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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家族主义”书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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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4年5月16日)

反对家族主义及自由恋爱之学理,已略如兹编所述。近见世人味于此种真义,致生种种误会,颇足为主义之障碍,今当有以解之:世俗无赖,以纵欲渔色为生涯,不知生理与心理为何物。一闻自由恋爱之说,辄欲借为护身之符。而一般社会,亦遂误认此辈之行为,锡以自由恋爱之徽号。反对者乃愈得所借口。此最大之误会也。亦有二三君子,道德厚重,明知家族之害,思有以破除之,而鉴于世人之误会,不敢持极端之论,遂致强生别解,以为自由恋爱须以道德为强制,或又以为自由恋爱仍当专属于一人,以期自异于一般之无赖。其结果乃至自由恋爱与自由婚姻实际上几无区别。所谓“楚则失矣齐亦未为得也”。窃以为自由恋爱其根本之原理,乃在去束缚而取自由。男女之交合,由于生理作用之不得不然;自宜纯任自由,而不容有所拘制。惟所谓自由者,乃男女两人之自由,而非单方之自由也。彼辈恃金钱及种种手段以购买他人之爱情,侮辱他人之身体,视人类为玩物为货品。(如姘室狎妓狎优诱奸迷奸及其他等等皆是。)在女子一方面,或为势所迫,或为利诱,或为甘言诡计所炫惑,皆绝对之不自由。在男子一方面,则为侵人自由蔑视人道,实与强奸无异。此正自由之蠹贼。自由恋爱之名,岂此辈所能假借者耶?然苟男女二人互相爱悦,以纯粹之爱情,自由结合,而绝无强权金钱骗术等关系与其间,是即为合理之恋爱。而不必问其专一与否,久暂若何。爱情既出于自由,更不必有所谓强制。倘若预悬一格,以为当属于专一,又必期以长久,甚或侵入道德问题,(婚姻制度之大谬点,即在误生理问题为道德问题。)此皆与生理学心理学相抵触,而尤背乎自由之真理者也。至有虑自由恋爱既行,男女之肉欲必益炽,将于卫生有妨害者,此亦不足为虑也。男女之交合,乃由于生理作用之害。男女亦然。交合为生理所必需,而过多亦足以生病。交合过多者世谓之淫,淫非生理所固有,乃由于习惯而生。盖凡肢体愈习用则愈发展,(如习于行路者足力健,习于拳击者筋力强。)故习于多食者食欲愈炽,成为饕餮,习于交合者肉欲愈炽,成为淫夫。顾今人之往往习成为淫,其原因亦有二:一则由社会恶劣,可以金钱买交合;一则由婚姻制度,夫妇同居,几以交合为惟一之义务。交合之机会既多,则人之习为好淫,亦固其所。然若自由恋爱,则二者皆可免除。纯以男女二人之爱情为根本,其机会岂能多得?又何至习为好淫?故吾谓自由恋爱之理明,男女之肉欲必较轻,而交合之度数亦必较减,即此故也。惟处于今日之社会,自由恋爱之所以难行者,厥亦有故:即妇人经济不独立是也。女子既不能自营生活,无论如何,势必有所倚赖于男子。如是则爱情之施与,复安有丝毫之自由?呜呼,此经济革命之所由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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