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心相应行法
在色、受、想、行、识五蕴中,列于第四位的是行蕴。《大乘广五蕴论》曰:
‘云何行蕴,谓除受想,诸余心法,及心不相应行。云何余心法,谓与心相应诸行,触、作意、思,欲、胜解、念、三摩地、慧,信、惭、愧、无贪、无嗔、无痴、精进、轻安、不放逸、舍、不害,贪、嗔、慢、无明、见、疑,无惭、无愧,昏沉、掉举,不信、懈怠、放逸、失念、散乱、不正知,恶作、睡眠、寻、伺。是诸心法,五是遍行,五是别境,十一是善,六是烦恼,余是随烦恼,四是不决定。’
行蕴中的‘行’字,有迁流、变化、造作的意思。此中特别突显‘造作’的意义,系指在思想上决定和支配人的行为的各种因素,此中包括著筹划、决断、意志等心理趋向。
《阿毗达磨俱舍论》曰:‘行名造作’。造作就是行为,人的行为有身、语、意三方面,称为身行、语行、意行。身的动作曰身行,语的表达曰语行,心的缘境曰意行。此三行中,实以意行为主导。意行、事实上是与意识相应的思心所的作用,《俱舍论》卷四曰:‘思谓能令心有造作’,《瑜伽师地论》三曰:‘思作何业?谓发行寻伺身语意等业’。
《阿毗达磨集论》一亦谓:‘何等谓思?谓于心造作业为体,于善不善无记品中,役心为业。’
思有三个过程,曰审虑思、决定思、动发胜思。到了动发胜思的阶段,则善恶之念已经形成,将付之于行动,而不可遏止了。
至于行蕴的‘蕴’,蕴者积聚义,所以‘行蕴’不是单一的法体,而是许多法的积聚。此中包括著「心相应行’、和‘心不相应行’两大类。相应行就是五十一位心所有法中,减去受心所和想心所后的四十九位;不相应行,就是二十四位不相应行法。在百法中,五蕴所摄的有为法九十四法,其中有七十三法为行蕴所摄。行蕴中所摄的七十三法,四十九法是相应行法,二十四法是不相应行。于此先述相应行法。
心相应行,就是心所有法,简称心所。心所与心王间的关系,具下列三义:
一、恒依心起:心王生起时,心所同时俱起,心王若无时,心所亦不生,它是依于心王势力方得生起。
二、与心相应:心所依心王生起,复与心王协合如一,名为相应。相应复有五义:
(1)所依同:心王与心所同依于一根,方得相应。如眼识心所,与眼识心王同依于一眼根。耳、鼻、舌、身等亦然。
(2)所缘同:心所与心王俱缘一境,曰所缘同。
(3)行相相似:心王心所各自有其固有的性能,但以‘相似’故,如眼识心王心所同缘青色时,王、所的相分即各别变作青色之相分。
(4)时同:王、所俱时而生,无有先后。
(5)事同:事字在此处作为‘体’来解释,于一聚相应心王心所中,如心王自体是一,心所必定亦各各是一。如眼识一聚相应的心王心所,眼识心王是一,则触、作意等心所其体亦各各是一,例同心王。事实上,亦绝无一法,于一时中有二体并转者。
三、系属于心:以心王为主,心所系属之,心王有自在力,为心所之所依。
语云,法不孤起。如一识生起,相应心所随之俱起,主伴重重。以心所系属于心王,故称心所有法。在百法中,心所有法共有五十一个,又分为六类,即遍行心所五,别境心所五,善心所十一,烦恼心所六,随烦恼心所二十,不定心所四,如下列所示:
一、遍行心所五:触、作意、受、想、思。
二、别境心所五:欲、胜解、念、定、慧。
三、善心所十一:信、惭、愧、无贪、无嗔、无痴、精进、轻安、不放逸、行舍、不害。
四、烦恼心所六:贪、嗔、痴、慢、疑、恶见。
五、随烦恼心所二十:忿、恨、覆、恼、嫉、悭、诳、谄、害、憍、无惭、无愧、昏沉、掉举、不信、懈怠、放逸、失念、散乱、不正知。
六、不定心所四:悔、眠、寻、伺。
【2】遍行心所
遍行心所,是六位心所的第一位,为触、作意、受、想、思五心所。但受心所与想心所已立为受蕴想蕴,故此处仅有触、作意、思三心所。
遍行的意义,遍乃周遍,所谓无处不至;行是心行,即能缘之心,游履于所缘之境。
合而言之,就是周遍起行的意思。心若生时,此五心所相应俱起。它通于一切识——八识心王;一切性——善、恶、无记;一切时——过去、未来、现在;一切地——三界九地,故有遍行之名。《广论》曰:
‘是诸心法,五是遍行,此遍一切善不善无记心、故名遍行。’
兹分释如下:
一、触心所:触是根、境、识三者的接触,故又称‘三和’。《广论》曰:
‘云何触,谓三和合,分别为性。三和,谓眼色识,如是等,此诸和合心法生故名为触,与受所依为业。’
《成唯识论》三曰:‘触谓三和,分别变异,令心、心所触境为性,受、想、思等所依为业。谓根、境、识,更相随顺,故名三和。’论文的意思是:根、境交涉,识必俱起,根为识之所依,境为识之所取,三者和合,可以使心、心所同缘一境,并由此产生受、想、思的心理活动。
二、作意心所:作意即是注意,《广论》曰:
‘云何作意,谓令心发悟为性,令心心法现前警动,是忆念义,任持攀缘为业。’
《成唯识论》曰:‘作意,为能警心为性,于所缘境引心为业,谓此警觉,应起心种,引令趣境,故名作意。’故作意的作用就是使心生起警觉,令缘其境,这就是生心动念之始。警心有二义,一者令心未起而起;二者心已生起时,令引趣境。
三、思心所:思是造作,《广论》曰:
‘云何思,谓于功德过失,及以俱非,令心造作意业为性。此性若有,识攀缘用,即现在前,犹如磁石吸铁令动,能推善不善无记心为业。’
《成唯识论》曰:‘谓令心造作为性,于善品等役心为业。’故思的自性,只是造作,以其造作的力用与心相应,使心于种种善恶境,作出种种善恶的业用,这即是身、口、意三业中的的意业。心识之生,由作意而至于思,则善恶之念已经形成,而决不能中止了。由此而至于别境,就是必作之心了。
【3】别境心所
别境心所,是六位心所的第二位,计有五种,谓欲、胜解、念、定、慧。
别境者,以此五心所所缘之境,各别不同,非如遍行同缘一境。欲所缘者为所乐境,胜解所缘者为决定境,念所缘者为曾所习境,定所缘者为所观境,慧则于四境拣择为性。
在遍行心所生起时,虽然生起善恶之念,但念而未作,若肯当下止息,则业行自消。及至别境,乃必作之心,善恶皆然。此五心所,具一切性——善恶无记;一切地——三界九地,而不缘一切境,亦非相续。非心有即有,故无一切时;非与一切心相应,故无一切俱。
一、欲心所:欲是希望,《广论》曰:
‘云何欲,谓于可爱乐事,希望为性。爱乐事者,所谓可爱见闻等事,是愿乐希求之义,能与精进所依为业。’
《识论》曰:‘于所缘境,希望为性,勤依为业。’故欲的自性就是希望,于所爱境希望必合,于所恶境希望必离。‘勤依为业’者,因为希望,方勤劬精进,故欲为勤之所依,能为勤所依,即是其业用。唯所谓精进,系指对善欲而言,若不善欲,就不是精进了。
二、胜解心所:胜者殊胜,解者见解,即是殊胜的见解。《广论》曰:
‘云何胜解,谓于决定境,如所了知印可为性。决定境者,谓于五蕴等,如日亲(即世亲)说,色如聚沫,受如水泡,想如阳炎,行如芭蕉,识如幻事,如是决定,或如诸法所住自相,谓即如是而生决定。言决定者,即印持义,余无引转为业,此增胜故,余所不能引。’
《识论》曰:‘于决定境,印持为性,不可引转为业。’所谓决定境,即于所缘实境、或义理境,无所犹豫。如缘青色,计此为青,不疑为红为蓝;如受某种学说影响,对其义理承受无疑,均名决定境。心识于缘虑决定境时,有审决印持的作用,此即胜解的自性。既经审决印可,即不可引转,即其业用。于犹豫境,则不起胜解。
三、念心所:念是记忆,于所经历过的事物记忆不忘,就称为念。《广论》曰:
‘云何念?谓于惯习事心不忘失,明记为性,惯习事者,谓曾习行,与不散乱所依为业。’
《识论》曰:‘于曾习境,令心明记,不忘为性,定依为业。’凡是感官接触过的境界,或思维过的义理,都是曾习境,于曾习境的记忆作用,就是念的自性:定依为业者,由忆念曾习正理,念兹在兹,而生正定,即是其业用。但于未曾经历的境,则不起忆念。
四、定心所:定的梵语三摩地,译曰正定,《广论》曰:
‘云何三摩地,谓于所观事心一境性,所观事者,谓五蕴等,及无常苦空无我等,心一境者,是专注义,与智所依为业,由心定故,如实了知。’
《识论》曰:‘于所观境,令心专注,不散为性,智依为业。’令心专注是心力恒时凝聚,不随所缘流散,故心力专注是其自性,由心定之故,明智即生,此即其业用。散乱之心,不能生定,亦无所依之智。
五、慧心所:慧即智慧,是明白拣择,《广论》曰:
‘云何为慧,谓即于彼择法为性,或如理所引,或不如理所引,或俱非所引。即祈彼者,谓所观事。择法者,谓于诸法自相共相,由慧简择,得决定故。如理所引者,谓佛弟子。不如理所引者,谓诸外道。俱非所引者,谓余众生。断疑为业,慧能简择,于诸法中,得决定故。’
《识论》曰:‘于所观境,简择为性,断疑为业。’简择是比量智,于一切所知境界,简择其得失,而推度决定,故简择即慧之自性,由拣择而除掉疑惑,即是慧的业用。在愚昧心中,疑惑心中,则不能起慧。再者,邪见之流,以其痴增上故,不能简择,亦不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