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现在得出了如下所述的经验内容的观念。我们说a的逻辑内容(或推论类)是指从a推出的所有陈述的类。因此,我们可以暂时先考虑把从a推出的所有观察陈述(或“基本陈述”,参见下面)的类叫做a的经验内容。
但是,这个尝试性的观念现在不起作用。因为,我们最感兴趣的是一个解释性的一般理论的经验内容;但是,单从这样一个理论是推不出观察陈述的。(从“一切乌鸦都是黑的”我们不可能推出任何像“现在这里有一只黑乌鸦”这样的观察陈述;尽管我们确实能推出“现在这里没有白乌鸦”。)
正因为这样,所以在定义经验内容时,我转而求助于这样的观念:一个理论告诉我们的观察事实越多,它禁止的这种事实也越多——就是说,和它不相容的可观察事实越多。(2)于是,我们就可以说,一个理论的经验内容是由那些和该理论相矛盾的观察陈述或基本陈述的类决定的(并且等同于这个类)。
和理论t相矛盾的一个基本陈述可以称做t的一个“潜在证伪者”。如果利用这个术语,我们便可以说,t的经验内容由它的潜在证伪者的类构成。
“经验内容”这个名字可正当地用于这个类,其理由可从以下事实看出:每当两个经验的(即非形而上学的)理论t1和t2的经验内容的量度ect(t1)和ect(t2)的关系使得
(1)
ect(t1)≤ect(t2)
成立时,它们的逻辑内容的量度的关系也将总是使得
(2)
ct(t1)≤ct(t2)
成立;对于内容相等的情形,类似的关系亦成立。
现在转到“基本陈述”这个概念上来,我现在想改进对我在《科学发现的逻辑》(尤见第28和29节)中所称的“基本陈述”的讨论。为了命名一类陈述(真的或假的),我曾引入了“基本陈述”这个术语,在我们讨论中,可假定这类陈述具有无可置疑的经验性质。“无可置疑的”,这里是指,我们准备按照我们可能碰到的最挑剔、最讲究精确的经验主义者的要求来限制基本陈述的类,假如这些要求在精确性上并不比我们自己的(客观主义的)最低要求更低的话。这些要求是:(1)基本陈述陈述了(正确地或错误地)在某个足够狭窄的时空区域里的可观察事实(现象)的存在。(2)一个基本陈述的否定一般将不是基本的。对一些简单的基本陈述(例如:“在我书房里现在有一只成年的丹麦种大狗”)的例子,可以认为它们的否定是基本的;而大多数基本陈述(例如:“我书房里现在有一只蚊子”)的例子,它们的否定由于一些显而易见的理由而不能认为是基本的。(3)当(且仅当)两个基本陈述的合取在逻辑上一致时,这合取才总是基本的。(因此,每当一个陈述和它的否定都是基本的时候,它们的合取将总是非基本的。)我们可以从一类在其他场合可接受的基本陈述中挑出那些非复合陈述(“相对原子”陈述;试比较《科学发现的逻辑》第38节)。于是,如果我们愿意的话,我们就可以从这些陈述出发,并像下述那样构成一类新的基本陈述。(i)我们不承认相对原子基本陈述的任何否定是基本的。(ii)就基本陈述的一切合取都是一致的而言,我们承认它们都是基本的。(直觉地看,一致性似乎是一个必要的要求,采纳它便大大简化了继起理论的各种表述,但是,只要我们从证伪者类中排除掉不一致的陈述,我们就可以不管这个要求。)(iii)我们不承认任何复合基本陈述的否定,不承认基本陈述的合取以外的任何复合。
最后这种排斥可能看起来稍嫌严格:但是,我们的目的不是承认一切经验陈述都是基本的——甚至一切关于可观察事实的陈述也不都是基本的:我并不在乎把像“在我的书房里要么有一条成年的丹麦种大狗,要么有一匹成年的设德兰矮种马”这种复合观察陈述排斥出基本陈述的类,虽然不想把它们排除出经验陈述的类。因为,虽则我们旨在保证一切基本陈述都显然是经验的,我们并不打算保证相反的情形——一切明显经验的陈述(甚或一切观察陈述)都是“基本的”。
把基本陈述的否定(或几乎一切基本陈述的否定)排除出基本陈述的类以及把基本陈述的析取和条件句排除出这个类的目的是:我们并不希望承认像“如果这房间里有一只乌鸦,那么它是黑的”或者“如果这房间里有一只蚊子,那么它是一只疟蚊”这样的条件陈述。这些陈述无疑是经验陈述;但是从这里阐述的知识论观点来看,它们不具有理论的检验陈述的性质,而是具有例示陈述的性质,因此,它们意义不大,也不怎么“基本”;这里阐释的知识论认为,一切理论的经验基础都有待检验;或者换句话说,都有待尝试加以反驳。
这里可能值得提一下,“基本陈述”这个术语里的“基本的”这个词似乎已把我的一些读者引入了歧途。我使用这个术语有如下所述的一段历史。
在使用“基本的”和“基本陈述”这些术语以前,我利用了“经验基础”这个术语,用它意指所有那些可以起检验理论的作用(即作为潜在证伪者)的陈述的类。我引入“经验基础”这个术语,部分地是为了从反面强调我的论点:我们理论的经验基础远不是坚实的;应把它比作沼泽而不是硬地。(3)
经验主义者通常相信,经验基础由绝对“给定的”知觉或观察“材料”构成,科学可以建立在这些“材料”之上,犹如建立在岩石上一般。相反,我指出,表面的经验“材料”总是根据理论作的解释,所以它们总受到一切理论的假设性质或猜测性质的影响。
我们称做“知觉”的那些经验是一些解释——我认为这些解释是指对我们在“感觉”时发现自己置身于其中的那个总的情境的解释——这种见解当归于康德。这常常被笨拙地表述为:知觉是对通过感官给予我们的东西的解释;从这种表述中产生了一个信念,认为必定存在一些终极的“材料”,一些未经解释(因为解释必须是对某种东西作的,还因为不可能无穷地倒退)的终极材料。但是,这个论证没有考虑到(如康德所提出的那样)解释过程至少部分地是生理学的,因此,永远不会存在我们经验到的未作解释的“材料”:这些未作解释的“材料”的存在因此是一种理论,而不是一个经验事实,至少不是一种终极的或“基本的”事实。
可见,不存在未作解释的经验基础;构成经验基础的检验陈述不可能是表达未作解释的“材料”的陈述(因为不存在这样的材料),而只是陈述关于我们物理环境的可观察的简单事实的陈述。当然,它们是根据理论解释的事实,可以说它们是浸泡在理论之中。
就如我在《科学发现的逻辑》(第25节结尾)中指出的那样,陈述“这里有一杯水”不可能由任何观察经验来证实。理由是出现在这个陈述中的全称词项(“杯子”、“水”)是倾向性的:它们“标示呈现某种类规律变化的物体”。(4)
这里就“杯子”和“水”所说的也适用于一切描述性的全称词项。
经验主义者如此钟爱的那只著名的受责备的猫(我也觉得猫惹人喜欢)是一个比杯子和水理论性更强的实体。一切词项都是理论词项,尽管一些比另一些理论性更强。(比起“已碎的”来,“可碎的”理论性或倾向性都更高,但前者也是理论性或倾向性的,就如前面第三章结尾处举例提到的那样。)
对这个问题持这样的观点,我们就有可能把含有高度理论性的词项的陈述纳入我们的“经验基础”,假如这些陈述是关于可观察事实的单称陈述的话;例如,像“这里有一只读数为一百四十五的电位计”或“这只钟的读数是三点三十分”这样的陈述。这仪器事实上是一个电位计这一点,不可能被最终确立或证实——就像我们面前盛有水的那个杯子不能最终确立或证实一样。不过,它是一个可检验的假说,我们在任何物理实验室里都可以很容易地检验它。
因此,每个陈述(或“基本陈述”)本质上仍然是猜想性的;但是,它是一个很容易检验的猜想。这些检验本身又包含了新的猜想性的和可检验的陈述,如此等等,以至无穷;如果我们试图用检验来确立什么东西,那么我们就会陷于无穷倒退。但是,像我在《科学发现的逻辑》中所解释的那样(特别是第29节),我们不会用这个程序确立什么东西:我们不想“证明”对什么东西的“验收”,我们仅仅批判地检验我们的理论,以便看看我们能否找到一个它的反例。
因此,我们的“基本陈述”决不是在“终极”的意义上成为“基本的”;它们只是在它们属于用来检验我们理论的那类陈述的意义上,才是“基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