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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标题所指明的讨论主题,集中关注史蒂文森教授在其近作中提出的特定议题。 [51] 既然我的文章明确批评这一特定议题,我感到更有责任在一开始就表明某些观点,我认为这本书总体上不仅应该赢得伦理学研究者的关注,而且应该赢得他们的支持。大家一致同意的观点如下:(1)我们非常需要更多去关注明确表述伦理判断的语言;(2)伦理学研究应当“源自人的知识整体 ”,因为这种研究的材料不适合专门化;(3)伦理学研究一直受害于“探索最终建立终极原则”——这一程序“不仅完全遮蔽了道德问题的复杂性,而且提出了静止的、超尘脱俗的标准,取代具有灵活性的、实际的标准”;(4)最后,由于“伦理学问题 不同于科学问题 ”,应该审慎地注意到它们不同的方式 。 [52]
“问题”一词词义非常模糊,因此把握其双重意义是极为必要的。这一词的一种含义是,道德问题与科学问题的不同不仅被当作一种让步加以承认,而且被当作伦理主题和伦理判断的特征加以坚持。两种问题 在这层含义上的不同,即便不是老生常谈,在认为伦理学是实践的或“规范的”学科时,也通常被接受。但在这一意义上,“问题”就与职责、功能、效用、力量等同义;它涉及在上下文中“实践的”指称,涉及伦理判断的客观性 。陈述、接受或拒绝伦理判断的人试图实现这一功能和效用,就此而言,是不同的兴趣 将伦理判断与具有传统所谓科学兴趣的判断区分开。虽然这种不同决定着被选择 作为伦理判断的特定内容或主题的特定事实,但它不构成这一主题的组成部分。由于伦理判断的不同效用或功能,某些事实而不是另一些事实被选择,这些事实以某种特定的方式而不是以其他方式排列或组织,这种说法是一回事。同样的命题适用于将不同科学相互区分——例如将物理学与生物学区分开——的不同事实。而将功能和效用的不同转换为伦理判断的结构和内容上的不同成分,这是完全不同的另一回事。这种转换事实上便是史蒂文森的处理方式。
我可以进一步预见随后的讨论进程,我要指出,我看不出如何能够否认下述说法,即完全满足伦理判断的职责和功能的那些判断,其选择的适当的必需的主题,能够承载(并且确实如此)这样一些名称——诸如贪婪-慷慨、爱-恨、同情-憎恶、尊敬-漠视——所认定的事实。这些事实通常被总称为“情感”,或更学术地称为“情感动机”。承认(和坚持)伦理判断的这一特征是为这些判断的功能或效用所要求的特征,这是一回事。认为这一主题不能也不需要描述 ,不需要那种属于“科学”判断的描述,这是完全不同的另一回事。我相信,考察史蒂文森对“情感的”(emotional),或他所使用的术语“表达情感的”(emotive)东西的特殊论述将表明,他认为下述事实——即实际上充分的理由被用于真正的伦理判断,以修正影响并指导行为的情感动机的态度——是等同于承认上述判断中认识能力之外的成分存在的。简言之,(可描述的)实际理由在真正的伦理判断中用作工具,以影响行为动机并因此指导和重新审视行为,这一事实似乎被用来将一种完全不服从理智或认识考量的因素纳入伦理判断的特殊主题。 [53] 人们会完全同意,伦理判断(就关注其目的和用途而言)是一种“指向人的意动-情感的天性”的“辩护和劝告”。 [54] 这些判断的效用和目的都是实践性的。但待决的问题在于实现这一结果的工具。我重申一遍,将目的转化为工具的固有组成部分,使得在真正的道德判断中,目的依赖这种工具得以实现,这是一种激进的谬见。我认为,将“情感因素”附加于 给出的理由,仿佛这一伴随的因素是判断的固有部分,不仅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当其在实践中广泛运用时,更是道德衰败的根源。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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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的一些段落在某种程度上事先使用了随后的讨论中得出的结论,这些段落主要试图通过说明结论不是 什么来揭示问题的本质。奇怪的是(或许除了由于前面提到的模糊性外),引证一段单独的论述——其中明确表述伦理判断本身包含两种独立成分,一种是认识的,一种是非认识的——并非易事。不过,很容易找到下述类型的论述:“在最典型的规范的伦理学的语境下,伦理学术语既 具有表达情感的功能,又 具有描述的功能。” [56] 但在这样的段落中,“功能”一词出现了。于是,我便要直接讨论史蒂文森赖以得出他关于伦理判断具有非认识的成分这一结论的特定根据。他关于根据或理由的陈述与符号和意义 的讨论有关。单独地“表达情感的”符号和意义存在的证据包括:(1)对非语言的事件,诸如叹息、呻吟、微笑等的说明;(2)对语言事件诸如感叹词的说明。除非表达情感的意义的发生能够独立实现,否则,完全排除描述性指称(和描述性意义)这样一种要素,才会当然无疑地在伦理判断中找到。因此,接下来将集中讨论这一点。
我毫无删节地引述以下关键段落:
词的表达情感的意义最好可以通过将它与笑、叹息、呻吟和所有类似的通过声音或手势进行的情感表达来比较和对照,来加以理解。显然,这些“自然的”表达是证明情感的直接行为征兆。笑直接“宣泄”为它所伴随的欢乐,这种宣泄方式十分密切、不可避免,如果笑被突然制止,某种程度的欢乐同样也被抑制。同样,叹息即时地释放了忧愁;耸肩主要表达了满不在乎与无动于衷。我们决不能仅仅出于这个缘故,就坚持认为笑、叹息等真的是语言的部分,或认为它们有表达情感的意义;但仍然有一个重要的类比:感叹词是 语言的一部分,它们确实具有表达情感的意义,它们像 叹息、尖叫、呻吟以及其他能够同样用来“宣泄”情感或态度的行为一样。……表达情感(emotive)的词,不论关于它们还能说出什么,都适用于“宣泄”情感,就此而言,表达情感的词与那些指谓(denote)情感的词是不同的,而与“自然地”表现(manifest)情感的笑、呻吟和叹息相同。……为什么“自然地”表现情感是在这一更宽泛的含义上被赋予意义[正是在这层含义上,像“退烧有时意味着逐渐康复”这样的自然事件具有意义,这种意义据说比任何语言学理论中所发现的意义更宽泛],而感叹词——它们的功能与“自然地”表现情感相同——则在更狭隘的含义上被赋予意义? [57]
关于史蒂文森对这最后一个问题的回答,即为什么“自然的”符号的意义不同于语言符号的意义,相关讨论将被搁置,直到关于感叹词和叹息、呻吟等的下述说法被采纳,即二者的类似之处在于都仅仅是表达情感,因此都没有相应的“指示物”。一方面,上述事件被说成是宣泄 (vent )、释放 (release );另一方面,它们被说成是征兆 (symptomatic )、显现 (manifest )和证明 (testify )。在后一种身份中,它们一定是认识含义上的符号。上文使用的“表达”(express)一词,似乎是一个居间的、模糊的术语;就“表达”意味着传达 (convey ),它无疑是一种认识符号;就表达 意味着“排出”(squeeze out),它与宣泄 相类似。
现在我将宣泄和显现区分为两类情况,一个与符号相关,另一个与符号无关,而史蒂文森的处理方法,是将宣泄或释放的明显事实等同于符号。另外,他将宣泄不仅作为一种表达一般情感的符号,而且作为一种表达特定情感——不适的呻吟和忧愁的叹息等的符号。我不知道,如果没有一套成熟的(为语言所命名的)已知事物系统所提供的帮助和支撑,它们怎么可能被看作或当作这样的符号。我的这一评论并不意味着下述事实无足轻重或同义反复,即我们需要语言赋予它们名称;我的意见是,想要赋予它们一类事件的名称,即表达情感,并且赋予它们这类特殊事件的名称,不进行确认和区分是不可能的,而确认和区分与下述事件有关,这些事件超出了单纯的宣泄。的确,它们远远超出了单纯的宣泄,是只有成人才能做或理解的事件;也就是说,只有对可能“描述”的事物颇为熟悉的人才能做或理解。
在讨论感叹词作为语言的 符号时,如果可能,这里提出的观点甚至会表现得更有说服力。这一讨论占据着重要的战略位置。因为既然感叹词是语言符号,如果能够证实它们具有意义,具有独立地“表达情感”的意义,那么这种“意义”是伦理判断的组成成分这一观点,就获得了事实根据。史蒂文森在这样一段话中提供了证据,他说在语言符号的一种含义中,“符号的‘意义’是当人们使用符号时它们所指示的东西 ”,对于这种意义,可以用“所指”一词来替代,它是描述性的 。之后他继续说,然而,一些语言符号还具有另一种含义。一些词(如“唉”)是无所指示的,但的确具有一种意义,即“表达情感的意义”。 [58] 这里我们至少对于“表达情感”的语言符号是什么,有了一个否定性的规定。其确切特征是缺乏所指 (referent )。它表达了一种意义,像叹息宣泄了一种情感一样。它表明,有一些符号“并不同指谓(denote)情感的词类似,而是同‘自然地’表现情感的笑、呻吟和叹息类似” [59] 。然而这一段落,包含这一段落的整个讨论,都既将一般意义上“被称为情感的东西”,也将特殊意义上不同的情感(欢乐、忧愁等)称作感叹词作为符号的所指!如果这不是“指谓”、标明(designate)或命名,我不知它还能是什么。这里的指谓只能凭借确认和区分而得以发生,没有确认和区分,被称为感叹词的声音充其量不过是发声事件——当然,即便只是将一个事件确认为“发声”事件,也只可能通过一系列“指称”来命名它。
以咳嗽作为“自然的”符号,很容易进一步深入这一讨论。“咳嗽可能意味着着凉”是一个无可否认的事实。但当有人说咳嗽作为一个自然符号缺乏“为实现交流目的的确切条件”时,我们犹豫了。 [60] 作为自然的 事件,咳嗽可能不是 着凉的符号,我可以说,这是一个无可否认的事实。咳嗽可以在没有确切条件的情况下用作符号,我可以说,这是不可能的;只有在下述条件下似乎是可能的,即在艾丽斯奇遇中蛋糕上面印有“吃掉我”字样的类似情况下。例如,把医生制止常见的咳嗽的根据,看作许多不同的生理条件的符号。当然,这并不能得出结论说,咳嗽是传统的语言学含义上的语言符号。但它确实能够引出下述结论,就其作为符号 或与标志符号 有关的资格说,它与语言符号一样。如果不是在语言符号的某种关联中,并由于这种关联 能使咳嗽代表自身之外的某物,认为咳嗽能够作为着凉的符号,似乎是非常值得怀疑的。由于出现在语言作为另一要素的整个关联中,咳嗽不仅发生了,还获得了指示事件的能力。没有这样一个指示能力,它就缺乏符号的特性。值得注意的是,一个词 在成为符号之前,最初是独立于符号存在的自然事件,是一种声音或存在于空间的标记。
至此,重点落到下述方面,即某些自然事件、叹息等,据说都是像 某些语言符号,即感叹词一样的符号。值得注意的是史蒂文森为下述认定给出的理由,他认定这些符号在一个重要的方面是不同的,正是这一重要方面使得感叹词成为语言。在回答上面列举的问题时,即为什么情感的“自然表现”在其他自然事件具有意义的“更宽泛的含义”上具有意义,我们发现了如下论述:“感叹词的表达,与呻吟或笑不同,是建立在它们的传统用法的习惯上的。……可以说,各种语言中人们都会发出呻吟,但只在英语中发出‘ough’。”同样,据说感叹词作为讲话时有组织的语法形式,“引起了语源学家和语音学家的兴趣,而后者[呻吟等]只引起生理学家和心理学家发生科学兴趣”。 [61] 然而,“只引起生理学家和心理学家”发生兴趣的这些词却见于这样一个段落,其中,符号研究者怀着明确兴趣来讨论它们,将它们作为某种相关理论的证明!被证明的是它们作为符号 及其与标志符号 有关的资格;被列举的是研究它们的特殊群体。涉及特殊的“训练”或“条件”的情况意味着什么对语法学者等人和对生理学家是不同的。将一样东西称为h2 o和水,涉及的就是这种训练。
史蒂文森将呻吟当作内在的表现、表达,作为某物的符号,即作为表达情感的符号。他这么做是基于以下假定,即在事件的开始就存在两种东西,一种是情感,另一种是情感的宣泄或释放。但在第一个例子中只有一个完整事件,这一事件发生的顺序诸如排尿一样,婴儿在小床上不断翻转,水流汩汩,婴儿不停地哭喊。这完全是行为主义者的行为,不是情感及其释放。上述任何事件都可以看作及用作一个符号。但它是成为 (become )一个符号;它不是在事件一开始时就是一个符号。它如何成为一个符号,在什么条件下它被当作代表它自身之外某物的符号,这个问题在史蒂文森先生的论述中甚至没有提及。如果讨论了这个问题,我认为就会明确,上述条件就是行为交互作用的条件,在这种行为交互作用中,其他 事件(被称作“所指项”,或更通常被称作“客体”)是与并非 符号的单纯事件共同伴随的事件。
“唉”和“嗐”对不同的社会群体成为符号的条件,根本不是使两者具有符号特征的条件,也不是两者是同一事件即忧愁事件的符号的条件。我并不想列举辞典作为最终权威。但辞典的表述具有提示性。在《牛津辞典》中,我发现了下述表述:“唉:表达不快、忧愁、遗憾或担忧的感叹词。”除了要处于会发生同样事情的复杂境遇之下,它表达了这类情感所在 (at )、所关 (about )或所属 (of )的任何其他条件吗?此外,这四个词并非同义词。脱离了其属于、关于的“客体”的共同存在,脱离了描述性的语境,如何能分辨“唉”是表达这四种意思中的哪一种?正如某些语调、手势、面部表情是为了欺骗观众和听众而装出来的,正如“实际的”反应若要符合事实,就需要将这种情况与真实情况相区别,我们也需要区别感叹词的真实的意义和伪装的“意义”。《牛津辞典》在上述引文之后的文字是:“偶尔与格宾语或for连用。”我认为,“偶尔”一词仅指明确表示的语言惯例;若与格宾语在语音学上没有明确界定,是由于它是言者与听者共有境遇的一部分,因此言及它是多余的。至于使用“for”,我们能在下述说明性引文,即“唉,我为你的不幸哭泣”以及“唉,既为这一行为,也为其原因”中发现有这样的情况吗?即除了与灾难性、损失性、悲剧性事件,或某种悲伤的原因或哀悼的行为有关外,“唉”还有其他意义吗?我认为,当读者看到“情感”一词时,他有可能想到愤怒、恐惧、希望、同情等事件,在想到这些事件时,他必然想到其他的事情——与这些事件密切关联的事情。只有通过这种方式,一个事件,无论是一声叹息或一个词“唉”,才能具有可确认的、可被承认的“意义”。然而这正是史蒂文森理论所拒斥的!
关于史蒂文森的理论,即所有意义都是一种“心理反应”,他以其一贯的谨慎与坦诚,给我们造成了一种心理反应,这无疑是他的情感反应理论的显著特征。他将感受(feeling)和情感(emotion)说成是同义词,并进而说道:“‘感受’一词用来指示一种情绪状态,这种状态流露出其当下内省的全部特性 ,而无需逻辑推理。” [62] 既然要有一种意义是“表达情感”所独有的,就必须这样来看,因为没有“所指”,也就没有这种意义。只有断言一种情感——不仅指它是 一种情感,而且指它是一种忧愁、愤怒等——在其发生时无掩饰地自我流露其全部特性,使用“属于(of)、关于(about)、对于(to)”等来指示的事实才能被作为不相干的事实加以排除。在此一般地讨论“心理”问题,以及特别讨论“内在地”自我流露的问题,是不可能的。这里我必须满足于指出:(1)这些假设在史蒂文森的学说中所处的核心地位,(2)事实上,它们只是 假定,但被当作理所当然可普遍接受的事情,因此不需要证据,也不需要论证,只需要说明。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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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的讨论对于考察史蒂文森的书的主题——伦理语言,只是一个开端。如果他对情感表达的“自然的”和语言的解释失败,后一个理论就失去了主要的支撑(就意义的两重性被归于伦理语言而言)。但是,值得讨论的是他的伦理语言理论的影响。他的总体观点可以用下一段话来公正地表述:“在最典型的规范伦理学的语境下,伦理学术语既 具有表达情感的功能,又 具有描述性功能。” [64] 在承认“描述性”方面,史蒂文森超出了那些否认伦理表达具有任何描述效用的人。 [65] 就此而言,史蒂文森的论述是一种决定性的进步。我就从否定这一有争议之点出发。史蒂文森说:“伦理学术语不能完全与科学术语相比较。它们具有准规则(quasi-imperative)的功能 。” [66] 现在(正如前面所言)争议的观点并不涉及上两句引文的第二句,也不涉及下述陈述的正确性,即“规则判断和伦理判断更多是用于 激励、改变或重新确定目的和行为,而不仅仅是描述目的和行为” [67] 。争议之处在于,具有效用 和功能 的事实是否使得在其主题和内容方面,伦理学术语和判断不能完全与科学术语和判断相比较。我相信,就效用 而言,上述段落中“更多”还强调得不够。就通常运用的伦理判断而言,我相信,可以说,伦理判断的整个 效用和功能是指导性的或“实践性的”。争议的焦点还涉及另一个问题:如果判断真正具有伦理 性质,这一目的如何实现。对于史蒂文森提出的观点而言,还有一个可选择的关于伦理判断的理论观点是:就非认识的、在认识范围之外的因素被归为自称真正的伦理学判断的主题和内容而言,这些判断恰恰因此被剥夺了某些性质,而这些性质是判断成为真正的伦理 判断所应具有的。
让我们注意某种程度上类似的一种情况。善辩的律师经常诉诸诉讼程序来为受到犯罪指控的当事人辩护,诉讼活动中经常包含非认识要素,这些因素对陪审团来说有时比事实证据或叙述证据更具有影响力和导向力。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能说:这些手段,诸如声调、面部表情、手势等,是法律判断之为法律判断的一部分 吗?如果在这种情况中不是,为什么在伦理判断中就是呢?因此,值得注意的是,至少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在所有情况下)科学判断具有实践职能和功能。在某种科学理论由于有对立的观点而引发争论的情况下,无疑也是这样。当然,被列举的证据被采用 或打算 被采用,是为了确证、削弱、修改、重新确定为他人所接受的命题。但我怀疑,是否有人会认为,有时伴随着列举理由以改变旧观点的热情 是科学命题 的主题 的一部分。
超出认识范围之外的手段无疑被用来实现一个结果,这一结果只是在下述意义上是道德的,即“不 道德的”一词被包含在“道德的”范围之内。许多现在被当作不道德的命题,在从前很长时间里被认为具有绝对的道德性质。这里有一种很明显的迹象表明,超出理性范围的因素在早期形成判断和使人们接受判断过程中起着过于强大的作用。党派偏见、“一厢情愿”等在今天,不仅在使得人们接受判断方面,而且在确定被人们接受的判断主题 方面,都起着巨大的作用,否认这一点是愚蠢的。但我也必须指出,显然这些事实只是在下述意义上是“道德的”,即“道德的”一词包括了反道德和伪道德。如果道德理论具有某种特殊范围和重要功能,我认为,就是批判在特定的时间或在特定的群体中流行的习惯 语言,如果可能,从相关主题中排除这一因素作为成分,代之以提供取自那一时代知识整体 的相关部分的准确的事实或“描述的”证据。
我的结论就其是个人的而言,无足轻重,但它可以用来说明前面讨论中的立场或原则。史蒂文森接受了我在讨论价值判断时关于“应当”(to be)一词的用法,而伦理判断是价值判断的一种。他发现我在使用“应当”时的一个特点,即我被迫承认伦理判断中的准规则“力量”。 [68] 由于我没有明确赋予它们导向力量,在史蒂文森先生看来似乎我必须赋予“应当”一种预言力量。因此他得出结论说,我关于价值判断的说法在某种程度上的合理性应归因于下述事实,即我允许“祈使句中的应当”与“预言性的应当在某种程度上是复杂地结合在一起的”。
我开始时说,不论我关于“将要”或“预言”如何论述,都与我在价值评价中关于曾经 和现在 的论述相同,即由于主张某些“应当”是在应该 做的事的意义上使用,价值评价只与给出可描述的事实理由或根据有关。我曾认为,我一直坚持需要依赖整个相关事实的知识 去探究“条件和结果”,可以表明,条件和结果的职能是以合理的方式决定应当 的情况。显然,过去我没有澄清这一点,我很愿意现在重申一遍:价值评价 命题与选择什么目标有关,与遵循什么样的行动路线有关,与采取什么样的方针有关。但说明劝说采取某一行为的根据和理由,在道德上是必要的。这些根据和理由作为条件,构成了报告发生了什么、现在如何的事实判断,构成了对如果某些条件被用作手段将会带来的结果的估计。因为在我看来,关于应该 做什么、选择什么的判断只有在下述逻辑意义上才能被看作句子、命题和判断,即这些话仅作为事实根据来支持 被劝告、规劝和建议去做的事——即根据事实证明值得做的事。
不幸的是,许多道德理论 ,其中一些在哲学上具有很高声望,都以规范、标准、理想来解释道德主题,根据这种理论的提出者的观点,这些规范标准和理想根本不具有事实的地位。于是遵循它们的“理由”就涉及明确宣称为超验的、先天的、神圣的、“超尘脱俗”意义上的“理性”与“合理性”。根据那些理论家,给出在其他学科探索和讨论中找到的类似理由,忽略了什么是真正道德的,是将其贬低为一种“审慎的”、权宜的“策略的”东西。据此,伦理学只能在下述意义上是“科学的”,即赋予“科学”一词极为神秘的意义,在这个意义上一些作者认为哲学是唯一最高的科学,具有超越次级的“自然”科学的方法和能力。鉴于这种道德理论的流行,历史地看,就理论的否定部分而言,终究会有人对这些理论家的话信以为真,这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他们会宣称,所有 道德判断和道德理论都是超出科学范围的。史蒂文森看到,伦理判断中有一 个部分需要并能够进行其他学科探索中同样的验证和发展,这是其处理方式的优点。正是由于这一积极的贡献,在我看来,值得批判地考察他的理论中向这一方向迈进却又半途而废的部分。
(余灵灵 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