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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理 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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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本篇反映了古代兵刑合一的一些情况,着重说明执法严硯公正功重要性。作者指出当时那样营私舞弊,酷刑逼供,牵连无辜,势必影响国计民生,造成军需供应困难,是很危险的。

凡将,理官也1,万物之主也,不私于一人。夫能无(移)[私]于一人2,故万物至而制之3,万物至而命之4。君子不救囚于五步之外,虽钩矢射之,弗追也5。故善审囚之情,不待箠楚6,而囚之情可毕矣。笞人之背7,灼人之胁8,束人之指,而讯囚之情,虽国士有不胜其酷而自诬矣。

今世谚云:“千金不死,百金不刑9。”试听臣之言,行臣之术,虽有尧舜之智,不能关一言10;虽有万金,不能用一铢⑪。今夫(决狱)(系者)⑫,小圄不下十数⑬,中圄不下百数,大圄不下千数。十人联百人之事,百人联千人之事,千人联万人之事。所联之者,亲戚兄弟也⑭,其次婚烟也,其次知识故人也。是农无不离田业,贾无不离肆宅,士大夫无不离官府。如此关联良民,皆囚之情也。兵法曰⑮:“十万之师出,日费千金。”今良民十万而联于(囚)[囹]圄⑯,上不能省⑰,臣以为危也。

注 释

1 理官——审判囚犯、处理案情的法官。

2 私——偏私,包庇。原作移,从鄂局本改。

3 制一治理,裁决。

4 命——动词,调遣,发落。

5 君子不救囚于五步之外,虽钩矢射之,弗追也——筒本作:“矢射之弗及”。清朱墉辑注《武经七书》汇解云:“不救者,只于近前亲问详察,求得其情而出其死,不待五步之外始救也。钩,钩金也。矢,束矢也。射,入也。追,追其既往也。”又《国语齐语》:“小罪谪以金分。宥问罪索讼者,三禁而不可上下,坐成以束矢。”据上似应译为:正直精明的法官必亲临现场审判囚犯,而据其案情设法解救,即令囚犯有过罚缴钩金束矢的小罪,也不加追究。

6 箠(chuí垂)楚——体罚人的刑杖,杖刑。

7 答(chi)—一鞭打。

8 灼(zhuó茁)——-火烫。 胁(xié邪)——人体腋下到腰上部分。

9 千金不死,百金不刑——简本作:“千金不死,百金不胥靡。”《荀子儒效》杨倞注:“胥靡,刑徒人也。”似作胥靡为长。

10 关——关说,说情。按:此处用“开”字更妥,《商君书定分篇》有“天下之吏民虽有贤良辩慧,不能开一言以枉法;虽有千金,不能以用一铢”之句。

⑪ 铢(zhu朱)——古代的重量单位,一两的二十四分之一。

⑫ 系者——原作决狱,文意不顺,从简本改。简本作:“今夫击(繫)者,小国不下十数。……”

⑬ 圃(yu雨)——监狱。

⑭ 亲戚——这里指父母。

⑮ 兵法——这里可能指孙子。孙子用间篇说:“凡兴师十万,出征千里,百姓之费,公家之奉,日费千金……”。

⑯ 囹(líng玲)——原作囚,从鄂局本改。

⑰ 省(xing醒)——省悟、认识。

译 文

凡是将领,也是法官,作为判处案件的主宰,不能偏私于哪一个人。如果能不偏私于哪一个人,那么各种罪案到他那里就能恰当裁决,各种事情到他那里就能妥善发落。正直精明的法官必亲临现场审判囚犯而据其案情设法解救,即令被审判的囚犯有过罚缴钩金束矢的小罪,也不加追究。这样就能妥善审理犯人的案情,用不着鞭挞,而犯人的案情就可全弄清楚了。鞭打人家的脊背,烫烙人家的胁腋,绑夹人家手指,这样来审讯犯人的案情,即使众所推崇的勇士,也忍受不了这种酷刑而屈打成招。

现在社会上流传着一种说法:“家有千金,犯了死罪的可以不被处死;家有百金,犯了一般的罪可以不受刑。”如果采纳我的意见,实行我的办法,即使他有尧舜那样聪明,也不能说上一句情;即使他有万金资财,也不能用上一铢的贿赂。现在被关押的囚犯,小监狱不下十人,中等监狱不下百人,大监狱不下千人。十人牵连百人的事,百人牵连千人的事,千人牵连万人的事。所牵连的人,首先是父母兄弟,其次是姻亲,再其次是知交朋友。这样,务农的无不离开自己的田业,经商的无不离开自己的店铺,作官当差的无不离开自己的衙门。如此牵连无辜的民众,都是审理罪案不当造成的。兵法说:“十万军队出征,每天要耗费千金。”现在十万无辜民众都和囚犯牵连着,国君还不能省悟,我认为这是很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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