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道德与行为相关联,所以它是从特定的经验事实中产生出来的。除了功利主义之外,几乎所有有影响力的道德理论都拒绝承认这一观念。对于整个基督教界来说,道德一直与超自然的戒令、奖励和惩罚相关联。那些已经摆脱这种迷信的人,满足于把此世与来世之间的区别转变为现实与理想、实然与应然之间的区别。现实世界并没有屈服于徒有虚名的魔鬼,而被看作是不能产生出道德价值的物质力量的一种表现。因此,道德思考必定是从天上被引入的。人性也许不会被正式地宣布因某种天生的原罪而受到污染,但它被说成是感性的、冲动的和受必然性的制约,然而,自然理智是不能超越于对个人利己性的计算之物。
但实际上,道德在所有学科中是最具有人文性的学科。它是最接近于人性的学科。它在根本上是经验性的,而不是神学性的、形而上学性的或者数学性的。既然道德直接涉及人性,所以,在生理学、医学、人类学和心理学中,一切关于人的心灵与身体的知识都是与道德探究相关的。人性是在一种环境中存在并起作用的。但是,它并不像硬币在盒子中那样“在”那一种环境“之中”,而是像植物在阳光和土壤之中那样,它属于它们,与它们的能量相连续,依赖于它们的支持;并且,只有当它运用它们,以及当它从它们的天然冷漠出发逐渐重建起一个温和而文明的环境时,它才能够增长。因而,物理学、化学、历史、统计学和工程科学就它们能够使我们理解人类借以生存的以及借以形成与执行计划的那些条件与媒介而言,它们也是作为道德知识的学科的一部分。道德科学不是单独领域里的一门科学。它是置于人性背景中的物理知识、生物知识与历史知识,在这一背景中,启迪与指导人们的活动。
真理之路是狭窄而困难的。它极其容易离开正路,从这边偏离到那边。对于把道德与实际的事实和力量分裂开来而使道德成为狂热的、荒谬的、多愁善感的或权威性的这种错误,使理论家们走入另外一个极端。他们坚持认为,自然规律本身就是道德规律,以至于在认识到这一规律以后,人们剩下要做的就只是遵守它。这种与自然一致的学说,通常标志着一个过渡时期。当神话正在以公开的形式消逝时,以及当社会生活受到干扰以致风俗与传统无法提供它们惯常的控制时,人们就求助于作为一种规范的自然(nature)。他们把以前与神圣规律相关的一切赞美性谓词用于描述自然,或者把自然规律看作是唯一真正的神圣规律。其中一种形式出现在斯多葛派哲学之中;它的另一种形式出现在18世纪的自然神论之中,这种自然神论认为,有一个仁慈且和谐的、完全理性的自然秩序。
在我们的时代里,这种观念在与一种自由竞争的社会哲学和进化论的关联中继续存在着。人们认为,如果人类理智不仅仅记录了作为人类行动规则的、固定的自然规律,那么,它就标志着一种人为的干预。自然进化的过程,被认为是人类努力的精确模型。这两种观念在斯宾塞的思想中汇聚到一起。对先前一代的“启蒙主义者”来说,斯宾塞的进化论哲学似乎为道德进步的必然性提供了一种科学上的支持,尽管它尽力证明了故意“干扰”自然的仁慈运转是徒劳无益的。正义的观念被等同于因果规律。在为存在奋斗的过程中,对自然规律的违反就会引起自己灭亡的惩罚,而对它的遵从则会带来幸福与生命力不断增加的奖励。通过这一过程,利己主义的欲望逐渐与必然性的环境相一致,到最后,个体就会在做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所要求的事情中自动地找到幸福,在为别人服务时也就是在为自己服务。从这种观点来看,早期的“科学”哲学家们犯了一个错误,但这不过是在预言完全的自然和谐的日子时所犯的错误。所有理性能够做的就是承认进化的力量,并因而避免去延误完美和谐的幸福日子的到来。与此同时,正义要求软弱无知者去承受违背自然规律所引起的结果,而聪明能干者则获得了对他们的优越的奖励。
这类观点的根本缺陷,就是它们无法通过对条件与能量的认知而看到条件与能量所造成的差别。心灵的第一要务是“现实主义的”,即“按照事物现在的样子”来看待事物。例如,如果生物学能够使我们认识有能力与无能、强壮与软弱之别的原因,那么,这种知识就大有裨益。一种非情感用事的道德将寻求自然科学在生物的劣等以及优等的条件和后果方面能够给予一切指导。但是,承认事实并不必然导致服从与默许。事实恰恰相反。对事物现在的样子的认知,不过是使事物相互区别的过程中的一个阶段。在事物被认知时,它们就已经开始出现区别,因为通过这一事实,事物进入一种不同的背景中,即进入预见和判断好与坏的背景中。一种认为有一个单独的意识王国的错误心理学,是这一事实之所以没有被人们普遍接受的唯一原因。道德不是存在于对事实的认知中,而是存在于对这种认知的运用中。认为道德的唯一用处就是对事实及其结果进行祝福这一观点,是一种荒诞的假定。告诉人们何时运用事实来服从条件和后果并使它们得以继续存在下去,以及何时运用事实来改变条件和后果,这就是理智的责任。
假定认识到劣等与其后果相关联就是建议人们坚信这种关联,这一观点是十分荒唐的。这就如同假定认识到疟疾与蚊子相关联就命令人们去养育蚊子一样荒唐。当这一事实被人们认知后,就会成为新环境中的组成部分。尽管它仍然属于物质环境,它也会成为人类活动,诸如欲望与厌恶、习惯与本能的媒介物。所以,它就会获得新的潜能与新的能力。浸在水中的火药不会像在火焰旁边的火药那样起作用。一个被认知了的事实不会像尚未被感知的事实那样起作用。当事实被认知时,它就会与欲望之火和反感之冷水发生联系。关于引起无能条件的知识,也许适合于使其他人保持在那种无能状态之中,而他自己则免于这种无能状态的某种欲望。或者,这种知识也许符合这样一种性格,这种性格发现它自己被这类事实所阻碍,因而便努力运用关于原因的知识来改变结果。道德以运用自然规律的知识为起点,这种运用随着倾向与欲望构成的活跃体系的变化而变化。理智的行动不是只关心已知之物的纯粹后果,而是关心以这种认识为条件的行动将要产生的后果。人们也许会运用他们的知识来引起符合或夸大,或者导致条件的变化与废除。这些后果的性质决定了更好或更坏的问题。
这种对归因于自然和谐的夸大引起人们去注意它的不和谐之处。一种关于自然仁慈的乐观主义观点之后,紧紧跟随着一种更为诚实而不太浪漫的关于自然界的斗争与冲突的观点。在爱尔维修和边沁之后,出现了马尔萨斯(malthus)与达尔文(darwin)。道德的难题是欲望与理智的难题。我们应当如何处理这些不和谐与冲突的事实呢?在我们已经发现冲突在自然界中的地位与后果之后,还必须去发现冲突在人类的需要与思想中的地位与作用。冲突的职责、功能、可能性或用途是什么呢?一般来说,答案是简单的。冲突是思想的牛虻,它激励我们去观察与记忆,它鼓动我们去发明创造。它使我们从像绵羊一样的被动状态中惊醒过来,并使我们去从事观察与谋划。我们并非说冲突总是导致这种结果,而是说冲突为反思与独创性的必要条件。当运用冲突这种可能性一旦被人们注意以后,人们就有可能系统地运用它来以思想的仲裁代替残忍的攻击和无情的崩溃。然而,所谓的科学从18世纪唯理论那里继承而来的、把自然规律看作是一种行动规范的趋向,导致把冲突本身这一原则理想化。人们忽视了冲突通过唤醒理智来推动进步的职责,而把冲突作为进步的发生器。卡尔·马克思从黑格尔的辩证法中借用了否定因素,即相反对立在前进中是必然的这一观念。他把这个观念投射到社会事务之中,并得出结论:一切社会的发展都来自于阶级之间的冲突,因此,阶级斗争是要培养的。所以,一种所谓科学形式的社会进化论宣扬社会对抗是通往社会和谐的路径。当自然事件被赋予一种社会的和实践的神圣化色彩时,我们将很难找到一个更显著的所发生事件之实例。达尔文主义同样被人们用来证明战争,以及为了财富和权力而进行残酷竞争的合理性。
在那些没有和平时而高呼“和平!和平!”的人的行动中,在那些拒绝承认事实的实际样子的人的行动中,在那些宣称财富与价值、资本与劳动是自然和谐的以及大体上宣称现存状况是自然正义的人的行动中,尽管没有找到为这类学说所作的合理性证明,但却为其找到了借口和起因。一个拥有权力的阶级,运用一切手段,甚至垄断了道德理想来为阶级权力进行斗争;从这样的阶级所发出的对阶级差别与阶级斗争的谴责,会产生某种令人恐怖的东西,即某种使人们惧怕文明的东西。这一阶级在冲突之外又加入了虚伪,并使所有理想主义都变得声名狼藉。这个阶级做了声望与独创性所能做的一切事情,以此来渲染那些人的主张。他们认为,一切道德思考都是毫不相关的;并且认为,这一问题是这一方力量与另外一方力量之间残酷考验的问题。在这里像在别处一样,并不是要在为某种被称为道德理想的东西而否认事实与接受事实作为最终结果之间作出选择。承认事实并运用这些事实作为对理智的一种挑战,以此改变环境和习惯,这种可能性仍然存在着。