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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二史劄记》二《汉书》书恒山王条书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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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惠帝在位七年,吕后称制八年。《史记》惠帝事,均书于卷九《吕后纪》。今本通篇不提行,颇不易读。《汉书》另立《惠帝纪》作卷二,《高后纪》作卷三,每年提行,眉目清晰;惟书恒山王事,不如《史记》之密,为《廿二史剳记》所讥。

恒山王者,吕后称制时所立少帝之一。惠帝崩后,曾两立少帝,皆称后宫子。其一不知名,立四年,被吕后废杀;其一即恒山王,继前少帝而立。吕后崩后,大臣以其非孝惠子,并诛之。王一人三改名:后称制元年立为襄城侯,名山;二年恒山王不疑薨,立山为恒山王,更名义;四年立为帝,更名弘。《史记·吕后纪》所叙甚明晰。

《汉书·高后纪》,元年立为襄城侯,已名弘。据荀纪六,知今本《汉书》二年下脱去立襄城侯弘为恒山王一节,四年忽书立恒山王为帝,语出无根,《劄记》讥之是也。然此乃传写脱漏,非《汉书》有意删节;且恐唐本已然,故师古释晋灼说,云即元年所立弘为襄城侯者,而不及二年所立之恒山王弘也。惟以襄城侯为弘,荀纪同,自是《汉书》所改,晋灼所谓以后名为正也。然今本灼注以高后元年为惠帝元年,亦误。

《劄记》又讥《汉书》前称孝惠后宫子,后云皆非孝惠子,以此为歧互,非也。前所书者系立之之时,太后谓为孝惠后宫子;后所书者系诛之之时,大臣谓为皆非孝惠子。据事直书,并不歧互。且《史》、《汉》同词,不得独谓《汉书》歧互也。

“恒山”《史记》作“常山”,避文帝讳。《汉书》仍作恒山,盖已祧不讳,或后人回改也。“弘”《劄记》作“宏”,避清讳。

* * *

[1] 此文及以下四篇,均为作者讲授“史源学实习”课时所作的范文,除篇末注明者外,生前未发表过。

《廿二史劄记》七《晋书》条末引唐艺文志订误

《隋经籍志》所据,皆唐初现存之书。《旧唐志》据开元母煚《古今书录》,《新唐志》据《旧志》而续增天宝以后书。论唐初所存晋史,自应引《隋志》,不应引《唐志》,更不应引《新唐志》也。

《劄记》七《晋书》条末引《新唐志》晋史凡十种,几无一种无问题。今疏举如下:

一、陆机《晋纪》,见《隋志》。今作陆机《晋帝纪》,《新志》沿《旧志》误也。

二、刘肜注干宝《晋纪》,见《梁书》四九、《南史》七二《刘昭传》,及《史通》五《补注》篇。今作刘协,《旧志》误而《新志》沿之也。

三至五、刘谦之、曹嘉之、邓粲,皆著书名《晋纪》,见《隋志》。刘,宋中散大夫;曹,晋前军咨议;邓,晋荆州别驾。按朝代,曹、邓应在刘前,《新志》沿《旧志》之误,《劄记》又误脱两“之”字,不知以“之”为名,南朝风气也。

六、《晋纪》邓粲撰,《晋阳秋》孙盛撰。《隋志》两书相连,《旧志》误读为邓粲撰《晋阳秋》,今本《旧志》又误作《晋阳春秋》。“春”为东晋简文郑太后讳,当时著书名“春秋”者皆曰“阳秋”,后人于“阳”字旁注“春”字,遂连写为“晋阳春秋”。《新志》既出孙盛书,又沿《旧志》之误,重出邓粲书,失考。

七、檀道鸾《续晋阳秋》,见《隋志》及《南史》七二《檀超传》。《旧志》误“续”为“注”,《新志》又误“阳秋”为“春秋”。

八、萧子显《晋史草》,《隋志》入正史类。子显字景阳,《古今书录》避唐中宗讳称其字。《新志》沿《旧志》误作景畅,盖不知为子显也。

九、《续晋纪》五卷,宋新兴太守郭季产撰,见《隋志》。季产名叠,见《宋书》五七、《南史》二九《蔡兴宗传》。《旧志》作《晋续纪》,郭秀彦撰,误也。《新志》作季产,是矣,然何以仍作《晋续纪》?且季产应列萧子显前,今沿《旧志》列子显后,亦误。

十、《晋录》五卷,不见《隋志》,《旧唐志》亦无撰人。是否实有其书,颇为疑问。

统计十种之中:

人名误者五:刘协、刘谦、曹嘉、萧景畅、郭秀彦。

书名误者四:陆机《晋帝纪》、《晋阳春秋》、《晋春秋》、《晋续纪》。

撰注误者二:邓粲撰《晋阳秋》、檀道鸾注《晋阳秋》。

次第误者二:刘谦之在曹嘉之、邓粲前;萧子显在郭季产前。

大抵皆《旧志》之误也。《新志》改正者一:郭季产;《新志》自误者一:《晋春秋》;《劄记》自误者二:刘谦、曹嘉。尚有卷数之误,以《劄记》未引,姑从略。

《隋志》格式,撰人在书名下,小字双行,冠以朝代,次第明晰。《旧唐志》尽将朝代删去,遂有宋在晋前、梁在宋前之弊。《新志》因之,更将撰人改在书名上,遂有撰注不明之弊。不知《劄记》考唐初晋史,何以不引《隋志》而引《新唐》也。

书全谢山《先侍郎府君生辰记》后 [1]

《鲒埼亭集》三十有《先侍郎府君生辰记》,侍郎者谢山之六世祖,以明弘治十一年戊午闰十一月三十日生。全氏子孙以闰十一月不易遇,即遇亦未必有三十日,故凡遇闰十一月则有庆;若并遇三十日则大庆。自弘治戊午至永历庚寅,一百五十三年,七遇闰,再遇晦,子孙皆有诗,谢山乃为文记之。文仅六百三十言,而年月日之误凡八。其中有并非闰十一月者二,则记文所谓“九遇闰”者实得七也。今疏其误点如下:

开首第一句曰:“弘治十年戊午闰十月。”弘治戊午是十一年,非十年,误一;是年闰十一月,非十月,误二。

又曰:“己丑六十八岁”。戊午生,六十八岁是乙丑,非己丑,误三。

又曰:“隆庆甲戌置闰于是月,亦无晦。”甲戌是万历二年,非隆庆,误四;是年闰十二月,非十一月,误五;且大建,不得谓无晦,误六。

又曰:“万历癸未,置闰于是月,亦无晦。”癸未万历十一年,是闰二月,非十一月,误七。

又曰,崇祯壬午,顺治庚寅,“皆置闰于是月”。顺治用时宪历,闰在辛卯二月;其闰在庚寅十一月者,是永历四年大统历,非顺治也,误八。

右八点,除二、三两点可委为手民之误,顺治庚寅,或因时忌而改外,余皆不得其致误之由。疑所据者为家谱,从后追纪,工具书不完备,故有此误。《十驾斋养新录》所以谓“家谱不可信”也。

谢山之文,撰于乾隆八年癸亥,去崇祯之亡国正百年,而未尝一闰十一月。谢山以此为置闰之失,历学之疏,安得精于甲子者考而正之云云。是岂独乾隆以前,终有清之世,亦未尝闰十一月,此时宪历之法也。然明清所用历法不同,谢山岂不知,而复有云者,慨故国之久亡,特借闰以寄其意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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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此文曾发表于《辅仁学志》第十一卷第一、二合期(1942年12月)。

书全谢山《〈通鉴〉分修诸子考》后 [1]

《鲒埼亭集》外编四十,有《〈通鉴〉分修诸子考》,陈汉章《缀学堂初稿》四,曾书其后,然皆不能无误。《通鉴》之修,诸子先为长编,温公乃笔削为定本。今《通鉴》定本,周秦八卷,汉六十卷,三国南北朝一百十六卷,唐八十一卷,五代二十九卷。长编分属,据胡注《通鉴》序言,汉则刘放,三国南北朝则刘恕,唐则范祖禹。说本无误,特未言及五代耳。周秦八卷,本温公自修,名《通志》。《温公集》五七《进通志表》,言“臣有先所述《通志》八卷,起周威烈王二十三年,尽秦二世”,是也。

治平三年(一〇六六)四月,命光续成此书,光乃荐刘恕、赵君锡同修。君锡不赴,命刘攽代之。明年十月,神宗亲制序,赐名《资治通鉴》。熙宁三年(一〇七〇),光又荐范祖禹同修,见《续资治通鉴长编》。李焘书名长编,即自比于分修诸子。《缀学堂初稿》引此条,作熙宁二年,偶误。计其时,汉纪、三国已成,攽修南北朝,恕修五代,范修唐。谢山所引温公与范帖,皆范初任职时语。顾栋高《温公年谱》编此帖于本年,是也。《缀学堂稿》谓为熙宁元二年初议,熙宁元二年,范尚未预修书事也。元丰七年(一〇八四)十二月书成。李焘追述修书经过,谓攽在局五年,通判泰州,范祖禹代之,是范任职未久,攽即离局。恕之接修南北朝,当在五代长编既成之后。

《温公集》六二《与刘道原书》,谓道原五代长编,计不日即成。《集》五三《乞官刘恕一子札》,又言十国五代之际,传记讹谬,非恕精博,他人莫能整治。是恕分修五代之证。《范太史集》三八《刘君墓碣》,言道原于魏晋以后事,尤能精详,司马公悉委而取决。《通鉴问疑》中,又有君实问“道原于长编何故书景平二年二月癸巳朔日有食之”等四条,是恕分修三国南北朝之证。

谢山据温公与范帖,有隋以前与贡父,梁以后与道原语,谓五代为道原所修,是也;谓隋以前一百八十四卷,皆贡父所修,则实未深考。攽在局五年,只修汉六十卷。《宋史》三一九《放传》,亦言攽“专职汉史”。三国至隋百十六卷,并五代二十九卷,皆道原所修,故当时论者,推道原之功为多也。与范帖附今《通鉴释例》末,为原本《温公集》所无。《十七史商榷》百谓此帖《温公文集》亦收,盖后来刻本补入耳。胡氏《通鉴释文辩误》序,谓此帖得之三衢学官,司马伋取以编于《前例》之后,是胡氏曾见此帖,而不以南北朝属攽者,知其后已改属恕也。

《四库提要》史评类《通鉴问疑》条,引邵伯温《闻见录》,谓《通鉴》以史记前后汉属刘攽,唐五代属范祖禹,三国历九朝至隋属刘恕。《缀学堂稿》因之,谓邵伯温从其父侍温公几杖间,闻见必审。不知邵氏并无是说,《四库提要》谬也。是说实出晁说之,《嵩山集》十七《送王性之序》云:温公之子康公休尝相告曰,《资治通鉴》之成,盖得人焉:史记前后汉则刘贡父,三国历七朝而隋则刘道原,唐及五代则范纯甫,三公者天下之豪英也。

晁说之传温公潜虚之学,见《宋元学案》二十二,而于《通鉴》之编纂,似未预闻。《嵩山集》十八《题长编疑事》,于《通鉴》稿名长编,为温公自名,抑道原名之,尚不甚了了,则其所述公休之语,于汉前加史记,唐后加五代,未必无误,故胡氏不采其说。《缀学堂稿》谓梅 用其言以为序,梅 序何尝有史记五代之言?又谓其说与《宋史》同,《宋史》攽传、范传,亦何尝有史记五代之言?又谓李焘上《续通鉴长编》表,与邵说同,李表只言唐三百年,范实掌之,何尝有范修五代之说?《缀学堂稿》盖失考也。

《缀学堂稿》颇注意每卷结衔,然结衔只可考《通鉴》定本之年,不能考诸子分修长编之年。如五代长编,早成于元丰元年道原未卒之前,而定本则五代成于最后。范终其事,故误五代为范修;攽始其事,故误史记为攽修。《纬略》十二,载温公与宋次道书,言到洛八年,仅了得晋、宋、齐、梁、陈、隋六代,此自是指定本,而或又误以南北朝为公自修,不知长编除周秦外,皆诸子分修,定本则无一字非公自修也。

长编卷帙浩繁,时愈近则愈甚。单唐一代,已有六百余卷,定本只八十一卷。醇夫又自为一书,名曰《唐鉴》,仅十二卷,本非《通鉴》中之唐纪也。伊川诸公颇许之,见《三朝名臣言行录》十三引《范太史遗事》。谢山以为冗,似混二书为一。又《通鉴》汉至隋,一百七十六卷,谢山作一百八十四卷;五代二十九卷,谢山作二十七卷,皆误。《嵩山集》言三国历七朝而隋,《通考·经籍考》引作九朝,《四库提要》引《经籍考》误作邵氏,《缀学堂稿》引邵氏又误作九朝,与《提要》同,知其采自《提要》,并未检邵氏原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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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此文曾发表于1947年2月12日天津《大公报》《文史》周刊第17期。

《日知录》停年格条注引辛琡考 [1]

《日知录》通行本有多种,然可大别为二类:一潘耒遂初堂本,二黄汝成集释本。黄本即由潘本出,故潘本误者,黄本多误。若黄本自误,则覆刻黄本者更无不误也。

《日知录》八停年格条,注引吏部尚书辛琡言,不著朝代,遍检诸史无辛琡。惟反对停年格者有薛琡,“辛”盖“薛”之讹。薛琡见《北齐书》廿六、《北史》廿五,《日知录》所引乃《北齐书》也。“薛”何以误“辛”?字阙左上旁,又涉下文《魏书》辛雄而误耳。潘本先误,黄本未能校正,故仅据《史姓韵编》等工具书寻求辛琡,必无所获,非考其事之内容不可也。事之内容为选举,故可于选举类求之。然《通典》十六《选举典》引《北史》,乃作薛淑,淑字昙珍,文应从“玉”,参诸《魏书》四四《薛野 传》亦然,今从“水”误也。

何以知《日知录》所引为《北齐》?《通典》所引为《北史》?则以《北齐》此传较略,《北史》此传较详。《北齐》谓琡迁吏部尚书,请废崔亮停年格;《北史》谓琡迁吏部郎中,请废前吏部尚书崔亮停年格。《北史》所载,为得其实,琡盖先行洛阳令,免官复用,累迁吏部郎中,今本《北齐书》盖脱去郎中一节,遂误琡为吏部尚书,可以《北史》校之也。《通鉴》一四九载此事,称琡为洛阳令,亦误。因崔亮奏立停年格,在魏孝明帝神龟中,薛琡请废停年格,在孝昌改元后,相距凡七、八年。《通鉴》统叙其事于神龟二年,时琡固未为吏部郎中,亦未为洛阳令也。郑氏《通志》五九《选举略》、《文献通考》三十六《选举考》,称淑为吏部郎中,是矣。然误“琡“为“淑”,与《通典》同,知其引自《通典》,非直接引自《北史》。是故一薛琡也,《日知录》误其姓,《通典》、《通志》、《通考》误其名,《北齐书》、《通鉴》、《日知录》误其官,惟《北史》不误,《通志》一五三列传引《北史》,亦不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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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篇发表于《辅仁学志》第十五卷第一、二合期(194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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