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个修法的行者来说,他应了解到,若把诸法归纳起来,就都可以概括到二谛之中了。二谛即是:属于世间层面上的“世俗谛”;属于真实意义上的“胜义谛”。
《珍珠之鬘》第十二则
顶礼诸位胜妙上师!
大宝上师医王冈波巴大师曾经这样教诲说:
应诸位邀请,为向大家奉献一些教法,所以就以下内容,略作开示:
现在这个时候,我们大家是该好好思维一番了:要知道,这个“死亡大魔”呀,他究竟何时到访,那确实是没有一定的。
一旦已被阎罗死主的无情铁索牢牢套起,要知道,那时我们就再也没有任何的自由了;在这尚能自由自在的时候,我们是该作些长远的打算、抓住根本的利益,而来作些“究竟的稼穑”了。
首先,我们必须专心系念上师、本尊及三宝,并应通过无限信赖与景仰、向往与尊重之情,而来精勤不断地猛厉祈祷他们。
今生暂时的利益与声望、高位与赞誉等等(世间八法),对于由衷奉行教法的行者来说,是不会带来什么益处的,所以,希望大家能将它们拋之脑后!
自己的身体连同一切受用之物等等,所有这些,我们都应奉献给上师三宝;而在实修方面,我们又应归纳撮要而行。
因此,我们应该由衷地思维发愿:“我应为使一切有情众生,都能获得究竟圆满的佛果,而来布施供养、守护净戒、串习安忍、修持精进、深入禅定、生发智慧。”之后,又应从内心深处,发起“(对于所修善行,)我一定要具备“六度”的方方面面,而来实修”的坚强誓愿。
对于一个修法的行者来说,他应了解到:若把诸法归纳起来,就都可以概括到二谛之中了。二谛即是:
◆ 属于世间层面上的“世俗谛”;
◆ 属于真实意义上的“胜义谛”。
就“世俗谛”而言,既有“业”,也有“业之果报”,又有“生老”、“苦乐”等一切烦恼之法;按照“波罗蜜多”经籍的说法,“清净涅槃”以及“(佛的)功德三身”、“本知本觉”,也都是存在的。
由此可见,在从“属于世俗谛的、妄分自方和他方的分别心念”彻底转变之前,善、恶都是真实不虚的,因此,我们自应特别注重避恶就善的正确取舍。假如现今积累善业,那就会在后世成熟善果之乐;假如现今造作恶行,那就会在后世成熟恶果,而滑向恶趣痛苦的深渊。
世俗谛世间“执实因果”
由此可见,“无因”,自然不会生果;然而,依赖“邪因”以及“下劣之因”,也同样不能成就“大觉佛陀之果”呀!
有关这层道理,如属于“波罗蜜多”部的《总摄功德经》中,有偈亦云:
尚未圆满善根前,
胜妙空性不可得。
在尚未圆满(各种)善根的这段时间里,
是不会证得胜妙空性的。
因此,若不依靠修习“十善”、“十法行”或“六度”为因,就不可能获得“大觉佛陀之果”。由此可见,若不依靠修习“十善”、“十法行”或“六度”为因,就有变成“见解貌似高广,实则心识平庸”的危险。
你们来此听闻教法的诸位同道啊,一定要记住:在我们自己(自觉)真实的这段时间里,作为自己对立面的其他“六道众生”,也一定都是真实的;一旦自己没有了执实的情结,那么,所谓的“六道众生”,也自会在其本源自处,自然而然地解脱去了。
世俗谛出世间“涅槃因果”
由此观之,在自己的执实情结,尚未在本源自处自然开解之前,就都是属于“世俗谛”的;在此期间,作为因的“业”,以及作为果的“业之果报”,也都是存在的,有鉴于此,深信“业、因、果”,的确是极其重要的。
◎略论“世俗谛”1
就“胜义谛”这方面而言,经中说“是没有(‘业’及)‘业之果报’的”。
那么,究竟在什么情况下,才是证悟了这个真实的“胜义谛”了呢?
一旦我们远离了“贪嗔的妄心”、“炫耀的我慢”,以及“言诠的词句”,而使所有(堕于)“自方”、“他方”的分别心念,都在本源自处得以自然地净化,从而彻底肃清了“自、他”二元对立的情形时,就是证悟了这个“胜义谛”了;在此情形下,也就既无“业”,也无“业之果报”了。
◎略论“胜义谛”2
假如真已证到了这样的深义,那么,此人就会远离唯求自利的狭隘心态,而对所有利乐其他众生的光辉事业,也就都会欣然奉行了。由此可见,当证悟越臻善妙精湛的时候,我们对于有情众生的大悲之心,也就会越臻博大而渊深。
有关这层道理,如阿阇黎毗卢遮那尊者,有偈亦云:
虽证无生无死义,
有为善行亦不断。
虽然证悟了“无生无死”的(空性)胜义,
却也从未中断过(世俗的)“有为善行”。
阿阇黎毗卢遮那尊者所说的,正是这个(二谛并行不悖的)道理。
因此,我们应该好好审视一下自己:我现在究竟是已证到“胜义谛”了呢,还是依旧滞留在“世俗谛”的假相之中?
纵是证悟了胜义谛,我们也还是要对有情众生修习悲心的,并要为如母有情,设法带来更大的利益。
有关这层道理,如龙树阿阇黎有偈亦云:
诸佛示正法,
皆依于二谛:
世间世俗谛,
及其胜义谛。
(三世)诸佛们所教示的正法,
都是依赖“二谛”而宣说的。
这两种谛实是:
属于世间层面的“世俗谛”,
以及属于真实意义上的“胜义谛”。
基于上述缘故,因此,我们应该二谛无别地、双运融合实修。
◎“二谛”并行不悖3
除此之外,别无深法。
——冈波巴大师全集《珍珠之鬘第二辑·珍珠之鬘》第十二则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