。城武堵。为秦所败。”又《史记•六国年表》云:“败韩、魏洛阴。”可见,此次当是秦主动出兵向韩魏联军进攻,并在洛阴战胜两国联军。
[6]石门,《史记•六国年表》《集解》徐广曰:“一作(石)阿。”其地有两种说法,一说在三原县西北,一说在山西运城西南。查此次战役,秦国斩首六万,同年赵曾出兵至石门救魏,当以山西之石门说为是。
[7]《史记•秦本纪》及《史记•魏世家》均记为:俘虏魏将公孙痤,而《史记•六国年表》则记为“虏其太子”,《史记•赵世家》更记为:“虏其太子痤”(或作“虏其太子、痤”)。考魏太子申于惠王三十年(公元前340年)尚率兵迎击齐军。(见《史记•赵世家》)在此之前,亦未见有立太子之记载,故太子被虏之记载不确。日人泷川资言《史记会注考证》云:“太子非申。申太子见虏,代立也”,无证据,不可信。
[8]秦献公为秦灵公之太子,公元前415年灵公死时,就应由献公继位。但由于种种原因(见前一章内容),却由简公当了国君。简公统治十五年,又由简公之子惠公继位。惠公统治十三年,至公元前387年,又由出子继位,时已至公元前385年,距惠公死时已二十年。此后,才由献公继位,献公统治共二十三年。因此,至其死时定已年迈。
[9]献公时的一些改革措施,因遭到旧势力的反对,并未能贯彻到底,如户籍制,献公时虽实行“为户籍相伍”,但商鞅变法时又“令民为什伍”。可见,这种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并非一帆风顺,必定很不彻底,才出现商鞅时期重申旧令的现象。
[10]中国的奴隶制如何转变为封建制的,这是中国古代史上的一个大问题。过去有一种说法,认为只能是由封建领主“领导”奴隶进行推翻奴隶制的斗争,才“符合”马克思主义“阶级斗争”的原理。这种理论没有证据。事实是:最初的封建主都是由奴隶主转化而来。这种过程正如李亚农描述的那样:由于奴隶的反抗斗争,“奴隶制变成无利可图的制度,精于盘算的剥削者们发见了不改变剥削方式是不行了,他们宁愿将自己占有的广大的土地,分成小块作为份地交给奴隶们,使其有自己的经济,自己的生产工具……于是奴隶主蜕变成了封建主,奴隶蜕变成了农奴,奴隶主们就是这样解放了奴隶,不,这样说,还不够正确,应该说奴隶主们就是这样抛弃了奴隶”(《李亚农史论集》,994页)。笔者以为,李亚农的上述分析是符合中国历史事实的。秦国的事实正是如此,以国君为代表的奴隶主阶级转化为地主阶级,也并不意味着反动阶级可以“自愿退出历史舞台”。恰恰相反,这种转化是在激烈的阶级斗争中实现的,没有奴隶和广大劳动人民长期的、英勇的斗争,使奴隶制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全面崩溃,奴隶主阶级是绝不会抛弃旧的剥削方式的。促成奴隶制向封建制必然转变的主力军是奴隶和广大的劳动人民,而统治者为了自己的“贪欲和权势”,不得不转变其立场,这一转变无非是由一个剥削阶级转向另一个剥削阶级,因而与“和平过渡”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回事。
[11]“卫”、“公孙”、“商”是古代的氏。卫鞅之“卫”即氏於国,商鞅之“商”即氏於居或氏於官(见《风俗通•姓氏篇》)。又“诸侯之子曰公子,诸侯之孙曰公孙,公孙之子以王父之字为氏。”(陈世崇:《随隐漫录》卷四)卫鞅之祖为卫国君,故又称公孙鞅。
[12]关于尸佼的理论、主张和生平事迹今虽不可考,但《汉书•艺文志》将《尸子》二十篇列为杂家类,这绝不是毫无根据的。杂家的特点是:“兼儒、墨,合名、法”,“漫羡而无所归心”(《汉书•艺文志》)。《后汉书•宦者列传》注:“(佼)作书二十篇,十九篇陈道德仁义之纪,一篇言九州险阻,水泉所起也。”这里记载的尸佼著作近于儒家。而刘向则谓尸子“非先王之法,不循孔氏之术”(《荀子叙录》),又显然是法家。这些记载分歧如此之大,只有一个解释,即尸子的思想主张,儒、道、名、法各家均有,乃属杂家一类。从后来商鞅入秦时,曾先后向秦孝公说以“王道”、“帝道”和“霸道”这一事实来推测,商鞅的老师尸佼是杂家,是可以肯定的。钱穆之《先秦诸子系年•尸佼考》谓:“尸子之学,固当与李悝吴起商鞅为一脉耳”,仅系根据“同时学风以为推测”。杨宽《商鞅变法》中说:“尸佼所著《尸子》,宋代已散失,但从清代辑本来看,所说和法家学说不合。”他们都首先肯定尸佼为法家,然后再设法将与法家抵触的证据加以否认,这显然是不正确的。
[13]商鞅先后四次晋见秦孝公,分别进献不同的统治策略,最后才被采用,此事见于《史记•商君列传》。有人根据“王道”、“霸道”并提出现较晚,和说以“王道”、“帝道”与商鞅主张的法家思想不一致,从而否认《史记》的记载。笔者认为《史记》的记载是可信的。因为:一、虽然“王道”、“霸道”并提出现较晚,但主张“王道”的儒家学派和主张“霸道”的法家学派早在商鞅入秦以前就存在,这是众所周知的。就是所谓“帝道”,也并非出于后人虚构,这就是“黄老之学”中的“黄帝之学”。1973年底,在湖南长沙马王堆三号汉墓发现的帛书中,有《经法》、《十大经》等四篇古佚书,共一万一千多字。这就是所谓“黄帝”之书,这些著作的写作时间,大约在战国初期,最迟“不会晚于公元四世纪中期”(唐兰:《马王堆出土〈老子〉乙本卷前古佚书研究》,载《考古学报》,1975(11))。从“黄帝”之书的内容看属于道家;在商鞅同时代的人中,许多人都明确标榜祖述“黄老之学”,如申不害:“本于黄老而主刑名”(《史记•申不害列传》),“慎到,赵人。田骈、接子,齐人。环渊,楚人。皆学黄老道德之术,因发明序其指意”(《史记•孟子荀卿列传》)。可见宣扬“帝道”的“黄帝之学”,实际就在“黄老之学”内容中。因此,尽管“王道”、“帝道”、“霸道”并提可能后来才出现,但作为一种主张,早在商鞅之前就存在,此其一。二、先秦思想家各派之间的斗争虽十分激烈,但他们在斗争中也相互吸取对方的思想资料和理论观点,如李悝鼓吹法家主张,同时也具有儒家气息(见《吕氏春秋•恃君》),兵家吴起鼓吹法家学说,但也曾师过儒家的曾参、子夏(见《史记•吴起列传》)。商鞅本人就曾以杂家的尸佼为师,而杂家的特点是“漫羡而无所归心”。作为剥削阶级的一员,商鞅同先秦时代的其他“士”一样,到处游说,他鼓吹政治主张的目的,无非是求得个人富贵。商鞅来到秦国为投秦孝公所好,以各种学说向孝公试探,是完全有可能的。因此,《史记》所载商鞅先后四次,分别以不同策略说秦孝公之事,是不可轻易否定的。此事也恰恰说明先秦“士”的特点。杨宽在《商鞅变法》一书中,断然否定商鞅曾向孝公作过各种试探,恐怕是出于对商鞅过分“偏爱”。
[14]如公元前645年(秦穆公十五年)在韩地之战俘虏了晋惠公后,秦穆公对如何处理晋惠公一时拿不定主意,于是就召集公子挚、公孙枝等在朝廷上讨论。(见《国语•晋语》)又如秦惠文王时,对是否伐蜀的问题“犹豫未决”,也令代表两种意见的司马错和张仪在朝廷上争论。(见《战国策•秦策一》、《新序•善谋》)在统一中国以后,是实行分封制,还是实行郡县制,秦始皇也曾令群臣在朝廷上展开争论。(见《史记•秦始皇本纪》)可见,秦国有这样的传统。
[15]“徙木之行必信”,是唐代诗人刘禹锡在《答饶州元使君书》中的一句话。在这里他称赞商鞅取信于民,以树立法的威信的做法。
[16]《吕氏春秋•慎小》云:“吴起治西河,欲谕其信于民,夜日置表于南门之外,令于邑中曰:‘明日有人偾南门之外表者,仕长大夫。’明日日晏矣,莫有偾表者。民相谓曰:‘此必不信’。有一人曰:‘试往偾表,不得赏而已,何伤?’往偾表,来谒吴起。吴起自见而出,仕之长大夫。夜日又复立表,又令于邑中如前。邑人守门争表,表加植,不得所赏。自是之后,民信吴起之赏罚。”另外《韩非子•内储上》也有相同记载。
[17]许多史书记述商鞅变法说是从公元前356年才开始的,也就是商鞅至秦后三年才开始。这种看法是不对的。事实是,当孝公决心变法以后,立即就下了垦草令。(见《商君书•更法》及《史记•商君列传》)在《商君书》中第二篇《垦令》,就是商鞅向孝公提出的方案,“垦草令”当系根据这篇“垦令”拟成。(见高亨:《商君书注释》)
不过《史记•商君列传》载:在公元前359年商鞅刚一入秦时就被任命为左庶长,而《史记•秦本纪》则记:在商鞅入秦后三年,即公元前357年才被任命为左庶长。从左庶长这样高爵,以及在公元前356年以后又大规模进行改革的历史事实来判断,当以《秦本纪》的记载为可信。即最初孝公仅仅根据商鞅的建议,颁布了改革的法令,三年后才正式任命他为左庶长,由商鞅直接推行变法改革。
[18]云梦秦简《秦律•传食律》:“不更以下到谋人,粺米一斗,酱半升,采(菜)羹,刍 各半石。”这里的谋人就是簪袅。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102页注1。
[19]庶子又称弟子,见云梦秦简《秦律杂抄•除弟子律》。
[20]“复其身”,有人认为“复”是解除奴隶身份。这种说法不确,从所有史料中找不到因耕织而免除奴隶身份的。在云梦秦简中也找不到类似材料。《汉书•高帝纪》五年诏,颜注“复其身及一户之内皆不徭赋也”。因此,“复其身”的“复”只能作免除徭役解。
[21]《史记•商君列传》引《新序•佚文》及《史记•李斯列传》、《汉书•五行志》、《韩非子•外储》,均记有此事。
[22]《史记•李斯列传》:“商君之法,刑弃灰于道者。夫弃灰,薄罪也,而被刑,重罚也。彼惟明主为能深督轻罪。夫罪轻且督深,而况有重罪乎?”《汉书•五行志》师古注引孟康曰:“商鞅为政,以弃灰于道必坋人,坋人必斗,故设黥刑以绝其原也。”同书引臣瓒曰:“弃灰或有火,火则燔庐舍,故刑之也。”《韩非子•内储说上》:“殷之法刑弃灰于街者。子贡以为重,问之仲尼。仲尼曰:‘知治之道也。夫弃灰于道必掩人,掩人,人必怒,怒则斗,斗必三族相残也。此残三族之道也,虽刑之可也。’”
[23]因秦国没有井田,故商鞅变法中,并没有“废井田”之举。历来人们相信秦国也有井田,唯一的根据就是商鞅变法时,有“废井田”之说。其实,认真地查一下这个说法的来源,就要对它打上一个问号了。
在现存的关于商鞅变法的第一手资料中,根本没有“废井田”的记载。现在,我们把《汉书》以前有关商鞅变法开阡陌的全部资料摘录如下:
1.《史记•秦本纪》:“为田开阡陌,东地渡洛。十四年,初为赋。”
2.《史记•商君列传》:“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
3.《史记•六国年表》:“十二年,为田开阡陌。十三年,初为县,有秩史,十四年,初为赋。”
4.《战国策•秦策三》:“夫商君为孝公平权衡、正度量、调轻重、决裂阡陌,教民耕战……”(蔡泽语)
5.《史记•蔡泽列传》:“夫商君为秦孝公明法令……决裂阡陌,以静生民之业而一其俗,劝民耕农利土,一室无二事。”
另外:《史记•秦始皇本纪》又有“(昭襄王)四年,初为田开阡陌”。
这里,虽然年代的记载有误,但也只提到“开阡陌”,而无“除井田”之类的话。
可见,在《汉书》以前的记载中,没有材料说明商鞅变法有“除井田”之举。
将“除井田”同商鞅的“开阡陌”联系起来的第一个记载是《汉书•食货志上》:“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富者田连仟佰,贫者无立锥之地。”此说一起,在有关的著作里,才把商鞅“坏井田,开阡陌”当做一回事,加以评述,尤其是杜佑的《通典》以及马端临的《文献通考》也跟着这样写下来,于是遂成历史定论。
很明显,成书于《汉书》之前的《史记》等书均无“除井田”之说,唯独《汉书》中才出现此说。因此,《汉书》的说法是不能作为商鞅变法时曾有“废井田”之举的根据的。
至于《汉书•食货志》中为什么会出现“除井田”的记载,那是与汉代的董仲舒有关的问题,不能在此细论。笔者另有《试论商鞅变法成功的原因》(载《西北大学学报》,1978(2))一文,专有论述。
[24]《史记•六国年表》说建二十个县;《史记•商君列传》说建三十一个县;《史记•秦本纪》则说建四十一个县。应当是随着土地扩大逐步增设的。
[25]《史记•商君列传》载:“作为筑冀阙宫庭于咸阳,秦自雍徙都之。”这里说是从雍徙都咸阳,误。早在秦献公时,秦都已从雍徙往栎阳,《秦本纪》:“(献公)二年城栎阳。”(徐广曰:“徙都之。”)因此,应当是由栎阳徙都咸阳。
[26]关于魏迁都于大梁的时间,《史记•魏世家》及《史记•商君列传》均认为在魏惠王三十一年,而《史记•魏世家》《集解》和《孟子正义》引《竹书纪年》说:“梁惠成王九年四月甲寅徙都大梁。”当以《竹书纪年》的记载为是,其理由在钱穆著的《先秦诸子系年考辨》中已有详细论证,不需要在这里重复(杨宽著的《战国史》142~143页的注2基本采钱说)。
[27]参见《秦都咸阳第一号宫殿建筑遗址发掘简报》,载《文物》,1976(11)。
[28]秦国商鞅统一度量衡是在公元前344年(秦孝公十八年),有现存的青铜器“商鞅方升”为证。这件器物上铭文有:“十八年(即秦孝公十八年),齐 (率)卿大夫来聘,冬十二月乙酉,大良造鞅爰积十六尊(即‘寸’字)五分尊(寸)壹为升。”《史记•商君列传》将“平斗桶权衡丈尺”同“为田开阡陌封疆”记在一起,只是叙述上的方便,实际上这些法令不可能在同年发布。
[29]在过去的许多有关著作中,对于楚国何时出兵救赵的问题搞错了。因为以前关于这一段历史较为详细的记载,就是《战国策•楚策一》如下的文字:
邯郸之难,昭奚恤谓楚王曰:王不如无救赵……楚因使景舍起兵救赵。邯郸拔,楚取睢、 之间。
这段资料,可以解释为在邯郸破之前救赵,也可以解释成邯郸破之后才救赵的。所以许多著作都把楚救赵说成是在邯郸攻破之前。但最近出土的帛书《战国纵横家书》中有《麛皮对邯郸君章》,记载了一段珍贵的资料,它告诉我们:在邯郸最危急的时刻,楚国始终没有发兵,而是抱观望态度,待邯郸陷落后,“楚人然后举兵,兼为正乎两国”。这一段材料十分重要,纠正了多年的一种错误记载,现将这段资料附后,供研究者参考:
……邯郸君榣(摇)于楚人之许已兵而不肯和。三年,邯郸 。楚人然后举兵,兼为正乎两国。若由是观之,楚国之口虽□□(此处原文为方框“□”),其实未也。(《战国纵横家书》,121页,北京,文物出版社,1976)
[30]据《史记》中《魏世家》、《田敬仲完世家》及《孙子吴起列传》记载,此次魏国统兵的还有庞涓。但最新出土的史料否定了这一记载:1972年4月在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中发现的失传了一千余年的《孙膑兵法》,其中第一篇就是“擒庞涓”,本文详细记述公元前353年齐、魏桂陵之战时,孙膑如何俘获庞涓的经过。明确地记载了庞涓在此役就被齐国生擒(见《孙膑兵法》,31~35页,北京,文物出版社,1975)。因此,在十余年后的马陵之战时,庞涓又突然出现于魏国,这是绝对不可能的。除非有资料证明庞涓被俘后,又设法回到魏国,或者证明《孙膑兵法》记载是错误的。在没有这样的资料之前,是不能相信马陵之战有庞涓参加这样的记载的。
[31]商鞅处死之地有几种不同的记载。
《盐铁论》:“商君困于彭池。”
《史记•六国年表》:“死彤地。”
《史记•商君列传》:“杀之于郑黾池。”
按:《史记集解》徐广曰:“黾,或作‘彭’”,黾池在郑确有其地。《史记正义》云:“黾去郑三百里。”彤正是在郑附近,在西周时为彤伯封邑。因此,说商鞅死于郑之黾池,与各记载都是相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