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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刑令 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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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篇讲述了惩处战败、投降,逃跑将吏的刑罚措施,在于达到“内畏则外坚”的目的。

将自千人以上,有战而北1,守而降,离地逃众,命曰国贼2。身戮家残3,去其籍4,发其坟墓,暴其骨于市,男女公于官5。自百人以上,有战而北,守而降,离地逃众,命曰军贼。身死家残,男女公于官。使民内畏重刑,则外轻敌。故先王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刑重则内畏,内畏则外坚矣。

注 释

1 北——打败仗。

2 命——宣布。

3 戮(lù路)——杀。

4 籍(jí急)——簿籍,名册。

5 公于官——充作官府奴隶。

译 文

率领千人以上的将校,有作战吃了败仗,防守投降,擅离战地弃军逃跑的,就宣为“国贼”。对于这种人,要杀头抄家,取消他的官籍,掘挖他的祖墓,把尸骨放在大街上示众,男女亲属充为官奴。管带百人以上的军吏,有作战中吃了败仗,防守投降,擅离战地弃军逃跑的,就宣布为“军贼”。对这种人,要杀头抄家,男女亲属充为官奴。这样,使将土们对内畏惧重刑,那么对外就轻蔑敌人了。所以,前代有作为的国君都明确法制于前,注重威刑慑服于后。刑罚重那么将吏们就会对内畏惧,对内畏惧那么就会对外敌坚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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