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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志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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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旧志集于万历已夘,今所书事寔在旧志以前者,多采用之。若事在志后及旧有缺略者,则搜集传记、谱铭、碑刻之类,补而辑之,盖其文则有于旧,其事则增于前也。

一、凡旧志所书,的有考据者,俱照旧直书,间有可疑者,则用俗传未详姑存等字样以别之,盖不枉其实,亦不殁其名云。

一、凡本等名目,俱大书之,余有演解、题记、俱用注脚,盖别正旁以便观览也。

一、凡疆。域城池、署廨、山川、风俗、物产、民赋、祠庙之类,皆据事直书,欲其明核,不敢避俚俗之讥。

一、旧志杂载诗文,今惟择名人题咏,或有关于□□,有切于景物者录之,亦以删繁就简也。

一、凡旧山川有一处而兼数景者,则连络书之,□□特书,且摘其名之类者附于本条。如某□有□□,某洞既连书矣,复于岩洞之条另书之,□使其彼北互见耳。

一、宅墓志多不载,即有之,亦惟为名人设耳。旧志具载,盖以别氏族,永孝思,似不可去,今仍存之。

一、凡志官师选举,类编年横书之,今继书之者,因旧志漫无年表,且多缺遗,今所采亦尚失寔,不敢去,亦不敢诬也。故有据则书年,未的则姑阙,且于各条之后空白,以俟继书,亦阙疑留遗之意。

一、凡名宦政绩显著者,立大传矣。其或有某善可称者,则于职官名下小注之,亦举大不遗细之意。

一、官师之贤,身殁者乃为立传,去任者为注事绩,否则不敢槩施,盖以避嫌疑,俟论定也。

一、传留绩寓贤,其人虽德业宏博,不敢详述,惟择其有功于本邑者书之,盖随在取重,不必一一悉载云。

一、凡乡贤德业表表者为立大传,次之者为立短传。若有一言一行可称者,惟于科目恩封名下小注之。如无本等名色,则又立耆德遗英以收之,盖取善贵周也。

一、本邑乡贤,色色皆备,故分类传之。其人兼有众善者,则详风于传文,特举其大者以分类耳。盖欲揄掦盛美,必湏统同辨异焉。

一、乡贤女德,惟身殁论定者录之,若见在有德行可述、节孝可称者,俱不敢书。其或有功绩在邑,则惟于各事内散述之,使后人有所考也。

一、凡先达,皆直书其姓名,窃取临文不讳之义。

一、凡志人物,必分别朝代。若数人同是一朝,则惟冠某朝于一人之上,其余则否。若别是一朝,则又另揭某朝,书之如前。凡所书事迹,古有而今无者,仍旧存其名,使后人有所孝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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