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7年5月14日皮尔士将以下论文提交给美国艺术科学院前不久,他在私人笔记本里写道,他的这一崭新的基本思想范畴表是“我赠予这个世界的礼物。这是我的孩子。当我——我的肉体湮没之后,我将以此而不朽”。而38年后他再次谈及这篇论文为“我对哲学的一个贡献”(转引自麦克斯·费什《查尔斯·皮尔士作品集》导言,第1卷,第24页)。时间验证了这一份份衷情非谬。尽管终其一生都在修正其范畴表,但这一将表象列为与实体最近的范畴,使得皮尔士的一般符号理论成为可能。最后,他删除了实体和存在,并将“表象”一般化为第三性,或者三元关系的形而上学范畴。(皮尔士发展成熟的简明易解的三范畴描述,参见“试猜这个谜”,本书第12篇选文。)但他仍然忠实于这篇论文之“表象”(随后,符号)的类型学:肖像(likeness)(随后,图标)、标指和记号。
资料来源:《查尔斯·皮尔士作品集》,第2卷,第49—59页。
原文发表于《美国艺术科学院学报》第7期
(1867年5月):第287—298页。
§1.该论文基于业已建立的理论,[1]即概念的功能在于将感觉印象的杂多还原为统一,而概念的合法性则在于若不引进它,便不可能将意识内容还原为统一。
§2.这一理论在种种普遍概念中间产生了一种概念层级。因为这么一个可能统一感觉之杂多的概念可能又要求另一个概念来统一这一概念与其所统一的杂多;如此等等。
§3.最接近于感官的普遍概念是一般意义上的在场概念。其所以是一个概念,是因为其普遍性。但是因为注意的行为没有丝毫内涵,而只不过是心灵的纯粹指示能力,那就是说,将心灵指向对象的力量,与思维这个对象的任何谓词的力量形成对比,——所以一般在场之物这个概念,无非对包含于注意内的东西的一般辨识,并无内涵,因而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统一。这个一般在场概念,或者说一般意义上的它(it),在哲学语言中由在其一种意义上的“实体”一词表达。在场者之间可作出任何比较或分辨之前,在场者必须业已被辨识为如此这般,辨识为它,而随后由抽象所辨认出的各种形而上学成分才归属于这个它,但这个它本身不可能被作为谓词。这个它因而既不表述一个主体,也不在一个主体中,由此便与实体概念同一。[2]
§4.知性还原各种印象所达致的统一是命题的统一。这种统一在于谓词与主词的联结;因而,系词,或者存在(being)概念中所蕴涵的东西,便是完成各个概念将杂多还原为单一这一工作的东西。系词(或者不如说其意义之一为系词的动词)的意思要么是现实是要么是将会是(would be),如在这样两个命题,“不存在(there is no)格里芬”[3]和“格里芬是有翼的四足兽”中那样。存在概念仅仅蕴含谓词与主词的结合,在这种结合中,这两个词语一致。因而,存在概念,全然没有内容。
假如我们说“火炉是黑的”,那么,火炉是实体,其黑(blackness)尚未从这个实体身上辨别出来,而这个是(is),尽管使实体仍完全如其被看见时那样,却通过将作为一个谓词的黑应用于它,解释其混乱。
虽然存在并不影响主词,但却暗示着谓词的无定限的可规定性。因为假如一个人能知道任一命题的系词和谓词,如“……是一个有尾巴的人”,那么起码说,他就将知道这个谓词可适用于某种可假定之物。因此,我们虽然有其主词全然不确定的命题,如“有一个美丽的椭圆”,这里主词仅仅是现实的或者潜在的某物;然而我们却没有其谓词全然无规定的命题,因为说“a具有所有事物的共同特点”完全无意义,就根本不存在这类特点而言。
这样实体与存在就是所有概念的起点与终点。实体不可用作谓词,而存在同样也不可用作主词。
§5.先前曾用于每一种区分的“辨析”(prescision)[4]与“抽象”这两个术语,如今予以限定,不仅限于心理区分,而且限于因注意一个因素而忽略其它因素所产生的那种区分。专注(exclusive attention)在于对一对象的一部分有明确的概念或者设定,而对其它部分则无任何设定。抽象或辨析应该谨慎地与另两种心理区分区别开来,那两种心理区分可以称为分辨(discrimination)和离析(dissociation)。分辨仅关乎词的本质,而且只引出意义上的区分。离析是这样一种区分,由于缺乏恒常的联系,仅由诸意象联想律所允许。它意识到一事物,而不必同时意识到另一事物。因此,抽象或辨析,假定着一种比分辨大但比离析小的区分。这样我能从蓝色分辨出红色,从颜色分辨出空间并从空间分辨出颜色,但不能从颜色分辨出红色。我能够从蓝色辨析出红色,从颜色辨析出空间(犹如从我实际上相信在我的脸与那堵墙之间存在一段无颜色的空间这个事实所证明的那样);但是我却既不能从空间辨析出颜色,也不能从颜色辨析出红色。我虽可从蓝色离析出红色,却既不能从颜色离析出空间,从空间离析出颜色,也不能从颜色离析出红色。
辨析并不是互逆的过程。经常的情形是,虽然a不能从b辨析出来,b却可以从a辨析出来。对这种状况可以作出如下解释。基本概念只能基于经验的出现而产生;这就是说,其初次产生是按照一般规律,其条件是某些印象之存在。假如一个概念不能将其据以产生种种印象还原为统一,那么它就仅仅是任意添加于这些印象的;而基本概念并非如此任意出现的。但如果无需这个概念,那种种印象也能得到明确理解,那么这个概念就不会将那各种印象还原为统一了。因此,忽视一个将其还原为统一的基本概念,各种印象(或者各种更直接的概念)就无法得到明确的设想或者关注。[5]反过来,一旦已经获得了这样一个概念,那么一般而言,就没有理由忽视产生这个概念的种种前提,因而这一解释性的概念通常可以从更直接的概念、从种种印象中辨析出来。
§6.目前所获事实为系统地寻找出一切可在实体之杂多与存在之统一间起中介作用的普遍、基本概念的方法提供了基础。业已表明,引进普遍基本概念的原由要么在于将实体的杂多还原为统一,要么在于跟另一个概念的实体相结合。而且业已进一步表明,如果没有概念,就不可能设定所结合的各种元素,然而无需这些元素,却可以一般地设定这个概念。如今,实验心理学发现了引入概念的原由,而我们只需确定哪个概念已经潜在于材料中,这个概念虽由第一概念与实体概念结合起来,但如果没有那第一个概念,则这个概念便无法得到设定,因此必须有依次从存在过渡到实体的下一个概念。
可以注意到,贯穿这一过程,始终未诉诸内省(introspection)。对于无法由客观因素可靠推论出来的意识的主观因素,绝没有设定任何东西。
§7.存在这个概念基于命题的形成而出现。一个命题,除了总有一个表达实体的词项,总还有另一个表达这一实体的性质的词项;而存在概念的功能便是将这一性质与实体结合起来。因此,最广义上的性质,就是依次从存在过渡到实体的第一概念。
乍看起来性质似乎是在印象中所给与的。但这种内省的结果是不足为信的。一个命题断定一个间接概念可适用于一个更直接的概念。既然这一点得到断定,因此这个更间接的概念显然独立于这一条件而得到关注,因为否则的话,这两个概念将无法区分,而是其一将通过另一概念而得思维,根本无需这后一概念作为思维对象。因此,这个中介概念,为了被断定为可适用于另一概念,就必须首先得到考察,而无需考虑这一条件,并直接采用。然而,一旦直接采用,它便超越了所与之物(更直接的概念),而其可适用于所与之物这一点就是假说性的。比如,拿“这个火炉是黑色的”这个命题为例。这里,这个火炉这一概念是较直接的,黑色的这个概念则更间接,后者要想述说前者,就必须从它那里被分辨出来并就其自身加以考察,并非考察为适用于一个对象,而不过认为体现着一个性质,黑性。而黑性是一个纯粹的种(species)或抽象,因而其适用于这个火炉便完全是假说性的。用“火炉是黑色的”这一说法跟用“火炉中存在黑性”这种说法意思完全一样。具体的黑性(emdodying blackness)与黑是对应词。[6]证明如下。这两个概念漠不相关地适用于完全同样的事实。因此,假如两者是不同的概念,那么首先适用的那个概念将要实现另一个概念的每一种功能,如此其中一个概念便会是多余的。而一个多余的概念是一种任意的虚构,但基本概念却仅基于经验的要求而出现;因而一个多余的基本概念是不可能的。进一步,纯粹抽象的概念之所以必不可少,是因为,除非因为在某个方面,而且这一方面又是像黑性这样的纯抽象概念,我们便无法理解两个事物的符合。这么一种纯抽象概念——对其指代[7]便构成一种性质或一般属性——可以命名为根据(a ground)。
指代根据可从存在那里辨析出来,但是存在不能从它这里辨析出来。
§8.实验心理学业已确证了这一事实,我们只能借助其与另一种性质的对比或者类似才能认识一种性质。借助对比与符合,一事物指向一关联项(correlate)——如果这个词用于较平常更广一点的意义上的话。引入指代根据这一概念的原由就是指称关联项,因而,这就是依次的下一个概念。
指代关联项不能从指代根据那里辨析出来;但是指代根据却可以从指代关联项这里辨析出来。
§9.指代关联项的原由显然乃是通过比较。这一活动尚未得到心理学家们充分的研究,因而引证一些例子以表明其何所在就将显得很有必要。假定我们希望比较p与b这两个字母。我们可以想象其中一个字母在作为一条轴线的书写线上被翻转过来,然后压在另一个字母上面,而最终变为透明,以致这另一个字母可透过它看到。用以这种方式,我们将形成一个新的形象,这一形象介于那两个字母的形象中间,因为它将其中一个表象为(当这个字母被翻转时)另一个字母的肖像。再举一个例子,假定我们认为一个谋杀者与被害人有关系;在这种情形下,我们设想谋杀的活动,而以此概念所得到表象的是,对应于每一个谋杀者(对应于每一次谋杀亦然)总有一个被害人;而如此我们便再度诉诸一个中介性表象,这个中介性表象将关系项(relate)表象为指代着一关联项,而这个中介性表象本身也与这个关联项有关系。再比如,假定我们在一本法语词典中查找homme一词;我们将发现对应于它的词man,这个地方的这个man,将homme表象为表征着跟man本身所表象的同样的两足动物。通过进一步积累例子,就会发现,每一个比较都要求,除了所关联之物,根据及关联项之外,还需要一个中介性表象,这个中介性表象将关系项表征为这个中介性表象自身也表征着的同一个关联项的表象。这样一个中介性表象可以命名为解释元,因为它履行着一个译介者(interpreter)的职责,这个译介者说着一个外国人所说的事物,而他本人所说与那个外国人所说乃同一事物。“表征”一词在此要在一种非常宽泛的意义上来理解,这种宽泛的意义用例子比用定义能更好地予以解释。在这种意义上,一个词将一事物表象为听者心灵中的概念,一幅肖像将它想要描画的人表象为认知概念,风向标将风向表象为懂得这点之人的概念,律师将其当事人表象给他所影响的法官和陪审团。
这样,对关联项的每一指代,都将指代解释元的概念与实体结合起来;因而,这便是依次从存在过渡到实体的下一个概念。
指代解释元不能从指代关联项那里辨析出来;但是后者却可能从前者这里辨析出来。
§10.使比较得以可能而又合理的东西也使指代解释元得以可能而又合理。而这种东西显见就是印象的多样性。假如我们只有一个印象,那便不必将其还原为统一,因而无需认为其指代一个解释元,而指代解释元这一概念便不会出现了。但是既然存在种种杂多的印象,既然我们有一种混杂或混淆之感,这种感觉引导我们将这一印象与那一印象分辨开来,而后,既然业已得到分辨,那就需要使其归于统一。而直至我们将这些印象一并设想为我们的,就是说,直至我们将其指向一个作为其解释元的概念时为止,这些印象方得归于统一。因此,指代解释元基于多种印象之凝聚贯穿而出现,因而它并不像另外两种指代那样,把一个概念与实体结合起来,而是直接地综合实体本身的杂多。因此,这便是依次从存在过渡到实体的最后一个概念。
§11.由此获得的五个概念,因足够显然的理由,可以名为范畴。即
存在,
性质(指称一个根据),
关系(指称一个相互关联项),
表征(指称一个解释项),
实体。
三个中介概念可名为偶性。
§12.这种从多到一的过渡是用数字表达的。第三(a third)的概念是这样一种对象的概念,这一概念如此相关于两个对方(two others),使得其一必然以这个第三与那个对方相关的同一方式而与这个对方相关。而这恰好与解释元概念相符。一个对方显然等值于关联项。第二这一概念与对方的差别,在于蕴涵着第三的可能性。同样,自我概念则蕴涵着一个对方的可能性。根据是从蕴涵着对方之可能性的具体性中抽象出来的自我。
§13.既然这五个范畴中没有一个可能从位于其上的范畴中辨析出来,因此其所提供的可假定的对象表就是,
所是。
性质(quale)——指代根据的对象,
关系项——指代根据与关联项的对象,
表象载体(representamen)——指代根据、关联项与解释元的对象。
它。
§14.一种性质可能有一个特别的规定,妨碍将其从指代关联项那里辨析出来。因此便存在两种关系。
第一,其指代根据在于一种可辨析的或固有性质的种种关系项的关系。
第二,其指代根据在于一种不可辨析的或相对性质的种种关系项的关系。
在前一种情形下,这种关系不过是就某种特点而言的各个关联项的共同出现,而关系项与关联项并未得到区分。在后一种情形下,不仅关联项与关系项相对,而且存在某种意义上的对立。
第一种关系中的各个关系项仅因其相符(agreement)而发生关系。但是单纯的不符(未意识到)并不形成关系,因而第二种关系中的各个关系项仅仅因事实上的符合(correspondence)而发生关系。
指代根据也有可能这样,即无法从指代解释元那里辨析出来。在这种情形下,可以将其命名为归予的性质(imputed quality)。假如一个关系项对其根据的指代可能从指代解释元那里辨析出来,那么它与其关联项的关系就仅仅在于共现或共享所具有的某种性质,因而指代关联项可以从指代解释元那里辨析出来。由此可知有三种表象。
第一,那些与其对象的关系仅仅在于共有某种性质的表象,这类表象可以命名为肖像(likenesses)。
第二,那些与其对象的关系在于事实上的符合的表象,这类表象可以命名为标指(indices)或符号。
第三,那些与其对象的关系的根据在于一种归予的特性的表象,与一般符号同样,这类表象可以命名为记号。
§15.现在我将表明指代根据、指代对象与指代解释元这三个概念如何作为起码一门普遍科学,即逻辑学的基本概念。据说逻辑学是像应用于第一意向那样处理第二意向的。讨论这一命题的真实性会引我太过远离眼下手头上的问题;我只是采用之,作为一个依我看提供了这门科学的研究对象的不错定义的命题。如今,第二意向是被认为是表象的知性的对象,而其处理的第一意向则是这些表象的对象。被认为表象的知性的对象,即是记号,那就是说,起码潜在意义上一般的符号。但是逻辑规则对于任何记号都适用,不仅对书面的或口头的记号适用,而且对那些作为思维的记号也适用。逻辑规则并不直接适用于肖像或标指,因为任何论证都不能单独由这两类表象构成,但的确适用于所有记号。事实上,所有记号某种意义上说都相关于知性,但只是这种意义上即所有事物也都相关于知性这种意义上而言。因此,根据这一解释,与知性的关系无需表达于逻辑学研究领域的定义中,因为对这一领域它并未确定任何界限。但是在被假定为除了就其实际上呈现于知性之外就不存在的概念,与只要其仅能得到理解就一直保持其记号特点的外在记号之间,可以作出一种区分。而由于逻辑规则,跟适用于前者一样,也适用于后者(尽管唯有通过前者,然而这个特点,既然属于所有事物就没有限制),由此可知逻辑学以所有记号而不单单是概念作为其研究对象。[8]因此,我们得到这样的结论,即逻辑学研究一般记号指代其对象。按照这种观点,它是可设想的三科之一。第一门学科将研究有意义的记号的形式条件,那就是说,研究一般记号指代其根据或归予的特点,而这门学科可以称为形式语法;第二门学科,逻辑学,将研究记号真值的形式条件;而第三门学科将研究记号的效力,或者其感召心灵之力量的形式条件,那就是说,研究其一般地指代解释元,而这门学科可称为形式修辞。[9]
将存在一种为这三门学科所共有的对于记号的一般区分;即,分为,
1°:仅仅直接地规定其根据或归予性质的记号,因而无非标记(marks)或词项(terms)的总和;
2°:既借助于另一个或一些其它词项同时又独立地规定其对象,因而表达其本身的客观有效性,可能成真或成假的记号,那就是说,作为命题;
3°:既借助于设定这样一个心灵将承认的一个命题或多个命题,同时又独立地规定其解释元,因而规定其所感召的心灵的记号。这类记号便是论证。
而值得注意的是,命题的一切定义——比如,定义为直陈语句(oratio indicativa),定义为将对象归置于概念之下,定义为表达两个概念之关系,定义为指示现象之可变根据——中间,或许不存在任一定义,其中指代对象或关联项的概念是无足轻重的。同样,指代解释元或第三的概念,在论证的定义中总占据突出地位。
在一个命题中,单独指示记号之对象的词项称为主词,而指示根据的词项称为谓词。为主词(总是潜在意义上的复数,——起码,各个方面或各种现象的复数)所指示的对象,因而被命题陈述为基于谓词所指示的特点而相互关联着。而这种关系可能要么是共现的,要么是对立的。共现的命题是通常在逻辑学中考察的;但在一篇论论证分类的文章里,[10]我业已表明同样有必要单独考察对立的命题,假如要解释如下这种论证的话:——
凡为一物之一半的东西都小于它为其一半的那个东西;
a是b的一半:
∴ a小于b。
这类命题的主词被分为两项,一个“主格主词”(subject nominative)和一个“受格宾词”(object accusative)。
论证中,各前提形成结论的表象,因为它们指示这一论证的解释元,或者将结论表象为表征着其对象的表象。前提可以提供结论的肖像、标指或记号。演绎论证中,结论为前提所表象犹如为一般记号所表象,而结论就包含于这个一般记号中。假说论证中,某种像结论一样的东西得到证明,那就是说,前提形成结论的肖像。比如,拿下述论证为例:——
m是,比如,p′,p′,p′′和piv;
s是p′,p′,p′′和piv:
∴ s是m。
这里第一个前提等于这么说,“p′,p′,p′′和piv”是m的肖像,因而前提要么即是结论的肖像,要么表象着结论的肖像。另一个例子将表明这与归纳的差异。
s′,s′,s′′及siv是被取为集合m的几个样品;
s′,s′,s′′及siv是p:
∴所有m都是p。
因此第一个前提等于“s′,s′,s′′及siv”是m的标指这一说法。因此前提是结论的一个标指。
词项、命题和论证的其它一些区分源于外延和内涵的区别。我打算在后续的一篇论文里讨论这个主题。[11]但是我将某种程度上预先提一下,仅谈几点,有这样几个区分,第一,一个记号直指其对象,或者其外延;第二,通过其对象,这个记号指代其根据,那就是说,对其对象的共同特点的指代,或者内涵;第三,通过其对象指代其解释元,那就是说,指代其共同对象为主词或者谓词的所有综合命题,我将此称为它所体现的信息。而由于对其外延或对其内涵的每一个附加,都借助于这种明确的命题实现,据此可知,一个词项的外延与内涵处于反比关系,只要信息保持同一,而且信息的每一次增加都伴随着这两个量的一个或另一个的增加。可以注意到外延和内涵还很经常地用于其它意义上,在那些意义上讲,最后这个命题不真。
这只是有关概念应用的一种很不完善的观点,根据我们的分析,这些概念便是在逻辑学研究领域中所发现的最基本概念。然而,相信这就足以表明,按照这种观点来考察这门科学,起码可能有助于暗示某些有益的东西。
* * *
[1]指康德《纯粹理性批判》《先验分析论》第一部分。——译者
[2]这就是亚里士多德的实体定义,见《范畴篇》。——译者
[3]格里芬(griffin),希腊神话中狮身鹰头有翼怪物。——译者
[4]关于prescision的词源及用法参见《实效主义结论》(1905),cp5.449。——译者
[5]在/on a method of searching for the categories/§4里,这一句为:“但注意是明确的概念;因此,忽视一个将其还原为统一的基本概念,各种印象(或者各种更直接的概念)就无法得到明确关注。”w1:519。——译者
[6]这符合于《论属与种》作者的观点,参见《阿伯拉尔散佚作品集》(de generibus et speciebus,ouvrages inédits d'abélard)[《圣安瑟伦哲学—神学著作选》(sancti anselmi contuariensis opuscula philosophico-theologica selecta),由卡罗勒斯·哈斯编辑(图宾根,1863年)],第528页。
[7] reference to是皮尔士在这篇论文里定义每一范畴时都用到的短语,莫雷·莫非在《皮尔士哲学的发展》一书中认为:对皮尔士所用的这一概念的唯一恰当的解释似乎是“指代”(“to stand for”)。参见murray murphey,the development of peirce's philosophy,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1,p.84。——译者
[8]赫尔巴特说:“我们的所有思维均可以从两种观点来考察;部分作为我们心灵的活动,部分关系到通过这些所思维的东西。在后一方面,称之为概念,这一术语,借意指所设想之物,要求我们从我们可能接受、产生或者再生产思维的方式和方法中进行抽象。”约翰·弗里德里希·赫尔巴特,《哲学入门教科书》(lehrbuch zur einleitung in die philosophie),《著作集》第1卷,由哈尔滕施泰因编辑(莱比锡:利奥波德·福斯出版社,1850年)。但是概念与外在符号之间的全部差别,按照赫尔巴特的观点,在于逻辑应该从中进行抽象的这些方面。
[9]形式语法(后来又称思辨语法),逻辑(后来又称思辨批判)与形式修辞(后来又称思辨修辞)就是皮尔士本人对符号学(即广义的逻辑学)研究范围的界定,后来查尔斯·莫里斯在《符号理论基础》中所提出的句法学、语义学与语用学三分与此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译者
[10] “on the natural classification of arguments,”the american academy series,april 9,1867,w2:23-48.
[11] “upon logical comprehension and extension,” the american academy series,november 13,1867,w2:7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