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本篇是讲述执行战场纪律、惩办开小差及惩办逃避守边的内容。
诸去大军为前御之备者,边县列候1,各相去三五里。闻大军为前御之备战,则皆禁行,所以安内也。
内卒出戍2,令将吏授旗鼓戈甲。发日,后将吏及出县封界者,以坐后戍法3。兵戍边一岁遂亡,不候代者,法比亡军。父母妻子知之与同罪,弗知赦之。卒后将吏而至大将所一日,父母妻子尽同罪,卒逃归至家一日,父母妻子弗捕执及不言,亦同罪。
诸战而亡其将吏者,及将吏弃卒独北者,尽斩之。前吏弃其卒而北,后吏能斩之而夺其卒者赏,军无功者戍三岁。三军大战,若大将死而从吏五百人以上不能死敌者斩,大将左右近卒在陈中者皆斩,余士卒有军功者夺一级,无军功者戍三岁。战亡伍人,及伍人战死不得其尸,同伍尽夺其功,得其尸罪皆赦。
军之利害,在国之名实。今名在官而实在家,官不得其实,家不得共名。聚卒为军,有空名而无实,外不足以御敌,内不足以守国,此军之所以不给,将之所以夺威也。臣以谓卒逃归者,同舍伍人及吏罚入粮为饶4,名为军实,是有一军之名,而有二实之出,国内空虚,自竭民岁5,曷以免奔北之祸乎6?今以法止逃归禁亡军,是兵之一胜也。仟伍相联,及战斗则卒吏相救,是兵之二胜也。将能立威,卒能节制,号令明信,攻守皆得,是兵之三胜也。
臣闻古之善用兵者,能杀卒之半,其次杀其十三,其下杀其十一。能杀其半者威加海内,杀十三者力加诸侯,杀十一者令行士卒。故曰百万之众不用命,不如万人之斗也。万人之斗(不用命)7,不如百人之奋也。赏如日月,信如四时,令如斧钺,(制)[利]如干将8,土卒不用命者,未之有也。
注 释
1 列候——设置许多侦察哨所。列,罗列,许多。候,这里指斥候,即侦察兵或侦察哨所。
2 戍(shù术)——防守
3 坐——办罪。后戍法——守边迟到治罪法令。
4 饶(ráo娆)——宽容,免予处分。
5 岁——年成,收入。
6 曷(hé何)——怎么,何能。
7 不用命——原本脱,从鄂局本补。简本作:“万人而不死,不如百人之鬼。”
9 利如干将——原作制如干将,从简本改。干将,见《武议》第八注○37。
译 文
各个离开大军到前线傲防御工作的先遣部队,在边界县境设列侦察哨所,各个距离三五里。听到大军到前方来准备作战时,就戒严禁止通行,为的是安定内部。
内地的士兵出守边疆,命令将吏授予他们旗鼓兵器衣甲。发兵之日,落后于将吏走出县界的,按后戍法治罪。士兵守边一年就擅离职守,不等待接替的人,法办就仿照逃兵论罪。其父母妻子如果知道的就同样办罪,不知道就赦免。士兵比将吏晚到大将所在地方一天,连同他父母妻子一起办罪。士兵逃跑回家一天,其父母妻子不把他扭送官家又不揭发,也同样办罪。
在作战中士兵丢下将吏不管,以及将吏丢下士兵独自败逃的,都要杀掉。前面的军吏丢下士兵败逃,后面的军吏能杀掉他并能带领他的士兵的有赏,这些士兵没有立过功的罚守边三年。三军大战,若大将战死,而跟随他的军吏凡军职在管带五百人以上不能战死的要杀掉,大将左右的卫护人员在阵中的都杀掉。其余士兵有军功的降一级,无军功的罚守边三年。战斗时一伍中有战死者,以及没有将战死者的尸首夺回来,那就剥夺同伍的战功,能夺回战死者尸体就都赦免。
军队的利弊,在于国家兵员名额与实际人数是否相符。现在好多士兵名籍在军队而人在家里,军队里没有这个人,而家里又没有他的户口。征集士兵组织军队,只有空空的名额而无实足人数,弄得对外不足以抵御强敌,对内不足以维持统治,这就是军队不充实、将领丧失威望的原因。我认为现在士兵逃跑回家的,他的同伍战士和上司都要罚纳粮食免罪,名为军粮,因此只有一个当兵的名额,要出二份军粮。搞得国内空虚,竭尽民财,这怎能免除失败的祸患呢?现在以法令制止开小差的现象,是军队取胜条件之一。什伍互相连保,战斗时则官兵相救,是军队取胜条件之二。将领树立威信,士兵听从指挥,号令明确可行,进攻退守都保持主动权,是军队取胜条件之三。
我听说古时候会用兵的人执行纪律,能诛杀所属士兵的一半,其次能杀掉十分之三,再其次能杀掉十分之一。能杀掉一半的威行天下,能杀掉十分之三的称霸诸侯,能杀掉十分之一的士兵听从命令。所以说一百万大军不拚死效命,不如一万人的部队齐心战斗。一万人的部队不拚死效命,不如一百人奋勇杀敌。行赏如日月那样明正,信用如四时那样可靠,命令如斧钺那样严厉,兵器如干将那样锋利,如果士兵还是不拚死效命,未曾有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