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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学和伦理学 [21]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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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题

人类学资料同伦理学的关系呈现出一个双重难题。一方面,一个难题是更为原始的习俗和观念对习俗进一步发展的影响。在道德上,传统和传递的作用就像道德的作用一样,在哪里都是强有力的。可是,这内容属于文化史,而且题目太大,不在本文的考虑范围之内。不过,其中的一个阶段属于我们目前讨论的理论范围。许多作者倾向于夸大原始文化同我们今天所熟悉的文化之间的差异。同样地,当他们发现类似之处时,就把早期的思想和习俗当作“残存”来处理。其实,很难找到某一段原始文化,它也不会在我们今天生活的某个领域或方面重复出现。除非古老的信仰和观念同现存需要和条件相呼应,在大部分情况下,传统不会起作用,“残存”也不会再现。简而言之,泛灵论、神奇和拘泥于礼节的习俗有时被看成是独有的或至少是特别的原始传统;这些现象占主导地位是由于心理学上所能观察的人性永久特征所形成的各种感觉、思维和行动。重要的现象不是幸存下来的,而是科学、技术以及其他兴趣和方法的兴起;它们在心理学意义上已经逐渐和稳健地缩小了原始的范围并减弱了它的威力。

对理论的影响

另一个更狭窄的难题关系到人类学和民族学资料对建立伦理学理论和学说的影响。对那些正在把道德问题理论化的人来说,这样的资料提供了什么启示呢?伦理学家对这种资料是怎么使用的呢?因为人类学显然还是个新学科,这个问题相对来说还是个新问题,对结果极其缺乏共识也就不足为奇了。在目前如此丰富的研究数据面前,有人已经预料到了这个难题及其不同解决方法的更大方面。希腊人同各种人有交往,在交往时,习俗和信仰的多样性和对立性引起了他们强烈的好奇心。这使他们提出了问题:道德是否有一个自然和确实的基础,或者道德是否完全是“习俗”(convention),也就是当地的习惯、法令和协议;或者像我们今天所说,是否有一种绝对和不变的因素,或者道德是否都是相对的?两种回答都提供了;就像今天,那些支持自然或内在看法的人指向了事实或所谓的事实:在不同民族中,有些因素是所有民族所共有的。还有,有点像现代的理论家们,他们在解释这共有因素时有分歧,有人把它归功于人类所有的同一理由——用现代语言来说,就是良心或直觉官能,而其他人采取了一种更客观的立场,认为某些美德和义务惯例肯定会融入社区和社会生活的构建过程。

道德理论家使用未整理的人类学研究数据的另一个例子是:17世纪以来,两个哲学学派——经验论和先验论——之间的活跃争论。这样,我们看到约翰·洛克(john lock,1632—1704)在驳斥天赋观念时声称“他观察海外几个人类部落……就会自我满足,那里几乎没有称得上名的……没有被各族人民在大体上有所轻视和谴责的道德原则”,并引用传教士和旅行者的报告来支持他的观点。以后一个很长时期里,那些流行的但却不科学的类似资料为相对主义和经验主义的道德理论提供了大量依据。

克鲁泡特金

不过,19世纪后期兴起的进化论激起了一种对原始道德更加科学的论述,并引发了系统而不仅仅是有争议地使用日益增多的人类学资料。贵族出身的克鲁泡特金(kropotkin)的著作是进化论一个阶段的典型理论。他在《互助论》(mutual aid )一书里,尽力地陈述了互相帮助是动物生活中更高级形式进化的一个基本要素。通过强调这个要素,他发现,道德的非人类基础不在于生物体和物种之间的敌对斗争,而在于通过合作而发展的社交本能。他在《伦理学,起源和发展》(ethics,origin and development )中,进一步用这种原则解释了人类伦理学的主要概念。原始人与动物为邻,仔细地观察它们的行为,认为它们有高级智慧,对动物表现的统一集体行动有深刻的印象。第一个有关自然的含糊概括是一个生物同它的宗族或部落不可分离。这样,从低级动物遗传而来的社交本能转入有意识的想法和情绪。社交和互助是如此普遍,成为习惯性的事实,以至于人不会从其他方面来想象生活。他们自己的生存条件是如此,就把“我”吸入宗族和部落。主张自我“个性”,是后来的事。所有伦理学的起源存在于个体对整体永恒的、常显的认同中。从中发展出来的是部落全体成员之间的平等思想,这是正义、公平的思想根基。

然后,克鲁泡特金努力地证明,早期人不但有一定的受奖(相反的是受辱的和受嘲笑的)行为准则,而且有在原则上必须履行而在实践中人人都履行的特定规范模式。他通过观察北阿拉斯加阿留申人发现,那里必须履行的部落条规有三大类。第一类是关于保障每个人和全体部落生活资料的使用。第二类是有关部落成员地位的条规,比如有婚姻的,有对待孩子和老年人的,有教育的,以及有关于预防、纠正个人冲突的条规。第三类是关于神圣事务的条规。克鲁泡特金的总结论是:每一个部落都有自己明确和复杂的道德准则。他的具体结论是:那里有公平或公正的明确概念,也有平等一旦被破坏后再恢复的方法,还有在部落内部对生命的普遍尊重和对凶杀(即弑兄弟弑姐妹)的谴责。在这个时期,道德的主要限制大致上是对那些团体内部的约束,虽然也有一些条规是处理部落之间关系的。

接下来的发展就不完全具有进步的性质。部落之间缺乏适当的条规导致了战争,战争加强了军事领导人的权力,这给平等和正义带来了不利的效应。随着工业技能的增长,财富积累和贫富划分也产生了同样的效应。再进一步,长老们拥有自制条规的部落传统,他们很容易把自己组成一个特殊和秘密的阶层,这就是牧师权力的萌芽。最后,这个阶层把自己的权力和权威联合在军事基础上,确立了统治者。对道德实际进化的研究,只能与在社会生活中(也就是在明确的社会团体中)具体发生的变化相结合。但是,还存在一个明显的事实,即善和恶的概念是在全体社团认为善和恶的基础上演变的,不是以一个个人为准的。很遗憾,贵族克鲁泡特金自己没能活着从事这一研究。当时,他那种联系特定社团生活来研究道德习俗和观念的方法,毫无疑问,比某些作者的方法更加合理。这些作者使用人类学数据,采用纯粹的比较方法,从一个混杂的社团里收集了各族的共同思想,但没有充分对照研究每个民族作为整体的全部情况。

韦斯特马克

韦斯特马克(westermarck)写的一厚本《道德观念的起源和发展》(the origi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moral ideas )呈现了比其他著作更多的有关道德的人类学资料,但不幸的是,这本书的缺陷在于无批判地接受了一种自由比较方法。他的起点是偏心理学的。他发现,进化中的基本道德因素不是来自滋生情感和思想的社会关系,而是来自表扬和责备的情绪。这些情绪近似于感谢和愤怒或反感,但与后者不同,它们不完全是个人的。因为它们是同情的 (sympathetic ),所以有一种后者所缺少的无私、不偏袒和准客观性。这就是说,它们被对方所感受,也是自己在驾驭别人的同情支持。在决定同情的支持和反感被指向的对象及内容方面,习俗被认为是个重要的因素。可是,韦斯特马克却用循环论证来进行推理,认为习俗是使感谢和反感变得不偏和无私的因素,同时也认为习俗是一个道德原则,就是因为坚持它就获得支持,破坏它就遭到反感。这循环论证是重要的,因为它必定要顺着他过分心理的和主观的起点而来。不过,韦斯特马克通过介绍情感偏爱和反感,毫无疑问,受欢迎地补充了像贵族克鲁泡特金和法兰西学派的涂尔干(durkheim)及列维-布留尔(lévy-bruhl)等作者采用的客观社会学方法。但是,我们不能说,韦斯特马克的起点来自一种对人类学资料公正的思考。相反,他是从当代哲学伦理学理论出发的;因为从休谟时代起,至少就英国思想来说,这种理论已经把道德理论家一分为二:一派认为情感是首要的,而另一派认为推理是首要的。克鲁泡特金也受当代问题的影响,因为他想把发现公正或平等作为首要思想,这与他热衷于经济共产主义倾向有关。

冯特

冯特(wundt)在他的《伦理学》(ethics )一书里引用了不少人类学资料,但是他更受哲学伦理学传统的影响。他特别注重表明,一种有些抽象的反思在道德概念发展中是重要的;他想这样来说明,经过后来科学和哲学反思形成的道德概念的原始资料 存在于原始的种族意识(而不是概念本身 )中。他强调这样的事实:原始认可和责备的对象——他跟韦斯特马克一样,从最初始的起源顺序做起——大体上是可察觉的和外表的,而后来的概念是反思的和内在的;尽管有这个事实,但他还是认为人通常是有道德才能的,而后期发展的胚芽蕴育于早期的实践和思想。实际的演变由两股力量来决定——宗教概念和社会习俗及法律准则。

冯特的“理智主义”倾向表现在他的见解里:形而上学元素支配着宗教,即一些有关宇宙以及人与宗教关系的理论。按此思路,涉及宗教的理想客体,特别是上帝的想法,服务于一个双重道德目的:它们提供行为的范例和模式,以此与一个奖励和惩罚体系相关联,它们像道德法律的卫士和执法官那样来运作。在习惯上,还存在一个明显的理智因素,因为人类习俗依赖传统和传承的材料;这就是说,它们需要过去的意识和对未来的展望。这样,一种习俗也是一种志愿 行动的标准。它介于道德和(准确地说)法律之间——类似于随个人主观愿望遵守的道德,以及用客观强制手段遵守的法律。这两个方面逐渐地背离了,只有在背离以后,我们才能清楚地区分道德和法律。由于习俗对道德发展的影响,冯特详细地考虑了与习俗有关的食物、居住、衣着、工作、用劳动为他人服务、娱乐、礼貌、交往规则、招呼等,还有家庭、部落、市民生活的明确的社会准则。尽管细节有变化,但这些关系 保持不变,这样就为历史呈现的众多习俗提供了一个真正的道德延续因素。还有,在心理学方面存在两个始终如一的因素,那就是崇敬和感情。第一个原先表现在宗教和超自然方面,第二个表现在人的方面,但是它们俩逐渐地互相结合了。这结果就是我们能划分伦理演变的三个阶段:在第一阶段,社会冲动局限于一个小地方,被认为是美德的事情主要是那些有明显优势的外表品行;在第二阶段,社会情感在与之交流的宗教观念和情感影响下,得到明确的认可,美德与一个有社会导向特征的内在禀赋相联系,可社会客体还是局限于当地或全国的社团;在第三阶段,哲学和宗教的影响把客体普遍化,影响全人类,禀赋也经历同样的变化。

霍布豪斯

霍布豪斯(hobhouse)的《进化中的道德》(morals in evolution )一书的副标题是“比较伦理学研究”(a study in comparative ethics )。他试图追溯道德的发展,所以必须利用大量的人类学资料。霍布豪斯认为,善 这个概念是道德的中心和统一主题,所以道德的演变是赋予这个概念的内容演变和实现该内容的方法演变。霍布豪斯比其他作者更明确地提出了社会学和道德发展确切关系的问题,推断它们是密切相关的。任何一个社会发展就像它表达善的概念那样,是道德拯救,而不仅仅是影响,这在其内容上或运用范围里得到体现 。因此,大部分原始民族都显示出平等对待和互相尊重的习俗,可是因为在大部分民族中,这些习俗仅作为一个事实而存在,并非一个自觉观念;贫富差异的上升就把它们淹没了。相反,希伯来人掌控习俗就像掌控某种思想一样,所以就能够坚守它们来对抗产生贫富差异的社会势力。根据霍布豪斯的观点,决定伦理演变的因素,第一是社会组织形式,第二是科学和哲学思想的形式,包括在这些标题下的流行信仰,像神话和巫术。在社会方面,道德分别同原始家庭生活、宗族组织生活、城邦、帝国、领土所属国相互关联。知识的相互关联提供了一次思考早期泛灵论和巫术的机会。根据霍布豪斯的观点,总的来说,习俗背后的势力首先主要是非道德的,即相信巫术和惧怕神灵报复。这样,要用非道德方法(像符咒、涤罪和某种抚慰的技巧)来消除容易受这些影响的罪过。相应于这个时期的社会方面,不公正首先被认为是受伤人亲属的报复理由;“正义”并不产生于一种道德目的,而是为了避免或收买一种有害的世仇。但是,当社会逐步感兴趣于维持社会和平时,它发展了对和错的概念,而不是简单的伤害和报复责任概念;与此相类似,在宗教里发展了神灵的概念,它们有兴趣保护无助的人、客人、哀求者,并为了惩罚凶杀者而惩罚凶杀者。霍布豪斯的结论是:道德发展有四个阶段,或至少是一个前道德阶段和三个伦理阶段。第一阶段,习俗惯例建立起来,但它们还没有道德守则的特征。第二阶段,具体的道德责任得到认同,但还不是建立在普遍道德原则之上的。第三阶段,普遍理想和通用标准已形成,但还没有它们的基础或功能知识。第四阶段,反思的延伸,可以发现道德为之服务的人生需求,以及为这些需求服务(包括私人的和社会公共机构的行为实施)的功能,这样就有了一个反思标准来判断行为模式和自称为道德的习俗。

结论

我们简短的概括表明,在关于人类学资料对研究道德理论的重要性或应该用什么方法来使用这些资料等问题上,我们还远远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总的来说,道德理论中原先存在的分歧被吸收为研究资料,并被用来解释它们。不管怎样,我们可以指出一些结合的倾向。

第一,部分的分歧是来自一个无论如何不可能实现的愿望——想要明确地区分一方面是道德概念和实践,另一方面是习俗和经济、内政、宗教、法律以及政治的关系。在早期民族中,这些特性是掺和在一起的,试图要明确表达什么是道德就显得武断,作者只能用一些在当时对他来说有特别伦理特征的标准。某些阶段的行为会随着时间的进展,与那些十分明晰的、有特色的道德概念相结合,而目前流行的实践和信仰的结合则与理论道德家设想的相差较远。换句话说,当下和早期的道德大体上是一个复杂的混合体,那些被理论家理所当然地接受和阐述的概念,除了同宗教和法律有联系以外,对流行意识几乎没起什么作用——这又一次证明了原始道德的一个特征。总之,对道德理论的高要求,一是客观研究早期社会流行的行为类型,不要人为地划分成道德、宗教、法律和习俗;二是研究这些生活习惯在内部和同其他团体交往中的传送和演变历史。这是一个巨大的任务;会完成,但很慢。

第二,行为中的情感因素被发现是普遍和强烈的。但正因为如此,它才是永恒的;它表达了一个天生的心理特征,不能用差异或历史变迁来加以解释;而应该在组织变化、习俗变迁和精神变化,即神学、哲学、科学的变化中寻找它。

第三,虽然在不同时期,工业和商业模式对行为的影响向来是巨大的,但经济决定论的先验假设是毫无根据的。一般来说,这对早期团体而言就不那么重要,因为只要基本需求得到满足就行了。就如同其他因素一样,所谈论的经济力量的上升和下降是一个具体的历史研究和分析的题目。例如,对伦理学来说,奴隶制有着无可怀疑的重要性,奴隶制的起源主要是经济上的,因为在定居的农业生活以前,奴隶是一种财产,但他更多的是具有一种义务。但是,武装征服、荣誉和优越感、性动机都在人类奴隶起源中起了作用;而奴隶制一旦建立,确实就明显地变成一种非经济手段,并以非经济的理由坚持下来了。总的来说,用纯粹的经济观点来解释任何原始社会制度,像婚姻或神话,都会受到质疑。

第四,有关伦理学发展方向究竟是离开还是倾向更多个人特征的争论,双方都没有清楚地用事实来证明。18世纪的浪漫想法——原始人是一种自由和独立的人——已明显地被事实所否定。另一方面,有关早期人束缚于习俗的说法是极端的,或者至少是含糊的。从我们 的立场来看,他们受束缚,但是他们理所当然地把习俗当作他们生活必要条件的一部分(比如,就像我们不会觉得必要的呼吸是对自由的限制),因此,他们可能比现代人较少有自由受阻碍的感觉。因为我们有许许多多的个人要求和抱负,所以对限制更为敏感。也可以这样说,我们的许多习俗已是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以至于我们不感觉到,或者至少不感到它们是阻碍,但对我们的后代来说,它们也许看起来有着不可容忍的压制性。这样,对富人来说,目前的经济条件可能在将来就是很大的限制;而对穷人来说,据说目前唯一的就是自由受到限制。

没有单一发展

整个伦理演变或进步问题往往被含糊不清地提出来。毫无疑问,创立统一和普遍的道德发展平台的努力失败了。从哲学上来看,而不是从文字历史顺序来看,能否成功地理出一条单一的道德不断发展的方向也许会受到怀疑。一方面,某些基本需求和关系保持相当的常态稳定性;另一方面,这些需求被提出和被满足以及人与人关系得以保持的条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比如,科学方法和知识在长进,经济创新和调控能力在增强,复杂和微妙的法律和政治制度有进步,这些变化都是毫无疑问的。但是,这些进步实施起来如此复杂,引发了这么多新问题,提供了这么多走错路的新方法,所以它们不能等同于实际道德的进步。这些变化提高了行为操作的水准,也提升了理想和准则的质量;但是,正是通过这一事实,它们也大大地增加了过失和过错的机会。这样,给道德演变和进步的意义下定义要小心地区分两件不同的事情——无论是善是恶,所有行为标准的变化会继续,并且以当时的流行条件来判断实际行为的对和错。

如果把前者说成是道德演变,那么我们必须认识到,这演变在大部分情况下并不是完全由道德原因引起的,而是由知识的变化、新的政治和经济条件的改变等原因而引起的。这些变化如此地改变了生活习惯,以致引发了原先道德概念范畴的扩展和内容的提升。比如说,一定形式的工业和商业扩大了人类交流的范围,增加了原先分散人群之间的联系。结果,像义务和权利之类原先的道德思想必须推广普及,而普及化的试图多多少少改变了这些思想的本质。科学变化引起了一个相似的效应。这样,哲学和科学批评的兴起不止一次地打破了道德实践和宗教思想之间的旧联系,最终,道德思想内容得以伸展和修改,以至于能够发表独立于特殊宗教信仰以外的声明。如果我们采用狭义的道德观,那么就应该否定那里存在着一个特别的道德发展的想法;如果我们采用广义的道德观,那么它就融入人类文化变化的总题目了。

相对性和稳定性

接下来的一点是:道德实际内容在不同时间和地点的相对性,在很大程度上与某些普遍伦理关系和理想的稳定性甚至统一性是一致的。正如前述,变化发生的主要原因不在于道德本身,而在于科学、政治、工业和艺术。在道德本身的内容里至少有两股势力来建立稳定性。第一是关于基本需要 方面人性的心理统一性。不管人类在其他方面有多么不同,他们都有食物、保护、性伴侣、某种认可、同伙、建设性和操作性活动等的需求。这些需要的统一性就往往是那些人性不变的夸大说法的基础,它足够保证某些道德模式在变化的形式下持久循环。第二,某些条件一定要满足以维持人类的交往形式,在文化范畴内,不管人类交往形式是简单还是复杂,是高级还是低级。如果人类要共同生存,一定程度的和平、秩序、内部和谐就必须得到保证。

由于比较稳定性的这两个因素的缘故,有时关于道德相对性的极端说法是站不住脚的。不过,我们不一定要借助非经验主义的说法来解释已被发现的统一性程度。每个社会都有自己共有的赞成和不赞成的方式,同样地,每个社会都有一种善与恶的对立性的看法。内容变化很大,它们来自能使要求得到满足的、可自由支配的技术和其他方法,来自社会结构的细微区别。每个社区共同体都认为对社会需要和永存作出贡献是善行。每个社会共同体都强烈地谴责阻止满足共同需要和引起社会关系不稳定的行为。这样,如果凶杀的定义是杀了兄弟或团体内的一个社会成员,那么凶杀就会遭到普遍谴责。现有的例外就像那些被公职人员判处死刑,或出于自卫,或由于战争,这些都不会被认为是凶杀。甚至还要用批判的眼光来看待那些关于不尊重财产的说法,我们首先要了解:私有制是否、在什么方面是当代的一个体制,节俭从属于慷慨,所涉及的人的相应地位相差有多远,等等。直到最近,那些追求(道德)统一性的人还这样做,因为他们认为这是对一个共同的道德先验基础的存在证明,而那些相信经验主义和自然主义基础的人才觉得有义务去寻求和强调道德的不同之处。只要追求道德统一性的动机一消失,我们就可以期待形成有关不同时期道德的统一性和差异性的共识,特别是如果不严谨的比较法让位于对各种具体文化的相关性研究的话。

(余小明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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