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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攻篇第十二 论火攻之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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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皙曰:“助兵取胜,戒虚发也。”

此一篇论以火力补助兵力之不及,而深戒后世之滥用火攻也。盖以兵凶战危,而火攻则尤为危险,故此篇三致意焉,仁将之用心也。宜分四节读之。第一节自首至“火队”,言火攻之种类也。第二节自“行火必有因”至“风起之日”,言火攻之预备也。第三节自“凡火攻”至“不可以夺”,论火攻之原则,胜于水攻也。第四节自“战胜攻取”至末,论火攻不可滥用,此即首篇五校之仁也。能如此,庶乎可以安国全军矣。

孙子曰:凡火攻有五,一曰火人,二曰火积,三曰火辎,四曰火库,五曰火队。

右第一节言火攻之名称也。此五“火”字之义,均系动词,如韩文“火其书”之“火”也。“火人”者,焚其营栅,因烧兵士也。“火积”者,烧其积蓄也。“火辎”者,烧其辎重也。“火库”者,烧其兵库也。“火队”者,临战之时,以火炮、火车、火牛、火燕之类,烧其队伍也。此五种之名称也。

行火必有因,烟火必素具。发火有时,起火有日。时者,天之燥也;日者,宿在箕、壁、翼、轸也,凡此四宿者,风起之日也。

右第二节言火攻之预备也。“因”者,或因奸人,或因居近草莽也。“烟火必素具”者,贮火之器,燃火之物,常须预备也。“时”者,天时旱燥,则火易燃也。“日”者,风起之日,以月之躔度,行八箕壁轸翼之次,则必有风也,此天文之学,即五校之所谓“天”也。诸家有指为迷信者,谬也。此一节凡欲用火攻者,所当预筹也。

凡火攻,必因五火之变而应之。火发于内,则早应之于外。火发而其兵静者,待而勿攻。极其火力,可从而从之,不可从而止。火可发于外,无待于内,以时发之。火发上风,无攻下风。昼风久,夜风止。凡军必知有五火之变,以数守之。故以火佐攻者明,以水佐攻者强。水可以绝,不可以夺。

右第三节论火攻之原则,而其效果胜于水也。凡火攻者,必因五火之变,而以兵应之。然应之之法,亦有五种原则,不可不知也。一曰火发于内,则速以兵应之于外,若迟则无益也。二曰火发而敌不动,必有备也,不可遽以兵攻之,须待其变也。三曰极其火势待其变,则攻,不变则勿攻也。四曰火可以发于外之时,即应时机而发之,即上文之“日时“也。五曰发火须审量上风下风、昼风夜风。发于上风,即不可攻其下风,因敌在下风,烧之必退,若从而攻之,则我亦在下风矣,必为所害也,击其左右可也。昼风久则可用火攻,夜风则止、不可用火攻,恐敌有伏兵,而反为其所败也。此五者皆发火之原则也。然用兵者尤必当知五火之变,不可止知以火攻人,亦当防人之以火攻我,当知日时、昼夜、风向之数,而谨守之也。然亦间有用水攻者,火攻明白易胜,故曰以火佐攻者明也,水攻势力强大,故曰以水佐攻者强也。然以水火两相此较,则水不过可以绝敌道、分敌军,而不可以夺敌蓄积,不若火之可以绝之,又可以夺之,可见火攻优于水攻也。此一节皆火攻之原则,较水攻尤胜也。

夫战胜攻取,而不修其功者,凶,命曰“费留”。故曰:明主虑之,良将修之。非利不动,非得不用,非危不战。主不可以怒而兴师,将不可以愠而致战。合于利而动,不合于利而止。怒可以复喜,愠可以复悦,亡国不可以复存,死者不可以复生。故明君慎之,良将警之,此安国全军之道也。

右第四节言火攻者为害最烈,明君良将不得已而用之者也,假令穷兵黩武,恐有自焚之祸。“修”者,戢也,胜而不极之意。诸家皆训“修其功”为“行其赏”,与上下文皆不相属,且失孙子以仁治兵之要旨,不可从也。此节大旨,以为战既胜、攻既取,即当自戢其功,不然,则凶之道也。其名为耗费财用、淹留士众,国患将由此而起,是故明君必忧虑之,良将必安戢之,不肯为穷兵黩武之事。盖火攻为害甚烈,万不得已而后用之。一用之后,岂可复言兵乎!是以明君良将非有利而万无一害,则不动火攻,非有得而万无一失,则不用火攻,非危急存亡之秋,则不以火攻助战。主不可以怒而兴火攻之师,将不可以愠而致火攻之战。必合于利而始动火攻,不合于利则不用火攻,恐其反有害也。此二语曾见于《九地篇》,然彼乃论九地之利,此乃言火攻之利;说者以为重出,非也。总而言之,火攻之利害如此,其所以然者,因人心怨怒之气,有时而平,而亡国丧师,悔将无及。故曰明主因火攻而加慎,良将因火攻而致警,然后可谓安国全师之道也。孙子于《九地篇》,虽深入死地,而其机变活转,绝无危词,独于火攻则深以为戒,岂非恶其惨、畏其危,而言之慎欤!吾故曰此仁将之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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