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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节 纯粹活动与客观活动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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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一下前面整个知识学的布局!通过展示第三个原理,更准确地说,通过对诸原理进行的讨论的整个结果,显得很清楚的是:自我和非我相互规定。设置活动就在进行对立设置的过程中进行着限制:规定活动。

[ 各种对立:](1)自我将自身设置为在规定着非我的。(2)自我将自身设置为受到非我规定的。后一个命题允许进行一种推导,尽管它还不能完全讲清楚非我,只能显明:在自我的本质中要求的是非我之实在性的事实(das faktum der realität des nicht-ich)。(设置-受限制状态的活动[eingeschränkt-setzen],受动:把实在性托付给……的活动;但这种活动只是一种交互-作为[wechsel-tun]。“交互现象”!)由此证明了非我必然归属于自我,这就是说,它在其本身之中就被关联到自我之上。由此赢获的是在讨论第一个对立-命题(gegen-satzes)[124]时缺乏的东西。因为没有了理论的知识学和它所证明的东西,非我根本就不能被揭示出来。如果自我应当将自身设置为规定着非我的,那么它最初是没有任何可规定因素(bestimmbares)的。如今这种可规定因素在其可能性方面得到了保障,但它的起源恰恰还是成问题的。(非我的歧义性——在首次讨论对立设置活动时就有了这种歧义性,比较第二个原理。由此,从根本上说,理论的与实践的知识学的问题之间的关系并非完全和在统一的意义上显而易见的。)

而如果我们正确理解了第一个命题(据说它应当成为实践的知识学的指导原则),那么在讨论这个原理时,或许恰好证明了,自我本身在它的自我设置活动中是如何规定了非我,成了非我的根源的。

先行进行一下把握(vorgreifend)[?],因为不管是否看起来像下面这样,以及在某种程度上的确像下面这样,即非我在绝对的意义上摆在了自我面前,依据知识学的诸原理都可以变得不再如此,原因是,一切存在者,包括非我的存在,只有当其在自我之中、通过自我和为了自我而被设置下来时,才能存在。(非我的歧义性:(1)非我在绝对的意义上是他者。(2)非我仍然只是自我的一种“修正”,归属于自我。——这种归属性使得ὄν[存在者]的独立性恰恰是通过它才显现出来,是由它来保障的。)

“非我”是费希特特有的一个名称,表示与自我(ego)对立而存在者:存在者(ens),物自身(ding an sich)。依此看来,第一个原理就包含着物自身之起源与本质的问题,这就是说,表象的问题恰恰出离理论哲学,进入实践哲学的问题区域之中,只要第一个原理应当成为实践哲学的指导原则;这就是说,物自身的问题乃是一个实践哲学的问题。它是实践哲学的问题,这一点从字面上看只是大略地预示了:规定了其自身与一切其他事物者,在绝对的意义上设置了自身者,自我在整体上设置自身的活动,它的行动,如其本然的实践(πρᾶξις)。

方法是与理论的知识学相应地被描画出来的:正、反论题的展开,扬弃与统一。“但存在着一种讨论它的更简要、并且在这方面同样完备的方式。”(卷1,第247页)

个中根据,我们很容易就可以弄清楚。因为包含在第三个原理中的两个对立-命题之间的平行性越多,如今依据理论的知识学的贯彻情况来看,这种平行性就越少。因为在理论的知识学中赢获了某种东西,它就像知识学的全部内容那般归属于自我,就自我性进行陈述。恰恰当一切都取决于体系的进程和体系的连接时,实践科学是无法超越如今赢获的东西之外、跃回到开端的,反而必须顾及已经达到的成果。但这又意味着什么呢?(并非理论的部分没有成为先导,仿佛相互没有关联似的。)

在表象本身中存在着冲突;阐明该冲突之本质的道路;但这种可能性没有消除,即便消除了,那时也恰恰证明了表象活动必然归属于自我。这就表明:自我受到非我的规定;它是理智(intelligenz)(理智[intellectus]、知性、理论的判断活动、认知活动)。在完全没有考虑到如何对待表象中固有的冲突的情况下,作为表象活动,作为自行受到非我规定的活动(sich bestimmenlassen durch das nicht-ich)的这种理智,就被作为归属于自我性的事物,被对立于自我之本质而设置下来了。

理论的知识学显明了一种对立,这种对立在过去一直都表现出来了,但直到现在才尖锐得无以复加,而且理论的知识学所显明的这种对立并不是理论自我(des theoretischen ich)内部的那种对立,而是理论自我(理智)与绝对自我(dem absoluten ich)之间的那种纯粹活动。(表象活动与一般的自我性相矛盾;另一方面,它在其自身又是归属于自我的。)

受限制的自我和不受限制的自我之间的冲突,这是真正的反题(antithese),是“主要-反题”(haupt-antithese)(卷1,第247页)。

如果说自我应能在维持同调性的情况下成为自我,那么这种冲突就必须被化解。“统一的手段”乃是自我的“实践机能”。迄今为止,这种机能只是被假定的;它必须被证明。这只有在表明了下面这一点的情况下才是可能的:“倘若理性不是实践的,它自身就不能成为理论的:倘若人没有某种实践的机能,他也就不可能有任何理智。”(卷1,第264页)

如今我们才算看清了这两个部分是如何扭结在一起的:不是实践知识学完成了理论知识学,而恰恰是理论知识学证明了实践知识学的必要性及其优先性。

因而有必要展开那个主要-反题,并以此来到自我性的核心之处,来到有关它——知识学——的知识的核心之处。(理论自我——绝对自我;受限制的——不受限制的自我;有限自我——无限自我;客观活动——纯粹活动。双方都是客观的活动,但却是在不同的意义上如此。相应的:以有限的方式设置自身和以无限的方式设置自身。)

(1)自我作为理智,是依赖性的。虽然在表象活动中,这种表象活动的方式是被自我设置的,但“一般自我是理智”,“自我在进行表象”这一点,却是由另一种因素设置的:阻断。必须从某种至今还完全未被规定的非我那里发生某种阻断。

(2)自我完全是独立的。作为自我(它之所是以及它存在的方式),它是一种自我-存在,亦即一种自我设置活动。

我们也能这样理解这种对立:自我是客观的,亦即一种有客观关联的(objektbezogene)活动,而自我又是纯粹活动。自我是理智,而自我又是一般自我性,并作为这种一般自我性而存在。

这种对立必须被扬弃。这种扬弃成为自我具有通盘的自我规定的明证。主要-反题的化解之路何在呢——简言之,主要-反题的关键就在于某个自我是理论性的?纯粹活动与客观活动之间的冲突的扬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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