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较早一期《哲学、心理学与科学方法杂志》 [109] 上提出了一种评价判断的理论。为此,我有意把价值的本性问题暂搁一边。我不愿因引入一个歧见纷纭的题目而使情况更趋复杂。我认为,把评价的逻辑和形式方面同价值的本性加以区分,似乎在理论上是可能的;正如我们有可能将(譬如说)一种描述性判断的逻辑形式和特定的所描述的论题区分开来,或者把一种不对称的传递关系和这种关系是否涉及空间序列、时间序列或数字序列的问题区分开来一样。我还认为,对这类问题作出区分在逻辑上并无不妥,但那时以来的一些讨论改变了我对其现在是否可行的想法。因之,我希望能在以后的某个时候对价值自身的性质继续再作一番讨论。可是现在我想做的,却是借用新近讨论中的某些看法来表明我的理论的主要论点在哪些地方还没有说清楚。这里,我选用了佩里先生(r.b.perry) [110] 和布什先生(w.t.bush )文章中的几个片断,随文附上一些评论。
佩里先生说:“设想我的身体状况不佳,希冀求助医生使我恢复健康。这一境遇中存在着必须加以区分的几件事。我的健康不佳并觉得我不喜欢这一状况。我渴望恢复健康并感到我渴望这么去做。我相信看医生会导致恢复健康。我采用了看医生这么个做法,以作为有助于使我恢复健康的一个步骤……继而,出于我的不喜欢、渴望和相信,我去看医生了。作为看医生的结果,我随即恢复了健康……但这里并不存在价值经由某个有关它的判断而构成那样的情形。”
对佩里先生据以描述该特定状态的依据,我相当赞同。照这个示例给出的说法,其中已经确定地存在着一种否定的价值——生病;也有一种确定的肯定价值——康复(当然,它依然要通过知识来断定,因为它还未作为一种身体状况存在)。除了这些被不同作者因人而异地称为固有的、直接的或独立的价值外,还存在一种被确定的工具性,或者说依赖性的价值:对 健康这种积极的价值来说,看医生是有帮助的、有用的、有价值的。事情真是再清楚不过、再令人满意不过了。在如此境况中,一种审慎判断带来的最大效果,莫过于协力把一种已作为既定价值的价值返还给身体的 实存(existence)。只有十足的蠢人,才会把通过判断使价值成为实存提供的帮助,和那种通过判断以确定某种价值本身所提供的帮助混为一谈。
我要申辩,我并没有犯下这个特定的愚蠢举动的过错。也许这纯粹是个语词问题,我并不认为有关已作为价值而给定的价值命题就是一种评价判断,无论它们涉及的是直接的价值还是“有用的”这层含义的价值,就像我不会把有关一枚大头针的判断称为“大头针判断”一样。在以上所述的此类情形中,不存在那种划分出任何特定逻辑形式的判断种类的东西。如果我们把这样的判断称为评价判断,那么,它也就与任何有关已确定事实的判断完全处在同一个逻辑水平上。就这一类别的事例 而言,我恐怕要再三强调:我的出发点恰恰正是依据佩里先生主张的观点而来的。
但这里仍存在着一个事实的问题,这个问题与评价或价值判断这类术语的适当的语言学用法无关。难道没有这种情形么,即尽管某人不喜欢生病,但在特定情况 下生病并不是他最不喜欢的对象;并且不是也有这种情况么,即一个人并不知道他最不喜欢的是什么 、最想要的是什么 。难道没有这样的情况吗?即如果要对确凿的喜欢和不喜欢加以判定,其所依据的充分材料有待于就“什么将是 善”这个问题所作的一种初步估断或评价所导致的行为之后才能 得到。这并非说健康在过去不是善,或者说它“一般”不是善,而是说可能出现一种情况,即一个行为者不能真正断定他是要恢复健康,还是要以他本人的健康为代价去作出一种医学上的发现。在这种情况下,并没有什么善或价值被给予了判断;说康复是善,还是说“失去健康而换得名声的增长或作出一种帮助他人的医学发现”是善,这个问题还未真正得到解决。正是看到有这类情形存在,也仅限于这类情形的存在,我才主张评价有助于确定一种新的善,并认为这样的评价具有正统逻辑学轻易忽略掉了的那种特有的逻辑特征。上述断言可能是一个有错或两者全错,但它们的错不等到摆明那个居先的问题是很难显现的:是否存在这样的情形,其中什么是它们的善、价值或者目的,客观上是不确定的——我的意思是,它们的善如果是被确定地给予的,能把它理解为是一种内在的直接的善吗?待处置了这个问题后,包括在这些情形中的评价(估价或评估)判断的本性问题自然也就跟出来了。 [111]
布什先生的那段话内容如下:“锡拉丘兹市(syracuse)有一个非常悦人的习俗。那儿每逢秋季都要举办全州的交易会,到了交易会最后一天晚上,孩子们会倾城而出,上街狂欢游行。锡拉丘兹市人对这项活动痴情一片。说他们把它视为至上的价值,看来是很自然的。那么,价值真的是附在这类事物身上还是附在把它们引将出来的手段上呢?当然,这是个语词问题,但这个问题也会使我们想到工具主义观点的不再游刃有余的地方。” [112]
如前面述及的例子一样,我只能对此表示无条件的赞同——除了一点保留,即工具主义并非如此不适宜,以致它对此类事情的看法大体上是不相干、不切题的。或许正如布什先生示意的,说在该情形中根本没有出现评价活动,这可能纯粹是个说法问题;然而作这样的语词考虑,也许不失为接近以下事实的一种途径,即这里并没有出现思考比较、慎重考虑后进行究问、对彼此不同的意见作出权衡这层含义上的评价;也许这是一条接近以下事实的修辞学途径,即对市民们来说,那个对象是“不可估价的”,就是说,它是一种其价值无须面对批判质询的东西。说市民们对它作“至高的”评价,并非指市民们在对若干数量的事情进行考察比较后,他们达到将狂欢看得比其他种种善都重要的那一确定的认识程度,而是说他们无保留、不带任何疑问地赞美和珍爱这个习俗。
行文至此,我想,我的意见和布什先生的并无什么不同;他再清楚不过地承认,我在非认知性的赞美、在好的可爱的行为与认知性的评价行为之间作了清楚的区分。但他接着问,在作出这一区分时,“‘价值’这个词在工具主义的说法中,与‘用处’这个词是否就成了同义词”。如情况属实,布什先生不无理由地问道:为什么不能去除“价值”这个词,让我们自己仅限于去说“用处”或“有价值”的这类字眼?他接着如此解释我的立场:“价值之出现,是每当我们提出这样问题的时候:在各种境遇中,是什么样的事物和方法具有效用的价值呢?”
正是在此,我全然无望使自己被布什先生理解了。我的说明究竟费解到何种程度,对此我不能很好地作出判断;如果我的说明总体上给予布什先生是这样的印象,我倒要感谢他的软心肠。他居然与这样一种说法打交道,这种说法繁冗复杂,其目的不过是达到一个可以用几句话就说清楚且没有人会反对的结论。也许“工具主义”这个词本身表示判断是有关工具或手段的;也许把一种评价判断称作实践判断,就目前“实践的”这个词所具的含义来看,它表示的是同样的观念。假设果真如此,这两种表示不免会造成误导。工具主义的判断理论并非表示判断是有关工具的;它涉及的是作为 判断之所有判断的功能 ,而不是某些判断的内容。无论如何,它的重点不是放在评价的工具特征上,而是放在那种实验特征上。很可能“实践的”这个词的初始语言内涵是有用的,但不幸的是,在这方面,我们并没有一些确切的单词。但我仍想表明,我说“实践的”,意思是我们要做什么,而非说如何去完成某件已知其结果令人满意的事。有关手段的判断,就其本身并不涉入判断一种目的或者善的构成而论 [113] ,我要说,它们是技术性的而非实践性的;这里我的意思是说,我们的重要的实践探究所涉及的是目的和善。
自然,这正好把我带到了我在讨论佩里先生那段话时提出的观点。有时候,各种直接的或固有的善会与我们背道而驰。我们面对的并不是任何无可置疑的善。什么是我们应当热诚表示敬意的东西,对此我们并不知情;我们开始怀疑,那些我们过去无疑义地称赞的东西已不值得再这么去看待了,因为我们自己有了某种成长,或环境有了些许改变。于是,在这样的事态中,我们当然会相信运气;我们会期待某种事物出现,它配得上称作一种新的、毋庸置疑须加珍爱和拥有的对象。在某些时候,我们又想走得更远,通过仔细考虑,使这样的善产生出来。我们在搜寻,以便形成什么会是境遇之善的评判,如果我们能得到它的话。除了这些情形以外,还要考虑另一种情形,我们还不能确定 是否应当去称赞或喜欢那个尚存疑问的事,直到一种随判断而来的行动使它成为实存的东西为止。我们面临的这种情况,就是我所关心的情况。常常出现这样的事情,即由于处于不确定性之中,我会思索后作出结论,我能做的最好的事当是如何如何——就是说,假如我如此这般地行动,从而使某种结果变为现实,那么,我将 喜爱这类结果或认为它们是善的。可是,如果我行动了并且结果随之而来,而我却一点儿也不喜欢这些结果。这种情况,我承认,完全不同于如下情况,即发现我在有关实现某事的有用手段的判断方面犯了一个错误。它意味着我在评价一种直接的善的方面犯了一个错误——也就是说,在评价当其成为实存时 什么是直接的善的东西或是恶的东西方面犯了一个错误。
让我们再回到布什先生的那个例子。可以想见,有些惯常对狂欢游行抱以热望的锡拉丘兹市人也许会质疑是否还值得这么去做。他可能得知有些孩子因狂欢生了病,搞得兴奋过头;或是热衷于作秀,想因此引人注目。这并不能改变过去的一切,改变他从前的喜好,改变他曾经验到的某种直接的独立之善的那个事实,但会引导他产生一种新的价值化行为;他会认真地斟酌,今后是喜爱还是厌烦甚而厌恶此类游行。他也许会就此事试着用他的判断得出一种合理的结论,接着想方设法,使下一次游行不具有如此讨厌的性质。或者,他试着去安排一些其他的聚会,使孩子们的同伴生活之美有直接实现的机会。总之,产生的结果将是直接的善或者恶——一个直接的喜欢还是不喜欢的事实。尽管如此,这种结果却在某种程度上 [114] 借助较早的评价——对非工具性的善的一种事先的反思性的估量——得以形成起来。
我会乐于认为,如果我所说的一切还算明白易懂,那么,这个解释会引出一种意见,即如果这就是所说的意思,那是无人会反对的。但是,我尚不至于乐观到以为情况就是如此。因为我的观点不仅与有关所有判断的逻辑,而且与有关道德和政治概念的那种古典见解相反。通行的观点是这样的,即认为善、目的、“价值”是全然给定的,也就是说,是完全存在着而有待于人们去认识的,只看我们能否得到它们。伦理和社会理论方面的争论,它们绝大部分关心的是善在哪里 被给予以及怎样 被给予的问题:是在经验、感情、感觉中,还是在思想、直觉、理性中;是在主体中,还是在客体中;是在自然中,还是在某种超验的领域中。重要的事实(只要它是一个事实)是,对行为、个人和集体的严肃探究,必须注重通过一种假设性、经验性的努力把新的 善加以实现。这种努力之所以必要,是因为所有被给予的善都靠不住;但是,这个重要的事实并没有把握得到人们的承认。我用这样的信念聊以自慰:我自己失之为人理解,很大程度上要归咎于本人陈述中的那些笨拙之处,而有些困惑则是由于上述理论必然包含涉及所有社会事务的那种思维方法上极为困难的转变。
(马迅 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