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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 文景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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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王朝经历吕后专政的时代之后,进入了汉文帝刘恒和汉景帝刘启当政的文景时期。文景两代三十九年间,政局稳定,经济得到显著的发展,历来被看作安定繁荣的盛世的典型,通常称作“文景之治”。

从社会经济文化进步的总历程看,文景时代的成就,使秦以来的历史实现了一个大变化,由急峻转而宽和,由阴暗转而光明。

秦王朝行政,表现出严酷苛暴的特色。董仲舒曾经说,秦时民众承受的屯戍力役等负担,相当于古时的三十倍,田租口赋等负担,相当于古时的二十倍。当时普通民众感受到极其沉重的压迫和剥削,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秩序也因此受到严重的破坏。西汉王朝建立之初的政治基点,是对秦王朝暴政的否定。

汉世政治语汇中,可以频繁看到“拨乱反正”的说法。《史记·高祖本纪》写道,刘邦去世,群臣赞美道:高祖出身低微,“拨乱世反之正,平定天下”,创立汉家帝业,功最高。于是上尊号为“高皇帝”。《史记·三王世家》也说,“高皇帝拨乱世反诸正”,宣扬至德,平定海内。《史记·秦楚之际月表》中也有“拨乱诛暴,平定海内,卒践帝祚,成于汉家”的赞颂之词。《汉书·礼乐志》也说:“汉兴,拨乱反正,日不暇给。”

根据唐代学者颜师古的解释:所谓“拨乱反正”,是说“拨去乱俗而还之于正道也”。“拨乱反正”的说法,最早见于《公羊传·哀公十四年》所谓“拨乱世,反诸正”。司马迁在《史记·太史公自序》中也写道:“《春秋》以道义。拨乱世反之正,莫近于《春秋》。”“拨乱反正”的原义,是指治理混乱的政治局面,恢复合理的政治秩序。西汉初期,最高统治集团确实在许多方面进行了“拨乱反正”的努力,取得了“拨乱反正”的成功。

萧何是主持汉初政治体制成立的有作为的政治活动家。汉王朝建立之初,他利用民众对秦王朝残厉法制的不满,顺从民意,进行了政治改革。顺应民心以否定秦法,成为汉初政治的标志之一。

萧何之后,曹参接着作丞相,依然遵行萧何时创置的制度。历史上称作“萧规曹随”。曹参以为,确定“清静”作为行政的原则,那么民众自会安定。他选择身边作为助手的主要干部,专门任用不善于言谈的“重厚长者”,而部下有言辞激切,刻意追求个人声名的,都一律予以斥退。司马迁曾经以肯定的态度说道:曹参为汉相国,政风“清静”,使百姓在秦代酷政之后“休息无为”,于是得到天下民众的普遍赞美。正是在这样的政治背景下,西汉统治阶层成就了世代称誉的“文景之治”。

西汉王朝的政治管理和秦王朝的政治管理相比较,有突出的历史性的进步。这种进步,集中表现为“文景之治”的成功。西汉王朝政治风格通过“文景之治”所体现的优异之处,千百年来一直为史家所瞩目。

汉初上层领导集团以崇奉黄老之学作为基本政治导向,努力推行清静无为的政治方针。黄老之学主张“无为无不为”,这一原则应用于政治范畴,就是强调行政上不妄为,少有急切的举措,避免苛烦扰民,使社会生活在自然的状况下得以安定。这种政治风格是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经济的进步的。

回顾历史,人们通常都会注意到,积极进取的精神对于政治成功往往有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还发现,在某些历史背景下,中国带有原始朴素色彩的“重柔者吉”的辩证法应用于政治生活中,其实有时可以表现出神奇的力量。汉初政治的成就就是例证之一。

无为而治的思想,当时曾经占据着正统的地位。成书于汉武帝初年的《淮南子》一书,可以作为汉初思想的总结。其中《原道》篇所谓“漠然无为而无不为也,澹然无治也而无不治也”,就阐述了这一思想原则。在行政实践中推行这样的原则,就应当作到如《淮南子·览冥》中说到的“除苛削之法,去烦苛之事”,以及《淮南子·齐俗》中说到的“上无苛令,官无烦治”。无为政治看起来有消极保守的倾向,从某种角度看,却透露出一种科学的客观主义的精神。

秦法严酷。汉文帝对秦代刑罚制度进行了重大的改革。这样的改革主要包括以下这些内容:(1)秦法规定,大多数罪人都没有确定的刑期,服劳役者往往终生不能解脱。汉文帝诏令重新制定法律,按照犯罪情节的轻重,规定不同的服役期限。罪人服役期满,则当免为庶人。(2)秦法规定,罪人的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和子女都要连坐,重者甚至处死,轻者则没入为官奴婢。这一制度,称作“收孥相坐律令”。汉文帝明令宣布废除这一法令。(3)秦法规定,对罪人按照罪行轻重,分别行施黥、劓、刖、宫四种残酷的肉刑。汉文帝诏令废除黥、劓、刖三种肉刑,改以笞刑代替。汉景帝时代,又进一步减轻了笞刑。

上述法制改革的后两项内容虽然实际上并没有得以完全落实,但是汉文帝和汉景帝统治时期的许多官员都大体能够执法宽厚,断狱从轻,于是狱事比较清明,刑罚比较简省,一般民众所受到的压迫可能较秦代有所减轻。

汉文帝刘恒在位期间崇尚节俭,执行“与民休息”。(图选自清刻本《历代古人像赞》)

《史记·张释之冯唐列传》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一次,汉文帝出行,途经中渭桥,有路边行人突然冲犯其车马。汉文帝要求严厉惩处,但是主持司法的廷尉张释之却主张应当严格按照刑法规定,治以罚金之罪。汉文帝大怒,以为惩罚过轻。张释之则坚持说,所谓“法”,是天子与天下人共同面对的制度,自然应当共同遵守。现在法律条文规定如此,而处罚却要依据陛下个人的情感倾向无端加重,这样,必然会使法律在民众心目中的确定性和严肃性受到损害。事后,汉文帝承认张释之的意见是正确的。

这个故事,说明当时一些重要的执法官员能够以公正为原则,而汉文帝以天下之尊,在盛怒之下也能够虚心接受不同的意见。

在汉文帝、汉景帝时代,对边地少数民族也尽量避免战争,努力维护和平相安的关系。

在吕后专权的时代,有关部门提出严格控制关市,在铁器等先进生产工具的流通方面对南越国实行封锁。南越王赵佗于是愤怒,采取和中央政府相对抗的态度,自立为南越武帝,又发兵北上,进攻汉王朝南边的长沙国。在吕后发军击南越以后,南越与汉王朝正式进入交战状态。因为气候条件的不适应,汉军不能越过南岭,两军事实上在南岭一线相持了一年之久,吕后去世方才罢兵,于是出现了所谓“(赵)佗得以益骄”的局面。

汉文帝即位,对于吕后时代的政策多所否定,为赵佗在真定(今河北石家庄)的家族墓地置守邑,岁时祭祀,又尊官厚赐,优遇赵佗的亲属。汉文帝又派陆贾为使者出使南越,赐书致意,文辞颇为诚挚。赵佗为这篇言辞恳切,情感亲和的外交文书所打动,致书谢罪,自称“蛮夷大长老夫臣佗”,表示愿意长为藩臣,奉贡职,并宣布废去帝制。于是,自陆贾还报,一直到汉景帝时代,南越称臣遣使入朝。虽然据说在国内仍然暗自沿用旧的称号,但是使臣入见天子时,称王朝命如诸侯之礼。

汉文帝后元二年(公元前162年),与匈奴订立和亲之约。此后虽然匈奴屡次背约侵犯北边地区,但是汉文帝只是诏令边郡严加守备,并不组织军队主动出击,以避免加重百姓的负担,使恢复不久的正常的经济生活再次受到破坏。

秦代以来,有所谓“秘祝”之官。每当发生灾异时,皇帝令“秘祝”之官祈祝,让罪过和不幸转移到臣下和老百姓身上。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下诏正式废除了这一制度,并且声明:百官的过失,都应当由我负责,今“秘祝”之官移过于下,是公开张扬我的不德,实在是我不能赞同的。

汉文帝即位不久,就废除了诽谤妖言之罪,以为这一罪名使得众臣不敢尽情直言,而皇帝也无法得知自己的过失。自此允许臣下大胆提出不同的政见。

汉文帝十五年(公元前165年),他又诏令诸侯王公卿及地方行政长官推荐品学贤良能直言极谏者,亲自策问,接受他们合理的政治建议并且予以任用。

文景时代比较宽和的政治空气,有利于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化的进步。《汉书·食货志上》说,“文帝即位,躬修俭节,以安百姓”,对于当时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在汉初经济恢复阶段,财政困难,物资奇缺,据说连皇帝的乘车也无法驾系四匹同样毛色的马,有的将相甚至不得不乘坐牛车。汉文帝是历史上著名的讲究节俭的帝王。他在位二十三年,据说宫室苑囿狗马服御等无所增益。起先曾经规划在宫中建造一座露台,召工匠预算,大约要花费百金,汉文帝得知后说道,百金相当于中等人家十户的产业,我居住在先帝营造的宫殿中,已经常常感到惶恐羞愧,为什么还要建造新的台呢?

每逢灾荒之年,汉文帝往往令诸侯不必进贡,又解除“山泽之禁”,即开放以往属于皇家所专有的山林池泽,使民众能够通过采集渔猎及副业生产保障温饱,度过灾年,扭转经济危局。

汉文帝还公开宣布降低消费生活的等级,精简宫中近侍人员,以减轻社会的负担。

汉文帝还曾经多次下诏禁止郡国贡献奇珍异物。他平时常服用价格平易的黑色织品,所宠爱的慎夫人也衣不曳地,宫中的帏帐不施纹绣,为天下做敦朴节俭的榜样。

汉文帝力倡节俭的极端表现,是在营建他的陵墓霸陵时,提出了薄葬的原则。他明确指示,埋葬时所用随葬器物都用陶器,地宫不用豪华的装饰,陵上地面不筑封土,以求俭省,不致烦扰民众。临终时,他在遗诏中又重申薄葬的意愿,并且具体规定了减省葬祭之礼的内容,明令霸陵山川都维持原有制度,不许更改。

根据后来霸陵也曾经出土珍宝之器的传说,有人疑心汉文帝霸陵薄葬只是一种虚伪的政治宣传。其实,霸陵因山为陵,没有动员大量民众从事土木工程,是确凿无疑的。墓中随葬品的等级和数量,可能因入葬时情形之复杂,有与汉文帝个人意愿不尽相合的情形出现。

还有一种因素也未可排除,这就是汉景帝的母亲孝文窦皇后是在汉武帝建元六年(公元前135年)方才去世的,而与汉文帝合葬霸陵。也就是说,霸陵随葬品即使丰富,也有汉景帝的母亲窦皇后在汉武帝时入葬霸陵的因素。西汉皇室女性地位相当高。其时天下空前富足,在汉武帝已经成年的情况下,祖母逝世,也是不可能迁就汉文帝二十余年前的遗制实行薄葬的。以这一思路考虑汉文帝霸陵是否薄葬之谜,可能是有益的。窦太后之女馆陶公主寡居,后来近幸董偃,金钱恣其所用,曾经命令财务管理部门:董君所使用,一日金满百斤,钱满百万,帛满千匹,再向我报告。而这位老太太去世后,最终正是与董君会葬于霸陵。看来,后来盗掘霸陵之所以多获珍宝,有可能是陵园中其他从葬者的随葬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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