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书楼
会员中心 我的书架

大佛顶首楞严经正脉疏 卷八(经文卷一之二)

(快捷键←)[上一章]  [回目录]  [下一章](快捷键→)

明京都西湖沙门交光真鉴述

蒲州万固沙门妙峰福登校

甲二正宗分。正宗者。序为始而流通为终。此处于两楹中间。问答发挥经前正所尊尚之全意矣。又分二。乙一经中具示妙定始终。此与后科虽俱为正宗。而仍分正助。此科为正。后科为助也。正科中惟答当机之问定。故全经一定之始终。更无别意也。又分三。丙一阿难哀求。又分二。丁一哀求妙定

阿难见佛。顶礼悲泣。恨无始来。一向多闻。未全道力。殷勤启请十方如来得成菩提。妙奢摩他。三摩。禅那。最初方便。

顶礼悲泣。感谢救拔恩也。无始。远叙多生。一向。极言偏习。道力。即指定力。特恨此之二过者。一以表己堕由。不是故起淫爱。但是力不胜邪。二以起下请定。此复有二。一者正恨偏闻。无大定力。二者兼悔小乘。摧魔力弱。故下请定。正所以改偏闻之辙。而必求佛定。正所以回小乘心也。殷勤下。正请定也。言十方如来者。求诸佛通修之法。此已检于小道。又言得成菩提者。更求彻证极果之因。此复检于权乘。以权教虽习大乘。终不能成无上菩提。菩提。此云觉道。是佛三智圆满。无上究竟之果。此但寄言简别。而下方出其定名。妙之一字。仍简不妙。而简意更深。即题中首楞严内所解性意。圆意。大意。缺一即不为妙也。良以奢摩等三。是定之共名。诸乘皆有。不简。则滥彼诸定故也。然更是阿难不达应修之定是何不共之名。故举共名。而加以简别。求佛克定开示。故佛下文依彼所简。克取首楞严王以示之。大众自然知彼首楞严定。即十方如来得成菩提之定也。然则首楞严王。岂非妙定不共之名耶。盖共名大同。不简则滥。不共之名元异。不用重简。旧以楞严为总目。而以奢摩等为别名。盖惟约合一为总。开三为别。固无所失。而不知此之共与不共更是深意。犹不可不知也。至于奢摩等三名。译者不翻。固随尊重之例。五不翻中。尊重为一。然其深意。仍以此为殊胜之定。难以常途之义律而齐之。常途翻奢摩他为止。乃定之别名。以寂静为义。三摩。略一提字。或是地字。或更加波字。或云波底。或但云三昧。皆梵音楚夏耳。然三字皆去声读之。此云正定。或云正受。圆觉疏翻为等至。等。谓平等任持。双离沉掉也。至。谓到胜定。至胜位也。销幻为义。禅那。此云静虑。即定慧双融。而圆觉以寂灭为义。此等诸义。多皆取于修定功夫。性定义少。尚可通于诸乘。今此大定。义既殊常。故应不必泥此常途之义也。欲令义学者。详佛答处以定其义。则万无一失也。良以佛智鉴机。答处必与问处相应。若不相应。岂为契理契机之教。故我悬示中明会解问答不相应也。按佛答处。仍有总标别答之二。总标即首楞严王。文云。有三摩提。名首楞严王。乃至妙庄严路。故知首楞严王即此三名之总目也。固应即取题中性定之义以释之。决定无失。若按别答。更须有辩。详辩之文。已现悬示。此惟略牒有三。第一不取天台止观会释。以彼虽依性谛。全取修成为定故。此则全取性定。略兼修成为义故。第二不取三名齐具为圆。惟依佛经。三名顺序而答。以圆义别取三如来藏故。第三不尽局于常途译释。以须顺佛下之答文。局则不尽相应故。了此三义。则知下解虽异旧闻。不成过咎也。今夫奢摩他者。按佛下答。盖取本具不动摇不生灭周圆之心。开解照了为义。即正因佛性。略兼了因。为奢摩他体。乃性具即定之慧也。问。既取自心。便检功夫。何又号为定慧。答。圆实了义。万德皆具自性海中。不取修得。故佛亦呼奢摩他微密观照。是知观照之名虽同。微密之拣自别。斯盖取开解为观照。不取修习为观照也。定慧类此可知。三摩提者。按佛下答。盖即蹑前开解性定而契入之。行起解绝。寂定为义。亦即于正因佛性。略兼缘因。为三摩提体。乃性具即慧之定也。以此中闻性。即前文开解见性。亦即前三如来藏性实体。蹑此以成金刚三昧故也。禅那者。按佛下答。盖即于契入之后。深位之中。双蹑前之定慧中中流入。历位渐证。至于究竟为义。亦即于正因佛性。略兼缘了二因。为禅那体。乃性具双融之定慧也。须从干慧以后。方属禅那。以第三渐次。方始结言从是渐修。随所发行。安立圣位而末叙阿难顿悟禅那修进圣位故也。最初方便。旧惟据诸圆通中有最初入道方便之语。而一往指定耳门为最初方便。古今虽皆遵信不疑。今更有说。智者裁之。若果此处方是定之最初。则如来即应于此处方出楞严总名。方说奢摩他等。则前之诸文。但是谈理。皆非说定。今既从前一半经文皆说大定。何至中间方为最初。当知三名下。开解处。契入处。修证处应皆各有最初方便。但前后隐而中间独显著耳。然更知仍有两重。谓初方便。与最初方便也。如奢摩他中。以悟见是心为初方便。至后圆彰三藏。方为极显。故此显见方是初方便也。而以了识非心为最初方便。以若不知妄识非心。终不能认见为心。故破识为最初方便也。三摩提中。以反闻自性为初方便。以闻所闻尽。便出耳门。至后四不思议方为极则。故此但为初心。以入道场为最初方便。此中有三。一持四重戒。二入道场。三持咒。而道场中所生定慧。依旧是耳门三昧。故此持戒等三事。更为圆通之最初方便也。禅那中。以十信为初方便。以十心方成初住。且佛言以真方便发此十心。故知乃是后深位之初方便耳。以干慧地为最初方便。以须二执干枯。纯是智慧。方可进发十心。问。何不取三渐次。答。前二渐次。依旧是道场中戒。第三渐次。依旧是耳根圆通。佛但牒言。故非禅那中事也。广在悬示中辩。若如是知。非惟备达一切初机用心下手功夫。前所谓耳根为最初方便者。亦未曾遗。且皆备在经之明文。实非意外穿凿。幸兼取之。三名系全经迷悟之要。旧解全殊不得不少加辨别。故涉文长。幸勿厌繁。

丁二大众欣闻

于时复有恒沙菩萨。及诸十方大阿罗汉辟支佛等。俱愿乐闻。退坐默然。承受圣旨。

此定初门破识指根。固即权教菩萨迷境。及其深处。虽等觉亦所应闻。故与二乘同乐闻也。等者。所以等人天杂趣也。阿难哀求已竟。

丙二如来委示。分二。丁一正说经。分三。戊一说奢摩他。令悟妙心本具圆定。此科正答阿难第一妙奢摩他之请。妙心。即近具根中。远为一切诸法实体。乃至圆具三如来藏。本来不动周圆自性定也。令于是心开悟分明。信解真正。即是奢摩他微密观照。经文自此至四卷前半。引诸沉冥。出于苦海。即旧解判为见道分者也。问。此既判为奢摩他。而修证二分。莫非即三摩禅那耶。曰。然。曰。古人立见道而后修道。修道而后证道。似深有理。何必改取定之三名判之。有何发明。而为是悖古违今之判耶。答。有四发明。优于旧判。故特改之。一者。显经惟定。盖经始终惟说一首楞严大定。今以三名判尽正宗。足显始终惟是一定。旧判泛明三分。定意湮晦。岂不令人忘其为说定耶。二者。遵经明言。盖旧判理虽不差。其奈但是随己所见取义别判。非经文现有明言。今经三处显然各有单标三名。取之分科。则是遵佛明言。判佛文义有何差忒。三者。问答相应。盖阿难历举三名。而佛答须要三名下落。旧判只明见修证意。而于三名竟不结归。全无下落。今判按次以答三名。岂不与问甚相应耶。四者。不遗旧意。盖今判不但只分三名。仍带开悟契入历证之语。何曾遗于见修证之旧意耶。分为二科。己一初销倒想。说空如来藏。初销倒想者。取阿难谢佛之语也。盖倒想不销。何能正见分明。决择真妄。如来藏。特用本文名言。亦即自心本体。便当依此分科。更不别立谛等外名。悬示中已经详辩。然大科下。既以具示三如来藏。而又含次第圆彰之别。今于次第中。即应首示空如来藏。此空非断无。非灭色。非相外等空。以此中显一切法不动不坏。纯是藏性真如。更无纤毫外法。如金狮子。不镕不毁。全相皆金。更无杂质。所谓弥满清净。中不容他。盖取即相皆性。纯真为空。乃第一义空也。此依心真如门。会妄归真。令其知真本有而已。问。此中破妄亦多。何非达妄本空。答。大凡破妄。有毕竟破。破至全无。毕竟不用也。此如说钰石非金。有不毕竟破。即因显破也。本为欲显其真。奈彼有所覆障。故须破其覆障。方显其真。此如说肁中有沙。意欲其销出真金也。今此科中。毕竟破意极少。而不毕竟破最多。大抵全为显示一切事究竟坚固本定是其正意。而破妄非其正意。故他家于显见中。广立破断。破常。破身。破境。无数头绪。而正意反晦矣。曰。经文现破。争不发挥。曰。非禁发挥。但勿判为科目。以掩其正意耳。分二。庚一如来破妄显真。此中于识全破其妄。于根多显其真。少破其妄。于阴。入。处。界。一一破妄显真。于七大全显其真。盖惟破识是毕竟破。余皆不毕竟破也。又二。辛一。斥破所执妄心。以开奢摩他路。阿难初虽率诸小乘哀求妙定。争奈实行声闻。徒慕佛乘别有妙定。而实不知妙定非是识心所修。兼亦不知识心之外别有真心。即是本具奢摩他体。岂惟声闻不知。一切凡外权小。皆如生盲。不能达于妙奢摩边际者。皆由但知此识为心。而更不知别有心也。被此识塞断奢摩他路。故佛欲示妙奢摩他。必须首破此心以开其路也。盖令其先悟此识非心。方知别寻真性。然后指以真心。方可达于妙奢摩他之边际矣。故此破识乃奢摩他最初方便。破至全无。修习时毕竟不用也。分三。壬一取心判决。又曲分为二。癸一但取能发之心

佛告阿难。汝我同气。情均天伦。当初发心。于我法中见何胜相。顿舍世间深重恩爱。阿难白佛。我见如来三十二相。胜妙殊绝。形体映彻。犹如琉璃。常自思惟。此相非是欲爱所生。何以故。欲气粗浊。腥臊交遘。脓血杂乱。不能发生胜净妙明。紫金光聚。是以渴仰。从佛剃落。

深重恩爱。约舍。虽全该于父母妻子。约下文自释。则男女欲爱为重。三十二相。始于顶肉髻。终于足平满。胜者。诸天轮王所不能及。妙者。端严美丽。灿若芬花。殊绝者。无比不思议也。映彻者。金色而明透也。净者。离诸染秽。明者。一一分明。紫金光聚者。佛身光明无量。含之则融于一体。放之。则无数妙色无边利益。备在观佛三昧海经。此中思惟二字。即是能发之心。乃意识计度分别。下所破者。破此而已。然如来索问此心。非是责其发心之非。彼缘佛相而发心。按法华仍是成佛缘种。何过之有。但认此思惟分别为己心相。而不复知别有真心。乃大差误。故须征起详破也。问。识心分别。其用最多。而独取缘佛发心者以破之何也。答。分别既非真心。则破须破尽。若破秽恶。则净善仍留。今于净善之最胜者尚破斥之。余不待言而自尽矣。此破识必从发心者之本意也。又复应知悬示中说此识尚有五种胜用。佛皆破尽。此方破其第一缘佛相好心也。

癸二普判众生误认

佛言善哉。阿难。汝等当知一切众生。从无始来。生死相续皆由不知常住真心。性净明体。用诸妄想。此想不真。故有轮转。

凡佛言善哉。有三意不定。一者赞美意。赞其言之善也。二者喜幸意。喜得其本意。而可以施教也。三者安慰意。将次破斥。先以爱语安慰也。此取后二意耳。一切众生详下二根本中。则凡外权小皆兼有之。常住。则非生灭。真心。则非妄心。性净者。本自无染。明体者。本自不昏。即后文根中指出渐次开显如来藏妙真如性。此其所迷之真也。故曰不知。妄想者。识心分别。即上文所取思惟。下文所破缘尘。此其所执之妄也。故曰用诸。诸字。助语词。犹于也。莫作多种会之。末二句。言其本非真心。错认为真。遭其赚误。遂致迷沦漩复。浩劫莫出也。按圆觉。权小亦同轮转。以其未出变易故也。

壬二正与斥破。又二。癸一如来备破三迷。然此妄想有三种非真。而众生因之以成三重迷执。一者本非是心而似是心。故众生迷执以为是心。二者本非有体而似有体。故众生迷执以为有体。三者本非有处而似有处。故众生迷执以为有处。今不直破前二非心无体。但且夺其后一所执心处。令其一一审察。显其了无住处。欲彼自觉其妄必待七处情尽。终不自悟。然后诃其非心。明其无体也。就分三。子一密示妄识无处。此中佛征心处。非谓此识果有一定处所。阿难不知。而佛独知之也。正以此识本无处所。众生迷为有处。故托阿难随执随破。节节欲其悟此识本无处所。而令其疑此识妄。乃其密意也。阿难示同众生。毕竟不悟此识无处。而直待七番情尽。犹恨己之不知真际所诣。而求佛说处。师资同一密机。理应然也。分二。丑一按定征处。又二。寅一按定。又二。卯一问定。又二。辰一教以直心应征

汝今欲研无上菩提真发明性。应当直心酬我所问。十方如来。同一道故出离生死。皆以直心。心言直故。如是乃至终始地位。中间永无诸委曲相。

研。细究也。真发明性。谓真妄分明也。又即了因性耳。直心者。正蒙征难之时。心中原作何解。即照实说出。不隐讳展转。心言不一也。地位。果位也。通始终中间所历位次。委曲者。纡回留难也。心言皆直。即是直因。三时地位不委曲。即是直果。如形影不差异也。

辰二双征能见能爱

阿难。我今问汝。当汝发心。缘于如来三十二相。将何所见。谁为爱乐。

双征本意。下科总明。

卯二答定

阿难白佛言。世尊。如是爱乐。用我心目。由目观见如来胜相。心生爱乐。故我发心。愿舍生死。

寅二征处

佛告阿难。如汝所说。真所爱乐。因于心目。若不识知心目所在。则不能得降伏尘劳。譬如国王为贼所侵。发兵讨除。是兵要当知贼所在。使汝流转。心目为咎。吾今问汝。惟心与目。今何所在。

尘劳者。染污扰乱之意。体即根随烦恼。极至八万四千。贼虽心目双举。而意惟破心。非欲心目并破也。缘此。双征微意难知。以致诸家误谓破心之后。次当破目。遂将显见之旨。尽成破见之宗。千载迷根。实基于是。悬示辩之未尽。今当更与拔之。其意有三。一者。密显凡迷取舍颠倒故。盖根识不离。而眼中见性。即是菩提真本。亦即奢摩他体。众生日用不知。但惟认识为心。随识轮转。甚可哀怜。故佛双举。以观阿难取何为心。阿难果但以见为眼。而终取爱乐为心。于是极破非心之后。所指妙明之心。依旧即此能见之性而已。岂有他哉。二者。媒贼相依。责须连带故。盖阿难既惟认贼为子。佛欲破贼指迷。其奈眼实贼媒。引识奔色。故佛责识流转。语须连带于眼。而言心目为咎也。三者。例眼显然。易征处故。佛知众生迷识为心。决定惑为色身之内。恐阿难逃遁。不肯直言。故借眼之显然在面。取例而征心在何处也。是虽三意皆征心带目之由。而最初之意甚深。人所难见。故旧注不悟此意。反因之以成破见之迷。甚可惜哉。按定征处已竟。

丑二随执随破。古谓七处征心。亦是汗漫之言。征者。逼索令其说处之意。如上科云。惟心与目今何所在。是也。详下更无如是征辞。何立七征。向下七番。但是随执随破。若云七番破处。则不谬矣。就分为七。寅一破在内。又分为二。卯一阿难引十生同计在内

阿难白佛言。世尊。一切世间十种异生。同将识心居在身内。纵观如来青莲华眼。亦在佛面。我今观此浮根四尘。只在我面。如是识心。实居身内。

十种异生者。十二生中。除无色。以其空散。无身相也。除无想。以其土木。无心相也。其余十生。俱有心在身中之计。青莲华眼。西域此莲之瓣。极为纤长。佛眼似之。浮根肉眼。检异胜义。四尘者。色香味触也。只。与只同。末二句。结答定处。乃是天上人间凡未能深达我空之理者。任运皆作此计。只此一计。一切众生。所以囚系胎狱。桎梏肉身。乃至三涂苦形。自执妄认。受无量苦。展转不能自脱者。皆由此计以为障之深根也。世间邪师开示于人。犹言身为房舍。心是主人。甚可痛哉。然此在内。乃是本计。观后经云昏扰扰相以为心性。一迷为心。决定惑为色身之内。是也。其余六处。但是因佛一时破夺。逼成转计。于中亦有同外异计者。故须尽之。

卯二如来以不见身中为破。又三。辰一喻定次第。定境定见也。又三。巳一定境内外

佛告阿难。汝今现坐如来讲堂。观只陀林。今何所在。世尊。此大重阁清净讲堂。在给孤园。今只陀林。实在堂外。

给孤者。即施园建舍檀越之名也。本名须达多。以此长者常周给孤独贫病。故别立此善名。

巳二定见次第

阿难。汝今堂中。先何所见。世尊。我在堂中。先见如来。次观大众。如是外望。方瞩林园。

巳三远见之由

阿难。汝瞩林园。因何有见。世尊。此大讲堂。户牖开豁。故我在堂。得远瞻见。

此科重订。要显后不知内而见外之谬。以身不如堂之户牖开豁也。

辰二出定总名

尔时世尊在大众中。舒金色臂。摩阿难顶。告示阿难。及诸大众。有三摩提。名大佛顶首楞严王。具足万行。十方如来一门超出妙庄严路。汝今谛听。阿难顶礼。伏受慈旨。

摩顶者。慈愍摄受。将以大法饶益之也。三摩提者。此云等持。既是诸定共名。复是全定总号。不比阿难所请三名中三摩提。彼总中之别。例如色法十一之色。不同六尘之色也。大佛顶等。方是此定不共之号。一经所说。全为此定。随便寄居于此耳。佛顶楞严。义现题中。王者。诸三昧中。最为尊上。又入此三昧。一切三昧皆具其中。具足万行者。不但只具诸定。而万行无有不具。盖一真湛寂。不妨万行繁兴。所谓念念具足六波罗密者是也。十方如来一门超出者。见其为诸圣共由。脱离生死之要也。妙庄严路者。表其为直趋极果之达道。盖佛之极果。号妙庄严海。约性具。本有万德庄严。此海须由大定方能趋入。故为彼路。问。前言此中纯谈奢摩他。无二名之杂。今何此处标三摩提。答。已申总名。拣于别目。何得又难。曰。何名寄居。答。义既该于全经。理合在于阿难哀求之下。如来委说之初安之。则首冠三名之外。方是总目正居之地。今佛随便。此处标许。乃偏安奢摩破妄科中。故言寄居也。

辰三正与决破。三。巳一按定所答

佛告阿难。如汝所言。身在讲堂。户牖开豁远瞩林园。

巳二反难失次。又曲分为二。午一如来即喻反难

亦有众生。在此堂中。不见如来。见堂外者。

此难明以违前定见次第科中所说。而暗以顺彼所计身中心相。令彼易知其谬也。

午二阿难于喻知谬

阿难答言。世尊。在堂不见如来。能见林泉。无有是处。

巳三就谬难破。又曲分为三。午一先与合定

阿难。汝亦如是。

合定者。合前即喻反难科也。汝亦如是者。言汝所计身中之心。亦如此在堂不见如来而反能见外者无以异也。一句合定。向下详以发明矣。

午二详申其谬。又分二。未一在内不见谬。又曲分二。申一正难当见

汝之心灵。一切明了。若汝现前所明了心。实在身内。尔时先合了知内身。颇有众生。先见身中。后观外物。

一切明了者。言凡心所在之处。必能明了不昧也。了知内身者。言当先见脏腑也。颇字。详经乃是多意。言依汝所计。心在身中。即当世间多有众生。先见脏腑。后观外物。今何无有此等一人。惟就凡夫任运而论。不取圣人及禅定所见。纵此二种更别有理。亦非心在身中。且心在之处。即当明了。同彼见外。仍当更真。何待于圣人及禅定而后见乎。

申二以浅况深

纵不能见心肝脾胃。爪生发长。筋转脉摇。诚合明了。如何不知。

心肝脾胃。深处也。容许不见。爪等最浅。何亦不知乎。爪发。皆取肤中生处。非外相也。

未二昧内知外谬

必不内知。云何知外。

设救之云。心在脏腑。重重包裹。如何见内。此是必不内知。准此即应并外不见。良以重重包裹。既不同前户牖开豁。云何得远瞻见。今见不知内。而反惟知外。是与在堂不见如来而反见林泉者无异。岂不谬乎。有云眼即户牖。便成心在头中。岂成心在身中。

午三遂与决破

是故应知汝言觉了能知之心住在身内。无有是处。

言汝知在堂不见如来。能见林泉。无有是处。即应悟知心在身中。不见身内。反见身外者。亦无有是处也。只此一破初闻。有缘者即当惊悟绝倒。非佛妙典。何尝闻于他教有说心不在于身中者乎。奇哉。真师子吼也。此中执内而疑尚未尽者。更合第四释之。余疑无不尽矣。破在内竟。

寅二破在外。分二。卯一阿难引灯在室外为喻。又三。辰一转成谬悟

阿难稽首而白佛言。我闻如来如是法音。悟知我心实居身外。

悟知者。于不见身内。悟知不在身内。于了见身外。悟知必在身外。夺内执外。凡情必然。

辰二征引灯喻

所以者何。譬如灯光。然于室中。是灯必能先照室内。从其室门。后及庭际。一切众生。不见身中。独见身外。亦如灯光。居在室外。不能照室。

从譬如。至后及庭际。是先用异喻。以反显不同。所以自翻前执之非也。一切下。至不能照室。方用同喻。证明心在身外也。

辰三自决同佛

是义必明。将无所惑。同佛了义。得无妄耶。

皆决定之辞也。无妄者。言不同前在内之虚妄矣。

卯二如来以身心相知为破。心在身外。身当无知。故以相知斥破其谬矣。分二。辰一先以喻明。分二。巳一如来喻明外不相干

佛告阿难。是诸比丘。适来从我室罗筏城。循乞抟食。归只陀林。我已宿斋。汝观比丘。一人食时。诸人饱不。

循乞。乃提奖次日之事。抟食者。有形段可抟取者也。四食中拣非触思识也。宿斋者。本日止斋也。喻意但取诸人既分彼此。便不相知。若心在身外。便同两人。亦分彼此。当不相知矣。此用异喻。反显决不同此也。

巳二阿难于喻了知不迷

阿难答言。不也。世尊。何以故。是诸比丘。虽阿罗汉。躯命不同。云何一人。能令众饱。

辰二正与决破。又曲分为三。巳一合喻无干

佛告阿难。若汝觉了知见之心。实在身外。身心相外。自不相干。则心所知。身不能觉。觉在身际。心不能知。

顺彼执外。蹑前异喻。而反合无干。言当同罗汉。互不相饱

巳二验非无干

我今示汝兜罗绵手。汝眼见时。心分别不。阿难答言。如是。世尊。佛告阿难。若相知者。云何在外。

兜罗。此云细香。惟西竺有此绵。佛手柔软似之。夫眼见。是身之知。心分别。是心之知。二知同时。曾无两体。即此相知。何有在外之相。

午三遂与决破

是故应知汝言觉了能知之心住在身外。无有是处。

破在外已竟

寅三破根里。破心在眼根之执也。俗书云。昼则神游于目。似此执也。分二。卯一阿难以琉璃合眼为喻。分四。辰一悟前转计

阿难白佛言。世尊。如佛所言。不见内故。不居身内。身心相知。不相离故。不在身外。我今思惟。知在一处。

知在一处者。方明非前内外两处也。

辰二承征指处

佛言。处今何在。阿难言。此了知心。既不知内。而能见外。如我思忖。潜伏根里。

辰三引喻琉璃

犹如有人。取琉璃卤。合其两眼。虽有物合。而不留碍。彼根随见。随即分别。

以能合琉璃。喻如眼根。以所合两眼。喻如心体。琉璃不碍眼见。如眼根不碍心见。随见随分别者。领前身心相知之旨。脱在外过也。

辰四脱前二谬

然我觉了能知之心。不见内者。为在根故。分明瞩外。无障碍者。潜根内故。

惟一在根之义。双脱前在内不见。昧内知外。二谬之过也。如云既惟在根。宜其不见于内也。既惟在根。宜其独见于外也。何谬之有。

卯二如来以法喻不齐为破。分二。辰一正破。又分二。巳一正辨不齐。又三。午一先以按定法喻。

佛告阿难。如汝所言。潜根内者。犹如琉璃。

午二喻中实见琉璃

彼人当以琉璃笼眼。当见山河。见琉璃不。如是。世尊。是人当以琉璃笼眼。实见琉璃。

午三法中不能见眼

佛告阿难。汝心若同琉璃合者。当见山河。何不见眼。

正辨不齐一科已竟

巳二双开两破

若见眼者。眼即同境。不得成随。若不能见。云何说言。此了知心。潜在根内。如琉璃合。

见即眼不随心。不见即不合喻。二俱堕矣。

辰二结破

是故应知汝言觉了能知之心潜伏根里。如琉璃合。无有是处。

破根里竟

寅四破内外。又分为二。卯一阿难以见明暗分外内。又三。辰一承前转计

阿难白佛言。世尊。我今又作如是思惟。

辰二正分内外。又分为二科。巳一先伸藏暗窍明

是众生身。腑脏在中。窍穴居外。有藏则暗。有窍则明。

巳二证成见外见内

今我对佛。开眼见明。名为见外。闭眼见暗。名为见内。

由有窍则明。故开眼见明。方能见外。由有藏则暗。故合眼见暗。即为见内。何必朗见五脏。而后为见内乎。确论此计。仍归最初在内之执。但惟脱前二谬为异。今立二难二答。即见其意。难曰。心既在内。如何不见藏腑。答曰。有藏则暗。故合眼云云。即脱前在内不见之谬矣。又难曰。既不见内。如何反见于外。答曰。有窍则明。故开眼云云。意谓不同藏腑之暗。何得一例不见乎。即脱前昧内知外之谬矣。名虽别列。实惟救前在内负堕之失。故佛下文惟破见内而已。科名破内外者。但取七名各别耳。

辰三请决于佛

是义云何。

因上三番负堕。故不敢同前决定也。

卯二如来以不成见内为破。分二。辰一正破。又二。巳一破所见之暗。不成在内。又二。午一双开对与不对

佛告阿难。汝当闭眼见暗之时。此暗境界。为与眼对。为不对眼。

午二双破两途皆非。又二。未一对眼之非。又二。申一正言不成内

若与眼对。暗在眼前。云何成内。

申二反显不成内

若成内者。居暗室中。无日月灯。此室暗中。皆汝焦腑。

若成内者。言若许眼前之暗。即是内之藏腑。即当不须合眼。但居无光暗室。则眼前之暗。皆是汝之焦腑。然岂有此理哉。焦腑者。三焦藏腑也。

未二不对之非

若不对者。云何成见。

巳二破能见之眼。不得返观。又二。午一以合能而难开不能

若离外见。内对所成。合眼见暗。名为身中。开眼见明。何不见面。

离外见者。即是合眼之时。内对所成。盖纵许所对之暗。不是外对身外之暗。乃是内对身中藏腑之暗。即是眼能返观矣。既能返观。即当合眼开眼。二皆能之可也。今合眼见暗。独能返观身中。何不开眼见明。亦返观面乎。

午二双破不见面与见面。又二。未一破不见面

若不见面。内对不成。

蹑上翻之云。开眼既不能返观于面。应知合眼亦不是返观于身中矣。

未二破见面。此中有四重过。就分为四。申一心眼在空过

见面若成。此了知心。及与眼根。乃在虚空。何成在内。

此中本计心仍在内。故今结难心并眼根俱不成在内。责其自语相违也。

申二他成己身过

若在虚空。自非汝体。即应如来今见汝面。亦是汝身。

在空离体。又见汝面。故非自体。此下仍补翻词云。汝若执言离体见面。不妨仍是自体。即当如来亦离汝体。亦见汝面。亦应是汝之身矣。

申三身成不觉过

汝眼已知。身合非觉。

能见之眼。既离体而有知。所见之身离眼而自当无觉矣。

申四转成两人过

必汝执言身眼两觉。应有二知。即汝一身。应成两佛。

苟复执为两觉。则一身岂有二知。岂成两佛乎。

辰二结破

是故应知汝言见暗名见内者。无有是处。

单结见内。足见此计同在内矣。破内外科已竟。

寅五破合处。分二。卯一阿难计随所合处。心则随有。本经谓趣外奔逸。昏扰扰相以为心性。古德谓攀缘妄识。状如野烧。忽起忽灭。岂可谓之真心。今阿难四番被斥。乃认随所合处。即是随所攀缘认为心处。正是奔逸昏扰。何异野烧。此光影门头。了无实体。岂成心处。良由屡被挨拶。露出本相。然犹不觉其妄。亦曲尽迷态而已。又三。辰一谬引昔教

阿难言。我尝闻佛开示四众。由心生故。种种法生。由法生故。种种心生。

首二句。见法不自生也。次二句。见心不自生也。正显二皆互倚妄现。俱无生体。心法皆空也。今阿难失旨。反证缘心有体有处。在彼心法偶合之处。可谓迷之甚矣。

辰二指体标处

我今思惟。即思惟体。实我心性。随所合处。心则随有。

随合随有。乃是随其攀缘何法之时。即作心在之处。今世人妄谓想千里便到千里。想万里便到万里。即同此见。犹作真心开示于人。诚为可怜。观此。宜当知非矣。此计虽亦甚妄。而比前乃无定处矣。

辰三总脱前过

亦非内外中间三处。

中。谓根里。

卯二如来以无从来无定体为破。无从来。则不能随合。无定体。则岂能随有。分二。辰一正破。又三。巳一牒其所计而定有体

佛告阿难。汝今说言。由法生故。种种心生。随所合处。心随有者。是心无体。则无所合。若无有体而能合者。则十九界因七尘合。是义不然。

汝今下。牒计中文略而意具。是心下定有体者。详下破意。须成有体而后可施破也。首二句。反言以决其必有体也。下乃防其谬执而已。恐彼谬云。虽无体而不防能合。即拶之云。若无体云云。十八界外更加一界。六尘外更加一尘。是皆无体虚名。同于龟毛兔角。凭何以论合乎。此科所以为下二破张本。故下二科。皆首标有体以起也。

巳二约无从来以破随合。又二。午一正审从来

若有体者。如汝以手自挃其体。汝所知心。为复内出。为从外入。若复内出。还见身中。若从外来。先合见面。

首句。标有体以起也。教其以自手挃自身。则知觉之体。宛然现于所挃之处。于是即诘此知觉之心从何而来。盖必因挃始来。方成随合也。下难意显二皆不见。则是无所从矣。尚无从来之相。岂能随合其处乎

午二因救转辩。又曲分为二科。未一阿难救见为眼

阿难言。见是其眼。心知非眼。为见非义。

为见非义者。言将心责其令见。非心义也。

未二如来辩眼无见

佛言。若眼能见。汝在室中。门能见不。则诸已死。尚有眼存。应皆见物。若见物者。云何名死。

若眼下。心眼相俱破也。乃是用喻。以显能见唯心。以阿难喻心。以门喻眼。喻中。门虽通见。须有门内之人而后有见。非人而门岂能见乎。法中。眼虽通见。须有俱眼之心而后能见。非心而眼岂能见乎。则诸下。离心独眼破也。乃是即事以验徒眼不见。可见知见皆属于心。岂可妄分见属于眼乎。约无从来以破随合已竟。

巳三约无定体以破随有。又二。午一先开四相

阿难。又汝觉了能知之心。若必有体。为复一体。为有多体。今在汝身。为复遍体。为不遍体。

午二一一推破。分四。未一破一体

若一体者。则汝以手挃一支时。四支应觉。若咸觉者。挃应无在。若挃有所。则汝一体自不能成。

一体者。四支共一心体也。四支应觉者。言手足咸皆觉也。下即难于咸觉矣。挃应无在者。言当不觉挃在何处。方是咸觉而成一体之义矣。末三句。申正义以破之也。若挃有所者。若但觉一支有挃也。一体不成者。不成四支共一心体矣。

未二破多体

若多体者。则成多人。何体为汝。

一人惟有一心。故多心即成多人。何体为汝者。以众体各分一心故也。

未三破遍体

若遍体者。同前所挃。

前是四支共一体。此是一心满四支。故言同前一体成难也。

未四破不遍体

若不遍者。当汝触头。亦触其足。头有所觉。足应无知。今汝不然。

当汝二句同时齐触也。头有二句。言当一处觉。一处不觉。方为不遍。今汝不然者。言今齐触齐觉。何为不遍乎。

辰二结破

是故应知随所合处心则随有。无有是处。

无是处者。承上结云。来既无从。岂有随合之相。体尚无定。岂成随有之义。可见悉无是处也。破合处竟。

寅六破中间。分二。卯一阿难计心在根尘之中。又二。辰一阿难泛说中间。又二。巳一谬引昔教。

阿难白佛言。世尊。我亦闻佛与文殊等诸法王子谈实相时。世尊亦言。心不在内。亦不在外。

实相者。性宗空宗所说。曲直不同。大约说一心万法。不依妄执。直谈真实本相而已。不在内不在外者。真心实相也。缺不在中间者。今欲立心在中间故也。论三不在。真妄皆可发明。若说妄心。是明无体意。实不在也。若说真心。是明周遍意。反显无所不在。不滞在一处也。今阿难混滥。偏引真说以附会己之妄意。意谓不在内者。不在根也。不在外者。不在尘也。可谓谬引矣。

巳二检前立中

如我思惟。内无所见。外不相知。内无知故。在内不成。身心相知。在外非义。今相知故。复内无见。当在中间。

首三句。检定第一第二之谬计。领旨知非也。长水谓不字是又字。极是。与下重申中身心相知。最相应合。次四句。重申二义不成。皆所以检去前之内外而不用。末三句。蹑上内外不成之义。泛言立中。意取根尘两楹中间。特未分明耳。

辰二如来确定中相。以彼说中不明故也。又分二。巳一双征两在

佛言。汝言中间。中必不迷。非无所在。今汝推中。中何为在。为复在处。为当在身。

处者。身外境界也。

巳二双示不成。又二。午一在身不成

若在身者。在边非中。在中同内。

午二在处不成

若在处者。为有所表。为无所表。无表同无。表则无定。何以故。如人以表。表为中时。东看则西。南观成北。表体既混。心应杂乱。

表者。标竿也。修房舍者。必立之以表中位也。首三句。双征也。次二句。双破皆不得成中也。何以故下。单以征释表则无定。

辰三阿难别出己见。又分为二科。巳一异佛现说

阿难言。我所说中。非此二种。

巳二同佛昔说

如世尊言。眼色为缘。生于眼识。眼有分别。色尘无知。识生其中。则为心在。

阿难所引。是佛相宗随顺世间之谈。不了义也。此经于后十八界中。一一破其相妄。惟显性真。方是奢摩他。今阿难求此。而仍引权说以证心处。正是多闻人循名昧义之状耳。眼有分别者。言眼有知觉也。此句但是定眼根在内而已。以其既有知。则必属内身故也。色尘无知者。此句乃定色尘在外而已。以其既无知。则必属外境故也。末二句。言根尘内外相对。而识在中间作用分别。故即指为心在之处。此方分明说出根尘之中矣。

卯二如来以兼二不兼二为破。分二。辰一正破。又二。巳一双开两途

佛言。汝心若在根尘之中。此之心体。为复兼二。为不兼二。

兼。犹连属也。二者。根与尘也。如言汝心在根尘之中。其体与根尘之二。相连属耶。不相连属耶

巳二双示俱非。分二。午一兼二非中

若兼二者。物体杂乱。物非体知。成敌两立。云何为中。

首二句。标定也。物。即尘也。体。即根也。杂乱者。言混合其心。不得成中也。后三句。释明也。物非者。尘非有知也。体知者。根是有知也。成敌两立者。言汝心若与根尘连属为体。则半有知。半无知。对敌而立。堕成二边。岂得为中。

午二不兼更非

兼二不成。非知不知。即无体性。中何为相。

兼二不成者。言心体与根尘二法全不连属也。非知不知者言此心体既非根之有知。又非尘之不知也。末二句。言体性尚无凭何立中乎。正破竟。

辰二结破

是故应知当在中间。无有是处。

破中间竟

寅七破无著。分为二。卯一阿难以不著诸物为心。又二。辰一引佛昔教

阿难白佛言。世尊。我昔见佛。与大目连须菩提富楼那舍利弗四大弟子。共转法轮。常言觉知分别心性。既不在内。亦不在外。不在中间。俱无所在。

觉知等。正此妄心。上文中间被破。故此方取三处都无耳。

辰二释成请决

一切无著。名之为心。则我无著。名为心不。

首二句。是阿难自意释成。非佛本旨。佛言三不在者。正前二义中无体义也。而阿难证成无著为心。是谓心有体。但无著而已。然详此语意。虽不觉妄心无体。而已逼成无处。盖既谓无著。何有处乎。妄计辞穷。自至此耳。此有伏难。难曰。佛之征处。本显无处。今已无处。何得又破。答曰。佛之征处。固显无处。佛显无处。令悟无体。今证无著即为心体。是虽无处。而执有体。所以破也。末二句。不敢自决之意。

卯二如来以诸物有无为破。此转约物体以破心体也。分为二科。辰一正破。又分二。巳一双征有无

佛告阿难。汝言觉知分别心性俱无在者。世间虚空水陆飞行诸所物象名为一切。汝不著者。为在为无。

推征物体有无也。世间虚空。物在之处也。水陆飞行。分物之类也。诸所二句。总结释成也。末二句。牒言汝谓不著诸物者。则彼物体是有耶是无耶。

巳二双示不成。又二。午一无尚不成

无则同于龟毛兔角。云何不著

龟毛兔角。假设明无体也。言诸物若本毕竟无体。则汝谓心无所著。不著于何者乎。此是诸物无体。不成无著之义矣。

午二有岂能成。又二。未一标定

有不著者。不可名无。

翻上若言诸物有体。我但不著。次一句即断定云。若此。不可名为无著也。

未二释成

无相则无。非无即相。相有则在。云何无著。

释此承上当用何以故征起。下方释之。首二句。无与有相翻也。如云。无相则毕竟无物。非无即当成有相矣。第三句。言有相与有著相因。如云。才言有相。早已著矣。云何得无著乎。在字作著字读之。此是诸物有体。不成无著之义。正破竟。

辰二结破

是故应知一切无著名觉知心。无有是处。

夫七处皆非。则妄情已尽。而世人计心之住处者。不出于此。至此。则平日所恃以为心者。杳无住处可跟究矣。若此体察功夫。初闻者其亦知珍重乎。然详此七番。确定成处者。惟四处而已。谓一内。二外。三根里。及第六根尘之中。是也。第四还在内。第五乃无定处。第七并处亦无也。又一四引众同计。二三己意推度。后三引教谬释。有此差别。智者辨之。密示妄识无处已竟。

大佛顶首楞严经正脉疏卷八

先看到这(加入书签) | 推荐本书 | 打开书架 | 返回首页 | 返回书页 | 错误报告 | 返回顶部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