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币贬值,物价攀升,军费短缺,南宋的财政税收已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朝廷应付的办法只有两个:一是饮鸩止渴地滥发会子,一是竭泽而渔地仰仗和籴。结果却是“国计困于造楮(纸币),富户困于和籴”,谁都拿不出更好的办法。景定四年(1263年),贾似道决定实行公田法,试图挽救日渐严重的财政危机。这是一个与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有关的问题,有必要先说说相关制度的一般情况。
在土地制度上,宋代继承了中唐两税法以后的做法,私人土地买卖与占有不受任何限制。这一政策可以归结为两句话八个字:不立田制,不抑兼并。宋代土地兼并与流通的频率不低,有所谓“千年田换八百主”的说法。但主要是以自由买卖的经济方式进行的,“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是当时的公理;以政治特权强取豪夺兼并土地的情况,在法理上并不允许。
宋代也有国家土地所有制,其官田来源主要是户绝田、籍没田、抛荒田、濒江沿海的沙田或涂田,另外还有北方与西北边境上的营田或屯田,但国有土地所占的份额微乎其微。而且,南宋以后,通过买卖,官田私有化的趋势不断加剧,国有地的比重越来越小。
土地是农业社会最恒定的“常产”,宋代便把有常产的民户称为主户,没有常产的民户称为客户。客户主要是无地的佃户、雇工等。主户按财产的多少再分为五等,上户通常指一、二等户,属于地主;中户指三等户,多为中小地主或富裕农户;下户指四、五等户,指一般的小土地所有者,其中不乏还需要佃种部分土地的农户。当时还把有官品的称为官户,他们与州县公吏及乡村头目合在一起,构成上户中的特殊阶层,号称“形势户”。主客户的分类分等,不仅农村有,称为乡村户;城镇也照样适用,称为坊郭户。
土地所有者与土地承佃者之间,通过契约关系确认租佃年限与分配方式。落后的劳役地租已基本绝迹,先进的货币地租虽在两浙等少数发达地区已经出现,但实物地租依然是当时地租的主要形态。在实物地租中,定额制并不少见,即先以土地质量分出等第,再按等确定每年应纳的租额;但仍以分成制最为常见,其中五五分成最多,四六分成(即地主四成佃户六成)或倒四六制也很多。
宋代前比汉唐,后比元明,可以说是土地私有制发展最充分成熟的朝代。贾似道的公田法就是企图推翻这一成熟的土地私有制,来挽救千疮百孔的财政危局。
公田法的具体设想建立在限田制基础上,首先将官户田产超过标准的部分,抽出三分之一,由国家回买为官田,再租赁出去,倘若每十亩可收六七石租米,就能解决军粮、会子、物价等问题。最初回买公田的对象是官户超标之田,定下的标准是一品限田五十顷,以下每品递减五顷,至九品为五顷。
公田法直接涉及到官僚地主的利益,理宗下不了决心,贾似道表示将甩袖不干,辞官归田,理宗这才同意在浙西平江(今江苏苏州)、嘉兴、安吉(今浙江湖州)、常州、镇江、江阴等州府实行,再推向各路。贾似道带头献出浙西一万亩田作为公田,堵住了那些反对者的嘴巴。
景定四年二月,正式成立官田所,六月,就回买到公田三百五十余万亩。但品官超标的田亩远远不足公田的数额,于是,先是规定无官之家拥有的最高田额也限五顷,后来降至二百亩,最后无论官民,超出百亩以外的田地就必须回买三分之一为公田。
凡经回买的公田,名义上按租额高低给以经济补偿:租额一石以上的,每亩为二百贯;九斗的为一百八十贯;八斗一百六十贯,以下依次类推。但补偿的并不是现钱,买公田五千亩以上者,给银半成,官告五成,度牒二成,会子二成半;五千亩以下者,给银半成,官告、度牒各三成,会子三成半;一千亩以下者,不给银子,给度牒、会子各五成;五百亩以下者,只给贬值无用的会子。行在会子所开动印钞机,每天加印十五万贯,专门用来回买公田。
首批公田回买以后,每乡设立一所官庄,庄官由财产丰饶者担任,两年一届,负责征收与运送租米。咸淳四年(1268年),取消官庄,改为包佃制,以一二千亩或数百亩为一单位,招佃主包佃,再由佃主分佃给承佃户,佃主替代了原来庄官的职责。朝廷在平江、嘉兴、安吉和镇江等地分别设立了专管官田的分司机构。
为推行公田法,就必须全面核查官民的田产,确定超标的田亩数。度宗咸淳元年(1265年),在江南再次实行经界法。所谓经界,就是逐户丈量土地,绘图造册。
官僚、地主隐瞒田产逃避赋税的情况,南渡以来一直存在,并有愈演愈烈之势。为确保财政收入计,国家当然有必要把全国官户和民户的田产明确无误地登入账籍。早在绍兴十三年(1143年)至绍兴二十年间,由户部侍郎李椿年主持,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推行过“经界法”。经界对确保国家财税,抑制土地兼并,是有积极作用的,唯其如此,也遇到来自官僚、地主的顽强阻力。李椿年终于罢官,绍兴经界也没能彻底进行到底。其后,宁宗、理宗时期,部分官吏在局部地区也实行过经界,只是小打小闹,规模无法与绍兴经界相比。
但咸淳经界的目的,主要不是清查隐田,抑制兼并,而只是为回买公田提供数据。由于不必丈量土地,只须根据原有田产记录,核查其后变动,准确度自然不及经界,故而称为推排。推排手续简单,咸淳三年就已基本完成。
景定四年七月,公田法施行还不到半年,尚书都省就声称“中外支用粗足”。其中虽不排除贾似道党羽阿谀的成分,但公田法对缓解财政危机不会是绝无作用的。不过,公田法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财政危机,反而成为社会动荡的新源头。
首先,名为回买,实为强夺,加深社会危机。当时浙西上等良田的地价是每亩四百贯,初行公田时,规定对租额每亩一石的良田给以二百贯补偿,已经只是市价的一半。但在实际执行中往往仅给四十贯,还都是无人购买的度牒、告身和形同废纸的会子。所以,实际上,公田法就是以变相的行政手段强行改变土地所有权,当时人怒斥之为“白没”(即平白无故的抄家籍没的意思)。因而公田法遭到朝野持久而殊死的反对,也就完全不足为奇。
其次,官吏舞弊,回买不公,激化社会矛盾。回买公田的田产标准之所以一再降低,最后甚至跌到百亩,关键就是大官僚、大地主勾结主事官吏,隐瞒实际田产,造成回买不足。而对于无权无势的普通民户,主管官吏故意夸大计算其田亩数,强迫他们增加回买数,造成有些民户倾家荡产也无田可卖。而督卖者峻急刻薄,不择手段,甚至滥施肉刑,迫使有些走投无路的农户自杀了事。
再次,官田收租,头会箕敛,引发阶级冲突。在公田回买过程中,少地或无地农民虽然牵连较少,但在后来的官田经营中,他们也深受公田法之害。主事官吏为了邀功受赏,或是多报回买的田数,或是高报公田的等级。等到官田实际经营时,这些上下其手所造成的账面缺额,就只能由租赁承佃的农民来补足。问题还不止于此,公田法推行之初,规定原租额一石的公田,作为政策优惠,现租只收八斗,但实际执行中,却不论原额多寡与土质肥瘠,甚至原来只能年收三四斗的公田,也都一律收八斗。公田法虽明令禁止多收斛面,但实际收租时,仍以大斗征收,一斗收到一斗三升视为惯例,丹阳县甚至高到一斗六升。原先纳租只须纳糙米,公田经营中却强令承佃农户改纳舂白米,每石附加折糙粮一斗八升。承佃户承受不了官田的层层盘剥,交不出高额租米,不少官田竟出现了抛荒现象。
最后,加印会子,回买公田,加剧通货膨胀。回买公田的经费,绝大部分是当时加印的会子,这完全是无本的买卖。而会子本来就贬值得“粪土不如”,如今每天再加进十五万贯投入市场流通,物价飞涨,纸币贬值,是必不可免的。贾似道党羽吹嘘公田法“可平物价”,既违背经济规律,也不符客观事实。事实是景定公田实施不久,就引发了新一轮来势凶猛的会子危机,迫使贾似道在景定四年十月废除会子,改用金银关子,把财政危机转嫁到广大人民的头上。对此,《会子危机》里已有细说。
后来个别学者似对公田法大有好感,不仅认为有抑制兼并的积极作用,甚至以为包含了某种社会主义的倾向,因为它以赎买的形式剥夺了部分大土地所有者的土地,让无地少地的佃户耕者有其田。
但正如明代李贽所说:“若真买大户逾限之田,似无不可。”而公田法一开始以品官与大土地所有者为对象,很快就放低回买标准,把剥夺的对象主要转向了中小地主阶级和部分上层农民。抑制兼并既不是公田法的初衷所在,从最后效果看,也没有对大官僚、大地主起到多大的抑制作用。
至于在实施过程中,处于上层与基层之间的中层执行者,由于官僚政体无法克服的腐败,进一步使公田法的条文规定严重走样(人们会很自然地联想到这种现象在熙宁新法中,甚至在以后的朝代里也照样存在),令已经穷途末路的南宋社会更感到动荡与危机。
贾似道推行公田法,总让人感到他在唐吉诃德式地与风车作战,他挑战的是已经成熟的封建土地私有制。人们也会自然而然地把他的这种一意孤行与王莽联系起来,不是也有学者说王莽是中国最早的社会主义者吗?
总之,公田法是以国家行政的强制力来改变土地所有制,把大地主阶级、中小地主阶级、上层农民和少地无地的佃农都卷了进来,方方面面都失尽人心。从推行之时起,就反对之声不绝,但贾似道执迷不悟,朝野也都奈何不得。
德祐元年(1275年)二月,鲁港战败,三月,朝廷就下诏说:公田最为民害,其田当还业主。贾似道个人的垮台并不只是军事失利,大部分倒是他的公田法触犯了众怒,朝野就借鲁港溃败发难,让他来个身败名裂。
但当时国事蜩螗,还田之事还来不及操作,第二年南宋就为元所灭。由于原来是公田,倒给元朝拣了个大便宜,当时元世祖饷军、漕粮和给功臣的赐田,主要来自景定公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