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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意志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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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与意志

感觉冲动形成了意志的基础、原材料和必要条件,但是感觉冲动并不能构成意志。意志是指经过调节而变得和谐的冲动。它包括两个过程:第一,各种不同的冲动必须相互调和;第二,所有这些冲动都必须因某一个目的而形成一种和谐的关系,并且从属于同一个原则。意志就是指有意识的冲动,这些冲动将力量集中于我们觉察到自己想要达到的某种目的。

意志的元素

所以,意志或者意志行为除了包括冲动之外,还包括知识与情感。我们必须知道行动的目的,还必须知道这种目的与达到这种目的所要采用的方式之间的关系;而且,这种目的必须在心理中唤起愉悦或痛苦的情感,那种情感必须拥有一种有趣的性质,或者被感觉为与自我有一种直接的主观关系。冲动提供了动力,这使得我们可以看到目的的性质,觉察到目的对自我欢愉的必要性,并且最终让我们实现这个目的。正是这种能量,使得我们可以达到实际的目的,并且这种能量朝着那些因为情感的满足而被理智所放弃的渠道。换句话说,情感决定了意志水平的位置;知识为意志的使用提供了支柱;而冲动则利用了这种力量。每一个元素都是通过对具体的整体——意志——进行分析而从中抽象出来的。

意志的发展

所以,我们必须研究意志的具体形式从初始的冲动原材料中逐渐形成的过程。这个过程的连续步骤可以阐述如下:首先,存在一种被唤起的心理状态,称之为愿望;接着,愿望之间存在着冲突,这可以从深思熟虑和选择过程中推测出来,于是就导致了行为目的的形成,也就是行为的目的或动机;接下来,以觉察到的愿望作为中介,这一目的就被移交到了实现它的冲动领域。

(1)愿望

我们将从愿望开始,研究愿望的起源、对象和发展。

1起源。冲动并不构成愿望。冲动总是奋力向前并且盲目地朝着某个目的,但是它却并不知道这个目的,也未能感觉到达到目的的愉悦。小鸟在搭建它的鸟巢时并没有想到鸟巢的目的所在,并且也不会从中感觉到愉悦。鸟儿搭建鸟巢只是为了满足它所感觉到的那种来自体内的压力。情感的内部力量限制了它以某种方式来行动。但是,当冲动使得一种行为曾经或者经常被执行,而且达到的目的被发现是愉悦的或者是痛苦的,那么这样的心理状态——愿望或者厌恶(aversion)——就会出现。

例子

比如,儿童被一种知觉冲动所驱使,想抓住一个物体。当他拿到那个物体时,物体摸起来是柔软的和能带来愉悦的(当然也可能是尝起来)。这样,依照统觉原则,这种愉悦和这个物体就作为一种经验而连接起来了。或者,物体摸起来很粗糙,也许它灼伤了皮肤;总之,物体会导致痛苦。这样,这种痛苦和这个物体就连接起来了。这个物体就和经验之间有了某种明确的关系,并且根据前面讲到过的愉悦理论(第261页),这种关系开始和自我形成亲密的和个人的连接。这样,物体就拥有了一种利益(interest),并成为行动的根源。这种客观利益构成了愿望。冲动不再盲目地出现,而是指向那个能满足冲动的目标,这种满足通过愉悦而让我们得以知晓。愿望和厌恶都是冲动,只不过分别加上了满足或者阻碍冲动的物体的观念,表现在我们身上就是愉悦和痛苦。

2愿望的对象。我们通常认为,所期望的东西都能带来愉悦,而厌恶的东西都能带来痛苦。例如,一个小孩想得到一个苹果。这就是说,愿望所指向的真实对象是吃苹果所带来的愉悦。如果一个人期望拒绝诱惑,讲出真相,那么他这个愿望的真实对象就是从这个行为中产生的愉悦。但是很明显,这种观点忽略了以下两个事实。首先,愉悦仅仅只是一种抽象物,能带来愉悦的物体才是具体的存在物。确实是这样的,除非物体和自我之间形成了我们所说的情感——愉悦或快乐,否则我们不会渴望任何物体。但是,这也是正确的——我们所渴望的不是愉悦,而是能提供愉悦的物体。另一个被忽略的事实就是:我们并不是因为物体给我们带来了愉悦才渴望它;而是因为它满足了某种冲动从而给我们带来了愉悦,其中那种冲动是与物体的观念联系在一起的,并且构成了愿望。小孩渴望得到苹果,是因为他拥有这样的观念——苹果可以满足他的冲动。正是如此,小孩才把苹果想象为愉悦的源泉。所以,并不是愉悦决定了愿望,其实愉悦是在愿望之后产生的。

而且,这与前面谈到关于愿望的起源是不矛盾的。愿望是指冲动与实现冲动所产生的满足感之和。但是冲动总是朝着某一个目的,而且满足感的产生就是因为这一目的得到了实现。愿望只是增加了知识,或者是增加了使得冲动得到满足的行为或物体所带来的情感。愿望就是客观连接意义上的冲动。愉悦是它的元素之一,并且从属于客观经验。

愿望与自我

尽管在大体上这是正确的——物体能够满足冲动,带来愉悦,所以它是愿望的目的,但是从最终意义上讲,某种构想的自我状态才是愿望的目标。小孩所渴望的具体东西就是他本人能够得到苹果;而一个成人所渴望的东西则是希望他自己能够遵守某种原则,即做一个讲真话的人。满足冲动的物体仅仅是愿望得以实现的手段。人渴望得到它,仅仅因为它被认为对自我的满足是必须的。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愉悦是自我活动或自我发展的伴随物。它只是作为活动的内部层面而存在。当说到愿望的目标是愉悦时,这可能仅仅意味着,所渴望的东西是自我的某种活动或实现,而正因为它是一种实现,所以可以预期它是愉悦的。

3愿望的发展。愿望的发展由冲动的逐渐客观化所组成。当感觉得以被区分,从而不再是一种纯粹的自我状态或感受时,感觉才变成为知识。与此相同,只有当冲动不再是指向那些我们心智未能意识到的东西的一种纯粹能量,并且作为一种可能的行动目的从自我当中区分出来时,冲动才变成为愿望。愿望意味着一种意识,这种意识可以区分出自己的实际状态和一种可能的未来状态;并且,意识也知道实现这种未来状态所要采取的手段。愿望包含一个稳定的自我,其中自我既可以将它自己看作是现在的自我,又可以看作是未来的自我,并且可以根据两者之间的连接而行动。简而言之,愿望包含一个能投射或者客观化其自身的自我。愿望不仅拥有冲动,而且它还知道这一点:愿望在自身面前将冲动的满足设置为行动可能采取的形式。因此,愿望的发展是由冲动的逐步分离而组成的,其中冲动的分离是来自自我的一种直接情感,并且客体化为一种可能的行为目的。比如说进食冲动,只有当这种需要所处的条件被识别并且从当前的自我中被区分出来时——简而言之,当条件被客体化时——进食冲动才发展为对食物的渴望。

愿望系统

所有的愿望组成了一个系统,也就是说,所有的愿望在内部都是相互联系的。不存在所谓孤立的愿望,所有的愿望都是通过参照其他的愿望而获得其性质的。自我是使得这些愿望结合起来的必要纽带。当进食和喝水的愿望不再是一种盲目的冲动时,这些愿望将与那个人的所有行为都发生关系。一个人的进食愿望就是参照了他想生存和执行某些行为的愿望、抚养其家庭的愿望、获得认可的愿望和为社会作贡献的愿望。脱离了这种参照,愿望就只是一种纯粹的抽象物。甚至喝醉酒的愿望也包含着这样的参照,除非它只是一种盲目的冲动。喝醉酒的愿望包含着友情,借酒消愁的愿望,逃避因身体愤怒或环境所带来的压力,等等。小孩想吃橘子的愿望可能是和这些愿望联系在一起的:遵守命令的愿望,延迟愉悦的愿望和慷慨大方的愿望,等等。只有当愿望发展到一定程度,它才与越来越大的愿望范围形成了联系。愿望必须和自我一样普遍。通过自我的客体化,以及认识到实际的自我和未能实现的自我之间的差异感,愿望才得以发展。每一个愿望开始与自我及其他愿望形成了更为广泛的联系。

愿望之间的冲突

由于每一种愿望都不是孤立的,而是通过与自我相连接从而和其他愿望有着潜在的联系,所以愿望之间可能存在着冲突。工作和养家糊口的愿望可能与个人享乐的愿望相冲突;说真话的愿望可能和获得个人利益或者避免危害的愿望相冲突;而想吃橘子的愿望则可能和把橘子让给别人吃的愿望相冲突。也就是说,人们可以从各种不同的,甚至是不相容的行为模式中获得不同的满足。自我计划着或想象着它自身通过这些不同的形式得以实现,然而由于各种实际的实现形式是相互排斥的,所以就出现了冲突。注意到人自身中存在着冲突是非常重要的;它是一个人自己与自己的冲突;而不是他自己与外部条件的冲突,也不是一种冲动与另一种冲动的冲突。在两种冲动的冲突中,人只能做一个被动的观众,等待斗争的结果。愿望冲突的全部意义就在于,它表示了人与他自己的冲突。人既是战场,又是自身的竞争对手。

(2)选择

认识到愿望之间的冲突引导我们接着探讨解决这些冲突所采取的模式——选择。冲突的产生,正是在于自我能够感觉到它自身可以通过各种不同的行为模式来获得满足,但是在现实中它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选择的过程,也就是先将相互冲突的愿望中的一种隔离出来,然后自我对它进行确认并且排除其他愿望的过程。这一过程可能很长,也可能很短;可能是自动化的,也可能是痛苦的深思熟虑过程。

自动化选择与深思熟虑

也许,在成年人生活的绝大多数情况下,人们解决冲突时常常是如此的直接,以至于冲突很难出现在意识中。选择是自我对某种愿望的确认;当愿望与自我所习惯的运作方向相一致时,这种确认几乎就自动地发生了。例如,很难说出一个生意人在早上是如何选择去上班的。与这一固定的惯例相比,和它相冲突的愿望通常是如此短暂,以至于我们都可以说,那个人本能地就去上班了。换句话说,他的自我通过以往的选择行为,已经在某种方向上变得非常的组织化。自我已经变得如此稳定,以至于它立即为它自身确定了这种行为。另一方面,如果问题涉及新的贸易投资,那么就没有这种有组织的自我可以依靠了。渴望新利润的愿望,厌恶可能的损失的愿望,继续原有战术的愿望,和打败竞争对手的愿望等等都相互斗争在一起;两边的可能性都必须加以衡量,并且深思熟虑过程的唯一目的只是做出选择,或者让自我确定一种行为方式。深思熟虑是将愿望进行比较,对愿望进行相互参照;选择就是做出一个有利的决定。

(3)行为的目的或动机

一旦被选中,愿望就变成了动机。我们经常说动机之间的冲突,其实严格意义上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愿望之间存在冲突,但是动机的形成却是将自我确定为某一种动机而使得冲突终止的过程。有时候动机被叫作最强烈的愿望。这种说法要么是错的,要么只有一丁点的真实性。如果它的意思是说,各个愿望之间一直在较量冲突,直到除了最强烈的愿望之外其他愿望都耗尽为止,而幸存下来的愿望也只是因为它在力量上有绝对优势,那么这种说法就是错误的。这样的冲突是不会继续下去的。愿望之间的冲突是自我与自我的冲突。只有当自我通过确定某一个方向、选择由某个愿望所确定的实现方式而将这种内部斗争化解时,愿望之间的冲突才会结束。这个愿望才是最强烈的,因为自我的全部力量都投在了它身上。简而言之,这个愿望也就是正在形成一种确切目的的自我。现在它成了行为的动机或根源;它是行为的目的。行为仅仅是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也就是动机的执行过程。我们并没有得到什么新的信息,可以让我们说行为是由动机决定的,因为动机恰恰是自我选择去执行的行为。

动机与观念

必须注意的是,不仅行为动机是观念,行为目的也是如此。不管行为目的具有多么明显的物质性,它仍然是观念。假设行为目的是想要得到食物。可能食物确实已经出现了,但它并不是所渴望的存在物。其实渴望的东西是吃某种食物,而它并不是作为实物而存在,它只是存在于观念当中,或者说是观念化的。我们从来不会选择那些对我们而言已经实际存在的东西;我们只会选择那些对我们而言还没有客观存在的东西。事实上,选择也就是自我的一种宣称——宣称某种观念将要被实现。动机是观念的另一种说法。获得食物的动机也就是通过食物使自我得到满足的观念。既然愿望的目标总是自我的某种状态或行为,那么我们可以说,选择就是自我的宣称——宣称自我的某种观念将要被实现。

选择与理智过程

我们将会看到,很明显,选择行为把包含于所有理智行为中的东西带入了意识中。没有注意,是不可能产生知识的。注意包括对各种感觉的分辨,以及自我对其中一组感觉的确认——简而言之,就是选择行为。此外,知识和意志一样,也是朝着一个观念的目的而运作,并且不得不选择和安排达到这个目的的手段。知识过程也就是一个意志过程。在研究知识时,我们常常只为了结果,而忽略了过程。最后,知识被看成是意味着一个观念自我的实现(第138页);在研究意志时,我们看到了这种观念的来源——它是自我对自我的客体化,并且也看到了要达到目的、实现观念所采取的手段的来源。

(4)动机的实现

到现在为止,我们已经研究了冲动的运作原理。通过这种原理,冲动与因冲动而得以满足的自我观念相结合,就产生了愿望。我们已经知道,这种愿望被自我确认之后,就变成了一种行为动机或行为目的。但是,这种动机是观念性的;它仅仅存在于观念中。动机是应该成为的东西,而不是实际存在的东西。现在我们必须简单地探讨一下达到目的、实现动机的过程。

不满

涉及的第一个元素,就是在自我的实际状态与观念状态(它是行为的动机)之间的差异感中所产生的痛苦。自我已经在以某种特定的行为模式进行选择的过程中确认了它自身。然而,它感觉到自己所确认的这种模式并不现实。自我并不是它自己所说的那样;它自身就包含着一种矛盾,并且这种不一致感必然产生某种痛苦。这种痛苦的情感,或者说不满,刺激自我去超越实际状态从而实现目的。不管渴望某种事物的愿望是多么强烈,也不管选择是多么坚定,只要选择的沉思没有唤起对实际状态的不满足感,那么意志都将不会产生。想象的事物(ideal)仍将仅仅保存于观念(idea)当中。作为一种在心智面前的显现,它没有推动力。它是行为动机,但不是行为动力。

冲动行为

所以,唤起的痛苦作为刺激,化解了自我的实际状态和表现(represented)状态之间的矛盾,于是体验到真实的满足感。事实上为了做到这一点,为了实现选择出来的目的,冲动必须被召集起来。不要忘记,我们的阐述模式必然是一种抽象的形式。在这种模式中,我们把一个因素与另一个因素分离开来。前面在对选择、动机等因素进行分离的过程中,我们忽略了所有讨论的最初出发点——冲动。所以,现在我们必须回到这一点上来。这是因为,正是人们渴望并选择的事物拥有让人产生冲动的特征,才保证了目的得以真正实现。由于冲动拥有必要的外向力量,所以只有将目的交付给冲动领域,它才可能得以实现。更恰当地说,深思熟虑过程中所检查的愿望拥有冲动力量,而通过让这种冲动力量以选择行为来表达它自身,我们就达到了一个目的。它总是某种生理冲动,或者是提供实现目的的力量,并把动机变成行为的其他冲动。

理智行为

但是,冲动的盲目运作将使得它们不会达到目的,它们必须被理智导入某些渠道。换句话说,心智不仅必须在它之前就拥有一个目的,必须拥有达到这个目的的感觉冲动,而且还必须知道达到目的的手段,即冲动必须遵循的路径。然而,这些手段其实与目的没有本质的差别。它们只是准目的;它们被分解为目的的组成因素。比方说,意志的目的是建一栋房子。建造房子的手段包括设计图、砖、灰泥,以及工人对这些材料的运用等。很明显,目的与手段之间没有本质的差别;目的也就是作为一个和谐整体而出现的手段。另一方面,手段不仅仅是目的的先例。第一个手段,即设计图只是最简单、最直接形式的目的,第二个手段是这种目的的拓展,而最后的手段则和目的是一样的。当我们把行为看作为一个实现了的整体时,我们称它为目的;当我们在有部分进展的实现过程中看待行为时,我们就把它叫作手段。但是,理智行为需要把目的分解为手段,把整体分解为组成因素。

目的系统

从上述可以明显地看到,最终人的行为只能有一个目的,其他所有的目的都只是准目的。尽管相对而言,当把它们与其他行为连起来看待时,它们也是目的,但它们绝对是手段。房子的目的包括为家人提供住所、表现主人的艺术品味等等。而家也有另一个目的,那就是个体生命与社会命运的保存和发展。每一个目的都可以归属于更高级的目的,目的的最一般形式就是自我实现。所有的行为对于自我的实现都是手段;然而,必须记住的是,这种自我实现不是手段之外的最终形式,而只是有组织的和谐的手段系统。手段包含在它们的全体中。

愿望、选择与自我

当我们考虑愿望和选择的性质时,我们得出了这个相同的结果。所渴望的东西,总是自我的某种行为或状态。选择仅仅是这种自我行为或状态的外在确认。换句话说,每一个愿望和选择的目的,其实都是自我。自我构成了每个意志的目的。然而,渴望的东西又不是一般的自我;它是特殊的自我,有着这样或那样行为或者经历的自我。换句话说就是,自我是有内容的。自我不可能通过某一个行为来实现,它只能通过实现每一个可能的合理愿望才能得以实现:那就是,每一个合理愿望的实现都不会与其他愿望的实现相排斥。我们实现自我的方式,就只有以无限的具体方式来满足它。这就是手段,因为它们只是部分性的表现;而自我是目的,因为它是这些不同的自我实现的有机统一体。

意志的目标

因此,很明显,意志只有在完全实现了的自我身上才能找到它的目标。换句话说,意志只能在其自身中找到目标。在意志完全实现之前,也就是说,在整个自我都变成客观的和普遍的之前,意志必须拥有一个一直努力的目标。只有当实际自我与观念自我同一时,意志才能找到它的目标。在目标达到之前,自我中存在两种形式,它们之间总是存在冲突。意志本身是普遍的,并且这种普遍元素的存在必须阻止自我止步于任何已实现的成就。意志必须成为更新行为的动力。意志的本质就是实现其自身,或者使之客体化。因此,特定的自我必须要被转化为客观自我或真实自我,而意志总是把这种客观自我或真实自我作为所有行为的目的。

意志的形式与内容

作为自我的客观化,意志通过它的特定性质,在它自身之前就拥有这种真实的自我。而这种真实的自我,最初也只是一种既缺乏形式又没有内容的空洞观念。我们仅仅知道自我的存在,以及它是真实的。但是我们不知道它是什么,也不知道实在(reality)所假定的各种形式是什么。不过,这种空洞的形式不断为它自己采用了一种填充物;当得以实现的时候,它就获得了一种内容。通过这种内容,我们不仅知道了自我的存在,还知道了真实的自我是什么。它在知识中是这样,在艺术创造中是这样,在实际行为中也是这样。一个人感觉到存在真理,并且这种情感驱使他去探索真理。只有当他发现了真理时,他才知道到底是什么组成了真理。一个人感觉到美并被驱使着去创造美;当他创造出美时,美的观念就拥有了一种明确的内容。一个人觉得某种目的对他自己是有利的,或者是他义不容辞的,而只有当他抓住它并让它变为现实时,他才完全知道目的是什么。作为自我客观化的意志,马上成为空洞形式的来源,这就是实现的动力根源;而且意志也成了这些过程——意志得以实现,并且形式和内容变得同一——的来源。

实现的各个阶段

最终,只存在一个目的,即自我,其他所有的目的都只是手段。不过,也存在很多不同的从属程度。我们在讨论意志时,将会从最低级的那些目的开始,这些目的在最大程度上拥有各种手段的元素,并且向上运作。接着我们将讨论生理意志,即对身体的控制;然后是谨慎意志,它是指对被认为有利的目的的控制;最后我们将讨论道德意志,它是指对绝对的强制目的的意志控制。只有道德意志才是绝对的目的,其他每一组目的都是手段。

第18章注释

斯宾塞:《心理学原理》,第一卷,第495—504页;萨利:《心理学》,第522—593页;佩雷:《儿童期的头三年》,第99—109页;莫兹利:《心理生理学》,第七章;德罗比施:《经验主义心理学》,第99页;拉德斯托克:《教育中的习惯》,第49—62页;乔治:《心理学教科书》,第552—571页;施奈德:《人的意志》,第260—359页;埃德蒙:《心理学书简》,第十七章;冯特:《哲学研究》,第一卷第337页及以后关于“意志的原理”的内容,以及《生理心理学基本原理》第二卷第383—395页。关于意志障碍,可参考莫兹利的《身体与意志》第三部分和里博的《意志疾病》。特别是关于愿望、选择和动机,可参考巴斯科姆:《心理学原理》,第300—316页;萨利(同前),第626—646页;默里:《心理学手册》,第398—405页;贝恩:《情绪与意志》,第420—498页;布朗:《心灵哲学》,第三卷,第324—473页;福尔克曼:《心理学教科书》,第二卷,第397—437页;乔治(同前),第548页及以后的内容;罗森克兰茨:《心理学》,第323—330页;乌尔里齐:《身体与心灵》,第二卷,第322—345页;德罗比施(同前),第220—239页;塔潘(tappan):《意志》,第331—351页;洛里:《伦理学》,第37—48页;西季威克(sidgwick):《伦理学原理》,第34—47页;贝内克:《教育原理》,第219—2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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