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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 州、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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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些元朝的“散府”,到了明朝,被降为“州”。元朝的州,分为上中下三等。上等州设达鲁花赤、州尹、同知、判官、知事、提控案牍。中下等州不设知事,而设“吏目”。下等州不设提控案牍。明朝的州分为两等:一等的叫做直隶州(直属于省的州),原则上与“府”相等,但官员于知州以下仅设同知、判官、吏目。知州的官阶是“从五品”,比知府低一级半。元朝的州尹,是“从四品”。

明朝的二等州,叫做“属州”(属于府的州),在原则上与县相等。

府以上的机构,在元朝叫做“行中书省”、“行枢密院”、“行御史台”,简称为“行省”、“行院”、“行台”。这三样机构的管辖区域并不一致。行省约略等于明朝的省,而数目较少。行院视军事的需要,因时因地而设。行台的设置,除了江南与陕西两处以外,其他无规律可言。元朝而且有所谓“中书分省”、“枢密分院”(不曾有过“御史分台”),其临时性与“代表中央”的色彩,较之行省与行院更为浓厚。行省、行院、行台,也本是中央机构在地方上的办事处,并非地方政府。中央的丞相、平章政事、参知政事、知院等等,可以兼行省的丞相、参知政事、知院等等。中央也可以在行省另设丞相以下的雷同于中央的官,而并不派遣中央官兼任。很显然的一种后果,便是行省行院变成尾大不掉。虽则丞相在行省很少设置,而平章政事、参知政事等等,或此或彼,或多或少,是常设的。行院呢,也常有所谓知院、同知、副枢、佥院等等。行台呢,也有所谓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治书御史等等。全国又分成二十二“道”,每道设提刑按察使及其属官。在元世祖至元二十八年以后,提刑按察使改称为“肃政廉访使”。

明朝在洪武九年以前,沿袭元朝的行省制度,不曾有多大改革;到了洪武九年,便一举而创立十二个“承宣布政使司”,以代替元朝的行省。(其中的一个,叫做“北平承宣布政使司”,在明成祖永乐元年[1403年]改称为“北京”〔直辖区〕;明英宗正统年间,把“北京”改称为“京师”,所谓北京与京师,均兼指北京城及其直辖区,老百姓为了避免混淆,称北京城为京城或京师,称它的直辖区为“北直隶”。原来的南京所直辖的“直隶”,被老百姓称为“南直隶”。)

洪武九年的十二个承宣布政使司,是1浙江、2江西、3福建、4北平、5广西、6四川、7山东、8广东、9河南、10陕西、⑪湖广、⑫山西。

洪武十五年,增设云南;永乐元年,减去北平;永乐十一年,增设贵州。于是,明朝的省定了型:直至清兵入关为止,明朝有两个直辖区(京师与南京),也就是两个直隶,十三个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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